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办法
信息名称: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信息索引:360a02-03-2003-0064-1生成日期:2003-05-21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教育部令第16号信息类别:部门规章
内容概述:教育部2003年5月21日发布的部门规章,规定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目的、程序、范围等。
教育部令第16号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2003年5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6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其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对应试人运用普通话的规范程度的口语考试。开展测试是促进普通话普及和应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
第三条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测试等级标准、测试大纲、测试规程和测试工作评估办法。
第四条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的政策、规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第五条 国家测试机构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测试,对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测试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本辖区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工作规划、计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第七条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测试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测试机构)接受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和国家测试机构的业务指导,对本地区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实施测试,对测试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开展测试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
省级以下测试机构的职责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确定。
各级测试机构的设立须经同级编制部门批准。
第八条 测试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国家部委直属单位的测试工作,原则上由所在地区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在测试机构的组织下,测试由测试员依照测试规程执行。测试员应遵守测试工作各项规定和纪律,保证测试质量,并接受国家和省级测试机构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 测试员分省级测试员和国家级测试员。测试员须取得相应的测试员证书。
申请省级测试员证书者,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政策和普通语言学理论,熟悉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有较强的听辨音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
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证书者,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具有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省级测试员证书者,通过省级测试机构的培训考核后,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省级测试员证书;经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荐的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证书者,通过国家测试机构的培训考核后,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国家级测试员证书。
第十二条 测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员并颁发有一定期限的聘书。
第十三条 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指导下,各级测试机构定期考查测试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并给予奖惩。
第十四条 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视导员并颁发有一定期限的聘书。
测试视导员一般应具有语言学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普通语言学理论,有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有较丰富的普通话教学经验和测试经验。
测试视导员在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领导下,检查、监督测试质量,参与和指导测试管理和测试业务工作。
第十五条 应接受测试的人员为:
1.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
2.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3.影视话剧演员;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
