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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3-01-20 热度:12

物管管理规定

第1篇 电气车间变配电室所防小动物管理规定

1.各岗位每月两次检查防小动物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要处理,车间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2.各岗位必须每月两次定点投放鼠药。

3.进出变电所时,必须随手关门。门窗严禁随意打开,因工作需要打开时,打开者应注意工作结束时及时关闭。

4.严禁将食物带入生产区,值班人员就餐禁止在控制室、高压室、电缆室、蓄电池室、配电室等室内就餐。特殊情况下在控制室就餐后,必须打扫干净。

5.因工作需要,需取下防鼠挡板或拆除已堵塞的电缆沟空洞时,必须经当值人员同意,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恢复。

6.工作班在变电所工作结束后,值班人员应检查门窗是否关闭,防鼠措施是否恢复。

7.各班班长是防小动物措施落实第一责任人,发现防小动物措施出现漏洞应及时上报车间,争取短时间内予以解决。

第2篇 z学校食堂废弃物管理规定

学校食堂废弃物管理规定

一、食堂所有残菜剩饭和菜叶等废弃物全部分类处理,做到日产日清。严禁乱倒乱放。

二、禁止任何员工私自将残菜剩饭运出食堂。

三、残菜剩饭由专人负责集中。

四、禁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五、食堂垃圾按时集中到垃圾池,禁止堆放在食堂或厨房内,禁止随意乱倒。

六、禁止使用剩饭剩菜。

第3篇 网络出版服物管理规定办法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第三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六条 国家鼓励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加快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

国家鼓励组建网络出版服务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网络文明,传播健康有益内容,抵制不良有害内容。

第二章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第七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 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九条 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申报材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

(三)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版权保护措施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

(五)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及培训证明;

(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七)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仅提交前款(一)、(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申请者发放《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申请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四条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应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提出申请。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批准的,换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 网络出版服务经批准后,申请者应持批准文件、《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审批手续,并应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过180日。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终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自终止网络出版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网络出版服务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同时,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上述所列情形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九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及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第二十一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前款所称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

在网络上出版其他出版单位已在境内合法出版的作品且不改变原出版物内容的,须在网络出版物的相应页面显著标明原出版单位名称以及书号、刊号、网络出版物号或者网址信息。

第二十四条 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_、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_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重大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内容,不得出版。

第二十七条 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 网络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停止侵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网络出版物实行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网络出版物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保证出版物质量。

网络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一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技术标准,配备应用必要的设备和系统,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内容合法,并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在网络上提供境外出版物,应当取得著作权合法授权。

其中,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须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发现其出版的网络出版物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记录所出版作品的内容及其时间、网址或者域名,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规定,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三)对网络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内容审读和质量检查,并将结果向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对网络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

(五)配合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和机构建设,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管理。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时,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监督管理情况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年进行一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施年度核验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年度核验内容包括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设立条件、登记项目、出版经营情况、出版质量、遵守法律规范、内部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交年度自检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政策法律执行情况,奖惩情况,网站出版、管理、运营绩效情况,网络出版物目录,对年度核验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编辑出版人员培训管理情况等;并填写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网络出版服务年度核验登记表》,与年度自检报告一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设立条件、登记项目、开展业务及执行法规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在收到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年度自检报告和《网络出版服务年度核验登记表》等年度核验材料的45日内完成全面审核查验工作。

对符合年度核验要求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予以登记,并在其《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完成全面审核查验工作的15日内将年度核验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正在停业整顿的;

(二)违反出版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

(三)未按要求执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实质性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

(五)存在侵犯著作权等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暂缓年度核验期间,须停止网络出版服务。

暂缓核验期满,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第四十一条 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通知当地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核验事项进行调整,相关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年度核验结果。

第四十四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或培训后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 保障与奖励

第四十五条 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的发展与繁荣。

鼓励宣传科学真理、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等有助于形成先进网络文化的网络出版服务,推动健康文化、优秀文化产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

第四十六条 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网络出版物的出版:

(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二)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以及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有重要意义的;

(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优秀文化内涵的;

