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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安全管理准则【16篇】

发布时间:2023-12-14 热度:21

工业安全管理准则

第1篇 工业安全管理准则

□ 总则

(一)本公司为维护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员物品之损害特订本准则。

(二)本准则所称安全管理,包括空袭、火灾、窃盗、风灾、地震、水灾及身体伤害的预防及抢救之一切措施。

(三)本公司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准则办理。

(四)安全管理之指挥监督除身体伤害由平时业务上的主管人员指挥监督外,应组织统一安全卫生委员会及消防队。本公司人员均有防止灾变及抢救损害的职责。

(五)领班以上的干部均应熟悉有关安全管理的准则,并监督训练属下人员确实遵守。

(六)本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应视其智力体力调配适当的工作,俾危险发生时,能从容应付。

(七)代理人员必须熟悉被代理人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八)危险发生时,除采取必要行动外并应立即向上级人员报告。

□ 火灾防护

(九)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但在规定时间及地点吸烟不在此限。

(十)工场门户应向外开,工作时间不得下锁。

(十一)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之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十二)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十三)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之状态,同时要熟练使用方法。

(十四)电线不得接用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后,应确实关闭电源。

(十五)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并应有监工人员在场。

(十六)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台风、地震后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十七)炉灶、烟囱、煤气等易引起燃烧的设备应经常检查。下班时并应检查处理后始得离开工作场所。

(十八)使用电器设备或易燃物发生故障时,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上级人员,后通知专门人员办理。

(十九)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二十)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二十一)火灾时工作单位主管应一面参加抢救,一面沉着指挥救火,并速通知本公司的消防队,必要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并应通知其他单位戒备,如有大钟应即敲打。

(二十二)火警发生时,电话总机应优先接通火警电话。

(二十三)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

(二十四)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灌救。 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3.先救人,后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4.在火烟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口,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 窃盗防范

(二十五)现金、贵重物品及机要文件,下班后应放置于安全之橱柜中,指定专员负责保管。

(二十六)守卫人员应随时注意进出人员。

(二十七)夜间值勤的守卫人员,应于规定时间在公司内巡逻。

(二十八)主管对经管财物人员应随时注意其私生活是否严谨,以防监守自盗。

(二十九)携出物品时,应先取具公司规定之物品携出证件,保卫人员凭证查验放行。

(三十)办公室应于夜间加班人员离去后关闭门窗,并确实下锁。

(三十一)窃案发生后,应保护现场,报有关单位侦察。

□ 风灾、水灾、地震之防护

(三十二)气象机关发布台风警报后,守卫及有关单位应随时注意收听报告台风动向的广播转知总经理、经理或厂长。

(三十三)台风接近本地区前,采取下列预防措施:

1.关闭门户,如有特别防范设备,亦应装上。 2.熄灭炉火,关闭不必要之电源或煤气。 3.重要文件及物品放置于安全地点。 4.放在室外不堪雨淋的物品,应搬进室内,或加以适当之遮盖。 5.准备手电筒、蜡烛、油灯等照明物品及雨衣、雨鞋等雨具。 6.门窗如有损坏,应紧急修缮。 7.指定必要人员,集中待命,准备抢救灾害。 8.准备必需药品及干粮。

(三十四)强烈台风袭击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关闭电源或煤气来源。 2.非绝对必要,不可生火,生火时应严密戒备。 3.重要文件或物品应有专人看管。 4.门窗破坏时,警戒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

(三十五)公司房舍有被洪水冲及之处,应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三十六)为防止震灾,易燃物不应放在高处,以免落地造成灾害。

□ 身体伤害的预防

(三十七)有危险性之工作应由熟练人员担任,派人在场监督。

(三十八)发生伤害时,应急将受伤者送劳工保险指定医院治疗。

(三十九)工作地点的顶上可能落下伤人物体时,工作人员应戴安全盔帽。

(四十)使用强烈腐蚀性的浓酸时,应使用安全的工具,避免与身体接触。

(四十一)在灰尘飞扬中工作者,应带上口罩及眼镜。

(四十二)使用电气器材时,应注意绝缘是否完全及是否有导电物体接近电源。

(四十三)操作起重机时,应注意吊起物体底下及附近是否有人。

(四十四)使用塔架或扶梯,应严密检查是否坚固。

(四十五)玻璃、洋钉或铁丝等不得任意抛弃。

(四十六)不得穿着松弛衣裤操作机器或走近操作中之机器。

(四十七)工具应放置于工具箱中,工具箱应尽量放在地面。

(四十八)尖锐工具应有防护圈盖,且不得放置于衣袋中。

(四十九)锻铸或焊接时应注意远离他人,并应戴必要的眼罩。

(五十)汽车机车、堆高机、起重机其驾驶员必须领有驾驶执照或为公司指定人员,无照人员不得驾车,亦不得练习驾车。

(五十一)驾驶汽车或机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五十二)特种作业的监督人员应明了该项作业的特殊危险,随时告知其属下工作人员。

(五十三)遇停电时要立刻关闭总开关,送电时在开各开关之前,要先开总开关。开主开关时须预先与关系者联络。

(五十四)凡电器机器的修理,更换保险丝检查或其他有触电之危险时必先关闭开关而后行之。

(五十五)高压电线作业未先确认死线前不可进行作业。

□ 机械工具的处理

(五十六)使用机械工具前必须先检点有无异状,无异状时始可使用。

(五十七)初次用的机械或新装置使用的机械类,必须得所属主客的准许,并听取说明后始可操作之。

(五十八)原动机或动力传动装置,开始发动时应先用口号(呼声)或适当的方法联络同事周知,再确认周围的安全状态后行之。

(五十九)机械的清扫注油时应转动停止后行之,但得特别许可时不在此限。

(六十)如无必要避免机械的空运转。

(六十一)计器类要经常做正确的保养,尤其是密闭加压机械更要严加留意。

(六十二)对于压力计、温度计及其他计器类要特别小心操作,并在其规定的示度范围内使用。

(六十三)玻璃器具材料等的装卸、切断或其他使用均需留心,慎防破损,除非经特别允许作业外,一定要戴手套工作。

□ 空袭的防护

(六十四)关于空袭的防护,应严格遵守政府防空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准则办理。

(六十五)本办法所称空袭避难,系指发布紧急警报后,或突然遭受空袭时,人员、车辆、重要文件所应采取的避难行动。

(六十六)实施避离时,应遵守下列事项:

1.关闭门户,熄灭炉灶烟火,关闭自来水龙头。 2.应接受服勤人员的指导,不得在街巷之间、防空壕洞前或户外徘徊观望。 3.敌机临空投弹时,应躺伏地上,紧靠墙基,将头部及胸部稍微抬起,使腕着力于地,并以棉花掩塞耳孔,口略张开,以防爆炸及震动的伤害。 4.守卫及接线员注意警报音响,或携带半导体收音机,收听广播消息。 5.凡参加消防队组织的人员,应依照规定执行勤务。

(六十七)紧急警报发布后,人员行动准则如下:

1.公司的人员,应立刻携带重要文件、帐册、财务等进入指定的地下室或坚固建筑物底层,实施避难。 2.工厂人员,携带重要文件、帐册、财务等应就近利用地形地物,实施掩蔽。

(六十八)紧急警报发布后,车辆(包括甲、乙种车辆)行动准则如下:

1.在市区内行驶中的车辆,应就近向马路两旁疏开停放,但在干道向郊外行驶中的车辆,得继续驶往郊外疏散。 2.在市区停放的车辆,应一律禁止行驶。 3.在郊区的车辆,不得进入市区,就近疏开掩蔽。

(六十九)紧急警报发布后,消防人员应立即出动,驶往指定地点,分别执行下列各项任务:

1.维持秩序。 2.指挥人车避离掩蔽。 3.保护公司安全。

(七十)夜间听到警报,守卫人员立即熄灭一切灯火,严禁露光。

(七十一)本准则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2篇 工业园区安全防范管理规定-3

工业园区安全防范管理规定(三)

为提供优质保安服务、保障工业园区的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业园区安全治安保卫工作由工业园区物业管理处协助辖区派出所完成。管理处工作人员有权对违反工业园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

二、物业管理处的职责和权利

1、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条例,密切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工业园区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实行封闭式的安全管理办法,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处理所有紧急事项。

3、负责本区域的机动车辆、摩托车、自行车的管理,车内所载物品如有可疑须检查明后方可放行。

4、夜间门岗负责出入登记等工作。贵重、大件物品离开本区域,须查验委托单位出具的《物品搬出放行条》方予放行。

5、对不遵守制度的人员,应进行劝阻、制止,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工业园区严禁下列行为:

1、严禁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非法储存、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

2、严禁非法制造、贩卖和携带匕首弹簧刀等管制刀具。

3、严禁非法吸毒、贩毒、嫖娼卖淫,制造、销售各类毒具或聚毒。

4、禁止窝藏各类犯罪分子。

5、不得利用房间为盗窃活动提供方便。

6、禁止制造、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画及淫秽录像物品。

7、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装、破坏正常供电线路。

8、不得损坏、移动消防器材、标志,挪用消防水泵。

9不得故意损坏区域内各种公共设施、设备。

有上述行为,物业管理处有权按《治安管理条例》予以纠正,情节严重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工业园区经营人员职责和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工业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处保安人员,搞好工业园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3、勇于制止、举报破坏本区域治安隐患的人和事,并协助物业管理处处理。

