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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管理规定12篇

发布时间:2023-01-29 热度:32

空气管理规定

第1篇 阳煤甲烷校准气瓶空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种气瓶在使用、贮存、搬运等环节发生意外事故, 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管理,气瓶的储存、使用、搬运,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种气瓶的涂漆标示要清晰正确,不得涂改,甲烷气瓶瓶体标黑色“甲烷”字样,空气气瓶瓶体标黑色“空气”字样,瓶阀、接管螺丝和减压阀等附件完好齐全,无漏气、滑丝、表针松动等危险情况。

第四条 气瓶在贮存、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 可靠地固定在支架上,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放置在专用容器内,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禁止敲击、碰撞。

第五条 气瓶应放置在通风、阴凉、无腐蚀的专用场所,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晒,不应接触有电流通过的导体。

第六条 气瓶严禁靠近火源、热源和电气设备,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

第七条 开启高压气瓶时,操作者须站在气瓶出气口的侧面,气瓶应直立,然后缓缓旋开瓶阀。气体必须经减压阀减压,不得直接放气。

第八条 开关高压气瓶瓶阀时,应用手或专门扳手,不得随便使用凿子、钳子等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第九条 气瓶及瓶阀周围严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工具去接触气瓶。

第十条 气瓶上选用的减压阀要专用,安装时螺扣要上紧,气瓶的减压阀和瓶阀的连接处必须可靠、严密,试漏时可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试漏。

第十一条 气瓶在搬运中要轻装轻卸,防止震动,装卸时禁止抛、掷、摔及其它容易引起撞击的方法。

第十二条 储存气瓶的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周围禁止动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资。

第十三条 使用后的空瓶,应移至空瓶存放区,并加上空瓶的标示,严禁空瓶与实瓶混存。

第十四条 不得将瓶内之残留气体体倒出,以引起爆炸。

第十五条 气瓶须定期检验,不得超期使用,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其他严重损伤应提前进行检验。在定期技术检验同时,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十六条 气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尽,剩余残压。

第2篇 空气呼吸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是保护消防员自身安全,防止有毒气体伤害所必备的专用个人防护装备。为了加强维护、保管消防空气呼吸器,确保消防空气呼吸器安全可靠,充分发挥其使用性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其它型式消防呼吸器的使用和维护,应按原产品技术要求及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参照执行。

第三条 消防总队、消防支队(大队)、消防站必须加强对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管理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四条 消防总队、消防支队(大队)、消防站、应按规定数量配齐消防空气呼吸器和备用气瓶,直辖市总队、支队须设置消防空气呼吸器维修检验室,配备专人负责管理、维护、检验等工作。

第二章 例行检查

第五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购买后和使用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全面罩。面罩及目镜破损的严禁使用。

2、检查气瓶压力余气报警器。开启气瓶阀检查贮气压力,低于额定压力80%的,不得使用。

3、戴好面罩,使面罩与面部贴合良好,面部应感觉舒适,无明显压痛。

4、深呼吸2—3次,对消防空气呼吸器管路进行气密性能检查。气密性能良好,打开气瓶阀,人体能正常呼吸方能投入使用。

第六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使用后,必须按下列要求使其尽快恢复使用前的技术状态:

1、清洁污垢,检查有无损坏情况。

2、对空气瓶充气。

3、用中性消毒液(不得使用含石碳酸的消毒液)洗涤面罩、呼气阀及供气调节器的弹性膜片。最后在清水中漂洗,使其自燃干燥,不得烘烤曝晒。

4、按使用前的准备工作要求,对消防空气呼吸器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七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必须定期检查,总队每年、支队每季度、中队每月、班第周组织检查一次。支队每半年对 消防空气呼吸器校验一次。定期检查的主要项目是:

1、全面罩的镜片、系带、环状密封、呼气阀、吸气阀、空气供给阀等机件应完整好用,联接正确可靠,清洁无污垢。

2、气瓶压力表工作正常,联接牢固。

3、背带、腰带完好、无断裂现象。

4、气瓶与支架及各机件联接牢固,管路密封良好。

5、气瓶压力一般为28—30mpa。压力低于24mpa时,必须充气。

6、整机气密检查:打开气瓶开关,待高压空气充满管路后关闭气瓶开关,观察压力表变化,5分钟内压力表数值下降不应超过4mpa,超过4mpa的为不合格。

7、余气报警器检查:打开气瓶开关,待高压空气充满管路后关闭气瓶开关,观察压力变化,当压力表数值下降至4—6mpa时,应发出报警音响,并连续报警至压力表数值“0”位为止。超过此标准为不合格。

8、空气供给阀和全面罩的匹配检查:正确佩带消防空气呼吸器后,打开气瓶开关,在呼气和屏气时,空气供给阀应停止供气,没有“咝咝”响声。在吸气时,空气供给阀应供 气,并有“咝咝”响声。反之应更换全面罩或空气供给阀。

第三章 检验维护

第八条 维修检验消防空气呼吸器时必须认真填写记录卡片,并在其背托上粘贴检验合格证或标志。维修检验档案和记录卡片,应存档保留二年以上。

第九条 气瓶应严格按国家有关高压容器的使用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使用期以气瓶标明期为准,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超高强度钢气瓶使用年限为十二年。

第十条 充装气瓶时必须按照安全规则执行。充装好的气瓶应放置贮存室,轻拿轻放,码放整齐,高度不应超过 1.2米,禁止阳光曝晒和靠近热源。

第十一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存放场所,室温应在5—30℃,相对湿度40%一80%,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长期不使用的,全面罩应处于自然状态存放,其橡胶件应涂滑石粉,以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 检查、维护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安全规则:

1、消防空气呼吸器的高压、中压压缩空气不应直吹人的身体,以防造成伤害。

2、消防空气呼吸器不准做潜水呼吸器使用。

3、拆除阀门、零件及拨开快速接头时,不应在有气体压力下进行。

4、消防空气呼吸器减压阀、报警器和中压安全阀的压力值出厂时已调试好,非专职维修人员不得调试,呼气阀中的弹簧也不得任意调换。

5、用压缩空气吹除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灰尘、粉屑时应注意操作人员的手、脸、眼,必要时应戴防护眼镜、手套。

6、气瓶压力表应每年校验一次。

7、气瓶充气不能超过额定工作压力。

8、不准将30mpa压力的气瓶连接最高输入20mpa压力的减压器上。

9、不准混用正压空气呼吸器和负压空气呼吸器的供气装置等配件。

10、不准混用一段减压和二段减压呼吸器的零部件。

11、不准使用已超过使用年限的零部件。

12、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气瓶不准充填氧气,以免气瓶内存在油迹遇高压氧后发生爆炸,也不能向气瓶充填其它气体、液体。

13、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密封件和少数零件在装配时,只 准涂少量硅脂,但不准涂油或油脂。

14、空气呼吸器的压缩空气应保持清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氧化碳不超过 5.5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碳不超过 900毫克/立方米油不超过 0.5毫克/立方米水不超过 50毫克/立方米。

第四章 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总队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上岗:

1、掌握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工作原理,具有熟练的维修技术。

2、能熟练进行充气泵的充装、检验和维修工作。

3、能熟练使用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校验仪器设备。

4、具有进行消防空气呼吸器的使用、保养技术培训的能力。

第十四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使用人员培训的内容:

1、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构造及工作原理。

2、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正确使用方法。

3、消防空气呼吸器佩带适应性训练。

4、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日常维护保养。

5、消防空气呼吸器故障的判断与排除。

第3篇 螺杆式空气压缩机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规范螺杆式空压机 <>的运行操作,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维持生产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所有螺杆式空压机 <>。

一、操作规程:

1.检修和维护保养时:

(1)检修或维护保养时,应先确认电源已被彻底切断,并在电源处挂“正在检修”或“禁止合闸”等警告标志。

( 2)在检修设备前,必须先确认管路及容器内均无压力,未进行确认,严禁松开管路螺塞及打开不必要的阀门。

(3)如是检修电动机,检修完成后必须先作转向测试。

(4)开机时要先通知机组周围的人员注意安全。

(5)开机前应确认机组内无人,并检查是否遗留了物品或工具,关上机组门。

(6)在停机维护时,必须先关闭空压机组对外供气相应的隔离阀,且维护人员应避开空压机系统中的任何排气口,在把机组内压缩空气释放完并等空压机组全部冷却后进行。

(7)清洗机组部件时,应采用无腐蚀性的安全溶剂,严禁使用易燃易爆及易挥发的清洗剂。

(8)风冷式油冷却器之翅片易受到灰尘覆盖而影响冷却效果,因此每间隔一段时间,即应用低压之压缩空气将翅片表面之灰尘吹掉,若无法吹干净,则必须以溶剂来清洗,务必保持冷却器散热器表面之干净;管壳式冷却器在堵塞时,必须用特殊药水泡制,且要将堵塞在管道之内的结垢清除干净;每班作业前都要将储气罐里的水排除干净;每2天检查一次空压机油泵的油位线是否满足要求。

(9)在需要安装配管焊接时,先移开周围的易燃物品,并注意防止焊接火花掉入空压机内。

(10)空压机在更换零配件时,必须使用正规厂家提供的配件。

2.运行作业时:

(1)在空压机发生故障或有不安全因素存在时,必须停止设备,切断电源,并作出警示标志;在排除完故障或不安全因素以后才能开机。

(2)空压机运行一段时间后,须定期检查安全阀等保护系统,确保其灵敏可靠,安全阀必须定期进行鉴定。

(3)冷却水的水压一般要维持在0.15-0.25mpa之间,最高不得超过0.5mpa。

(4)若三相电源平衡时,电动机的三相空载电流中任何一相与三相平均值的偏差应不大于三相平均值的10%;若电源有电压降,则电压降不得低于额定电压的5%。

(5)油气桶中的重车润滑油之油位应在观油镜的高油位线与低油位线之间。

(6)每次启动前应扭开泄油阀以排除油气桶内沉淀之凝结水。

(7)压缩机再次运行时,应在无负荷之情况下启动或空负荷运转。

(8)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如控制面板系统流程图上的指示灯亮,同时液晶显示器推出报警菜单,表示油过滤器、油细分离器、空气滤清器已堵塞的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更换。

(9)如空压机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停机时,应追查停机原因,及时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复位启动空压机;如在空压机运转过程中发现电机有超载、异响等情况时,必须马上停机,查明原因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运行。

(10)在空压机运行过程中,如果不是出现异常紧急情况时,不允许按紧急停机纽。

(11)无负荷运转过久停机时,时间设定限制以电动机每小时启动次数不超过三次为原则。

(12)空压机运转过程中禁止修改参数。

3.保养注意事项:

(1)在为压缩机添加润滑油时,不可混用不同厂家或牌号的润滑油。

(2)安全阀等重要的安全部件一旦发现出现异常,不得带病作业,必须马上进行维修保养。

(3)压缩机的检查和保养应依据控制面板上的计时时间进行。 二、管理办法:

1、由项目部提供完好的空气压缩机供施工队使用。施工队应配备专职保管司机,严禁无关人员乱开乱动以免设备损坏和人身伤害。1#井管理责任人:陈行斌,2#井管理责任人:王帮应。

2、保管司机应按时认真填写机械设备运转记录,如每周设备检查发现不按时填写者,对保管司机处以200.00元罚款。填写认真并且本月设备运转正常无故障无修理者(例行保养除外)奖励200.00元。

