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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装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3-01-21 热度:86

充装管理规定

第1篇 石油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一、基本要求

1、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使用广泛,具有闪点低,点燃能量小,爆炸极限范围宽等危险特点。

2、本规定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

二、职责与分工

1、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的综合安全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a、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制定、修订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b、液化石油气的充装对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生产管理负责液化石油气的充装等作业活动的生产运行管理。

3、设备管理负责液化石油气充装设备、压力表的更新、维修等专业管理工作。

4、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规程及安全管理规定在本单位实施,教育、组织职工按章操作,按时巡检,及时发现识别各类危险因素,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正确安全处置各类隐患和险情,组织学习和掌握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搞好定期的反事故演练,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1、从事液化气充装和发放、维修液化气瓶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单位的专项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熟悉、掌握液化气的安全性质和防火灭火知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制度。

工作岗位和工作期间,工作人员不得穿化纤服装、钉子鞋和使用能撞击产生火花的工具操作,严禁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

2、充装液化气的厂房和液化气瓶仓库,应满足《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1993)的要求。

3、液化气站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车间和液化气瓶仓库的地面采取防静电措施,并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施。

4、机动车进入液化气站必须佩带合格的阻火器,汽车槽车停稳后,应采取防滑动措施固定就位,并将启动钥匙交由充装人员或门卫代管。当罐车充满卸除连接管线后,要等可燃气体完全扩散,才能启动车辆,以免因过早发动引发火灾事故。

5、液化气充装前,必须按危险化学品装车装瓶查验要求,对液化气槽车、气瓶进行检查和处理。没有合格证、表示不清、消防安全设施配备不全、检测过期及配件损坏、不全、漏气的槽车、气瓶,一律不准充装。

6、液化气槽车充装前,车体应与装卸管线、站台、�量器、贮罐等进行良好的金属连接并接地,防止静电积聚放电。

7、液化气站内,严禁液化气槽车防空和处理气瓶的余气及残液,需要排放余气或处理残液,到指定地点,不准随意乱倒、乱放。

8、液化气充装时,应按《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1993)、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控制指标进行,严禁超压、超量充装等违章操作。

9、装卸液化气瓶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滚动、倒置或暴晒。

10、使用气瓶的用户,严禁火烤、倒装或拆修气瓶。如果发现气瓶阀门失灵,要及时送液化气站修理,使用液化气的厨房要整洁,不准在炉灶旁堆放易燃物。气瓶与炉盘间距不得小于1米,防止高温物质破坏液化气塑料导管。

11、为确保液化气的安全使用,必须做到“三先三后”和“八不准”。

a、先检查后使用,先点火后开气,先关阀后熄火。

b、不准倒凝缩油,不准给瓶加温,不准将瓶倒置,不准将瓶暴晒,不准将瓶烘烤、不准小孩点火、不准着火离开、不准任意拆卸部件。

12、液化气槽车、气瓶管理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定期将槽车、气瓶进行送检,逾期不检测的槽车、气瓶,禁止充装使用。

13、气瓶充装站应设专人对液化气充装和使用进行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四、监督、检查与考核

对液化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的检查,按照“任务、责任、落实”工作要求予以考核。

五、液化石油气理化常数(分子组成)

第2篇 液氩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充装场所应由槽车或消防车出入通道,并有足够宽度, 便于槽车或消防车通行。

充装液氧容器的场所内的隔墙、屋顶建充装场所应由槽车或消防车出入通道,并有足够宽度, 便于槽车或消防车通行。

充装液氧容器的场所内的隔墙、屋顶建筑,不得低于gbj 16 中的二级防火、耐热的规定;建筑物的防雷要求,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液氧的贮存、汽化、充装、使用场所易设围墙或栅栏; 安全出口必须布置适当,一般需有分别布置在两侧的出入口,一旦发生危险时能使人员迅速撤离;气化器的场所允许设一个出入口。门窗必须向外开。

液氧、液氮、液氩的特性及其危险

液氧、液氮、液氩均为低温液化气体,在101.325kpa压力下,液氧沸点为-182.83℃;液氮沸点为-195.65℃;液氩沸点为-185.71℃。当与人体皮肤、 眼睛接触会引起冻伤(冷烧灼)。

低温液体液体汽化为气体时,体积会迅速膨胀,在0℃,101.325kpa状态下。1l液体汽化为气体:氧为800l;氮为647l;氩为780l。在密闭容器内,因液化汽体使压力升高,易引起容器超压危险。

液氧和气氧是一种强助燃剂。

氮气、氩气是一种无色、无味、无毒、不可燃的惰性气体,有很强的窒息性,会引起窒息危险。

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安装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凤条件或设有换气通风装置, 并能安全排放液体、气体。

充装场所必须设有安全出口,周围应设置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的要求应符合gb2894的有关规定。

充装容器的基础必须坚实牢固,并应防火耐热; 安装液氧设备的基础必须无油脂及其它可燃物,严禁使用沥青地面。

充装场所附近必须有充足的水源,场所必须有灭火器材,场所周围5m 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保持场地清洁干净。

