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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闭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3-01-24 热度:58

密闭管理规定

第1篇 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管理规定

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进一步加强通风设施管理的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管理,保证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职责划分

第一条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是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的组织单位。参加验收的单位有:救护消防大队、通风管理部、相关矿井。

第二条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救护消防大队将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纳入日常工作中。

(一)上湾中队负责组织上湾煤矿、哈拉沟煤矿、大柳塔煤矿、补连塔煤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工作。

(二)布尔台中队负责组织布尔台煤矿、寸草塔煤矿、寸草塔二矿、柳塔矿、乌兰木伦矿、石圪台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工作。

(三)东胜中队负责组织万利一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工作。

(四)锦界中队负责组织锦界煤矿、榆家梁煤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工作。

(五)保德中队负责组织保德煤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范围

第三条验收范围:各矿井永久防火密闭及永久防爆密闭的竣工验收。

永久防火密闭为盘区、综采工作面采终封闭(辅回撤通道需要使用时,主、辅回撤通道间的联巷封闭)时施工的密闭。

永久防爆密闭为旺(房)采工作面采终封闭、与矿井周边小窑贯通(连通)点隔离封闭时施工的密闭。

第三章验收程序

第四条每月25日前,各矿井向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救护消防大队和通风管理部提交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的下月永久防火、防爆密闭施工计划。

第五条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施工完毕,由矿总工程师按设计要求及时组织自验。具备验收条件后,矿通风管理部门向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所属服务中队提报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申请表(同时附经审批后的密闭设计施工图)。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自接到申请后,按竣工验收申请表的要求,2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申请具体内容见:《神东煤炭集团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申请表》。

神东煤炭集团

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时间:年 月 日

申请密闭名称申请验收时间
对需验收密闭的简单内容说明1、密闭位置及用途:

2、密闭技术要求、施工说明:

施工单位意见
矿通风管理部门
矿安管办
矿通风副总工程师
矿总工程师
安监局救护消防

大队意见

年月日
第六条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内容主要包含:设计施工图;施工联系书;工程质量:包括掏槽、砌筑、充填、封顶、抹面及其它隐蔽工程;材料质量:包括机砖、水泥、高分子材料是否合格(是否有合格证,是否来自正常渠道);黄土、沙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施工监理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竣工验收申请表等。详见《神东煤炭集团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表》。

神东煤炭集团

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表

密闭名称密闭编号
密闭地点密闭用途
验收内容验收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资料验收1、密闭施工设计图
2、任务联系书
3、各类现场施工、隐蔽工程记录
4、自检自验记录
5、其它记录文件及竣工验收申请表
6、密闭规格:

密闭厚度:顶槽深度:

帮槽深度:底槽深度:

7、密闭结构:

内墙厚度:

外墙厚度:

充填层厚度:

8、黄土/生石灰充填高度:
9、黄土/生石灰充填厚度:
10、密闭材料:
现场验收1、抹面厚度:
2、裙边宽度:
3、观测孔设置情况:
4、反水孔设置情况:
5、措施孔设置情况:
6、栅栏设置情况:
7、警标设置情况:
密闭位置

示意图

验收意见
验收人员签字验收时间:

第七条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经验收合格后,挂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签发的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合格牌。

永久密闭验收合格牌由各矿比照“矿井密闭说明牌”的规格尺寸、材质制作。内容见样板。

安监局救护消防大队

永久密闭验收合格牌

密闭名称密闭编号
密闭地点密闭用途
验收时间验收

负责人

验收人员
第四章台账管理

第八条经验收合格的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各矿井必须及时填绘在通风系统图上,建立验收台账,每月汇总一次验收台账。

第九条神东煤炭集团通风管理部、安监局救护消防大队及中队建立全公司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及统计台账,进行归档管理,每月进行一次汇总。

第五章归档管理

第十条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后,资料必须归档管理,矿每月及时由专人报送矿内通风部门、矿档案室、通风管理部、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及所在服务区域中队、神东煤炭集团公司档案室一份。

第六章责任追究

各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实行终身负责制。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必须责任到人,彻底杜绝因永久防火、防爆密闭施工质量问题,而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未按规定进行设计的,给予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1000元罚款;设计未经审核、审批的,给予矿通风副总工程师1000元罚款,给予矿总工程师800元罚款。

各矿井通风管理部门未向施工单位下达施工联系书、明确施工要求的,给予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各矿井未按施工设计进行施工的,给予施工单位负责人2000元罚款,并责令返工。

第十三条各矿井由于密闭施工过程中无人监理或监理不负责任,自验不负责任,造成密闭施工与设计不符、质量不合格的,给予监理800元罚款,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500元罚款,矿通风副总500元罚款,矿总工程师500元罚款,矿长800罚款,并通报批评,责令密闭返工。

第十四条发现一次使用不合格材料,罚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500元罚款,矿通风副总800元罚款,矿总工程师1000元罚款,矿长1500罚款,并通报批评,责令密闭返工。

第十五条物供中心必须提供密闭所需合格材料,发现一次提供不合格材料,罚物供中心负责人1500元,驻矿供应站负责人1000元。

第十六条各矿井通风管理部门未按时向通风管理部和公司救护消防大队提交经审批的下月永久防火、防爆密闭施工计划,给予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500元罚款,总工程师300元罚款。自验一周后,必须向公司救护消防大队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否则罚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500元,矿总工程师300元。

第十七条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接到密闭验收申请后,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给予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责任人1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规定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救护大队验收通知后,无故不参加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十九条各矿井通风管理部门未对验收合格后的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建立验收台账、进行归档管理的,给予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1000元罚款,并在月度本安考核中扣0.5分/道。

第二十条神东煤炭集团通风管理部、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及中队未对全公司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建立台账、进行归档管理的,给予责任人1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永久密闭未经安监局救护消防大队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入帐结算。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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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范围

为了加强对拆船过程中密闭舱室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拆船过程中的密闭舱室作业。

2.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88)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99)

《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规程》(gb16912-1997)

《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氧气橡胶软管》(gb2550-92)

《焊接及切割用橡胶软管乙炔橡胶软管》(gb2551-92)

3.术语定义

3.1密闭舱室(空间),是指有1~2个出入口所围成的空间,包括顶部敞开而深度大于1.2m、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或狭小舱室。

3.2密闭舱室作业,是指进入密闭、狭小舱室(空间)内的切割、清理作业(以下统称密闭舱室作业)。

4.能力和培训

4.1公司安全办、拆船车间相关人员必须经本程序培训。

4.2监护人必须经本程序培训,熟知作业场所的结构及环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识和方法。

4.3拆解劳务队作业员必须经本程序培训。

5.职能职责

5.1安全办负责密闭舱室的测氧测爆。

5.2拆船车间主管负责密闭舱室作业的许可审批。

5.3拆解劳务队负责人负责密闭舱室的作业。

6.工作程序/规定

6.1密闭舱室作业准备

6.1.1作业前必须对舱内、舱外、周边环境、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照明、电源线、氧、乙炔(或丙烷)软管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6.1.2在盛装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或长期封闭的)的密闭舱室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效通风置换,使用测氧测爆仪经检测合格后,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进入。需明火作业的必须达到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并经安全办批准,办理动火手续。

6.1.3进入密闭舱室作业前,拆解队负责人必须根据生产作业特点、内容认真进行安全教育,提出安全注意事项、防范措施和应急逃生措施。

6.1.4密闭舱室内平台如有水平孔,或因作业需要开的水平孔,应设防护围栏或临时防护盖,防止坠落。

6.1.5拆解劳务队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工作要求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2安全管理要求

6.2.1密闭舱室外,安排一名现场监护员,监护观察密闭舱室作业的情况,有权停止密闭舱室作业和撤出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必须听从现场监护员的指挥。

