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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3-01-29 热度:77

动火管理规定

第1篇 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安全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鉴于我公司属于人员密集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为了加强管理和有效防止不安全动火而引起火灾伤害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安全动火的基本原则

1.1 各类动火应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相关技术要求;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批准的动火许可证不动火,安全监护人不在作业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1.2 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如煤气房,凡是可动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律拆下来,移到安全区域动火。

1.3如必须在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关闭阀门,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才可动火。(如燃气管道)

1.4 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动火证。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当日一处作业地点有效,不得涂改;超时无效。

1.5 动火操作人和安全监护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防火措施不落实或监护人不在场,操作人有权拒绝动火。

2、动火管理

2.1动火危险区依次为:

21.1配电室、压缩机房、监控室、燃气锅炉房及所属设备设施等。

2.1.2 公司内大、小仓库 营业现场等。

2.1.3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

2.1.4 公司一般区域动火。

2.2 工作房内指定位置,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

2.3凡可拆卸并有条件移到动火区焊补的物件,必须在固定动火区焊补,尽可能减少在禁火区动火次数。

2.4动火区内应设有数量足够的灭火器具,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3、动火审批、动火要求

3.1由申请动火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组织动火负责人、动火操作人、安全监护人部等,共同拟定、并现场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申请动火作业部门(单位)负责填写动火报告,公司物业设备部门、安全部门审批决定是否签发《动火许可证》。

3.2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3 燃气房等要害部位动火,物业部安管部门需派人现场采取措施监督守护,以确保安全。

3.4 动火人应严格按《动火许可证》批准的时间、范围、需采取的措施等要求工作。

3.4作业完毕,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安管部门必须对清理完毕的现场进行检查。

徐州老街坊物业部

二零一三年一月

第2篇 小区消防临时动火焊割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小区消防工作制度:临时动火、焊割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在小区范围内从事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省、市消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

(1)需在小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前向管理处提出书面动火申请,申请时列明动火作业时间、范围、内容及操作者姓名,提交承诺遵守小区一切规定,同时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证书复印件。

(2)管理处接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审批。审批申请过程中若认为有必要,管理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证原件及消防部门的有关批文原件,以供查验。

(二)分级审批管理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序,把审批动火管理权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须由用火部门防火责任人会同工程部、保安部认真检查施工现场,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一级动火申请单(重大动火项目要写出专题备忘录),由管理处防火总负责人签署后,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经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方可批准动火。

(2)二级和三级动火必须由用火部门防火负责人制定消防措施,填写动火申请单后,报管理处防火总负责人批准,工程部、保安部现场检查监督。

(3)焊接和切割(简称焊割)属于明火作业。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规定,从事烧焊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部门培训后发放的焊工证,方可上岗烧焊。

(三)动火作业的“八不”、“四要”和“一消”

1.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等场地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开始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动火。

(8)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2.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补救。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责任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火种完全熄灭,留守现场15~30分钟才能离开现场。

(四)违反规定的处理

在广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时,管理处有权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限时整改;

(2)责令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3)移交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五)相关表格

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许可证申请表

动火审批申请登记表

第3篇 动火焊接安全管理规定范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火焊接作业审批程序和动火焊接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相关人员的职责。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涉及的动火焊接作业。

2 引用文件

gb9448-1999焊接与切割安全

3 定义

3.1 动火焊接作业:是指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包括焊接、切割、喷灯烧焊、熬沥青等明火作业;凿水泥基础、打墙眼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2 固定动火点:是指正常生产需动火的工房,如机修工房等。

3.3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是指生产、使用、贮存爆炸品、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毒品的工(库)房。

4 管理要求

4.1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进行动火焊接作业,必须办理“动火焊接许可证”审批手续,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2 动火焊接许可证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4.2.1 在公司内从事以下动火焊接作业由分公司技安员提出申请,公司安全部门和分公司人员到现场检查审批。

a) 在易燃易爆场所周围50米以内进行动火焊接作业;

b) 在有毒、有窒息可能的场所进行动火焊接作业;

c) 对输送接触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设备、管道设施进行动火焊接作业。

4.2.2 4.2.1条规定以外的非固定动火焊接地点的动火焊接作业,由分公司技安员现场审批。

4.3 对固定动火焊接地点的管理要求

4.3.1 固定动火焊接地点由公司安全部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4.3.2 在固定动火焊接地点从事动火焊接作业,不需办理动火焊接许可证。

4.4 动火焊接许可证审批程序

4.4.1 办理许可证前,分公司技安人员应先到动火焊接作业的现场检查,制定安全处理措施,并由需动火焊接作业的工序、班组配合维修分厂实施焊接(动火)作业。

4.4.2 动火焊接作业由分公司技安人员填写动火焊接许可证,由公司安全部门人员到现场检查审批。

4.5 审批动火焊接许可证的要求

4.5.1 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认真核实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严禁不检查就签证的失职行为。

4.5.2 许可证上必须详细填写动火焊接的地点、部位、动火焊接时间、动火焊接类型(点焊、气焊、熬沥青等)、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填表人的姓名,并做到“一物一证”,“一处一证”。

4.5.3 动火焊接前公司需动火工序、班组应落实现场处理负责人,维修组落实监护人,公司技安人员应向其交待清楚,并让监护人、现场处理负责人在许可证上签字。

4.5.4 能够拆卸下来的设备、附件,应拆卸后拿到固定动火焊接点作业。

4.5.5 应该用搬手拆卸螺栓的作业,不得采用气焊切割拆除,否则不予开证。

4.5.6 易燃易爆场所在生产过程中原则上不准动火焊接。若生产急需,必须在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只准使用气焊,必须电焊时,焊件与其它金属连接物之间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接地或其它防止杂散电流扩散的措施。特别危险的动火焊接,应研究安全措施,由分公司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签字批准。