充装场所应由槽车或消防车出入通道,并有足够宽度, 便于槽车或消防车通行。

充装液氧容器的场所内的隔墙、屋顶建筑,不得低于gbj 16 中的二级防火、耐热的规定;建筑物的防雷要求,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液氧的贮存、汽化、充装、使用场所易设围墙或栅栏; 安全出口必须布置适当,一般需有分别布置在两侧的出入口,一旦发生危险时能使人员迅速撤离;气化器的场所允许设一个出入口。门窗必须向外开。

液氧容器间的充装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容器中较大容器者的半径,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m。

液氧容器与其他建筑物、贮罐、堆场的建筑防火间距必须符合gbj 16的有关规定。当防火间距不能达到时,应建筑高于容器及防火物0.5m的防火隔墙,可减少防火间距到上述规定的1/2。

操作人员在充装或处理低温液体时,应戴上干净易脱的皮革、 凡布或棉手套。若有产生液体喷射或飞溅可能,应戴上护目镜或面罩。处理大量低温液体或低温液体严重泄漏时,应穿上无钉皮靴,裤脚套在皮靴外面。

操作人员在充装或处理液氧时, 不得穿戴被油脂沾污的工作服和个人防护装备,凡被油脂沾污过的衣服和防护用品必须更换;不得穿着有静电效应的化纤服装;不得穿有钉鞋。操作人员的服装若已渗透了氧,则不得进入有明火的场所。必要时,必须更换衣服或经过充分的吹除,在大气中至少吹除15min。

在进入通凤不良有发生窒息危险场所处理液氮、 液氩及其气体时必须分析大气含氧量,当含氧量低于18%时,操作员必须戴上自供式防护面具,并需在有专人监护下进行操作处理。空气中含氧检测方法可用'化学分析法'来测定。

操作人员的皮肤因接触低温液体或低温气体而被冻伤时, 应及时将受伤部位放入温水中浸泡或冲洗,切勿干加热。严重的冻伤应迅速到医院治疗。

槽车容器管路系统有微小泄漏时,应及时检修处理;有严重泄漏时,必须将槽车开到人稀、空旷安全处,逐渐排放,并应严格监护;排放时,人、车应处在上风向。排放液氧时,必须关闭汽车发动机;液氧波及区内严禁明火。

当槽车在途中发生重大事故,须及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同时须做应急措施。

容器附近发生火灾,若环境温度有可能加速液体汽化时,可使用冷却水喷射到容器外壳上进行降温。

第3篇 液氧、液氮、液氩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充装场所应由槽车或消防车出入通道,并有足够宽度, 便于槽车或消防车通行。

充装液氧容器的场所内的隔墙、屋顶建筑,不得低于gbj 16 中的二级防火、耐热的规定;建筑物的防雷要求,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液氧的贮存、汽化、充装、使用场所易设围墙或栅栏; 安全出口必须布置适当,一般需有分别布置在两侧的出入口,一旦发生危险时能使人员迅速撤离;气化器的场所允许设一个出入口。门窗必须向外开。

液氧、液氮、液氩的特性及其危险

液氧、液氮、液氩均为低温液化气体,在101.325kpa压力下,液氧沸点为-182.83℃;液氮沸点为-195.65℃;液氩沸点为-185.71℃。当与人体皮肤、 眼睛接触会引起冻伤(冷烧灼)。

低温液体液体汽化为气体时,体积会迅速膨胀,在0℃,101.325kpa状态下。1l液体汽化为气体:氧为800l;氮为647l;氩为780l。在密闭容器内,因液化汽体使压力升高,易引起容器超压危险。

液氧和气氧是一种强助燃剂。

氮气、氩气是一种无色、无味、无毒、不可燃的惰性气体,有很强的窒息性,会引起窒息危险。

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安装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凤条件或设有换气通风装置, 并能安全排放液体、气体。

充装场所必须设有安全出口,周围应设置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的要求应符合gb2894的有关规定。

充装容器的基础必须坚实牢固,并应防火耐热; 安装液氧设备的基础必须无油脂及其它可燃物,严禁使用沥青地面。

充装场所附近必须有充足的水源,场所必须有灭火器材,场所周围5m 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保持场地清洁干净。

第4篇 氢气罐车充装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罐车按指定位置停车,用手闸制动,车有滑动可能时,车轮应加固定块,并熄灭引擎。罐车必须加装“防火帽”。

2、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线接头连接必须牢固,并应排尽空气。

3、罐车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和罐车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时,不得随意启动车辆。

4、罐车装卸时,凡出现下列情况严禁装卸作业:

(1)雷击、暴风雨天气;(2)附近发生火灾或发现火种;

(3)周围有易燃气体泄漏;(4)罐内压力异常,超过设计压力;

(5)液位计失效,观察不到液位;(6)部件突然损坏发生泄漏;

