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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管理规定8篇

发布时间:2023-01-28 热度:92

安全风险管理规定

第1篇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运行操作或检修作业(下文统称为:现场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现场作业过程中的人员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对现场作业分级到位监督的基本职责是监督现场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纠正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协调研究解决现场的各类问题,严禁违章指挥。

第三条  现场作业要严格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制度,各岗位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职责不因各级领导到现场而改变。

第四条  作业部门的安全员及专业主管(点检员)每日根据工作任务,对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可能引发的电网、人身、设备事故的可能性进行风险辨识,确定风险等级。根据现场风险管控要求通知相关管理人员,汇报相关领导到现场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五条 作业安全风险分级

(一)低风险作业:包括非本厂职工进入生产现场参观、实习、服务的工作;运行设备巡检;在生产厂房、设备区域外,道路、办公场所等,从事生产系统以外的一般修维和施工作业;电力生产厂房设备的卫生保洁;生产区域运输货物,无需进入厂房、设备区域的工作。

(二)中等风险作业:包括一般的日常设备保养、消缺、维护工作,如转动设备给油脂;低压电气回路检查、更换备件;高度在1.5米以下管道阀门操作、检查;照明回路消缺;各种插件更换;蓄电池维护;单个设备的投停;单个低压设备停送电操作等工作。

(三)较高风险作业:包括机组大(小)修工作;在1.5米以上8米以下并且需要多人共同参与的高处作业;箱体和罐体内的清理、防腐等工作(如烟、风道内的工作,煤仓、灰库的清理检修等);制氢站、油区等重点防火部位的动火作业;集水井、排水井、排水池、暗沟的内部工作;特殊环境气候下作业(如:在雨雪天气时斗轮机的使用或检修);变电站设备(线路保护、测量回路)检修和高处作业;使用大型特种机具进行的作业(如:挖掘机、起重机作业);设备的吊装作业(如主变、空冷风机的吊装等);低温低压系统治理泄漏工作;单个系统的投停操作;高压设备的停送电操作;柴油发电机联锁试验、汽机真空泵(抽汽器)切换试验、机组重要辅机启动(吸风机、送风机、磨煤机、一次风机、给水泵、凝结水泵、循环水泵、润滑油泵、高加、低加)、机组燃油系统卸油工作、抗燃油、润滑油系统投退油工作;燃油区消防系统试验;发电机气体置换;化学有毒物品装卸;有塌方危险地段的工作;专业管理人员认定的其他工作等。

(四)高风险作业:包括重大技改项目或重要辅机的检修作业(如运行中的捞渣机检修);重大运行操作(如机组启动并网或机组停运;);在8米以上且需要多人共同参与的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使用特种设备(如:使用检修平台和吊蓝,进行锅炉炉膛内的检修工作,或钢结构防腐等);高温、高压运行系统治理泄漏工作;使用高压水设备对设备清垢的工作(如:空预器的高压水冲洗);电气高压系统的倒闸操作和检修(如6kv系统的停电检修);重要主辅设备的抢修作业;热控保护、deh系统的技术改造后试验及机炉主保护回路消缺等;变电设备、继电保护、励磁系统等技术改造后试验;大型设备(如:转子、缸体、受热面、变压器芯、线路穿墙套管等)的吊装;临时检修平台的搭设验收;其它由专业管理人员认定的存在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风险的作业。

第六条 各等级安全风险作业的工作要求

(一)任何风险的作业均必须办理工作票或操作票后方可工作,机务系统的操作应遵守运行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

(二)设备大修时必须编制作业指导书或检修项目验收卡,经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高风险作业必须编制“三措一案”(即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和施工方案),确保各个环节可控在控。

第七条 各类风险作业的分级预控规定

(一) 低风险作业由班组级和相关责任人负责人身安全监督管理。班长必须到位检查,履行作业现场监督责任。作业部门安全员应对相关人员的到位到岗情况进行监督,安监部做好抽查和监督工作。

(二) 中等风险作业由部门级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班长必须履行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责任,部门安全员必须履行作业现场的监督责任,作业部门领导必须履行作业现场的领导责任,对重要作业必须到位监督。部门安全员要对一般作业实施抽查,对重要作业必须到位对危险环节全程监督,对现场的违章进行纠正、考核。作业部门专业主管、专业点检员应到位进行指导、检查和安全监督。分厂安监部安全专工对工作负责人、班长、部门安全员、专工履职情况实施抽查,对现场的违章进行纠正、考核。

(三) 较高风险及高作业由分厂级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到位履行现场管理责任;班长和部门安全员、设备部专业点检长、安监部安全专工必须到位履行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责任;主管部门领导、安监部部长、分厂领导必须履行作业现场的领导责任,对重点作业程序和时段,分厂领导要到位进行检查、指导。需要全程监护的工作,安监部根据大监督的原则安排安监人员跟班轮换进行连续监督。安监部负责人要对相关部门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责的人员落实考核。

(四)各级领导干部及专业管理人员掌握作业项目和作业风险等级情况后,要严格按照到位管理规定,深入作业现场,开展检查、监督和指导,切实做到安全责任落实、作业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到位,不断降低和努力化解人身安全风险。

第八条 各类人员到岗到位风险预控管理要求

(一)各类管理人员风险预控到位监督的主要职责

1、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履行现场管理责任:工作前(班组长协助)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教育,开展“三讲一落实”活动,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负责检查值班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操作项目)是否正确,工作班人员安排是否合适,工器具材料等准备是否充足,是否正确安全地按照施工方案作业等。工作中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各项安全规程;负责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等。

2、当值值长(或班长)必须履行的现场管理责任:组织重大操作或作业人员进行事前交底会,确保重大操作或作业人员熟悉安全、技术、应急预案和工期等措施,掌握重大操作或作业任务、步骤、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按照已制定好的方案,负责正确组织重大操作或作业;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讨论、解决重大操作或作业遇到的问题;记录有关试验情况;填报因特殊原因不能进行作业的原因。

3、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许可人、班长(值长)必须履行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责任,对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办理了工作票(操作票)、工作负责人责任是否认真落实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问题要果断纠正。

4、发电部部长负责本部门较高及以上风险作业的到位管理;负责本部门参加人员制定各种重大操作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的审核;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重大试验操作项目处理意见,制定并落实对策;组织重大操作前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工作。

5、设备部(维护部)部长负责本部门较高及以上风险作业的到位管理;负责本部门人员制定各种重大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的审核;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重大作业项目的解决方案,制定并落实对策;组织重大作业前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工作。

6、安监部部长负责监督较高及以上风险作业的到位情况,负责审核各种重大操作(或作业)的安全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负责对本部门监督人员安全措施的事先交底、到位监督等工作。

(二)各级监督人员到位到岗监督的重点内容:

1、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许可人、班长主要对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办理了工作票、工作负责人责任是否到位,是否违章作业进行监督把关。

2、部门安全员重点检查是否办理了工作票、工作负责人是否在现场、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有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方案、作业人员是否根据作业内容配备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各类安全工器具,班长是否履行了监督责任等,及时发现并指出作业现场存在的问题,监督落实整改,发现违章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考核,并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台帐,做好记录。

3、部门领导对工作负责人、班长、部门安全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现场的安全作业情况和作业技术方案进行检查指导。

4、安监部安全专工按照责任划分,对相关部门工作负责人、班长、车间安全员和部门领导的履职情况实施监督,纠正现场违章,落实考核,做好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章 罚  则

第九条 现场风险预控到位监督的内部考核

(一)现场管理、监督、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出现违章现象对相关责任人考核。

(二)部门在现场发现违章,按照内部管理、监督责任落实考核,直至责任班组和责任人。

(三)安监部在现场发现违章,按照部门责任、责任人的连带关系落实考核。

(四)厂领导现场发现违章,按照部门责任、管理责任、责任人逐级落实考核。

第十条 作业现场发生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本厂员工发生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

按照“谁带班,谁负责”、“谁监护,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1、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对责任单位的考核按照经济责任制条款执行。

(1)由于检修、消缺工作导致的人身死亡事故。因死者本人违章导致死亡的,对现场工作负责人给予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一年处分;非死者本人原因导致死亡的,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二年处分,对现场工作负责人给予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一年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班长(技术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专责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主任(经理)和副主任(副经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公司安监处责任专工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公司安监处处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公司经理、书记和分管副经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由于设备缺陷和技术监控不到位等设备不安全状态或检修技改施工方案不完善导致的人身死亡事故,对设备部责任点检员给予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二年处分;对设备部责任正、副点检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设备部安全专工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设备部部长、书记和主管副部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由于运行误操作导致的人身死亡事故,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二年处分;对责任单位机组长(辅控长、直属班组技术员)和单元长(辅控值长、直属班组班长)给予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一年处分;对责任单位主控正、副值长(辅控车间正、副主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发电部责任专工(主管)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发电部安全专工(辅控车间安全专工)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发电部部长、书记和主管副部长(部长助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 由于违反工作许可规定而导致的人身死亡事故,对工作许可人给予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二年处分;对责任单位机组长(辅控长、直属班组技术员)和单元长(辅控值长、直属班组班长)给予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一年处分;对责任单位主控正、副值长(辅控车间正、副主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发电部责任专工(主管)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发电部安全专工(辅控车间安全专工)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发电部部长、书记和主管副部长(部长助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5)发生前款人身死亡事故,对安监部责任专工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安监部部长和主管副部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发生生产人身重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对责任单位的考核按照经济责任制条款执行。

(1)由于检修、消缺工作导致的人身重伤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现场工作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班长(技术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专责工程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车间)的主任和副主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公司安监处专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公司安监处处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公司书记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公司经理和主管副经理给予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2)由于设备缺陷和技术监控不到位等设备不安全状态或检修、技改施工方案不完善导致的人身重伤事故,对设备部责任点检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设备部责任正、副点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设备部安全专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设备部部长、书记和主管副部长给予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3)由于运行误操作导致的人身重伤事故,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责任单位机组长(辅控长、直属班组技术员)和单元长(辅控值长、直属班组班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责任单位主控正、副值长(辅控车间正、副主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发电部责任专工(主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发电部安全专工(辅控车间安全专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发电部部长、书记和主管副部长(部长助理)给予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4)由于违反工作许可规定而导致人身重伤事故,对工作许可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责任单位机组长(辅控长、直属班组技术员)和单元长(辅控值长、直属班组班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责任单位主控正、副值长(辅控车间正、副主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发电部责任专工(主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发电部安全专工(辅控车间安全专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发电部部长、书记和主管副部长(部长助理)给予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5)发生前款人身重伤事故,对安监部责任专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安监部部长和主管副部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发生生产人身轻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对责任单位的考核按照经济责任制条款执行:

(1)由于检修、消缺工作导致的人身轻伤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现场工作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班长(技术员)给予内部下岗三个月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专责工程师给予内部下岗二个月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员给予内部下岗一个月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主任(经理)和副主任(副经理)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公司安监处专工给予内部下岗一个月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公司安监处处长通报批评;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公司经理(副经理)给予通报批评。

(2)由于设备缺陷和技术监控不到位等设备不安全状态或检修、技改施工方案不完善导致的人身轻伤事故,对设备部责任点检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设备部责任正、副点检长给予行政内部下岗一个月处理;对设备部安全专工给予内部下岗一个月处理;对设备部部长、书记给予通报批评。

(3)由于运行误操作导致的人身轻伤事故,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责任单位机组长(辅控长、直属班组技术员)和单元长(辅控值长、直属班组班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责任单位主控正、副值长(辅控车间正、副主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发电部安全专工(辅控车间安全专工)给予内部下岗一个月处理;对发电部部长、书记给予通报批评。

(4)由于违反工作许可规定而导致的人身轻伤事故,对工作许可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责任单位机组长(辅控长、直属班组技术员)和单元长(辅控值长、直属班组班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责任单位主控正、副值长(辅控车间正、副主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发电部安全专工(辅控车间安全专工)给予内部下岗一个月处理;对发电部部长、书记给予通报批评。

(5)发生前款人身轻伤事故,对安监部责任专工给予内部下岗一个月处理;对安监部部长给予通报批评。

(二)本厂员工出外承揽工程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谁带队,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1、发生己方责任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因死者本人违章导致死亡的,对现场工作负责人给予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一年处分;非死者本人原因导致死亡的,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二年处分,对现场工作负责人给予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一年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班组带班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承揽项目的安全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相应专业的专责工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主任(经理)和副主任(副经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公司工程处处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承揽项目的安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公司安监处处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公司经理、书记和主管副经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发生己方责任人身重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现场工作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班组带班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承揽项目的安全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车间)的主任(副主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相应专业的专责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公司工程处处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承揽项目的安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公司安监处处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公司经理和主管副经理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三)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

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准入,谁负责”、“谁监护,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连带机制,进行责任追究。

1、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对责任单位的考核按照经济责任制条款执行。

(1)厂发包的项目。对项目责任单位监护人(使用人)给予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一年处分;对项目责任单位安全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项目责任单位主任(经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项目责任单位所属公司安监处专工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项目责任单位所属公司安监处处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项目责任单位所属公司经理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发包部门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一年处分;对发包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对厂安监部责任专工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厂安监部部长和主管副部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2)检修(实业)公司发包的项目。对项目责任单位监护人(使用人)给予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一年处分;对项目责任单位安全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项目责任单位主任(经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项目责任单位所属公司工程处责任专工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项目责任单位所属公司工程处处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项目责任单位所属公司安监处责任专工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项目责任单位所属公司安监处处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项目责任单位所属公司经理和主管副经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厂安监部责任专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厂安监部部长和主管副部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2、发生生产人身重伤、轻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各部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要内容)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原则、范围、程序和结果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职责职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风险评估任务,并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通报和监督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原则)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以监测信息和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为基础,遵循科学、透明和个案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和章程进行风险评估,可以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具体承担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

风险评估经费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独立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及承担风险评估任务的机构应独立开展风险评估,保证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

第七条(评估范围)以下情形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一)为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的;

(二)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

(三)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以下方面的需要,可以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并同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一)发现某一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性隐患的;

(二)因科学技术发展,需要对某一食品或食品危害因素进行重新评估的;

(三)为确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的需要的。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应提供《风险评估项目建议书》,并尽可能提供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条(与食用农产品风险评估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已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不予评估的情形)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不予评估的决定:

(一)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存在违法行为,通过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可以解决的;

(二)对于食品安全风险较低或者可以通过简单的风险管理措施解决的而缺乏评估必要性的;

(三)国际已有风险评估结论且适于我国膳食暴露模式的;

上述情形在发现有新的科学数据和有关信息证明仍有必要开展风险评估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重新做出风险评估的决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计划和优先评估项目。

第十三条(任务说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下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时,应向提出风险评估建议的部门收集以下信息:

(一)危害的性质、涉及的食品种类、食品数量和分布范围;

(二)危害进入食品的途径和含量;

(三)危害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

(四)危害涉及的人群和数量;

(五)国内外现有的监督管理措施;

(六)其它与风险评估相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任务下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风险评估任务书》的形式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下达风险评估任务。《风险评估任务书》应包括风险评估的目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结果产出形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制定评估方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根据评估任务提出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信息的,可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数据和信息采集方案的建议。

第十六条(实施评估)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评估方案,遵循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的结构化程序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风险交流)风险评估过程中,受委托承担风险评估具体任务的风险评估机构应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需要,及时提交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对于风险评估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补充数据才能进行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做出报告和工作建议。

第十八条(评估结果)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的时限内提交风险评估结果,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有关风险评估机构应对风险评估结果和报告负责。

第十九条(应急评估)发生下列情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立即研究分析,对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事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立即成立临时工作组,制定应急评估方案。

(一)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二)公众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解答的;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并提出应急评估建议的;

(四)处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国际贸易争端需要的;

(五)其它需要通过风险评估解决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二十条(进行评估)临时工作组按照应急评估程序和应急评估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结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布结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用语定义如下: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危害:指食品中所含有的对健康有潜在不良影响的生物、化学或物理因素或食品存在状况。

危害识别:指对食品中可能产生不良健康影响的某种危害的定性描述。

危害特征描述:指定性或定量分析危害的量效反应关系或危害作用机理。

暴露评估:不同人群摄入某种危害的定性或定量分析。

风险特征描述:根据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和暴露评估的结果,综合分析该危害产生不良健康影响的严重性和可能性。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3篇 安全风险评价管理规定

1.安全风险评价管理规定的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安全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安全风险评价进行规范化管理,从而促进安全风险评价体系的不断完善、安全管理的持续优化。

2.安全风险评价的依据

2.1现代系统的安全管理理论认为,一切事故总是可以预防的,安全管理必须从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从企业的整体出发,把重点放在事故预防的整体效应上,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四全”安全管理方法,使企业达到最佳安全状态。

2.2按照科学的程序和方法,从系统的角度出发对工程项目或工业生产中潜在危险进行预先的识别、分析、和评估,为制定基本防范措施和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2.3通过事先分析、评价,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实现管理关口前移,实现左侧管理,实现事前预防,达到消减危害、控制风险的目的。

3.安全风险评价的范围

3.1新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及试运行阶段;

3.2正常生产装置的各单元操作,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3在运行的生产装置进行较大改造后;

3.4非常规和异常的活动,如生产装置的开、停车操作、检修及局部改造等;

3.5发生事故及出现潜在的紧急情况;

3.6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

3.7工艺、设备、材料等各类变更。

3.8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3.9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3.10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3.11气候、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

4.安全风险评价的频次及要求

4.1正常情况下对正常生产的装置安全风险评价每3年不少于一次;另每年需对已评价出的风险及控制措施内容进行一次评审,以保证其内容符合安全生产的需要。

4.2新装置开车之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价。

4.3生产装置技改后,必须对技改部分和涉及技改的相关环节进行安全风险评价。

4.4当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对异常情况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4.5停车超过三个月的生产装置,开车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4.6中、大修,停车大检修,必须在施工前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4.7其它非常规活动开始之前。

5.安全风险评价的方法

5.1常用的评价方法有: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检查表分析(scl)、预危险性分析(pha)、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实效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故障树分析(fia)及事故树分析(eta)等方法。

5.2本公司采用的评价方法是: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检查表分析(scl)、预危险性分析(pha)相结合的方法。

6.安全风险评价的组织机构与管理要求

6.1各类安全风险评价的人员组织机构:

6.1.1新上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阶段,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公司内部相关人员或向外聘专业资质的安全风险评价公司,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价,安全设计和方案评审。

6.1.2新装置开车前或生产装置重大技改后的风险评价组织:

组 长:项目总负责人 组织部门:项目组

其它成员:研发部副总、生产技术部副总、安监部负责人、项目电气仪表工程技术负责人、生产部经理和参与项目建设、装置开车的各班组负责人等。

6.1.3发生重大异常情况的安全风险评价组织:

组长:公司总经理 组织部门:安监部

其它成员:责任部门分管副总及分管负责人、监管部门负责人、管理者代表、公司相关的中层管理人员和外聘技术专家等。

6.1.4生产装置定期工艺安全风险分析与评价:

组长:生产技术部经理 组织部门:生产技术部

其它成员:生产技术部副总、安监部负责人、三班生产调度、各班班组长及岗位操作人员。

6.1.5生产装置全部或局部停车的大、中修前的风险评价:

组长:生产副总 组织部门:生产技术部

组员:生产技术部经理、安监部负责人、各车间或各项目负责人、当班生产调度、各施工小组组长、班长。

6.1.6装置局部停车小修的工作过程危害分析组织:

组长:生产装置负责人 组织部门:各车间

组员:当班生产调度、各班班长和组员、作业组组长。

6.1.7日常电气仪表或设备检修前的风险评价或工作危害分析:

组长:机电仪负责人 组织部门:机电仪车间

组员:小组作业人员、生产装置配合的班组长、当班生产调度。

6.1.8各类变更的风险评价:

组长:变更申请的终审负责人 组织部门:变更需求部门

组员:与变更类型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和各级审核人员。

6.1.9其它各类风险评价组织:

原料产品的运输、废弃物的处置由物流部负责组织进行风险分析;

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进行风险分析;

各类安全防护用品、消防应急器材由安监部负责组织进行风险分析。

6.2对各类风险评组织的管理要求:

6.2.1进行上述各类活动时,必须先行组织进行与活动相关安全风险评价工作,组织工作由上述规定的评价组组长负责,主动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安全风险分析与评价,不得以任何原因不组织进行风险评价工作,否则在进行上述工作的过程中,发生安全问题,组长将负有主要责任。

6.2.2各组员应积极参加相关的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提出自已的意见,配合做好安全风险评价工作,参与安全风险评价的人员,要严肃认真对待风险分析工作,须对风险分析的结果负责。

6.2.3上述风险评价组组机构,不因人员调动而而变动,只有在公司职能部门职责进行调整时,才需重新确定安全风险评价的组织。

7.本公司所采用风险评价工作流程

7.1工艺安全风险分析工作流程(主要针对3.1,3.2,3.3范围内容进行)

