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商业广场餐饮经营管理规定
商业广场餐饮经营管理规定
第1条 从业人员要求办理健康证、严格按卫生防疫部门规定执行。
第2条 从业人员要求上岗穿着工衣,佩戴工帽,违者罚款50元。
第3条 从业人员讲究个人卫生,做到'四勤三不',即勤理发、勤刮脸、勤洗澡、勤剪指甲,不戴戒指、不化浓妆、不涂指甲油。违者每人每项罚款5元。
第4五条 凡制作饭菜、食品所需的主要原料和辅料如油、面、米、猪肉、酱油、醋及筷子、餐盒、食品袋等就餐用品,要做到慎重选择,不采购腐烂变质、质量低劣的原料。违者罚款500元。
第5条 瓶装饮料及定型包装食品要向供货商索要'三证','三证'不齐全的商品,不得上柜。违者每个品种罚款100元。
第6条 凡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须清洗消毒或加套食品包装专用袋后使用,灶具每日清洁,清洗,保持干净整洁。违者每次每项罚款50元。
第7条 所有食品上柜前须经检验,做到上柜食品无变质、无过期,违者每次每项罚款200元;如有将变质、变味、过期不洁的食品出售给顾客,而引起顾客投诉的、经查证属实后罚款1000元;给顾客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并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罚款1000元,并承担顾客的医药费等费用;如发生食物中毒等恶性事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一切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第8条 食品加工存放过程中生熟隔离,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使用售货工具或戴专用手套。违者罚款50元。
第9条 每周彻底清洗柜台、冰箱、冰柜、货架、消毒柜、微波炉等经营设施,每日清洗垃圾桶,垃圾不得过夜存放。违者每次每项罚款50元。
第10条 营业期间,公共就餐区卫生属商场保洁清理,店铺及店铺外一米内属商户自行清扫范围。
第11条 如营业期间未按照商场有关规定执行,对所出售食品质量未严格把关从而造成相关职能部门处罚的,其相应责任由经营者自行承担,并处于5000元罚款。
第2篇 餐饮公司宿舍管理规定(5)
餐饮公司宿舍管理规定(五)
一、公司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工作时间禁止一切娱乐活动。
二、就寝和午休时间不得大声喧嚷,如因加班,应尽量避免发出大声响,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三、因私外出人员必须在23:00时前回到宿舍。
四、员工个人宿舍卫生自己打扫并保持整洁。出门要随手关电灯、空调、电脑。注意节约使用电、水、气,若发现未按前述办理,给予每次30元的罚款,并在月度绩效考核时扣除绩效考核分1分。
五、全体人员要从一言一行做起,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维护公司的整体形象。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保护环境,注意安全。
六、严禁非公司人员在公司留宿,特殊情况必须到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政主管处申办,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留宿(禁止异性留宿),违者给予每次500元的罚款,并在月度绩效考核时扣除绩效考核分10分。
七、公司提倡文明向上的业余活动,但要有节制,不可沉迷影响正常工作。
第3篇 餐饮部节能降耗管理办法规定
根据餐饮部能源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出节约用电、用水的措施和规定及奖罚办法。对于违反规定者严格处罚,以便控制能源的利用,最大限度减少浪费,为宾馆节约开支,提高管理水平,以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
一、节约用电规定:
1、全体员工要树立爱店如家、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意识,人人节约,为宾馆降低消耗。
2、排风扇、风机盘管,在无人的情况下应关闭开关。
3、各岗点所用电器设备,在无人情况下应关掉电源(需正常运转的设备除外)。
4、后厨风机不营业时应关闭。
5、各岗点及公共区域照明灯:
室内无人应随手关灯。
前厅公共区域:上岗时照明全部开启;午13:30、晚21:00以后仅留部分照明。
后厨操作间:白天尽量利用自然光,晚间上岗时开灯,下班及时关灯。
公共区域照明的开关工作由迎宾员负责。
6、餐厅包房照明灯具:
中午:客到时开启照明灯具(可根据客人意愿,使用自然光源);
客人离场后,关闭照明灯具。服务员利用自然光照明进行收尾工作。
晚上:客到开灯,客人离场后,只留耗电最少的一路照明,供服务员进行收尾工作照明使用。
7、电视:客到打开(要征求客人意见),客人离场关闭。
8、员工应加强巡视,发现不亮的灯,应及时报修。
二、节约用水规定:
1、全体员工要树立爱店如家、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思想,从严树立节约的意识。
2、各班组要加强用水管理,坚决杜绝滥用、浪费现象。
3、属于设施损坏、不及时报修,造成水源浪费,属于哪个班组,哪个班组负责。
4、需长时间流水化冻或浸泡、流水脱盐时,要掌握好时间及水流的大小。严禁将各种蔬菜、肉类、鱼类等放入水池内任其大水冲洗、无人操作。
5、水龙头不用时随手关紧。
6、洗餐具时先洗较为干净的餐具,再洗油渍较重的餐具。洗餐具时,先接半池水洗,最后一遍再冲,避免冲水洗浪费。
7、洗洁剂水至少使用两遍以上,尽量做到多次重复使用。
8、加热饮料(非加汽饮料)应送到后厨蒸笼加热,减少使用电热水器里的开水,禁止使用热水器冲热饮料。
9、严禁使用冰块冷却热水。
三、空调使用规定:
1、夏季:11:3018:00,冬季:11:3017:30开启空调。
无客人的包房半小时后关闭空调;有客人的房间,客人离场,即刻关闭空调。
2、已预订的房间:按客人约定的到达时间,提前30分钟开启空调。
3、春、秋季节:空调不开启。
用电区域
时间
电器状态
说明
宴会厅
点名至客来
关闭或只开靠
里面的低瓦灯
尽量利用自然光线做卫生
走廊
点名至上岗
只开一些
低瓦小灯照明
做卫生
11:30~13:30
18:00~21:00
照明灯具全部打开
营业