4、正确作用电子智能化系统,保证有关治安报警设施的完好及有效使用,并勇于承担自己造成的相应事故责任。

第3篇 大亚湾核电站工业安全管理指标体系

大亚湾核电站是我国第一个中外合资的大型商业核电站。该电站按照世界核电站和国内电力行业的标准,建立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工业安全管理指标体系,在核电站安全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 指标体系建立的原则和目的

大亚湾核电站投入商业运行后,采用世界核电站营运者协会(wano)的十项主要指标衡量安全生产的总体业绩,其中用于衡量工业安全的指标是事故率f:

按12个月滚动统计,其含意为在12个月内100个员工发生工业事故的次数。按照这一指标统计,1994年大亚湾核电站工业事故率为0.4,低于当年wano中间值0.63,呈现良好状况。但该核电站工业安全科分析当年的工业安全状况时发现,许多人身伤害风险和事故隐患没有办法通过这一指标反映出来,如果发生重伤以上的事故,这一指标也不能表示出来。因此,有必要在事故率这一基本指标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完整的指标体系,以实现更全面、更准确地反映工业安全状况的目的。

指标体系建立的原则是:

(1) 全面反映当年工业事故状况;

(2) 反映工业安全的潜在问题,具有状况分析和趋势预测的作用,为改进决策提供依据;

(3) 便于统计,能向各相关部门快速提供信息;

(4) 提高事故、事件透明度,便于经验反馈和事件分析。

2 指标体系的构成

指标体系分为3个层次5类,见图1。

图1 指标体系构成图

指标体系的定义:

(1) 重伤及死亡事故——造成一人重伤或死亡的事故;

(2) 轻伤事故——造成人员损失工时一天以上(不包括受伤当日)的事故;事故率f及严重度g为

(3) 伤害事件——人员受到伤害,但未达到损失工时一天的事件;

(4) 未遂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可能性很大,但未造成后果的事件;

(5) 异常——明显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对于未遂事件和异常,因没有明显的后果不易判别,因此,根据核电站的实际,列出9项典型的未遂事件标准,10项典型的人员违章标准,以提高执行中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3 指标体系的信息来源

指标体系统计的信息来源主要有4个渠道:

(1) 核电站24 h事件报告制度。核电站为了提高事故事件的透明度,建立了24 h事件报告制度,要求核电站任何员工(包括承包商)发现任何设备、人员行为方面的异常情况,都要通过填写24 h事件单,向全电站报告。工业安全科从事件单中选出与工业安全相关的事件进行调查,按指标体系分类统计;

(2) 电站各部门安全员的报告。要求发生事故、事件及人员违章行为要主动报告,并协助工业安全科进行调查分析;

(3) 医疗部门的伤病处置信息。核电站远离市区,建有较完整的医疗服务中心。该中心每周将外伤处置信息报至工业安全科,这些信息包括人员姓名、单位、受伤地点、受伤类型、严重程度等;

(4) 核电站厂区出入口自动控制系统的信息。该系统记录任何时刻进出厂区人员的姓名和时间,随时可以调出、打印、核实人员是否进入厂区工作。

4 指标体系的作用和效果

指标体系建立几年来取得如下作用和效果:

(1) 对核电站工业安全状况有了一个量化的描述,便于更具体地了解整体状况。每年工业安全大纲中对这些指标定出目标值,工业安全科每月通过这些指标的实际值向电站各部门报告。通过实际值与目标值的比较使领导和员工清楚地了解工业安全控制的差距。

(2) 指标分析为制定事故预防对策提供了依据。指标系统建立后,工业安全科每季度对指标情况进行分析、比较,找到管理中的主要问题,提出针对性对策,并向电站工业安全、辐射防护委员会报告。通过对上一年度的指标分析,查找管理方面的主要问题,为制定年度管理改进计划项目和电站工业安全年度工作大纲提供依据。

工业安全管理体系在电站工业安全管理工作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近年来电站工业事故率呈稳定下降趋势,连续3年轻伤事故率不超过0.14,远远低于wano中间值。

5 指标管理体系的不足

(1) 因异常指标包括的范围不全面,仍有一些无法确定的异常未纳入定义之中;

(2) 指标界定过程中仅有人的经验成份,判断的准确程度不一致,表明指标定义仍有待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

[1]

第4篇 工业管道安全管理规范化要求

序号

规范内容

规范化要求标准

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

(1)压力管道设计图纸、安装施工图等;

(2)压力管道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含安装竣工资料、材料检验)等;

(3)压力管道组成件质量证明文件;

(4)压力管道最近2次检验报告。

对照左边各项,要求资料齐全。

2

压力管道的使用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

(1)落实了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2)建立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并有效实施;

(3)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管理工作并有工作记录;

(4)制定了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以及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检验和检修工作;

(5)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还应具备:

a)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求援方案);

b)巡线检查制度;

c)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有管理制度的文本见证,并要求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

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应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能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相当熟悉了解法律法规、技术规程等,持有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

4

安全附件:

(1)安全阀:铅封、校验标签完好,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无泄漏、无锈蚀;

(2)压力表:外观、铅封完好,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表盘清晰,指针功能正常;

(3)爆破片装置:完好无泄漏,在有效期内使用。爆破片装置和管道间的截断阀处于全开状态;

(4)其它测量仪表:外观、铅封完好,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量程与其检测的温度范围匹配。

定期自行检查,对安全附件应有送校验的计划。

5

管子管件及阀门:

(1)管道及其它组成件应无泄漏;

(2)管道绝热层无破损、脱落、跑冷等情况;防腐层完好;

(3)管道应无异常振动;

(4)位置与变形:

a)管道位置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管道与管道、管道与相邻设备之间有无相互碰撞及摩擦情况;

b)管道是否存在挠曲、下沉以及异常变形等。

(5)支吊架:

a)支吊架是否脱落、严重变形、腐蚀或损坏;

b)支架与管道接触处有无积水现象。

(6)阀门:

a)阀门表面是否存在严重腐蚀现象;

b)阀门连接螺栓是否松动;

c)阀门操作是否灵活。

(7)法兰:

a)法兰是否偏口,紧固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有无松动和腐蚀现象;

b)法兰面是否发生异常翘曲、变形。

(8)膨胀节:表面有无划痕、腐蚀穿孔、开裂、变形失稳等现象;

(9)阴极保护装置:对有阴极保护装置的管道应检查其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10)防雷防静电:对有防雷防静电要求的管道应检查装置是否安好;

(11)管道标识:检查管道标识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或行业通用标识。

定期自行检查,必要时手动试验其可靠性。

第5篇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q/sy64-2007《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业动火分级

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 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6)集输站(含cng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7)天然气净化装置;

(8)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二)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小于5000 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的动火;

(3)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

(4)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7)输油(气)站、cng站、石油液化气站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站内工艺管线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动火;站内外其它设备及站外直径108mm以上的集(配)气管线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8)在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临时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净化装置动火

(10)采(油)气井井口装置(无控部份以外)处动火;

(11)在直径小于325mm的天然气输气管线上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动火;

(2)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3)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4)天然气净化装置整体停产置换合格后;

(5)除一级、二级动火外,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动火。

第六条  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库、油库、加油站;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二级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可以按二级动火管理的生产装置;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检测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仓库(危化品库除外)、车库;

(4)生产装置区、罐区外的非防爆场所;

(5)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动火。

(三)特殊动火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确需动火时,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方可用火。

第七条 动火升级管理

1. 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2. 遇节日或夜间等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章 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审批、关闭

第八条 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应说明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2. 作业许可证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流程》办理。

3. 油气生产工业(含天然气净化)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由分公司二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审查,由分公司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二级单位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三级动火。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由三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三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4)远离分公司机关的二级单位需要分公司审批的一级工业动火,经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方案进行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工作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级单位不得再次授权下属单位办理一级动火。取得授权认可的二级单位,每季度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炼油化工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1)一级动火。由作业单位、属地单位分别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书面审定和现场核查,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后由厂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由作业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由厂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审定,并由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门工业动火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到动火现场确认措施落实,签字认可后方能动火,并由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特殊动火。必须经(厂)主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动火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对其动火作业进行危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经(厂)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动火。并由厂领导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5. 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实地管理作业许可所涵盖的工作,对作业许可证填写的内容签字确认,并组织开展风险识别,风险识别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步骤、存在的风险及危害程度、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具体执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6篇 工业梯台安全管理

1 目的

为加强工业梯台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工业梯台安全管理。适用于企业生产活动区域中拥有的活动扶梯(包括轻金属或竹木制造的直梯和人字梯); 轮式移动平台或升降平台以及高处走台、梯间供休息和转向用的中间平台、高处作业平台以及梯台所配套使用的护栏的安全管理。