(1)、由风险评价组的组长负责召集,相关范围人员进行工艺风险评价工作。

(2)、对生产装置的各个单元环节,按照工艺步骤,对照“工艺条件表”逐步进行危险性分析,找出本单元各种情况下存在危害及潜在的事故。

(3)、分析各类危害发生的可能性(p)和发生后影响的重要性(s),按照“高、中、低”的原则进行分等。

(4)、对有可能的生的、中度以上的危害,从工程技术、管理、培训及加强个个体防护等方面,采取控制施来降低或消除危害。

(5)、在风险分析的同时,明确各控制措施的完成时间、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6)、对采取采取措施后的危害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必须将风险降低到可以接收的程度。

7.2工作危害分析流程(主要针对3.2,3.4,3.5,3.6,3.8,3.9,3.10范围内容进行):

(1)、检维修负责人或车间负责人,负责召集参加检修作业全体人员或车间相关作业人员,全部参加进行工作危害分析。

(2)、将检修作业或单元操作中的各个步骤进行明确通报,逐个步骤,分析各个过程可能带来的人员伤害、设备损坏或其它潜在事故。

(3)、对存在的危害,采取控制措施,如明确作业规程顺序,检查作业工具等,并在措施中明确落实的责任人。

(4)、严格按照危害分析中,要求的作业程序和控制措施作业,如有变动需重新进行分析。

7.3各类生产变更风险分析流程(主要针对3.7范围内容进行):

(1)、由变更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变更的内容、变更的依据进行说明,对变更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描述,填写变更申请。

(2)、然后与所有与变更相关的部门分别对变更内容、依据和风险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变更内容和相关风险分析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审批部门对变更内容和相关风险分析意见,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批准进行,重大变更需要总经理批准。

7.3项目设计阶段的安全预评价流程,一般外聘专门评价机构进行(主要针对3.1,3.3,3.5,3.11范围内容进行)。

8.安全风险分析的基本内容

8.1危害的定义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这种“根源和状态”来自作业环境中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害的作业环境和管理上的缺陷。

8.1.1危害的识别

8.1.1.1危害的识别就是危害的存在,并确定其物性。

8.1.1.2对危害的概念要有正确的理解,需注意危害是造成事件根源或状态,不是特指事件本身,而应把导致事件的因素找出来。造成一个事件的危害可能有很多,应一一识别出来,还应将事件发生后可能出现的结果识别出来。

8.1.2危害的根源和性质

8.1.2.0在进行危害识别时,应充分考虑危害的根源及性质。

8.1.2.1危害的根源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业环境的缺陷。

8.1.2.2危害的性质,即危害产生后果,包括人身伤害(死亡、割伤、挫伤、擦伤、烫伤、肢体损伤)、疾病、财产损失、停工、工艺中断、违法、影响商誉、工作环境破坏、水和空气、土壤、地下水及噪音污染。

8.2控制措施的定义

8.2.0安全风险分析应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优先控制的顺序,采取措施消减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预防事故的发生。

8.2.1控制措施包括:

a、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

b、管理措施,规范安全管理;

c、教育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d、个体防护措施,减少职业伤害。

8.2.2控制措施还应考虑:

a、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b、控制措施的先进性和安全性;

c、控制措施的经济合理性及企业的经营运行情况;

d、可靠的技术保证和服务。

9.安全风险的控制

9.1重大风险控制

9.1.1各责任部门、责任人,应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对所选定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落实,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9.1.2对风险发生可能性高、危害性大的且当前所采取的措施无法降低到可以接程度的项目应确定为重大风险或重大隐患,应制订隐患治理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部门,确定安全方法、技术方法、材料计划以及时间序时进度表,并按照时间表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治理方案有效实施。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后,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9.1.3对确定为重大风险(重大隐患)的控制,由生产技术部每6个月对控制措施进行一次复查,确认各措放控制有效;对常规类风险评价分析的风险控制措施,由生产技术总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风险分析文件每年进行一次评审,以保证文件有效。

9.2重大危险源

9.2.1经过专业安全风险评价公司评价,对已经过控制措施后,仍然存在较大可能性和危险性的危险场所和危险环境,必须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的相关规定,确定重大危险源。

9.2.2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定期预演。

9.3风险控制其它要求

9.3.1各责任部门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制定的控制措施,包括修订和新制订的操作规程,及时向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培训教育,让相关人员熟悉其岗位和工作环境中的风险,发生风险时应采取的措施,从而保护生命安全,保证安全生。

9.3.2风险评价与管理工作,归口部门为生产技术总,各部门所进行的安全风险评价资料,最终需汇总到生产技术部进行汇总存档,并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定期对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跟踪,保证各类风险得到持续有效控制。

10.安全风险评价应形成的文本文件

10.1安全风险分析要及时整理,并形成受控文本文件。

10.2文本文件包括:

a、工艺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b、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输出清单;

c、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时间、责任人)

d、验收报告(整改情况和剩余风险状况)。

10.3表单包括:

a、工艺风险分析人员签到表

b、工艺条件和工艺步骤分析表

c、工艺风险分析记录表

d、重大风险控制措施输出表

e、风险及控制措施定期检查表

f、安全隐患重大事故档案

g、工作危害分析记录表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拟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发放范围:公司各相关部门和岗位。

第4篇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运行操作或检修作业(下文统称为:现场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现场作业过程中的人员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对现场作业分级到位监督的基本职责是监督现场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纠正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协调研究解决现场的各类问题,严禁违章指挥。

第三条 现场作业要严格执行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制度,各岗位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职责不因各级领导到现场而改变。

第四条 作业部门的安全员及专业主管(点检员)每日根据工作任务,对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可能引发的电网、人身、设备事故的可能性进行风险辨识,确定风险等级。根据现场风险管控要求通知相关管理人员,汇报相关领导到现场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五条 作业安全风险分级

(一)低风险作业:包括非本厂职工进入生产现场参观、实习、服务的工作;运行设备巡检;在生产厂房、设备区域外,道路、办公场所等,从事生产系统以外的一般修维和施工作业;电力生产厂房设备的卫生保洁;生产区域运输货物,无需进入厂房、设备区域的工作。

(二)中等风险作业:包括一般的日常设备保养、消缺、维护工作,如转动设备给油脂;低压电气回路检查、更换备件;高度在1.5米以下管道阀门操作、检查;照明回路消缺;各种插件更换;蓄电池维护;单个设备的投停;单个低压设备停送电操作等工作。

(三)较高风险作业:包括机组大(小)修工作;在1.5米以上8米以下并且需要多人共同参与的高处作业;箱体和罐体内的清理、防腐等工作(如烟、风道内的工作,煤仓、灰库的清理检修等);制氢站、油区等重点防火部位的动火作业;集水井、排水井、排水池、暗沟的内部工作;特殊环境气候下作业(如:在雨雪天气时斗轮机的使用或检修);变电站设备(线路保护、测量回路)检修和高处作业;使用大型特种机具进行的作业(如:挖掘机、起重机作业);设备的吊装作业(如主变、空冷风机的吊装等);低温低压系统治理泄漏工作;单个系统的投停操作;高压设备的停送电操作;柴油发电机联锁试验、汽机真空泵(抽汽器)切换试验、机组重要辅机启动(吸风机、送风机、磨煤机、一次风机、给水泵、凝结水泵、循环水泵、润滑油泵、高加、低加)、机组燃油系统卸油工作、抗燃油、润滑油系统投退油工作;燃油区消防系统试验;发电机气体置换;化学有毒物品装卸;有塌方危险地段的工作;专业管理人员认定的其他工作等。

(四)高风险作业:包括重大技改项目或重要辅机的检修作业(如运行中的捞渣机检修);重大运行操作(如机组启动并网或机组停运;);在8米以上且需要多人共同参与的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使用特种设备(如:使用检修平台和吊蓝,进行锅炉炉膛内的检修工作,或钢结构防腐等);高温、高压运行系统治理泄漏工作;使用高压水设备对设备清垢的工作(如:空预器的高压水冲洗);电气高压系统的倒闸操作和检修(如6kv系统的停电检修);重要主辅设备的抢修作业;热控保护、deh系统的技术改造后试验及机炉主保护回路消缺等;变电设备、继电保护、励磁系统等技术改造后试验;大型设备(如:转子、缸体、受热面、变压器芯、线路穿墙套管等)的吊装;临时检修平台的搭设验收;其它由专业管理人员认定的存在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风险的作业。

第六条 各等级安全风险作业的工作要求

(一)任何风险的作业均必须办理工作票或操作票后方可工作,机务系统的操作应遵守运行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

(二)设备大修时必须编制作业指导书或检修项目验收卡,经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高风险作业必须编制“三措一案”(即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和施工方案),确保各个环节可控在控。

第七条 各类风险作业的分级预控规定

(一) 低风险作业由班组级和相关责任人负责人身安全监督管理。班长必须到位检查,履行作业现场监督责任。作业部门安全员应对相关人员的到位到岗情况进行监督,安监部做好抽查和监督工作。

(二) 中等风险作业由部门级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班长必须履行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责任,部门安全员必须履行作业现场的监督责任,作业部门领导必须履行作业现场的领导责任,对重要作业必须到位监督。部门安全员要对一般作业实施抽查,对重要作业必须到位对危险环节全程监督,对现场的违章进行纠正、考核。作业部门专业主管、专业点检员应到位进行指导、检查和安全监督。分厂安监部安全专工对工作负责人、班长、部门安全员、专工履职情况实施抽查,对现场的违章进行纠正、考核。

(三) 较高风险及高作业由分厂级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到位履行现场管理责任;班长和部门安全员、设备部专业点检长、安监部安全专工必须到位履行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责任;主管部门领导、安监部部长、分厂领导必须履行作业现场的领导责任,对重点作业程序和时段,分厂领导要到位进行检查、指导。需要全程监护的工作,安监部根据大监督的原则安排安监人员跟班轮换进行连续监督。安监部负责人要对相关部门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责的人员落实考核。

(四)各级领导干部及专业管理人员掌握作业项目和作业风险等级情况后,要严格按照到位管理规定,深入作业现场,开展检查、监督和指导,切实做到安全责任落实、作业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到位,不断降低和努力化解人身安全风险。

第八条 各类人员到岗到位风险预控管理要求

(一)各类管理人员风险预控到位监督的主要职责

1、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履行现场管理责任:工作前(班组长协助)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教育,开展“三讲一落实”活动,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负责检查值班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操作项目)是否正确,工作班人员安排是否合适,工器具材料等准备是否充足,是否正确安全地按照施工方案作业等。工作中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各项安全规程;负责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等。

2、当值值长(或班长)必须履行的现场管理责任:组织重大操作或作业人员进行事前交底会,确保重大操作或作业人员熟悉安全、技术、应急预案和工期等措施,掌握重大操作或作业任务、步骤、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按照已制定好的方案,负责正确组织重大操作或作业;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讨论、解决重大操作或作业遇到的问题;记录有关试验情况;填报因特殊原因不能进行作业的原因。

