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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及电气管理核心【16篇】

发布时间:2023-12-23 热度:65

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及电气管理核心

第1篇 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及电气管理核心

(1)不准带电检修;

(2)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电流保护装置;

(3)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爆破;

(5)不准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6)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7)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

(8)电气设备的保护失灵后,不准送电;

(9)失爆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10)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井下供电应做到:

1)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

2)四有: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

3)两齐: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4)三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

5)三坚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

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甲

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

第2篇 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一、 井下管理人员在井下发现安全隐患,隐患不排除不离开现场,发现人应立即安排工人进行整改。如不能处理的报生技科,发现人不立即排除或上报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 当班安全员对管辖范围内安全保障全权负责。要求做到以下工作:

1、 掌握本管辖范围内的地质构造情况、避灾线路、设备运转情况、安全程度,本班施工地点工作安排,人员分布情况,人员分工情况等。熟练掌握井下生产中“采、掘、机、运、通”,“破、装、支、运、回”所涉及到的安全管理项目和技能。

2、 掌握本班本管辖范围内人员思想、身体、家庭、生活规律等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制止其入井工作。对不遵守矿安全规定的人员,可以建议矿部不录用。

3、 根据矿领导安排,指挥本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4、 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管理技能,不断学习新的安全管理方法,提高发现、分析处理问题的管理能力。

5、 加强本管辖范围内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按时组织召开班前会,加强劳动纪律建设,杜绝工人迟到和不参加班前会的现象。工人临时休息,必须提前向安全员请假。

6、 本辖区新进工人必须取得安全员同意后方可参加工作。

7、 工作期间,严禁脱岗、井下睡觉和随意出井等行为,随时要在井下巡查本辖区各点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三、 安全监管

1、 井下安全监管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制,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对矿长负责,安全员对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负责,班组长、工人对安全员负责。

2、 矿领导在井下检查到安全隐患,除立即安排整改外,要根据隐患危害程度对本辖区安全员进行告知并罚款,本辖区安全员再根据情况对本班相关工人进行处理。

3、 全矿安全罚款用作奖励安全工作做得好,敢于逗硬的管理人员。

4、 对安全员的罚款由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井长执行。对工人的罚款由安全员执行。

第3篇 井下机电硐室安全管理规定

1、井下机电硐室和变配电设备安装都必须要有设计,设计应考虑该硐室服务期间内设备最多、容量最大时的情况。

2、采区变电所应实现双回路或环形供电,高突及高瓦斯地区的变电所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3、永久性的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它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它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巷道交通。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以便必要时隔绝通凤。装有铁门时,可加设向外开的栅栏铁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5、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它不燃性材料支护。

6、井下中央变电所和水平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7、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如确需设在回风流中,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8、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峒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如果硐室深度小于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9、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10、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11、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机电硐室内不应有滴水。峒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电气设备,如果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12、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按规定给予高温补贴。

13、机电峒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每个入口应有不少于2只合格的灭火器、0.3m3黄砂及6个砂袋,并备有一把铲子。灭火器材应放置在峒室内入口处明显的地方。

14、峒室入口处应悬挂“非工作入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和场所名称牌,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峒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15、井下变电所(中央、水平区域、一翼、为2个及以上采区服务)及为高瓦斯头面供电的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专人巡回检查。鼓励采用新技术,实现变电所无人值守。

值班人员一般为1人,严禁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任何工作。钥匙管理:供电范围内的采掘等单位按单位配置,由采掘电钳工现场交接;机电值班室、专职检查人员按需配置。专职巡回检查人员由防爆检查员担任,24小时内巡查1次。

16、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护管可用钢管制作,封堵材料可用黄泥或其它不燃性材料。