3、保管司机开机前要查看机械设备运转记录本检查螺杆压缩机的状态;检查机组电器、设备外围无检修警示牌;检查压缩机外部各重要组合件是否紧固,不允许任何连接有松动现象,气路、油路各连接点不允许存在跑、冒、滴、漏现象;用手按逆时针方向转动联轴器是否正常;检查机组油分离器油位高度及颜色是否正常;检查机组电源是否正常,确认电源指示灯亮。若因责任心不强,检查不到位造成的设备损坏,由施工队承担维修工料费用,对保管司机处以500.00元罚款。

4、现场施工无需使用空压机时,应立即关闭空压机电源,以免造成空压机空转浪费电。若现场管理人员发现此类现象要立即通知施工队管理人员到场确认并上报项目物设部开具机械设备安全质量处罚通知单对施工队,每发现一次对施工处以2000.00元罚款。

5、保管司机要在项目设备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对空压机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严禁乱调安全阀等重要部件。发现空压机异常要立即停机并向项目部现场领工员报告及时通知设备部人员进行处置,必要时请厂家维修人员进行处理。若发现违章使用和发现问题不及时通报给项目造成空压机损坏、停工等损失由施工队承担后果,经确认后由项目物设部开具机械设备安全质量处罚通知单对施工队,全部损失由施工队承担。

第4篇 压缩空气管道管理规定

1、 压缩管道的增设、拆装移动及维护管理等由设备管理部门掌握管理,非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处理。

2、 关于压力管路的增设、修理、拆装移动等施工事宜统一按《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国家标准)执行。

3、 制定巡回检查制度。要注意有无漏风现象,定期排放油水,检查各处温度、压力是否正常等其他安全事项。

4、 对有人孔的储气罐,每年进行一次鉴定和清洗。

5、 管路及阀门如有冻结之处,可用热水烫,不许用火烤,也不许用重物 敲打。

6、 遇有电焊作业时,绝对不允许利用管路、储气罐及支架等当做接地线。

第5篇 消防空气呼吸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是保护消防员自身安全,防止有毒气体伤害所必备的专用个人防护装备。为了加强维护、保管消防空气呼吸器,确保消防空气呼吸器安全可靠,充分发挥其使用性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其它型式消防呼吸器的使用和维护,应按原产品技术要求及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参照执行。

第三条 消防总队、消防支队(大队)、消防站必须加强对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管理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四条 消防总队、消防支队(大队)、消防站、应按规定数量配齐消防空气呼吸器和备用气瓶,直辖市总队、支队须设置消防空气呼吸器维修检验室,配备专人负责管理、维护、检验等工作。

第二章 例行检查

第五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购买后和使用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全面罩。面罩及目镜破损的严禁使用。

2、检查气瓶压力余气报警器。开启气瓶阀检查贮气压力,低于额定压力80%的,不得使用。

3、戴好面罩,使面罩与面部贴合良好,面部应感觉舒适,无明显压痛。

4、深呼吸2—3次,对消防空气呼吸器管路进行气密性能检查。气密性能良好,打开气瓶阀,人体能正常呼吸方能投入使用。

第六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使用后,必须按下列要求使其尽快恢复使用前的技术状态:

1、清洁污垢,检查有无损坏情况。

2、对空气瓶充气。

3、用中性消毒液(不得使用含石碳酸的消毒液)洗涤面罩、呼气阀及供气调节器的弹性膜片。最后在清水中漂洗,使其自燃干燥,不得烘烤曝晒。

4、按使用前的准备工作要求,对消防空气呼吸器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七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必须定期检查,总队每年、支队每季度、中队每月、班第周组织检查一次。支队每半年对 消防空气呼吸器校验一次。定期检查的主要项目是:

1、全面罩的镜片、系带、环状密封、呼气阀、吸气阀、空气供给阀等机件应完整好用,联接正确可靠,清洁无污垢。

2、气瓶压力表工作正常,联接牢固。

3、背带、腰带完好、无断裂现象。

4、气瓶与支架及各机件联接牢固,管路密封良好。

5、气瓶压力一般为28—30mpa。压力低于24mpa时,必须充气。

6、整机气密检查:打开气瓶开关,待高压空气充满管路后关闭气瓶开关,观察压力表变化,5分钟内压力表数值下降不应超过4mpa,超过4mpa的为不合格。

7、余气报警器检查:打开气瓶开关,待高压空气充满管路后关闭气瓶开关,观察压力变化,当压力表数值下降至4—6mpa时,应发出报警音响,并连续报警至压力表数值“0”位为止。超过此标准为不合格。

8、空气供给阀和全面罩的匹配检查:正确佩带消防空气呼吸器后,打开气瓶开关,在呼气和屏气时,空气供给阀应停止供气,没有“咝咝”响声。在吸气时,空气供给阀应供 气,并有“咝咝”响声。反之应更换全面罩或空气供给阀。

第三章 检验维护

第八条 维修检验消防空气呼吸器时必须认真填写记录卡片,并在其背托上粘贴检验合格证或标志。维修检验档案和记录卡片,应存档保留二年以上。

第九条 气瓶应严格按国家有关高压容器的使用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使用期以气瓶标明期为准,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超高强度钢气瓶使用年限为十二年。

第十条 充装气瓶时必须按照安全规则执行。充装好的气瓶应放置贮存室,轻拿轻放,码放整齐,高度不应超过 1.2米,禁止阳光曝晒和靠近热源。

第十一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存放场所,室温应在5—30℃,相对湿度40%一80%,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长期不使用的,全面罩应处于自然状态存放,其橡胶件应涂滑石粉,以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 检查、维护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安全规则:

1、消防空气呼吸器的高压、中压压缩空气不应直吹人的身体,以防造成伤害。

2、消防空气呼吸器不准做潜水呼吸器使用。

3、拆除阀门、零件及拨开快速接头时,不应在有气体压力下进行。

4、消防空气呼吸器减压阀、报警器和中压安全阀的压力值出厂时已调试好,非专职维修人员不得调试,呼气阀中的弹簧也不得任意调换。

5、用压缩空气吹除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灰尘、粉屑时应注意操作人员的手、脸、眼,必要时应戴防护眼镜、手套。

6、气瓶压力表应每年校验一次。

7、气瓶充气不能超过额定工作压力。

8、不准将30mpa压力的气瓶连接最高输入20mpa压力的减压器上。

9、不准混用正压空气呼吸器和负压空气呼吸器的供气装置等配件。

10、不准混用一段减压和二段减压呼吸器的零部件。

11、不准使用已超过使用年限的零部件。

12、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气瓶不准充填氧气,以免气瓶内存在油迹遇高压氧后发生爆炸,也不能向气瓶充填其它气体、液体。

13、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密封件和少数零件在装配时,只 准涂少量硅脂,但不准涂油或油脂。

14、空气呼吸器的压缩空气应保持清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氧化碳不超过 5.5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碳不超过 900毫克/立方米油不超过 0.5毫克/立方米水不超过 50毫克/立方米。

第四章 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总队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上岗:

1、掌握消防空气呼吸器的工作原理,具有熟练的维修技术。

2、能熟练进行充气泵的充装、检验和维修工作。

3、能熟练使用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校验仪器设备。

4、具有进行消防空气呼吸器的使用、保养技术培训的能力。

第十四条 消防空气呼吸器使用人员培训的内容:

1、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构造及工作原理。

2、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正确使用方法。

3、消防空气呼吸器佩带适应性训练。

4、消防空气呼吸器的日常维护保养。

5、消防空气呼吸器故障的判断与排除。

第6篇 阳煤集团甲烷校准气瓶和空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种气瓶在使用、贮存、搬运等环节发生意外事故, 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管理,气瓶的储存、使用、搬运,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种气瓶的涂漆标示要清晰正确,不得涂改,甲烷气瓶瓶体标黑色“甲烷”字样,空气气瓶瓶体标黑色“空气”字样,瓶阀、接管螺丝和减压阀等附件完好齐全,无漏气、滑丝、表针松动等危险情况。

