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范文网 > 企业管理 > 管理规定
栏目

吊篮管理规定10篇

发布时间:2023-01-29 热度:15

吊篮管理规定

第1篇 吊篮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电动吊篮操作工作结束后要做好各项清洁、整理、检查、保护、保养等方面处理完毕之后在进行结束撤离工作。

1、使用电动吊篮工作结束时要检查吊篮内、钢丝绳、悬挂机构等设备的清洁问题。

2、电动吊篮的电力设施设备一定要做好防水、防潮等措施,以免下次在使用时出现短路等现象的发生。

3、电动吊篮上的安全绳中自锁钩每次使用完毕后应在弹簧处加上防锈油,在下次使用时能够灵活使用。

4、当工作完毕后钢丝绳捆扎好,电缆线盘好,电动吊篮拆除后也应当集中放好,保存好。做好放到干燥地方、远离霉变、腐蚀等场所放置。

5、减速箱传动装置首次使用三个月后须换一次润滑油,之后是一个月加一次油。六个月换一次润滑油。

6、在雨天和大风天严禁使用电动吊篮进行高空作业。

第2篇 船用电动吊篮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船用电动吊篮的操作,确保电动吊篮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及海工制造电动吊篮的操作与管理。

3定义

船用电动吊篮:悬挂机构架设于船舶/总段甲板上,提升机驱动悬吊平台通过钢丝绳沿立面上下运行的一种非常设悬挂设备,多用于平直船舶钢结构外板的焊接和油漆施工。

悬吊平台:四周装有护栏,用于搭载作业人员、工具和材料进行高处作业的悬挂装置。

悬挂机构:架设于船舶上,通过钢丝绳悬挂悬吊平台的机构。

安全锁:当悬吊平台下滑速度达到锁绳速度或悬吊平台倾斜角度达到锁绳角度时,能自动锁住安全钢丝绳,使悬吊平台停止下滑或倾斜的装置。

4引用规范文件号

gb19155-2003高处作业吊篮规范

gb05972-2006起重机钢丝绳检验报废标准

gb/t20118-2006一般用途钢丝绳

gb8918-2006重要用途钢丝绳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电动吊篮是载人高处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属公司内部特种作业人员,须由公司组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进行操作。

5.2新采购电动吊篮到厂后,企业应组织进行联检,检验合格、建立台帐后,方可投入使用。

5.3船用电动吊篮应满足的技术要求

5.3.1电动吊篮应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吊篮的承载结构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

5.3.2电动吊篮电气系统必须设置过热、短路、漏电保护等装置,并设置专用电源开关,不得和其他设备共用电源。

第3篇 吊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乙烯工程建设施工中的吊篮使用方法,防止吊篮使用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及其他伤害,结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现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乙烯工程建设项目。

3职责

3.1 工程管理项目组负责吊篮作业的协调和控制管理。

3.2监理单位负责对承包商提交的吊篮作业方案、工作危险性分析(jha)和《乙烯工程建设吊篮作业许可证》进行审批,并检查确认、督促落实hse措施。

3.3承包商负责编制吊篮作业方案、开展工作危险性分析(jha),申办《乙烯工程建设吊篮作业许可证》,制定吊篮作业hse措施并落实。

3.4 hse管理部负责制定吊篮作业管理规定的制、修订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高处作业应优先考虑使用脚手架或升降机,只有在其他方法不可行时,才考虑使用吊篮。《乙烯工程建设吊篮作业许可证》必须至少提前24小时申办。(详见附件)

4.2 吊篮采购、制作

吊篮应是国家许可生产制造厂家提供的合格产品,或经过承包商项目总工程师批准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作,并经过试验确认合格的产品。同时,应满足实际使用条件的要求。吊篮作业不超过2人;吊篮必须四点系挂;篮边高度高于人体重心(大于1.1米),吊耳板探伤合格且焊缝着色合格;篮底必须铺满,不得有空隙,且坚实、牢固。吊篮如果设门,吊篮门必须设置为向内打开方式,并有可靠的插销。

4.3 试验记录

在确认吊篮和起重机械符合要求后,应先用吊篮作业负荷1.5~2倍的物体进行上下吊运和定位等试验,确认操作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吊篮必须进行试验和检查,清晰地标注下列信息:

a)标识号

b)安全工作载荷

c)吊篮自重

d)每次作业最多可容纳人数

e)检查验收人

4.4 起重机使用

a)起重作业必须遵守起重作业相关规定。

b)起重机提升钢丝绳必须要有14倍的安全系数。

c) 吊篮总重(吊篮自重、吊篮载荷及索具重量)不超过起重机此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50%。