(五)对推进文化创新,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六)对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

(七)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内容健康的或者其他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

(八)其他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第四十七条 对为发展、繁荣网络出版服务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 国家保护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著作权法律法规。

第四十九条 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网络出版物出版的行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删除违法内容。

警示通知书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统一格式,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给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本条所列的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从事本条第一款行为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相关服务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一)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事项、资本结构,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据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出版涉及重大选题出版物的;

(三)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擅自中止网络出版服务超过180日的;

(四)网络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省级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五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依据《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

第五十七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章规定,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

(七)违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网络出版其他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负责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参照《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0日起施行。

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2002年6月27日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4篇 东汇小区宠物管理规定

东领小区宠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

第三条 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第四条 其他宠物豢养规定。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法律依据

第五条 《市犬类综合治理实施意见》;

第六条 《市犬类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第七条 《市关于依法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第八条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九条 《市限制养犬规定》

第三章 小区内养犬条件

第十条 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十一条 养犬人必须到所住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 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四章 小区内养犬规定

第十三条 园区每户只准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能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小区管理处应做好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第五章 小区内遛犬规定

第十六条 为避开人流高峰,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养犬人在小区内溜犬时间应在每天早上7:30分以前,晚上20:30分以后,其它时间均不准在小区内遛犬;

第十七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溜犬;

第十八条 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和居民休闲活动区;

第十九条 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或由物业公司代为清理并收取相应的保结费(每次五元),否则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或驱逐出本住宅区;

第六章 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公司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驱逐出住宅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一条 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公司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公司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二条 饲养的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对于如所养犬只狂吠不止,建议配带犬口罩,确保小区安静。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所养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及时把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通知物业公司,并且,对于受害人要给予一定赔偿;

第二十四条 如养犬人所养犬只侵扰他人,物业公司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及通过法律诉讼向养犬人追讨赔偿。

第二十五条 宠物死亡,养主必须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在小区内火化或深埋宠物尸体。

宠物饲养:根据相关规定,养犬必须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办理“准养证”,并在小区物管处申报、登记、建档管理;

溜狗:在小区内溜狗时,必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1、溜狗时必须由成人用绳索领,主动避让老人、孕妇、儿童及残疾人;

2、犬只乘坐电梯时,养犬人应为犬只戴嘴套或将犬只装入犬带内,或由养犬人抱乘电梯,并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期;

3、养犬人不得任由犬只在小区花园、草坪、水池内嬉戏,以免损坏花木或污染水质;

4、溜狗时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及时进行清除;

5、噪声控制:养犬人应看管好所饲养的犬只,不得因犬叫声而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对噪声较大的犬只,应采用加嘴套或牵出小区等方法加以控制;

6、先行赔偿:因养犬造成的人员伤害,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院救治。因犬只损坏花木、草坪,污染水质,应无条件赔偿,直至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7、 流浪狗处理:凡在小区内乱窜,无养犬人牵领管理的犬只,管理处将视为流浪狗,并组织专门人员抓捕,或赶出小区,以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卫生、安全;

以上管理规定,请广大业主互相转告,并自觉履行。让我们共同创造一个文明、和谐、美观、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5篇 商场进出货物管理规定-6

商场进出货物管理规定6

一、进出货原则

1、商户进出货物只能使用货梯,不能使用观光电梯及手扶电梯。

2、进出货必须遵照公司统一时间:中午12:00~2:00、下午17:~18:30,其他时间一律不准进出货物。

3、使用电梯进出货时,严格按照电梯使用管理规定,不得超载、超长使用。

二、进货管理

1、商户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货,凡合同之外的品牌未经许可,一概不允许进入商场。

2、商户必须保证所进货品的质量,凡因质量引起的投诉与损失由相关商户负责。

三、出货管理

凡进入我商场的货品需调出者,必须经商场规定的手续办理。

1、填写《物品出门单》。

2、由所在楼层管理人员签字。

3、由指定出口出场。

4、出场前必须接受商场保安的检查,无问题方可放行。

第6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18

住宅小区宠物管理规定(十八)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确保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丹东市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中所指宠物为住户合法饲养的狗、猫、鸟类等,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如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二、凡本小区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站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三、养犬人须持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到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逐出本小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园区内每户只准豢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合大型犬,且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为放置意外事件的发生,小区内严禁遛犬。