第四条 气瓶在贮存、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 可靠地固定在支架上,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放置在专用容器内,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禁止敲击、碰撞。

第五条 气瓶应放置在通风、阴凉、无腐蚀的专用场所,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晒,不应接触有电流通过的导体。

第六条 气瓶严禁靠近火源、热源和电气设备,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

第七条 开启高压气瓶时,操作者须站在气瓶出气口的侧面,气瓶应直立,然后缓缓旋开瓶阀。气体必须经减压阀减压,不得直接放气。

第八条 开关高压气瓶瓶阀时,应用手或专门扳手,不得随便使用凿子、钳子等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第九条 气瓶及瓶阀周围严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工具去接触气瓶。

第十条 气瓶上选用的减压阀要专用,安装时螺扣要上紧,气瓶的减压阀和瓶阀的连接处必须可靠、严密,试漏时可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试漏。

第十一条 气瓶在搬运中要轻装轻卸,防止震动,装卸时禁止抛、掷、摔及其它容易引起撞击的方法。

第十二条 储存气瓶的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周围禁止动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资。

第十三条 使用后的空瓶,应移至空瓶存放区,并加上空瓶的标示,严禁空瓶与实瓶混存。

第十四条 不得将瓶内之残留气体体倒出,以引起爆炸。

第十五条 气瓶须定期检验,不得超期使用,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其他严重损伤应提前进行检验。在定期技术检验同时,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十六条 气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尽,剩余残压。

第7篇 空气压缩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1空气压缩机应保持润滑良好,压力表准确,自动启、停装置灵敏,安全阀可靠,并应由专人维护;压力表、安全阀及调节器等应定期进行校验。

1严禁用汽油或煤油洗刷空气滤清器以及其他空气通路的零件。

3输气管应避免急弯。打开送风阀前,应事先通知工作地点的有关人员。

4出气口处不得有人工作,储气罐放置地点应通风,严禁日光曝晒或高温烘烤。

5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停机进行检修:

气压、机油压力、温度、电流等表计的指示值突然超出规定范围或指示不正常;发生漏水、漏气、漏油、漏电或冷却液突然中断;安全阀连续放气或机械响声异常且无法调整。

第8篇 螺杆式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规定

1.压缩机组应由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书的人员固定操作。操作人员应通读并理解说明书内容,遵循说明书工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项。

2.引到空压机的供电线需安装空气开关,确保电器设备安全可靠,接地线接地良好。

3.第一次开机或电源线变动必须注意机组转向是否正确,以防机头反转烧毁。

4.压缩机不能再高于名牌规定的排气压力下工作。

5.压缩的空气和电都有危险性,检修或维护保养时应确保电源切断,及整个空压机系统里压缩空气完全释放。不要正对任何压缩机系统或气动设备的排气口。断电检修时,应锁闭电源箱,并在电源处挂检修标志及禁止合闸标志,以防他人合闸送电。

6.在压缩机发生故障或有不安全因素存在时,切勿强行开机。此时应切断电源,并作出明显标记。

7.清洗机制零部件时,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易挥发的清洗剂,应采用无腐蚀性的安全溶剂。

8.须定期检查安全阀、压力开关、停机保护系统,确保其灵敏可靠。一般每年应检验一次。

9.若空压机冬季低温时期使用时,请开机后先空载五分钟,待机器预热后再加载。否则有可能因为润滑油粘度太大而引起电流过载。

10.新机调试、维护保养后、超过一个月空压机未使用重新开机前请从进气阀加入螺杆机油并盘动皮带轮。

第9篇 甲烷校准气瓶空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种气瓶在使用、贮存、搬运等环节发生意外事故, 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管理,气瓶的储存、使用、搬运,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种气瓶的涂漆标示要清晰正确,不得涂改,甲烷气瓶瓶体标黑色“甲烷”字样,空气气瓶瓶体标黑色“空气”字样,瓶阀、接管螺丝和减压阀等 完好齐全,无漏气、滑丝、表针松动等危险情况。