4.5 安全规定

吊篮作业时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a)经批准的《乙烯工程建设吊篮作业许可证》应保存在起重机驾驶室或作业现场,并和《乙烯工程建设吊装作业评估表》、《驾驶员日检查表》以及与吊篮有关的证明文件附在一起。

b)吊篮使用必须落实作业许可证上的规定。

c)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吊篮,确保吊篮完好可靠,吊绳及安全绳处于安全状态。吊篮须每月一次定期检查,并在标识牌上标注,如实填写使用记录和检查记录。

d)所有需要使用起重机进行的吊篮作业,必须有一名现场吊装指挥人员。

e)吊篮内的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带,并将安全带系挂在单独设置的安全绳上,该安全绳吊绳必须直接系挂在吊车吊钩上。特殊原因无法设安全绳时,应系挂在作业部位可靠的支撑上,严禁挂在吊篮或钢丝绳上。

f)任何时候都不能超过吊篮上规定的最大允许人数。

g)吊钩上的安全搭扣必须扣住安全绳及悬挂吊篮的钢丝绳或吊装带,以防止其脱离吊钩。

h)吊篮底部应设置不少于2根溜绳,控制其稳定,要一直有人控制溜绳。

第4篇 某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___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受监工程吊篮的管理工作。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受监工程的吊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吊篮租赁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吊篮产权单位在租赁(使用)设备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产权登记备案手续,方可租赁(使用)。

出租吊篮时,租赁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 租赁单位购置的吊篮必须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六条 租赁单位应派专业人员(也可委托安装单位派人)负责吊篮设备日常使用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负责装拆。无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得安装、拆卸吊篮。吊篮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持有《登高架设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吊篮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吊篮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时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采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应将吊篮安装、拆卸方案纳入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方可实施。

(三)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安装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条 吊篮安装完毕并自验合格后,报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和《杭州市建设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登记表》,自检测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程受理的监督机构登记备案。

吊篮在同一施工现场进行二次移位安装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存现场备查。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制定吊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专业人员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每班作业前,使用单位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对吊篮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安全技术交底。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五)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对吊篮实行专项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吊篮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二)审查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吊篮安装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三)提供和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和安装、拆卸安全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四)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五)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派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5篇 升降吊篮安全管理规定

1.应经专业安全技术、学习、训练和考试合格后,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才能上岗。

2.工作前应正确穿戴劳保用品。

3.检查安全绳自锁器;

4.检查吊篮主要受力构件、螺栓。如:(钢丝绳夹、装夹、安全绳)是否损坏,断裂。

5.上篮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系在独立悬挂的安全绳的自锁器吊环上,禁止系挂在吊篮栏杆上。

6.吊篮的载重量(含人员和物品)不允许超过额定载荷(400公斤)。

7.吊篮不准作电动吊梯及其它运输工具之用,且不允许在吊篮上擅自另设吊具。

8.吊篮内不准搭设脚手架和梯子,且不允许在吊篮里使用梯子、凳子、垫脚物进行作业。

9.吊篮内载荷应尽可能均匀放置,以免受力不均匀而发生倾斜。

10.不准将施工机械和大功率照明电源线接入吊篮的电控箱。

11.吊篮附近明火作业,(尤其在吊篮背面明火作业),必须注意保护吊篮的钢丝绳和电缆。

12.作业人员在空中不准从一个吊篮跨入另一个吊篮。

13.吊篮运行时,篮内作业人员不得施工操作。

14.吊篮的使用应符合施工现场有关高空作业安全的规定,在雷雨、大雪、大雾或六级风以上(含六级风)的天气不可使用。

15.劳务协作单位使用吊篮需经部门批准,由部门专业人员配合使用,不得擅自使用。

16.做好吊篮的日常维护工作,下班后负责切断电源、收好机头、气管等。

17.吊篮日常维护由专业人员负责,每月一次;吊篮专业检修,每年一次。

第6篇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受监工程吊篮的管理工作。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受监工程的吊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吊篮租赁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吊篮产权单位在租赁(使用)设备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产权登记备案手续,方可租赁(使用)。

出租吊篮时,租赁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 租赁单位购置的吊篮必须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六条 租赁单位应派专业人员(也可委托安装单位派人)负责吊篮设备日常使用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负责装拆。无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得安装、拆卸吊篮。吊篮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持有《登高架设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吊篮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吊篮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时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采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应将吊篮安装、拆卸方案纳入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方可实施。

