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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管理规定【16篇】

发布时间:2023-12-20 热度:84

动火管理规定

第1篇 动火管理规定

为保证在公司范围内施工、维修和其它方面的动火安全,本着“预防为主, 防消

结合”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一、在公司所属范围内动火作业,实行动火申报制度,由动火部门填写《动火作业申报单》(具体形式见附表)。

二、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作业申报单》经过动火部门经理、设备所在部门经理批准及动火人、监火人签字后并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三、若需对公司内的大型设备及重点部位(含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及周围环境)实施动火作业,需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批准签字后方可实施。

四、凡在储存、输送可燃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线上动火,应首先切断介质来源并加好盲板,在吹扫、清洗置换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五、动火作业的监火人由设备所在部门委派,各部门应责成“了解生产工艺过程、责任心强、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的人作为监火人,其职责如下:

1.对动火地点的介质性质及周围的环境进行确认,对动火地点及周围环境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配备相应的防火、灭火器材。

2.动火作业过程中,在现场进行监护,并时刻掌握用火现场情况。若出现紧急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有权停止动火和及时向有关部门及人员报告。

3.动火作业完毕后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30分钟后方可离开现场。

六、动火作业者的职责为:

1.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办法》。

2.严格执行《行业安全规定》。

3.严格按监火人的要求作业,做到“三不动火”(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申报单》

不动火,没有监火人或监火人不在场不动火,没有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不动火)。

4.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立即停止作业,并配合监火人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向部门经理报告。

七、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动火作业申报单》。

八、公司各级主管及动火管理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动火情况,如发现违*火管理办法或动火有危险时,可要求立即停止动火并收回《动火作业申报单》,

九、生产技术部机修间为固定动火区,在正常并采取相应防火措施的情况下,不需要《动火作业申报单》;但在其周围存在易燃易爆介质时,不许动火。

十、一张《动火作业申报单》只限一处动火,不可一张《申报单》多处动火。

十一、本规定由总经办解释。

第2篇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q/sy64-2007《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业动火分级

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 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6)集输站(含cng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7)天然气净化装置;

(8)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二)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小于5000 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的动火;

(3)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

(4)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7)输油(气)站、cng站、石油液化气站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站内工艺管线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动火;站内外其它设备及站外直径108mm以上的集(配)气管线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8)在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临时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净化装置动火

(10)采(油)气井井口装置(无控部份以外)处动火;

(11)在直径小于325mm的天然气输气管线上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动火;

(2)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3)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4)天然气净化装置整体停产置换合格后;

(5)除一级、二级动火外,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动火。

第六条  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库、油库、加油站;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二级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可以按二级动火管理的生产装置;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检测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仓库(危化品库除外)、车库;

(4)生产装置区、罐区外的非防爆场所;

(5)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动火。

(三)特殊动火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确需动火时,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方可用火。

第七条 动火升级管理

1. 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2. 遇节日或夜间等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章 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审批、关闭

第八条 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应说明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2. 作业许可证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流程》办理。

3. 油气生产工业(含天然气净化)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由分公司二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审查,由分公司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二级单位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三级动火。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由三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三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4)远离分公司机关的二级单位需要分公司审批的一级工业动火,经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方案进行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工作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级单位不得再次授权下属单位办理一级动火。取得授权认可的二级单位,每季度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炼油化工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1)一级动火。由作业单位、属地单位分别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书面审定和现场核查,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后由厂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由作业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由厂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审定,并由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门工业动火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到动火现场确认措施落实,签字认可后方能动火,并由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特殊动火。必须经(厂)主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动火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对其动火作业进行危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经(厂)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动火。并由厂领导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5. 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实地管理作业许可所涵盖的工作,对作业许可证填写的内容签字确认,并组织开展风险识别,风险识别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步骤、存在的风险及危害程度、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具体执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3篇 某厂区动火管理规定

在严禁动火区域动火,必须有车间主管领导或安全环保部门的书面批准。动火施工方必须持批准动火证,与值班领导联系,双方确认现场具备动火条件方可动火施工。

严格执行动火六禁:

① 没有动火批准许可证任何情况下严禁动火;

② 不与生产系统隔离严禁动火;

③ 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严禁动火;

④ 不把周围易燃物清除严禁动火;

⑤ 不按规定作动火分析严禁动火;

⑥ 没有消防设施,或设施不全,无人监护严禁动火。

3 、严格执行三不动火规定:

① 没有动火报告,没有批准动火证不许动火;

② 动火措不落实不许动火;

③ 相关领导或代理人和安全监护人不在场不许动火。

第4篇 施工现场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横山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期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人为火灾事故,确保基建期各场所内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横山煤电一体化项目一期2×1000mw机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各参建单位。

3 引用标准及关联文件

3.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3.2《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

3.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 61号令

3.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2009】

3.5《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dl5009.1-2014

3.6《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简称《典规》)(dl 5027-2015)

3.7《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3.8《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1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 部分: 热力和机械》( gb26164.1-2013)

3.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3)

3.12《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家能源局 2023年)

3.13《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管控体系》

4 专业术语及定义

4.1本规定所称的“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简称四大)的部位与场所;

4.2本规定所称的“危险场所”是指基建现场中进入介质的氨区、制氢站、氮氧站、储煤场、机组的油系统及油箱、油站、制粉系统等;

4.3本规定所称的“禁火区域”是指防火重点部位即为禁火区;

4.4本规定所称的“一级动火区域”是指燃油储存区域,氢气系统和制氢站或氢气储存区域,汽轮机油系统,乙炔及氧气站,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物品储存区域,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脱硫系统作业区域,酸碱存储区域,脱硝系统作业区域,氨区,冷却塔填料区,以及公司根据基建期各阶段管控重点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4.5本规定所称的“二级动火区域”是指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5  职责

5.1公司安全监察部的职责:

(一)负责建立基建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各单位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明确动火审批权限、作业许可范围、工作流程,明确各承包商相关职责;

(三)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动火单位安全管理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下发整改通知单,并监督整改;

(四)负责建立培训、考试机制;

(五)负责确定基建期间重点防火部位或禁火场所;

(六)负责明确重点防火部位或禁火场所消防责任单位、责任人及职责。

5.2监理单位的职责:

负责检查、监督各动火单位安全管理程序的实施情况,审核动火工作票安全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监理责任。

5.3承包商的职责:

(一)负责建立动火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申报、审批、许可的要求;

(二)负责本责任区内重点防火部位或禁火场所消防管理,明确责任人及职责,并动态检查监督;

(三)负责组织员工进行动火作业安全及消防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教育台账;

(四)负责编制施工现场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习;

(五)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员或部门报告、反馈。

5.4调试单位的职责:

负责试运期间与运行值长实现“双签发”动火工作票。

6  管理制度编制原则和标准

6.1编制原则

6.1.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行业标准以及榆林能源集团制度要求;

6.1.2 符合榆林能源集团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理念。

7  管理制度执行程序

7.1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管理重点:

(一)在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组织专业设计中,应编制动火作业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二)施工现场应视重点部位和动火作业需要配备各类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要制定风险预控措施,履行安全技术交底程序。