6.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
第十六条 应接受测试的人员的普通话达标等级,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社会其他人员可自愿申请接受测试。
第十八条 在高等学校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可随所在校学生接受测试。
测试机构对其他港澳台人士和外籍人士开展测试工作,须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授权。
第十九条 测试成绩由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认定。
第二十条 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
第二十一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等级证书遗失,可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伪造或变造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无效。
第二十二条 应试人再次申请接受测试同前次接受测试的间隔应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三条 应试人对测试程序和测试结果有异议,可向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或上级测试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或宣布测试员证书作废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应试人违反测试规定的,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测试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部门核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测试机构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并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2篇 电气设备绝缘测试管理规定
为使电气设备绝缘测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增强绝缘测试工作的科学性、时效性,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公司电气设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望各班组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1.热备用10kv高压电动机、电抗器等设备在天气干燥、环境较好的情况下两次绝缘测试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天。运行电机退出运行超过24小时的复测一次绝缘,也可根据调度室要求适当缩短绝缘复测时间。
冷备用及其它类型的10kv高压电气设备仅在送电前进行绝缘测试。
2.新投运或冷备用的低压电气设备仅在送电前进行绝缘测试。
3.所处环境出现过异常情况的设备,开车前调度室必须通知电气车间相关班组重新测试设备绝缘。
4.电气相关班组在接到调度室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半小时内绝缘测试完成。
5.绝缘电阻值测试合格标准为:热态绝缘电阻值每千伏不低于1 mω,冷态下10kv高压设备绝缘电阻不低于100 mω,0.4kv低压设备绝缘电阻不低于0.5 mω。
6.测试绝缘电阻值小于标准值的电气设备因工艺需要必须启动的,由调度室请示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7.绝缘测试工作应严格按规程的要求进行,打开柜门前严格根据复合判断准则,确认回路确在热备用或冷备用状态、回路双重编号无误后方可打开柜门,柜门打开后严格执行验电程序,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整个工作过程应严格执行工作监护制度。
第3篇 输变电设备检修预试管理规定
输变电设备检修、预试管理规定
一.总则
随着电网的不断发展,输变电设备对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性、可靠性、经济日益突出。为了切实加强设备管理,确保电网、人身、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各有关管理、检修、试验、运行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并接受上级主管理部门的靠核。
电气设备的检修、试验工作,应按部颁各种检修、试验规程进行,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保证设备在健康状态下运行。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线路、母线、变压器类、开关类、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等属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设备。
三.检修、预试计划管理
(一)年度计划管理
1.年度计划的申报
公司县调管辖的设备检修、预试计划,各单位应根据检修、预试周期及运行设备具体情况编制计划,并于上一年的11月30日前报公司生产安全部,生产安全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全公司的检修、预试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
2.年度计划的下达及执行
年度计划批准后,于上一年度12月底前以公司文件下达。
一经下达的年度计划,即作为当年月度计划实施的依据,无特殊原因必须按计划完成。
(二)月度计划管理
1.月度计划的申报
各单位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计划及运行设备的具体情况,调整、补充、细化工作项目、内容,明确具体设备计划停电时间,按照轻重缓急排序编制月度计划。
公司县调管辖设备的月度计划,于上月25日前报公司调度。