(7)出现其它不安全因素。

第5篇 充装甲醇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甲醇为亦然有毒化工产品,为保证安全充装,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灌区充装站及甲醇车间、联醇车间。

3 职责

3.1联醇车间负责充装站及本车间其它岗位充装管理。

3.2甲醇车间对本车间充装甲醇工作负责。

3.3环安处负责对联醇车间、甲醇车间的日常工作监督管理。

4 甲醇的充装管理

4.1灌装速度应缓慢,放出口流速小于4.5米/秒。

4.2甲醇灌装桶或其他容器的灌装量要留有余地,即留有一定的空间高度,一般灌装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85%。

4.3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

4.4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醇、溢醇等事故。

4.5容器内应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

4.6槽车装卸甲醇应静置15min以上。

4.7罐车装醇作业前后,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2min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

4.8甲醇罐汽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槽车开盖接入鹤管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4.9遵循先搭接线后接管,作业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线的原则;装车鹤位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处。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

4.10甲醇车和贮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4.11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口处。

4.12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4.13严禁穿带钉子的鞋到槽车上去操作。

5考核

5.1罐车接地线不连接或连接不规范罚款10元。

5.2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罚款5元。

5.3违反其它管理规定的按相关管理处罚。

第6篇 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一、基本要求

1、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使用广泛,具有闪点低,点燃能量小,爆炸极限范围宽等危险特点。

2、本规定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

二、职责与分工

1、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的综合安全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a、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制定、修订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b、液化石油气的充装对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生产管理负责液化石油气的充装等作业活动的生产运行管理。

3、设备管理负责液化石油气充装设备、压力表的更新、维修等专业管理工作。

4、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规程及安全管理规定在本单位实施,教育、组织职工按章操作,按时巡检,及时发现识别各类危险因素,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正确安全处置各类隐患和险情,组织学习和掌握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搞好定期的反事故演练,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1、从事液化气充装和发放、维修液化气瓶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单位的专项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熟悉、掌握液化气的安全性质和防火灭火知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制度。

工作岗位和工作期间,工作人员不得穿化纤服装、钉子鞋和使用能撞击产生火花的工具操作,严禁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

2、充装液化气的厂房和液化气瓶仓库,应满足《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1993)的要求。

3、液化气站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车间和液化气瓶仓库的地面采取防静电措施,并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施。

4、机动车进入液化气站必须佩带合格的阻火器,汽车槽车停稳后,应采取防滑动措施固定就位,并将启动钥匙交由充装人员或门卫代管。当罐车充满卸除连接管线后,要等可燃气体完全扩散,才能启动车辆,以免因过早发动引发火灾事故。

5、液化气充装前,必须按危险化学品装车装瓶查验要求,对液化气槽车、气瓶进行检查和处理。没有合格证、表示不清、消防安全设施配备不全、检测过期及配件损坏、不全、漏气的槽车、气瓶,一律不准充装。

6、液化气槽车充装前,车体应与装卸管线、站台、衡量器、贮罐等进行良好的金属连接并接地,防止静电积聚放电。

7、液化气站内,严禁液化气槽车防空和处理气瓶的余气及残液,需要排放余气或处理残液,到指定地点,不准随意乱倒、乱放。

8、液化气充装时,应按《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1993)、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控制指标进行,严禁超压、超量充装等违章操作。

9、装卸液化气瓶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滚动、倒置或暴晒。

10、使用气瓶的用户,严禁火烤、倒装或拆修气瓶。如果发现气瓶阀门失灵,要及时送液化气站修理,使用液化气的厨房要整洁,不准在炉灶旁堆放易燃物。气瓶与炉盘间距不得小于1米,防止高温物质破坏液化气塑料导管。

11、为确保液化气的安全使用,必须做到“三先三后”和“八不准”。

a、先检查后使用,先点火后开气,先关阀后熄火。

b、不准倒凝缩油,不准给瓶加温,不准将瓶倒置,不准将瓶暴晒,不准将瓶烘烤、不准小孩点火、不准着火离开、不准任意拆卸部件。

12、液化气槽车、气瓶管理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定期将槽车、气瓶进行送检,逾期不检测的槽车、气瓶,禁止充装使用。

13、气瓶充装站应设专人对液化气充装和使用进行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四、监督、检查与考核

对液化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的检查,按照“任务、责任、落实”工作要求予以考核。

五、液化石油气理化常数(分子组成)

第7篇 气瓶充装站安全管理规定

1、气瓶充装站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充装许可证书;

2、充装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作业证书方可从事充装工作;

3、充装站应设置站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气瓶收发员、气瓶检查员、气瓶充装操作员、气瓶维护、气瓶装卸、押运等人员;

4、主要从事气瓶充装、气瓶收发、气瓶运输、气瓶储存、气瓶档案、气瓶使用等管理,并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培训和指导,提供安全服务;

5、建立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不得使用充装安全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站的气瓶;

6、气瓶充装站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其它人员无权干涉其充装工作;

7、人员、气瓶、车辆进出充装站,必须履行登记制度,保障人员、车辆不得携带火种、易燃物品进站,防止非本站人员、车辆未经许可进度充装站;