3、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许可人、班长(值长)必须履行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责任,对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办理了工作票(操作票)、工作负责人责任是否认真落实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问题要果断纠正。

4、发电部部长负责本部门较高及以上风险作业的到位管理;负责本部门参加人员制定各种重大操作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的审核;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重大试验操作项目处理意见,制定并落实对策;组织重大操作前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工作。

5、设备部(维护部)部长负责本部门较高及以上风险作业的到位管理;负责本部门人员制定各种重大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的审核;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重大作业项目的解决方案,制定并落实对策;组织重大作业前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工作。

6、安监部部长负责监督较高及以上风险作业的到位情况,负责审核各种重大操作(或作业)的安全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负责对本部门监督人员安全措施的事先交底、到位监督等工作。

(二)各级监督人员到位到岗监督的重点内容:

1、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许可人、班长主要对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办理了工作票、工作负责人责任是否到位,是否违章作业进行监督把关。

2、部门安全员重点检查是否办理了工作票、工作负责人是否在现场、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有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方案、作业人员是否根据作业内容配备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各类安全工器具,班长是否履行了监督责任等,及时发现并指出作业现场存在的问题,监督落实整改,发现违章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考核,并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台帐,做好记录。

3、部门领导对工作负责人、班长、部门安全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现场的安全作业情况和作业技术方案进行检查指导。

4、安监部安全专工按照责任划分,对相关部门工作负责人、班长、车间安全员和部门领导的履职情况实施监督,纠正现场违章,落实考核,做好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章 罚 则

第九条 现场风险预控到位监督的内部考核

(一)现场管理、监督、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出现违章现象对相关责任人考核。

(二)部门在现场发现违章,按照内部管理、监督责任落实考核,直至责任班组和责任人。

(三)安监部在现场发现违章,按照部门责任、责任人的连带关系落实考核。

(四)厂领导现场发现违章,按照部门责任、管理责任、责任人逐级落实考核。

第十条 作业现场发生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本厂员工发生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

按照“谁带班,谁负责”、“谁监护,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1、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对责任单位的考核按照经济责任制条款执行。

(1)由于检修、消缺工作导致的人身死亡事故。因死者本人违章导致死亡的,对现场工作负责人给予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一年处分;非死者本人原因导致死亡的,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二年处分,对现场工作负责人给予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一年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班长(技术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专责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主任(经理)和副主任(副经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公司安监处责任专工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公司安监处处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公司经理、书记和分管副经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由于设备缺陷和技术监控不到位等设备不安全状态或检修技改施工方案不完善导致的人身死亡事故,对设备部责任点检员给予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二年处分;对设备部责任正、副点检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设备部安全专工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设备部部长、书记和主管副部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由于运行误操作导致的人身死亡事故,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二年处分;对责任单位机组长(辅控长、直属班组技术员)和单元长(辅控值长、直属班组班长)给予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一年处分;对责任单位主控正、副值长(辅控车间正、副主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发电部责任专工(主管)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发电部安全专工(辅控车间安全专工)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发电部部长、书记和主管副部长(部长助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 由于违反工作许可规定而导致的人身死亡事故,对工作许可人给予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二年处分;对责任单位机组长(辅控长、直属班组技术员)和单元长(辅控值长、直属班组班长)给予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一年处分;对责任单位主控正、副值长(辅控车间正、副主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发电部责任专工(主管)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发电部安全专工(辅控车间安全专工)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发电部部长、书记和主管副部长(部长助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5)发生前款人身死亡事故,对安监部责任专工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安监部部长和主管副部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发生生产人身重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对责任单位的考核按照经济责任制条款执行。

(1)由于检修、消缺工作导致的人身重伤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现场工作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班长(技术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专责工程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车间)的主任和副主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公司安监处专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公司安监处处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公司书记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公司经理和主管副经理给予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2)由于设备缺陷和技术监控不到位等设备不安全状态或检修、技改施工方案不完善导致的人身重伤事故,对设备部责任点检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设备部责任正、副点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设备部安全专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设备部部长、书记和主管副部长给予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3)由于运行误操作导致的人身重伤事故,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责任单位机组长(辅控长、直属班组技术员)和单元长(辅控值长、直属班组班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责任单位主控正、副值长(辅控车间正、副主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发电部责任专工(主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发电部安全专工(辅控车间安全专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发电部部长、书记和主管副部长(部长助理)给予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4)由于违反工作许可规定而导致人身重伤事故,对工作许可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责任单位机组长(辅控长、直属班组技术员)和单元长(辅控值长、直属班组班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责任单位主控正、副值长(辅控车间正、副主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发电部责任专工(主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发电部安全专工(辅控车间安全专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发电部部长、书记和主管副部长(部长助理)给予行政记过直至降级处分。

(5)发生前款人身重伤事故,对安监部责任专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安监部部长和主管副部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发生生产人身轻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对责任单位的考核按照经济责任制条款执行:

(1)由于检修、消缺工作导致的人身轻伤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现场工作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班长(技术员)给予内部下岗三个月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专责工程师给予内部下岗二个月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员给予内部下岗一个月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主任(经理)和副主任(副经理)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公司安监处专工给予内部下岗一个月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公司安监处处长通报批评;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公司经理(副经理)给予通报批评。

(2)由于设备缺陷和技术监控不到位等设备不安全状态或检修、技改施工方案不完善导致的人身轻伤事故,对设备部责任点检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设备部责任正、副点检长给予行政内部下岗一个月处理;对设备部安全专工给予内部下岗一个月处理;对设备部部长、书记给予通报批评。

(3)由于运行误操作导致的人身轻伤事故,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责任单位机组长(辅控长、直属班组技术员)和单元长(辅控值长、直属班组班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责任单位主控正、副值长(辅控车间正、副主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发电部安全专工(辅控车间安全专工)给予内部下岗一个月处理;对发电部部长、书记给予通报批评。

(4)由于违反工作许可规定而导致的人身轻伤事故,对工作许可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责任单位机组长(辅控长、直属班组技术员)和单元长(辅控值长、直属班组班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责任单位主控正、副值长(辅控车间正、副主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发电部安全专工(辅控车间安全专工)给予内部下岗一个月处理;对发电部部长、书记给予通报批评。

(5)发生前款人身轻伤事故,对安监部责任专工给予内部下岗一个月处理;对安监部部长给予通报批评。

(二)本厂员工出外承揽工程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谁带队,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1、发生己方责任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因死者本人违章导致死亡的,对现场工作负责人给予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一年处分;非死者本人原因导致死亡的,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二年处分,对现场工作负责人给予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一年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班组带班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承揽项目的安全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相应专业的专责工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主任(经理)和副主任(副经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公司工程处处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承揽项目的安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公司安监处处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公司经理、书记和主管副经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发生己方责任人身重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现场工作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班组带班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承揽项目的安全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车间)的主任(副主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相应专业的专责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公司工程处处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承揽项目的安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公司安监处处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公司经理和主管副经理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三)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

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准入,谁负责”、“谁监护,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连带机制,进行责任追究。

1、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对责任单位的考核按照经济责任制条款执行。

(1)厂发包的项目。对项目责任单位监护人(使用人)给予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一年处分;对项目责任单位安全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项目责任单位主任(经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项目责任单位所属公司安监处专工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项目责任单位所属公司安监处处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项目责任单位所属公司经理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对发包部门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一年处分;对发包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对厂安监部责任专工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厂安监部部长和主管副部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2)检修(实业)公司发包的项目。对项目责任单位监护人(使用人)给予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一年处分;对项目责任单位安全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项目责任单位主任(经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项目责任单位所属公司工程处责任专工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项目责任单位所属公司工程处处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项目责任单位所属公司安监处责任专工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项目责任单位所属公司安监处处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项目责任单位所属公司经理和主管副经理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厂安监部责任专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厂安监部部长和主管副部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2、发生生产人身重伤、轻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各部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 电气二次检修作业安全风险管理规定

一 检修作业准备工作

1.1开工前根据工作内容办理电气一种或二种工作票;,并在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执行。

1.2填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必要时申请停用有关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或自动化设备;

1.3特殊项目应编制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1.4作业前进行充分的安全风险分析;

1.5准备一套符合现场实际的图纸

1.5根据具体工作特点和现场工作环境配备合格的、相应的防护用具,作业人员个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穿戴齐全、正确;

1.6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前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及时纠正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开好开工会和收工会,对进行的工作要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有针对性交待安全事项,进行合理分工搭配,做好“两交”(交工作任务,交安全措施)工作;

1.7参加作业的人员必须一人负责指挥,其余人员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在作业过程中任何人发现异常或事故时,必须立即汇报指挥者,停止作业(抢救工作除外),待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再行作业。

1.8作业人员思想稳定,身体健康,精神状态良好;

1.9所有工器具经定期检验合格,贴有合格证,所有工器具在有效期内。工作前检查所有工器具齐全完整、绝缘良好。电气工器具使用时应确保其外壳有良好的接地。工作人员应熟悉工器具的使用方法。

二 检修作业中危险点分析及注意事项

1、防止走错设备间隔

1.1看清设备编号,核对检修任务,工作负责人认真交代安全措施及工作范围并将危险点告知工作班成员并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碰带电设备。

2、防止ct二次开路

2.1短路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应使用专用短路片或短路线;

2.2二次回路短接完毕后使用钳型电流表检查短接效果;

2.3禁止将回路永久接地点断开。

3、防止pt二次短路、接地,二次向一次反充电

3.1严格防止短路和接地。使用绝缘工具,戴手套;

3.2二次回路通电或耐压试验前,为防止由二次侧向一次侧反充电,除应将二次回路断开外,还应取下电压互感器高压熔断器或断开电压互感器一次刀闸。并应通知运行人员和有关人员,并派人现场看守,检查二次回路及一次设备上确无人工作后,方可加压;

3.3禁止将回路安全接地点断开。

4、防止误拆、错接线、误碰

4.1清扫运行设备和二次回路时,要防止振动、防止误碰,要使用绝缘工具;

4.2每拆、接一根二次线均要一人记录一人确认,所拆二次线使用绝缘胶带包好;

4.3在全部或部分带电的运行屏(柜)上进行工作时,应将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前后以明显标志隔开。

5、防止设备误动

5.1使用万用表检查二次回路时应使用电压档,不使用电阻档;

5.2所拆二次线应用绝缘胶带包好,防止短接造成保护误动;

5.3螺丝刀等工具导电部分应使用绝缘胶布包好;

5.4保护装置更换主板等插件后或临时修改定值后应认真逐项核对定值单,防止因为定值错误造成的设备误动;

5.5二次回路不清楚,或存在疑问不工作;

5.6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和自动化设备二次回路变动时应填写设备异动,并且应按照经审批后的图纸进行,无用的接线应隔离清楚,防止误拆或产生寄生回路。

