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为更好地服务矿井安全生产,调度监视监控系统应用于生产中,现对该系统的使用与管理作以下规定:
施工单位编写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设施时,必须对安全检测系统作出设计,内容包括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动力开关和被控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一、 安全监视系统:
在使用过程中探头及线缆、接线盒由该地点的施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监管,否则损坏或破坏,除按原值赔偿外,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安全监控系统:
1、各分站点由各分站地点的单位负责监管。线缆、接线盒、甲烷传感器由责任区内的使用单位监管,损坏或破坏除按原值(甲烷传感器3千元)赔偿外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各分站主机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看、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峒室内,其离地板高度不小于300mm或吊挂。
3、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道侧不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吹甲烷传感器。
4、工作面完工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回撤设备及线缆并及时交回调度室。
三、 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管理:
1、掘进工作面距迎头回撤的距离不小于100m,放炮后挂在距迎头6m,采煤工作面放炮前向外回撤不小于50m,放炮后挂在距工作面10m范围内,线缆吊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标准,此项工作由本工作面班组长负责回撤及敷设。
2、使用单位应在开工前5天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提出安设监控申请单,交于调度室。掘进巷道从风机至工作面由使用单位敷设,采煤面从分站以外由本单位敷设。
3、机电处要建立校验制度,负责对各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校验工作,校验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等,使用单位要给予配合,机电处要制定甲烷传感器的使用制度、维护保护措施,确保正常使用。
4、采煤工作面、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如果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置甲烷感器。
5、所有设置甲烷传感器的地点,必须实现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功能(有特殊情况除外)其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监控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二日,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必须每月进行调试校正一次,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试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7、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0日,必须将井下设备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确需停止运行的报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运行。
8、瓦斯检查员完成正常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管辖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误差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将检测结果报检测值班员及工区,瓦检员应将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汇报内容,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9、安全监控维修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配合相关联的单位拿出措施,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做好记录。
10、调度室应有一定数量的监控设备的材料、零配件,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四、安全监控系统的信息处理:
1、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每班必须有一名值班员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系统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如实填写《中心站运行日志》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及事故报警后,应立即通知公司值班领导。
2、值班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的书面报告,并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批。
3、调度监测、监控系统信息的采集要保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去监测室采集数据;任何单位及个人严禁使用打印机打印资料。确因工作需要的数据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采集有关资料并签字存档。
五、技术资料:
负责检测的单位及有关单位要按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建全以下台帐和报表并定期保存。井下事故记录还应长期保存。
1、设备仪表台帐2、安全监控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4、巡查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安全监控日报表
7、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8、矿井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
第2篇 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确保我矿安全监测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矿长、总工程师对全矿监测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测的日常管理工作,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设置和信息处理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凡需要安设“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有由机电管理科负责绘制的供电系统图,并标明瓦斯电闭锁开关,应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线敷设及“装置”控制区域等做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然后报总工程师批准。
凡因故不能按要求安设“装置”的地点,由通风科牵头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条 在应安设“装置”的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填写《潘一矿安全监测装置安装申请单》送通风区,并由双方签字认可。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的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监控装置所需要的电源线及被控开关的控制线,协助监测人员安设断电装置。
第四条 “装置”使用前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在地面经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装置”的设置
(1)高瓦斯回采工作面瓦斯探头的设置。设置两个瓦斯探头:
t1-回采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探头;
t2-回采工作面回风巷中的瓦斯探头;
t1、 t2瓦斯报警、断电浓度均为1%,复电浓度均小于1%。
t1、 t2断电范围均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2、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瓦斯探头的设置。
瓦斯探头的设置同(1)但t1的断电范围扩大到进风巷中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3、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煤层的回采工作面回风巷中,应设置风速探头。风速探头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 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的地点。当风速低于或超过设计内风速值的20%时,必须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4、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探头的设置。