4.5.7 恶劣天气(五级以上大风及大雨)禁止室外明火作业。

4.5.8 易燃易爆区停水时,原则上不能进行动火焊接。

4.5.9 许可证签发的动火焊接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最长不超过五天。规定时间内未完工,应提出再次审批。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在动火现场必备安全条件不改变的情况下,可酌情延长许可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

4.6 动火焊接安全措施要点(主要指焊接、切割作业)

4.6.1 采取切断、加盲板等,使动焊设备与其它生产系统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的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渗漏到动火焊接设备中来;将动火焊接区与其它区域采取用石棉纸板等措施加以隔开,防止火花飞溅而引起事故。

4.6.2 清理现场,应将动火焊接现场周围一切易燃可燃物移到安全场所。

4.6.3 置换、清扫和清洗储存易燃气体、液体、有毒气体、液体的管道和设备,在安全处理不能确保有效的情况下,应用仪器检测设备、管道内气体含量,确保系统符合防止燃烧爆炸、防中毒的安全要求。

a)爆炸下限大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0.5%;

b)爆炸下限小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0.2%;

c)毒害气体含量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

4.6.4 对于接触易燃易爆物品的夹层、套管等设备,不能进行可靠安全处理的,应进行预烧处理。

4.6.5 动火焊接作业中涉及临时线安装、下罐作业、高处作业的,还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定。

4.6.6 动火焊接现场应备好灭火器材或消防用水。

4.7 操作人职责

4.7.1 焊工必须取得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7.2 操作人须持有动火焊接许可证方可作业。操作人应看清动火焊接许可证所写的全部内容,待相应措施已落实后,认真检查作业现场,符合要求才能动火焊,并严格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4.7.3 必须按动火焊接许可证上的规定内容作业,禁止从事许可证规定以外的动火焊接作业。

4.7.4 动火焊接过程中,如发现安全措施不可靠,操作人有权暂时停止作业,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待排除隐患后继续作业。

4.7.5 动火焊接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清理作业现场,不留后患,做到工完场清。

4.8 监护人职责

4.8.1 必须熟悉动火焊接现场的危险性,掌握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8.2 必须看清动火焊接许可证所写的全部内容,现场条件符合要求,并在监护人一栏签字。

4.8.3 必须备好灭火器材。

4.8.4 必须坚守岗位,有权拒绝与监护无关的任何工作。

4.8.5 动火焊接过程中,如发现隐患,监护人有权暂时停止作业,向公司技安人员报告。待排除隐患后再继续作业。

4.8.6 动火焊接作业结束后,与操作人一起认真清理现场,不留后患,做到完工场清。

4.9 现场处理负责人职责

4.9.1 应熟悉作业现场的危险特性,工艺流程。

4.9.2 严格按公司技安人员、消防人员提出的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安全处理。

4.9.3 必须看清动火焊接许可证所写的全部内容,并按其完全落实后在现场处理负责一栏签字。

4.9.4 协作备好灭火器材。

4.9.5 动火焊接作业结束后,应检查现场有无后患。

动火焊接许可证

申请单位

填表人

监火人签名

动火部位及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

序号

动火安全措施(与本次动火有关的具体措施在序号上划“√”)

1

生产装置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采样分析合格(采样分析结果复印件存于单位安全部门):动火期间,不应停止置换用的压空或氮气,保持吹扫

安全处理负责人签名:(要求写出落实安全措施的序号并确认已落实签名)

切出运行,与生产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断开并绝缘与动火设备管线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块

动火设备内部清理干净,采样分析合格,达到动火条件(采样分析结果复印件存于单位安全部门):动火期间,不应停止置换用的压空或氮气,保持吹扫

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沟、地漏、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措施进行隔离

5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各类可燃气体敞空作业,15m内严禁各类可燃液体敞空作业

6

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

7

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检测合格(检测人: 时间: )

8

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9

现场配备灭火器( )具,防火毯、石棉布( )块

10

电焊地线应牢固固定在焊件本体上,电焊线不得与其它设备(非焊件)搭接,遵守电焊操作安全要求

动火人签名:

11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m,遵守气焊操作安全要求

12

正确穿戴防护用具,高处作业系安全带

补充安全措施(要求写出措施序号):

动火点单位意见:

安全消防部门意见:

附件:公司内“动火证”管制区域或情景(暂行)

所有下罐槽等受限空间的动火作业;

一分厂大、小煤球磨内动火作业;

一分厂冷冻工房内动火作业;

二分厂萃取工房内的动火作业;

库房内动火作业;

高空动火作业;

其他有可燃溶剂储存或可燃气体产生的场所动火作业。

第4篇 动火工作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了规范现场动火管理工作,提高动火安全监控水平,使动火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避免发生火灾事故,保障动火工作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动火安全管理职能、管理内容、检查与考核,适用于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生产区域机组投产后动火安全管理工作。

2 术语

动火作业: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点火源的作业。

3 引用规范性资料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基建、生产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鲁电集团安[2001]196号)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1994年)

4 管理职能

4.1 职能

4.1.1安监处是全公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消防培训;消防监督、检查;动火作业监督、检查;对特别危险部位的动火作业,消防人员始终在现场监督。

4.1.2安监处是全厂动火管理的归口部门,制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负责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考核。

4.1.3 运行处、检修处是动火作业的许可与执行部门。

4.2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4.2.1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工作的必要性;

(2)动火条件是否具备;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2.2 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4) 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性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2.3 检修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

(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2.4 消防人员应负责: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器材;

(2)监督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性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3)消防人员不得进行动火作业,要在动火区域内,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4)动火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2.5 动火执行人应负责: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并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及时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2.6安监人员应负责:

检查动火现场安全措施已全部落实。一级动火时公司安监人员应在现场监督动火作业动态。

二级动火工作票中“允许动火开始时间”栏内安监人员为公司安监人员或授权的部门安监人员。

4.3 各级人员在发现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防火重点部位

5.1.1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包括:燃料油罐区、集控室、仿真机房、计算机房、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500kv升压站内设备、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等。