8、充装场地、贮槽区域严禁烟火、油脂及堆放易燃物品,在设备维修过程中,确需明火作业的,应报消防、安全部门采取监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9、负责本站范围内的设备保养、安全设施、充装场地的管理;

10、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条例、规定、规程。

第8篇 某气瓶充装站安全管理规定

1、气瓶充装站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充装许可证书;

2、充装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作业证书方可从事充装工作;

3、充装站应设置站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气瓶收发员、气瓶检查员、气瓶充装操作员、气瓶维护、气瓶装卸、押运等人员;

4、主要从事气瓶充装、气瓶收发、气瓶运输、气瓶储存、气瓶档案、气瓶使用等管理,并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培训和指导,提供安全服务;

5、建立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不得使用充装安全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站的气瓶;

6、气瓶充装站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其它人员无权干涉其充装工作;

7、人员、气瓶、车辆进出充装站,必须履行登记制度,保障人员、车辆不得携带火种、易燃物品进站,防止非本站人员、车辆未经许可进度充装站;

8、充装场地、贮槽区域严禁烟火、油脂及堆放易燃物品,在设备维修过程中,确需明火作业的,应报消防、安全部门采取监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9、负责本站范围内的设备保养、安全设施、充装场地的管理;

10、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条例、规定、规程。

第9篇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及换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石油气(lpg)充装站及换气站,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 充装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申请办理充装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安全组织

(一)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负责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气站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二) 气站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三)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

第四条 安全教育

(一) 气站员工应经安全、消防和充装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 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和考评。

(三) 在气站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前,气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 安全措施

(一) 气站内应设置“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

(1)严禁在站内吸烟,携带烟火及酒类;

(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拉气;

(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

(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严禁闲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

(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充装设备;

(10)严禁驾驶员远离拉气车辆。

(二)气站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

(三)充装换气合建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拉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

(四)遇有高强闪电、雷雨天气及其他意外情况时,应停止卸气、充气作业。

第六条 气站用火应按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电气管理

(一)用电管理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2.电气设备、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应紧密牢固,无腐蚀,符合防爆要求;

3.对气泵内部的电气密封应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4.气站的安全用电应符合有关规定,气站防爆区域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临时用电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5.气站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二)防雷、防静电规定。

1.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线、跨接线、接地装置电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2.定期检查气泵、高压胶管及卸气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3.气站的防静电工作应符合本制度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安全检查

(一)气站的安全检查应坚持自查和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

1.安全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2.气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气站主管部门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气站进行安全检查。

(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和基础资料管理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组织整改;气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在整改未完成前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九条 消防管理

(一)站长是防火第一责任人,每个员工都是义务消防队员,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疏散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二)气站应制定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

1.应急组织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气罐数量、容积,机泵数量;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外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三)气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1.气站应按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设置灭火器材;

2.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养护,定期换药,并有检查、保养和更换记录。

第十条 事故管理按照股份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10篇 石油气充装站换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石油气(lpg)充装站及换气站,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 充装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申请办理充装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安全组织

(一)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负责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气站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二) 气站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三)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

第四条 安全教育

(一)气站员工应经安全、消防和充装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和考评。

(三)在气站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前,气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 安全措施

(一) 气站内应设置“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

(1)严禁在站内吸烟,携带烟火及酒类;

(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拉气;

(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

(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严禁闲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

(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充装设备;

(10)严禁驾驶员远离拉气车辆。

(二)气站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

(三)充装换气合建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拉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

(四)遇有高强闪电、雷雨天气及其他意外情况时,应停止卸气、充气作业。

第六条 气站用火应按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电气管理

(一)用电管理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2.电气设备、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应紧密牢固,无腐蚀,符合防爆要求;

3.对气泵内部的电气密封应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4.气站的安全用电应符合有关规定,气站防爆区域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临时用电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5.气站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二)防雷、防静电规定。

1.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线、跨接线、接地装置电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2.定期检查气泵、高压胶管及卸气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3.气站的防静电工作应符合本制度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安全检查

(一)气站的安全检查应坚持自查和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

1.安全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2.气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气站主管部门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气站进行安全检查。

(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和基础资料管理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组织整改;气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在整改未完成前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九条 消防管理

(一)站长是防火第一责任人,每个员工都是义务消防队员,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疏散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二)气站应制定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

1.应急组织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气罐数量、容积,机泵数量;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外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三)气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1.气站应按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设置灭火器材;

2.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养护,定期换药,并有检查、保养和更换记录。

第十条 事故管理按照股份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管理

(一)储罐的设计、制造、选用、验收和使用均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二)储罐的使用和检验应严格执行国家《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首次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检查符合一、二级压力容器等级的,以后每6年检查1次;检查符合三级压力容器的,以后每3年检查1次。

第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管理

(一)气站气瓶宜采用同一种规格的气瓶;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应选用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产品;

(三)气瓶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要求定期送检,以保证钢瓶安全,严禁使用过期未检钢瓶;

(四) 所有在充装站充装的气瓶必须注册登记,并且签订产权转移合同。

第十三条 压缩机、泵的管理

(一)压缩机的固定应牢固可靠,避免其振动影响其他设备。

(二)定时巡检时应检查机泵的声音、振动、压力、温升有无异常。

(三)经常检查机泵润滑系统,定期加注润滑油。电机、泵每2个月加注1次润滑脂,每半年化验1次压缩机油,不符合要求立即更换。特殊情况下应随时安排化验检查,及时依据检查情况决定是否更换.