2.月度计划的下达、执行月度计划经综合平衡批准后,于上月底下达到各单位。一经下达的月度计划,无特殊原因必须在当月完成。当月因故无法完成的项目,自动列入下一月度计划中,且应优先安排。
(三)日计划管理
每项工作的停电申请应按照月度计划下达的时间提前申请(不包括节假日)。报市调的申请至少提前3天;报公司调度的申请至少提前2天。正常工作申请的答复,应不迟于工作日前一日12时答复申请单位。
工作申请一经批准,申请单位应严格遵守批准的开工时间,并不得擅自增加工作内容。确需增加工作内容的,应另报申请。
(四)临检工作管理
未列入年度和月度计划的申请停电工作(配合工作除外),按临检处理和统计;
同一单元(陪停的单元除外)在当年内重复申请检修的,按临检处理和统计。
(五)停役困难的设备检修、预试工作按排,要加强上、下协调,捕捉机会,力争完成。
四.检修、预试周期
1.线路检修执行皖电生技[1995]725号“安徽省架空送电线路检修规定”。
2.变压器类设备执行部颁“电力变压器检修导则”dl/t573-95。
3.开关类设备执行相关设备的部颁标准和网、省公司检修规定。
4.预试执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1996。
5.继电保护设备执行部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件”和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各类设备的预试、大修、小修或检验周期可参照附件执行。
五.技术管理
1.各设备管理单位,应对所辖设备建立完整的台帐和详细的试验、校验、检修等有关记录。设备更换后各项资料应及时更新。设备在公司各变电所间调拨使用的,该设备原始资料输变电公司负责交接。
2.各单位在检修、试验、校验中发现设备缺陷,应及时公司有关部门报告,无论处理与否都应进行专题分析,并将分析报告报生产安全部,事后应向有关部门提供消缺报告。
3.各单位在每月5日前,将上季度设备检修、试验完成情况汇报公司生产安全部,以便掌握检修、试验工作进度。
4.检修质量由各检修单位组织力量严格把关。检修工作完成后,由班组进行自验收,并填写验收单自验收部分报送公司生产安全部,现场记录、结论清楚。35kv及以上重要设备,检修单位组织自验收后,由生产安全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认真填写验收单并存档。
附件:
输变电设备的预试、检验及大、小修参考周期
本参考周期系从各种规程、文件中对国产电气设备的规定汇集而成,若与新颁布的规程抵触以新规程规定为准。
对于各类进口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及校验周期,应参照制造厂家安装使用说明书确定。
对于在定货时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按协议书要求确定。
1.变压器(包括所用变、消弧线圈、电抗器等)
大修周期为新投运5年內一次,以后每十年一次;小修周期为每年一次。
预试:电气试验,110~220kv变压器每年一次;10~35kv等级每3年一次。
油化验:色谱化验,220kv变压器每6个月一次;35~110kv变压器每年
一次;其余设备每3年一次。
简化,110~220kv变压器每年一次,35kv及以下变压器、消弧
线圈、电抗器等每3年一次。
2.断路器
a.少油断路器大修周期:新投运第一年内一次,以后:
220kv等级的5年一次;
110kv等级的4年一次;
35kv等级的3年一次;
10kv等级的2年一次;
预试、小修周期为每年一次。
b.六氟化硫断路器
本体大修周期为10~15年一次;机构大修周期为新投运1年及以后每5年一次;
预试、小修周期为每年一次。
c.真空断路器
本体新投运一年内应进行一次检查、测试,以后结合预防性试验对本体进行检
查;结合预防性试验或操作达2000次(合-分算一次)应进行机构维修。
预试周期为1~3年。
3.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小修周期为每年1次。
预试:电气试验,110~220kv互感器每年一次;35kv及以下互感器每3年一次。
油化验,色谱110~220kv互感器每3年一次。
5.隔离开关
大修周期为新投运1年,以后每4~6年一次,小修周期每年一次(结合预试进
行)。
6.避雷器
a. 阀式避雷器:变电所避雷器每年雷雨季节前测试一次;线路避雷器每3年测试一次。
b.氧化锌避雷器:变电所避雷器每年雷雨季节前测试一次;10kv线路避雷器3年(找机会)测试一次。新投运的110kv及以上氧化锌避雷器,投运3个月后测量一次运行电压下的交流泄漏电流,以后每半年一次,运行一年后每年雷雨季节前测一次。有在线监测仪的氧化锌避雷器,运行人员应观察记录泄漏电流变化值。
7.电容器
a. 耦合电容器和电容式电压互感器的电容分压器:新投运后1年内测试一次,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带电测试,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停电测试。
b.并联电容器:新投运后1年内测试一次,以后每3年试验一次。
8.电力电缆
新投运后1年内测试一次,以后每3年至少测试一次。
9.接地装置
变电所的接地网、避雷针及线路杆塔、微波塔、微波站的接地电阻每6年至少
测试一次。接地网部分开挖检查,可根据开挖检查结果斟酌延长或缩短周期。
10.母线
一般母线每3年至少应进行一次试验;架空母线每3年应进行一次绝缘子测零。
11.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
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的全部检验周期为新投运1年内一次,以后每3~5
年一次;部分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
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的全部检验周期为新投运1年内一次,以后每6年一次;
部分检验周期为1~2年一次。
第4篇 s小学考试管理规定
小学考试管理规定【1】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规范考试过程,形成科学、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根据新课程改革的有关精神,特制定以下期末质量检测考试管理规定。
一、命题和印制
1.一般情况下,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学科的期末考试均采用区教研室小学部统一命题的试卷,特殊情况需学校自行命题时,另行通知。其他学科一般采用滨北教委教研室统一命题的测试题。