17、有专人值班的变电峒室内应有: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电气试验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干部上岗制度、包机制度、停送电制度、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终结制度)制度、要害场所管理制度,供电系统图,巡回检查记录薄、要害场所登记薄、干部上岗登记薄、事故记录薄、交接班记录薄。无人值班的变电峒室内应有:供电系统图、巡回检查记录薄、事故记录薄。供电系统图必须与实际相符,图上应注明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装置、信号装置的规格型号,电缆截面长度,过流保护整定值和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并有标志牌,在牌上注明用途、保护整定值和包机人。

18、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低压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检漏保护装置。

19、变电所内必须清洁卫生,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摆放整齐,四线吊挂分开,接地线符合规定。

20、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同时原某市煤局机(81)280号文件中的《机电硐室管理规定》废止。

第4篇 井下作业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河油田井下作业公司作业前危害分析,控制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q/sy1238-2009)及辽河油田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简称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对某项工作任务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风险的方法。

(一)暴露频率是指单位时间内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次数。

(二)严重性是可能引起的后果的严重程度。

(三)可能性是指后果事件发生的几率。

(四)风险是指某一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组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井下作业公司所属单位和承包商的现场作业活动。

第四条 凡是作业前需要编制hse作业计划书的项目,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项目包括下列作业活动:

(一)评估现有的作业:试油(气)作业、修井作业、压裂(酸化)作业等;

(二)新的作业;

(三)改变现有的作业;

(四)承包商作业;

(五)非常规性(临时)的作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安全监察科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对规定的执行提供咨询、培训,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其他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组织推行、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 公司所属单位按要求执行公司jsa管理规定,组建jsa小组,指定组长,由jsa小组组长具体负责开展jsa工作。

第七条 基层单位安全人员协助jsa组长确定需要进行jsa的工作,对员工提供jsa培训、咨询并参与jsa活动,jsa小组负责记录相关活动,并移交安全人员存档。

第八条 作业人员参与jsa过程,识别、认知作业活动风险,掌握风险控制措施,并监视工作环境的变化。

第三章    工作任务初步审查

第九条  工作任务分为新工作任务、以前作过分析或已有操作规程的工作任务、低风险任务。现场作业人员均可提出需要进行jsa的工作任务。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

第十条  所属单位负责人对提出的需要进行jsa的工作任务进行初始审查,确定工作任务内容,判断该工作任务是否需要做jsa,明确执行jsa人员所需要的能力,制定jsa计划。

第十一条  若初步审查判断出的工作任务风险无法接受,则应停止该工作任务,或者重新设定工作任务内容。一般情况下,新工作任务(指以前没做过或分析过的工作任务)在开始前均应进行jsa。如果该工作任务是低风险活动,并由有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对工作环境进行分析。

第十二条《作业指导书》和《作业计划书》已经作过风险分析、制定并实施了风险削减措施或已有操作规程的工作任务可以不再进行jsa;但基层单位应审查以前jsa或操作规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怀疑,应重新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三条  紧急状态下的工作任务,如抢修、抢险等,执行应急预案;在应急预案执行过程中,如果现场第一责任人认为预案设定条件已经改变,必须重新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四条 符合(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 必须进行jsa:

(一) 无程序管理、控制的工作;

(二)新的工作(首次由操作人员或承包商人员实施的工作,新设备、工艺和工序的应用);

(三)有程序控制, 但工作环境变化或工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未明确的危害, 如: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发生井喷、有毒气体泄漏、火灾、爆炸等;

(四)可能偏离程序的非常规作业;

(五)现场作业人员(属地主管)提出需要进行jsa的工作任务。

第5篇 井下主要泵房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井下主要泵房的要求:“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地面7m 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

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二、主要泵房安全设施的作用与管理主要内容:

1.主要泵房与井筒连接的斜巷(安全出口) 要畅通无阻,不准堆放杂物;排水管道排列整齐。井筒梯子间与斜巷连接可靠,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2.与井底车场相通的出口通道设置的防水(防火) 门,必须密闭性能好,门周围安设的密封胶皮不得缺损,若有缺损必须更换;经常检查转动密封门,若转动不灵活或转动部分变形,要及时处理。当井下发生水害时就不会淹没主