(四) 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压缩机的气门组件检查。

第十四条 管线

(一)管道的使用和检验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二) 敷设管道的管沟应用砂子填实;管沟进入建筑物、构筑物、防火堤或机泵底部,应密封;

(三) 定期检查管线各部件的连接部位,应保持密封良好,无渗漏。

第十五条 液化气泵

(一)应定期检查密封面,确保无渗漏。

(二)气泵须具有紧急切断、安全回流等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充装枪的气嘴应具有自封功能。

(三)气泵的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保证气泵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阀门及安全附件

(一)阀门应定期进行养护,保持启闭灵活,无渗漏现象。

(二)紧急切断阀应每月进行一次校验,卸压后应在3s内关闭阀门,保证在紧急状态时发挥作用。

(三)储气罐、管道、压缩机和气泵上的安全附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压力表、温度计每半年1次;流量计每半年1次;液位计应在每次开罐检查时进行1次校验;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1次。

第十七条 设备检修维护

(一)气站应配备设备管理人员,认真执行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二)气站应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做好运行和检修记录,建立完整的设备、管道技术档案。

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十八条 接卸气作业

(一)认真查验送货单据,核对品名、数量、质量化验和进气储罐位号,严禁腐蚀介质超标的气体卸入储罐。

(二)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卸气作业。

(三) 送气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熄火,用木塞固定车轮,并将车钥匙交操作员暂时保管。

(四)接卸气时,须先接临时接地线,确认气、液相软管上截止阀(球阀)处于关闭状态,再连接卸气管。槽车卸液设备应由送气方操作;

(五) 卸气期间,操作员应现场监护,随时检查压力、温度和液位,液化石油气储气罐液量不应超过储气罐容积的85%。

(六)送气司机不应离开作业现场,装卸气时不得清扫、维修车辆。

(七)卸气结束后,由操作员拆卸输气管、临时接地线,检查无误后,送气车辆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九条 充装作业

(一) 严禁为无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证的气瓶充气。严禁为非液化石油气气瓶充气。

(二)作业时每台气泵至少应有一名操作人员,操作人员不能同时操作两把充装枪作业。

(三)操作人员应站侧面引导车辆进站,车辆应停在标有明显标识的指定位置。

(四)车辆停稳后,操作员应监督司机拉紧手刹,引擎熄火,取下车钥匙,离开驾驶室。

(五)充装前,操作员应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查看其是否在使用期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在出液管路和回流管路上的阀门全部打开后,气泵方可启动。气泵旁通管路上的调节阀(或安全回流阀)不应关闭。

(七)作业时充气胶(软)管不应交叉或绕过其他设备;

(八) 液化石油气气瓶内部压力过高无法加气时,应连接气相回流管泄压,不应现场放空排气。

(九)充气过程中,应注意监视计量仪表。液化石油气液量不应超重,不足则应补气。

(十)充气期间,操作人中不应离开现场,严禁非操作人员自己主动充装。

(十一)充气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如车辆或设备泄漏)应立即停止作业;

(十二)充气结束,关闭充装气枪、储气瓶阀、卸下充装气枪,核准充气数量,并确认无漏气现象封口后,装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原石油勘探局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11篇 液氨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公司危险化学品液氨销售充装的安全管理,确保液氨销售充装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充装人员必须经过公司安全部门的安全技术、防护知识培训教育,能正确使用防护器具,能熟练掌握液氨充装操作技术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能从事液氨的充装工作。

2、充装人员在液氨充装前,应与槽车驾驶员联系,索取有关槽车充装有效证件的基本情况,以便充装时掌握和按规定进行充装控制。

3、充装人员要对每辆槽车进行充装前的安全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充装:①、槽车超期未作检验者;②、槽车标识不清楚者;③、槽车首次充装罐内介质不清楚或罐内压力低于0.05mpa者;④、槽车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者;⑤、司机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者。

4、充装人员应按每辆槽车规定的最大允许充装量进行充装,最大允许充装量(吨)=槽车容积(m3)×重量充装系数0.53;或按槽车液位高度指标仪表进行充装控制,液位充装高度严格控制在“红线区”以下,严禁超量充装。

5、液氨充装过程中,充装人员、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充装现场,槽车应熄火,刹车应稳固,严禁充装过程中启动,以免车辆滑行拉断充装管而发生液氨泄漏事故。