设置两个探头:
t1-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探头;
t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探头;
t1、 t2瓦斯报警、断电浓度均为1%,复电浓度均小于1%。
t1、 t2断电范围均为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5、岩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探头的设置t1同(4),不设t2;但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必须设置t2同(4),并应在回风系统和进风巷中、瓦斯突出有可能波及的相关地点增设瓦斯探头,具体数量和安设地点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6、掘采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增加串联风探头t3。
t3-掘进回风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以内(被串方向)风流中的探头;
报警、断电浓度均为0.5%,复电浓度小于0.5%;断电范围为回采工作面及混合风流进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7、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增加串联风探头t3。
t3-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瓦斯探头;
报警、断电浓度均为0.5%,复电浓度小于0.5%;断电范围为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8、各采区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安设瓦斯和风速探头。
9、矿井主要扇风机的风硐内应安设风速和压差探头。
10、瓦斯抽放泵站的探头应按以下要求安设:
a、抽放泵站内,距顶300mm处安设瓦斯探头,当空气中瓦斯浓度超过0.5%,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b、抽放泵站输入管路中应安设高浓度瓦斯、流量、压差、温度探头;
c、抽放泵站电源开关上应安设设备开停探头,以便对泵开停进行监测。
11、煤巷、半煤岩巷及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应安设局扇开停探头,监测局扇运转状况。
12、风门开关、设备开停、co、温差及烟雾等传感器的安设位置由矿总工程师根据井下采场生产状况确定。
13、井下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14、瓦斯探头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瓦斯探头的安设位置严禁正对风筒出风口。风速、压差、温度、一氧化碳探头应悬挂在能正确测值的地点。
15、井下各“装置”之间应使用专用不延燃电缆连接,电缆每隔100m作一黄色标志,标志长度为100mm。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规程》有关规定。
第六条 监测中心必须有两名值班人员,认真监视终端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及“装置”故障信号后,应立即通知调度所。调度所接到监测中心的汇报后,立即通知矿总值班人中员、通风区和有关单位,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调度所值班人员不能解决瓦斯超限问题时,由调度所通知通风副总工程师采取措施,24小时仍未解决的,必须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
第七条、通风科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打印《安全监测重点日报》,经总工程师、矿长审签后,将日报及处理意见分别送有关部门,并定期向集团公司生产部汇报。
第八条、煤巷、半煤巷炮掘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所调度员通知监中心值班人员切断探头控制区域电器设备电源。调度所调度员负责监督放炮前是否断电。调度所调度员和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通过电视终端观察放炮期间瓦斯变化情况,放炮后半小时由测气员、放炮员、迎头班队长到迎头验炮、测气,无异常情况且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向调度室所汇报,由调度所调度员通知监测中心值班人员进行送电操作。
第九条、工作面探头电缆的延伸、监测装置、电缆的回收由监测人员负责。炮掘工作面放炮时,工作面班队长负责将探头后撤悬挂到安全地点(煤巷20m~30m,半煤岩巷30m~50m,岩巷50m~70m )的风流,恢复工作后随即挂到工作面5m内。回采工作面探头由通风区负责移挪,距工作面不得超过10m 。
第十条、采掘班队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控设施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所、监测中心(“一通三防”调度)汇报,并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当班测气员应及时校对分管区域瓦斯探头,并向监测中心(“一通三防”调度)汇报。
第十二条、测气员、放炮员、安全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瓦斯探头的按设、吊挂和风电、瓦斯电闭锁情况,发现违章现象立即停止工作,并向调度所、监测中心(“一通三防”调度)汇报。
第十三条、通风科、通风区每周对“装置”进行一次调试考核,使各项指标进行全面检修。
第十四条、“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
第十五条、与“装置”有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内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使用单位若需要更换或撤除时,必须与监控办联系,共同处理。
第十六条、井下监测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不间断值班,“装置”发生故障时,监测中心值班人员应及时向调度汇报,井下监测值班人员立即进行处理。监测人员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认真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12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通风区要加强人工检测。
第十七条、使用断电装置的工作面、硐室、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第十八条、为了保证“装置”的正常工作,矿井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使用的仪表。暂不使用的“装置”,必须妥善维护保养,防止日晒、雨淋、锈蚀拆套,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九条、井下安全监测装置,未经通风区许可,任何人不得挪动和撤除,并不得损坏监测装置。因放炮、运材料改棚损坏监测设施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监控中心每天对井下所有瓦斯电闭锁装置进行断电的试验,断电区域的施工单位在试验期间未向调度所申请复电的,由调度所负责查问原因,及时通知监测中心。瓦斯电闭锁装置控制区域的施工单位在试验期间要积极配合,因故不需要复电的要主动向调度所说明原因。监测中心值班人员要对试断电情况详细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的落实情况,由通风科负责检查、督促。对违反本《规程》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要提出处理意见,对执行规定好的单位和个人要定期报矿,给予表扬和一定的奖励。
第3篇 安全监测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1、各矿必须建立专职安全监控管理机构,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负责分站及各种传感器的安装、调试、校正和回收。
2.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应配齐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一定数量安全监测工,安全监测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二、设备要求
1、所有采面及掘进头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在回风流中另设一个甲烷传感器,还应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设一个甲烷传感器,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的采煤(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8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2、采煤机、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
3、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4、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5、回风巷道中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m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6、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地面抽放站内距房顶300m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7、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应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8、采区或矿井总进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重点头面可按要求设置风速传感器。