6.2.2凡进入密闭舱室作业,不论空间大小,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工作时,另一人不得离开,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员保持联系,作预防性保护。密闭舱室入口处必须设置明显得“舱内有人作业”的标志牌。

6.2.3作业前,应视情况对密闭舱室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第3篇 密闭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指导密闭作业场所安全作业,预防窒息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密闭场所、长期无通风或通风不畅通的场所。

3职责

3.1项目技术副经理负责制定密闭场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2项目部安全员、施工员负责人员的培训,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3项目部提供通风设备和自救设备以及通讯联络工具。

4工作程序

4.1项目技术副经理制定密闭场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a)作业场所部位、环境;

b)施工材料是否有毒;

c)通风及通讯联络措施;

d)应急抢救措施。

4.2 施工前,项目部安全员、施工员负责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的安全培训,人员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a)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防护措施;

b)自救方法;

c)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4.3项目部应根据施工场所的通风状况提供通风设备和自救设备以及通讯联络工具。

4.4建筑工程密闭作业场所施工安全预防措施主要有:

a)在人员进入前,应先对作业场所进行通风,稀释有毒有害气体或窒息性气体的浓度。作业期间应继续保持通风,通风时不得使用纯氧。通风过程中不得中断,如突然停电或通风机停止工作,必须立即退出。

b)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不能单独作业,空间外要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要配备对讲机,随时保持联络。

c)作业人员必须使用正压式呼吸器,使用有毒材料时,必须配备防毒面具和氧气袋。

d)作业人员分组轮流作业,在施工过程中如感不适,必须立即停止,退出吸取新鲜空气,如情况严重必须送医院治疗。

e)必须准备麻绳、氧气袋、担架、医护人员等应急措施。

f)使用防水涂料时,施工现场必须使用低压防爆照明,禁止明火、撞击火花、电气火花、静电等以免引起燃烧、爆炸。

g)作业要有值班领导、安全员,并配有电工、维修工,随时解决施工出现的问题,确保施工安全。

4.5应急抢救措施

4.5.1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组织救助。救助人员进行救助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其余施工人员亦应同时退出,待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后方可再次进入。

4.5.2抢救措施及方法见《医疗急救管理规定》。

第4篇 井下密闭构筑、日常维护检查及启封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加强新疆东银能源公司所属各矿密闭构筑、日常维护检查及启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新疆东银能源公司所属各生产、基建矿井。

第二章 密闭构筑及管理

一、密闭分类及构筑要求

1、按功能分为火区密闭及非火区密闭,其中:

(1)火区密闭指矿井因火灾隐患而构筑的密闭,包括较大面积或温度高的火区密闭、局部火区密闭和有自然发火征兆的密闭三种。

(2)非火区密闭指除火灾隐患外因其它原因构筑的密闭,包括,独头巷道超过6m 的,井下作业区域有毒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及时处理的等。

2、按种类分为临时密闭、永久密闭、防爆密闭,其中:

(1)采区及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的非火区密闭,必须按永久密闭质量标准施工;其它非火区密闭可按照临时密闭质量标准施工。

(2)火区密闭必须按具有防爆墙作用的永久密闭质量标准施工。

3、密闭施工前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要求,确保安全施工,专项设计及安全措施要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4、所有密闭施工前,要把设计及施工措施上报所属分公司及东银能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

5、密闭的构筑要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相关规定。施工地点要选择巷道支护完好及顶、帮良好处,密闭要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其中墙体密闭周边必须掏槽,并保证墙体平整无裂缝。如密闭内有水要设置反水池或反水管。

6、所有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注浆孔、注水孔)、测压孔等。

7、对防灭火重要的永久密闭施工时,提倡密闭中间注1--5 米厚的粉煤灰、黄泥浆或混凝土浇筑。

8、井下盲巷、老空巷道、报废巷道必须按永久密闭要求施工密闭。

9、密闭位置附近应力较大时,在密闭前、后要先进行锚杆、锚索、架棚等支护,再施工密闭。有条件的,施工完成后对密闭周边墙体(包括底板)进行注浆或注防灭火的高分子材料,防止漏风。

10、密闭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砖墙应抹面(每平方米凸凹不超过10mm),打光压实;料石墙应勾缝,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保证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二、密闭的管理

1、临时停工的巷道,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拦并悬挂“严禁入内”警示牌。

2、因停电或其它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临时停风巷道。必须立即撤出人员至新鲜风流中,对巷道的供电的馈电开关手把打到“零”位,并悬挂“严禁送电”的警示牌。并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悬挂“严禁入内”警示牌。

3、停工时间需要超过20天以上的巷道,巷道停工后24小时内必须施工密闭。

4、密闭前必须按规定悬挂管理牌板、警标和设置栅栏。说明牌应注明:地点、砌筑日期、材料、砌筑厚度、面积、施工负责人等;检查牌上数据应填写齐全,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氧气浓度、温度、压差、日期、检查人等。

5、施工密闭或栅栏前必须将延伸到密闭以里的刮板运输机、风管、水管、风筒、动力电缆、信号电缆、道轨、铁丝等物件全部撤出(束管监测的束管除外) 。

6、施工密闭位置的巷道是锚网支护的,在施工位置处要把周边的锚网剪断,不能里外相连。

7、永久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等现象。

8、永久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9、所属各矿要完善密闭管理的相关资料,密闭施工、跟班干部及验收台账、通风系统图纸,火区管理台账、火区关系位置图纸,密闭观测检查记录表等。

10、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观测检查矿井密闭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密闭要及时汇报并进行维护。

11、各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防副总工程师、安全副总工程师每月中的每周要有一个亲临现场检查井下所有密闭的情况,检查的情况要存档备查。

第三章 密闭启封

一、密闭启封执行申请审批制度。密闭启封按照分级上报审批制度,其中火区密闭启封时,同诚公司所属各矿上报同诚公司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审批后的措施必须上报东银能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其它各矿上报东银能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非火区密闭启封,上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批通过,同诚公司所属各矿上报同诚公司备案,其它各矿上报东银能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备案后方可施工。

二、《矿井密闭启封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及贯彻学习

1、矿井密闭启封前必须编制《矿井密闭启封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施工区队、通防科室、安全科室及矿井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审批后组织相关人员贯彻学习并签字,熟练掌握与启封相关操作技术、操作要求。规范有序的开展密闭启封工作。

2、《矿井密闭启封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要明确地面总指挥和现场组织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要明确所有参加人员的责任划分、启封方法、影响范围、通风方法、有毒有害气体排放路线、施工工具、相关安全措施、贯彻学习、设备材料、应急救援预案等。

三、启封前侦查

1、侦查工作必须由救护队员严格按照《煤矿救护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

2、必须全面检查一遍密闭墙的严密性及周边区域顶板支护情况及密闭内有毒有害气体情况。

3、火区密闭启封条件:

(1)火区温度下降至 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地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2)火区内的氧气浓度降低到5.0%以下。

(3)火区内空气中不含乙炔(c2h2)、乙烯(c2h4),一氧化碳(co)在封闭期间内逐步下降,稳定在0.001%以下。

(4)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 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5)以上四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 个月以上。

4、侦查路线应选择最短的、畅通的,具体的启封方法应根据侦查结果选定。

5、气体取样在大气压稳定或大气压下降期间在回风侧防火墙内取样,并以最大值为准。

6、水温取样以出水口中最大温度为准。

四、启封方法

1、火区启封

火区启封方法分为通风启封火区法和锁风启封火区法

(1)通风启封火区法

适用于井下局部封闭火区时,火区范围小、着火带附近无顶板大量垮塌,且火区内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界限等情况。