(四)对防火重点部位、场所以及易燃、易爆区现场周围动火作业要实施有效的监督。动火单位应建立现场动火作业执行情况动态检查机制,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处理;现场动火作业人员在间断或终结时应仔细检查所辖范围,并消灭遗留火源。

(五)凡在禁火区域、防火重点部位以及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六)承包商在生产区域内动火时,按《发电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规定履行动火工作票程序。

(七)施工现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1.油罐车停靠的区域;

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4.风力到达五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险前。

(八)施工现场发现火情应立即向责任区负责人等发出警报,同时组织自救、启动火灾应急预案。

(九)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应采取的特殊安全措施。

7.2确定并公布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或禁火区域:

确定的重点防火部位或禁火区域应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区域(公司确定的重点防火部位及危险场所,下同):

(一)设备系统进油的油区、集中油库、储油罐、各类油泵房内;

(二)已充入介质的供氢站、储氢罐区、氨区、乙炔及氧气站,以及储存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品物品库房等围墙内(含室内);

(三)充入氢、乙炔等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系统及氢冷发电机等设备;

(四)已充入介质的各类油管道系统、氨、酸管道系统(设备、管道、阀门、法兰);

(五)已安装完设备、电缆的蓄电池室、通信机房、集控室、单元控制室、计算机机房、档案(资料)室、变压器、电动机、汽车库、电缆隧道、电缆沟道、电缆竖井及夹层内等;

(六)单体调试开始后的锅炉制、给粉设备及系统,输煤系统的设备(包括储煤、输煤)间等部位;

(七)进行防腐作业及施工完毕的脱硫脱硝设备及系统,冷却塔填料区域。

7.3在一、二级动火区域内办理各级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前必须进行火灾风险评估,视其工作内容及场所,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一)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结束后拿回现场进行回装;

(二)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式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三)尽可能把动火的时间和方位压缩到最低限度;

(四)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办理程序;

(五)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六)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用、恢复运行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七)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八)一级动火工作票应当天开工当天办理,并于当天结束。第二天如需继续工作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二级动火工作票许可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九)动火工作票应由公司相关部门、调试单位、承包商有动火工作票签发权的人员签发。其他人员签发的动火工作票无效。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十)承包商在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应由公司按《发电安全管理体系》的动火工作票管理标准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现场监护。

7.4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及各级审批人员的安全责任:

1.审核该项工作是否必要;

2.动火工作票上所列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3.工作现场是否安全。

(二)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负责实施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负责动火工作间断或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6.在密闭空间动火应保证通风或强制通风,以便空气流动;动火人员佩带防护用品;

7.杜绝非动火作业人员动火。

(三)消防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1.负责配备必要和足够的动火现场所需的消防器材及设施;

2.负责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现场的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氧气含量,不满足安全要求时,禁止动火;

3.始终监视动火现场的状态,防止火警发生,一旦失火应及时扑救;

4.动火间断或终结时检查现场又无残留火种。

(四)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责任:

1.全面了解动火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2.仔细检查所使用的动火工具,确保符合防火安全、技术要求及动火工作票安全措施的要求;

3.按动火工作负责人要求做好防火安全措施。

(五)动火工作的监护:

1.一级动火作业时,申请动火单位部门(专业工地)负责人或指定的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监理单位专职安全人员、专(兼)职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作业时,申请动火单位部门(专业工地)指定的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监理单位专职安全人员、专(兼)职消防队人员或义务消防队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2.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每隔2小时,测定一次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3.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确定合格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六)动火工作票的审批管理:

1.工程基建处生产准备部门应制定动火工作票严格的审批、许可、收执、监护、变更、终结、存档流程、原则。

2.动火工作票审批人对安全措施负责,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变动安全措施。

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现场监护人应经考试合格,并经基建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由安全监察部以正文形式公布,同时在生产准备值长处备案。

4.公司消防部门、工程部安全专业组、动火申请单位均应对动火工作票进行登记,并实施动态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7.5工程部安全专业组、监理单位应不定期对现场动火工作的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在每月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并监督整改。

8 本制度管理职责

8.1   安全监察部根据本制度检查评价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制度进行修订或升版,修订或升版流程按照管理制度修订、废止程序的要求和流程进行。

8.2  本制度解释权属安全监察部。

8.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9 检查与评价

9.1  检查完善修订后,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下发执行。

9.2  本制度检查人每12个月对本制度检查一次,并把检查与评价结果及改善本制度的建议反馈至制度负责人。

9.3 本制度检查人是安全监察部安监人员。

9.4  检查人要不定期对开工项目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制度行为及时纠正。

9.5  承包商、监理单位的内部必须建立相应的作业工作程序。

9.6  本制度评价人为公司的分管副总经理。

10 附录

第5篇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辽河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动火作业期间人员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0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施工作业。固定用火场所除外,如专门的维修场所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动火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五条 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职责:

(一)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工作内容、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技术交底;

(二)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现场监督人,监督检查现场动火安全;

(三)督促双方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措施;

(四)动火过程中,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违章作业时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九条 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的安全职责: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票,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 动火负责人(指挥)的安全责任:

生产单位的动火负责人由其现场动火指挥人担任,施工单位的动火负责人必须由其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一)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责任,落实《动火作业许可票》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

(三)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的动火指挥人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动火作业许可票、应急措施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

(四)动火过程中,双方动火负责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单位安全职责:

(一)负责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编制必要的hse作业计划书,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

(二)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票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三)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申请人安全职责:

(一)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二)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职责:

(一)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二)动火作业人是动火作业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属地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

(三)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双方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四)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双方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

(五)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

(六)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四条 动火双方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一)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二)动火双方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三)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处理异常情况;

(四)动火双方监护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票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五)双方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要佩戴明显的袖标,并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

(六)动火完工后,双方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现场安全监督的安全责任

(一)现场安全监督应经过培训,在动火监督时应佩戴明显标志;

(二)现场安全监督是动火作业的监督者,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责任,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三) 现场安全监督应对照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票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制止动火;

(五)动火作业中,现场安全监督必须对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的行为,必须马上提出停止作业,并马上报告安全部门,待隐患整改后,方准许继续作业;

(六)发现异常情况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停止动火;

(七)动火过程中现场安全监督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后,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并对作业过程中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记录注明后方可撤离。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油田公司实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动火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a。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前,应按照《工作前安全分析暂行管理规定》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确定安全措施,必要时编制hse作业计划书。

第十八条 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未指定现场动火双方监护人,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许可票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同一地点、指定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随意涂改、代签。

第二十条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第二十一条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hse作业计划书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二条 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等级划分如下:

(一)特殊动火

1.油气储罐带油(气)不置换动火;

2.直径不小于φ159㎜的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不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装置区,管线、设备本体不置换动火;

4.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5.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二)一级动火

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储油罐本体及附件置换动火;

2.直径小于159㎜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不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管线、设备本体置换动火;

4.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置换动火;

5.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置换动火;

6.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爆炸危险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不置换动火;