6、液氨槽车进公司前,必须在门卫处装好阻火器,充装现场周围严禁动火作业,禁带火种。

7、液氨槽车在充装时,发现液氨充装臂有裂缝、接头泄漏,应立即停止充装,关闭充装岗位与液氨槽车之间各相关阀门;槽车驾驶员应立即关闭气液相紧急切断装置,同时开启事故喷淋装置,稀释泄漏氨气。

8、为防止液氨泄漏事故扩大,液氨槽车严禁启动,液氨充装操作人员立即开启充装臂喷淋装置,并用消防水枪直射泄漏处,并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安全消防环保科,并启动《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事故抢险。

9、液氨槽车充装结束后,充装人员应及时收集充装量,并按《液氨充装登记台帐》的内容如实填写充装记录,不得弄虚作假或无故不填。

10、充装人员应严格执行充装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液氨充装臂的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断提高充装水平;严格控制液氨槽车的最大允许充装量,严禁超限充装;槽车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干预充装人员的正常充装工作。

11、轮班调度和公司安全值班人员,要加强充装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密切配合充装人员搞好液氨销售充装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充装行为。凡违反本规定者,将按公司《安全环保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第12篇 液氯充装及钢瓶、槽车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特殊工种的安全管理,确保液氯充装过程中钢瓶使用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工作程序

3. 门卫登记

液氯瓶车及槽车进入公司,必须按公司规定规范安装阻火器,严禁超车、超速行驶。

4.开具计划单的审核程序

4.1计划员在开具计划单前对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安全告知,并认真填写《相关方安全告知登记表》,并告知购货单位人员严禁私自装车以及无关操作,以规范其在公司内的行为。

4.2计划员在开具计划单前要认真查验提货单位以下资质和要求,并填写《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

4.2.1购货单位的资质。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4.2.2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4.2.3运输车辆的资质。具备:①机动车辆行使证;②与核准经营范围一致的《道路运输证》;③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使证照片一致;④《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使证标注的载质量一致;⑤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行使证核定载重量。

4.2.4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具备①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②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4.2.5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运输车辆、罐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车顶应有三角形黄色危险品标识的顶灯。

4.2.6开具计划单前还要查验公安部门出具其他凭证:是液氯的还要检查其:①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②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4.3缺少上述任何一种证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开具计划单。

5.液氯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规定

5.1液氯车辆进厂后必须停放在规定的《液氯车辆专用停车场》内,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2接到通知需要装车时开车到包装现场,装车完毕后立即驶离充装现场。

6.检验钢瓶、槽车

6.1验瓶

6.1.1钢瓶由专门验瓶人员进行检验。

6.1.2钢瓶检验人员必须对客户的待充钢瓶逐只检验。

6.1.3钢瓶吊下后方可进行检验。

6.1.4检验分为两级:

6.1.4.1一级检验为外观检查,包括以下内容:最近一次打压时间必须在两年之内、外表的腐蚀情况、针型阀和安全堵是否齐全完好、鉴别瓶内气体性质。

6.1.4.2二级检验为检验瓶内余氯纯度,须符合《工艺安全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要求。

6.1.4.3检查钢瓶安全帽和小六角帽是否齐全,是否有防震圈,钢瓶缺少配件应详细填写记录,并及时通知营销公司领导。

6.1.4.4 目测钢瓶,瓶体严重变形、外表腐蚀严重、漆色改变的要做好标记,并与合格钢瓶分开放置。

6.1.4.5钢瓶检验人员必须对检验的钢瓶及槽车贴标签进行标识并做好记录,对未贴标签或记录不全的一经发现罚款20元/瓶。钢瓶及槽车充装人员在充装完毕之后,马上贴上充装标签和安全标签,注明充装数量、充装人、充装时间等相关信息。一经发现不按照要求及时粘贴罚款20元/瓶。

6.1.5钢瓶检验人员负责检验器具的日常维护。

6.1.6不合格钢瓶吊至不合格钢瓶贮存区或通知让客户拉回。

6.1.7不合格钢瓶处理由营销公司负责联系客户拉回或者进行其他处理,并确保现场存放的钢瓶安全可靠。

6.2装载前槽车查验

6.2.1液氯包装人员应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严格按照《工艺安全操作规程》或者物品标明的装车方法进行,确保装车过程中操作安全。

6.2.2装载前,液氯验货人员须查验运输车辆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槽车外观检验及槽车储槽检验证明,准确掌握液氯槽车的充装、使用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液氯验货人员认真填写槽车检验记录台帐,达不到相关安全要求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

第13篇 空分低温液体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一、 对槽车的检查内容

1.对用户汽车槽车随车必带的证件和资料进行检查,检查项目为

1.1.汽车槽车使用证。

1.2.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槽车准驾证。

1.3.押运员证。

1.4.汽车槽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1.5.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