六、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宠物,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及休息,家中无人时,应妥善安置。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由权采取强制手段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加以束缚(如束犬链、犬口罩等),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遛犬。

八、养犬人应文明携犬出户,并携带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不得任其在公共区域内随地便溺。如经发现由饲养户自行清理,或由物业公司代为清理并收取相关保洁费用(每次20元)。

九、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所和居民休闲活动区等公共场所,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儿童。

十、如饲养人所养宠物侵扰他人时,物业公司将以书面形式责令整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

十一、如所养宠物伤害他人时,饲养人应及时将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十二、业主应为所养宠物定期注射疫苗,预防传染病,并保存相关证明以备检查。

十三、宠物死亡时,饲养人需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并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在小区内火化、深埋。

十四、如遇禽流感、狂犬病等流行病发生时期,须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执行。

十五、凡违反本规定的住户,一次警告、二次则由物业公司会同业主委员会讨论,在小区内进行公告,接受广大业主监督,及督促其加速整改,对屡教不改者将呈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7篇 z物管公司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物管公司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为持续有效地贯彻公司质量体系中的培训程序,使各项培训计划顺利展开,特制订以下培训工作管理规定。

1.0建立培训专用基金

1.1培训专用基金的来源:

管理处人员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从各管理处的收入中划出,公司部、室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从公司收入中划出,作为培训专用基金的来源。

1.2培训专用基金的用途:

1.2.1用于授课人员的讲课费;

1.2.1.1 聘请本公司员工(专职培训人员除外),利用上班时间授课,每小时讲课费80元;

1.2.1.2 聘请本公司员工(专职培训人员除外),利用业余时间授课,每小时讲课费100元;

1.2.1.3 聘请专业人员授课,每小时讲课费控制在150~400元之间,具体操作时按实际情况定。

1.2.2用于添置教学工具和购买教学用品,如参考书、幻灯机、照相机、制用教材等费用。

1.2.3用于员工外送培训所需的经费,对于有必要外送培训(不含自修)的项目,由策划部联系培训单位,确定培训人员,经总经理审批后进行落实。

1.2.4用于每次考核,对前三名学员的奖励。

1.2.5组织外出参观学习(包括观看具有启发思维和智力的演讲等)所必需的费用(仅限市内)。

1.2.6用于每次培训时能够提供给学员的茶水,如原矿泉水等。

1.3培训专用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1.3.1培训专用基金由公司财务部单独立账,专职培训人员需掌握基金的收支状况,以便合理使用,量入为出,每年培训专用基金如有剩余,则划入第二年继续使用。

1.3.2一次性支出项目在1000元以上的,须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支出,一次性支出项目在1000元以内,由策划部经理批准即可。

2.0整理培训有关资料

为使培训工作规范化,对培训的教材、考题作以下规定:

2.1健全培训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和补充,按公共知识培训、管理干部培训、管理员培训、班组长培训、操作层员工培训五个类型制订目录,并根据目录将相应的教材健全起来,设立专柜,妥善保管。当公司体系文等需修改,或物业管理规定需补充或修订时,有关的教材也将作修改、补充或删除,确保教材的准确性。

2.2建立考题库。

为方便组织培训考试,全面掌握和分析员工在理论方面的薄弱环节,特建立考题库,考题库分别为公共知识考试题、办公室人员考试题、物业口管理人员考试题、各专业人员考试题。当培训教材有改动时,考题库的有关考题或考题标准也应作相应的改动。

2.3广泛收集物业管理信息,对于有价值的物业管理经验或新方法、将进行复印,发放给有关人员参考。

3.0加强培训的统筹安排

3.1培训计划将根据基金的数额状况,统筹安排,把培训支出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3.2确定授课人员的标准:

3.2.1 内聘本公司授课人员的标准;