2.考试过程中相关责任人要认真做好试题的命制和保密工作,要熟悉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和教学要求,了解学生实际情况,对试卷题量、难易程度、题型选择、试卷结构等负有全部责任,,确保命题质量。命题人要写出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以便统一阅卷。
二、组织和监考
1.期末考试由滨北教委教研室统一组织安排,要在考试一周前将考务工作安排通知相关人员。考场安排等组织工作由各单位教导处负责组织落实。各教室座位按照横7竖n排列形式调整为单人单座单列,凡与学生学习有关的文字资料、数据等不能放置在教室内。
每次考试,要求考生全部参加。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者,须经学校教导处批准后报
滨北教委。
2.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监考人员必须于开考前10分钟到岗,其中一名教师到考场检查环境、维持秩序;另一名教师到教导处领取试卷,然后直接到达监考教室。开考前5分钟宣布考试时间并当场拆发试卷,提醒学生将姓名、学号写在试卷指定的位置。
3.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
4.监考教师要认真执行考场规则,两位监考教师分别位于教室的前后。考场内不准阅读书报和谈笑,不拨打或接听电话,不准擅离职守,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若试题有“更正”或不清楚的地方,应用粉笔抄在黑板上,不准以任何方式提示考生(报时除外)。
一、二年级试卷需要读题的,只读两遍原题,不予任何说明。
5.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要提醒学生并注意合理安排时间。考试时间终止时,应立刻收卷,认真查点试卷份数,准确无误后及时送交教导处。
6.期末考试时分别安排专人负责全校和年级组的巡考,巡考人员全程关心试卷领用及监考职责发挥的规范性情况,及时解决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巡考人员应事先了解当次考试的总体安排与具体要求,熟悉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严
肃认真地执行巡考任务。
三、装订和批阅
1.考试结束后,由滨北教委教研室统一装订试卷,装订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将姓名、班级、学号订严,不能漏页、倒页。
2.由教研室组织安排阅卷工作,分年级分学科在阅卷组长的主持下阅卷,阅卷原则上集中批改,采用流水作业方法合理分工,一包到底。由组长负责,先学习研究试题答案,对照标准答案定出统一评分标准,然后进行阅卷。
阅卷过程中要严格参照统一的评分标准批阅学生考卷,避免错批与漏批,如有争议与矛盾之处,由同学科组讨论,并由学科分管行政人员确定。判卷过程中要做到标准统一,给分有理,扣分有据。任何个人无权自行修改评分标准。
3.为方便输分工作,阅卷老师要正确记载小分与总分。任何教师无权擅自更改既有的分数。确需更正的,须报请组长批准后,本项判卷人和组长分别签字才能生效。
4.期末阅卷过程中要进行复判。复判教师要严格复查首阅人的所有判卷内容。复查中发现错漏,集体研究,及时纠正。需要纠正的事项,由复查人与首阅人沟通,由首阅人修改并与组长、复查人三方签字。
若有分歧由判卷组长裁定。如发现判卷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判卷人和复判人要在卷封的相关栏目中签字。
5.试卷复查完毕不存在异议后进行拆封,由教研室统一安排教师进行成绩录入,拆封后,试卷中存在的问题原则上一律不再更改。
四、试题分析
1.考试结束后各位教师要认真分析试卷和答题情况,做好分数登统和量化分析,做好分析总结,完成所任班级质量分析报告。
2.质量分析报告分为书面报告和质量等级统计两部分,书面报告一般从“取得成绩”、“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方面分析总结。教师在认真分析试卷过程中应体现其实用性,要反映出教学的得失,形成改进措施并积极改进。
3.学校以年级学科为单位将试题分析报告至滨北教研室。
小学考试管理规定【2】
考试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巩固阶段性教学成果,激励学生不断改进学习,提升知识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规范考试过程,形成科学、严谨、高效的工作作风,根据新课程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考试管理规定。
期中、期末质量检测工作
一、命题和印制
1、期中考试由学校统一命题。
2、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的期末考试均采用县教研室统一命题的试卷,特殊情况需学校自行命题时,另行通知。
3、考试过程中相关责任人要认真做好试题的命制和保密工作,要熟悉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和教学要求,了解学生实际情况,对试卷题量、难易程度、题型选择、试卷结构等负有全部责任,,确保命题质量。命题人要写出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以便统一阅卷。
二、组织和监考
1、考试由校教导处统一组织安排,要在考试一周前将考务工作安排通知相关人员。考场安排等组织工作由教导处负责组织落实。各教室座位按照横8竖s排列形式调整为单人单座单列(每考场40人),凡与学生学习有关的文字资料、数据等不能放置在教室内。
每次考试,要求考生全部参加。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者,须经学校教导处批准后报校长办公室。
2、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教师。监考人员必须于开考前10分钟到岗,其中一名教师到考场检查环境、维持秩序;另一名教师到教导处领取试卷,然后直接到达监考教室。开考前5分钟宣布考试时间并当场拆发试卷,提醒学生将姓名、学号、班级写在试卷指定的位置。
3、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
4、监考教师要认真执行考场规则,两位监考教师分别位于教室的前后。考场内不准阅读书报和谈笑,不拨打或接听电话,不准擅离职守,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若试题有“更正”或不清楚的地方,应用粉笔抄在黑板上,不准以任何方式提示考生(报时除外)。一年级试卷需要读题的,只读两遍原题,不予任何说明。
5、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要提醒学生并注意合理安排时间。考试时间终止时,应立刻收卷,认真查点试卷份数,准确无误后及时送交教导处。