第四条 气瓶在贮存、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 可靠地固定在支架上,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放置在专用容器内,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禁止敲击、碰撞。

第五条 气瓶应放置在通风、阴凉、无腐蚀的专用场所,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晒,不应接触有电流通过的导体。

第六条 气瓶严禁靠近火源、热源和电气设备,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

第七条 开启高压气瓶时,操作者须站在气瓶出气口的侧面,气瓶应直立,然后缓缓旋开瓶阀。

气体必须经减压阀减压,不得直接放气。

第八条 开关高压气瓶瓶阀时,应用手或专门扳手,不得随便使用凿子、钳子等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第九条 气瓶及瓶阀周围严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工具去接触气瓶。

第十条 气瓶上选用的减压阀要专用,安装时螺扣要上紧,气瓶的减压阀和瓶阀的连接处必须可靠、严密,试漏时可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试漏。

第十一条 气瓶在搬运中要轻装轻卸,防止震动,装卸时禁止抛、掷、摔及其它容易引起撞击的方法。

第十二条 储存气瓶的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周围禁止动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资。

第十三条 使用后的空瓶,应移至空瓶存放区,并加上空瓶的标示,严禁空瓶与实瓶混存。

第十四条 不得将瓶内之残留气体体倒出,以引起爆炸。

第十五条 气瓶须定期检验,不得超期使用,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其他严重损伤应提前进行检验。

在定期技术检验同时,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十六条 气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尽,剩余残压。

第10篇 甲烷校准气瓶空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种气瓶在使用、贮存、搬运等环节发生意外事故, 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管理,气瓶的储存、使用、搬运,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种气瓶的涂漆标示要清晰正确,不得涂改,甲烷气瓶瓶体标黑色“甲烷”字样,空气气瓶瓶体标黑色“空气”字样,瓶阀、接管螺丝和减压阀等附件完好齐全,无漏气、滑丝、表针松动等危险情况。

第四条 气瓶在贮存、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 可靠地固定在支架上,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放置在专用容器内,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禁止敲击、碰撞。

第五条 气瓶应放置在通风、阴凉、无腐蚀的专用场所,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晒,不应接触有电流通过的导体。

第六条 气瓶严禁靠近火源、热源和电气设备,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

第七条 开启高压气瓶时,操作者须站在气瓶出气口的侧面,气瓶应直立,然后缓缓旋开瓶阀。气体必须经减压阀减压,不得直接放气。

第八条 开关高压气瓶瓶阀时,应用手或专门扳手,不得随便使用凿子、钳子等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第九条 气瓶及瓶阀周围严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工具去接触气瓶。

第十条 气瓶上选用的减压阀要专用,安装时螺扣要上紧,气瓶的减压阀和瓶阀的连接处必须可靠、严密,试漏时可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试漏。

第十一条 气瓶在搬运中要轻装轻卸,防止震动,装卸时禁止抛、掷、摔及其它容易引起撞击的方法。

第十二条 储存气瓶的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周围禁止动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资。

第十三条 使用后的空瓶,应移至空瓶存放区,并加上空瓶的标示,严禁空瓶与实瓶混存。

第十四条 不得将瓶内之残留气体体倒出,以引起爆炸。

第十五条 气瓶须定期检验,不得超期使用,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其他严重损伤应提前进行检验。在定期技术检验同时,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十六条 气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尽,剩余残压。

第11篇 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规定

1、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必须安装平稳牢固,基础要符合规定。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停置后,应保持水平,轮胎应楔紧。

2、空气压缩机作业环境应保持清洁和干燥。贮气罐必须放在通风良好处,半径15m以内不得进行焊接或热加工作业。

3、贮气罐和输气管路每三年应作水压试验一次,试验压力为额定工作压力的150%,压力表和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拖运前应检查行走装置的紧固、润滑等情况,拖行速度不超过20km/h。