5.1.2非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包括:档案室、物资仓库、招待所、综合办公楼、单身公寓等场所。

5.2动火区域规定

5.2.1根据火灾“四大”原则,即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把全厂划分为一级动火区、二级动火区。

5.2.2一级动火区

(1)燃料油罐区(挡油墙内)、燃油泵房、污油池、卸油池;

(2)集控室、网控室;

(3)电缆间及隧道;

(4)氢气系统5米范围内及制氢站内部;

(5)油变压器本体;

(6)通信机房、计算机房;

(7)锅炉燃油系统、燃油管道和制粉系统;

(8)汽轮机油系统;

(9)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

5.2.3二级动火区

(1)蓄电池室;

(2)氢气系统5米范围以外30米以内;

(3)油库内除燃料油罐区(挡油墙内)、燃油泵房、污油池、卸油池以外的其他区域;

(4)升压站内设备;

(5)氨罐及液氨系统;

(6)输煤系统;

(7)其他控制室;

(8)电缆托架;

(9)开关室。

5.3 动火工作票办理

5.3.1 在防火重点部位、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动火作业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5.3.2 动火工作票分为二种:一级动火工作票、二级动火工作票,分别适用于生产现场的一、二级动火区。

5.3.3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办理程序

5.3.3.1 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公司安监处负责人、消防负责人审核,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副)工程师批准。

(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公司安监人员、消防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由公司考试合格,并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每年书面公布一次。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4)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5.3.3.2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

动火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收执的两份动火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交由检修处保存。运行人员收执的一份动火工作票交由运行处保存。所有动火工作票随检修工作票一同保存。

5.3.5动火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书写正确清楚,不得涂改。

5.3.6一级动火工作票有效期为一天(机组大修除外),二级动火工作票有效期为三天(机组大修除外),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5.3.7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检修工作票。

5.4 动火过程控制

5.4.1 动火基本要求:

经批准的动火作业,各级有关人员必须做到动火前“十二不”、动火中“四要”、动火后“一清”。

5.4.1.1 动火前“十二不”:

(1)未收到经审核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不动火;

(2)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不动火;

(3)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理不动火;

(4)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贵重设备未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前不动火;

(5)油车停靠的区域不动火;

(6)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不动火;

(7)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特别是油类,其中包括食用油及其油污)的容器、管道未清理干净前不动火。

(8)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9)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未采取防止焊花飞溅措施、或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无可靠隔离措施的不动火;

(10)附近有与动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如机组排氢时、煤气排气时、熬制沥青、冷底子油、油漆、油及其它有机溶剂清洗工件、油处理等),不具备安全距离和安全时间间隔的不动火。

(11)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无可靠挡风措施的不动火;

(12)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不动火。

5.4.1.2 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消防监护人;

(2)消防监护人和动火执行人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要及时扑救;

(4)动火执行人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动火基本要求。

5.4.1.3 动火后“一清”:

动火作业间断或结束时,应由动火执行人对动火现场进行彻底地检查清理,确认火种全部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5.4.2 一、二级动火的现场监护

5.4.2.1 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测定可燃性气体、可燃性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5.4.2.2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5.4.2.3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5.4.2.4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措施,并测定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5.4.2.5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运行人员应每隔2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检测结果应记入值班记录。

5.4.3 动火作业执行下列原则:

(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3)尽可能把动火作业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5.4.4防火重点部位动火作业过程控制

5.4.4.1氢气系统动火作业

(1)氢气系统危险区域内动火前应对氢气系统进行查漏、检测或燃气体,如有泄漏应先消除;

(2)氢气系统动火前必须泄去氢气系统压力,用氮气或二氧化碳吹扫管道,或用注水排气法将罐内和管道内的氢气排除干净;

(3)动火前必须将动火段与运行系统可靠隔绝,拆开法兰或接头,并加装隔绝堵板;

(4)电焊回路的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1米以内;严禁利用运用中的氢气管道形成焊接回路,或进行任何可能引起火星的操作;

(5)电、气焊设备应放在安全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

(6)拖、移电焊设备必须断开电源,移动电焊线严禁电焊钳碰撞其他金属设备、设施;

(7)动火区域必须按规定频次检测空气中可燃性气体含量,氢气不大于0.4%;遇有泄漏点必须增加检测频次;

(8)对靠近氢气系统的设备、系统动火时,或在氢气设备周围垂直上方动火时,必须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火星溅落到氢气设备、系统;焊枪不准对准氢气设备、系统点火。

(9)能拆下的部件,必须按照本标准5.4.3条要求进行。

5.4.4.2燃油系统动火作业

(1)动火设备必须与运行系统进行可靠的隔绝,拆开法兰或接头,并加装隔绝堵板,清扫干净;

(2)油区动火应注意当时风向、风速,对有可能涉及的运行系统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否则应停止动火;

(3)在燃油设备上动火,焊接地线必须可靠地接在被焊接的设备上,接地线与焊接点距离在1米以内;严禁利用运用中的燃油管道形成焊接回路,或进行任何可能引起火星的操作;

(4)动火区周围不得留有易燃物;

(5)一级动火的燃油设备必须检测空气中可燃性蒸汽的浓度在0.15%以下。

(6)能拆下的部件,必须按照本标准5.4.3条要求进行。

5.4.4.3已充油的变压器、电抗器有微小渗漏处理时尽可能采取替代补焊的措施,若确需补焊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变压器、电抗器的顶部应有开启的孔洞;

(2)焊接部位必须在油面以下;

(3)严禁使用火焊,应采用连续的电焊;

(4)焊点周围油污应清理干净;

(5)制订严密的防火安全措施,经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副)工程师批准后,向全体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在实施中严格执行。