① 在地面总指挥统一指挥下,开展密闭启封工作。

② 启封前按措施要求通知调度室,撤出有害气体排放路线上的所有人员,按措施要求区域停电,在各个入口的安全地点设专人把守警戒。

③ 密闭启封前检查施工区域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及顶板支护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作业。

④由矿山救护队,在进风侧的密闭墙上用专用工具打开一个 0.1~0.25m2孔,使用工具时尽量用撬,减少冲击操作。

⑤小孔打开后,所有人员必须立即撤出到新鲜风流中,在密闭墙外用局部通风机供风,并严格控制回风流的有害气体浓度,供风 10min 后再由瓦检员检测空气中的瓦斯、二氧化碳及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

⑥当密闭墙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后,将风筒接至密闭墙内进行供风。供风时,先接一条风筒进行供风,供风约 10min 后,再由瓦检员检测空气中的瓦斯、二氧化碳及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待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均符合规程规定时,全部打开密闭墙。

⑦拆除密闭前,要将密闭向外10 米范围加强支护,再进行扩拆孔洞,拆除时严格遵循先上后下,由外向内,逐层拆除的原则。

⑧启封及拆除过程中发现有残火或有高温区,气体异常(含有 c2h2、c2h4,co 超标),立即撤出,并将原密闭重新进行封闭,做好记录。

⑨如发生突发情况,严格按照措施中应急救援预案避灾抢险。

(2)锁风启封火区法

适用于井下火区范围大、发火位置隐蔽难以确认火源是否完全熄灭,或有高瓦斯涌出的火区等。

① 启封前设置指挥部及应急救援中心,并按措施要求做好人员职责分工。

②启封前按要求通知调度室,撤出有害气体排放路线上的所有人员,按措施要求区域停电,在各个入口的安全地点设专人把守警戒。

② 启封前检查施工区域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及顶板支护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作业。

③ 新建密闭与原密闭之间,应尽可能地预留 5-6m 的空间,便于储备应急用的材料和提供较好的人员作业环境。

⑤救护队员进入新建的临时密闭,关好风门后,在原防火墙上打开便于人员通行的一个缺口,并悬挂好风帘遮住缺口,形成锁风室。防灭火墙拆下的材料必须靠巷帮堆放整齐,确保道路畅通。

⑥救护队员佩戴呼吸器进入原防火墙内,根据救护队员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井下火区和指挥中心保持联系能力及火区内的状况等因素,合理地进行侦查和选择下一道锁风密闭的建造位置。其中侦查内容包括:巷道支护安全有效情况、巷道环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温度、压力、密闭墙建造位置和构筑材料等。侦查工作必须谨慎全面,严禁单人行动,且火区内各个巷道都必须侦查。

⑦侦查结束后出来向指挥中心报告,由矿井总工程师综合分析侦查情况选定施工方案,如侦查中发现有残火或有高温区,气体异常(含有 c2h2、c2h4,co 超标),立即撤出,并将原密闭重新进行封闭,做好记录;如侦查结果一切正常选定下一道锁风密闭构筑位置及选用材料。

⑧当构筑好新的带风门密闭后,可撤除两道锁风密闭间的原防火墙,并打开第一道锁风密闭风门,开始向里逐渐接风筒适量供风,缓慢进行排放,要严格控制排放路线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防止浓度超限。

⑨启封区域瓦斯排放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实施全面洒水等预防降温措施。如此反复,直至火区全部启封完毕。在整个启封过程中,必须确保下一段被封闭的火区始终处于封闭隔离状态。

2、非火区密闭启封

①非火区密闭启封严格按照通风启封火区的方法组织施工;

②排放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要逐步排放,严禁“一风吹”,严格控制排放通道内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防止超限。

③密闭启封后要加强周围区域5m 范围内的支护,并及时进行气体检查。

④采煤工作面(或贯通巷道)启封,先在进风侧的密闭墙上用专用工具打开仅容一人通过的 0.1~0.25m2孔后,检测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浓度,如有害气体浓度不超标,则在从回风侧开一小孔后,利用矿井全压进行通风排放有害气体,然后再逐步扩拆密闭。

五、其它规定

1、密闭启封及有毒有害气体排放过程前要加强各类火源管理,特别是要加强机电设备维护检修检查,杜绝电气失爆现象。

2、扩拆密闭必须使用铜质工具,防止出现撞击火花。

3、在火区密闭启封工作完成后的 3天内,每班必须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气体温度和气体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4、密闭启封及有毒有害气体排放要严格按制度及措施执行,如不按规定上报所属公司及新疆东银能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矿井领导擅自批准施工,或不按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则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5、各矿要完善密闭启封的相关资料,注明密闭启封的时间、地点、密闭名称、编号、作业人员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设备材料管理

密闭施工及启封前,要在安全技术措施中编制设备材料表,施工前将所需设备材料准备到位,在现场统一整齐摆放,保障道路畅通及施工作业环境良好。如矿井没有启封所需的设备材料,要及时上报新疆东银能源公司,统筹安排,及时解决。

第五章 附则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新疆东银能源公司。

第5篇 __公司密闭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1.0目的:对进入密闭空间的作业方式进行控制,预防事故发生.

2.0职责:

2.1环境健康安全主任:批准作业人员进入密闭空间,制订紧急应急计划。

2.2作业人员:依本文件要求作业。

3.0作业方法:

3.1密闭空间指用来储存压缩压气、燃烧溶剂等的大型容器,以及地窖、集流井等。

3.2进入密闭空间的人员,必须经过此类知识的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人员。

3.3必须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作业人员先用仪器检测密闭空间空气(包括氧气浓度、气体爆炸浓度、空气毒性污染物浓度,检测时,不允许员工进入密闭空间。

3.4当测试密闭空间气不符合国家的相关法规时,不允许进入密闭空间,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时,作业人员填写《密闭空间作业申请书》交环境健康安全委员会主任批准。

3.5主任查阅相关法规规定,当答合条件时,可批准并签发许可证,主任制订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安全准则和紧急应急计划,作业人员认真阅读后方可。

3.6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安排联络沟通人员和联络方式。

3.7进入密闭空间作业人员,必须依据相关法规规定作业,作业人员应避免有害能源和物料的伤害,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佩戴防护用品。

3.8作业时,在密闭空间外设置标识牌,主任安排保安人员驻守,以防其它人员擅进。

4.0相关记录

4.1《密闭空间作业申请单》

第6篇 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保证船舶修理中密闭舱室涂装中无燃爆事故和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在修船舶密闭舱室的涂装作业,包括特种涂装作业。

3

名词解释

3.1

密闭舱室:指船舶上仅有1—2个人孔或道门,即进出口受限制的密闭、狭窄、通风不良的舱室或深度大于1.2m封闭和敞口的只允许单人进出的围截的通风不良舱室。

3.2

热工作业:仅指焊接、气割及能产生明火、火花或灼热工艺的作业。

3.3

特涂:指特种涂装作业,是指船舶的密闭舱室在特定的温度、湿度等特殊工艺条件下进行的涂装作业。

4

管理内容

4.1

有涂装作业的船舶应成立专门的安全组织机构(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组织机构图见附录)。

4.2

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必须由专门的有资质的特涂队伍实施。

4.3

涂装作业属特种作业,涂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项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4

所有上船的涂料、溶剂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作业许可制度要求,填写《化学制剂/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船审批证书》并经过审批方可上船。

4.4

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必须填写《密闭舱室油漆作业审批证书》提前申请和审批,经确认无不相容作业进行和经逐项严格安全检查符合作业条件方可进行。未经审批,禁止作业。

4.5

涂装作业前

4.5.1

涂装主管要对施工区域进行常规检查,确认距涂装作业舱室舱壁前后左右20米范围内(包括毗邻舱室)无明火作业和其他火源,对施工队的准备措施逐项进行检查,并经坞修车间安全员确认后,具备涂装作业条件,然后方可进行作业的审批及检查程序。若涂装施工区域20米外高处有热工作业且处在上风口位置,热工作业是否停止由安全主管决定。