6、期末考试时分别安排专人负责全校和年级组的巡考,巡考人员全程关心试卷领用及监考职责发挥的规范性情况,及时解决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巡考人员应事先了解当次考试的总体安排与具体要求,熟悉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执行巡考任务。
三、装订和批阅
1、考试结束后,由教导处统一装订试卷,装订要严格按规定操作,将姓名、班级、学号订严,不能漏页、倒页。
2、由教导处组织安排阅卷工作,分年级分学科在阅卷组长的主持下阅卷,阅卷原则上集中批改,采用流水作业方法合理分工,一包到底。由组长负责,先学习研究试题答案,对照标准答案定出统一评分标准,然后进行阅卷。
阅卷过程中要严格参照统一的评分标准批阅学生考卷,避免错批与漏批,如有争议与矛盾之处,由同学科组讨论,并由学科分管行政人员确定。判卷过程中要做到标准统一,给分有理,扣分有据。任何个人无权自行修改评分标准。
3、为方便输分工作,阅卷老师要正确记载小分与总分。任何教师无权擅自更改既有的分数。确需更正的,须报请组长批准后,本项判卷人和组长分别签字才能生效。
4、试卷复查完毕不存在异议后进行拆封,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教师进行成绩录入,拆封后,试卷中存在的问题原则上一律不再更改。
四、试题分析
1、考试结束后各位教师要认真分析试卷和答题情况,做好分数登统和量化分析,做好分析总结,完成所任班级质量分析报告。
2、质量分析报告分为书面报告和分数的成绩统计两部分,书面报告一般从“取得成绩”、“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方面分析总结。教师在认真分析试卷过程中应体现其实用性,要反映出教学的得失,形成改进措施并积极改进。
3、学校以年级学科为单位将试题分析报告至教导处。
小学考试管理规定【3】
一、 目的:
为了加强对学生进行过程性评价,了解学生阶段性知识掌握情况,及时反馈教学信息,使教学工作更加有目的性和针对性,并为教师进一步的教学安排提供可靠的信息;同时使学生巩固和复习所学知识,及时的发现问题,总结出自己的不足之处加以改进。
二、考试时间:
四、五年级10月最后一周,二、三年级11月最后一周,六年级12月最后一周。
三、 考试科目
二年级语文、数学 。三---六年级语文、数学、英语。
四、考试命题:
由教导处统一命题审定一份科学合理的试卷,范围是以本年级前阶段所学知识为主,主要考查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联系课本,联系生活,题型与教研室统考题相同。
五、考试组织:
(1)考场设置:学生实行ab座: 二、三年级对调、四、五年级对调、六年级班级对调。
(2)监考:为体现公平公正,本着本年级本学科教师不监考本年级本学科,监考教师2人,由教导处根据情况统一安排。
六、考试阅卷
考试阅卷工作由语、数、英教研组长负责,分题流水阅卷,严格掌握评分标准,阅卷后将分数汇总以表格形式教导处。
七、考试分析
全体教师要重视学生考试试卷的分析和成绩分析。任课教师要认真分析所教班级的成绩和试卷,查找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存在的问题进行订正。每位学生要在任课教师和班主任的指导下找出各学科存在的问题,并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改正。
八、考试结果的运用
学生成绩汇总后,教导处将根据各年级的学科平均分进行排名,对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50—100元。在全体教师会上通报,并记录在案作为评先的有力依据,对考试舞弊、弄虚作假者将给予不参加评先的惩罚,学校将视其情况考虑调离本班级代课。
第5篇 中学学校考试考生违反考试管理行为处罚规定
中学(学校)考试考生违反考试管理的行为及处罚规定
第一条考生在试卷或答题卡规定位置上,写错或涂错姓名、考号的,每次扣原始成绩2分;不涂写姓名、考号的,每次扣原始成绩5分。
第二条考生有下列违章违纪行为,属一、二种情形之一的扣该科卷面得分的30%;属三、四种情形之一的扣该科卷面得分的40%;属五、六种情形之一的扣该科卷面得分的50%。
1、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准考证号;
3、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
4、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携带传呼机和其他无线通讯工具及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试场;
6、在试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试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
第三条考生在两科以上考试中有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参加补考。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2、夹带;
3、接传答案;
4、交换答卷;
5、偷看、抄袭他人答卷;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7、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题卡;
8、将试卷或答题卡带出试场;
9、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
10、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
11、利用现代通信手段作弊或有其他舞弊行为。
第五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取资格,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1、扰乱报名站(点)、试场、评卷场所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3、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
4、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
5、考生由他人代考或偷换答卷、涂改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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