7.油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三)二级动火

1.1000 m3~5000m3储油罐(包括原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本体及附件置换动火;

2.直径不小于159㎜的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装置区动火;

4.原油储量小于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油气集输站(厂)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不置换动火;

5.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爆炸危险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置换动火;

6.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置换动火;

7.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置换动火;

8.各类生产、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罐区、库区、厂房、泵房、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液化气充装间、仓库内等处动火;

9.工业污水厂、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厂、凉水塔及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等处动火;

(四)三级动火

除特殊、一级、二级动火之外的动火作业均为三级动火。

第二十三条 重大节日、特殊时期需要动火时,动火作业等级上调一级。

第五章 动火作业前准备

第二十四条 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一)动火作业应划定施工区域,并设置警戒线,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二)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执行《管线打开安全暂行管理规范》。

(三)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由作业单位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应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四)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五)距离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米 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六)含硫化氢或其它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中毒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一)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安全措施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二)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受限空间内动火,需同时检测氧含量,存在其它有毒气体泄漏可能的,也需检测有毒气体含量,确保所有气体检测合格:

1.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2.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三)受限空间动火,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lel),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四)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五)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六章 实施动火作业

第二十六条 现场确认完毕后,动火指挥签字后(动火现场指挥为到现场的生产单位的最高负责人)方可动火。

第二十七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制定的安全措施或hse作业计划书的要求进行作业。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双方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第二十八条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第二十九条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气瓶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采取防曝晒措施。

第三十条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检查人填写检测记录(检测记录见附录b)。

第三十一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双方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并填写监护记录(监护记录见附录c)。动火双方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申请人、批准人批准。

第七章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第三十二条 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一)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高处作业安全暂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双方监护人。

(三)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第三十三条 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要求:

(一)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暂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在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二)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动土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要求:

(一)动土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动土挖掘作业安全暂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设置必要的安全逃生通道,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二)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第三十五条 其他特殊动火要求:

(一)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八章 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三十六条 由动火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必要时应编制hse作业计划书,hse作业计划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动火作业内容、步骤说明;

(二)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三)风险评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施工人员及主要设备情况;

(五)相关安全培训情况;

(六)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应急措施与装备;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在收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各级动火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和相关人员对动火作业许可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批准后,动火作业许可票方可生效。

(一)特殊动火

申请人持动火作业许可票和hse作业计划书,按生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生产单位主管领导的顺序审核,经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一级动火

申请人持动火作业许可票和必要的hse作业计划书,由三级单位负责人审核,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报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三)二级动火

申请人持动火作业许可票和必要的hse作业计划书,由基层站、队负责人审核,三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报三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四)三级动火

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生产单位基层站、队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在动火前,由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组织生产单位、作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到作业工作区域进行实地核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与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二)现场作业人员的资质和能力情况;

(三)系统隔离、置换、吹扫、检测情况;

(四)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五)应急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培训和沟通情况;

(七)动火hse作业计划书中其它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安全措施确认及过程监护职责要求:

(一)特殊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作业单位、生产单位的基层站、队负责人、二级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共同确认。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业务主管指定作业监护人全过程监护,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指派人员现场监督。

(二)一级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二级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指定作业监护人全过程监护,二级单位指派人员现场监督。

(三)二级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三级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指定作业监护人全过程监护,三级单位指派人员现场监督。

(四)三级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基层站、队负责人组织,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指定作业监护人全过程监护,基层站、队指派人员现场监督。

(五)动火业务主管部门在实施动火作业前,要告之同级安全部门,安全部门可根据动火风险大小,对动火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安全部门要建立动动火作业告之记录,记录至少包括动火级别、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现场监督检查情况等。

第四十条 现场核查通过后,双方监护人应在动火作业许可票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动火作业许可票的期限和延期

(一)动火作业首次批准时间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若动火作业许可票有效期内无法完成动火作业,申请人可申请延期,但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

(二)如需延期,申请人和批准人(或其受权人)应重新检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的安全条件和措施仍然有效,方可批准延期。如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间照明等)应在动火作业许可票上注明,在新的要求都落实以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或其受权人)方可在动火作业许可票上签字延期。经确认需要延期的,生产单位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动火作业许可票延期次数。

第四十二条 动火作业许可票的关闭

(一)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双方监护人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并且现场已恢复至正常状态,向动火申请人和批准人汇报,并通报相关方,动火作业已结束,分别在动火作业许可票原件签字关闭。

(二)如动火作业申请延期后,仍无法完成工作且需连续作业的,应重新办理许可票。

第四十三条 动火作业许可票的取消

(一)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出现违章、安全措施未落实、发生事故等情况,生产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均有权取消动火作业许可票,停止作业,并通知相关方。

(二)取消人应在动火作业许可票上注明取消的原因,并签字确认。动火作业许可票一旦被取消作废,如再开始工作,需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四条 动火作业许可票的分发

动火作业许可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原件)在作业现场公示,使所有相关人员了解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第二联保留在批准人处,其它二联送交相关方。

第四十五条 动火作业许可票的存档

动火作业结束后,由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将已关闭的动火作业许可票原件存档一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油田公司动火作业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6篇 安全动火管理规定范例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由生产、维修车间申报,部门安全负责人及公司安全办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二、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三、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一)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四、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五、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部门安全负责人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单位动火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动火单位安全负责人、动火部位所属单位安全负责人复查后,报公司安全办终审批准。

六、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七、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八、各级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证申报批准后,由公司安全办指定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作业人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三)动火作业人员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车间安全负责人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值班长、运行班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四)值班长、运行班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7篇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事业部所属公司工业动火施工安全,根据石油石化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事业部所属公司、部门及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外部施工单位。

第三条 工业动火和用火管理的范围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属于工业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其它产生火花的作业;

4、生产装置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域和罐区;

6、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以外非生产性区域内的作业属于工业用火管理范围。如:在非生产装置区域预制材料,或在油气站库办公或生活区域内的动火等。

第四条 工业动火的分级

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工业动火分为四级:

1、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

(2)在运行的不小于5000m3原油罐的罐体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贮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426mm的天然气输送管线、污水管线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

(6)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的动火;

(7)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2、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10000m3的油库、集输泵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

(2)小于5000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动火;

(3)1000-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含油污水泵房的动火;

(4)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罐装油台及卸油台的动火;

(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加热炉、脱水装置、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的动火;

(7)炼化生产装置区的分离器、容器、塔器、换热设备及轻油罐、泵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的动火;

(8)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9)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动火;

(10)直径小于426mm,大于159mm天然气输送管线、输油管线、污水管线不停输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污水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

(11)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

(12)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3、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

(2)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原油及污水泵房的动火;

(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4)油气井井口处动火;

(5)输油(气)干线穿微孔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

(6)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7)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

(8)直径小于159mm输油(气)、污水管线不停输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污水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

4、四级动火

(1)在天然气集输站(场)、集输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的动火;

(2)除一、二、三级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

第五条 工业动火方案的制定

1、一级动火。由事业部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负责,施工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门,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商讨,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最后由施工单位形成工业动火方案书面材料。