泵房,不影响泵房主排水泵工作,排除水灾。

3.主要泵房与中央变电所紧相连,其间必须设置防水密闭门,并要求操作方便,转动灵活,以防水灾时淹没中央变电所和泵房。

4.水仓与吸水井间的控制阀门要经常检查,转动是否灵活,是否锈蚀。正常排水时该阀门是常开的,水仓的水直接流入吸水井,水泵正常运转。若井下发生严重水灾时,必须将该阀门关闭,以防水仓内的水倒灌淹没泵房;还可以调节该阀门,控制水仓内水流入吸水井的流量,使主排水泵正常运转;井下发生水灾时,可增开水泵台数,增大排水量。

5.加强对防水密闭门、管子道,控制阀门的管理,制订安全管理措施,付诸实施。

6.机电区队长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6篇 煤矿井下通风管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 井下通风管理工负责煤矿井下测风、策尘,通风设施的设置、拆除、维修和风筒管理,瓦斯检查仪器的校核等工作。

2、 井下通风管理工负责井下10天测风一次。测总进、回风巷,采掘作业地点的风量,填写通风牌板报表,并报矿长、技术负责人签字审阅。

3、 井下通风管理工负责井下测尘、测量井下空气成分,在缺乏测尘设备器材时,对井下有煤尘、岩尘的地点要做到先行洒水降尘,定时清洗、清扫。不准有煤尘、岩尘堆积。

4、 井下通风管理工负责井下风筒管理,对局部通风的地点按进度配送风筒,对结束掘进后的地点要回收风筒。回收风筒在地面进行冲洗、晒干,补好破损后折叠入库存放。井下发现有风筒破损,撕裂口较大时,要与当班瓦检员配合处理。

5、 通风管理工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管理:

① 井下临时停掘地点要设栅栏,挂禁止人员入内的警示牌。

② 井下停掘、停止使用的巷道和停采的采面要设永久密闭。

③ 井下因通风需要设置的风门,要关启严密不漏风,要随手关门,不许敞开造成风流短路。

④ 井下风桥要不漏风,风速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⑤ 井下临时风障是分配风量的一项措施,未经允许不准拆掉。

6、 井下通风管理工要检查局扇,安设位置是否有循环风,局扇要安放在架子上,做到挂牌管理。

7、 井下管理工因通风管理没有尽到责任,造成瓦斯积聚或瓦斯超限引发瓦斯事故要追究责任。工作负责避免事故,要给予表扬。

第7篇 矿井下排水设备安全管理

1.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 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并且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 内排出矿井24h 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主水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

2.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 内排出矿井24h 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 内排出矿井24h 的最大涌水量。涌水量小于300m3/h 的矿井,排水管也不得少于两趟。

3.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4.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能力泵房。对小涌水量矿井的水泵,《煤矿安全规程》没有具体规定。而设计“规范”中要求,对于正常涌水量为50m3/h 及以下,最大涌水量为100 m3/h 及以下的矿井,可选用两台水泵,其中一台工作,一台备用。

井下主排水设备的管理:

1.建立检修制度,按规定对水泵进行大、中、小修,保证台台水泵完好,台台水泵能正常运转。井下发生水害时,备用水泵、检修水泵都能投入运转。

2.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巡回检查水泵、排水系统、电气部分、仪表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反应。

3.运行中要注意日常维护,要做到“勤、查、精、听、看”。勤:勤看、勤听、勤摸、勤修、勤联系;查:查各部螺栓、查油量油质、查各轴承温度、查安全设备和电气设备、查闸阀和逆止阀好坏;精:精通业务,精力集中;

听:听取上班的交接情况、听取别人的反映、听机器运转的声音;看:看水位的高低、看仪表指示是否正确和有否故障、看油圈甩油状况和润滑是否良好。

4.做好泵体、电机、环形管路、阀门等防腐工作。

5.做好压力表、真空表、电压表、电流表、电度表的整定、定期校验工作。

6.雨季前做好水泵联合试运转。

7.建立各种规章制度: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包机制度、交接班制度、操作规程和领导干部上岗查岗制度。