2.对用户汽车槽车的安全附件,消防 设施进行检查。检查项目为

2.1.充装设备、管道、车载防静电是否接地正常

2.2.充装车辆配套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爆破片、液位计等)应完好

2.3.车载灭火器是否齐全,放在规定位置且能完好使用(至少车辆两侧各一具,驾驶室内一具)。

2.4.易燃液体充装过程中不得使用黑色金属工器具,充装机具应装有防止产生火花防护装置(液氧充装时应使用相应的铜金属工具)。

3.对用户汽车槽车的漆色、字样、标志进行检查。检查项目为

3.1.罐体颜色

3.2.字样、字迹

3.3.环形色带

3.4. 图形标志

3.5.危险品标志

4.严格执行“七不充装”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充装单位不得充装:

4.1.汽车槽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4.2.汽车槽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3.汽车槽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规定的。

4.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的

4.5.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槽车,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已投入使用的不能判明上次充装介质的

4.6.余压不符合规定的。

4.7.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的。

二、做好充装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安全充装创造良好的环境。

1.汽车槽车安检合格后,应按指定路线,低速行驶进入充装工位

2.汽车槽车进行工位后,发动机必须熄火,并使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的应加防滑块。车辆阻火器规范完好,并打到阻火位置

3.封闭四周道路并挂警示牌,禁止任何机动车辆通行。

4.挂接专用安全接地线。

5.充装现场及槽车操作箱不得有易燃 易爆物品。

6.连接充装尾气排放装置对罐内余气进行回收。不能回收的。应采用高空放散,不得对地排放。

7.用四氯化碳对阀门接头、软管进行 清洗脱脂。

8.连接充装软管时,严禁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

9.充装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护用品。

10.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充装作业:

10.1.遇有雷雨天气时;

10.2.附近有明火时;

10.3.附近有检修作业时;

10.4.空分排放液氧时;

10.5.罐内压力异常时;

10.6.夜间照明不良时;

三.实施全过程安全监控,确保充装作业安全无事故

1.充装人员、司运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离开现场。

2.充装操作必须缓慢进行,充液管线冷却要缓慢均匀。

3.充装期间,汽车发动机不得起动,不得进行车辆检修,不得使用对讲机、手机等。

4.充装人员要经常观察罐内压力,检查各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5.汽车槽车充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充装量。

6.充装结束后要及时关闭充液阀门, 排放管内残液、余压,拆除连接软管。

7.确认现场空气中含氧量合格后,方准汽车槽车离开。

8.认真做好充装记录,记录要真实准确,有追溯性。

第14篇 低温液体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内容 2

2.1.充装流程 2

2.2.规定和要求 2

2.3.液体质量 7

2.4. 其它 7

第一章 总则

1.1 加强对低温液体灌装、司磅过程的规范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优质服务的液体灌装和司磅程序,更好的树立对外窗口的良好形象。

1.2适用范围:杭氧气体中心所辖气体公司低温液体灌装岗位、司磅岗位和充装区域。

第二章 内容

2.1.充装流程

液体槽车通过公司门卫准入检查后自大门进入,并按规定的路线行驶至指定的泄压区,泄压后经地中衡过磅,然后再充装。灌装结束过磅后从大门离开。

所有液体槽车在充装前都必须到指定的停车场进行登记。

公司门卫负责检查准运证。

槽车司乘人员在过磅前接受检查。

液体槽车在充装前接受安全设施检查。

在充装过程中,充装现场、槽车及司乘人员接受安全监督检查。

司磅人员负责与停车场联系。

运行班长负责与销售人员联系。

2.2.规定和要求

公司与客户必须签订“低温液体安全灌装承诺书”,承诺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方可进入公司充装低温液体。

充装和司磅岗位人员贯彻执行公司对液体充装的安全生产指令和要求,全面具体负责装置界区内所有低温液体充装和司磅的操作和安全。

充装岗位人员必须通过有关低温液体特性、充装规定和充装操作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在岗期间要随时接受公司有关安全、技术人员的检查、考核,并有责任提醒、告知外来人员有关安全事项。

低温液体应引到专门设施内排放.如需直排应对地面、设施采取防护措施.

在充装或排放低温液体时,应配戴必要的防护用品、用具,要预防因阀门填料泄漏,软管连接不严等导致液体喷溅。开启阀门应缓慢。

在氩、氮排放处要预防因局部空间氧含量减少而引起窒息。

液氧蒸发成气氧时能被衣服等织物吸附,应在空气流通处通风置换。

严禁液氧与可燃物质接触。

在充装液氧和处理接触液氧的设施时,不得穿戴被油脂沾污的工作服和个人防护装备。凡被油脂沾污过的衣服和防护用品必须更换;不得穿有静电效应的化纤服装;不得穿有钉鞋。

储罐和槽车的充满率不得大于95%,严禁过量充装。

纯度低于产品指标时严禁充装,并查明原因。

阀门开关不动时应采取措施,严禁用力扳动。

储罐出现不正常升压,外部出现冷凝迹象或结霜时,应停止充罐,查明原因。

低温液体管道两端阀门关闭时,应先排尽管内液体。

怀疑压力表、液位计指示不准、安全阀整定压力不符合工艺要求时,应及时检查、校对。

在充装槽车时,应防止气体或液体倒回储罐内。

较长时间储存液氧时,应按时分析碳氢化合物含量。

外来液体灌装设备,必须具备经有关劳动部门检验和相关部门审验的相关证件。液体槽车必须有固定合格的驾驶人员和槽车押运员,并经过低温液体充装操作培训。

所有槽车应在规定的停车场等候,不得停靠在公司的道路上。

客户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规定,进入灌装现场要服从充装岗位人员的安全管理,对于违反公司安全规定的行为,公司安全人员和岗位人员将责令其纠正。