2、二级动火。由施工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门,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商讨,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最后由施工单位形成工业动火方案书面材料。

3、三级动火。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门及相关生产人员参加,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商讨,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

4、四级动火。由动火施工的部门负责组织,安全员、技术人员参加,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

第六条 工业动火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附施工动火方案),所属公司审查后上报事业部主管安全的领导,经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主管技术的总工批准,或由其授权的负责人审批。

2、二级动火。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必要时附施工动火方案),经相关负责部门审核,报事业部主管安全的领导审查,由主管领导批准。

3、三级动火。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经相关负责部门、安全部门审核,报事业部所属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批准。

4、四级动火。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经事业部所属公司相关负责部门审核,报安全部门审查,由负责部门批准。

第七条 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的管理

1、《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由各级领导、部门签字后,必须盖单位行政公章。

2、三级以上《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由安全环保部、相关生产部门、消防部门、动火施工单位各备案一份;三级动火报告由安全环保部、相关生产部门、动火施工单位各备案一份;四级动火报告由负责部门、动火施工单位各备案一份。

3、《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是动火施工的依据,必须认真填写,不得涂改、代签,并妥善保管。

4、《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八条 各级工业动火报告签发及时间限制

1、工业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工业动火申请报告》。

2、一份《工业动火申请报告》只限一处动火,严禁一份报告上出现两处以上动火点。

3、一级动火《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有效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有效时间不得超过3天;三、四级动火《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有效时间不得超过5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检查一次。

第九条 工业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动火和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要动的动火,按特殊动火处理,并须由当日值班的公司领导审批。

3、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4、进设备内部动火,必须办理特殊施工作业许可证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第十条 工业动火的有关规定

1、动火作业人员要求

(1) 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 动火作业人员应遵守生产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执行没有批准的申请报告书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的原则。

(3) 动火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动火监护人员要求

(1)动火监护人员有责任看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

(2)动火监护人员应经过严格培训,熟知应急预案,具备消防知识,会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做到持证上岗。

(3)动火监护人员在接到动火申请报告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4)动火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员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通知动火人员停止动火,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动火完工后,动火监护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3、动火监督人员要求

(1)动火监督人员应经过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动火监督人员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3)动火监督人员在接到动火申请报告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4)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申请报告书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督人员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5)动火监督时要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动火监督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4、安全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动火情况,如发现违*火管理制度或动火可能发生危险时,可收回动火报告并停止动火,根据违章情节对有关单位及人员严肃处理。

5、机具要求

(1)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要求。

(2) 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指定安全区域内。

6、用火界限划分:

(1)新建项目需要动火时,由施工单位(外来施工单位参照外部施工单位工业动火及用火管理规定)提出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部门办理动火手续,并指派监护人。

(2)动火点在装置以外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要会签,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7、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动火要认真进行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人《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中,分析单附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的存根上,以备审查和落实动火措施。

8、施工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工业动火申请报告》,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9、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及管区规定:

(1)机动车辆进人生产区域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域单位指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措施落实,并进行登记经所管辖区域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

(2)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人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第十一条 外部施工单位工业动火及用火管理规定

1、外部施工单位在公司施工动火或用火,必须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动火或用火申请,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会同安全等部门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派出监护人员并按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2、外部施工单位进站施工前,必须由公司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对进站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具体内容为:

(1)生产单位概况介绍;

(2)工程技术交底;

(3)与施工相关生产装置介绍及安全注意事项;

(4)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5)施工手续及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6)安全用电及防火防爆知识;

(7)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程序;

(8)急救常识。

3、外部施工单位在公司要害生产部位施工时,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审批后,方可进人生产部位施工。

4、外部施工单位在公司要害生产部位施工时,必须制定出详细的安全生产措施,与主管部门签定安全施工协议,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领取《出人证》后,方可进入生产部位施工。

第十二条 其它要求

1、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以上规定,严格工业动火的审批手续,任何人、任何情况下不得违反规定。

2、凡未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擅自动火的,一经查出,按事业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凡未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已办理手续但动火措施不落实、监护人不到位或不负责任,造成工业动火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4、外部施工单位不服从管理,不严格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的,立即清理出施工区域。

附:有关说明

1、《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是工业动火的唯一有效凭证。分为四级,即:一级动火报告、二级动火报告、三级动火报告、四级动火报告。

2、《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一式四份,一级动火报告事业部安全部门、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存档;二级动火报告由事业部安全部门、工程主管部门存档;三、四级动火报告由事业部所属公司安全环保部、工程主管部门部门存档。

3、动火补充措施是指《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中标明的动火安全措施中尚未有的应添加的安全措施。

4、节假日工业动火按特殊动火处理,仍使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但一律按高一等级动火对待。

第8篇 加油站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加油站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 《公司关于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 ,参照 《石油库动火安全管理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加油站的爆炸危险区域或火灾危险区域内,使 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工作业的都称之为加油站动火。主要 包括以下作业: 1、使用电焊、锡焊、焊割等;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及明火照明等; 3、烧烤煨管、铸、锻、电钻、砂轮作业等; 4、熬(浇)沥青、炒沙子等; 5、非加油和卸油的机动车辆进入储油区和爆炸危险区; 6、使用非防爆的通讯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等。

第二章 加油站动火等级划分

第三条 加油站动火分为三级: 1、凡是在油品储油区、加油区、汽车卸油区、雨棚、雨棚 柱和桶装油品(含润滑油)储存间或棚、油泵房、公路收发油 栈台、隔油池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以及 虽移出该区但盛装过甲、乙类油品的各类油罐、油桶、输油管 线等均为一级动火; 2、凡是在加油站区域之内,一级动火所列的区域之外,且 符合 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站内 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的火灾危险区域内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3、凡在符合 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 范》中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的站房和一般用电区域内 对通常设备的动火(用火)均为三级动火。

第三章动火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动火票的办理要求 1、凡进行一、二级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及权限办理 《加油站动火作业票》 。 2、 三级动火 (用火) 作业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填报 《加 油站用火审批单》 。 第五条 动火票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作业的《加油站动火作业票》应由直属公司和 当地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经市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并报省分公 司备案。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加油站动火作业票》应由储运安全部 审查同意,经片区经理批准,并报市公司备案。 3、三级动火(用火)作业的《加油站用火审批单》由加油 站长填报,片区经理审核同意,加油站长批准,并备案。 第六条 动火作业前由加油站提出申请,施工管理部门负 责办理动火票,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分级负责。 动火票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加油站、片区经营部、储运安 全部对审核过的动火作业票,必须以档案的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一级动火票储运安全部必须报省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 动火票办理程序 1、一级动火前,由直属公司主管经理组织加油站长、施工 管理部门、施工设计单位、片区经理、储运安全部和当地公安 消防部门深入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动火措施。然后由储运安 全部与当地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市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2、二级动火前,由片区经理组织加油站长、施工管理部门、 施工设计单位和储运安全部深入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动火措 施。然后由储运安全部审核同意,片区经理批准。 3、三级动火前,由加油站长与片区经理深入现场调查、协 商、制定动火(用火)措施。然后由片区经理审核同意,加油站长批准。 第七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加油站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 甲方负责部门提出,加油站填制动火票,其主管领导会同工程 项目甲方主管领导和施工单位主管领导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分 别由加油站长和施工单位安全员担任主监护人和监护人,共同 负责动火作业,严格按动火等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动火票, 负责安全措施的落实,负责监督按动火票中的时间、地点、任务和作业内容进行动火。