4.5.2

涂装主管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交底时必须讲清楚使用的油漆的危险性、施工环境特点以及施工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要求,并对紧急情况下个人防护常识、中毒、窒息及其他伤害的急救知识、联络方式和救援措施进行教育、布置。交底人和接受交底的每个施工人员必须在交接记录上签名认可。

4.5.3

施工队伍应在油漆施工区域(距涂装作业舱室舱壁前后左右20米范围内)设置禁火区域,保证涂装舱室和其相邻舱室无热工作业(总管负责协调停止涂装作业禁火区域内不相容作业,并收回不相容作业审批单,涂装作业结束后,待测氧测爆合格后重新审批),并拉设红白警戒旗,设专人进行监护,在登船梯口或道门口设置涂装作业指示板,明确标注作业舱室、作业人员及人数、作业负责人、通风监护人、作业时间。坞修车间安全员对上述措施进行检查确认。

4.5.4

进入密闭舱室涂装人员个体防护必须符合防爆要求。严禁穿化纤工作服和有钉鞋,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易产生火花的金属器具、对讲机、手机、bp机、非防爆的手电等引火物进入涂装作业的警戒区内。

4.5.5

密闭舱室的脚手架应按特涂脚手架标准搭设和检验。

4.5.6

对喷涂作业的舱室,必须切断电源,并将舱室内的电源线清理出舱。

4.5.7

由总管组织相关主管对舱室内的各种管道进行分析、确认,并安排人员检查确认舱室内无敞口的管、阀或对敞口的管、阀及通往毗邻舱室的管、阀进行封堵。

4.5.8

在《密闭舱室油漆作业审批证书》上签字人员应对照本规定和《密闭舱室油漆作业审批证书》上审批细节认真检查,合格后才能签字,开始作业。

4.6

喷涂作业时

4.6.1

所有进入密闭舱室涂装的人员(包括监护人)应将本人的“进舱卡”挂在人孔或道门的“密闭舱室作业告示板”上。出舱后应及时取走本人的“进舱卡”。

4.6.2

所有进舱喷涂作业人员要佩戴通风面罩,相连的空气管应密封良好。

4.6.3

严禁涂装作业人员携带打火机、火柴、易产生火花的金属器具、对讲机、手机、bp机、非防爆的手电等引火物进入涂装作业的警戒区内。

4.6.4

密闭舱室涂装作业限定作业人员数量。每个舱的作业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5人,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9人。涂装作业时,应至少有两人以上共同操作。若作业场所过于狭小,仅能容纳单人操作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护。舱室预涂修补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20人(视舱容大小确定人数)。多人作业,必须拉开距离。

4.6.5

涂装作业时要保证密闭舱内有适宜的照明。喷涂作业统一使用防爆手电照明,坞修车间负责确保防爆手电的性能。严禁使用其它照明方式。

4.6.6

在高处进行油漆作业应挂好安全带。

4.6.7

涂装作业时喷漆泵必须接地良好。必须保证良好的通风,通风机应是防爆型的。施工单位应做好舱室通风设计,通风设计应符合公司通风工艺标准,应始终保证舱内的可燃气体含量在该种气体爆炸下限的10%以下,并设专人进行通风监护;安全主管必须对舱内含氧量跟踪检测,保证舱内含氧量在18%—21%之内。

4.6.8

作业过程中涂装主管和车间安全员应至少有1人在现场监护,施工队伍必须有安全员在现场监护。

4.6.9

涂装作业领班人员应负责每隔1—2小时安排喷涂作业人员轮换休息,防止中毒。

4.7

涂装作业中应急救援

4.7.1

抢救中毒人员:在这个过程中,抢救人员必须进入高浓度场所,所以,抢救人员的服装必须防静电;禁止使用手机、无线电对讲机;舱内与舱外联系用通讯绳;照明用防爆手提灯;防毒面具用空气呼吸器,但要做好空气呼吸器钢瓶的外部包裹,防止钢瓶与铁脚手架碰撞产生火星。抢救进入舱内的人员以三至四人为一组,进入时间不得超过45分钟,平时要进行环境熟悉和装备穿着的训练。

4.7.2

发生爆炸后抢救:因发生爆炸后,作业现场的可燃气体可能已不存在,但还应考虑防中毒问题,抢救人员在进入爆炸现场时应戴好空气呼吸器。救灾的顺序是:首先抢救受伤人员,再扑灭火灾。

4.8

涂装作业后

4.8.1

喷涂作业结束后,必须将喷枪、胶管等撤出舱外,并及时对工作场所进行清理,将剩余的涂料和溶剂及时送回仓库,将废弃物及时送到指定地点,不得随便乱放。

4.8.2

喷涂作业结束后涂装队伍要继续通风并设专人进行监护,待油漆表干后停风机半个小时通知安全主管测氧测爆,测氧测爆合格后施工队通风监护人方可撤离。未经测氧测爆合格,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密闭舱室。

4.9

本规定由安监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4.10

本规定自下发日起实行,原《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5

附录

船舶涂装作业安全组织机构图

附录:

第7篇 井下密闭构筑日常维护检查启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加强新疆东银能源公司所属各矿密闭构筑、日常维护检查及启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新疆东银能源公司所属各生产、基建矿井。

第二章 密闭构筑及管理

一、密闭分类及构筑要求

1、按功能分为火区密闭及非火区密闭,其中:

(1)火区密闭指矿井因火灾隐患而构筑的密闭,包括较大面积或温度高的火区密闭、局部火区密闭和有自然发火征兆的密闭三种。

(2)非火区密闭指除火灾隐患外因其它原因构筑的密闭,包括,独头巷道超过6m 的,井下作业区域有毒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及时处理的等。

2、按种类分为临时密闭、永久密闭、防爆密闭,其中:

(1)采区及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的非火区密闭,必须按永久密闭质量标准施工;其它非火区密闭可按照临时密闭质量标准施工。

(2)火区密闭必须按具有防爆墙作用的永久密闭质量标准施工。

3、密闭施工前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要求,确保安全施工,专项设计及安全措施要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4、所有密闭施工前,要把设计及施工措施上报所属分公司及东银能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

5、密闭的构筑要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相关规定。施工地点要选择巷道支护完好及顶、帮良好处,密闭要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其中墙体密闭周边必须掏槽,并保证墙体平整无裂缝。如密闭内有水要设置反水池或反水管。

6、所有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注浆孔、注水孔)、测压孔等。

7、对防灭火重要的永久密闭施工时,提倡密闭中间注1--5 米厚的粉煤灰、黄泥浆或混凝土浇筑。

8、井下盲巷、老空巷道、报废巷道必须按永久密闭要求施工密闭。

9、密闭位置附近应力较大时,在密闭前、后要先进行锚杆、锚索、架棚等支护,再施工密闭。有条件的,施工完成后对密闭周边墙体(包括底板)进行注浆或注防灭火的高分子材料,防止漏风。

10、密闭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砖墙应抹面(每平方米凸凹不超过10mm),打光压实;料石墙应勾缝,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保证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二、密闭的管理

1、临时停工的巷道,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拦并悬挂“严禁入内”警示牌。

2、因停电或其它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临时停风巷道。必须立即撤出人员至新鲜风流中,对巷道的供电的馈电开关手把打到“零”位,并悬挂“严禁送电”的警示牌。并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悬挂“严禁入内”警示牌。

3、停工时间需要超过20天以上的巷道,巷道停工后24小时内必须施工密闭。

4、密闭前必须按规定悬挂管理牌板、警标和设置栅栏。说明牌应注明:地点、砌筑日期、材料、砌筑厚度、面积、施工负责人等;检查牌上数据应填写齐全,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氧气浓度、温度、压差、日期、检查人等。