3.2.1.1 对所讲授的内容能准确、熟练地掌握;

3.2.1.2 表达能力强,口齿清楚、普通话标准,声音洪亮。

3.2.2 外聘授课人员的标准;

3.2.2.1 有授课经验;

3.2.2.2 表达能力强,口齿清楚,普通话标准,声音洪亮;

3.2.2.3 有长期从事所讲课题的经历;

3.2.2.4 取得与所讲课题相关的资格。

聘请以上人员讲课时,公司专职培训人员应做好组织工作,参加听课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授课人,还应对授课人的讲课质量进行监督。

3.3加强与办公室的联系,公司人员变动,如聘用、辞退、调动等,办公室应通知策划部,使策划部准确地掌握员工情况,便于安排培训活动、策划每次组织外送培训划考核,也应将培训或考核结果提供给办公室存档。

3.4广泛联系外送培训单位,如市劳动局培训部门、房地产培训中心,市质量认证中心等,确保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及时通过复审,确保新聘用的物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确保物业口的员工得到充分的培训机会。

3.5按时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培训记录,每次培训前做好充分准备,如统计人数安排教室、通知培训人员、根据需要准备好签到表、教材、教具、饮料等。

4.0关于培训的奖惩制度

4.1严格培训考勤,因事或因病请假的,要递交有管理处主任签名的请假条,对于无故缺席的,将名单反馈给所在部门,作为其个人的一次不合格。

4.2每次由策划部组织的,全公司范围的年度理论考核中不及格的干部或员工,将按《质量管理日常工作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5.0相关文件:员工培训程序

第8篇 物管部机房管理规定制度

机房管理规定

物管部辖下的设备机房有:开闭所变配电房、电梯机房、冷水机房、水泵房、空调机房等;它们都是生产重地,为规范各机房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机房门口醒目位置悬挂机房名称,并张贴“机房重地,谢绝来访”或“生产重地,请勿进入”的告示牌。

2、凡易燃易爆的设备场站,高电压、高温等设备场所,在外围的入口或通道等显眼位置挂贴规范的警示牌。

3、各系统的设备必须在显眼位置张贴有统一规格的标识。

4、各系统按有利工作和安全原则在相应的设备管道阀门和电器开关上挂贴表明用途和状态的告示牌。

5、机房钥匙是专用钥匙,任何员工不得随意配制机房钥匙。

6、未经部门领导批准,外来人员(包括参观学习和施工等)禁止进入机房;经批准进入机房的外来人员必须遵守机房有关规定,服从机房工作人员的安排指导。

7、供电局突然到场检查或抽查相应的机房如开闭所、变配电房等,当值人员在查验证件核实身份后,应热情接待,主动配合,并应立即通知电气管理员或部门领导。

8、保持机房的安静、严肃、整洁,严禁在机房内聚会、聊天、嬉戏、喧哗等,不得有影响工作、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9、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的设备场站和电子类设备机房,严禁在机房内吸烟。未经书面批准并落实安全措施,不得在机房内进行动火类作业。

10、机房的内线和外线电话,均为值班专用电话,应时刻保持待机状态,严禁打私人电话或长时间占用电话。

11、各机房工作员工必须按要求如实认真填写各种表格,主要设备的参数记录必须齐全,工作记录应清晰明了。

第9篇 a物业服务公司员工财物管理规定

物业服务公司员工财物管理规定

各位员工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现金、身份证、手机、工资卡、银行卡、手表、随身听等。请将其随身携带或锁好,切勿放置在床、桌上、洗澡间及洗脸池等处。因放置不当遗失,损失自负。

各位员工在收到公司发放的工资卡后,应立即修改密码,并注意保密,不要将密码告知他人或请别人代为取款。

各位员工应提高警惕,并及时提醒别人收好自己的物品,如发现有人翻弄别人的床铺及物品,每人都有义务立即进行制止。

宿舍内如暂时无人,最后离开的人应将房门锁上,即使短时间离开(如离开1分钟)也必须锁门。

不允许擅自动用他人物品,如需借用必须征得物品所有人的同意后,方可使用。未经允许动用他人物品,情节严重者按盗窃论处。

各种发到个人的衣物保管责任到人,员工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个人的衣物,将其做好标志,切勿混用,遗失照价赔偿。