第四章 动火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第八条 正常生产的储油区、加油区、卸油区内,凡是可 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 方动火。节假日除生产必须外禁止动火。 第九条 动火作业必须按要求填写《加油站动火作业票 书》 ,且一张只限一处使用。 第十条 动火票的有效时间 1、一级动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 8 小时; 2、二级动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 3 天; 3、三级动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 15 天; 4、加油站固定用火点每 6 个月由零售管理部 hse 委员会召 集,片区经理和储运安全部或消防部门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加油站要做好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 进入设备内部动火,必须遵守《关于进入有限 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和《油罐清洗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高空作业必须符合高空作业安全要求,采取必 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加油站必须根据批准的动火票,按 照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用电手续,双人复核。 第十四条 在动火作业期间,加油站不得接卸油品,任何 车辆不得进入加油站停放,一级动火时加油站应停止营业。 第十五条 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油品来源,加好盲 板(也可采用黄泥、玻璃腻子与石棉绳掺和堵塞等方法截断管 路) ,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对动火部位和周围 15 米范围内场所油气浓度检测。 第十六条 动火前对动火点必须进行油气浓度检测,油气 浓度在爆炸下限的 20%以下时方可动火。 检测合格后动火作业期 间,应随时检测。动火停止超过一小时,必须重新检测。 第十七条 油桶动火前必须先经过蒸洗打开桶盖,动火作 业前先用长火向桶口试射,如有回火则应重新蒸洗。焊接时, 人员站在桶侧,严禁站在桶底或桶顶的方向。 第十八条 动火点 15 米以内安全可能受到威胁时,应采取 以下措施: 1、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2、关严罐顶所有孔盖,关闭加油机发油管线上阀门,用淋 湿的石棉被捂住呼吸阀和油枪等,或用长胶管与呼吸阀连接, 引至远处; 3、采取有效的砌墙或淋水帆布隔离等隔断油气进入动火点 的措施,必要时增派监护人到相关地点进行监护。 第十九条 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含六级)不准动火。特殊 情况必须动火时采取围隔等措施控制火花飞溅范围。 第二十条 动火票是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并要妥 善保管和存档。 第二十一条 动火现场 5 米以内不得有易燃物、积水、障 碍物,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能迅速撤离现场。 第二十二条 动火现场要按动火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 设施和消防器材,必要时通知消防车现场保护。 第二十三条 动火完工后,加油站长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 确认无火种存在,每个可能渗漏和跑冒油口、点、接头等正常, 临时用电拆除和配变电系统正常,动火设备、工具及其它物品 清理后,方可离开。

第五章 动火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 动火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 等级,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按动火票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第二十六条 动火前必须确认安全措施已是符合要求。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工具,穿戴劳动防护 服装、防护器具。 第二十八条 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第六章监护人职责

第二十九条 加油站长必须经过安全专业培训,经考核合 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了解动火区域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 和设备状况,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第三十一条 有责任心,坚守岗位,佩带明显标志,对安 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消防设施、器材到位情况,并 配备专用安全检测仪器,发现问题,有权下令暂时停止动火作 业。 第三十二条 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护人必须携带动火票,现场检查签字。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以下动火 1、禁止无动火票作业。 2、禁止无监护人动火。 3、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实动火。 4、禁止与动火票内容不符动火。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储运安全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

第9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动火、用火管理规定

一、在距重点防火部位,禁火区域围墙十米范围内,禁止动用明火和进行可能产生燃烧、爆炸的工作。

二、油区设备检修,应尽量避免动火作业。凡能拆开的设备,都应拆下,移至安全地区动火。

三、确因工作需要在重点防火部位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不得随意降低动火级别,并严格遵守各项防火安全措施。

四、易燃、易爆重点防火部位,所用电气设备、电源线路,开关等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规范要求。并禁止一切带电作业(包括换灯泡)。

五、禁火区域三十米内禁止搭建临时简易违章建筑和临时工棚。

六、因工作需要,在室内使用电炉或火炉,需经厂防火委员会有关领导同意,并指定专人管理,火炉周围不准堆放可燃物和烘烤衣服。

七、集体宿舍一律不准使用电炉、木柴炉,不准用酒精、汽油等挥发液体做燃料。使用煤炉、煤油炉时应确保安全,不出事故。不得随地扔烟头、火柴棒,防止火源酿成火灾。

八、重点防火部位,必须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落实到责任人,消防器材必须清洁完好,随时可用,并定期进行维护、检验、更换药剂。重点防火部位,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迅速扑救,抢救伤员,疏散物资,保护好现场。

第10篇 小区消防临时动火焊割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小区消防工作制度:临时动火、焊割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在小区范围内从事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省、市消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

(1)需在小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前向管理处提出书面动火申请,申请时列明动火作业时间、范围、内容及操作者姓名,提交承诺遵守小区一切规定,同时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证书复印件。

(2)管理处接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审批。审批申请过程中若认为有必要,管理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证原件及消防部门的有关批文原件,以供查验。

(二)分级审批管理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序,把审批动火管理权分为三级:

(1)一级动火须由用火部门防火责任人会同工程部、保安部认真检查施工现场,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一级动火申请单(重大动火项目要写出专题备忘录),由管理处防火总负责人签署后,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经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方可批准动火。

(2)二级和三级动火必须由用火部门防火负责人制定消防措施,填写动火申请单后,报管理处防火总负责人批准,工程部、保安部现场检查监督。

(3)焊接和切割(简称焊割)属于明火作业。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规定,从事烧焊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部门培训后发放的焊工证,方可上岗烧焊。

(三)动火作业的“八不”、“四要”和“一消”

1.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等场地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开始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动火。

(8)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2.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补救。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责任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火种完全熄灭,留守现场15~30分钟才能离开现场。

(四)违反规定的处理

在广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时,管理处有权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限时整改;

(2)责令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3)移交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五)相关表格

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许可证申请表

动火审批申请登记表

第11篇 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明火管理,规范公司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行为,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任何施工单位都要严格遵照本规定,违者自觉接受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的监督检查执行机构为公司的安全环保部

第二节 职责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办理动火作业票,对生产区域动火情况进行安全监察。

第五条 化验室负责动火前和动火中的可燃气体的分析。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对所主管的工程项目,对承包商动火作业票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

第七条 车间负责辖区内的用火作业票的办理;负责辖区内二级用火作业票的审批;负责对本部门需要用火的设备、管线进行工艺处理,确保达到安全用火条件;对辖区内的用火作业安排监护人、监护动火,负责辖区内的所有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

第八条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三节 管理要求

第九条 用火管理范围

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如下作业属于用火管理范围:

各种焊接、切割;

使用喷灯、火炉、电炉、液化气炉;