(三)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安装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条 吊篮安装完毕并自验合格后,报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和《杭州市建设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登记表》,自检测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程受理的监督机构登记备案。

吊篮在同一施工现场进行二次移位安装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存现场备查。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制定吊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专业人员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每班作业前,使用单位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对吊篮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安全技术交底。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五)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对吊篮实行专项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吊篮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二)审查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吊篮安装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三)提供和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和安装、拆卸安全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四)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五)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派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7篇 吊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1目的

为了规范乙烯工程建设施工中的吊篮使用方法,防止吊篮使用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及其他伤害,结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现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乙烯工程建设项目。

3职责

3.1 工程管理项目组负责吊篮作业的协调和控制管理。

3.2监理单位负责对承包商提交的吊篮作业方案、工作危险性分析(jha)和《乙烯工程建设吊篮作业许可证》进行审批,并检查确认、督促落实hse措施。

3.3承包商负责编制吊篮作业方案、开展工作危险性分析(jha),申办《乙烯工程建设吊篮作业许可证》,制定吊篮作业hse措施并落实。

3.4 hse管理部负责制定吊篮作业管理规定的制、修订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高处作业应优先考虑使用脚手架或升降机,只有在其他方法不可行时,才考虑使用吊篮。《乙烯工程建设吊篮作业许可证》必须至少提前24小时申办。(详见附件)

4.2 吊篮采购、制作

吊篮应是国家许可生产制造厂家提供的合格产品,或经过承包商项目总工程师批准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作,并经过试验确认合格的产品。同时,应满足实际使用条件的要求。吊篮作业不超过2人;吊篮必须四点系挂;篮边高度高于人体重心(大于1.1米),吊耳板探伤合格且焊缝着色合格;篮底必须铺满,不得有空隙,且坚实、牢固。吊篮如果设门,吊篮门必须设置为向内打开方式,并有可靠的插销。

4.3 试验记录

在确认吊篮和起重机械符合要求后,应先用吊篮作业负荷1.5~2倍的物体进行上下吊运和定位等试验,确认操作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吊篮必须进行试验和检查,清晰地标注下列信息:

a)标识号

b)安全工作载荷

c)吊篮自重

d)每次作业最多可容纳人数

e)检查验收人

4.4 起重机使用

a)起重作业必须遵守起重作业相关规定。

b)起重机提升钢丝绳必须要有14倍的安全系数。

c) 吊篮总重(吊篮自重、吊篮载荷及索具重量)不超过起重机此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50%。

4.5 安全规定

吊篮作业时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a)经批准的《乙烯工程建设吊篮作业许可证》应保存在起重机驾驶室或作业现场,并和《乙烯工程建设吊装作业评估表》、《驾驶员日检查表》以及与吊篮有关的证明文件附在一起。

b)吊篮使用必须落实作业许可证上的规定。

c)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吊篮,确保吊篮完好可靠,吊绳及安全绳处于安全状态。吊篮须每月一次定期检查,并在标识牌上标注,如实填写使用记录和检查记录。

d)所有需要使用起重机进行的吊篮作业,必须有一名现场吊装指挥人员。

e)吊篮内的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带,并将安全带系挂在单独设置的安全绳上,该安全绳吊绳必须直接系挂在吊车吊钩上。特殊原因无法设安全绳时,应系挂在作业部位可靠的支撑上,严禁挂在吊篮或钢丝绳上。

f)任何时候都不能超过吊篮上规定的最大允许人数。

g)吊钩上的安全搭扣必须扣住安全绳及悬挂吊篮的钢丝绳或吊装带,以防止其脱离吊钩。

h)吊篮底部应设置不少于2根溜绳,控制其稳定,要一直有人控制溜绳。

i)吊篮作业期间,起重机驾驶员必须始终在吊装指挥的视线范围内。驾驶员、吊装主管和吊篮内作业人员之间在整个作业过程中要始终保持联络。

j)必须锁住吊绳上的卸扣和其上的销钉以防止松脱。吊篮的索具、卸扣等配套使用,不得随意更换;吊篮本身结构不得自行更改;索具不得弯折,保证14倍安全系数。

k)悬挂吊篮的起重机吊索必须用动力控制载荷下降,不允许通过脱开制动机构使吊篮自由落下。

l)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允许直接离开吊篮进入其他高处位置。

m)使用吊篮进行施工作业时,作业区域下方应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并设专人监护;吊篮升降必须有专人指挥,吊篮处于三级以上(含三级)高处作业时,应配有专门的通讯设备。