第8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井下通风管理工

1、 井下通风管理工负责煤矿井下测风、策尘,通风设施的设置、拆除、维修和风筒管理,瓦斯检查仪器的校核等工作。

2、 井下通风管理工负责井下10天测风一次。测总进、回风巷,采掘作业地点的风量,填写通风牌板报表,并报矿长、技术负责人签字审阅。

3、 井下通风管理工负责井下测尘、测量井下空气成分,在缺乏测尘设备器材时,对井下有煤尘、岩尘的地点要做到先行洒水降尘,定时清洗、清扫。不准有煤尘、岩尘堆积。

4、 井下通风管理工负责井下风筒管理,对局部通风的地点按进度配送风筒,对结束掘进后的地点要回收风筒。回收风筒在地面进行冲洗、晒干,补好破损后折叠入库存放。井下发现有风筒破损,撕裂口较大时,要与当班瓦检员配合处理。

5、 通风管理工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管理:

① 井下临时停掘地点要设栅栏,挂禁止人员入内的警示牌。

② 井下停掘、停止使用的巷道和停采的采面要设永久密闭。

③ 井下因通风需要设置的风门,要关启严密不漏风,要随手关门,不许敞开造成风流短路。

④ 井下风桥要不漏风,风速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⑤ 井下临时风障是分配风量的一项措施,未经允许不准拆掉。

6、 井下通风管理工要检查局扇,安设位置是否有循环风,局扇要安放在架子上,做到挂牌管理。

7、 井下管理工因通风管理没有尽到责任,造成瓦斯积聚或瓦斯超限引发瓦斯事故要追究责任。工作负责避免事故,要给予表扬。

第9篇 某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一、 井下管理人员在井下发现安全隐患,隐患不排除不离开现场,发现人应立即安排工人进行整改。如不能处理的报生技科,发现人不立即排除或上报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 当班安全员对管辖范围内安全保障全权负责。要求做到以下工作:

1、 掌握本管辖范围内的地质构造情况、避灾线路、设备运转情况、安全程度,本班施工地点工作安排,人员分布情况,人员分工情况等。熟练掌握井下生产中“采、掘、机、运、通”,“破、装、支、运、回”所涉及到的安全管理项目和技能。

2、 掌握本班本管辖范围内人员思想、身体、家庭、生活规律等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制止其入井工作。对不遵守矿安全规定的人员,可以建议矿部不录用。

3、 根据矿领导安排,指挥本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4、 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管理技能,不断学习新的安全管理方法,提高发现、分析处理问题的管理能力。

5、 加强本管辖范围内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按时组织召开班前会,加强劳动纪律建设,杜绝工人迟到和不参加班前会的现象。工人临时休息,必须提前向安全员请假。

6、 本辖区新进工人必须取得安全员同意后方可参加工作。

7、 工作期间,严禁脱岗、井下睡觉和随意出井等行为,随时要在井下巡查本辖区各点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三、 安全监管

1、 井下安全监管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制,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对矿长负责,安全员对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负责,班组长、工人对安全员负责。

2、 矿领导在井下检查到安全隐患,除立即安排整改外,要根据隐患危害程度对本辖区安全员进行告知并罚款,本辖区安全员再根据情况对本班相关工人进行处理。

3、 全矿安全罚款用作奖励安全工作做得好,敢于逗硬的管理人员。

4、 对安全员的罚款由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井长执行。对工人的罚款由安全员执行。

第10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地点现场悬挂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一致的的爆破图表。工作面实际施工的炮眼个数和装药量均不得超过爆破图表规定的数量。如工作面岩性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炮眼数量和装药量的,必须及时变更爆破图表。