3 术语

4 职责

4.1 公司生产制造部负责归口管理本程序。

4.2 各部门、生产车间负责本单位的工业梯台安全管理工作。

5. 管理内容

5.1 安全管理

加强工业梯台的安全管理,明确活动扶梯、轮式移动平台、走台、平台的安全管理的部门及责任人,避免因设计不合理、施工质量差、维护管理差,而构成了导致作业者滑跌、坠落等事故隐患。

5.2活动轻金属梯

5.2.1活动轻金属梯梯长应小于8 m,梯宽不小于300 mm,梯长应小于8 m,不得超过10 m,两节梯子梯长比为1:l,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150 mm 。梯宽不得小于300 mm。踏板间距为270~300 mm,顶节梯子和底节梯子最下一个踏板与梯梁底端距离均为275 mm。工作角度为750±50 。

5.2.2梯脚防滑措施完好,无开裂、破损。

5.2.3轻金属直梯具备伸缩加长的直梯,其止回档块完好无变形、开裂。

5.2.4人字梯的铰链完好无变形,两梯之间梁柱中部限制拉线、撑锁固定装置牢固。

5.2.5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5.2.5.1对于木质梯,其梯柱的截面不应小于30×80mm,横粱截面

不应小于40×50 mm,同时木质中不得有死结、松软结或腐朽结,梯柱上不得有长度在100 mm以上和深度超过10 mm 的裂纹。

5.2.5.2对于竹梯,构件不得有连续裂损2个竹节或不连续裂损3个

竹节。

5.3轮式移动平台或升降平台

5.3.1操作平台、护栏完好、无破损,尺寸符合标准规定

5.3.1.1结构安全系数:升降台承载构件(不包括脆性材料)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2;脆性材料(如铸铁等)制成的升降台承载构件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工作台承受最大载重量,通过钢索或链条,或者两者并用的系统送递升降动力时,钢索、链条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

5.3.1.2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5.3.1.3升降台的工作台若伸出,必须使工作台伸至极限位置,在伸出部分均布130%该部承受的最大载重量,在最大起升高度处应稳定。

5.3.2斜撑无变形、铰链连接可靠

升降台置于水平面上,支腿伸出且使底盘保持水平,将最大载重量以集中载荷放置在距工作台周边为工作台的长或宽的1/3处的任一位置,在最大起升高度处应稳定。

5.3.3防滑措施齐全、完好

5.3.4轮子的限位、防移动装置完好有效

升降台要设有防止支腿回缩装置,在工作台承受最大载重量停留15 min时,支腿的回缩量不得大于3 mm。

5.3.5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工作台四周要有高度不小于1100 mm(特殊要求除外)的保护栏杆或其他保护设施,栏杆应经得住静集中载荷1000 n不损坏;工作台表面应防滑;当升降台动力源切断时应有紧急下降的装置。

5.4高处走台、作业平台以及梯台所配套使用的护栏

5.4.1扶手高度、立柱间距、横杆间距、走台或平台净空高度等尺寸应符合标准规定

5.4.1.1单人通道净宽至少应为600mm,最好为800 mm。当通道经常有人通过或多人同时交叉通过时,宽度应增加至1200 mm。通道如果作为撤离路线,其宽度应满足特定法规的要求。如果没有特定法规,最小宽度应为1200 mm。

5.4.1.2扶手的最小高度应为1100 mm。护栏至少应包括一根中间横杆或某种其他等效防护。扶手和横杆及横杆与踢脚板之间的自由空间不应超过500mm。当用立杆代替横杆时,各立杆之间的水平间距最大为180 mm。各支柱轴线间距离应限制在1500 mm内。如果超过这一距离,应特别注意支柱的固定强度和固定的装置。

5.4.1.3在中断扶手的情况下,两段护栏间最大净间距不应超过120 mm。如有一个大开口,应采用自关门。在离地高度小于2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00 mm,在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2 m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不得低于1200 mm。立柱间距应小于1000 mm。

5.4.1.4扶手宜采用外径φ33.5~50 mm的钢管,主柱宜采用不小于50×50×4角钢或φ33.5~50 mm钢管,立柱间隙宜为1000mm。横杆采用不小于25×4扁钢或φ16的圆钢。横杆与上、下构件的净间距不得大于380 mm。

5.4.2走台和平台的负荷应大于实际使用负荷

平台、走台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通行平台按200 kg/m2等效均布荷载设计;梯间平台按350 kg/m2等效均布荷载设计;检修平台一般按400kg/m2等效均布荷载设计。

5.4.3台面板周围的蹋脚挡板高度不小于100mm

台面板周围的蹋脚挡板高度不小于100 mm,离基面不大于10 mm。

5.4.4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更不得有裂纹

5.4.4.1 平台应安装在牢固可靠的支撑结构上,并与其刚性连接;梯间平台不得悬挂在梯段上;栏杆端部必须设置立柱或建筑物牢固连接。

5.4.4.2平台铺板应采用大于4mm厚的花纹钢板或经防滑处理的钢板。

5.4.4.3钢走台、平台安装后,必须认真除锈并做防腐涂装。

6 相关文件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gb4053.3-9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053.4-83)》

《机械安全进入机器和工业设备的固定设施第2部分:工作平台和通道(gbl7888.2.1999)》

《剪叉式升降台安全规程(jb5320-2000)》

《二节轻金属拉伸梯安全标准(gbl2142-89)》

7 记录

8 附录

第7篇 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进一步将公司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三同时”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

3职责:

3.1集团各子公司自己负责的改、扩建项目,由各单位负责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建审、卫生预评价,办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消防、卫生审批手续,并进行验收。

3.2技术中心负责的新、改、扩建项目,由技术中心负责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建审、卫生预评价,办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消防、卫生审批手续,并进行验收。

3.3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以下简称安保部)负责对各单位及技术中心的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术语

4.1“三同时”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技术措施,设施和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2新、改、扩建项目包括:集团公司经理部委托设计的由技术中心负责完成的新、改、扩建项目;各单位自行设计的改建、扩建项目;各单位(包含车间)的技术改造项目涉及的工艺流程改造或新工艺应用等。

4.3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分析)中必须包括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论述专篇或对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情况或影响给予说明,主要内容为危险及尘毒危害预先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并作出防治的措施、计划等。

5管理规定

5.1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的项目,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办理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卫生预评价和消防建审等手续;项目完成后,按要求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办理安全验收、环保验收、消防验收、工业卫生验收等手续。

5.2不需要向主管行政部门报批的集团各单位内部(以下简称集团内部)立项的改造项目,不含对安全、环保造成不利的影响或有相应的安全环保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影响,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或方案,必须经过集团技术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和安保部专业人员的论证和审核,通过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准实施。

5.3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单位应确保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消防、工业卫生的各类设施与装置的质量及安装质量,并接受安保部的监督。

5.4项目中的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设施与装置应在项目投运前或同时试运合格并投运,有试运行合格记录。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按要求进行验收。

集团内部立项的改造项目应经过安保部组织论证专家及本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和使用车间安全员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准投运。

5.5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各单位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危险因素、环境因素的识别,并按要求落实控制措施。

5.6项目完工投运后1-2月内,使用单位应出具安全、环保影响的报告,主要内容为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装置、设施的使用情况,能否满足安全、环保需要,是否有危险、隐患需要解决,是否有污染物待回收治理等。

5.7项目投运后,项目使用单位应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各种评价报告至项目验收及“三同时”验收报告等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8篇 工业企业安全信息及归档管理办法

工业公司安全信息及归档管理办法

1、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安全信息管理体系、信息管理机构的职责、信息内容、处理程序、填报要求、归档及检查与考核。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安全生产信息及档案管理。

2、引用文件

qjl424《安全生产管理通用表格》

3、术语

安全信息: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中所涉及的各种数据、报表、原始资料、档案和文件。

4、安全信息管理体系

4.1经营部是我公司安全信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安全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反馈、分析、汇总、贮存及归档工作。

4.2各基层单位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安全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反馈等工作。

5、各级信息管理人员的职责

5.1公司安全第一负责人对本公司安全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负责。

5.2主管安全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审批、下达公司安全信息调查、建档、统计任务。

5.3各单位安全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所下达的信息工作的正常进行。

6、安全信息内容

6.1 qjl424中所规定的内容。

6.2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察规程所要求的数据、资料。

6.3各级安全部门为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而提出的统计、建档资料。

6.4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法令及公司内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6.5各单垃安全生产管理的信息包括:

a.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问题及需要上级或有关部门协调、紧急处理的安全问题。

b.工伤事故分析报告、安委会会议执行情况、安全检查情况、隐患整改情况、技措计划的实施情况、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组织机构变动情况。

c.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目标、工作总结及其它有关情况。

d.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原始记录、档案。

7、安全信息传递与处理

7.1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公司内各单位发现安全问题需反馈到总公司的,由发出信息单位以文字形式上报经营部。

7.2经营部接受基层的信息后,按信息内容,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反馈时间要求等,立即反馈给责任单位执行。