6、防止设备损坏

6.1严格按照工序卡检修,专人指挥和监护,禁止野蛮操作。

6.2拔插装置主板应带手套或带接地腕带;

6.3保护装置校验时应将端子排上连片打开,并用胶带将一次设备侧粘好防止将电压电流加入一次设备造成人员设备损坏;

6.4保护装置校验时用保护校验仪加电压电流时要专人核对,防止过电压过电流将装置插件损坏。

7、防止人身伤害

7.1试验或检修用电源应设漏电断路器,禁止从运行设备上直接取电源,试验接线要经第二人复查后,方可通电。所使用电动工器具试验仪器应合格,外壳应接地;

7.2二次回路通电或耐压试验前,为防止由二次侧向一次侧反充电,除应将二次回路断开外,还应取下电压互感器高压熔断器或断开电压互感器一次刀闸。并应通知运行人员和有关人员,并派人现场看守,检查二次回路及一次设备上确无人工作后,方可加压;

7.3在紧固二次线时应配戴白线手套,防止热工信号线可能有的直流电;

7.4电缆耐压试验结束后应对地放电,防止静电伤人;

7.5进行传动试验时尽量避免用短接线短接节点的方式,以防误短接造成交流或直流电短路伤及人身和设备;

7.6在带电设备上工作应严格按照工作票所列工作范围进行工作,严禁私自扩大工作范围;

7.7看清设备编号,核对检修任务,工作负责人要交待清设备周围的带电情况,防止误碰带电设备。

8、防止工作结束可能留下隐患

8.1检修、试验等工作结束后应按照“二次工作安全措施”逐项恢复同运行设备有关的接线,拆除临时接线,检查装置内无异物,平面信号及各种装置状态正常,各相关压板及切换开关位置恢复至工作许可时的状态。

第6篇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建立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将激励机制、重奖重惩机制引入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促进安全全员参与,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体现安全工作的风险同担、全员共管。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岗位不同,安全责任不同,生产系统实行全员安全责任风险金管理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二、安全风险金试行时间

2022年10月01日—2022年9月30日

三、基本原则

1、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首先选择与安全生产有直接关联的生产系统和生产关联度较高的部室参与,目的是先遏制重大事故频发的势头。然后运行一段时间(一年)后,进行总结和利弊分析,再向公司其他单位推广。

2、试行期间遵循自愿上缴风险抵押金的原则,不强制要求,但不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人员发生事故同样纳入事故考核范围。

四、年度安全目标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为0,死亡事故为0,千人负伤率≤2.5。

五、试行范围

总经理、生产副总、技术副总、生产管理部、一厂、二厂、原料库、质管部、技术部。

四、风险抵押金缴费标准

岗位

风险金标准(元)

总经理

10000

生产副总、技术副总

6000

生产管理部经理、生产管理部安全科长

4500

分厂厂长、副厂长

4500

科长副科长、车间主任、安全员

3000

大班长、辅助部门班长、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电工、焊工、科员

1500

员工(含日薪工)

1000

五、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1、缴费流程:按标准金额由安全生产部出具缴费通知单,缴费人以现金的形式将安全风险金交公司财务。财务部建立安全风险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2、安全风险金每季度考核兑现一次,未出现安全事故的奖励本人风险金的100%。

3、本季度凡出现安全事故的缴费人按标准从风险金中扣除,当月必须补齐标准。

4、各单位以分厂为单位,每月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内容形成考核报告,于下一个月第一个工作日下午下班前报。不提交自行考核报告的,不兑现风险抵押金。

5、风险抵押金兑现条件:在安全考核的基础上,按出勤比例兑现,出勤率低于50%本季度不兑换风险抵押金;本季度被公司查出3次违章的,风险抵押金扣除50%,发现5次违章的扣除全部风险抵押金。

6、兑取流程:按照安全生产部提供的抵押标准,由安全生产部造表,部门经理审核-经主管安全副总审定-总经理签字审批后到公司财务部领取奖金。

7、一人多岗的,按高标准岗交纳抵押金。岗位变动时,人力资源部要及时提供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岗位变动人员下季度开始按新岗标准办理抵押金手续。人员调动时,根据调出前单位的安全状况,计退风险抵押金。

8、按照本办法应参加安全风险抵押的人员,不交纳抵押金者不执行本办法。

9、本办法未包含的岗位或人员需缴纳风险抵押金的,需书面报总经理同意后,到安全生产部备案,备案后的下一季度开始执行。

六、事故等级划分

1、一般事故:发生轻伤(1-105个工作日)或造成公司及周边影响,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较大事故:发生重伤(105-6000个工作日)或造成区域影响,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3、重大事故:发生死亡、较大涉险事故(10人以上涉险、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紧急疏散500人以上)或造成行业内、省内重大影响。发生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以上。

七、发生事故后扣除奖金比例

岗位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总经理

50%

100%

200%

生产副总、技术副总

50%

100%

200%

生产管理部经理、生产管理部安全科长

50%

100%

200%

分厂厂长、副厂长

100%

200%

200%

科长副科长、车间主任、安全员

100%

200%

200%

大班长、辅助部门班长、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电工、焊工、科员

100%

200%

200%

员工(含日薪工)

100%

200%

200%

注:扣除50%的,本季度发放奖金的一半;扣除100%的本季度不发放奖金;扣除200%的,需重新补交风险抵押金。

九、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事故上报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上报要求

发生事故后,事故责任单位在事故发生20分钟内,将事故基本情况电话快报至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接到报告10分钟内电话快报主管副总、公司安全处,得到确认后报告主管安全副总、复合肥总经理。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由事故所在单位书面将事故报告上报到安全生产部。

十、考核

1、发生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除按规定进行风险抵押金扣除外,另视情节考核300-1000元。

2、全公司连续一年未发生安全事故(一般、较大、重大)的,风险抵押金缴费金额上升50%,以后每年在基数上依次递增50%。

3、本规定从2022年10月01日开始试行,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每两年修订一次。

编制:审核:审定:批准:

第7篇 供电系统安全风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的主要内容为安全风险管理的意义、涵义和原则等。

“安全第一”是人类社会一切活动的最高准则,要求时时处处把安全摆在第一位,决不是一句口号,当安全和效益、质量、进度发生矛盾的时候,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执行“不能安全地做就坚决不做”的原则。“预防为主”就是要把现场检查转变到超前预防上来,通过强化全员安全风险意识,加强对安全风险的研判,实施超前防范、过程控制,促进作业岗位和设备质量达标,达到消除安全风险目的,实现闭环管理和良性循环。

第一条 为推进铁路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全面加强铁路安全风险管理,确保铁路运输生产安全持续稳定。依据铁道部和路局有关规定,制定西安铁路局供电系统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第二条 铁路供电系统安全风险管理就是通过对安全风险源、风险点的识别、研判和分析,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对风险加以防范和处置,把风险程度减至最低或消除风险,达到最大限度减少或消除人身伤亡、行车事故、路外伤亡等各类事故风险,保障运输生产经营安全和供电畅通。

第三条 安全风险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专业管理、分级负责;强化基础、源头治理;过程控制、定期评价的原则。前提是要强化全员安全风险意识,基础是加强对安全风险的研判,核心是超前防范、过程控制,关键是作业岗位和设备质量达标,目的是要消除安全风险。

第二章 安全风险管理责任

第二章为安全风险管理责任,主要明确路局业务主管部门、各供电段、车间和班组承担的安全风险管理、落实和实施主体,明确各级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应该履行什么职责。

第四条 局供电处是系统安全风险的专业管理主体,负责本系统安全风险管理,建立系统安全风险控制数据库,定期指导、评价系统各供电段加强安全风险管理,组织协调各供电段解决安全风险源的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风险。重点要管控以下7个风险源和25个风险点。

1.供电作业人身安全:防触电、高坠和车辆伤害3个高度风险点;

2.高铁供电设备安全:正馈线绝缘子、27.5kv电缆、西安北站电力单电源运行3个中度风险点;

3.轨道车辆安全:调车转线、防火防溜2个高度风险点和多机连挂1个中度风险点;

4.供电施工安全:施工组织、施工监管2个高度风险点和施工计划、安全协议2个中度风险点;

5.新线设备安全:包西线弹簧补偿装置、接触网刚性悬挂2个高度风险点和变电所分区所房建、27.5kv电缆接地2个中度风险点;

6.接触网断线、倒杆、塌网:防接触网断线、倒杆、塌网3个高度风险点;

7.供电外部环境:支柱防护、隧道结冰2个高度风险点和危树、跨网电线路、跨线桥3个中度风险点。

1.制定本系统安全风险管理文件。修订系统安委会及安全分析会制度文件。

2.风险源的确定、风险点的分级、逐项制定控制措施。

第五条 各供电段是系统安全风险管理的落实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风险管理的制度和实施细则,动态分析安全风险源和风险点,建立本单位安全风险控制数据库;明确各生产岗位技术标准、作业规程、风险控制责任、措施和处置流程。做好职工的培训教育,增强全员安全风险意识,提升职工业务技术素质;定期对车间、班组的安全风险管理进行指导、评价,规范现场安全风险管理,强化安全风险点控制。

1.制定本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文件。修订本单位安委会及安全分析会制度文件。

2.分析导致风险的各种因素。

3.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性地逐项制定控制措施。

4.将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制作成考核表,并落实到车间。

第六条 车间、班组是安全风险控制的实施主体,要针对存在的安全风险点,把技术标准、作业规程、风险控制责任、措施和处置流程落实到各岗位和作业环节,严格抓好落实,促进岗位作业、设备质量达标,使现场各岗位、各个作业环节、设备质量安全风险点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

1.车间、班组,要将段制定的《安全风险控制表》进行进一步细化,

2. 将《安全风险控制表》发至各岗位,并抓好落实。

第七条 局供电处、各供电段要修订完善各级管理岗位的安全风险管理职责,将安全风险管理责任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科室、车间和岗位,重点要规范领导、科室、车间的职责范围,解决主管领导职责不清,管事务的多、管生产的多,不琢磨本系统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不督促本系统文件执行及落实情况;段领导、检查组不清楚到底应该检查车间还是班组,车间完全把班组存在的问题及问题的整改寄希望于段上的检查,车间形同虚设;科室、车间职责范围不清、岗位标准不清,该科室干的工作推给车间、该车间干的工作又推给科室;科室、车间对路局、段部署的重点工作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效果不佳;路局、段所发的文件、规定除少数人清楚外,大部分管理干部不关心、不研究,干部作用不发挥,文件落实不到位,车间没有起到承上启下的管理作用,工作无成效等五个方面的问题,形成全员覆盖的安全风险管理责任体系,做到全面、全员、全过程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将安全风险管理职责分解到每个岗位,并以《安全风险控制表》的形式下发执行。