5、施工密闭或栅栏前必须将延伸到密闭以里的刮板运输机、风管、水管、风筒、动力电缆、信号电缆、道轨、铁丝等物件全部撤出(束管监测的束管除外) 。

6、施工密闭位置的巷道是锚网支护的,在施工位置处要把周边的锚网剪断,不能里外相连。

7、永久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等现象。

8、永久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9、所属各矿要完善密闭管理的相关资料,密闭施工、跟班干部及验收台账、通风系统图纸,火区管理台账、火区关系位置图纸,密闭观测检查记录表等。

10、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观测检查矿井密闭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密闭要及时汇报并进行维护。

11、各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防副总工程师、安全副总工程师每月中的每周要有一个亲临现场检查井下所有密闭的情况,检查的情况要存档备查。

第三章 密闭启封

一、密闭启封执行申请审批制度。密闭启封按照分级上报审批制度,其中火区密闭启封时,同诚公司所属各矿上报同诚公司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审批后的措施必须上报东银能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其它各矿上报东银能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非火区密闭启封,上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批通过,同诚公司所属各矿上报同诚公司备案,其它各矿上报东银能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备案后方可施工。

二、《矿井密闭启封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及贯彻学习

1、矿井密闭启封前必须编制《矿井密闭启封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施工区队、通防科室、安全科室及矿井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审批后组织相关人员贯彻学习并签字,熟练掌握与启封相关操作技术、操作要求。规范有序的开展密闭启封工作。

2、《矿井密闭启封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要明确地面总指挥和现场组织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要明确所有参加人员的责任划分、启封方法、影响范围、通风方法、有毒有害气体排放路线、施工工具、相关安全措施、贯彻学习、设备材料、应急救援预案等。

三、启封前侦查

1、侦查工作必须由救护队员严格按照《煤矿救护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

2、必须全面检查一遍密闭墙的严密性及周边区域顶板支护情况及密闭内有毒有害气体情况。

3、火区密闭启封条件:

(1)火区温度下降至 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地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2)火区内的氧气浓度降低到5.0%以下。

(3)火区内空气中不含乙炔(c2h2)、乙烯(c2h4),一氧化碳(co)在封闭期间内逐步下降,稳定在0.001%以下。

(4)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 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5)以上四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 个月以上。

4、侦查路线应选择最短的、畅通的,具体的启封方法应根据侦查结果选定。

5、气体取样在大气压稳定或大气压下降期间在回风侧防火墙内取样,并以最大值为准。

6、水温取样以出水口中最大温度为准。

四、启封方法

1、火区启封

火区启封方法分为通风启封火区法和锁风启封火区法

(1)通风启封火区法

适用于井下局部封闭火区时,火区范围小、着火带附近无顶板大量垮塌,且火区内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界限等情况。

① 在地面总指挥统一指挥下,开展密闭启封工作。

② 启封前按措施要求通知调度室,撤出有害气体排放路线上的所有人员,按措施要求区域停电,在各个入口的安全地点设专人把守警戒。

③ 密闭启封前检查施工区域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及顶板支护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作业。

④由矿山救护队,在进风侧的密闭墙上用专用工具打开一个 0.1~0.25m2孔,使用工具时尽量用撬,减少冲击操作。

⑤小孔打开后,所有人员必须立即撤出到新鲜风流中,在密闭墙外用局部通风机供风,并严格控制回风流的有害气体浓度,供风 10min 后再由瓦检员检测空气中的瓦斯、二氧化碳及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

⑥当密闭墙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后,将风筒接至密闭墙内进行供风。供风时,先接一条风筒进行供风,供风约 10min 后,再由瓦检员检测空气中的瓦斯、二氧化碳及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待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均符合规程规定时,全部打开密闭墙。

⑦拆除密闭前,要将密闭向外10 米范围加强支护,再进行扩拆孔洞,拆除时严格遵循先上后下,由外向内,逐层拆除的原则。

⑧启封及拆除过程中发现有残火或有高温区,气体异常(含有 c2h2、c2h4,co 超标),立即撤出,并将原密闭重新进行封闭,做好记录。

⑨如发生突发情况,严格按照措施中应急救援预案避灾抢险。

(2)锁风启封火区法

适用于井下火区范围大、发火位置隐蔽难以确认火源是否完全熄灭,或有高瓦斯涌出的火区等。

① 启封前设置指挥部及应急救援中心,并按措施要求做好人员职责分工。

②启封前按要求通知调度室,撤出有害气体排放路线上的所有人员,按措施要求区域停电,在各个入口的安全地点设专人把守警戒。

② 启封前检查施工区域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及顶板支护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作业。

③ 新建密闭与原密闭之间,应尽可能地预留 5-6m 的空间,便于储备应急用的材料和提供较好的人员作业环境。

⑤救护队员进入新建的临时密闭,关好风门后,在原防火墙上打开便于人员通行的一个缺口,并悬挂好风帘遮住缺口,形成锁风室。防灭火墙拆下的材料必须靠巷帮堆放整齐,确保道路畅通。

⑥救护队员佩戴呼吸器进入原防火墙内,根据救护队员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井下火区和指挥中心保持联系能力及火区内的状况等因素,合理地进行侦查和选择下一道锁风密闭的建造位置。其中侦查内容包括:巷道支护安全有效情况、巷道环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温度、压力、密闭墙建造位置和构筑材料等。侦查工作必须谨慎全面,严禁单人行动,且火区内各个巷道都必须侦查。

⑦侦查结束后出来向指挥中心报告,由矿井总工程师综合分析侦查情况选定施工方案,如侦查中发现有残火或有高温区,气体异常(含有 c2h2、c2h4,co 超标),立即撤出,并将原密闭重新进行封闭,做好记录;如侦查结果一切正常选定下一道锁风密闭构筑位置及选用材料。

⑧当构筑好新的带风门密闭后,可撤除两道锁风密闭间的原防火墙,并打开第一道锁风密闭风门,开始向里逐渐接风筒适量供风,缓慢进行排放,要严格控制排放路线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防止浓度超限。

⑨启封区域瓦斯排放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实施全面洒水等预防降温措施。如此反复,直至火区全部启封完毕。在整个启封过程中,必须确保下一段被封闭的火区始终处于封闭隔离状态。

2、非火区密闭启封

①非火区密闭启封严格按照通风启封火区的方法组织施工;

②排放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要逐步排放,严禁“一风吹”,严格控制排放通道内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防止超限。

③密闭启封后要加强周围区域5m 范围内的支护,并及时进行气体检查。

④采煤工作面(或贯通巷道)启封,先在进风侧的密闭墙上用专用工具打开仅容一人通过的 0.1~0.25m2孔后,检测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浓度,如有害气体浓度不超标,则在从回风侧开一小孔后,利用矿井全压进行通风排放有害气体,然后再逐步扩拆密闭。

五、其它规定

1、密闭启封及有毒有害气体排放过程前要加强各类火源管理,特别是要加强机电设备维护检修检查,杜绝电气失爆现象。

2、扩拆密闭必须使用铜质工具,防止出现撞击火花。

3、在火区密闭启封工作完成后的 3天内,每班必须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气体温度和气体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4、密闭启封及有毒有害气体排放要严格按制度及措施执行,如不按规定上报所属公司及新疆东银能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矿井领导擅自批准施工,或不按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则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5、各矿要完善密闭启封的相关资料,注明密闭启封的时间、地点、密闭名称、编号、作业人员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设备材料管理

密闭施工及启封前,要在安全技术措施中编制设备材料表,施工前将所需设备材料准备到位,在现场统一整齐摆放,保障道路畅通及施工作业环境良好。如矿井没有启封所需的设备材料,要及时上报新疆东银能源公司,统筹安排,及时解决。

第五章 附则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新疆东银能源公司。

第8篇 金属密闭容器内工作安全管理规定

1、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准超过12v。

2、在容器或槽箱内进行工作时,外部必须设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员不得担任其它任何检修工作。

3、在容器或槽箱内进行工作前,要对容器或槽箱进行充分通风,确保内部空气能够充分流通。

4、在容器或槽箱内工作,如需站在梯子上工作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且用绳子的一端拴在外面牢固的地方。

5、在容器或槽箱内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确认没有人员和工具、材料等遗留在内后,方可关闭人孔门。

第9篇 某公司密闭空间作业管理规定

1.0目的:对进入密闭空间的作业方式进行控制,预防事故发生.