n)使用吊篮载送人员时,作业人员必须携带的小型工具和物品应放在工具袋内防止其高处坠落。

o)在吊篮内进行焊割作业时,对吊篮和吊绳应进行防火和绝缘保护。

p)在5级及5级以上大风、大雾、雷电和暴风雨或任何可能危害吊篮作业人员的不利天气条件下,禁止使用吊篮。

q)吊篮的提升或下降速度不能超过18米/分钟。

r)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

4.6 其他要求

用其它方式支撑或悬挂的吊篮也要遵照上述规定执行,同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严格申办《乙烯工程建设吊篮作业许可证》,且与吊篮作业相关的机具、索具、系挂点都必须处于完好状态。

5记录

5.1 乙烯工程建设吊篮作业许可证(hse-20000-jl-0020)

6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乙烯hse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起草部门:乙烯hse管理部。

本规定起草人:李欣 王文斌。

本规定审核人:张朋成。

本规定批准人: 李力。

本规定解释权归乙烯hse管理部。

附件1

乙烯工程建设吊篮作业许可证

记录编号

hse-20000-jl-0020

许可证编号

项目组

作业承包商

开始日期/ 时间

结束日期/ 时间

(最长不超过7天)

承包商现场作业主管

签 名:

时 间:

声明:我在此签名并据此承诺我将一直监督吊篮作业并确保遵守下述所有的安全预防措施。

位置(必要时附图):

描述要执行的作业:

试起吊/操作检查:

a.

吊篮试吊是否合格

b.

吊篮是否经过监理单位合格人员检查验收

c

吊车驾驶员是否填写吊车日检查表

d

检查所有索具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e.

吊钩上的安全搭扣是否完好

f

是否有连接到吊钩上的单独的安全绳

g.

吊车支腿下是否有钢板/垫板

h.

是否有2根溜放绳

i

吊篮内作业人员身体健康,有无职业禁忌症有无相应作业资质

j

吊装信号工是否已到场

k

是否向所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l

是否有完备的通讯设备

m

作业警戒区是否划定是否有专人监护

n

作业人员安全带、安全绳是否系挂方式是否正确

o

其它要求:

其它危险及预防措施:

许可证审批

承包商施工负责人

签名

日期/时间

承包商hse负责人

签名

日期/时间

监理单位专业工程师

签名

日期/时间

第8篇 吊篮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为了确保我项目部吊篮使用安全,保证项目部施工生产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望各作业班组严格遵守:

1、 吊篮使用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特种作业证件并经过项目部培训、考核,严禁未经培训和未经主管人员同意擅自操作吊篮。

2、 作业人员应相对固定,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

3、 作业人员酒后、过度疲劳或情绪异常时不得上岗操作,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的人员不得进入吊篮作业。

4、 吊篮必须有二名以上人员进行操作,电动吊篮可以单人升空作业。

5、 作业人员不得穿硬底鞋、塑料底鞋、拖鞋或其他易滑的鞋子进行作业。

6、 作业时严禁在悬吊平台内使用梯、凳、搁板等攀高工具和在悬吊平台外另设吊具进行作业。

7、 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随时注意工具、材料,不准向吊篮外抛任何物件,保持吊篮整洁。

8、 作业人员必须在地面进入吊篮,不得在空中攀援窗户进出吊篮,严禁在悬空状态下从一悬吊平台攀入另一悬吊平台。

9、 悬吊平台在升降运行中,应保持钢丝绳垂直状态,钢丝绳不得有折弯、鼓起和粘附砂浆等杂物。

10、 每日使用前必须按日常检查进行检查,并进行空载运行,确认设备正常状态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每天工作完毕,按日常要求做好维护保养。

11、 吊篮内载荷应尽量保持均匀,严禁超过额定载荷,严禁长期满载使用或用作起重运输进行频繁升降。

12、 施工现场严禁利用吊篮或钢丝绳作为电焊起弧或接线回路,利用吊篮进行气焊作业时,严禁在悬吊平台内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爆物品。

13、 在正常施工作业期间,应按要求对吊篮进行定期检查,并进行维修保养。

14、 吊篮升空作业范围内应清除各种突出物或障碍物,施工期间严禁开启外开窗户。

15、 作业完毕,悬吊平台应停放至最底层位置,并可靠固定。

16、 在雷暴雨、大雾、大雪及风速大于6级的恶劣气候环境,严禁吊篮作业。

17、 夜间施工时,施工现场应有充足照明,并在施工范围内设置警戒信号灯。

18、 在雨、雪、腐蚀性环境中施工时,应做好作业人员、安全装置、电气箱及钢丝绳、生命绳的防潮、防水、防腐蚀等防护措施。

19、 在使用、检查中发现吊篮故障、变形、腐蚀、损坏及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由专职人员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损坏零部件,经检查测定正常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吊篮带病作业。