按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若发现员工有盗窃行为,应立即予以开除,情节恶劣者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上级不得向下级借款、借物,员工之间也应拒绝相互借款、借物。若由于钱物未借到而采取打击报复行为,员工可直接向有关领导反映和投诉。

有关宿舍管理和行为规范方面的其它规定,按照各中心《员工宿舍管理规定》和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10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

商住小区宠物管理规定

为了给__全体业主/使用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保证居民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公共秩序,使每位业主/使用人能够在__愉快的生活、共同创造整洁、和谐的社会环境,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凡是饲养宠物的业主(同住人),必须到物业办理宠物档案手续,备案存档;

二、小区养任何宠物不得占用公共区域,不得在楼宇外墙上悬挂各种笼舍,不得污染环境,妨碍他人休息;

三、业主/使用人所养犬类,必须获得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每年须定期到当地公安机关做养犬登记证年检;

四、业主/使用人所养犬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到__物业服务中心客服部进行登记备案;

五、本小区提倡文明养犬,禁止无证养犬,禁养市公安机关命令禁止的大型犬、烈性犬;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如拒不处理,物业公司有权帮助处理,所产生的后果物业公司概不负责;

七、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避免咬伤他人;

八、不得携犬进入公共绿池、商业区、幼儿园、会所、办公区等场所;

九、携犬出户时,应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带养犬登记证,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避免发生意外;

十、因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一、携犬出户时,应随身携带宠物便带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对拒不执行的,物业公司有权公布其养犬户主的房间号,张登版面;

十二、养犬人饲养的犬侵扰他人休息时,物业公司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及通过法律诉讼向养犬人追讨赔偿;

十三、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十四、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公司将不定期进行灭鼠药投放、虫害喷药等工作,请各宠物饲养人留意您的宠物安全,否则,造成宠物的死亡,物业公司概不负责;

十五、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弃置;

十六、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每位业主/使用人都有权指正、劝阻,或者向物业服务中心及有关行政部门举报,以便及时得到处理;

十七、发生狂犬病等疫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及时向__物业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划定疫点,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

十八、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__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第11篇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医疗废物管理,明确职责要求,防止因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不当引起疾病发生、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医疗废物实行属地化管理。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制定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法规、制度;组织全市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检查。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和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法规、制度;对本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情况;

(三)污水、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排泄物的消毒处置情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内部处置流程所涉及各部门的负责人是医疗废物管理的部门责任人,对本部门医疗废物的安全履行管理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等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和管理履行相应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对本岗位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  编制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急救、采供血、体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应当指定医疗废物管理部门,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的管理职责。

编制床位在5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应当指定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的物体、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有关的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工作。

(七)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交接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岗位职责、工作纪律、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规定等。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规程,内容包括:工作方法、工作流程、质量指标、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应急方案、注意事项等。

医疗卫生机构应有医疗废物产生点、分类收集点和暂时贮存点设置的平面示意图。

第八条  设置家庭病床和医疗服务点(站)的医疗机构,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关诊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第三章  专用包装、容器、设备、设施

第九条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用于盛装除损伤性之外医疗废物的初级包装,属一次性使用物品。

技术要求: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应出现渗漏、破裂和穿孔;不应使用聚氯乙烯材料;容积大小以方便使用为宜;颜色为淡黄;包装袋的明显处应印制警示标志和警告语;表面基本平整、无皱褶、污迹和杂质,无划痕、气泡、缩孔、针孔以及其他缺陷。

物理机械性能要求:

拉伸强度(纵、横向) ≥20 mpa

断裂伸长率(纵、横向) ≥250%

落膘冲击质量 130g

跌落性能 无破裂、无渗漏

漏水性 无渗漏

热合强度 ≥10n/15mm

第十条  医疗废物专用利器盒用于盛装损伤性医疗废物的专用硬质容器,属一次性使用物品。

技术要求:整体为硬质材料制成,封闭且防刺穿,以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利器盒内盛装物不撒漏,并且利器盒一旦被封口,在不破坏的情况下无法被再次打开;不应使用聚氯乙烯材料;整体颜色为淡黄;利器盒侧面明显处应有警示标志,警告语为“警告!损伤性废物”;满盛装量的利器盒从1.2m 高处自由跌落至水泥地面,连续3次,不会出现破裂、被刺穿等情况;规格尺寸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医疗废物专用周转箱(桶)用于盛装经初级包装的医疗废物专用硬质容器。

技术要求:整体应防液体渗漏,应便于清洗和消毒;整体颜色为淡黄;箱体侧面或桶身明显处应有警示标志和警告语;整体装配密闭,箱体与箱盖能牢固扣紧,扣紧后不分离;表面光滑平整,完整无裂损,没有明显凹陷,边缘及提手无毛刺;箱底和顶部有配合牙槽,具有防滑功能;外形尺寸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医疗废物专用盛器用于医疗废物收集时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配合使用。

技术要求:固定放置的应为脚踏开启的封闭硬质容器;整体应防液体渗漏,应便于清洗和消毒;箱(桶)体侧面明显处应有警示标志和警告语;表面光滑平整,完整无裂损,没有明显凹陷,边缘无毛刺,具有防滑功能。置于诊疗车上的应为加盖硬质容器,诊疗车上要有固定设施,其他要求同上。外形尺寸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医疗废物专用收集运送车用于医疗机构内部运送医疗废物封闭式人力车。

技术要求:封闭式车箱,应便于清洗和消毒;车体明显处应有警示标志和警告语;箱体与箱盖能严密扣紧;表面光滑平整,完整无裂损,没有明显凹陷,边缘无毛刺;车体形状、大小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  医疗废物专用压力蒸汽灭菌设备用于医疗废物中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灭菌。设备明显处应有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第十五条  医疗废物专用冷藏设备用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和需超过48小时处置的医疗废物临时贮存。设备明显处应有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第十六条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用于待处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出入,因条件限制选址靠近生活垃圾存放场所、人员活动区和医疗区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设有各自的通道;

(二)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上锁,墙面、地面平整,不应存在洞穴或缝隙,可开启的窗应安装铁栅栏和纱窗,出入门安装自动关闭纱门;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  医疗废物自行焚烧处置设施、设备用于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

焚烧处置设施、设备的技术要求,由区县卫生局协商环境保护局确定,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八条  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和警告语标准:

(一)警示标志的形式为直角菱形,警告语应与警示标志组合使用,背景色为淡黄色,警示标志和中英文文字为黑色;

(二)包装袋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感染性标志 高度最小5.0cm

中文文字 高度最小1.0cm

英文文字 高度最小0.6cm

警示标志 最小12.0cm×12.0cm

(三)利器盒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感染性标志 高度最小2.5cm

中文文字 高度最小0.5cm

英文文字 高度最小0.3cm

警示标志 最小6.0cm×6.0cm

(四)周转箱(桶)、盛器、收集运送车、专用压力蒸汽灭菌设备、专用冷藏设备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感染性标志 高度最小2.5cm

中文文字 高度最小0.5cm

英文文字 高度最小0.3cm

警示标志 最小6.0cm×6.0cm

(五)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和自行焚烧处置设施、设备警示标志和警告语,在门左侧适当高度悬挂带有警示标识的“医疗废物暂存处”和“禁止吸烟、饮食”标牌,宽、高分别不小于40cm×15cm、40cm×10cm。

第四章  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和交接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各医疗岗位每次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由本岗位医务人员按医疗废物不同类别分别置放于专用包装袋或利器盒内,并负责移送到本部门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

(二)各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将已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按规定要求交接给本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运送医疗废物的人员;

(三)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运送医疗废物的人员,按照本单位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各部门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运送到本单位指定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交接给本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

(四)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将本单位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交接给经环保部门许可的集中处置单位的收集人员。

流程中所涉及的不同岗位为同一人负责的,不需要交接。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有关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收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在使用前应当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第二十一条  以下医疗废物应按要求进行特殊管理:

(一)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废弃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应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三)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6年版)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四)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五)医疗废物中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在产生地点经压力蒸汽灭菌或用化学消毒剂处理后,再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六)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置于专用冷藏设备中暂时贮存,专用冷藏设备置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处并保证不间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

(一)医疗废物产生较多的门、急诊,应当在各自的门、急诊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可按照距离最近原则,同层楼面合并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门诊应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

(二)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手术室等医技部门应当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其他科室的分类收集点可参照前款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要求设置;

(三)普通病房按同层楼面以病区为单位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病房应当按同种传染病病区为单位设置分类收集点。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可与暂时贮存场所合并设置,但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各部门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相对独立且易于管理;

(二)方便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

(三)有标明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和有关文字说明。

第二十四条 在家庭病床和医疗服务点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由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直接移交给本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当日不能带回的,应当要求病人或病人家属待诊疗活动结束后,将涉及的医疗废物按要求封装后暂时贮存于病人家中的安全处,次日由负责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按要求取回处置,不得交由病人或病人家属自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救护车上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由随车救护人员交接给救护病人送达的医疗机构急诊室,每次一交;流动采血车、献血屋每天工作完毕后,由专人于当日将收集的医疗废物交接给本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各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工作:

(一)在医疗废物收集过程中,应当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混合或交叉收集,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有无破损或渗漏。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有关部门责任人进行反馈;

(二)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达到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袋和利器盒的封口紧实、严密,系上中文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医疗废物产生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备注等;

(三)医疗废物每次转交后,对医疗废物收集点和使用的设施进行消毒、清洗并记录,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6年版)的规定;

第12篇 医院物业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由取得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和处置单位同意收集处理,不得出售给个体商贩,废品回收站或交由其他任何单位收集处理。

2、医疗一次性废物应分类放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由专人使用专用的转运工具按照确定的时间、路线转运到指定贮存地点。转运工具和容器使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坏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在标签上注明,进行集中处理。

4、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置。

5、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如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和输血器等物品必须就地进行消毒毁形。放入专用收集袋进行集中处置。

6、锐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用后必须稳妥安全地置入锐器容器中进行集中处置。

7、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各科室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8、禁止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9、定期每月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月报表,每年上报年报表。

10、严格管理,定期检查。

第13篇 物管临时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物管临时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小区的水、电管理,防止出现浪费水、电的现象。确保小区水、电正常供应,特制定此规定:

一、前来联系临时用水、用电者,必须是合格的水工、电工,向管理处提交书面用水、用电申请,写明用水、用电量的多少,时间长短,预付用水、用电押金。

二、临时用水、用电,不得影响业主的正常用水、用电。

三、临地用水、用电必须安装由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水表、电表。若私自启动改变水表、电表封印或运行回程,影响准确计量的,参照供水、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临时用水管道,不应给小区的车辆或行人带来不便。临时用电最长使用期七天,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提前一天,续办延长使用手续,报管理处审核、批准,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必须拆除。

五、临时用电线路如发生危险,并证实是由装置不良引起,由承装部门负责。

六、未经申请批准的临时用水、用电管道或线路,管理处有权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管理处强制拆除。

七、装置临时用电线路的技术要求:

1、装置临时用电线,需用绝缘线,采用悬空架设或沿墙敷设,架线时户内离地面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架设时需设专用电杆和专用瓷瓶固定,禁止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挂线。

2、全部临时线装置必须有一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需装熔断器。

3、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必须良好接地或接零。

4、分路线不得在灯头内并头,须用丁字接法并用胶布包好。

5、临时线必须放在上的部分,应加以可靠的保护。如用胶皮线橡套电缆,则应在过路处设硬质的套管保护。管口要装护圈,以防割破电缆。

6、安装完毕的临时线,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动。

7、临地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架距离应在0.3米以外,与道路交叉处不低于6米。

八、移动照明、潮湿环境、地下通道线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不听劝阻者停止供电。

九、电焊作业必须由合格焊工进行,作业前检查周围是否有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作业完成后,仔细检查是否遗留火种,确定无热源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14篇 某物管中心钥匙管理规定