烧烤煨管线、使用明火;

临时用电、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器、非防爆移动照明;

使用电钻、砂轮、风镐、风动扳手、钢锯、锤击、打砂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摩托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雷管、炸药等爆破。

第四节 动火作业级别分类

第十条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一)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五节 《动火作业票》的审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 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指定动火负责人办理,应逐项填写,不得空项。要求动火执行人、动火负责人、安全措施编制人、组织实施人、监火人、审批人必须本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工艺员或值班长,到动火分析单位申请分析,指定分析取样部位,同时作为安全措施编制人或动火负责人一起拟定安全措施,进行安全交底;根据分析结果填写动火作业票。

第十三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运行部动火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会同动火施工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到现场共同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由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作业票,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领导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送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审查签字;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所在车间主管领导签字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票》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执行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票》交给动火执行人。

第十五条 动火实施前,动火执行人必须向动火点所在当班班长提出申请,经当班班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动火。

第十六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和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有效期为8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票》要一点一证,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范围,更不准转让、涂改。如果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票》,但所有动火执行人应分别签字。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票》一式三份,监护人和施工作业人员各持一份存查;第三份由安全环保部留存。“动火作业票”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作废票予以标识、保留、不得撕毁。

第六节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第二十条 厂区管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0.2%为合格;

(二)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1%为合格;

(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气体,其动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气体为准;

(四)氧气、富氧设备、管道、容器极其附近的含氧量小于或等于22%为合格;

(五)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内进行动火工作,还应分析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浓度,氧含量19~22%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 动火分析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险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第二十三条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污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二十四条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动火作业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安全员,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安全员,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必须在动火票上签字确认,必要时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一级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及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现场监护,公司安全环保部巡查;二级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及动火点所在单位派专职监火人负责现场监护。

第二十六条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第二十八条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以上的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应生产急需应升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遇节假日、生产设备运转不正常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十条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七节 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职责要求

第三十一条 动火负责人及组织实施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动火执行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二条 动火执行人: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若带走作业时,动火执行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作业票》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执行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票》,严禁无证作业及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执行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部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作业票》,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十三条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作业人施工单位或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执行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动火作业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四条 动火部位验票人:动火点所在岗位班组长(技术员、值班人)为动火部位的验票人,动火前应验票签字,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负责生产与定会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票》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票》有权制止。如遇到生产系统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第三十五条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票》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第三十六条 安全员: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第三十七条 动火作业审批人: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作业票》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八节 违章动火作业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在下列行为之一者,处责任人200元-2000元罚款:

(一)用气焊焊接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动火作业点距离不 小于10米;

(二)动火作业时,电、气焊工具带病使用;

(三)取样分析不够全面;

(四)高空动火作业,没有落实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的;

(五)取样与动火间隔超过30分钟未重新取样分析。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火灾事故的,处责任人500元-5000元罚款:

(一)动火执行人未办理《动火作业票》或《动火作业票》手续不完备的;

(二)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无《特殊工种作业证》;

(三)监火人员脱岗,不在现场监护的;

(四)动火分析人未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或未在动过票分析单处签字的;

(五)施工单位不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六)擅自降低动火作业级别的;

(七)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没有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的;

(八)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没有施工安全方案的。

第四十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认为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处罚及其他违章动火作业行为。

第九节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以前下发的有关消防管理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执行。

第12篇 特级动火管理规定

1、特级动火票为三道红杠。用于易燃、易爆设备运行中的动火和罐区抢修等。

2、申请动火单位提供动火点安全动火方案,经厂主管领导或总工和消防安全部门审批后方可动火。动火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中途停歇时间)。

动 火 安 全 措 施

1、将动火设备、容器、储罐、管线等内的油类及易燃易爆气体等可燃物彻底清扫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气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

2、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所有管线,加上盲板。

3、塔、罐、容器动火,要做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动火前人在外边进行设备内明火试验,工作时人孔外要有专人监护。

4、塔内动火必要时可用石棉布或毛毡用水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5、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要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闭。

6、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它设备搭接。

7、高处动火(2米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风力较大时视具体情况而定,大于5级时禁止动火。地面作业时遇7级风应停止动火。

8、动火现场备蒸汽带根,灭火器 个,铁锹 把,毛毡 条。

9、罐区动火时,动火点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脱水,清除周围易燃物。

10、动火时加强和生产岗位联系,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易爆气体,立即停止动火。

11、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必要时做防爆分析,周围设备遮盖,封闭下水井、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质清洗设备零件。

12、下水井动火,应将可燃物吹扫干净,封闭进出口。如果向井内接管线,而不在井内动火,则将井内管子一端封闭隔离。

13、电缆沟动火,检查有无易燃气体和积油,必要时将沟两端隔绝。

14、动火开始前和动火结束后,均要认真检查条件是否变化,不得留有余火。

第13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规定

第一节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电冶公司的生产厂区油库、油罐、油系统、酸碱罐、劳保用品库均为禁火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 3022电冶公司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gbz 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5498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q/yyth 20298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q/yyth 20220供用电管理制度

q/yyth 20424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电器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禁火区

易燃易爆场所为禁火区

3.3易燃易爆场所

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运,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消防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7 在道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1.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分场应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职责要求

7.1 动火作业负责人

7.1.1 负责办理《许可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2 动火人

7.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2.5 应随身携带《许可证》。

7.3 监火人

7.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 动火部位负责人

7.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4.2 检查、确认《许可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许可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分场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6.1 审查《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7.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动火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8.1《许可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许可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许可证》的格式见表2-3。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许可证作业等级分别填写为“特”、“壹”、“贰”加以区分。

8.2《许可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 办证人须按《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 办理好《许可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许可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 《许可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 《许可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的单位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许可证》由动火点所在分场负责人、动火人和公司调度各持一份存查;《许可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8.3.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8h。

8.3.2 二级动火作业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3.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第二节《动火安全许可证》管理及办理程序

《动火安全许可证》由公司保卫科归口管理,负责《动火安全许可证》的发放。特级、一级《动火安全许可证》存根由公司保卫科保存,二级《动火安全许可证》存根由分场保存,各存根保存期至少为1年。办理程序如下:

1、各单位在安排、布置动火作业时,必须明确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动火安全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2、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必须详细了解动火作业内容、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动火地点、动火方式、动火人、监火人、动火时间。动火人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监火人应由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熟知现场和作业危害因素的人员担任。动火作业与动火部位相互存在潜在危险时,动火作业所在岗位须指派一名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动火地点”、“动火方式”内容,“动火地点”一栏中,填写动火的具体地点,可以以岗位或固定设备、设施为参照物,详细填写动火作业具体位置。“动火方式”为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方式。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分别在相应位置签名。“动火作业开始时间”由动火作业负责人在动火所在岗位班长签字后,填入实际开始动火作业时间,“动火停止时间”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定填写。

3、动火作业负责人会同动火部位负责人共同进行作业风险分析,结合生产中存在的危险物质及作业过程中不确定因素,识别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并在“危害识别”栏内填写作业过程中人身可能受到的伤害及可能影响职业健康的危害因素,如碰伤、砸伤、绞伤、有害物质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

