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矸石山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矸石山是矿井排矸的主要渠道,为确保排矸系统的安全运行,防止排矸,取矸及雨季强降水等引起矸石山山体滑坡或煤矸石滚落造成掩埋设施、伤人等意外事故,确保人身安全,特作规定如下:
1、 加强对排矸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矿应明确一名矿处级领导干部负责矸石山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运搬工区负责人是矸石山日常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生产副区长为分管责任人,;并落实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检查工作。
3、 运搬工区负责矸石山的日常管理工作,不定期组织对矸石山、排矸系统进行安全检查,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组织人员处理,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及时整改。
4、 要加强对矸石山周围、作业人员经常进入区域,可能存在威胁安全的山体的检查,所有作业人员进入工作现场必须检查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尤其在强降雨天气,不得进入存在滑坡危险的区域。
5、 矸石山周围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并安设安全警示标志。
6、 安全警戒区内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严禁闲杂人员擅自入内或上山。
7、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进行取矸作业。取矸作业必须事先和运搬工区联系,双方签订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取矸方位,取矸范围;明确安全负责人、警戒负责人、警戒范围,严禁任何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
8、 矸石山排矸作业时,闲杂人员要远离矸石山安全警戒区20米以外。
9、 矸石山运行期间做到走勾不走人、严禁蹬钩上下。
10、 矸石山设施、设备严禁乱拆乱动,保证齐全完好,醒目有效。
11、 严禁向矸石山倾倒温度大于70℃的物料和易燃物如坑木、锯末、生活垃圾等。洗选矸石应分别堆放。预防矸石山自燃发火。
12、 矸石山堆存量达到设计容量或者因安全原因不允许再堆存煤矸石时,应停止使用。
第2篇 矸石山安全管理规定
矸石山是矿井排矸的主要渠道,为确保排矸系统的安全运行,防止排矸,取矸及雨季强降水等引起矸石山山体滑坡或煤矸石滚落造成掩埋设施、伤人等意外事故,确保人身安全,特作规定如下:
1、 加强对排矸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矿应明确一名矿处级领导干部负责矸石山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运搬工区负责人是矸石山日常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生产副区长为分管责任人,;并落实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检查工作。
3、 运搬工区负责矸石山的日常管理工作,不定期组织对矸石山、排矸系统进行安全检查,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组织人员处理,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及时整改。
4、 要加强对矸石山周围、作业人员经常进入区域,可能存在威胁安全的山体的检查,所有作业人员进入工作现场必须检查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尤其在强降雨天气,不得进入存在滑坡危险的区域。
5、 矸石山周围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并安设安全警示标志。
6、 安全警戒区内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严禁闲杂人员擅自入内或上山。
7、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进行取矸作业。取矸作业必须事先和运搬工区联系,双方签订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取矸方位,取矸范围;明确安全负责人、警戒负责人、警戒范围,严禁任何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
8、 矸石山排矸作业时,闲杂人员要远离矸石山安全警戒区20米以外。
9、 矸石山运行期间做到走勾不走人、严禁蹬钩上下。
10、 矸石山设施、设备严禁乱拆乱动,保证齐全完好,醒目有效。
11、 严禁向矸石山倾倒温度大于70℃的物料和易燃物如坑木、锯末、生活垃圾等。洗选矸石应分别堆放。预防矸石山自燃发火。
12、 矸石山堆存量达到设计容量或者因安全原因不允许再堆存煤矸石时,应停止使用。
第3篇 矸石山提升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矸石山提升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⒈矸石山轨道一侧,必须留有0.8m以上的人行道,要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车不干活的规定,卸矸架附近及轨道上禁止人员逗留,严禁一切人员违章蹬钩。
⒉提升钢丝绳由专职人员每天检查一次,稳绳每周检查一次,并有检查记录。稳绳的母子绳要符合规定,禁止使用不同直径的绳连接。
⒊移卸矸架、三翻车和卸矸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⒋矸石漏斗下的地下道,禁止一切非工作人员入内。需要清理地下道的矸石杂物或处理堵塞漏斗故障时,要严格执行“开钩牌”的规定,绞车司机不见“开钩牌”不准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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