5.4.4.4其他区域动火作业

(1)制粉系统动火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绝,并将煤粉清除干净,严禁用氧气、乙炔吹扫设备积粉,以防煤粉爆燃。

(2)汽轮机油系统运行中禁止动火。如需动火,动火部位必须与系统可靠隔绝,拆开法兰或接头,并加装隔绝堵板,清扫干净。

油箱动火时,应将剩油放尽,并清洗干净,将盖口打开通风,测定可燃气浓度符合要求后再动火。

(3)能拆下的部件,必须按照本标准5.4.3条要求进行。

6 检查与考核

6.1检查

安监处每月对有关部门动火工作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一次。

6.2考核

对违犯本规定各项条款的部门和单位,将按照《山东济矿鲁能阳城电厂反违章管理办法》及工作票管理的有关条款给予考核。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济矿鲁能阳城电厂安全监察处。

第5篇 特级动火管理规定

1、特级动火票为三道红杠。用于易燃、易爆设备运行中的动火和罐区抢修等。

2、申请动火单位提供动火点安全动火方案,经厂主管领导或总工和消防安全部门审批后方可动火。动火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中途停歇时间)。

动 火 安 全 措 施

1、将动火设备、容器、储罐、管线等内的油类及易燃易爆气体等可燃物彻底清扫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气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

2、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所有管线,加上盲板。

3、塔、罐、容器动火,要做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前人在外边进行设备内明火试验,工作时人孔外要有专人监护。

4、塔内动火必要时可用石棉布或毛毡用水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5、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要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闭。

6、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它设备搭接。

7、高处动火(2米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风力较大时视具体情况而定,大于5级时禁止动火。地面作业时遇7级风应停止动火。

8、动火现场备蒸汽带根,灭火器 个,铁锹 把,毛毡 条。

9、罐区动火时,动火点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脱水,清除周围易燃物。

10、动火时加强和生产岗位联系,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易爆气体,立即停止动火。

11、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必要时做防爆分析,周围设备遮盖,封闭下水井、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质清洗设备零件。

12、下水井动火,应将可燃物吹扫干净,封闭进出口。如果向井内接管线,而不在井内动火,则将井内管子一端封闭隔离。

13、电缆沟动火,检查有无易燃气体和积油,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14、动火开始前和动火结束后,均要认真检查条件是否变化,不得留有余火。

第6篇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公司煤气管道周围及易发生火灾、爆炸等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根据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1、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连续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煤气输送管道、煤气柜、阀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需要维修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发生火灾及爆炸危险性系数较高的现场动火维修、抢修等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

在工作区域内的管道煤气停运状态下,通过氮气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相关安全隔离和防范措施后进行的现场维修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

日常维修检查及煤气管道区域或车间生产装置及设备全部停运,且装置经氮气置换合格后的动火作业。

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一式两联,一、二、三级动火作业都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一级动火终审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执行;二级动火终审由分厂领导审批执行;三级动火由车间负责人审批执行。

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照《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应当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动火项目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四、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应设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火;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五、 职责要求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3、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动火期限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属车间或班组负责人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车间主任或班长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车间或分厂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5、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飞溅出的火花,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理。

6、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被动火车间主任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全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动火安全监管人员负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9、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临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程序和使用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六、本规定从下发日起执行。

第7篇 二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 的

为规范分厂内部的动火作业,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及动火作业的安全,避免各类因动火作业而引发的火灾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明确各类、各级动火作业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范 围

1、本规定适用于分厂内部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

2、除指定区域外的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时,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三、程 序

1、动火作业的分级

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范围

在汽柴油加油站(库)、危险品库、物料仓库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范围

除一级动火作业范围以外的动火作业。

4、二级动火作业申请程序

由动火作业班组通过流程串发报请车间主任、安全员、分厂厂长。

四、管理规定

1、动火作业前,动火监护人员应监督检查动火区域消防设施的备用情况。监督检查动火区域隔离处理情况。

2、动火作业前,动火操作人员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3、确认作业区域或设备所潜在的危险和特别的安全注意事项;所适用的安全事项;交通状况;邻近的作业及相互间的沟通协调方式方法等。

4、动火作业前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在动火作业区域边界处合适的位置设置警戒和警示标识。

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动火操作人员要坚持没有动火许可证不动火;安全措施没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的原则。

7、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施工人员打扫、清理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卫生的整洁,通知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结束。动火监护人负责对动火作业现场火源的彻底检查,确保无遗留火种,同时监督检查动火人员收好用于监火的灭火器或其他消防设施,一切确认无误后, 方可离开现场。

8、凡各车间不按要求办二级动火操作票进行动火作业,检查发现一次处罚动火操作者200元;对动火车间主任处罚100元;处罚车间500元。

第8篇 加油站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加油站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 《公司关于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 ,参照 《石油库动火安全管理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加油站的爆炸危险区域或火灾危险区域内,使 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工作业的都称之为加油站动火。主要 包括以下作业: 1、使用电焊、锡焊、焊割等;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及明火照明等; 3、烧烤煨管、铸、锻、电钻、砂轮作业等; 4、熬(浇)沥青、炒沙子等; 5、非加油和卸油的机动车辆进入储油区和爆炸危险区; 6、使用非防爆的通讯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等。

第二章 加油站动火等级划分

第三条 加油站动火分为三级: 1、凡是在油品储油区、加油区、汽车卸油区、雨棚、雨棚 柱和桶装油品(含润滑油)储存间或棚、油泵房、公路收发油 栈台、隔油池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以及 虽移出该区但盛装过甲、乙类油品的各类油罐、油桶、输油管 线等均为一级动火; 2、凡是在加油站区域之内,一级动火所列的区域之外,且 符合 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站内 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的火灾危险区域内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3、凡在符合 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 范》中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的站房和一般用电区域内 对通常设备的动火(用火)均为三级动火。