2.0职责:

2.1环境健康安全主任:批准作业人员进入密闭空间,制订紧急应急计划。

2.2作业人员:依本文件要求作业。

3.0作业方法:

3.1密闭空间指用来储存压缩压气、燃烧溶剂等的大型容器,以及地窖、集流井等。

3.2进入密闭空间的人员,必须经过此类知识的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人员。

3.3必须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作业人员先用仪器检测密闭空间空气(包括氧气浓度、气体爆炸浓度、空气毒性污染物浓度,检测时,不允许员工进入密闭空间。

3.4当测试密闭空间气不符合国家的相关法规时,不允许进入密闭空间,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时,作业人员填写《密闭空间作业申请书》交环境健康安全委员会主任批准。

3.5主任查阅相关法规规定,当答合条件时,可批准并签发许可证,主任制订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安全准则和紧急应急计划,作业人员认真阅读后方可。

3.6进入密闭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安排联络沟通人员和联络方式。

3.7进入密闭空间作业人员,必须依据相关法规规定作业,作业人员应避免有害能源和物料的伤害,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佩戴防护用品。

3.8作业时,在密闭空间外设置标识牌,主任安排保安人员驻守,以防其它人员擅进。

4.0相关记录

4.1《密闭空间作业申请单》

第10篇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原版

修订版

说明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防止火灾、燃爆、触电、中毒、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防止火灾、燃爆、触电、中毒、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是指对密闭舱室(空间)本身或对在密闭舱室(空间)内的固定设备、设施等进行安装、检修。

第二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是指对密闭舱室(空间)本身或对在密闭舱室(空间)内的固定设备、设施等进行安装、检修。

第三条 涂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涂装作业操作规程、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 涂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涂装作业操作规程、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

第二章 安全保障基本条件

第二章 安全保障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存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实行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作业审批制、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教育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制度和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一条:“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 作业前必须对舱内、舱外、周边环境、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照明、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带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 作业前必须对舱内、舱外、周边环境、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照明、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带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执行监护制度。监护人应熟知作业场所的结构及环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识和方法,认真履行监护职责。耍互通情况,经常提醒,相互配合,认真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七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执行监护制度。监护人应熟知作业场所的结构及环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识和方法,认真履行监护职责。耍互通情况,经常提醒,相互配合,认真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七条 在盛装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或涂装过)的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效通风,净化、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需明火作业的必须达到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并经安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动火票制度。

第八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进行有效通风,净化、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需明火作业的必须达到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并经安技、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动火票制度。

修改一条: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二条: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根据生产作业特点、内容认真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安全注意事项和具体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参与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熟知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操作规程、检测仪器和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应急处置措施等,方可进行作业。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和参训人员签字确认。

修改一条: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四条: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暑期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要进行通风降温,并缩短作业时间。

第十条 暑期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要进行通风降温,并缩短作业时间。

第十条 根据不同的作业性质,敷设照明,照明灯具、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安全电压。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的作业性质,敷设照明,照明灯具、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安全电压。

第十一条 使用的氧、乙炔带、焊割具必须无泄漏。氧.乙炔带不允许有接头。电焊钳、焊带要绝缘良好,无破损。

第十二条 使用的氧、乙炔带、焊割具必须无泄漏。氧.乙炔带不允许有接头。电焊钳、焊带要绝缘良好,无破损。

第十二条 因作业需要,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 开的水平孔,应设防护围栏或临时防护盖。

第十三条 因作业需要,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 开的水平孔,应设防护围栏或临时防护盖。

第十三条 使用的梯子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使用的梯子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按规定着装、使用个人防护品。

第十五条 按规定配备、使用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作业现场应配备应急装备。

修改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三条: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第五条: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第十六条 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五条: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第三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进入。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一条:“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 凡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者,不论空间大小,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工作时,另一人不得离开,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保护。

第十八条 凡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者,不论空间大小,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工作时,另一人不得离开,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保护。

第十六条 作业中,应定时测定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氧含量应在20%(体积)以上,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

第十九条 作业中,应定时测定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氧含量应在20%(体积)以上,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

第十七条 在无照明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准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出现停电无照明情况时,不要乱走乱动,应在与监护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安全措施后迅速离开作业点。

第二十条 在无照明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准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出现停电无照明情况时,不要乱走乱动,应在与监护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安全措施后迅速离开作业点。

第十八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应进行有效通风,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改善作业环境,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无有效通风的密闭舱室(空间)内不能进行涂装作业。

第二十一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应进行有效通风,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改善作业环境,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无有效通风的密闭舱室(空间)内不能进行涂装作业。

第十九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的阀门、箱柜、管道必须密封严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第二十二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的阀门、箱柜、管道必须密封严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第二十条 严禁使用火焰法除旧漆。

第二十三条 严禁使用火焰法除旧漆。

第二十一条 严禁乱扔、存放有毒有害、可燃、易燃废弃物。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彻底清除作业现场火种,做到场清料净。

第二十四条 严禁乱扔、存放有毒有害、可燃、易燃废弃物。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彻底清除作业现场火种,做到场清料净。

第二十二条 严禁用氧气作为吹扫气源进行吹扫。严禁用氧气吹凉或作为其他气源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严禁用氧气作为吹扫气源进行吹扫。严禁用氧气吹凉或作为其他气源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生产作业人员严禁触动舱室内与本作业无关的各种阀门、手柄、拉环、键钮及设备.设施。

第二十六条 生产作业人员严禁触动舱室内与本作业无关的各种阀门、手柄、拉环、键钮及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 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将氧乙炔带拖出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外,并断开与气源的连接。未断开与气源连接的氧乙炔带、焊、割具,严禁存放到密闭工具箱柜内。

第二十七条 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将氧乙炔带拖出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外,并断开与气源的连接。未断开与气源连接的氧乙炔带、焊、割具,严禁存放到密闭工具箱柜内。

第四章 附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密闭舱室(空间)是指仅有一个出口或入口所围成的空间,包括顶部敞开而深度大于1.2米、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

狭小舱室是指高度小于1.8米;或宽度小于1米;或空间小于30立方米;或作业人员生产活动有障碍、身体活动受到限制的舱室。

第二十八条 密闭舱室(空间)是指仅有一个出口或入口所围成的空间,包括顶部敞开而深度大于1.2米、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

狭小舱室是指高度小于1.8米;或宽度小于1米;或空间小于30立方米;或作业人员生产活动有障碍、身体活动受到限制的舱室。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密闭狭小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密闭舱室作业的安全管理,深刻吸取各类事故的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做如下规定:

2.具体要求

2.1凡需在密闭、狭小舱室内进行作业,都必须实行“双人制”,若空间位置只能容纳一人作业时,其中一人不准离开,应在舱口外负责监护。

2.2各车间生产主管,施工队带班长,在安排密闭狭小舱室工作时,应对作业环境内有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要及时排除,并指导、教育员工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2.3对进入较长时间没人作业的舱室及密闭狭小舱室,首先要进行通风,排除舱室内有毒有害气体,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作业。