20、 检修或更换电器件时,应切断电源,吊篮维修必须严格遵守地面维修原则和由指定专职人员进行,严禁非指定专职人员擅自拆检和在空中进行拆检。必须在空中拆检时,维修人员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甘肃六建兰石化12街33-35#楼项目部

2022 年 8 月

第9篇 船用电动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1目的

为了规范船用电动吊篮的操作,确保电动吊篮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及海工制造电动吊篮的操作与管理。

3定义

船用电动吊篮:悬挂机构架设于船舶/总段甲板上,提升机驱动悬吊平台通过钢丝绳沿立面上下运行的一种非常设悬挂设备,多用于平直船舶钢结构外板的焊接和油漆施工。

悬吊平台:四周装有护栏,用于搭载作业人员、工具和材料进行高处作业的悬挂装置。

悬挂机构:架设于船舶上,通过钢丝绳悬挂悬吊平台的机构。

安全锁:当悬吊平台下滑速度达到锁绳速度或悬吊平台倾斜角度达到锁绳角度时,能自动锁住安全钢丝绳,使悬吊平台停止下滑或倾斜的装置。

4引用规范文件号

gb19155-2003高处作业吊篮规范

gb05972-2006起重机钢丝绳检验报废标准

gb/t20228-2006一般用途钢丝绳

gb8918-2006重要用途钢丝绳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电动吊篮是载人高处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属公司内部特种作业人员,须由公司组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进行操作。

5.2新采购电动吊篮到厂后,企业应组织进行联检,检验合格、建立台帐后,方可投入使用。

5.3船用电动吊篮应满足的技术要求

5.3.1电动吊篮应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吊篮的承载结构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

5.3.2电动吊篮电气系统必须设置过热、短路、漏电保护等装置,并设置专用电源开关,不得和其他设备共用电源。

5.3.3悬吊平台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承受2倍的均布额定载重量时,不得出现焊缝裂纹、螺栓铆钉松动和结构件损坏等现象。

5.3.4悬吊平台上必须设置紧急状态下切断主电源控制回路的急停按钮,该电路独立于其它各控制电路。

5.3.5安全锁与悬吊平台应连接可靠,其连接强度不应小于2倍的允许冲击力。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限内使用,有效标定期限不大于一年。

5.3.6悬吊平台上端滑轮下方应设置高度限制器,当平台升到距上端滑轮500mm时可自动切断电源,防止提升过量发生意外。悬吊平台的横向运动轨道应装设止挡器。

5.3.7吊篮宜选用高强度、镀锌、柔度好的钢丝绳,其性能应符合gb/t8918的规定,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应小于9。

5.3.8吊篮应设有在断电时使悬吊平台平稳下降的手动滑降装置。

5.3.9相关试验及其它技术要求按gb19155-2003《高处作业吊篮规范》中要求执行。

5.4作业前的检查和准备

5.4.1吊篮作业施工前由施工人员在悬吊平台下方区域设置禁区,提示作业人员“危险禁入”,防止发生意外,施工结束后拆除禁区。

5.4.2作业前由操作人员对电动吊篮的传动装置、电器装置、安全装置、控制开关、钢丝绳、安全栏杆、接零/接地等进行检查确认,对需润滑部位进行润滑。

5.4.3悬挂机构支架必须由持ⅱ类以上焊工证的焊工进行焊接,焊后应经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安装施工。

5.5作业中注意事项

5.5.1吊篮操作人员和施工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速插自控器的钢索上。

5.5.2禁止将电动吊篮作为电梯、起重、拖带设备使用;禁止超载作业;严禁擅自调整限制器;严禁在同一段轨道10m范围内悬挂两台吊篮工作;严禁用高度限制器代替停止开关使用;禁止在雷雨、大雾及风力大于6级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使用吊篮进行作业;悬吊平台内禁止使用脚手架或梯子;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吊篮的各个部件。