7.3责任单位负责按信息内容及经营部处理意见组织处理,将处理情况填写清楚,并按要求反馈给经营部。

7.4经营部负责信息存档工作。

8、安全信息填报要求

8.1提供的信息必须备有相应完整可靠的原始记录,随时为查询服务。

8.2提供的信息必须符合规定的格式,便于统计和贮存,通用表格如下:

8.2.1安全生产管理通用表格隐患类表格 见qjl424.3―88

8.2.2安全生产管理通用表格技措类表格 见qjl424.4―88

8.2.3安全生产管理通用表格奖惩类表格 见qjl424.5―88

8.2.4安全生产管理通用表格管理类表格 见qjl424.6―88

8.2.5安全生产管理通用表格有害作业类表格 见qjl424.7―88

8.3提供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传递完毕。

8.4提供的信息必须有填报人和单位领导审查签字。

9、安全信息资料归挡要求

9.1经营部建立七种安全管理档案和八种安全管理图表,并归档。

9.2七种安全管理档案:

9.2.1工伤事故档案。

9.2.2安全教育档案。

9.2.3安全奖惩档案。

9.2.4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档案。

9.2.5特种设备档案(主要指吊车、压力容器、空压机等)。

9.2.6隐患及整改记录。

9.2.7违章记录。

9.3八种图表:

9.3.1安全机构网络体系图。

9.3.2危险点和尘毒点分布图。

9.3.3公司内动力管线分布图。

9.3.4配电系统及接地线布置图;

9.3.5历年工伤事故频率图。

9.3.6工伤事故年度统计图。

9.3.7多发性事故及重大事故树形图。

9.3.8安全信息反馈图。

10、检查与考核

10.1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公司安全工作经济承包任务考核内容,按年度进行检查与考核。

10.2经营部按制度检查与考核,综合评比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的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劳保用品标准

第9篇 工业气瓶安全使用与管理措施

1.适用范围

企业常用的氧气瓶、氢气瓶、二氧化碳气瓶、氨气瓶、氩气瓶、溶解乙炔气

瓶,液化石油气瓶等工业气瓶。

2.气瓶状况

2.1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

2.1.1钢制无缝气瓶: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

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2.1.2钢制焊接气瓶: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对使用年限超过12年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以及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2.1.3液化石油气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周期均为4年,每四次检验周期为 3年;对 ysp-50型钢瓶,每 3年检验一次;对使用年限超过 15年任何类型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2.1.4 溶解乙炔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2.1.5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2.1.6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2.2外观无缺陷及腐蚀

气瓶外观无缺陷、凹陷,无机械性损伤和严重腐蚀。

2.3漆色及标志正确、明显

气瓶表面漆色、字样和色环标记应符合规定,且有气瓶警示标签。

常用气瓶的颜色标志

序号

充装气体名称

化学式

瓶色

字样

字色

色环

1

乙炔

乙炔不可近火

大红

2

h2

淡绿

大红

p=20,淡黄色单环

p=30,淡黄色双环

3

o2

淡(酞)兰

p=20,白色单环

p=30,白色双环

4

n2

淡黄

5

空气

空气

6

二氧化碳

co2

铝白

液化二氧化碳

p=20,黑色单环

7

nh3

淡黄

液化氨

8

cl2

深绿

液化氯

9

甲烷

ch4

甲烷

p=20,淡黄色单环

p=30,淡黄色双环

10

天然气

天然气

11

乙烷

ch3ch3

液化乙烷

p=15,淡黄色单环

p=20,淡黄色双环

12

丙烷

ch3ch2ch3

液化丙烷

13

丁烷

ch3ch2ch2ch3

液化丁烷

14

异丁烷

(ch3)3ch

液化异丁烷

15

液化石油气

工业用

液化石油气

民用

银灰

液化石油气

大红

16

乙烯

ch2=ch2

液化乙烯

淡黄

p=15,白色单环

p=20,白色双环

17

ar

银灰

深绿

p=20,白色单环

p=30,白色双环

18

he

银灰

深绿

19

ne

银灰

深绿

20

kr

银灰

深绿

21

*e

银灰

液氙

深绿

22

一氧化二氮

n2o

银灰

液化笑气

p=15,深绿色单环

23

硫化氢

h2s

银灰

液化硫化氢

大红

1 色环栏内的p是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mpa。

2 序号39,民用液化石油气瓶上的字样应排成二行,“家用燃料”居中的下方为“(lpg)”。

2.4 安全附件齐全、完好

2.4.1 气瓶附件包括气瓶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防震圈等。

2.4.2 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

2.4.2.1瓶阀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所用材料既不与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4.2.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必须与瓶口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瓶阀出气口的结构,应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

2.4.2.3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密封材料,必须采用无油的阻燃材料。

2.4.2.4液化石油气瓶阀的手轮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

2.4.2.5瓶阀阀体上如装有爆破片,其公称爆破压力应为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

2.4.2.6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

2.4.3 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

2.4.3.1易熔合金不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4.3.2易熔合金的流动温度准确。

2.4.3.3易熔合金塞座与瓶体连接的螺纹应保证密封性。

2.4.4 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

2.4.4.1有良好的抗撞击性。

2.4.4.2无特殊要求的,应配带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厂制造的同一规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

2.4.5 防震圈的重量允差应不超过5%。

2.4.6 气瓶的管理

2.4.6.1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管理档案(档案资料应包括:制造单位、气瓶编号、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充装使用记录、定期检验证与记录、气瓶判废通知书及管理责任人等)。

2.4.6.2气瓶使用单位必须对气瓶的入库与发放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类别、编号、定检周期、外观检查、入或出库时间和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等)。

3.储存要求

3.1仓库状况良好,安全标志完善

3.1.1 气瓶应储存于气瓶专用库内,库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库房门口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3.1.2 库房应远离热源,严禁明火,有防止日光直射库内的措施,库内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等。

3.2 各种瓶及空、实瓶应分开存放,存放量符合规定

3.2.1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3.2.2 空、实瓶应分开放置,有明显的标记。

3.2.3 盛装毒性气体或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以及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库存放。

3.2.4 气瓶放置应整齐,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3.3 标记明显,间距合理

空、实瓶的存放处应有明显标识,并保持间距1.5m以上。

3.4 各种护具及消防器材齐全、可靠库内及附近应设置防毒护具或消防器材。

4.安全使用

4.1 防倾倒措施可靠

4.1.1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

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4.1.2气瓶立放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止倾倒措施。

4.1.3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4.2 工作场地存放量符合规定

作业现场的气瓶,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应超过5瓶;若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超过20瓶以上时,必须设置二级瓶库。

4.3 与明火间距符合规定

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体气瓶与明火间距应大于10米,气瓶壁温应小于60℃。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附件1:

欧琳集团常用气瓶检验周期

序号

气瓶名称

检验周期

使用年限

1

乙炔气瓶

2年

钢制无缝气瓶30年,超过30年报废;

钢制焊接气瓶20年,超过20年报废;

液化石油气瓶15年,超过15年报废。

2

氨气瓶

2年

3

氢气瓶

3年

4

氧气瓶

3年

5

氮气瓶

3年

6

空气气瓶

3年

7

二氧化碳气瓶

3年

8

甲烷气瓶

3年

9

天然气气瓶

3年

10

乙烷气瓶

3年

11

丙烷气瓶

3年

12

丁烷气瓶

3年

13

氩气气瓶

5年

附件2:

欧琳仓库管理员接收气瓶须确认事项

序号

确认项目

检查基准

确认

备注

1

检验周期

1.1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1.2气瓶没有超过报废期限

2

气瓶外观

2.1气瓶无缺陷、凹陷等机械损伤

2.2气瓶无严重腐蚀(锈斑最大直径<1.5cm;锈斑深度<1.5mm)

3

漆色及标志

3.1气瓶表面漆色、字样清晰

3.2瓶体上贴有警示标签

4

附件齐全

完好

4.1瓶阀完好,无变形、缺损等

4.2 安全阀完好,无变形、缺损

4.3易熔合金赛完好

4.4瓶帽匹配,拧结牢固

4.5防震圈佩戴牢固、无缺损

4.6瓶口其他附件外观无损伤

附件3:

其他气瓶小知识

溶解乙炔气瓶 为什么不能卧放:

溶解乙炔气瓶储存气体的方式是:在气瓶中整体填料(多孔物质),丙酮作为溶液被填料吸收,当乙炔被压缩进气瓶时,乙炔作为溶剂被丙酮吸收,当瓶阀打开时,由于压力下降,被丙酮溶解的乙炔从丙酮中逸出,作为可燃气体使用,因此要求乙炔气瓶站立使用,防止丙酮被乙炔气大量带出,这也是乙炔气瓶被称为溶解乙炔气瓶的原因。

第10篇 热电厂工业用火安全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火管理的范围及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职责。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直属单位和公司范围内的相关方。

2 用火分类及定义: 本标准将用火分为三类:生产用火、固定用火和临时用火。

2.1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2.2 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有明火作业的固定隔离区域和需长期(半年以上)在生产区内的化验室用火,操作室、办公室、会议室等固定地点使用非防爆的家用电器。

2.3 临时用火:一是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主要包括:

2.3.1 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作业;

2.3.2 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风镐、接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等及临时用电作业;

2.3.3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喷砂、熬沥青、炒砂子、打磨、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2.3.4 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3 临时用火分级

3.1 在热电厂以下地点(区域、设备)的临时用火为一级用火:

3.1.1 全厂所有变压器,油开关,蓄电池室;

3.1.2 全厂所有油系统,油罐区,机组油箱,冷油器,滤油机,稀油站;

3.1.3 瓦斯系统及其管线,分液罐周围10米以内;

3.1.4 锅炉制粉系统磨煤机筒体、粗细粉分离器及连接管、粉仓动火;

3.1.5 酸碱储槽内、酸碱计量箱内;

3.2 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临时用火为二级用火。

3.3 特殊用火:

3.3.1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殊用火处理。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

3.3.2 其它特殊情况下的用火。

3.4 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仅适用于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等级不变)。

3.5 安全用火作业票办理规定:

3.5.1凡在热电厂一级用火区域内进行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均必须办理一级用火作业票。

3.5.2在二级动火区域内使用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作业、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喷砂、熬沥青、打磨、热煨管等明火作业。必须办理二级用火作业票。

3.5.3在热电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有明火作业的固定隔离区域和需长期(半年以上),在生产区内的化验室用火,操作室、办公室、会议室等固定地点使用非防爆的家用电器。必须办理固定用火作业票。

4用火审批程序

4.1 临时用火必须办理“临时用火作业票”。申请临时用火时由用火单位负责人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由用火所在车间项目负责人填写“临时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用火所在装置项目负责人会同车间有关人员和用火人员对从事的作业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用火作业的风险识别并制定安全措施,填写“风险识别及安全措施”栏,如需采取栏内所列措施划√,不需采取的措施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补充安全措施栏填写其它安全措施。4.2需要用火的罐、容器等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和管线及有限空间用火必须进行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票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票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4.3 一级临时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由热电厂安环科批准;二级临时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员)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由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特殊临时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厂安全监督共同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会同机动、车间、施工单位等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hse作业指导书和应急预案,经热电厂安环科批准,报请厂安全总监和领导同意后实施。若上述用火作业涉及其他单位,还需相关单位确认和签字。临时用火必须经当班班长签字确认(大检修除外)。

4.4 固定用火由固定用火单位向热电厂安环科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地点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落实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区域平面示意图,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经热电厂安环科审核划定用火区域、确定用火时间,落实安全措施,办理“固定用火作业票”,由消防大队会签、案后方可用火。固定用火审批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对建设项目固定用火区, 热电厂安全环保科、设备技术科、生产运行科、基建科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必须参与固定用火地点风险评价,提出相应安全措施,并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其安全措施和火票经厂主管领导审批后生效。审批后的固定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不超过2周)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留下检查记录,将检查结果和要求通报施工单位落实。

4.5 临时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车间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用火作业人持有。临时用火作业票起止时间原则上不允许跨轮班,确属工作需要,临时用火作业涉及到两个(含)以上轮班时,交班车间监护人必须给接班岗位人员交待清楚,接班班长重新指定车间监护人,新指定的车间监护人和当班班长在认真检查确认后在“临时用火作业票”第一、二、三联上签字。

5 现场用火人员权限、职责

5.1 现场用火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用火;用火作业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用;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

5.2 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

5.3 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5.4 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6 用火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

6.1 用火作业的监护,由车间和作业单位各派一人。车间应指派熟悉用火现场情况人员做用火监护人。用火监护人的职责:时刻掌握用火现场的情况,随时检查用火安全措施,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用火,在用火期间不得离开现场,如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并报警。车间监护人(由当班班长或车间项目负责人指定)必须是车间岗位操作人员,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具体负责工艺安全措施及环境变化的监护;作业单位监护人具体负责用火作业工器具、作业过程各项安全措施的监护。

6.2 装置项目负责人职责:是指车间负责该项目的技术人员。根据用火作业需要提出安全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补充安全措施,对安全措施和补充安全措施的可靠、完善负责。作业项目完工后,负责进行验收。

6.3 装置安全监督(员)职责:负责监督、检查用火作业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

6.4 相关单位签字人职责:当其他单位用火点距本单位在15米以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有威胁时,技术人员要确认安全措施和补充安全措施,负责落实相关措施,必要时加派现场监护人,达到安全用火条件后,在“临时用火作业票”上签字。

6.5 用火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审查用火作业票是否按标准办理。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负责签发一级用火作业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特殊用火的安全措施并会签意见,报厂领导审批。

6.6 以上人员有权监督现场用火人员执行“四不用火”原则情况,并有权对用火过程中出现违章情况时采取停止用火和制止、纠正违章行为等措施,对不听劝阻的,有权收回用火作业票,并对当事人行为予以记录,报有关部门予以严厉处罚。

7 安全环保科及各级领导职责、权限

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标准或用火有危险时,有权停止用火作业,收回用火作业票,并根据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8 用火管理界限的划分

8.1 原则上,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的单位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指派现场监护人;谁的设备、管线用火,谁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在谁的区域内用火,谁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

8.2 对于新增加无产权归属的管线、设备用火,在谁的装置区域内,谁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厂区各条公路及两侧、无人管理区域新增管线设备、热电厂库房、食堂、浴室、环卫队或其它需要用火时,由施工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并指派现场监护人,由安环科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会同周围20米内相邻单位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并会签有效。相邻单位要加强巡检,遇危及安全生产或安全用火作业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业,用火人接通知后必须立即停止用火作业。

8.3 各生产装置区域内钳工房、变配电室、电工值班室、仪表工值班室、化验分析室内等需要用火时,由上述单位提出申请,指派现场监护人,并落实用火综合安全措施,用火作业票由生产车间会签有效。

8.4 厂区内非本厂库房、食堂、浴室、环卫队等需要用火时,由上述单位提出申请,指派现场监护人,并落实用火综合安全措施,由用火点所在厂用火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

8.5 任何单位要在油品罐区、瓦斯罐区等要害生产部位用火时,用火作业票由上述要害生产部位管理单位负责办理,并组织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其它任何单位签出的用火作业票均无效。

8.6 用火点在距其它装置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技术人员要确认用火综合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票上签字,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8.7 设备所属单位到另一单位所辖区域施工用火时,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用火作业票,经所辖区域单位负责人审查会签,双方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用火。

8.8热工车间在工艺车间管辖区域内动火作业由工艺车间签发用火作业票(热工车间所属的电源箱、控制柜内等动火除外)。

8.9 厂内检维修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必须根据批准合格的临时用火作业票,给予办理用电手续。

9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标准

9.1 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容器、管道、储罐、阀室、管沟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

9.2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用火所在单位安全人员负责提出;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9.3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9.4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10 用火的基本原则和综合安全措施

10.1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超过一小时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10.2在油罐、油箱、瓦斯分液罐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10.3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用可不用的火一律不准用火;凡能拆下来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点用火;节假日原则上禁止用火,对必须的用火作业,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仅适用于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等级不变)。装置、单元或设施停工排料吹扫期间禁止各类用火。用火级别按照从高到低依次是特殊、一级、二级,认定有争议时按照级别高的执行。

10.4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并对火花可能发生溅落的措施确认。风力五级(含)以上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10.5 离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径15米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在泵房、机房、厂房等场所用火,必须保证2个以上应急通道,并保持畅通。

10.6 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用火。必要时应配消防车保护。

10.7 用火完工后,由车间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离开。

10.8 一张用火作业票只限一处使用。特殊临时用火、一级临时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 8 小时;二级临时用火作业票不超过72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安全监督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固定用火作业票不超过一年,固定用火票每半年由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消防大队等单位审验一次。在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内,如用火作业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继续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用火作业票”。

10.9 装置进行大、中修,因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装置内各部位均应彻底吹扫、清洗、置换,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10.10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10.11 进入有限空间内用火,必须同时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11 用火作业票

11.1 用火作业票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11.2 一、二级临时用火作业票(包括特殊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存档;固定用火作业票由审批部门存档。

11.3 公司实行统一印制的用火作业票。

11.4 用火作业票存根保存期为一年。

12 名词解释

用火单位:是指用火点所在单位或用火设备所属单位;

用火作业单位:是指施工及检维修用火单位或具体用火作业实施单位;

用火地点:是指用火点所在的装置具体位置或区域名称,对于环境条件、风险状态、安全措施、监护条件、作业单位、用火等级、作业条件和内容相同,并在同一平面内划定并标示明确的半径不

大于10米的区域可视为一个用火地点,一张用火作业票仅限一个地点;

用火目的:是指用火作业的具体设施对象及作业内容、目的;

用火等级:是指按照标准划分临时用火作业票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特殊;

用火时间:指开始用火作业到用火作业结束的连续时间;

用火种类:是指电焊、气焊、切割、打磨等用火具体类别;

装置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签发检维修作业票的车间技术人员;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是指检维修作业单位在用火作业期间工作项目具体组织、安排、负责的人员;

用火作业人、作业单位监护人:是指用火作业单位在现场的用火人员和监护人,必须具有合格有效特种作业证或安全作业上岗证;