9、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10、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11、矿井主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负压传感器。
12、矿井主风机、主要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13、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传感器。
三、设备管理
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1%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2安全监测仪器及设备校正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等。
3、监测气体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应采用空气样和相应的标准气样进行调试和校准。测量风速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校对。测量温度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校对。
4、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5、安全监测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4篇 安全监测管理规定范本
一、一般规定
1、各矿必须建立专职安全监控管理机构,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负责分站及各种传感器的安装、调试、校正和回收。
2.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应配齐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一定数量安全监测工,安全监测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二、设备要求
1、所有采面及掘进头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在回风流中另设一个甲烷传感器,还应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设一个甲烷传感器,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的采煤(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8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2、采煤机、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
3、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4、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5、回风巷道中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m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6、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地面抽放站内距房顶300m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7、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应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8、采区或矿井总进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重点头面可按要求设置风速传感器。
9、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10、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11、矿井主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负压传感器。
12、矿井主风机、主要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13、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传感器。
三、设备管理
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1%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2安全监测仪器及设备校正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等。
3、监测气体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应采用空气样和相应的标准气样进行调试和校准。测量风速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校对。测量温度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校对。
4、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5、安全监测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6、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监测工,必须在8h内对两种设备进行调校完毕。
7、炮采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放炮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8、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正常后,交使用单位管理,班队长负责移动看管,出现故障,立即通知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处理。
9、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员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的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以及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每天打印监测日报表,报通风、安监、总工、矿长审批。对异常显示等故障要写明原因,对超限报警要根据公司瓦斯超限就是事故,进行分析并有分析结果。
10、井下指示异常地点,如异常报警、显示断电、指示不正常等,值班员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并会同调度通知井下安检员、施工班组长现场查明原因并通知监测人员。
11、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下井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发放使用,并按要求填写有关记录。
12、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四、系统设备管理
1、安全监测系统的设备、材料必须由专人进行管理,建立健全设备安装、回收、搬迁管理制度,对系统所有安装、使用设备、登记造册并详细填写安装地点、时间、使用单位等。
2、对回收设备和待修设备要及时修理,安全监测监控装备的设备备用量不少于20%。
3、各类传感器使用率不低于70%,井下装置完好率应为100%,装置待修率不超过20%。
4、系统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6个月以上要全面陆续升井检修并有记录。
五、检测工巡检
1、每班下井检查井下监控设备运转是否正常。
2、每班下井检查井下监控线路是否有失爆的情况。
3、每班下井对井下监控设备的卫生进行一次清理。
4、上井一小时内将检查结果汇报至负责技术员。
六、资料管理
1、建立监控和设备仪表台帐,每班下班前进行填写,每月15日18点之前进行汇总并将结果报负责技术员审阅,每月月底18点之前对台帐在进行一次汇总,做为本月的工作总结。
2、建立故障及处理登记表,,每班下班前进行填写,每月15日18点之前进行汇总并将结果报负责技术员审阅,每月月底18点之前对台帐在进行一次汇总,做为本月的工作总结。
3、每日记录安全监测为数据为日报表,并与每日18点之前记录完毕交负责人审阅,每月15日18点之前对记录进行汇总对比,并将结果汇报至负责人,为后半个月的工作做参考。每月月底18点之前在对报表做一次汇总,作为本月的工作总结。
4、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应能清楚的了解井下监控系统的变化。监控系统图应在每月月底18点之前更新完毕并交矿总工程师审阅。
5、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5篇 某矿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确保我矿安全监测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矿长、总工程师对全矿监测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测的日常管理工作,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设置和信息处理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凡需要安设“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有由机电管理科负责绘制的供电系统图,并标明瓦斯电闭锁开关,应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线敷设及“装置”控制区域等做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然后报总工程师批准。