4、动火作业负责人根据识别的作业过程中存在危害因素,会同动火人、监火人和动火部位负责人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并签字。“安全措施”是指为预防作业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对现场或周围人员可能造成伤害而采取的措施,包括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动火部位负责人为动火所在岗位的负责人。

5、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制定完成后,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会同动火人和监火人逐项落实确认,并告知动火点周围规定范围内可能出现易燃易爆物质泄漏的岗位负责人。

6、动火作业负责人在取样分析合格并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逐级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主动向动火所在岗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许可证》,经其签字允许后方可动火。动火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许可证》,以备检查。

7、《动火安全许可证》的审核、审批:

7.1二级动火作业,取样分析合格,各项安全措施制定完善、落实到位后,作业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动火初审人”栏签字,由作业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7.2一级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主管领导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安全措施全面落实到位后在“动火初审人”栏签字,公司生产部调度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审批。

7.3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由作业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在“动火初审人”栏签字,公司生技科主管领导、消防部门主管领导复审,在“特殊动火会签”栏签字,公司主管该项作业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在“动火审批人”栏签字。

8、所有填写内容禁止涂改,涂改无效,严禁代替签名。

第14篇 防火防爆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1.目的

通过对厂内防火防爆区域的严格划分和动火管理,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班组。为本制度的执行体。

4.内容与要求

4.1 防火防爆区域划分标准及区域划分

4.1.1 甲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4.1.1.1.闪点<28℃的液体;

4.1.1.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4.1.1.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1.1.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4.1.1.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4.1.1.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4.1.1.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4.1.2 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4.1.2.1 闪点≥28℃至闪点60℃的液体;

4.1.2.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4.1.2.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1.2.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4.1.2.5助燃气体;

4.1.2.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4.1.3 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4.1.3.1 闪点≥60℃的液体;

4.1.3.2可燃固体。

4.2 公司动火管理范围

4.2.1 在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4.2.2 动火项目

4.2.2.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

4.2.2.2 喷灯、火炉、液化器炉、电炉等;

4.2.2.3.烘烤、熬沥青、炒沙等;

4.2.2.4.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4.2.2.5 生产装置和缸罐区使用电动砂轮、风镐等。

4.3 动火作业区的划分

4.3.1 固定动火区:经审批确定后无须办理动火手续的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安环部门签字,分管经理批准并备案。

4.3.2 临时动火区: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施工场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区域为临时动火区,临时动火区由施工单位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办理动火证,非经批准的施工项目不得在该区域内进行作业。

4.4 三级动火的范围

4.4.1 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4.4.2 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4.4.3 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4.4 凡一个单位或一个工序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

4.4.5 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4.4.6 厂区管架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5 生产装置防火防爆要求

4.5.1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等符合有关要求。

4.5.2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等装置。

4.5.3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施。

4.5.4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呼吸阀阻火器。

4.5.5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的静电接地设施应安全可靠。

4.5.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4.5.7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4.6 动火作业责任划分

4.6.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动火安全注意事项。

4.6.2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应严格按动火规定进行作业,劳保用品穿戴齐全,动火作业时,动火证应随身携带,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4.6.3 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方法的人员担当;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6.4 动火作业点班长(值班长、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衔接工作,并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认可,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6.5 动火审批部门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审批程序是否完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4.6.6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7 动火分析

4.7.1 动火分析应由质监部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7.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由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7.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4.7.4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公司主管领导或工程师签字同意,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4.7.5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8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8.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2%。

4.9 动火审批权限

4.9.1特殊动火:由动火地点部门主管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并逐条落实后初审签字,经电厂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4.9.2 一级动火:由动火地点负责区域的部门主管领导落实安全措施并初审签字后,经电厂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终审批准。

4.9.3 二级动火:由动火地点部门主管领导会同施工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报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证,批准动火。

4.9.4 公司各级领导和安全监督人员有权随时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违*火规定或动火危险时,可收回动火证停止动火,对于严重违*火规定的施工班组或个人将严肃处理。

4.10 动火的安全管理规定

4.10.1 凡在生产、贮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源并加盲板,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

4.10.2 在正常生产装置上,凡能拆下来到安全地带去动火,必须拆下转移到安全地带动火;节假日凡不影响正常运行的动火,一律禁止。

4.10.3 动火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并监督落实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火证,一张动火证只限一处使用,如动火区域变更,应重新申请办证。

4.10.4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应逐项审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如果不符合动火要求,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在作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动火证,否则一经查处,将责令停止作业并进行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作业。

4.10.5 凡甲、乙类防爆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4.10.6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0.7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0.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0.9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证有效期均为24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4.10.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0.11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8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10.12 停车或大修时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方能动火作业,动火作业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

4.10.13所有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动火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违反。

方园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日

第15篇 油库区域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为更好幼贯彻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公司《禁区明火作业赞理禅准》、消防管理制度、《燃运分场消防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做好皿点防火部位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30007油库区域动火作业安全份理规定:

1、严格执行出入库登记与检查制度出入库人员及时登记, 对入库人员是否带火种、是否穿带钉鞋和关闭手机及时询问与检查,井严格按制度执行,严禁闲人入内

2,检修工作时。严格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和公司《消防规程》及有关制度,油库值班员应核对工作票、检查安全措 施落实情况和检修工器具、人员粉装是否符合规程要求,保证防火 措施的落实。

3、凡是油库区域动火作业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

4、对一级动火作业,由安全监察部主任、保卫部主任审核,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5、所有动火工作票必须在值长审核同意后,才能交工作许可人执行安全措施,工作许可人检测作业点相关区域内可燃气体数据,合格后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工作负责人联系所在部门负责人、安全监察部负责人、保卫部负责人、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到现场核实安全措施无异常后,签字认可,方可开工。

6、凡一级动火,在作业前,消防队除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外,还须派人到现场负责消防工作凸

7、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始终在现场监护。动火现场配备必要、足够、合格的消防设施。

8、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每隔2小时测定一 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俞不得重新动火;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燃运分场

2008年10月30日

第16篇 动火工作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了规范现场动火管理工作,提高动火安全监控水平,使动火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避免发生火灾事故,保障动火工作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动火安全管理职能、管理内容、检查与考核,适用于山西鲁能河曲发电有限公司生产区域机组投产后动火安全管理工作。

2 术语

动火作业:是指焊接、切割、明火烘烤、打磨等引入点火源的作业。

3 引用规范性资料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基建、生产现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鲁电集团安[2001]196号)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1994年)

4 管理职能

4.1 职能

4.1.1安监处是全公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消防培训;消防监督、检查;动火作业监督、检查;对特别危险部位的动火作业,消防人员始终在现场监督。

4.1.2安监处是全厂动火管理的归口部门,制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负责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考核。

4.1.3 运行处、检修处是动火作业的许可与执行部门。

4.2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4.2.1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工作的必要性;

(2)动火条件是否具备;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2.2 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4) 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性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2.3 检修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

(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2.4 消防人员应负责: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器材;