5.5.3电动吊篮禁止带病运行,吊篮的检修工作必须在地面进行,严禁高空进行检修。吊篮升降运行时,悬吊平台两端速度应同步,升降过程中不得进行施工。

5.5.4操作及作业人员应在地面上下悬吊平台,严禁在空中攀越、上下。

5.5.5加强对升降钢丝绳的保护,避免钢丝绳因电击、灼伤等因素造成损坏。当钢丝绳损坏达到报废标准必须及时进行更换。

5.5.6操作者应在作业人员发出升降信号后,方可开动吊篮。夜间作业时,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照明。

5.5.7作业或运行中悬吊平台发生水平倾斜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在突然断电或工作钢丝绳断裂等异常情况下,作业人员应保持镇定抓紧安全绳,并设法将悬吊平台降回地面检修。

5.5.8作业完毕后应将悬吊平台升降至适当位置,并切断电源。

5.6吊篮的维护保养及报废要求

5.6.1拆下的吊篮、吊杠、支架等应整齐的摆放在指定地点,严禁随处乱放。

5.6.2按照吊篮的使用保养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每月进行点检,每两年进行一次法定检验。

5.6.3运行满1000小时或一年后,由资产部联系厂家派专人来公司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性能完好。

5.6.4钢丝绳的主要报废要求(详见gb05972-2006起重机钢丝绳检验报废标准):

a.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到总丝数的10%;

b.钢丝绳单丝表面磨损或腐蚀量达到原单丝直径的40%;

c.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超过原公称直径的10%;

d.断股;

e.钢丝绳受热或电损伤出现明显的颜色变化;

f.笼状畸变,绳股严重挤出、严重弯折、扭结等。

5.6.5吊篮的报废要求

a.当腐蚀深度达到原构件厚度的10%时,则应予以报废;

b.主要受力构件产生永久变形而又不能修复时,则应予以报废;

c.悬挂机构、悬吊平台和提升机架等整体失稳后不得修复,则应予以报废;

d.当结构件及其焊缝出现裂纹时,应分析原因,根据受力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措施,当满足原设计要求时,才能继续使用,否则应予以报废。

5.6.6吊篮的维护保养记录及台帐应保存至吊篮报废。

6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10篇 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受监工程吊篮的管理工作。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受监工程的吊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吊篮租赁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吊篮产权单位在租赁(使用)设备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产权登记备案手续,方可租赁(使用)。

出租吊篮时,租赁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 租赁单位购置的吊篮必须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六条 租赁单位应派专业人员(也可委托安装单位派人)负责吊篮设备日常使用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负责装拆。无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得安装、拆卸吊篮。吊篮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持有《登高架设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吊篮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吊篮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时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采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应将吊篮安装、拆卸方案纳入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方可实施。

(三)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安装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条 吊篮安装完毕并自验合格后,报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和《杭州市建设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登记表》,自检测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程受理的监督机构登记备案。

吊篮在同一施工现场进行二次移位安装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存现场备查。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制定吊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专业人员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每班作业前,使用单位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对吊篮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安全技术交底。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五)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对吊篮实行专项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吊篮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二)审查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吊篮安装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三)提供和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和安装、拆卸安全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四)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五)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派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三条 吊篮操作人员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操作。

第十四条 吊篮作业时,严禁超载。吊篮上宜设置超载保护装置。严禁使用与说明书规格不符的超长吊篮。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六条 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告知维修人员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七条 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内使用,有效标定期不大于一年。安全锁应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第十九条 吊篮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第二十条 对作业环境的要求:

(一)严禁在大雾、暴雨、大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进行作业。

(二)工作处阵风风速大于8.3m/s(相当于5级风力)时,操作人员不准上悬吊平台。

(三)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四)禁止夜间施工。

(五)施工范围下方如有道路、通道时,必须设置警示线或安全护栏,并且在周围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第二十一条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电焊机等易燃易爆品。

在外墙上施焊、打玻璃胶等作业,应对吊篮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实施隔离防护,对使用中粘附到钢丝绳上的玻璃胶带纸、涂料、水泥等污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在地面进出悬吊平台,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出入。严禁作业人员从一悬吊平台跨入另一悬吊平台。

第二十三条 配重有质量标记,应准确牢固地安装在悬挂机构的配重穿杆上,并具有防挪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的尾端固定应牢固、可靠。应设置安全环,绳夹数量为4只。间距、固定方式应符合gb5976-86钢丝绳夹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gb5972钢丝绳报废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吊篮用电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jgj46-2005要求,设置开关箱。

第二十六条 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采取巡查、抽查方式对吊篮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监督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责任单位对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市建委关于《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信用扣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一○年六月

《吊篮管理规定10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相关范文

分类查询入口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