5、曲轴箱内的润滑油量应标尺规定范围内,加添润滑油的品种、标号必须符合规定。

6、各联结部位应紧固,各运动部位及各部阀门开闭应灵活,并处于起动前的位置。

7、冷却水必须用清洁的软水,并保持畅通。

8、起动空气压缩机必须在无载荷状态下进行,待运行正常后,在逐步进入载荷运转。

9、开启送气阀前,应将输气管道连接好,输气管道应保持畅通,不得扭曲,并通知有关人员后,方可送气,在出气口前不准有人工作或站立。

10、空气压缩机运转正常后,各种仪表指示值,应符合原厂说明书的要求。

11、贮气罐内最大压力不得超过铭牌规定,安全阀应灵敏有效。

12、进、排气、轴承及各部件应无异响或过热现象。

13、每工作二小时需将油水分离器、中间冷却器、后冷却器内的油水排放一次,贮气罐内的油水每班必须排放一至二次。

14、发现漏水、漏气、漏电或冷却水突然中断;压力表、温度表、电流表的指示值超过规定;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机装有异响或电动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待故障排除后,方可作业。

15、运转中如因缺水致使气缸过热而停机时,不得立即添加冷水,必须等气缸体自然降温至60º以下方可加水。

16、电动空压机运转中如遇停电,应立即切断电源,待来电后重新起动。

17、停电时,应先卸去载荷,然后分离主离合器,再停止内燃机或电动机的运转。

18、停机后,关闭冷却水阀门,打开放气阀,放出各级冷却器和贮气罐内的油水和存气;当气温低于5ºc时,应将各部存水放尽,方可离去。

19、不得用汽油和煤矿油清洗空气压缩机的滤清器和芯及气缸和管道的零件,或用燃烧方法清除管道和油污。

20、使用压缩空气吹洗零件时,严禁将风口对准人体或其他设备。

第12篇 某集团甲烷校准气瓶和空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种气瓶在使用、贮存、搬运等环节发生意外事故, 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管理,气瓶的储存、使用、搬运,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种气瓶的涂漆标示要清晰正确,不得涂改,甲烷气瓶瓶体标黑色“甲烷”字样,空气气瓶瓶体标黑色“空气”字样,瓶阀、接管螺丝和减压阀等附件完好齐全,无漏气、滑丝、表针松动等危险情况。

第四条 气瓶在贮存、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 可靠地固定在支架上,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放置在专用容器内,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禁止敲击、碰撞。

第五条 气瓶应放置在通风、阴凉、无腐蚀的专用场所,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晒,不应接触有电流通过的导体。

第六条 气瓶严禁靠近火源、热源和电气设备,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

第七条 开启高压气瓶时,操作者须站在气瓶出气口的侧面,气瓶应直立,然后缓缓旋开瓶阀。气体必须经减压阀减压,不得直接放气。

第八条 开关高压气瓶瓶阀时,应用手或专门扳手,不得随便使用凿子、钳子等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第九条 气瓶及瓶阀周围严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工具去接触气瓶。

第十条 气瓶上选用的减压阀要专用,安装时螺扣要上紧,气瓶的减压阀和瓶阀的连接处必须可靠、严密,试漏时可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试漏。

第十一条 气瓶在搬运中要轻装轻卸,防止震动,装卸时禁止抛、掷、摔及其它容易引起撞击的方法。

第十二条 储存气瓶的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周围禁止动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资。

第十三条 使用后的空瓶,应移至空瓶存放区,并加上空瓶的标示,严禁空瓶与实瓶混存。

第十四条 不得将瓶内之残留气体体倒出,以引起爆炸。

第十五条 气瓶须定期检验,不得超期使用,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其他严重损伤应提前进行检验。在定期技术检验同时,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十六条 气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尽,剩余残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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