变更充装介质的槽罐要进行评估,在经过审核后,再做相关的置换和分析工作。变更充装介质仅局限于液氧、液氮、液氩。

槽车驶上地�前速度要控制在5 公里/小时以下。

司磅岗位人员必须对进入现场的槽车按发货单核对车号、吨位、灌装介质,填写确认表。充装岗位检查槽车安全设施,填写确认表。

公司内所有充装接口全部为cga 接头,在没有车辆充装时,以加锁方式防止未经许可的使用,且灌装现场不放置软管。

对于cga 接头液体槽车,可使用随车携带cga-cgb软管进行充装。

对于非cga 接头的液体槽车,如果是经登记确认(固定介质)的长期来公司充装车辆,准予使用随车cga-cgb 软管进行灌装。

对于临时用户槽车,经销售人员及灌装管理人员对槽车介质进行确认无误后,在办理软管(或过渡接头)借用登记手续后,才能进行充装。

充装岗位人员按照运行要求,安排槽车充装位置,熄火、拉手刹,充装岗位人员督促驾驶员用滑动块将槽车固定。停车后驾驶员将车钥匙交充装岗位人员保管。

所有充装槽车,必须经过以车钥匙换取接头开锁钥匙的过程才能进行灌装,灌装完毕后,以开接头锁钥匙换取车钥匙方能启动汽车。

槽车上的阀门和连接金属软管由槽车押运员负责,押运员在槽车泄压后将软管连接至充装阀门接口。槽车溢流阀必须开启,增压阀必须关闭。

充装阀门由充装岗位人员负责打开,充装泵由充装岗位人员操作。打开阀门前检查车辆的泄压情况和金属软管的连接状态,打开阀门后检查泄漏等情况,观察液体的充装过程是否正常,充装过程中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

充装岗位人员在启动液氧、液氮、液氩装车泵前应首先确认液氧、液氮、液氩泵是否在线运行,还要确认有否液化氧、液化氮进入大槽。

在整个充装过程中,不得用金属工具敲打阀门、管道,充装槽车上要自备金属软管、脱脂兼容工具及消防器材。必须穿戴合格的ppe。

充装量按槽车允许量,不得超载。充装结束时岗位人员停泵,关闭液体充装阀。岗位人员在关闭液体充装阀门、确认无泄漏后,监督客户单位押运人员卸下充装软管,静置5 分钟以上,方可拿回汽车钥匙启动汽车发动机离开。

严禁灌装岗位人员及槽车司机、押运员在现场吸烟、喝酒。

严禁现场用水冲洗车辆,现场不得检修车辆、不得乱倒垃圾和油脂类物品。

槽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充装:

槽车安全设施不灵,无阻火器,无静电接地,无消防器材;

槽车属首次充装液氧且无脱脂合格证明;

压力容器使用证过期的;

上次充装介质不明的;

变更充装介质没有得到销售、生产主管或相关技术人员批准的;

司机或押运员有酗酒状态的;

槽车上没有押运员的,或没有押运证的;

槽车内压力过高。

现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进行低温液体充装:

现场有检修、动火项目;

液氧(氮)储槽、液氧(氮)泵处于生产紧急情况过程中;

雷雨等恶劣天气;

高温期间、周边生产装置停车排放物料或公司明令禁止灌装液体期间;

储槽液位降至规定最低液位时。

司磅规定:

空车过磅前必须在指定区域泄压,余压不超过0.15mpa;

槽车停放位置正确;

空车过磅驾驶室内不得留人,地磅上不得留有杂物;

客户无发货单、证照不齐、无生产区通行证,或发货单据的日期、充装介质、充装吨位、车牌号等与实际不符;

电脑不能正常工作时,只有经运行经理同意后,有运行班长和司磅人员一起进行人工计量。

司磅岗位不得擅自更改车号。充装岗位不得擅自增加发货单以上量,不得擅自变更充装介质。

2.3.液体质量

出库液体质量以液体充装阀前为界,提供的液体产品质量分析单即为充装阀前的液体质量。

2.4. 其它

灌装岗位操作人员要自律,树立良好的公司窗口形象。

第15篇 气瓶检查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1) 充装前应对车用气瓶进行外观检查,若有受损不得充装。

2) 检查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气瓶检定合格证,气瓶与合格证不符不予充装。

3) 若充装部位和气瓶不在同一位置,则应保持气瓶安装所处位置的通风良好性。

4) 车用气瓶无剩余压力不予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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