第三章 安全风险研判

第三章是安全风险管理办法的核心,因为只要风险存在,有可能性,不管概率多大,都可能发生事故。最大的风险就是不知道风险,所以做好风险研判至关重要,是抓好安全风险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做好风险研判,就抓住了安全风险管理的核心。

危险源事故发生的物质性前提,它影响事故发生的后果的严重程度,是事故发生的物质根源;它可以永久地存在,也可以完全的消除,它的存在就可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供电系统安全风险源可分为劳动安全、高铁设备、轨道车辆安全、施工作业、新线运行、外部环境等安全风险。

第九条 根据事故、故障、违章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供电系统安全风险点分高度、中度、低度三个级别,实行分级分层管理。

高度风险点:指在风险源中可导致铁路交通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或引发后果不可容忍严重事件可能性大的安全风险点。由供电处牵头,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重点防范。

1.接触网、变电专业风险点由牵引供电科负责制定防止导致铁路交通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的具体控制措施,并组织相关供电段认真落实;

2.电力、配电专业风险点由电力科负责制定防止导致铁路交通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的具体控制措施,并组织相关供电段认真落实;

3.轨道车辆专业风险点由安全设备科负责制定防止导致铁路交通一般c类及以上事故的具体控制措施,并组织相关供电段认真落实。

中度风险点:指在风险源中可导致铁路交通一般d类事故,或引发后果不可接受较严重事件可能性较大的安全风险点。由供电处指导,各供电段采取措施予以重点控制。

低度风险点:指在风险源中可能导致发生设备故障、高风险问题或不期望出现事件的安全风险点。由各供电段负责督导,车间、班组加强现场作业标准化落实予以防范。

1. 确定风险点风险因素的原则:根据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及管理因素四个方面进行确定。

2. 将系统确定的七个风险源分解为若干个风险点。

3.将风险点按危害程度和发生频次分为高、中、低三个层次。

4.针对确定的高、中、低风险点,逐一制定控制措施。

第十条 局供电处建立系统周统计分析和月、百日研判制度,定期收集和掌握各专业事故故障、监测检测、日常检查等信息,按照路局确定的安全风险源和风险点,结合系统实际,通过风险问题数据统计分析、研判,按月、百日、年度对系统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源和风险点进行全面辨识,明确系统安全风险源和高、中度安全风险点,并进行公布。

1.周统计分析制度。供电处各科室按照专业分工和管理职责,对每周安全风险控制措施落实以及风险问题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提出下一周安全风险控制重点和措施,于每周五12时前将书面材料交安全设备科,由安全设备科进行系统周安全风险分析汇总。每周一召开由供电处全体人员参加的周安全风险分析会,并结合路局周一大交班会上部署的安全风险控制重点,对系统周安全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补充和安排。

2.月度风险研判制度。供电处每月5日前由处长(主管副处长)组织召开系统月度安全风险研判分析会,参加人员为供电处领导、各科科长及各供电段主管安全副段长、安全科长。参会人员共同对月度系统发生的事故、故障以及严重违章、现场检查信息等安全风险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并结合路局部署的安全风险控制重点、季节性安全风险控制关键,研究确定月度安全风险控制重点和措施,并以文件形式下发月度风险控制分析和风险控制安排。

3.百日风险研判制度。按照路局百日安全风险评估检查和供电设备安全风险综合监测要求,对百日内安全风险控制数据进行分析,并结合路局百日目标管理要求,制定系统百日风险控制目标和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各供电段要建立日、周统计分析和月、百日研判制度,定期收集和掌握本单位的事故故障、监测检测、日常检查等信息,按照路局、系统确定的安全风险源和风险点,按月自下而上分析、识别、研判本单位存在的表面及潜在的安全风险点,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利用月度安全例会、专题安全分析会等会议对本单位风险管理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风险源和风险点控制情况,动态调整安全风险点,并在本单位公布。

第十二条 局供电处、各供电段要围绕高铁、客车运行等安全重点风险源,做好安全风险源和风险点研判,将安全风险点按高、中、低度三个级别纳入风险控制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在公布月度、百日、年度安全风险源和风险点时,要明确风险源名称和风险点等级、控制措施、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消除或降低风险点的期限。

第十三条 局供电处、供电段、车间和每个岗位都要建立安全风险控制表,重点包括风险名称、控制措施、责任分工等内容。各供电段要按照“简明实用、便于操作”的原则,逐级、逐岗位制定安全风险源(点)分布图和各作业岗位风险控制手册。

第四章 安全风险管理

第四章对安全风险管理的数据库管理、动态管理、全员管理、目标管理进行了说明。

第十四条 根据路局建立的安全风险数据管理系统,对供电安全风险实行分层、分级、动态管理,综合反映主要行车设备、职工素质、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等安全风险源和安全风险点的控制情况。在既有安全问题库的基础上,分层分级建立系统、站段安全风险数据库,分层设专人负责管理。安全风险数据库主要依据路局、供电处、各供电段存在的安全风险源,确定安全风险点,并按高度、中度、低度三个等级纳入动态管理,分级制定控制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降低或消除安全风险期限。

1.局供电处负责本系统安全风险控制数据库管理。各供电段每月25日前要向供电处上报安全风险源和高度、中度风险点信息,由供电处安全设备科结合系统确定的安全风险源和高度、中度安全风险点,纳入本部门安全风险控制数据库进行管理。并于每月26日前向局安监室提供系统高度安全风险点信息。

2.各供电段负责将本单位安全风险源和低度及以上安全风险点纳入本单位安全风险控制数据库管理,设专人负责管理。并指导车间、班组健全安全风险控制数据库。

3.各供电段要畅通职工群众参与安全风险管理的渠道,要在安全风险控制数据库中设置职工群众对安全风险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反馈平台,并明确意见和建议的日常收集、分析、研判、报告等管理制度和办法,切实使职工群众积极广泛参与安全风险管理工作,为路局安全风险管理进言献策。

4.各供电段对职工群众反馈新的安全风险源(点)或可能升级的安全风险点,要及时组织研判,确定安全风险点等级,制定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并按月汇总于25日上报供电处。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源或高度安全风险点要及时上报供电处,由供电处向路局安监室提报信息,纳入路局安全风险数据库管理。

第十五条 局供电处、各供电段要健全完善百日安全风险目标管理,按百日风险研判制度要求和路局百日确定的安全风险控制目标,明确安全风险控制重点,对重大风险源和高风险点组织专题攻关。并按风险级别将安全风险点和控制目标逐级立项分解,形成全体干部职工共同奋斗的梯次责任目标体系,实现安全风险的逐级控制。

第十六条 局供电处、各供电段要动态掌握风险点控制情况,防止安全风险点升级。当出现低度安全风险点上升为中度时,由供电处负责分析研判,确定为安全攻关课题,以公文形式公布下发,纳入路局百日安全风险目标管理。

第五章 安全风险控制和阻断

第五章为安全风险控制,主要对路局业务处、供电段的安全风险控制、阻断的方法、形式及应急处置进行了明确。

在制定安全控制措施时,一定要具体可行,让职工知道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

第十七条 按照风险分级管理原则,局供电处、各供电段要针对风险源(点)的性质和等级,运用现场检查、设备监测、动态检测等方式,逐级、逐项落实风险消除、事件预防、后果降低、事故应急等控制措施,及时控制、阻断安全风险。

第十八条 供电系统安全风险控制要以确保动车、客车和人身安全为核心,突出人员、设备、管理三大要素,围绕设备质量、业务技能、规章制度、职工作业、安全环境及施工质量等关键部位,严格落实“十五三”对规、跟班作业、干部“五定三率”三项制度,紧盯劳动安全、高铁、车辆运行、新线、现场作业、营业线施工、外部环境、道口和路外、春暑运、自然灾害等安全风险源控制,重点加强高风险岗位和关键作业环节等高风险点的检查、卡控,落实安全风险点管控措施,强化对非正常情况下的作业风险控制。完善现场作业中联控、互控制度,明确接触网、电力高空作业以及轨道车辆调车、运行、连挂、解体等环节的岗位互控责任,做到高风险岗位人员作业过程互相提醒,共同防范,实现对现场安全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九条 局供电处每月组织对各供电段月度安全风险控制措施落实以及重点设备整修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结合安全风险控制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并分专业评比排序,下发月度安全风险控制分析通报。

第二十条 路局每个安全百日开行接触网试验车对全局供电设备安全风险进行综合监测,对各条线供电主要设备技术状态及现场作业情况进行动态综合检测,由局供电检测所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在供电处主页发布百日安全风险监测分析以及预警信息。

第二十一条 局供电处、各供电段根据路局安监室统一发布的黄色、橙色、红色三级安全预警信息,依据预警等级,黄色预警信息由责任供电段主管领导组织分析、橙色预警信息由责任供电段主要领导组织分析、红色预警信息由供电处组织分析,分别研究制定风险阻断措施,防范风险升级。

第二十二条 局供电处、各供电段要坚持对安全风险的控制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动态调整风险点级别和控制措施。对已采取控制措施的风险点,要加强检查和监控,确保安全风险控制措施落到实处。尤其对结合部的安全风险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上手,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安全风险点防控措施,明确责任并紧盯落实。

第二十三条 局供电处、各供电段要加大安全风险管理的帮促力度,按周、月对安全风险管理问题突出的单位、车间实行预警帮促。每周由供电段确定安全风险控制重点车间并组织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实施帮促;路局安委会(安全分析会)每月确定的安全风险控制重点单位(系统安全风险控制重点单位),由供电处组织分析责任单位的安全风险管理情况,制定措施进行跟踪帮促。

第二十四条 局供电处、各供电段要按照“应急有备、响应及时、处置高效”的原则,规范和完善安全风险信息管理机制,达到快速报告、快速响应、快速阻断目的,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处置问题、解决问题,最大限度阻断安全风险或降低风险等级。

1.对接触网、电力、变配电所、轨道车辆等行车设备出现安全隐患时,各供电段要迅速启动安全风险阻断预案,组织消除设备病害、查处设备故障,保证运输安全畅通。

2.各供电段要按照路局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春、秋两季安全设备大检查活动,组织进行设备补强,对春、秋检中发现的危及安全的突出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解决,阻滞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3.对安全风险度较高的重点运输、非正常作业、关键环节作业等,按要求落实干部安全包保和高风险点、关键作业环节现场盯控措施,实施安全风险预先控制和过程控制。

4.按照“细分供电单元、缩小供电范围、准确判断故障、压缩故障延时”的抢修原则,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抢修预案,突出“图、项、表”三要素的运用(应急处置流程图、关键作业项点、人员分工和作业联系表),使繁杂的预案在抢修现场更加实用。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培训,积极拓展应急演练的深度和广度,编制标准化演练课件,巩固和提高演练效果,全面提高职工应对恶劣天气、设备事故故障、救援抢险等各类突发情况的处置能力。