2.4严禁用氧气,压缩空气等工业气体通风,吹扫舱内的灰尘等,以免误用有害气体造成人员伤害。

2.5使用氧乙炔(天然气)皮管,焊割炬,必须确保完好,无泄漏,无老化,进入密闭狭小舱室作业,先装接焊割炬,关闭焊割炬的控制阀,后接通气源,严禁先接通气源,后安装焊割炬的错误做法,严禁用氧乙炔(天然气)气照明。

2.6焊钳、焊线,必须绝缘良好,无破损,不准用焊线作二次照明灯电源,在密闭狭小舱室内作业照明用。

2.7凡在密闭、狭小舱室内,从事涂装,抹油等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使用的照明灯及风机都必须是符合等级标准的防爆型器具。

2.8工作结束或班后,必须切断气源并将焊线、氧、乙炔(天然气)皮管拖出舱外。不准先拔下焊割炬,把皮管放入工具箱,再切断电源。应先切断气源,然后再将皮管放入工具箱内。

3.记录

sf-qr-222-06《风机使用情况》

第12篇 密闭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进入密闭空间的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公司范围的所有密闭空间作业。

三、职责

(一)需要施工作业的部门应做好施工作业前的清扫、清洗、置换、检测等工作。按《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要求检测填写。

(二)部门和管理部在施工人员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测,并记录检测数据,确认符合施工要求后,方可进入。

(三)需施工作业部门,必须派专人监护,做好应急防护措施,以确保安全。

四、内容及要求

(一)术语定义

密闭空间作业是指生产区域内的各类筒仓、球、釜、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已及地下室、窖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二)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19.5%-21.5%。

2、有毒气体硫化氢低于10mg/m3,一氧化碳低于35mg/m3。

3、可燃气体为0。

4、打开所有人孔、手空、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5、必要时可以采取机械通风。

6、采用管道通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不准向设备内冲氧气或富氧空气。

7、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配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三)监测

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粉尘等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

2、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

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3、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设备带出,不准留在设备内。

4、作业中要定时检测,一般每个2小时检测一次。发现情况异常立刻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同时原作业许可证作废。待作业空间经处理,取样分析合格后,重新开具作业许可证,方可继续作业。

(四)照明和防护措施

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2、作业人员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防爆对讲机、防爆手电、气体检测仪并且系好安全绳索(绳索的牢固度必须能够承受作业人员本人的体重重量)。

3、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4、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5、设备内照明电压应该小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

6、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7、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五)监护

1、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并做好安全应急措施。

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并在入口处挂正在作业牌。

3、险情重大的设备被作业、应增加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外人员取得联系。

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5、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作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六)《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管理

1、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办理《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

2、《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安全措施。

3、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要新办理《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继续作业。

4、作业过程中,如发生安全措施失效、作业条件、工作范围等异常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取消有限空间作业。

5、作业结束后,需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和恢复,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6、按《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要求,相关人员必须详细填写作业设备的具体名称、作业时间、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检测数据的记录。

(七)密闭空间作业审批权限

1、有毒、有害、有可燃气体的储罐、容器、管道等或可造成严重缺氧的密闭空间的作业,由作业部门填写《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报维修部、ehs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2、不易造成燃烧、无毒、无害气体且通风良好、不易造成窒息的槽车、下水道、地坑等作业场所的作业,部门填写《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由作业部门、ehs部审批,按密闭空间作业要求检测,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达到安全作业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

五、相关表格及记录

《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

备注:许可证关闭为,该施工已经完成,并且验收合格,验收人为申请部门主管。

许可证取消为,作业条件、工作范围等发生异常变化,取消人为申请部门主管。《密闭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作业现场留有一份,作业部门留有一份,管理部留有一份。

第13篇 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管理规定

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进一步加强通风设施管理的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管理,保证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职责划分

第一条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是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的组织单位。参加验收的单位有:救护消防大队、通风管理部、相关矿井。

第二条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救护消防大队将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纳入日常工作中。

(一)上湾中队负责组织上湾煤矿、哈拉沟煤矿、大柳塔煤矿、补连塔煤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工作。

(二)布尔台中队负责组织布尔台煤矿、寸草塔煤矿、寸草塔二矿、柳塔矿、乌兰木伦矿、石圪台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工作。

(三)东胜中队负责组织万利一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工作。

(四)锦界中队负责组织锦界煤矿、榆家梁煤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工作。

(五)保德中队负责组织保德煤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完工后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范围

第三条验收范围:各矿井永久防火密闭及永久防爆密闭的竣工验收。

永久防火密闭为盘区、综采工作面采终封闭(辅回撤通道需要使用时,主、辅回撤通道间的联巷封闭)时施工的密闭。

永久防爆密闭为旺(房)采工作面采终封闭、与矿井周边小窑贯通(连通)点隔离封闭时施工的密闭。

第三章验收程序

第四条 每月25日前,各矿井向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救护消防大队和通风管理部提交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的下月永久防火、防爆密闭施工计划。

第五条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施工完毕,由矿总工程师按设计要求及时组织自验。具备验收条件后,矿通风管理部门向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所属服务中队提报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申请表(同时附经审批后的密闭设计施工图)。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自接到申请后,按竣工验收申请表的要求,2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申请具体内容见:《神东煤炭集团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申请表》。

神东煤炭集团

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时间:年月日

申请密闭名称

申请验收时间

对需验收密闭的简单内容说明

1、密闭位置及用途:

2、密闭技术要求、施工说明:

施工单位意见

矿通风管理部门

矿安管办

矿通风副总工程师

矿总工程师

安监局救护消防

大队意见

年月日

第六条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内容主要包含:设计施工图;施工联系书;工程质量:包括掏槽、砌筑、充填、封顶、抹面及其它隐蔽工程;材料质量:包括机砖、水泥、高分子材料是否合格(是否有合格证,是否来自正常渠道);黄土、沙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施工监理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竣工验收申请表等。详见《神东煤炭集团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表》。

神东煤炭集团

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表

密闭名称

密闭编号

密闭地点

密闭用途

验收内容

验收情况

是否符合要求

资料验收

1、密闭施工设计图

2、任务联系书

3、各类现场施工、隐蔽工程记录

4、自检自验记录

5、其它记录文件及竣工验收申请表

6、密闭规格:

密闭厚度:顶槽深度:

帮槽深度:底槽深度:

7、密闭结构:

内墙厚度:

外墙厚度:

充填层厚度:

8、黄土/生石灰充填高度:

9、黄土/生石灰充填厚度:

10、密闭材料:

现场验收

1、抹面厚度:

2、裙边宽度:

3、观测孔设置情况:

4、反水孔设置情况:

5、措施孔设置情况:

6、栅栏设置情况:

7、警标设置情况:

密闭位置

示意图

验收意见

验收人员签字

验收时间:

第七条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经验收合格后,挂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签发的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合格牌。

永久密闭验收合格牌由各矿比照“矿井密闭说明牌”的规格尺寸、材质制作。内容见样板。

安监局救护消防大队

永久密闭验收合格牌

密闭名称

密闭编号

密闭地点

密闭用途

验收时间

验收

负责人

验收人员

第四章台账管理

第八条经验收合格的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各矿井必须及时填绘在通风系统图上,建立验收台账,每月汇总一次验收台账。

第九条 神东煤炭集团通风管理部、安监局救护消防大队及中队建立全公司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验收及统计台账,进行归档管理,每月进行一次汇总。

第五章归档管理

第十条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竣工验收后,资料必须归档管理,矿每月及时由专人报送矿内通风部门、矿档案室、通风管理部、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及所在服务区域中队、神东煤炭集团公司档案室一份。

第六章责任追究

各矿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实行终身负责制。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必须责任到人,彻底杜绝因永久防火、防爆密闭施工质量问题,而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进行设计的,给予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1000元罚款;设计未经审核、审批的,给予矿通风副总工程师1000元罚款,给予矿总工程师800元罚款。