2、施工底部两排炮眼前,迎头2米(中深孔爆破的3米)范围的积矸必须清理至实茬实底以下100mm;装药前迎头2m范围内无浮矸、无积水。

3、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

(1)、掘进工作面开窝时,未按《规程》规定安齐“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

(2)、局扇发生循环风或风筒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

(3)、采掘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4)、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

(5)、在放炮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的。

(6)、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7)、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所有炮眼必须完好,并进行扫眼,变形的炮眼严禁装药。工作面各类不用的钻孔及孔洞必须用炮泥充填,充填深度不小于最大炮眼深度的1.5倍。

4、装药前水泡泥、炮泥和彩带要准备充足,装药工必须具备放炮助手资格证。

5、装药时工作面20范围设置装药警戒,与装炮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装炮警戒线以内的,严禁从事其它与装药无关的工作。

6、装药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泥”规定。应将座底泥先放在炮眼口摆放好,装好座底泥后再装药。取炮头时必须同时带一个水泡泥,水炮泥外炮眼剩余部分必须用封泥要填满捣实,封泥长度必须不小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

7、装药过程中,装药工必须一手拉住雷管脚线末端一手拿炮棍,轻轻将炮头送入眼内,防止捣坏雷管脚线外皮或捣断脚线。炮头必须和眼内炸药密接。

8、底部两排炮眼及周边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下山掘进底部三排炮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特殊情况下所有炮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彩带必须绑在底部药卷上,并使彩带露出眼口长度不得少于200mm)。

第11篇 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应掌握法规要点-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了对可能危及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依照该办法的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2部分组成。安全标志(ma标志)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

第12篇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失效

该文件已被安监总政法〔2018〕28号宣布失效

一、 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落实“一炮三检”,严禁违章指挥,违章爆破作业。

二、 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报告和联锁制度,由带班队长向矿调度室报告瓦斯,煤尘,支护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严禁擅自爆破。

三、 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由矿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情况下爆破作业。

四、 爆破前后必须采取洒水降尘等综合防兰措施,严禁煤尘积聚或超限情况下爆破作业。

五、 必须严禁落实探放水措施,严禁在有突水预兆情况下爆破作业。

六、 必须在规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严禁爆破后未经检查进入警戒区。

七、 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

八、 必须按规定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

九、 对顶板(顶煤)预裂爆破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架间(后)爆破。

第13篇 井下机电设备碉室安全管理规定

1.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3.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4.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5.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6.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7.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8. 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

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9.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第14篇 rfid在煤矿井下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rfid在井下安全管理中的应用,主要是以煤矿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子系统—— 井下管理系统为应用对象。通过建立一个完整、实时和灵活的井下管理系统,对井下作业工人的作业计划安排、工人进出巷道的权限管理、巷道人员分布、作业工人资料、安全物资流动等进行管理,实现井下管理信息化和可视化,同时提高煤矿生产管理和作业安全水平。

我国很多煤矿还停留在人工开采水平上,生产效率低,安全隐患多,如瓦斯爆炸、地下渗水等事故时有发生。管理上仍以经验管理、人工管理为主。因此,加快采矿工业技术和管理的现代化任重而道远。

为了改变目前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后状况,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必要运用安全管理系统分析的方法。因此,传统煤矿井下管理须和现代技术相结合。

我国煤炭工业科技发展总体思路是继续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适应人世的新形势,依靠科技进步,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抗灾能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煤炭工业向安全、高效、洁净、优质的方向发展。其中重点任务之一是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系统控制论,建立高效、安全的集约化煤矿安全生产系统,加快煤矿安全技术的重点建设[1] 。

国内矿区管理与计算机结合的程度目前主要限于井上部分,其中包括日常的企业流程管理、财会管理、运输管理。随着煤炭行业信息化和网络化的发展,我国大多数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基本都采用了各种各样的煤矿管理系统,并在实际应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rfid技术的引进,国内煤矿也开始使用rfid技术进行管理[2]。