(2)监督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性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3)消防人员不得进行动火作业,要在动火区域内,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4)动火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2.5 动火执行人应负责: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并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及时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2.6安监人员应负责:

检查动火现场安全措施已全部落实。一级动火时公司安监人员应在现场监督动火作业动态。

二级动火工作票中“允许动火开始时间”栏内安监人员为公司安监人员或授权的部门安监人员。

4.3 各级人员在发现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防火重点部位

5.1.1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包括:燃料油罐区、集控室、仿真机房、计算机房、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500kv升压站内设备、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等。

5.1.2非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包括:档案室、物资仓库、招待所、综合办公楼、单身公寓等场所。

5.2动火区域规定

5.2.1根据火灾“四大”原则,即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把全厂划分为一级动火区、二级动火区。

5.2.2一级动火区

(1)燃料油罐区(挡油墙内)、燃油泵房、污油池、卸油池;

(2)集控室、网控室;

(3)电缆间及隧道;

(4)氢气系统5米范围内及制氢站内部;

(5)油变压器本体;

(6)通信机房、计算机房;

(7)锅炉燃油系统、燃油管道和制粉系统;

(8)汽轮机油系统;

(9)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

5.2.3二级动火区

(1)蓄电池室;

(2)氢气系统5米范围以外30米以内;

(3)油库内除燃料油罐区(挡油墙内)、燃油泵房、污油池、卸油池以外的其他区域;

(4)升压站内设备;

(5)氨罐及液氨系统;

(6)输煤系统;

(7)其他控制室;

(8)电缆托架;

(9)开关室。

5.3 动火工作票办理

5.3.1 在防火重点部位、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域动火作业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5.3.2 动火工作票分为二种:一级动火工作票、二级动火工作票,分别适用于生产现场的一、二级动火区。

5.3.3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办理程序

5.3.3.1 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公司安监处负责人、消防负责人审核,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副)工程师批准。

(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公司安监人员、消防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由公司考试合格,并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每年书面公布一次。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4)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5.3.3.2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

动火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收执的两份动火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交由检修处保存。运行人员收执的一份动火工作票交由运行处保存。所有动火工作票随检修工作票一同保存。

5.3.5动火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书写正确清楚,不得涂改。

5.3.6一级动火工作票有效期为一天(机组大修除外),二级动火工作票有效期为三天(机组大修除外),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5.3.7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检修工作票。

5.4 动火过程控制

5.4.1 动火基本要求:

经批准的动火作业,各级有关人员必须做到动火前“十二不”、动火中“四要”、动火后“一清”。

5.4.1.1 动火前“十二不”:

(1)未收到经审核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不动火;

(2)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不动火;

(3)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理不动火;

(4)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贵重设备未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前不动火;

(5)油车停靠的区域不动火;

(6)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不动火;

(7)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特别是油类,其中包括食用油及其油污)的容器、管道未清理干净前不动火。

(8)凡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9)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未采取防止焊花飞溅措施、或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无可靠隔离措施的不动火;

(10)附近有与动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如机组排氢时、煤气排气时、熬制沥青、冷底子油、油漆、油及其它有机溶剂清洗工件、油处理等),不具备安全距离和安全时间间隔的不动火。

(11)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无可靠挡风措施的不动火;

(12)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不动火。

5.4.1.2 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消防监护人;

(2)消防监护人和动火执行人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要及时扑救;

(4)动火执行人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动火基本要求。

5.4.1.3 动火后“一清”:

动火作业间断或结束时,应由动火执行人对动火现场进行彻底地检查清理,确认火种全部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5.4.2 一、二级动火的现场监护

5.4.2.1 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测定可燃性气体、可燃性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5.4.2.2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5.4.2.3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5.4.2.4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措施,并测定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5.4.2.5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运行人员应每隔2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检测结果应记入值班记录。

5.4.3 动火作业执行下列原则:

(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3)尽可能把动火作业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5.4.4防火重点部位动火作业过程控制

5.4.4.1氢气系统动火作业

(1)氢气系统危险区域内动火前应对氢气系统进行查漏、检测或燃气体,如有泄漏应先消除;

(2)氢气系统动火前必须泄去氢气系统压力,用氮气或二氧化碳吹扫管道,或用注水排气法将罐内和管道内的氢气排除干净;

(3)动火前必须将动火段与运行系统可靠隔绝,拆开法兰或接头,并加装隔绝堵板;

(4)电焊回路的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1米以内;严禁利用运用中的氢气管道形成焊接回路,或进行任何可能引起火星的操作;

(5)电、气焊设备应放在安全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

(6)拖、移电焊设备必须断开电源,移动电焊线严禁电焊钳碰撞其他金属设备、设施;

(7)动火区域必须按规定频次检测空气中可燃性气体含量,氢气不大于0.4%;遇有泄漏点必须增加检测频次;

(8)对靠近氢气系统的设备、系统动火时,或在氢气设备周围垂直上方动火时,必须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火星溅落到氢气设备、系统;焊枪不准对准氢气设备、系统点火。

(9)能拆下的部件,必须按照本标准5.4.3条要求进行。

5.4.4.2燃油系统动火作业

(1)动火设备必须与运行系统进行可靠的隔绝,拆开法兰或接头,并加装隔绝堵板,清扫干净;

(2)油区动火应注意当时风向、风速,对有可能涉及的运行系统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否则应停止动火;

(3)在燃油设备上动火,焊接地线必须可靠地接在被焊接的设备上,接地线与焊接点距离在1米以内;严禁利用运用中的燃油管道形成焊接回路,或进行任何可能引起火星的操作;

(4)动火区周围不得留有易燃物;

(5)一级动火的燃油设备必须检测空气中可燃性蒸汽的浓度在0.15%以下。

(6)能拆下的部件,必须按照本标准5.4.3条要求进行。

5.4.4.3已充油的变压器、电抗器有微小渗漏处理时尽可能采取替代补焊的措施,若确需补焊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变压器、电抗器的顶部应有开启的孔洞;

(2)焊接部位必须在油面以下;

(3)严禁使用火焊,应采用连续的电焊;

(4)焊点周围油污应清理干净;

(5)制订严密的防火安全措施,经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副)工程师批准后,向全体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在实施中严格执行。

5.4.4.4其他区域动火作业

(1)制粉系统动火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绝,并将煤粉清除干净,严禁用氧气、乙炔吹扫设备积粉,以防煤粉爆燃。

(2)汽轮机油系统运行中禁止动火。如需动火,动火部位必须与系统可靠隔绝,拆开法兰或接头,并加装隔绝堵板,清扫干净。

油箱动火时,应将剩油放尽,并清洗干净,将盖口打开通风,测定可燃气浓度符合要求后再动火。

(3)能拆下的部件,必须按照本标准5.4.3条要求进行。

6 检查与考核

6.1检查

安监处每月对有关部门动火工作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一次。

6.2考核

对违犯本规定各项条款的部门和单位,将按照《山东济矿鲁能阳城电厂反违章管理办法》及工作票管理的有关条款给予考核。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济矿鲁能阳城电厂安全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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