物管中心钥匙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钥匙的保管、使用及更新的管理要求,适用于zz湾物管中心的各类钥匙管理。

2术语

2.1一般钥匙:包括业主空置房钥匙、设备机房钥匙、公共区域钥匙、管理用房及其它日常使用钥匙。

2.2应急钥匙:包括业主自愿提供的房间备用钥匙、重要设施设备房钥匙。

3管理规程

3.1总要求

3.1.1物管中心指定钥匙管理部门和人员,各类钥匙实行专人专管,专柜存放。原则上,钥匙由监控中心或消防值班室负责管理,由物管中心负责人指定钥匙管理部门。

3.1.2钥匙管理部门建立在管《钥匙清单》(表380-24),并适时更新,详细记录在管钥匙的种类、数量,接收时间、移交人、所属业户等信息。

3.2一般钥匙管理

3.2.1监控中心或消防值班室值班员将所保管的钥匙存放于钥匙柜内,作好钥匙标识,建立钥匙清单,定期核对更新。

3.2.2物管中心员工需使用一般钥匙,应向监控中心或消防值班室值班员口头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在《钥匙借还登记表》(表380-25)上登记,一般钥匙应在当天归还。

3.2.3业户领退钥匙,凭有效证明,到监控中心或消防值班室值班员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钥匙借还登记表》上做好登记。钥匙管理人员应将退还的钥匙及时放回钥匙柜保存。

3.2.4一般钥匙更新或增配,需经物管中心负责人同意后实施,钥匙更新后及时归入钥匙柜内,作废钥匙由钥匙管理部门统一处理。

3.3应急钥匙管理

3.3.1应急钥匙由物管中心客户服务部门向业户收取,并与业户签定相关协议书(包括保管职责、应急使用、紧急联络人电话等)。

3.3.2所有应急钥匙必须封存于监控中心或消防值班室的应急钥匙柜中,如发生变化,客户服务部门应及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重新核对、变更。

3.3.3一般情况下物管中心如需使用业户的应急钥匙,必须争得业户紧急联络人同意后,由安管班长和监控中心或消防值班室值班员双方同时开启应急钥匙柜,并在《钥匙借还登记表》上登记。使用完毕重新封存。

3.3.4业户如需使用应急钥匙,必须争得业户紧急联络人同意或确认其身份后,由安管班长和监控中心或消防值班室值班双方同时开启应急钥匙柜,并在《钥匙借还登记表》上登记,使用完毕重新封存。

3.3.5紧急情况下如需使用业户的应急钥匙,事后应及时通知业户,并重新封存,填写《钥匙借还登记表》。。

3.3.6应急钥匙更新或增配,需由业户或相关使用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申请,物管中心(处)负责人同意后实施,钥匙更新后及时归入应急钥匙柜内,作废钥匙由相关部门统一处理。

4记录

4.1《钥匙清单》(表380-24)

4.2《钥匙借还登记表》(表380-25)

第15篇 z小区饲养宠物管理规定(五)

小区饲养宠物管理规定(五)

为加强小区的宠物管理,保障业户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依据当地政府法律法规养犬规定例,特制定本小区饲养宠物管理规定:

1、本小区内禁止饲养猪、牛、羊、鸡、鸭、鹅、兔等家禽家畜,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2、饲养玩赏犬须持《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并在物业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物业服务中心对犬类不定期抽查,无证或证不齐全者,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请饲养人将犬带离小区,拒不配合者,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3、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佩束犬链,由成人牵领、看管,并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不得携犬进入游泳池区域。

4、饲养鸟类需实行笼养,饲养者需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鸟粪、鸟食、羽毛影响他人及小区环境。

饲养人对宠物应当妥善管理,宠物发生的一切行为及引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饲养人承担。业户饲养宠物不得妨害他人,如有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劝阻无效者报请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支持性文件及质量记录

1、《小区饲养宠物登记表》pr/wy-14-01

《物管管理规定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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