车间监护人:是指负责用火现场监护的车间人员;

用火主管部门:热电厂安环科是一级及特殊用火作业票的审签部门;

申请用火单位车间领导:是指用火点所在单位领导(主任、副主任);

相关单位负责人:是指本装置用火可能影响到的其他装置或其它需要给予协助落实安全措施和监护的单位或设施所属单位的领导或技术人员;

厂领导:是指热电厂单位正职、主管生产副职或值班厂领导;

13 检查与考核

热电厂安环科、安全监督(安全员)负责对所辖范围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14 相关纪录

13.1 j 73--015--2005 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临时用火作业票

13.2 j 73--016--2005 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固定用火作业票

第11篇 工业控制系统安全体系架构与管理平台

一、工业控制系统安全分析

工业控制系统(industrialcontrolsystems,ics),是由各种自动化控制组件和实时数据采集、监测的过程控制组件共同构成。其组件包括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scada)、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远程终端(rtu)、智能电子设备(ied),以及确保各组件通信的接口技术。

典型的ics控制过程通常由控制回路、hmi、远程诊断与维护工具三部分组件共同完成,控制回路用以控制逻辑运算,hmi执行信息交互,远程诊断与维护工具确保ics能够稳定持续运行。

1.1工业控制系统潜在的风险

1.操作系统的安全漏洞问题

由于考虑到工控软件与操作系统补丁兼容性的问题,系统开车后一般不会对windows平台打补丁,导致系统带着风险运行。

2.杀毒软件安装及升级更新问题

用于生产控制系统的windows操作系统基于工控软件与杀毒软件的兼容性的考虑,通常不安装杀毒软件,给病毒与恶意代码传染与扩散留下了空间。

3.使用u盘、光盘导致的病毒传播问题。

由于在工控系统中的管理终端一般没有技术措施对u盘和光盘使用进行有效的管理,导致外设的无序使用而引发的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4.设备维修时笔记本电脑的随便接入问题

工业控制系统的管理维护,没有到达一定安全基线的笔记本电脑接入工业控制系统,会对工业控制系统的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

5.存在工业控制系统被有意或无意控制的风险问题

如果对工业控制系统的操作行为没有监控和响应措施,工业控制系统中的异常行为或人为行为会给工业控制系统带来很大的风险。

6.工业控制系统控制终端、服务器、网络设备故障没有及时发现而响应延迟的问题

对工业控制系统中it基础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控,是工业工控系统稳定运行的基础。

1.2“两化融合”给工控系统带来的风险

工业控制系统最早和企业管理系统是隔离的,但近年来为了实现实时的数据采集与生产控制,满足“两化融合”的需求和管理的方便,通过逻辑隔离的方式,使工业控制系统和企业管理系统可以直接进行通信,而企业管理系统一般直接连接internet,在这种情况下,工业控制系统接入的范围不仅扩展到了企业网,而且面临着来自internet的威胁。

同时,企业为了实现管理与控制的一体化,提高企业信息化合综合自动化水平,实现生产和管理的高效率、高效益,引入了生产执行系统mes,对工业控制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集成,管理信息网络与生产控制网络之间实现了数据交换。导致生产控制系统不再是一个独立运行的系统,而要与管理系统甚至互联网进行互通、互联。

1.3工控系统采用通用软硬件带来的风险

工业控制系统向工业以太网结构发展,开放性越来越强。基于tcp/ip以太网通讯的opc技术在该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在工业控制系统中,由于工业系统集成和使用的便利性,大量使用了工业以太环网和opc通信协议进行了工业控制系统的集成;同时,也大量的使用了pc服务器和终端产品,操作系统和数据库也大量的使用了通用的系统,很容易遭到来自企业管理网或互联网的病毒、木马、黑客的攻击。

二、工业控制系统安全防护设计

通过以上对工业控制系统安全状况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工控系统采用通用平台,加大了工控系统面临的安全风险,而“两化融合”和工控系统自身的缺陷造成的安全风险,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安全防护。

通过“三层架构,二层防护”的体系架构,对工业企业信息系统进行分层、分域、分等级,从而对工控系统的操作行为进行严格的、排他性控制,确保对工控系统操作的唯一性。

通过工控系统安全管理平台,确保hmi、管理机、控制服务工控通信设施安全可信。

2.1构建“三层架构,二层防护”的安全体系

工业控制系统需要进行横向分层、纵向分域、区域分等级进行安全防护,否则管理信息系统、生产执行系统、工业控制系统处于同一网络平面,层次不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来自于管理信息系统的入侵或病毒行为很容易对工控系统造成损害,网络风暴和拒绝式服务攻击很容易消耗系统的资源,使得正常的服务功能无法进行。

2.1.1工控系统的三层架构

一般工业企业的信息系统,可以划分为管理层、制造执行层、工业控制层。在管理信层与制造执行系统层之间,主要进行身份鉴别、访问控制、检测审计、链路冗余、内容检测等安全防护;在制造执行系统层和工业控制系统层之间,主要避免管理层直接对工业控制层的访问,保证制造执行层对工业控制层的操作唯一性。工控系统三层架构如下图所示:

通过上图可以看到,我们把工业企业信息系统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计划管理层、制造执行层、工业控制层。

管理系统是指以erp为代表的管理信息系统(mis),其中包含了许多子系统,如:生产管理、物质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管理、车间管理、能源管理、销售管理、人事管理、设备管理、技术管理、综合管理等等,管理信息系统融信息服务、决策支持于一体。

制造执行系统(mes)处于工业控制系统与管理系统之间,主要负责生产管理和调度执行。通过mes,管理者可以及时掌握和了解生产工艺各流程的运行状况和工艺参数的变化,实现对工艺的过程监视与控制。

工业控制系统是由各种自动化控制组件和实时数据采集、监测的过程控制组件共同构成。主要完成加工作业、检测和操控作业、作业管理等功能。

2.1.2工控系统的二层防护

1、管理层与mes层之间的安全防护

管理层与mes层之间的安全防护主要是为了避免管理信息系统域和mes(制造执行)域之间数据交换面临的各种威胁,具体表现为:避免非授权访问和滥用(如业务操作人员越权操作其他业务系统);对操作失误、篡改数据,抵赖行为的可控制、可追溯;避免终端违规操作;及时发现非法入侵行为;过滤恶意代码(病毒蠕虫)。

也就是说,管理层与mes层之间的安全防护,保证只有可信、合规的终端和服务器才可以在两个区域之间进行安全的数据交换,同时,数据交换整个过程接受监控、审计。管理层与mes层之间的安全防护如下图所示:

2、mes层与工业控制层之间的安全防护

通过在mes层和生产控制层部署工业防火墙,可以阻止来自企业信息层的病毒传播;阻挡来自企业信息层的非法入侵;管控opc客户端与服务器的通讯,实现以下目标:

区域隔离及通信管控:通过工业防火墙过滤mes层与生产控制层两个区域网络间的通信,那么网络故障会被控制在最初发生的区域内,而不会影响到其它部分。

实时报警:任何非法的访问,通过管理平台产生实时报警信息,从而使故障问题会在原始发生区域被迅速的发现和解决。

mes层与工业控制层之间的安全防护如下图所示:

第12篇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事业部所属公司工业动火施工安全,根据石油石化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事业部所属公司、部门及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外部施工单位。

第三条 工业动火和用火管理的范围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属于工业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其它产生火花的作业;

4、生产装置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域和罐区;

6、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以外非生产性区域内的作业属于工业用火管理范围。如:在非生产装置区域预制材料,或在油气站库办公或生活区域内的动火等。

第四条 工业动火的分级

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工业动火分为四级:

1、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

(2)在运行的不小于5000m3原油罐的罐体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贮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426mm的天然气输送管线、污水管线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

(6)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的动火;

(7)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2、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10000m3的油库、集输泵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

(2)小于5000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动火;

(3)1000-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含油污水泵房的动火;

(4)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罐装油台及卸油台的动火;

(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加热炉、脱水装置、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的动火;

(7)炼化生产装置区的分离器、容器、塔器、换热设备及轻油罐、泵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的动火;

(8)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9)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动火;

(10)直径小于426mm,大于159mm天然气输送管线、输油管线、污水管线不停输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污水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

(11)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

(12)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3、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

(2)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原油及污水泵房的动火;

(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4)油气井井口处动火;

(5)输油(气)干线穿微孔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

(6)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7)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

(8)直径小于159mm输油(气)、污水管线不停输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污水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

4、四级动火

(1)在天然气集输站(场)、集输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的动火;

(2)除一、二、三级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

第五条 工业动火方案的制定

1、一级动火。由事业部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负责,施工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门,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商讨,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最后由施工单位形成工业动火方案书面材料。

2、二级动火。由施工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门,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商讨,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最后由施工单位形成工业动火方案书面材料。

3、三级动火。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门及相关生产人员参加,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商讨,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

4、四级动火。由动火施工的部门负责组织,安全员、技术人员参加,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

第六条 工业动火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附施工动火方案),所属公司审查后上报事业部主管安全的领导,经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主管技术的总工批准,或由其授权的负责人审批。