第三章动火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动火票的办理要求 1、凡进行一、二级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及权限办理 《加油站动火作业票》 。 2、 三级动火 (用火) 作业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填报 《加 油站用火审批单》 。 第五条 动火票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作业的《加油站动火作业票》应由直属公司和 当地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经市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并报省分公 司备案。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加油站动火作业票》应由储运安全部 审查同意,经片区经理批准,并报市公司备案。 3、三级动火(用火)作业的《加油站用火审批单》由加油 站长填报,片区经理审核同意,加油站长批准,并备案。 第六条 动火作业前由加油站提出申请,施工管理部门负 责办理动火票,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分级负责。 动火票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加油站、片区经营部、储运安 全部对审核过的动火作业票,必须以档案的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一级动火票储运安全部必须报省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 动火票办理程序 1、一级动火前,由直属公司主管经理组织加油站长、施工 管理部门、施工设计单位、片区经理、储运安全部和当地公安 消防部门深入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动火措施。然后由储运安 全部与当地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市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2、二级动火前,由片区经理组织加油站长、施工管理部门、 施工设计单位和储运安全部深入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动火措 施。然后由储运安全部审核同意,片区经理批准。 3、三级动火前,由加油站长与片区经理深入现场调查、协 商、制定动火(用火)措施。然后由片区经理审核同意,加油站长批准。 第七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加油站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 甲方负责部门提出,加油站填制动火票,其主管领导会同工程 项目甲方主管领导和施工单位主管领导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分 别由加油站长和施工单位安全员担任主监护人和监护人,共同 负责动火作业,严格按动火等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动火票, 负责安全措施的落实,负责监督按动火票中的时间、地点、任务和作业内容进行动火。

第四章 动火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第八条 正常生产的储油区、加油区、卸油区内,凡是可 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 方动火。节假日除生产必须外禁止动火。 第九条 动火作业必须按要求填写《加油站动火作业票 书》 ,且一张只限一处使用。 第十条 动火票的有效时间 1、一级动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 8 小时; 2、二级动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 3 天; 3、三级动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 15 天; 4、加油站固定用火点每 6 个月由零售管理部 hse 委员会召 集,片区经理和储运安全部或消防部门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加油站要做好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 进入设备内部动火,必须遵守《关于进入有限 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和《油罐清洗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高空作业必须符合高空作业安全要求,采取必 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加油站必须根据批准的动火票,按 照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用电手续,双人复核。 第十四条 在动火作业期间,加油站不得接卸油品,任何 车辆不得进入加油站停放,一级动火时加油站应停止营业。 第十五条 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油品来源,加好盲 板(也可采用黄泥、玻璃腻子与石棉绳掺和堵塞等方法截断管 路) ,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对动火部位和周围 15 米范围内场所油气浓度检测。 第十六条 动火前对动火点必须进行油气浓度检测,油气 浓度在爆炸下限的 20%以下时方可动火。 检测合格后动火作业期 间,应随时检测。动火停止超过一小时,必须重新检测。 第十七条 油桶动火前必须先经过蒸洗打开桶盖,动火作 业前先用长火向桶口试射,如有回火则应重新蒸洗。焊接时, 人员站在桶侧,严禁站在桶底或桶顶的方向。 第十八条 动火点 15 米以内安全可能受到威胁时,应采取 以下措施: 1、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2、关严罐顶所有孔盖,关闭加油机发油管线上阀门,用淋 湿的石棉被捂住呼吸阀和油枪等,或用长胶管与呼吸阀连接, 引至远处; 3、采取有效的砌墙或淋水帆布隔离等隔断油气进入动火点 的措施,必要时增派监护人到相关地点进行监护。 第十九条 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含六级)不准动火。特殊 情况必须动火时采取围隔等措施控制火花飞溅范围。 第二十条 动火票是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并要妥 善保管和存档。 第二十一条 动火现场 5 米以内不得有易燃物、积水、障 碍物,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能迅速撤离现场。 第二十二条 动火现场要按动火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 设施和消防器材,必要时通知消防车现场保护。 第二十三条 动火完工后,加油站长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 确认无火种存在,每个可能渗漏和跑冒油口、点、接头等正常, 临时用电拆除和配变电系统正常,动火设备、工具及其它物品 清理后,方可离开。

第五章 动火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 动火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 等级,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按动火票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第二十六条 动火前必须确认安全措施已是符合要求。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工具,穿戴劳动防护 服装、防护器具。 第二十八条 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第六章监护人职责

第二十九条 加油站长必须经过安全专业培训,经考核合 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了解动火区域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 和设备状况,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第三十一条 有责任心,坚守岗位,佩带明显标志,对安 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消防设施、器材到位情况,并 配备专用安全检测仪器,发现问题,有权下令暂时停止动火作 业。 第三十二条 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护人必须携带动火票,现场检查签字。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以下动火 1、禁止无动火票作业。 2、禁止无监护人动火。 3、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实动火。 4、禁止与动火票内容不符动火。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储运安全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

第9篇 动火管理规定

为保证在公司范围内施工、维修和其它方面的动火安全,本着“预防为主, 防消

结合”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一、在公司所属范围内动火作业,实行动火申报制度,由动火部门填写《动火作业申报单》(具体形式见附表)。

二、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作业申报单》经过动火部门经理、设备所在部门经理批准及动火人、监火人签字后并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三、若需对公司内的大型设备及重点部位(含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及周围环境)实施动火作业,需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批准签字后方可实施。

四、凡在储存、输送可燃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线上动火,应首先切断介质来源并加好盲板,在吹扫、清洗置换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五、动火作业的监火人由设备所在部门委派,各部门应责成“了解生产工艺过程、责任心强、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的人作为监火人,其职责如下:

1.对动火地点的介质性质及周围的环境进行确认,对动火地点及周围环境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配备相应的防火、灭火器材。