1 rfid在井下管理应用的特点

rfid在井下管理上的应用,主要是以煤矿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子系统——井下管理系统为对象。将射频识别技术应用于煤矿管理系统,通过建立一个具有完整性、实时陛和灵活性的井下管理系统,对包括井下作业工人的作业计划安排、工人进出巷道的权限管理、巷道人员分布、作业工人资料、安全物资流动等进行管理,实现井下管理信息化和可视化,同时提高煤矿生产管理和作业安全水平。

与传统的地面作业不同,煤矿井下管理更强调其安全性,主要考虑人员安全,同时还要和巷道安全相结合。

rfid技术的井下应用可行性分为以下几种:

1)操作可行性。电子卡片携带方便、操作简单,读写器可在5 in以上的距离对卡片进行自动识别,符合井下作业设备力求简单、方便的要求。

2)安全可靠性。rfid采用射频技术,理论上不会对井下作业产生危险。该技术已经在国外金属矿中得到应用。

3)设置可行性。矿井一般深度在地下500 m以下,在具体操作中,阅读器与后台操作可采用现场总线方式连接,模仿区域布网模式,阅读器与后台间距离可达2 000 m以上,把阅读器设在井下工作车场平台,经过后台进行各项操作,可解决设备布置问题。

4)技术可行性。针对巷道布点,安装阅读器,通过阅读器的自动分组和自动识别,实现人员管理和巷道管理的功能。

2 rfid煤矿井下安全管理系统结构

rfid矿井管理以井下安全管理为依据,按照人员安全管理、巷道安全管理和安全物资管理等方面进行分类。

2.1 人员安全管理

人员安全管理强调井下作业过程中人员的安全,通过计算机查询等功能,了解人员的具体位置分布,可通过图形突出显示。发生事故时,可有效地进行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员安全。人员作业管理是利用rfid的识别功能进行的。系统首先要生成阅读器和卡片等相关信息,通过系统软件对识别后的数据进行处理。人员作业系统按照功能划分为4个模块:卡片管理、阅读器管理、作业计划管理和人员出入管理,如图1所示。

2.1.1 卡片管理

带有编号的卡片贴在安全帽上,下井人员必须携带安全帽通过系统检测,满足条件后才能进入相关巷道。根据煤矿作业的实际情况,下井人员分为长期职工和临时人员2类。其中长期职工为基本作业人员,临时人员包括参观、学习、检查人员等,属非作业人员,有流动性、变化性大的特点。另外,为了满足不同人员的下井需求,在卡片分发上,可分职工卡和临时卡2类。

1)职工卡。职工卡存储长期职工的信息,操作员可对职工的相关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信息录入后自动生成编号,并在数据库中进行相应的操作处理。在后台数据库中,实现历史数据、实时数据的选择查询。

2)临时卡。根据临时人员的特点,临时卡设计思路略有不同。系统独立开辟供临时人员使用的标签,存储信息与长期卡不同。由于临时卡具有信息更新快、使用时间短等特点,临时卡可重复使用,因此系统可以设置临时卡的发放和回收功能。同样,操作员可对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修改、删除、查询和补卡,并在数据库中进行相应的更新,实现历史数  据、实时数据的选择查询。系统通过综合查询,自动生成报表。由于卡片使用量大,存在破损的可能,系统还应专门设置补卡制度,通过更换卡片标签,不需改变数据库中人员信息即可方便地完成数据的更新。

第15篇 l矿井下顶帮板安全管理规定

一、井下顶帮板管理的等级划分

根据顶帮板岩石的软硬、岩石稳固程度、地质构造的破坏程度、以及采场暴露面积的大小和顶帮板岩石的透水性等将顶帮板管理分为三级管理。

1、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一级顶帮板管理:

顶帮板岩石特别松软,层理节发育,有较大的破碎带;

有较大的断层和较多的中小断层,或与岩石交错形成三角岩体;