各矿井通风管理部门未向施工单位下达施工联系书、明确施工要求的,给予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各矿井未按施工设计进行施工的,给予施工单位负责人2000元罚款,并责令返工。

第十三条各矿井由于密闭施工过程中无人监理或监理不负责任,自验不负责任,造成密闭施工与设计不符、质量不合格的,给予监理800元罚款,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500元罚款,矿通风副总500元罚款,矿总工程师500元罚款,矿长800罚款,并通报批评,责令密闭返工。

第十四条发现一次使用不合格材料,罚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500元罚款,矿通风副总800元罚款,矿总工程师1000元罚款,矿长1500罚款,并通报批评,责令密闭返工。

第十五条物供中心必须提供密闭所需合格材料,发现一次提供不合格材料,罚物供中心负责人1500元,驻矿供应站负责人1000元。

第十六条各矿井通风管理部门未按时向通风管理部和公司救护消防大队提交经审批的下月永久防火、防爆密闭施工计划,给予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500元罚款,总工程师300元罚款。自验一周后,必须向公司救护消防大队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否则罚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500元,矿总工程师300元。

第十七条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接到密闭验收申请后,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给予神东煤炭集团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责任人1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规定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救护大队验收通知后,无故不参加的,责任人500元罚款。

第十九条各矿井通风管理部门未对验收合格后的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建立验收台账、进行归档管理的,给予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1000元罚款,并在月度本安考核中扣0.5分/道。

第二十条神东煤炭集团通风管理部、安监局消防救护大队及中队未对全公司各矿井永久防火防爆密闭建立台账、进行归档管理的,给予责任人1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永久密闭未经安监局救护消防大队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入帐结算。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金属密闭容器内工作时安全管理规定

1、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准超过12v。

2、在容器或槽箱内进行工作时,外部必须设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员不得担任其它任何检修工作。

3、在容器或槽箱内进行工作前,要对容器或槽箱进行充分通风,确保内部空气能够充分流通。

4、在容器或槽箱内工作,如需站在梯子上工作时,工作人员应使用安全带,且用绳子的一端拴在外面牢固的地方。

5、在容器或槽箱内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清点人员和工具,确认没有人员和工具、材料等遗留在内后,方可关闭人孔门。

第15篇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原版

修订版

说明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防止火灾、燃爆、触电、中毒、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防止火灾、燃爆、触电、中毒、坠落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是指对密闭舱室(空间)本身或对在密闭舱室(空间)内的固定设备、设施等进行安装、检修。

第二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是指对密闭舱室(空间)本身或对在密闭舱室(空间)内的固定设备、设施等进行安装、检修。

第三条 涂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涂装作业操作规程、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 涂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涂装作业操作规程、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

第二章  安全保障基本条件

第二章  安全保障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存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实行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作业审批制、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教育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制度和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一条:“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 作业前必须对舱内、舱外、周边环境、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照明、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带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 作业前必须对舱内、舱外、周边环境、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照明、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带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执行监护制度。监护人应熟知作业场所的结构及环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识和方法,认真履行监护职责。耍互通情况,经常提醒,相互配合,认真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七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执行监护制度。监护人应熟知作业场所的结构及环境,掌握基本的施救知识和方法,认真履行监护职责。耍互通情况,经常提醒,相互配合,认真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七条 在盛装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或涂装过)的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效通风,净化、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需明火作业的必须达到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并经安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动火票制度。

第八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进行有效通风,净化、置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需明火作业的必须达到防火防爆技术要求,并经安技、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动火票制度。

修改一条: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二条: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前,必须根据生产作业特点、内容认真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安全注意事项和具体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参与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熟知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操作规程、检测仪器和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应急处置措施等,方可进行作业。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和参训人员签字确认。

修改一条: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四条: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暑期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要进行通风降温,并缩短作业时间。

第十条 暑期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要进行通风降温,并缩短作业时间。

第十条 根据不同的作业性质,敷设照明,照明灯具、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安全电压。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的作业性质,敷设照明,照明灯具、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安全电压。

第十一条 使用的氧、乙炔带、焊割具必须无泄漏。氧.乙炔带不允许有接头。电焊钳、焊带要绝缘良好,无破损。

第十二条 使用的氧、乙炔带、焊割具必须无泄漏。氧.乙炔带不允许有接头。电焊钳、焊带要绝缘良好,无破损。

第十二条 因作业需要,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 开的水平孔,应设防护围栏或临时防护盖。

第十三条 因作业需要,在狭小密闭舱室(空间) 开的水平孔,应设防护围栏或临时防护盖。

第十三条 使用的梯子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使用的梯子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按规定着装、使用个人防护品。

第十五条 按规定配备、使用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作业现场应配备应急装备。

修改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三条: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第五条: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第十六条 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五条: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第三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进入。

增加一条,依据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第一条:“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 凡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者,不论空间大小,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工作时,另一人不得离开,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保护。

第十八条 凡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者,不论空间大小,至少应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工作时,另一人不得离开,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保护。

第十六条 作业中,应定时测定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氧含量应在20%(体积)以上,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

第十九条 作业中,应定时测定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空气中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氧含量应在20%(体积)以上,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0%。

第十七条 在无照明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准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出现停电无照明情况时,不要乱走乱动,应在与监护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安全措施后迅速离开作业点。

第二十条 在无照明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准进入狭小密闭舱室(空间)。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出现停电无照明情况时,不要乱走乱动,应在与监护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安全措施后迅速离开作业点。

第十八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应进行有效通风,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改善作业环境,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无有效通风的密闭舱室(空间)内不能进行涂装作业。

第二十一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作业应进行有效通风,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改善作业环境,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无有效通风的密闭舱室(空间)内不能进行涂装作业。

第十九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的阀门、箱柜、管道必须密封严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第二十二条 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内的阀门、箱柜、管道必须密封严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第二十条 严禁使用火焰法除旧漆。

第二十三条 严禁使用火焰法除旧漆。

第二十一条 严禁乱扔、存放有毒有害、可燃、易燃废弃物。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彻底清除作业现场火种,做到场清料净。

第二十四条 严禁乱扔、存放有毒有害、可燃、易燃废弃物。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彻底清除作业现场火种,做到场清料净。

第二十二条 严禁用氧气作为吹扫气源进行吹扫。严禁用氧气吹凉或作为其他气源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严禁用氧气作为吹扫气源进行吹扫。严禁用氧气吹凉或作为其他气源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生产作业人员严禁触动舱室内与本作业无关的各种阀门、手柄、拉环、键钮及设备.设施。

第二十六条 生产作业人员严禁触动舱室内与本作业无关的各种阀门、手柄、拉环、键钮及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 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将氧乙炔带拖出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外,并断开与气源的连接。未断开与气源连接的氧乙炔带、焊、割具,严禁存放到密闭工具箱柜内。

第二十七条 作业结束或中断时,必须将氧乙炔带拖出狭小密闭舱室(空间)外,并断开与气源的连接。未断开与气源连接的氧乙炔带、焊、割具,严禁存放到密闭工具箱柜内。

第四章  附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密闭舱室(空间)是指仅有一个出口或入口所围成的空间,包括顶部敞开而深度大于1.2米、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

狭小舱室是指高度小于1.8米;或宽度小于1米;或空间小于30立方米;或作业人员生产活动有障碍、身体活动受到限制的舱室。

第二十八条 密闭舱室(空间)是指仅有一个出口或入口所围成的空间,包括顶部敞开而深度大于1.2米、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

狭小舱室是指高度小于1.8米;或宽度小于1米;或空间小于30立方米;或作业人员生产活动有障碍、身体活动受到限制的舱室。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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