2.动火作业过程中,在现场进行监护,并时刻掌握用火现场情况。若出现紧急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有权停止动火和及时向有关部门及人员报告。

3.动火作业完毕后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30分钟后方可离开现场。

六、动火作业者的职责为:

1.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办法》。

2.严格执行《行业安全规定》。

3.严格按监火人的要求作业,做到“三不动火”(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申报单》

不动火,没有监火人或监火人不在场不动火,没有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不动火)。

4.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立即停止作业,并配合监火人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向部门经理报告。

七、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申报单》。

八、公司各级主管及动火管理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动火情况,如发现违_火管理办法或动火有危险时,可要求立即停止动火并收回《动火作业申报单》,

九、生产技术部机修间为固定动火区,在正常并采取相应防火措施的情况下,不需要《动火作业申报单》;但在其周围存在易燃易爆介质时,不许动火。

十、一张《动火作业申报单》只限一处动火,不可一张《申报单》多处动火。

十一、本规定由总经办解释。

第10篇 天然气动火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天然气管道、设施、安装维修动火管理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和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根据我司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禁火区内动火危险程度等级划分。

1、一类动火:凡配气站区范围内的动火场为一类动火。

2、二类动火:天然气ф108以上的主管及阀井的动火为二类动火。

3、三类动火:除一、二类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

二、动火的审批权限及管理规定。

1、动火许可由动火项目负责人或需动火部门负责人负责办理,并负责现场指挥。

2、一、二类动火由专(兼)职安全员会同动火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核。

3、三类动火由公司专(兼)职安全员审批。

4、动火执行人员到达工作地点,必须向动火所在地的当班负责人或监火人员呈验动火证,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手续齐备方可动火。

5、动火许可证由动火执行人员随身携带,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6、动火必须按动火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时间内进行,若动火期满,施工尚未完成,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7、动火执行人员在没有见到按上述手续审批的动火证,有权拒绝动火。

三、动火的安全技术措施。

1、一类动火:(1)凡属一类动火,分管经理,专(兼)职安全员,动火部门负责人均应到现场负责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对储装易燃易爆物质的容器和管道,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分析人员应对分析结果负责,分析合格必须在动火证上签名。

(2)场站内及设备管理容器上动火,必须切断气源,插好盲板,并置换分析合格,动火分析不得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如动火工作中断半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动火前人在外边进行设备内打火试验。

2、二类动火:二类动火范围,凡涉及管网面大的重要动火,分管经理及有关人员应到现场负责检查安全措施,动火前应切断上流气源,并对管道进行置换,置换合格方可施工。对于不具备置换条件的管道动火。(如管道阀门存在内漏)则管道动火应带余压施工,其余压不能大于600pa。

3、三类动火:三类动火公司专(兼)职安全员应到动火现场负责安全措施检查,较重要的动火施工,动火部门负责人应到现场负责的协调工作,动火前应切断上流气源,管道排空泄压。

4、动火现场的通用规定:

(1)动火时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的距离在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应在7米以上。

(2)高处动火应采取防火花飞溅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防火措施。

(3)动火地点应设置灭火器材和监火人员,动火完毕应待余火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4)公司职工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若违_火规定,造成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直至除名。

第11篇 安全用气与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1、动火需有资格证书;

只有获得动火资格证的人员才能进行动火操作。

2、动火时确信无可燃物;

高空作业时必须确认作业下方无可燃物品如夹芯板、保温棉等。如果业主要求,必要时应向业主请求动火申请,获准后方可动火。动火区域必须配置灭火器。

3、气瓶分开并设置回火器;

氧气瓶与乙炔瓶必须分开5m以上,乙炔瓶上必须有回火器。

4、防止触碰动火后的构件;

动火人员必须确保用火构件10分钟内不得触碰,以免烫伤。如果本人离开工作区域要安排他人看管。

第12篇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企业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1.4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 分工与职责

2.1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 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 企业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 动火作业人职责

2.5.1 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 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2.6 动火监护人职责

2.6.1 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6.2 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6.3 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2.6.4 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动火分析人的职责、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可结合本企业管理实际及参照aq3022-2008的相关内容补充制定。

3 动火作业分级

3.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3.2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4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5 企业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 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组织生产单元负责人及工段长(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

4.2 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3 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方可动火。

4.4 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企业涉及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企业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4.5 《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6、7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4.6 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7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8 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5.2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5.3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4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5 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6.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6.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6.3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6.5 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6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7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6.8 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9 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6.10 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6.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6.12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e)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

6.13 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6.14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5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7.1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7.2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7.3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第13篇 天然气公司动火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身、生产、设备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执行《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哈中庆燃企〔2009〕25号)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管理。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气焊、电焊、铝焊、塑料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作业、维修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能直接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类

第四条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第五条一级动火作业是指油库、集气站、大型油罐以及油气井井口等地方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具体指油气井口无控部分的动火、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的紧急动火、加气站内油罐非放空动火、工业及民用燃气设施(储罐、容器等)在dn≥200毫米燃气输送管道的本体及与本体水平净距1米范围内动火作业。

第六条二级动火作业主要是单油罐8立方米以下的油箱、单井站的油气容器、管线以及油气区的设备和辅助设施等,均为二级动火范围。具体指在管径50毫米-200毫米之间的输气管道本体及与本体水平净距1米范围内动火作业、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脱硫工艺区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采气井站站内动火、配气站站内动火。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第七条三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审批管理

第八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一、二级动火作业,必须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第九条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审批表》由实施动火作业的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安全运行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并报哈尔滨中庆燃气公司运行部、安全保卫部审核,中庆公司主管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审批表》由公司安全运行部门审核,公司主管安全运行副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三级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动火作业由公司安全运行部门制定和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安全运行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逢节假日、夜班的应急抢修一级动火作业由公司安全运行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安全运行副经理批准后实施。日后报送中庆公司运行、安保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审批表》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动火作业审批表》由申请动火作业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理人应按《动火作业审批表》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二)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审批表》,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审批表》交给动火人。