2、二级动火。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必要时附施工动火方案),经相关负责部门审核,报事业部主管安全的领导审查,由主管领导批准。

3、三级动火。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经相关负责部门、安全部门审核,报事业部所属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批准。

4、四级动火。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经事业部所属公司相关负责部门审核,报安全部门审查,由负责部门批准。

第七条 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的管理

1、《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由各级领导、部门签字后,必须盖单位行政公章。

2、三级以上《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由安全环保部、相关生产部门、消防部门、动火施工单位各备案一份;三级动火报告由安全环保部、相关生产部门、动火施工单位各备案一份;四级动火报告由负责部门、动火施工单位各备案一份。

3、《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是动火施工的依据,必须认真填写,不得涂改、代签,并妥善保管。

4、《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八条 各级工业动火报告签发及时间限制

1、工业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工业动火申请报告》。

2、一份《工业动火申请报告》只限一处动火,严禁一份报告上出现两处以上动火点。

3、一级动火《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有效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有效时间不得超过3天;三、四级动火《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有效时间不得超过5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检查一次。

第九条 工业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动火和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要动的动火,按特殊动火处理,并须由当日值班的公司领导审批。

3、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4、进设备内部动火,必须办理特殊施工作业许可证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第十条 工业动火的有关规定

1、动火作业人员要求

(1) 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 动火作业人员应遵守生产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执行没有批准的申请报告书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的原则。

(3) 动火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动火监护人员要求

(1)动火监护人员有责任看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

(2)动火监护人员应经过严格培训,熟知应急预案,具备消防知识,会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做到持证上岗。

(3)动火监护人员在接到动火申请报告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4)动火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员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通知动火人员停止动火,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动火完工后,动火监护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3、动火监督人员要求

(1)动火监督人员应经过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动火监督人员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3)动火监督人员在接到动火申请报告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4)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申请报告书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督人员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5)动火监督时要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动火监督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4、安全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动火情况,如发现违*火管理制度或动火可能发生危险时,可收回动火报告并停止动火,根据违章情节对有关单位及人员严肃处理。

5、机具要求

(1)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要求。

(2) 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指定安全区域内。

6、用火界限划分:

(1)新建项目需要动火时,由施工单位(外来施工单位参照外部施工单位工业动火及用火管理规定)提出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部门办理动火手续,并指派监护人。

(2)动火点在装置以外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要会签,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7、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动火要认真进行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人《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中,分析单附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的存根上,以备审查和落实动火措施。

8、施工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工业动火申请报告》,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9、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及管区规定:

(1)机动车辆进人生产区域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域单位指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措施落实,并进行登记经所管辖区域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

(2)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人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第十一条 外部施工单位工业动火及用火管理规定

1、外部施工单位在公司施工动火或用火,必须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动火或用火申请,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会同安全等部门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派出监护人员并按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2、外部施工单位进站施工前,必须由公司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对进站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具体内容为:

(1)生产单位概况介绍;

(2)工程技术交底;

(3)与施工相关生产装置介绍及安全注意事项;

(4)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5)施工手续及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6)安全用电及防火防爆知识;

(7)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程序;

(8)急救常识。

3、外部施工单位在公司要害生产部位施工时,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审批后,方可进人生产部位施工。

4、外部施工单位在公司要害生产部位施工时,必须制定出详细的安全生产措施,与主管部门签定安全施工协议,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领取《出人证》后,方可进入生产部位施工。

第十二条 其它要求

1、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以上规定,严格工业动火的审批手续,任何人、任何情况下不得违反规定。

2、凡未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擅自动火的,一经查出,按事业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凡未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已办理手续但动火措施不落实、监护人不到位或不负责任,造成工业动火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4、外部施工单位不服从管理,不严格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的,立即清理出施工区域。

附:有关说明

1、《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是工业动火的唯一有效凭证。分为四级,即:一级动火报告、二级动火报告、三级动火报告、四级动火报告。

2、《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一式四份,一级动火报告事业部安全部门、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存档;二级动火报告由事业部安全部门、工程主管部门存档;三、四级动火报告由事业部所属公司安全环保部、工程主管部门部门存档。

3、动火补充措施是指《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中标明的动火安全措施中尚未有的应添加的安全措施。

4、节假日工业动火按特殊动火处理,仍使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但一律按高一等级动火对待。

第13篇 工业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气瓶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气瓶有:氧气瓶、乙炔气瓶、氮气瓶。

第三条 领用气瓶时,领用人必须检查气瓶上是否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第四条 搬运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第五条 存放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2、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配备灭火器材;

3、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同一方向;

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5、乙炔瓶存放时应保持直立,不能横躺卧放,以防丙酮流出引燃爆炸。

第六条 气瓶使用前,应认真进行检查:

1、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2、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3、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4、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第七条 使用气瓶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2、使用气瓶前,使用人需向气瓶第一责任人说明使用用途、地点及时间,在得到许可,并且双方签字登记后方可使用。

3、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4、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站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5、气瓶防回火装置、减压器、压力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皮管应用夹头紧固,不漏气,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

6、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戴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使用中的乙炔瓶不准倒放;

7、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8、氧气瓶乙炔瓶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米,使用距离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必须大于10米;

9、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气瓶和电焊在同一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

11、在密闭和狭小的空间进行作业时,要保证有良好的通风;

12、各类气瓶的减压器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13、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14、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5、工作完毕,应将气瓶阀关好,拧上安全罩,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后,方准离开。

16、气瓶使用结束后必须及时归还到气瓶存放指定地点,并到责任人处登记使用完毕;责任人需对归还气瓶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正常安全。

17、责任人需保管好《气瓶使用登记表》,并在每月5号前将前一个月的使用记录交由部门存档管理;

第八条 气瓶发生爆炸,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应及时上报。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外协工队的气瓶安全管理。

第14篇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2022《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q/sy64-2022《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业动火分级

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 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 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6)集输站(含cng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7)天然气净化装置;

(8)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二)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小于5000 m3储罐、容器本体及 的动火;

(3)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

(4)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7)输油(气)站、cng站、石油液化气站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站内工艺管线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动火;

站内外其它设备及站外直径108mm以上的集(配)气管线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8)在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临时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净化装置动火

(10)采(油)气井井口装置(无控部份以外)处动火;

(11)在直径小于325mm的天然气输气管线上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动火;

(2)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3)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4)天然气净化装置整体停产置换合格后;

(5)除一级、二级动火外,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动火。

第六条 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库、油库、加油站;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二级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可以按二级动火管理的生产装置;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检测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仓库(危化品库除外)、车库;

(4)生产装置区、罐区外的非防爆场所;

(5)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动火。

(三)特殊动火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确需动火时,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方可用火。

第七条 动火升级管理

1. 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2. 遇节日或夜间等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章 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审批、

第八条 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应说明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2. 作业许可证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流程》办理。

3. 油气生产工业(含天然气净化)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

由分公司二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审查,由分公司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

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二级单位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三级动火。

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由三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4)远离分公司机关的二级单位需要分公司审批的一级工业动火,经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方案进行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工作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级单位不得再次授权下属单位办理一级动火。

取得授权认可的二级单位,每季度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炼油化工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1)一级动火。

由作业单位、属地单位分别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书面审定和现场核查,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后由厂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

由作业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由厂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审定,并由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门工业动火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到动火现场确认措施落实,签字认可后方能动火,并由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特殊动火。

必须经(厂)主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动火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对其动火作业进行危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经(厂)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动火。

并由厂领导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5. 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实地管理作业许可所涵盖的工作,对作业许可证填写的内容签字确认,并组织开展风险识别,风险识别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步骤、存在的风险及危害程度、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具体执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6. 作业单位应根据工业动火风险识别的结果编制作业方案,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危害和不可承受的风险,均应在作业方案中提出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

油气生产

一、二级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一级及特殊工业动火还应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7. 在收到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作业单位和作业涉及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论。

8.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现场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9.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批准人、申请方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安全管理部门对核发的《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第九条 作业延期和 。

1.工业动火作业实行一处一证,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个班次。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如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应由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进行技术交底,并由接班相应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

2. 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可申请延期。

申请负责人、批准人应重新核查,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作业人身体状况、作业环境,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次数。

特殊动火、一级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总的有效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二级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总的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总的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3. 作业完成后,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与批准人(或授权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后方可 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应立即取消工业动火作业,终止作业许可。

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2.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3.工业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

5.现场发现危及作业的重大安全隐患;6.事故、灾害状态下。

第十一条 在工业动火作业中涉及其它危险作业,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许可。

第四章 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责任:

1.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即属地单位,应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危险状况;2. 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3. 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4. 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取消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责任

1.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2. 负责作业前对动火作业涉及的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3.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作业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4.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属地单位。

第十四条 动火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作业单位的动火负责人必须由其动火施工作业的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1. 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2. 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中的安全措施,并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3. 动火作业前,动火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技术交底;

4. 动火过程中,动火负责人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 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1. 动火监护人在动火负责人的授权下,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2. 动火监护人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3. 动火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4. 动火监护人在接到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5. 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处理异常情况;6. 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要配备明显的标志,并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