第六章 安全风险评价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六章为安全风险评价考核及责任追究,主要明确了局、段安全风险评价考核的周期、方法,明确了安全风险预警、挂牌督办和帮促的相关要求。

各单位要结合安全风险管理实际,制定定期安全风险评价办法。

第二十五条 路局供电处以月、百日、年为周期,对系统安全风险过程控制及管理效果进行评价考核。

1.月度考核。供电处根据月度系统发生的事故、故障以及严重违章、现场检查信息等安全风险数据分析研判资料,按月对各供电段的安全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价,确定优秀单位,评出较差单位,分别纳入路局月度安全风险考核。

2.百日评价。供电处、各供电段根据路局百日评价检查安排,开行接触网监测车,实行地面检查和动态检查相结合,对各供电段的安全管理、专业管理、设备质量、现场作业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价,按照百日安全风险评价考核标准对系统各供电段进行打分评定,总结安全风险控制好的做法,分析存在问题和不足,并将百日评价资料按时提报安监室。

3.年度评比。每年末供电处对年度安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广和交流系统供电段在安全风险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评选系统安全风险控制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纳入路局年度表彰奖励,不断提升系统安全风险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各供电段按照专业负责的原则,对既有的安全考核系统进行修订完善,对各类安全风险问题信息分高、中、低三类风险问题纳入安全考核系统进行归类管理,按月进行考核。考核办法要体现科室中层和车间中层、科室一般干部和车间一般干部的挡序,不同工种间的考核分配,对防止各类事故、故障的奖励以及对发生问题的班组和个人考核,防止考核均摊、上报的奖励兑现与实际结果不一致、考核标准不统一,同样问题考核力度不一致,班组“同工不同酬”等问题发生。安全风险考核信息主要来源为各种监测监控装置预警风险信息、各级干部现场检查发现的影响安全的风险问题、主要行车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等。各供电段可建立安全风险控制激励机制,对发现新的安全风险源、安全风险点或安全风险点升级的人员给予奖励,增强全员控制安全风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十七条 对安全风险控制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性质严重的责任铁路交通事故和设备故障的责任单位,由局供电处提出挂牌督办建议,经路局安委会审定同意,向责任单位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和采取切实措施,完成督办事项,防范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第二十八条 对安全风险控制不力,导致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按照《西安铁路局干部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安全风险管理基础建设

第七章为安全风险管理基础建设,主要从规章管理、专业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新线管理、设备质量、干部作风、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人的问题永远是安全的核心问题,是人,就会有失误。

安全文化是安全价值观与行为准则的总和。 他的先进性最终表现在从上到下真正把安全作为一切活动的否决标准。一个安全管理优秀的企业,必定有优秀的安全文化。只有在生产实践中通过文化的教养和熏陶,才能使职工在防范风险、预防事故中起到积极作用。

第二十九条 局供电处、各供电段要加强专业技术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发布和培训程序,严格遵循技术规章制度的制定、审批、修订、补充与废止等规定。每季度对技术规章制度清理一次,各供电段将清理结果于次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供电处;每年12月底对全年本系统、本单位的技术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各供电段将清理结果于次年1月15日前报供电处,供电处汇总系统有效规章制度目录报路局总工室统一公布。

第三十条 严格落实安全风险控制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局供电处要组织系统各供电段对重大风险源和高度安全风险点进行技术攻关,及时消除安全风险。同时加强对各供电段专业技术、安全管理的指导帮促,利用月度检查、百日评价等手段定期开展检查评比,强化关键性、倾向性问题和风险源(点)分析,促进专业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作业标准全面落实。

第三十一条 各供电段在3月底前对现有干部队伍结构进行分析,在干部使用上要任人唯贤,杜绝任人唯亲;对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并把对工班长队伍的分析纳入月度安委会,对不合格、不放心的车间主任、工班长该调整的坚决及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 各供电段要搭建人才成长平台,在待遇上要对关键部门、主要工种绝对倾斜。要制定、完善干部职工外出培训考核办法,杜绝把参加培训班当完成任务、当消遣。定期组织各段之间的单项技术交流,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到大专院校、厂家进行培训。

第三十三条 各供电段要做好新线开通人才储备工作,按照铁道部、路局对在建项目的开通节点安排,提早对新线开通人员需求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尽早和局劳资部门沟通联系。同时要针对高铁特殊技术要求和检修工艺,要尽早考虑、安排干部职工深度预介入,并安排到有高铁运行管理经验的单位或院校进行学习、培训。

第三十四条 局供电处、各供电段要严格按照高铁、新线开通运营安全质量条件,认真评估工程相关设计、安全装备标准,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设计缺陷和源头安全风险。新建铁路开通运营必须做到“六不准”,即:新建工程未完工不准进行动态验收;静态验收有关安全问题未解决不准进行动态验收;动态验收有关安全问题未解决不准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有关安全问题未解决不准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有关安全问题未解决不准试运行;试运行暴露出的问题没有解决不准初期运营。同时要加强新线安全和专业管理,大力开展设备专项整治达标,全面提升新线的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新线运行安全稳定。

第三十五条 各供电段要加强设备质量源头控制,严格落实设备、材料、零部件审批、准入、采购、验收责任制度,认真执行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及目录管理,依法对物资设备实行招投标,突出产品质量管理,严格落实产品质量终身负责和追溯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供电段要规范会议制度,梳理段、车间、班组已有的会议制度,该增加的增加,该废除的废除。做到该开的会必须开,可开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做到资料不齐不开,人员不全不开;做到开短会、开高质量的会。促使干部职工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安全风险管控的全过程。

第三十七条 各供电段要扎实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用文化的力量激发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路局安全发展、科学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要加强安全责任意识教育,牢固树立“三点共识”,做到任何时候都把安全作为大事来抓;任何情况下都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来考虑;任何影响安全的问题都要立即解决,牢牢掌握安全工作的主动权。以文化生态建设为龙头,全方位改善运输一线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争取路局投资立项,进一步完善新线和条件艰苦站区的生产生活配套设施,提高职工生产生活条件,解决沿线职工住宿、吃饭等生活实际难题。要营造和谐发展氛围,广泛开展评先树模、立功竞赛等活动,加强以安全文化、服务文化、经营文化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文化建设,完善职工代表检查巡视制度,深化厂务公开,为职工代表有效履行职责搭建好平台。深入开展群众性技术攻关、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做好离退休工作,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组织职工健康休养,营造齐心协力、共谋发展、共享成果的安全文化发展良好氛围。

第三十八条 各级干部要坚持把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和首要任务,主要负责人要带头组织安全风险研判,督促落实管控措施和责任。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抓住“全面排查、问题整治、过程盯控、应急处置”四个环节,增强安全风险管理的预见性和针对性,消除运输生产过程中的各类风险点,全程追踪重点事项落实进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章为附则,主要从增强安全风险意识、管理制度建设、实施闭环管理等进行了强调。

第三十九条 各供电段要按照“强化意识、加强研判、控制过程、突出应急”的安全风险管理理念,把安全工作的重心由传统的事故管理、问题管理向风险控制、超前防范转变,把安全风险管理理念与现有的、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相结合,把风险管理建立在现有安全管理基础上,加强风险掌控,优化工作思路,强化安全基础建设。

第四十条 各供电段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办法涉及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相关制度、规定和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机制,逐步建立符合路局实际的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局供电处负责解释。

第8篇 生产安全风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华国能(神东电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发电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有效实施生产本质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神华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标准引用文件:

(一)《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

(二)《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监安全【2011】23号)

(三)《风险管理  术语》(gb/t 23694—2009)

(四)《风险管理  原则与实施指南》(gb/t 24353—2009)

(五)《风险管理  风险评估技术》(gb/t 27921—2011)

(六)《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

(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八)《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aq/t1093-2011)

(九)《神华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神华集团公司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十)《发电企业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研究》(神华集团公司)

(十一)《神华国能集团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神华国能内审【2013】88号)

第二条  本规定规范了公司及各单位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明确环境信息、危险源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应对、风险控制、风险监控预警、监督检查与评价等方面的管理内容、方法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源”是指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生产中断、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本规定所称“第一类危险源”是指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能量源或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

本规定所称“第二类危险源”是指生产过程中造成约束、限制能量和危险物质措施失控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本规定所称“风险”是指生产过程中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生产中断、工作环境破坏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

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生产过程中造成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生产中断、工作环境破坏的意外情况。

本规定所称“风险准则”是指用于评价风险严重程度的标准。

本规定所称“定性风险分析方法”是指根据经验和直观判断能力对生产系统的工艺、设备、设施、环境、人员和管理等方面的状况进行定性分析,其评价结果是一些定性的指标。

本规定所称“半定量风险分析方法”是指建立在实践经验的基准上,结合数学模型,对生产系统的工艺、设备、设施、环境、人员和管理等方面的状况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其评价结果是一些半定量的指标。

本规定所称“初始风险”是指原始状态下的风险,即在尚未采取控制措施情况下的风险。

本规定所称“剩余风险”是指当前状况下的风险,即在采取了现有控制措施后的风险。

本规定所称“风险概述”是指通过全面的风险评估,并按照危险源类型和风险等级排序所建立的风险评估数据库。

第四条  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员参与、全方位管理和全过程控制。生产安全风险管理不是独立的管理活动,而是一项全员参与、全方位管理和全过程控制的管理活动,应涵盖作业活动、工艺流程、设备、系统、生产区域等各方面,并贯穿于公司生产管理的全过程,通过建立完善的生产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生产管理中。

(二)控制损失,创造价值。通过切实、合理、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在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基础上做到效益最大化。

(三)动态管理。除定期组织开展基准风险评估,对重大风险进行基于问题的评估外,还应运用适当的方法进行日常的持续风险评估,发生事故、障碍、异常后及时进行问题评估,制定控制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四)支持决策过程。开展生产安全风险管理有助于判断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决定选择可行的方案,帮助管理者做出合理的决策。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单位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生产安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监察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根据情况成立风险评估小组,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工作,风险评估小组应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八条  生产安全风险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管控。

(一)公司生产安全风险管理执行统一的风险分级分类标准、风险管理基本流程以及风险管理方法技术等。

(二)公司及各单位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对生产作业、工艺流程、设备、系统、生产区域、作业环境、职业健康、自然灾害等各类安全风险的管理责任。

(三)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特高风险”等级安全风险进行全过程管控,各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中风险”以上等级安全风险进行全过程管控,车间负责对“低风险”以上等级安全风险进行全过程管控。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全面领导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保证风险管理工作所需人、财、物的投入;

(二)负责批准公司年度风险评估计划和风险预控计划;