凡因故不能按要求安设“装置”的地点,由通风科牵头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条 在应安设“装置”的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填写《潘一矿安全监测装置安装申请单》送通风区,并由双方签字认可。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的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监控装置所需要的电源线及被控开关的控制线,协助监测人员安设断电装置。
第四条 “装置”使用前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在地面经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装置”的设置
(1)高瓦斯回采工作面瓦斯探头的设置。设置两个瓦斯探头:
t1-回采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探头;
t2-回采工作面回风巷中的瓦斯探头;
t1、 t2瓦斯报警、断电浓度均为1%,复电浓度均小于1%。
t1、 t2断电范围均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2、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瓦斯探头的设置。
瓦斯探头的设置同(1)但t1的断电范围扩大到进风巷中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3、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煤层的回采工作面回风巷中,应设置风速探头。风速探头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 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的地点。当风速低于或超过设计内风速值的20%时,必须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4、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探头的设置。
设置两个探头:
t1-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探头;
t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探头;
t1、 t2瓦斯报警、断电浓度均为1%,复电浓度均小于1%。
t1、 t2断电范围均为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5、岩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探头的设置t1同(4),不设t2;但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必须设置t2同(4),并应在回风系统和进风巷中、瓦斯突出有可能波及的相关地点增设瓦斯探头,具体数量和安设地点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6、掘采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增加串联风探头t3。
t3-掘进回风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以内(被串方向)风流中的探头;
报警、断电浓度均为0.5%,复电浓度小于0.5%;断电范围为回采工作面及混合风流进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7、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增加串联风探头t3。
t3-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瓦斯探头;
报警、断电浓度均为0.5%,复电浓度小于0.5%;断电范围为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8、各采区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安设瓦斯和风速探头。
9、矿井主要扇风机的风硐内应安设风速和压差探头。
10、瓦斯抽放泵站的探头应按以下要求安设:
a、抽放泵站内,距顶300mm处安设瓦斯探头,当空气中瓦斯浓度超过0.5%,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b、抽放泵站输入管路中应安设高浓度瓦斯、流量、压差、温度探头;
c、抽放泵站电源开关上应安设设备开停探头,以便对泵开停进行监测。
11、煤巷、半煤岩巷及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应安设局扇开停探头,监测局扇运转状况。
12、风门开关、设备开停、co、温差及烟雾等传感器的安设位置由矿总工程师根据井下采场生产状况确定。
13、井下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14、瓦斯探头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瓦斯探头的安设位置严禁正对风筒出风口。风速、压差、温度、一氧化碳探头应悬挂在能正确测值的地点。
15、井下各“装置”之间应使用专用不延燃电缆连接,电缆每隔100m作一黄色标志,标志长度为100mm。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规程》有关规定。
第六条 监测中心必须有两名值班人员,认真监视终端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及“装置”故障信号后,应立即通知调度所。调度所接到监测中心的汇报后,立即通知矿总值班人中员、通风区和有关单位,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调度所值班人员不能解决瓦斯超限问题时,由调度所通知通风副总工程师采取措施,24小时仍未解决的,必须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
第七条、通风科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打印《安全监测重点日报》,经总工程师、矿长审签后,将日报及处理意见分别送有关部门,并定期向集团公司生产部汇报。
第八条、煤巷、半煤巷炮掘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所调度员通知监中心值班人员切断探头控制区域电器设备电源。调度所调度员负责监督放炮前是否断电。调度所调度员和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通过电视终端观察放炮期间瓦斯变化情况,放炮后半小时由测气员、放炮员、迎头班队长到迎头验炮、测气,无异常情况且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向调度室所汇报,由调度所调度员通知监测中心值班人员进行送电操作。
第九条、工作面探头电缆的延伸、监测装置、电缆的回收由监测人员负责。炮掘工作面放炮时,工作面班队长负责将探头后撤悬挂到安全地点(煤巷20m~30m,半煤岩巷30m~50m,岩巷50m~70m )的风流,恢复工作后随即挂到工作面5m内。回采工作面探头由通风区负责移挪,距工作面不得超过10m 。
第十条、采掘班队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控设施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所、监测中心(“一通三防”调度)汇报,并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当班测气员应及时校对分管区域瓦斯探头,并向监测中心(“一通三防”调度)汇报。
第十二条、测气员、放炮员、安全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瓦斯探头的按设、吊挂和风电、瓦斯电闭锁情况,发现违章现象立即停止工作,并向调度所、监测中心(“一通三防”调度)汇报。
第十三条、通风科、通风区每周对“装置”进行一次调试考核,使各项指标进行全面检修。
第十四条、“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
第十五条、与“装置”有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内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使用单位若需要更换或撤除时,必须与监控办联系,共同处理。
第十六条、井下监测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不间断值班,“装置”发生故障时,监测中心值班人员应及时向调度汇报,井下监测值班人员立即进行处理。监测人员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认真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12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通风区要加强人工检测。
第十七条、使用断电装置的工作面、硐室、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第十八条、为了保证“装置”的正常工作,矿井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使用的仪表。暂不使用的“装置”,必须妥善维护保养,防止日晒、雨淋、锈蚀拆套,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九条、井下安全监测装置,未经通风区许可,任何人不得挪动和撤除,并不得损坏监测装置。因放炮、运材料改棚损坏监测设施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监控中心每天对井下所有瓦斯电闭锁装置进行断电的试验,断电区域的施工单位在试验期间未向调度所申请复电的,由调度所负责查问原因,及时通知监测中心。瓦斯电闭锁装置控制区域的施工单位在试验期间要积极配合,因故不需要复电的要主动向调度所说明原因。监测中心值班人员要对试断电情况详细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的落实情况,由通风科负责检查、督促。对违反本《规程》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要提出处理意见,对执行规定好的单位和个人要定期报矿,给予表扬和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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