7. 动火完工后,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 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责任

1. 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2. 动火作业人是动火施工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属地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3. 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认定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4. 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

5. 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6. 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七条 现场安全监督的安全责任

1. 现场安全监督应经过培训,在动火监督时应佩戴明显标志;2. 现场安全监督是动火作业的监督者,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责任,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3. 现场安全监督应对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制止动火;

5. 动火作业中,现场安全监督必须对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反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的行为,必须马上提出停止作业;6. 发现异常情况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停止动火;7. 现场安全监督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第五章 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第十九条 动火现场应按动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条 机具要求

1. 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2. 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 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动火安全措施确定的安全区域内。

4.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第二十一条 含硫化氢或其它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氢的场所具体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1. 工业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2.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必须进行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3. 与动火部位相连的油气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4. 与动火直接有关的阀门必须挂牌标明状态并实行锁定管理;

与动火施工相关的设备、设施由属地单位安排专人操作和监护。

5. 距动火点15米内的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

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动火现场应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

6.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7.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第二十三条 动火作业气体检测要求

1. 施工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中应明确气体检测方式和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应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分析,气体分析应包括氧含量、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气体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分析合格后超过30分钟后未动火的,需重新采样分析。

2. 凡进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内的有限空间动火,必须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进行检测分析。

气体分析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

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4小时。

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动火,重新采样分析。

3. 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对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4. 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

使用色谱分析等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o.5%(v/v);

被测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o.2%(v/v)。

5. 在动火施工全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跟踪检测可燃气体浓度。

气体监测宜优先选择连续监测方式,若采用间断性监测,间隔不应超过2小时。

第二十四条 高处动火作业

1.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2.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

4.1.13.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第二十五条 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

1. 进入有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进入受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在将有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2. 有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氧含量为1

9.5%~23.5%,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动土作业中动火作业

1. 动土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2.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第二十七条 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要求

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2.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15篇 炼化专业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工业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所属企业的工业用火管理。

第二章 用火分类及安全管理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第四条 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有明火作业。此类作业场地称为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区域的审定由固定用火申请单位向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区域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范围平面图,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单位(厂、处级)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安全、消防部门审批。固定用火区域审批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固定用火区必须具备:

(一)边界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四)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标明用火区域界限。

(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审批后的固定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临时用火是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主要包括:

(一)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二)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风镐等及临时用电作业;

(三)喷灯、火炉、电炉、喷砂、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四)机动进入正在生产的炼化装置、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第六条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用火分为三级。

(一)在以下地点用火为一级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在下列地点用火为二级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后,可以按二级用火管理;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用火;

4、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临时用火。

(三)特殊用火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殊用火处理。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

对非可燃有毒带压介质设备管线和可燃带压介质设备管线不置换施焊用火,由各地区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非可燃有毒带压介质设备管线抢修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和《可燃带压介质设备管线不置换抢修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临时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式样附后)后方可从事用火作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一联安全部门或安全员留存;二联用火人持有;三联监护人持有。“用火作业票”存根(即一联)由地方分公司明确的主管部门保存。

第三章 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

第八条 申请“用火作业票”时由用火单位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由用火所在车间人员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九条用火所在车间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和用火人员对从事的作业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的风险识别并制定削减风险措施,填写“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栏,如需采取栏中所列措施划√,不需采取的措施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处填写其它削减风险措施。

第十条在反应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作业负责人填写或粘贴在“用火作业票”上。

第十一条一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和厂主管部门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地区公司明确的主管部门或负责单位负责人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生效;特殊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厂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车间负责人签发,经厂领导审查同意后批准生效。

第十二条以上所有填写“用火作业票”的有关人员都必须到用火现场查看,并在相应栏内签字。

第十三条 特殊用火作业票及“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

第十四条 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

第十五条 在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内,如用火作业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继续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用火作业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行政区域内或在公用管网、公用场所的用火作业,涉及其它单位的安全时,由用火单位与相关单位安全部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用火作业票”仍由该单位按规定程序签发、审批。

第四章 用火的监护及安全措施落实

第十七条 用火作业监护一般由二人担任。车间和施工单位各派一人,以车间人员为主。车间应指派熟悉用火现场情况人员做监护人;

第十八条 用火的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生产人员落实。如需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等措施由车间提出,监督施工单位实施。一般情况,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装置界区内的由车间负责,界区外的由用火单位负责。上述作业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准用火。

第十九条 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措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第二十条 监护人的职责:

(一)应持有“用火作业票”第三联,对“用火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及未按“用火作业票”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

(二)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并报警。

第二十一条 用火人的职责

(一)应持“用火作业票”第二联作业,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用火;“用火作业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

(二)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

(三)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四)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第五章 用火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用火。

第二十三条 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超过30分钟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第二十四条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标准

(一)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容器、管道、储罐、阀室、管沟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

(二)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用火所在单位当班生产负责人负责提出,并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三)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四)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第二十五条 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第二十六条 进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间内用火应同时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能拆移的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用火。

第二十八条 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并对火花可能发生溅落的措施确认。

第二十九条 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第三十条 离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径15米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第三十一条 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安全监督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第三十二条 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施工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监火人应将用火作业票收回,并对用火作业现场进行无火种的确认。

第三十三条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第三十四条 是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 为保证本规定有效实施,各地区分公司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16篇 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镇企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

第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领导负责”的制度,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还应有一名领导分管。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工业卫生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管生产,谁管安全和卫生”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

(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国家和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规、规章、标准;

(三)指导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负责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测、救护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审核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安全、工业卫生条件;

(六)制定有毒、有害、高温作业的防护措施和办法;

(七)组织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技术培训;

(八)组织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检查,建立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九)推广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典型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负责班组安全建设和审核先进企业评选中的安全、工业卫生指标。

第七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是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第一责任者,应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还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确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和工业卫生监督员。企业的安全员、工业卫生监督员在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承包指标;

(三)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

(四)制定并实施企业的安全和卫生防护的技术改造计划;做好劳动场所和生产设备的防护管理;易燃、易爆企业应普遍使用防爆器材;

(五)建立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检查、事故报告、教育、奖惩等规章制度;

(六)负责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技术改造经费的计划、使用及管理;

(七)组织开展“班组安全建设”的竞赛活动;

(八)建立安全档案和健康档案。

第九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干部及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参照行业部门和国营企业有关规定解决好福利待遇。

第三章 管理网络

第十条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网络,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县,管理到乡,工作到厂(矿)。

第十一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健全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测、救护服务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工业(企业)办应根据有关规定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工业卫生责任书,做到安全、工业卫生与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第十三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实行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人人负责。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合理布局厂房,做好要害部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骨干企业和重点防火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设施,制定防火措施和救护方案,建立防火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群众性的防火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商公安部门,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组织条例》的规定,装备消防队伍。

第五章 技术进步

第十七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技术改造,增加投入,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负责安全、工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的组织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示范性工程。

第二十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技改资金,应按有关规定,在企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防护的企业,应逐步建立、健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控制与监测设施,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六章 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大力宣传国家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搞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法制教育。

第二十三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岗位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行业的企业领导和特殊工种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颁发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全员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基本知识的教育、事故案例教育;对新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应知应会培训;企业应有计划地选派骨干到大专院校代培学习,逐步建立一支既懂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又懂技术的管理队伍。

第七章 监督职责

第二十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监督制度,设安全监督员、工业卫生监督员。其职责是:

(一)监督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企业对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监督企业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技改计划的实施、技措费用的使用;

(四)监督企业对尘毒作业危害的防护;

(五)督促企业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行为;

(六)检查企业消防设施的配备、维护及消防管理制度的落实;

(七)检查企业对培训教育计划的落实;

(八)发现险情时,作出相应的防护处理;遇有重大隐患,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查处伤亡事故,做到查明原因、受到教育、加强防范等;

(九)监督企业有计划地开展班组安全建设活动;

(十)依法制止或支持企业拒绝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中的摊派、非法收费和罚款及其它假公济私、侵犯企业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员、工业卫生监督员,须经部、省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发给“安全监督员证”、“工业卫生监督员证”。

第八章 事故查处

第二十八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处理规定》和农业部《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报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事故查处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查处各类事故,应坚持找不到事故原因和责任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十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均要建立健全伤亡事故纪录、查处事故报告档案、职工伤亡月报制度。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先进集体、个人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县以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取得下列显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给予晋级。

(一)预防、制止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二)多年未发生死亡事故、火灾事故;

(三)年度安全控制指标下降幅度较大;

(四)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成绩显著;

(五)开展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教育成绩突出。

(六)关心、支持、帮助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违反国家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特大死亡事故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在生产过程中,明知有事故隐患而未及时防范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造成特大事故的;

(四)有隐瞒特大事故不报的;

(五)摊派、非法收费和罚款及假公济私、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部门、单位、个人。

第三十四条 凡发生重大工伤事故、火灾事故或尘毒危害严重的企业,不得参加当年先进评比;造成上述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员,不得参加个人表彰、奖励和晋升。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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