顶帮板有较大的渗透水者。

一级顶帮板管理,应定人每班进行检查,及时地采取相应措施和支护方法。

2、顶帮板岩层较松软,层理节理较发育、断层不多,顶帮板有时出现中小型三角岩体或有局部渗水现象,列为二级顶帮板管理,应定人每日进行检查管理。

3、顶帮板岩石较稳固,层理节理不发育,断层不明显,列为三级顶帮板管理,应加强观察,及时处理浮石。

二、管理网络的职责

对顶帮板实行公司、矿区、工段、班组的四级管理网络。

1、公司级

负责井下顶帮板管理总体防治方案,特别破碎地段支护方案的确定审批,负责审核和批准矿区提出的各中段巷道顶帮板的顶级及管理办法。

除日常检查外,每日由生产部、安环部组织一次井下顶帮板的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要提出措施,限期整改。

负责调查、分析、冒顶片帮事故和险肇事故的原因、责任、预防措施和提出处理意见。

2、矿区级

会同有关人员根据岩石分级条件,把作业面的顶帮板加以分级,按级进行管理。

提出一级、二级顶板管理方法和措施,并实施;对专(兼)职顶板管理工进行不定期的技术教育和检查考核。

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井下顶帮板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及时解决。

制定并落实破碎地段的支护处理方案并实施。

对发生的冒顶、片帮事故和险肇事故进行调查,并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3、采掘队

根据井巷和采场顶帮板的情况,由正副队长或班组长、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兼职顶帮板管理工和本队、班组职工实施日常的顶帮板检查管理工作。

根据已批准的设计和工作联系单,组织力量处理、加固顶帮板,保安全、保质量的做好工作。

对职工进行预防冒顶片帮的安全教育,并对顶帮板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向矿区汇报。

参加矿区组织的冒顶、片帮事故和险肇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并据实提供情况。

4、班组级

班组长对本班组作业地点的顶帮板管理负责。

每班作业前,首先对顶帮板稳固性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危石。

对职工进行预防片帮冒顶的安全教育。

发现有冒顶危险,难以处理的顶帮板,立即停止生产,做好警戒,并向队和矿区汇报。

三、具体规定:

1、各班组进作业场所必须带有撬杆(符合标准、能用)。

2、各班组作业范围内的浮石由各班组自己检查处理。井下各中段运输巷道,由矿区安全员、运输队长处理。井下开拓大巷100m内和在施工及使用中的人行天井由外包工程队各自负责检查处理。

3、在处理浮石时必须有二人:一人撬浮石、一人打亮手电筒监护、撬浮石人背后1m内不准站人;防止撬前落后、撬左落右、撬小落大,难处理的浮石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

4、各班组长为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班组安全员要督促班组长搞好班组安全管理。

5、矿区管理员、各队长及矿区安全员要经常检查各班组顶(帮)板管理情况。

6、矿区领导、专职安全员要对各工段、班组的顶(帮)板管理进行检查督促。

四、其它工作

各作业班组的作业面(作业点)必须配备长短适中的撬棍一根;

90钻离作业面20m范围内,其他班组离作业面10m范围内,由施工班组自己处理顶帮板浮石;

专职顶帮板管理工(兼通风防尘工作)负责检查处理不属于各作业班组范围内的井下所有顶帮板工作,并做好记录;

**有限公司

第16篇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该文件已被 安监总政法〔2022〕28号 宣布失效

一、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落实“一炮三检”,严禁违章指挥,违章爆破作业。

二、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报告和联锁制度,由带班队长向矿调度室报告瓦斯,煤尘,支护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严禁擅自爆破。

三、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由矿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情况下爆破作业。

四、爆破前后必须采取洒水降尘等综合防兰措施,严禁煤尘积聚或超限情况下爆破作业。

五、必须严禁落实探放水措施,严禁在有突水预兆情况下爆破作业。

六、必须在规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严禁爆破后未经检查进入警戒区。

七、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

八、必须按规定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

九、对顶板(顶煤)预裂爆破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架间(后)爆破。

《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及电气管理核心【1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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