(三)负责批准成立公司风险评估小组;

(四)负责批准公司风险概述。

第十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是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对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组织生产安全风险管理的监督评价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机制,指导各单位、各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成立公司风险评估小组;

(三)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年度风险评估计划和风险控制计划;

(四)负责组织编制公司风险概述;

(五)负责组织风险管理相关培训工作;

(六)负责组织生产安全风险管理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监督、检查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是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照分管业务编制公司年度风险评估计划和风险控制计划,按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汇总;

(二)负责按照分管业务开展风险管理相关培训工作;

(三)负责有效运用风险评估结果指导公司各项业务,切实把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到日常工作中;

(四)负责按照分管业务对“特高风险”等级安全风险进行全过程管控,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五)负责检查、指导各单位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风险评估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各单位风险评估工作,审查各单位风险概述,提出改进意见;

(二)负责编制公司风险概述,按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汇总。

第十三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单位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以及公司有关要求,全面领导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保证风险管理工作所需人、财、物的投入;

(二)负责批准本单位年度风险评估计划和风险控制计划;

(三)负责批准成立本单位风险评估小组;

(四)负责批准本单位风险概述。

第十四条  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机制,指导各业务部门、车间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成立本单位风险评估小组;

(三)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风险评估计划和风险控制计划;

(四)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风险概述;

(五)根据检修、技改、基建工程等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风险评估;

(六)负责组织风险管理相关培训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照分管业务编制年度风险评估计划和风险控制计划,按时报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汇总;

(二)负责按照分管业务开展风险管理相关培训工作;

(三)负责有效运用风险评估结果指导各项业务,切实把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融入日常工作中;

(四)负责按照分管业务对“中风险”以上等级安全风险进行全过程管控,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报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五)负责检查、指导车间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风险评估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根据确定的评估范围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控制措施;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风险概述,按时报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汇总。

第十七条  车间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员工学习风险概述,熟悉风险控制措施;

(二)负责按照风险概述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三)负责对“低风险”以上等级安全风险进行全过程管控,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报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明确环境信息

第十八条  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应覆盖企业所辖生产区域和生产运营的全过程。根据风险来源,公司生产安全风险分为生产作业、设备、系统、生产区域、工艺流程、自然灾害等类别。

第十九条  在开展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前,应收集以下信息:

(一)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计规范、安全规程;

(二)集团公司、公司以及本单位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三)相关的事故案例、统计分析资料;

(四)相关监测数据及统计资料;

(五)本单位生产区域的平面布置图;

(六)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系统图、工艺流程图;

(七)生产作业清单;

(八)设备设施档案、台账、技术资料;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应借助厂区平面布置图、生产系统图、工艺流程图、生产作业清单、各类设备设施台账等,确定各类风险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应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计规范、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确定风险准则。

第四章  危险源辨识

第二十二条  危险源辨识是指针对确定的风险评估范围,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  危险源是风险管理的对象,生产安全风险管理中危险源辨识的范围如下:

(一)厂址

(二)厂区平面布局

(三)建(构)筑物

(四)生产工艺流程

(五)生产设备、设施、系统

(六)作业环境

(七)生产作业过程

(八)员工

(九)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危险源辨识应从作业区域、工作活动、设备、设施、材料物质、工艺流程、系统危险源、职业健康危害、作业环境因素、工器具、火灾危险、紧急情况等几个方面进行。

第二十五条  按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将危险源分为心理性、生理性、行为性、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作业环境、管理因素等类别。参见《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

第二十六条  应根据不同的风险类别选择不同的危险源辨识方法,常用的方法有类比法、事故法、制度规程法、查表法、安全检查表分析、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法、事故树分析法、事件树分析法、故障模式与影响分析法、工作安全分析法等。

第二十七条  危险源辨识的程序

(一)首先辨识出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即第一类危险源。

(二)在此基础上,针对具体危险源并结合生产过程实际情况,分析和查找能够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危险、危害事件,即第二类危险源。

危险、危害事件主要包括可能直接导致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

1. 不安全状态是指存在于生产过程中的任何不安全或不符标准的条件,主要有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2. 不安全行为是指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或不符合标准的操作。

(三)针对具体危险源分析危险、危害事件产生的深层原因,即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

危险、危害事件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组织体系、责任制、制度规程、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投入以及安全文化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危险源辨识应综合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即正常生产作业及设备正常运行状态,设备异常状态以及发生火灾、爆炸、化学危险品意外泄漏、超标排放等事故紧急状态。

第二十九条  危险源辨识不但包括对危险源的识别,而且必须对其性质加以判断,归类。

第五章  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

第三十条  风险评估是指包括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在内的全部过程。主要有基准风险评估、基于问题风险评估和持续风险评估三种类型。

(一)基准风险评估是指通过对所有评估对象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现有风险概况以及风险评估的重点区域和项目,形成一套风险概述,用于对基于问题的风险评估活动进行排序。

(二)基于问题风险评估是指对基准风险评估中所确定的具有重大风险的项目,以及针对生产过程中所发生事故/事件暴露的高风险问题,进行详细的评估研究。

(三)持续风险评估是指通过日常工作,经常地进行风险评估,同时为基准风险评估和基于问题的风险评估提供反馈信息。主要表现形式有工作前风险评估、班组日常风险评估等。

第三十一条  风险评估的原则

(一)评估范围应覆盖企业生产区域和生产运营的全过程。

(二)应综合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下的风险。

(三)应注重实际操作而不是指导说明。

(四)应考虑工作环境的变化。

(五)应考虑所有可能受工作过程和活动影响的因素。

(六)应事先规划,切实可行,并鼓励全员参与。

第三十二条  风险分析是指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系统分析,来确定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生产中断、工作环境破坏发生的可能性、频率和结果的严重度。

第三十三条  风险分析应根据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从人员伤亡、职业健康损害、设备损坏、火灾、生产中断、环境污染等方面分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频率和结果的严重度。

第三十四条  风险分析的方法可以是定性的、半定量的、定量的或以上方法的组合。

(一)定性分析可采用问卷调查、集体讨论、专家咨询、情景分析、政策分析、流程分析、行业标杆比较、管理层访谈、职业判断、案例分析等。

(二)半定量分析可采用“sep”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法、故障模式与影响分析法。

第三十五条  风险评价是指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容许范围的过程。

(一)将风险分析的结果与风险准则比较,确定风险等级。

(二)生产安全风险分为“特高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可接受风险”五个等级。其中“中风险”以上为不可接受风险,需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六条  风险应对是指在完成风险评估之后,选择并执行一种或多种改变风险的措施,包括改变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或/和后果。

第三十七条  风险应对的工作要求如下:

(一)根据危险、危害事件及其产生的原因制订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风险控制措施分为风险控制技术措施和风险控制管理措施。

1. 风险控制技术措施包括消除措施、预防措施、减弱措施、隔离措施、联锁措施、警示措施、个人防护措施等形式。(见附件1)

2. 风险控制管理措施包括安全培训措施、安全管控措施、转移措施等形式。(见附件2)

(三)风险控制措施制订原则

1. 制订风险控制措施应考虑降低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频率和事件后果的严重度两个方面。

2. 在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时应优先选择技术措施。

3. 在制定风险控制技术措施时,应尽量按照消除措施、预防措施、减弱措施、隔离措施、联锁措施、警示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的顺序依次选用(顺序靠前者优先),可以同时选用多种类型的技术措施。

4. 在应用风险控制管理措施时,应尽量与技术措施配合使用。

5. 在风险控制措施应用时,应充分考虑措施的可操作性和经济性。

6. 根据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对生产安全风险重新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剩余风险等级。如果剩余风险为“中风险”及以上,则需调整或重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建立企业风险概述。

(一)将各类风险项目按照初始风险等级排序,加入危险、危害事件及其产生的原因和后果、初始风险等级、现有控制措施以及剩余风险等级等内容,形成企业生产安全风险概述。

(二)公司及各单位应在每年7月底前,使用正式文件发布风险概述,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使所有员工熟知本岗位风险及控制措施。

(三)风险概述应作为本企业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风险控制计划的支持性文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前,结合年度机组检修、技改工程等制订下一年度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计划。

第四十条  当企业生产组织机构、生产条件、作业条件、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对相关的风险项目重新进行评估,并更新风险概述。

第四十一条  在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前,应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补充完善风险概述。

第四十二条  重大技改、检修项目必须针对生产作业、设备系统、工艺流程、生产区域、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自然灾害等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并制订风险控制计划。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定期(一个大修周期)进行一次全面的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立本单位生产安全风险概述,每年对生产安全风险概述进行一次复核。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四条  风险控制是指通过实施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对风险进行控制,使风险降低或保持在可接受范围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在每年8月底前制订下一年度风险控制计划(包括年度隐患治理计划、反措计划、安措计划、应急演练计划)。

第四十六条  重大技改、检修的风险控制计划应报公司电力生产部,公司电力生产部不予审批风险控制计划未涵盖的项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从制度、资金、技术、人员、管理等方面提供支持,确保风险控制措施有效落实和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各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风险管理职责分工,分层级制定重大风险解决方案,并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的“五定”原则组织实施。重大风险解决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风险的控制目标,所需的组织机构、条件、手段等资源,所涉及的管理及业务流程中的风险控制点,风险事件发生前、中、后所采取的具体控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 “高风险”以上等级安全风险要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制订演练计划,适时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记录应有相关人员签名或电子签名,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第六章  风险监控预警

第五十一条  风险监控预警是指在执行风险管理解决方案过程中,选取监控预警指标及预警区间,进行持续监测,及时发布监控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风险管理工作的效果。

第五十二条  风险监控预警工作要求如下:

(一)选取监控预警指标。针对“高风险”以上等级安全风险,分析风险关键成因及主要影响,选取监控预警指标。

(二)设定预警区间。根据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准则、以及风险管理解决方案,设定监控预警指标的安全区、预警区、危机区等预警区间。

(三)持续监测。通过相关数据采集或定期报告等方式,对指标进行收集、统计、分析(包括现状分析、趋势分析和原因分析),持续监测指标变化情况。如指标达到预警区和危机区,应立即采取措施,调整具体控制措施或启动应急预案。

(四)调整指标及预警区间。应定期分析监控预警指标及预警区间的合理性,并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风险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单位风险监控预警工作,如监控指标达到预警区或危机区,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司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风险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公司风险监控预警工作,如监控指标达到预警区或危机区,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五十五条  风险监控预警报告的内容包括风险变化的原因、潜在影响、变化趋势、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的调整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等。

第七章  检查与评价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监督、检查风险评估、风险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对执行效果进行评价,并在每月安全分析会上通报。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风险管理职责分工对各单位生产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第五十八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利用各类安全检查对各单位生产安全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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