(三)一份《动火作业审批表》只能适用在一个动火地点、设施。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审批表》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设施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审批表》。

(四)审批后的动火作业必须在48小时内实施,逾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

(五)审批后的动火时段延长,应办理延续手续。

(六)《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四份,中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中庆公司运行主管部门、公司安全运行部门和实施动火作业单位各持一份存档。

(七)《动火作业审批表》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四章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第十四条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阀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第十五条动火分析的取样地点要有代表性。

进入燃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30分钟,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级审批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第十六条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一)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动火分析的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被测的气体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二)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三)动火分析合格后,动火作业须经分级审批的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四)未作动火分析或分析可燃物质不符合要求,容器、管道内含氧量超过1%者,禁止动火。

第五章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进入设备内和在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应执行进入设备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排污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14篇 公司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安全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鉴于公司多数单位都属于消防重点单位,消防不安全因素多等潜在的危险因素,安全生产难度较大,尤其在生产、抢修、检维修过程中,如有丝毫防范措施不到位,就极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引起群体伤害事故。

因此,安全动火(各类火源)是我们选煤企业最重要的安全消防管理内容之一。为了加强管理和有效防止不安全动火而引起火灾和爆炸群体伤害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此规定。

1、安全动火的基本原则

1.1 各类动火应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相关技术要求;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批准的动火许可证不动火,安全监护人不在作业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1.2 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凡是可动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律拆下来,移到安全区域动火。

1.3 凡在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关闭阀门,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才可动火。

1.4 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动火证。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当日一处作业地点有效,不得涂改。

1.5 动火操作人和安全监护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防火措施不落实或监护人不在场,操作人有权拒绝动火。

1.6 生产设备(装置)进行大、中修时,因动火工作量大,对于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都应彻底清除,按规定进行处置并管道加盲板隔离。

1.7 厂区内禁止流动吸烟;吸烟者可到指定吸烟处。

1.8 生产作业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地点吸烟。

2、动火分级管理

根据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将动火分为三级进行管理。

2.1 一级动火(禁火区):

2.1.1 变电所、配电室、空压机室、集控室、捕收罐区域、燃油炉锅、药剂库区(泵房)及所属设备设施,乙炔和氧气存放处,原煤准备(返煤地道)、原煤至筛分破碎栈桥及筛分破碎工房内,矸石、煤泥、中煤和精煤栈桥等危险性大的设施设备动火。

2.1.2 仓库等场所动火。

2.1.3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

2.2 二级动火:

2.2.1 除一、三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于二级动火。

2.3 三级动火:

2.3.1 没有火灾、爆炸、伤害(中毒)等危险项目的动火。

2.3.2 固定动火区设在机修工房内指定位置,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

2.4 凡可拆卸并有条件移到动火区焊补的物件,必须在固定动火区焊补,尽可能减少在禁火区动火次数。

2.5 动火区内应设有数量足够的灭火器具,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3、动火审批的管理

3.1 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动火地点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动火操作人、安全监护人、安全部、设备部人员等,共同拟定、并现场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申请动火作业单位负责填写动火许可证,报公司设备部、安全部、厂主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并在公司安全部登记备案。

3.2 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动火操作人、安全监护人、安全部设备部人员等,动火单位负责拟定、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单位负责填写动火许可证,报公司设备部安全部审批;并在公司安全部备案。

3.3 三级动火:由动火人员负责制定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填报动火许可证;并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公司安全部备案。

4、常见事故的原因

4.1 动火设备内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没有进行全面吹扫、置换、蒸煮、清洗等程序处理,或虽经处理而达不到动火条件。

4.2 气焊气割动火所用的乙炔氧气都是易燃易爆气体,焊炬、胶带、减压阀、回火防止器等器具不完好,出现泄漏。

4.3 在动火作业时,无论是气割、气焊或是电焊,都要使金属在高温下熔化,熔化的金属熔液易到处飞溅,引燃周围的可燃物质、煤尘、电缆槽内电缆等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4.4 气焊气割时所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都是压力容器,如果使用不当,或离动火点的安全距离不够10米,或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安全距离不够5米,当乙炔瓶、氧气瓶受热或漏气时,都易发生着火、爆炸事故。

4.5 电焊时,焊机不完好或地线、把线绝缘不好,造成与在用设备、管线发生打火现象,甚至有的焊工在附近其它设备、管线上引弧,造成设备、管线击穿,或是设备管线损伤,留下隐患。

4.6 电焊作业时,工具绝缘不好发生漏电,或焊工不穿绝缘鞋,在容器内部或潮湿环境作业,造成人员触电。

4.7 监护人员脱离岗位或没有人监护。

5、作业前的主要准备工作

5.1 焊割人员、接线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5.2 检维修或危险性大的动火项目,要制定出完整的安全作业方案。要向参与作业人员进行“五交”,即交作业任务、交安全措施、交安全检维修方法、交安全注意事项、交应遵守的有关安全规定。

5.3 要落实项目负责人、监护人,落实各种防范措施。

5.4 动火前必须办理动火申请手续,并经审批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要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动火许可证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5.5 动火人拿到批准的动火证后,应检查动火部位和防火措施是否落实,如果没有落实,动火执行人应拒绝动火。

6、作业现场的检查及管理要点

6.1 审批人员检查要点:

6.1.1 动火执行人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6.1.2 动火设备本身是否残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监测结果是否合格,是否加好了盲板等进行了有效隔离。

6.1.3 动火周围的可燃物、暗沟、煤尘等环境是否按要求采取了清理封堵等安全消防措施。

6.1.4 审批人员必须亲临动火现场查看,确认无火险后方可批准。

6.2 管理要点:

6.2.1 安全监护人的资格、职责和权限

6.2.1.1资格:必须由动火单位(一级动火:动火单位同时)指派一名了解动火区域或者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会使用灭火器材、防毒器材的人员担任监护人。

6.2.1.2职责:动火前要按照动火许可证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必须坚守岗位,不得私自离开现场。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其他人清理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2.1.3权限:对动火部位与动火证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发生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许可证,并向领导报告。

6.2.2 电焊作业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6.2.2.1 电焊工所用焊把必须绝缘良好;电缆线、地线、把线必须绝缘良好,防止受外界高温烘烤。

6.2.2.2 过路要加保护套管,防止被过往的车辆轧坏;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环境作业,应采用绝缘垫以保证焊工与焊件绝缘。

6.2.2.3 电焊工不应携带焊把进出金属设备;禁止将接地线连接于在用管线、设备及钢结构上,以防产生静电;禁止在设备和无关的管线上引弧。

6.2.3气割和气焊时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6.2.3.1要注意氧气瓶及器具不得沾上油脂、沥青等物质,避免与高压氧气接触发生燃烧。

6.2.3.2严禁乙炔与铜、银、汞类物质接触,以防发生爆炸。

6.2.4 必须杜绝本规定第4项所述的常见事故原因的情况发生。

6.2.5进入受限空间内部动火,必须遵守相应安全消防要求。

6.2.6临时用电必须由电工进行安装与拆除;并符合国家《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要求。重点注意:电源线绝缘必须良好;其接线头处不许与厂房金属部位接触,防止漏电。

6.2.7食堂用液化气罐、灶,应经常检查是否有漏气现象。

6.2.8其它动火项目,应符合相应安全消防技术要求和规定。

7、奖罚

7.1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应说服教育或停职培训(减发工资),待培训合格后重新上岗;同时根据违章情况,给予一次性50——300元处罚。

7.2违反本规定酿成事故的单位及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7.3厂内危险区域流动吸烟者,给予50元/次处罚。

7.4任何员工都有权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对有效制止非法动火的人员,给予相应奖励。

7.5考核: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8、附则

8.1本规定与上级相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8.2安全动火管理范围:各种焊接、切割作业、危险场所内其它产生火花的作业,电炉子、火炉、液化气罐灶,喷灯,流动吸烟等易造成火灾危险的一切火源。

8.3本规定未尽事宜和有争议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由安全部设备部裁定。

附录一:原煤生产区域内电气焊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实例参考。1:电气焊作业时提前停产,清扫作业点煤尘,作业十米内洒水,准备沙子、水桶、水枪、灭火器等,待煤尘消失后开始作业,作业完毕后,工作点要再次用水喷洒,作业人员和岗位人员联合检查现场,并由作业人员看管半小时确认无着火危险方可离开,岗位人员相隔半小时再去查看两次,防止着火,尤其防止煤尘里面着火。2:皮带走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进行洒水,实行消防防护措施,做到1人作业,1人监护,并制作防火挡板,防止引燃皮带走廊的墙板,作业完毕需留守一人监控一小时后,并交代给岗位人员注意观察动火地点,防止复燃。

第15篇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辽河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动火作业期间人员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0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施工作业。固定用火场所除外,如专门的维修场所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动火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五条  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职责:

(一)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工作内容、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技术交底;

(二)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现场监督人,监督检查现场动火安全;

(三)督促双方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措施;

(四)动火过程中,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违章作业时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九条 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的安全职责: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票,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 动火负责人(指挥)的安全责任:

生产单位的动火负责人由其现场动火指挥人担任,施工单位的动火负责人必须由其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一)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责任,落实《动火作业许可票》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

(三)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的动火指挥人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动火作业许可票、应急措施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

(四)动火过程中,双方动火负责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单位安全职责:

(一)负责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编制必要的hse作业计划书,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

(二)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票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三)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申请人安全职责:

(一)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二)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职责:

(一)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二)动火作业人是动火作业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属地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

(三)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双方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四)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双方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

(五)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

(六)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四条 动火双方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一)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二)动火双方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三)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处理异常情况;

(四)动火双方监护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票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五)双方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要佩戴明显的袖标,并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

(六)动火完工后,双方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现场安全监督的安全责任

(一)现场安全监督应经过培训,在动火监督时应佩戴明显标志;

(二)现场安全监督是动火作业的监督者,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责任,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三) 现场安全监督应对照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票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制止动火;

(五)动火作业中,现场安全监督必须对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反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的行为,必须马上提出停止作业,并马上报告安全部门,待隐患整改后,方准许继续作业;

(六)发现异常情况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停止动火;

(七)动火过程中现场安全监督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后,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并对作业过程中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记录注明后方可撤离。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油田公司实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动火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a。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前,应按照《工作前安全分析暂行管理规定》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确定安全措施,必要时编制hse作业计划书。

第十八条 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未指定现场动火双方监护人,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许可票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同一地点、指定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随意涂改、代签。

第二十条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第二十一条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hse作业计划书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二条 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等级划分如下:

(一)特殊动火

1.油气储罐带油(气)不置换动火;

2.直径不小于φ159㎜的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不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装置区,管线、设备本体不置换动火;

4.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5.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二)一级动火

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储油罐本体及附件置换动火;

2.直径小于159㎜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不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管线、设备本体置换动火;

4.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置换动火;

5.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置换动火;

6.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爆炸危险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不置换动火;

7.油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三)二级动火

1.1000 m3~5000m3储油罐(包括原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本体及附件置换动火;

2.直径不小于159㎜的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装置区动火;

4.原油储量小于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油气集输站(厂)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不置换动火;

5.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爆炸危险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置换动火;

6.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置换动火;

7.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置换动火;

8.各类生产、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罐区、库区、厂房、泵房、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液化气充装间、仓库内等处动火;

9.工业污水厂、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厂、凉水塔及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等处动火;

《动火管理规定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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