13:30至客离
21:00至客离
只开一些耗
电低的小灯
收市做完卫生
后全部关闭
包房
点名至上岗
只开一些耗
电低的小灯
尽量利用自然光线做卫生
客到至客离
照明全部打开
营业
客离后
空调、排气扇关闭 、电视机关闭、电源插头拔出,
只开一些耗电低的小灯
做卫生,做完
卫生后关闭
站位开始
半个小时
在有预订的情况下,提前半小时
打开空调
开空调要注意室温,营业过程中随时调
节空调档位
三、易耗品管理办法
1、规范领用程序和使用量的标准。
2、各班组自设分发使用制度,责任到人。
3、使用量参考表:
物品名称
用量
正常超耗
餐巾
每包2人
20%
湿巾
每包1人,有条件的换成毛巾
空气清新剂
专人(pa)保管,避免浪费
牙签
1小袋(纸袋)1人,或用牙签筒
不用的可回收
筷子
每双1人,公用筷子回收再用
5%
洗洁精
互相比较,定额
卫生纸
互相比较,定额
一次性手套
1 人1只
2%
四、原材料操作管理
项目
执行
原料验收环节
严格执行厨师长及各使用班组验收制。
原料储存环节
1、参照执行《厨房卫生管理办法》,避免因储存不当造
成浪费。
2、参照执行《传菜部岗位操作规范》中关于调料使用
储存的规定,避免造成浪费。
操作环节
1、下脚料及自助餐余料合理使用,确实不用的需经厨师长鉴定。
2、原材料搭配与菜谱售价相符,大众餐以低成本、深加工
为原则合理巧妙控制餐标成本。
五、监督、执行
1、建立班组监督机制。
各班组根据班组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自己班组的有效监督管理制度,但要正确处理低成本与保证正常经营运作的关系。
2、设专项督检人员,每日由值班管理人员检查和记录。
3、实行各班组领班负责制,对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有显著效果的给予奖励,对成本费用控制不利,造成浪费的予以惩罚。
第4篇 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商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第二章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和培训制度
第三条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3.1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需接受临时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2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从业人员患上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立即离开原岗位。病愈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重新上岗。
3.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3.4当观察到以下症状(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3.5从业人员必须保证良好的个人卫生,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
(一)进入经营场所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工作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二) 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戴首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衣帽。男士禁止长发、长胡须。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三)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第四条 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4.1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4.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4.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公司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等,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模范。
4.4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为主,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
第三章 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指责规定
第五条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我单位食品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岗位责任制度:
5.1负责人岗位职责: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5.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生产加工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生产加工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5.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犙辖晒悍煞ü娼股鲜邢鄣氖称罚辖又ふ詹蝗钠笠挡晒菏称罚跏比险娌檠楣┗醯ノ坏摹妒称飞砜芍ぁ贰ⅰ妒称妨魍ㄐ砜芍ぁ贰ⅰ队抵凑铡泛汀都煅楹细裰ぁ返龋繁k鄢龅氖称吩诒v势谀冢⒂χㄆ诩觳椴鍪称返耐夤坌宰春捅v势冢⑾治侍饬⒓聪录芡毕蚴称钒踩芾砣嗽北ǜ妗
第四章 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
第六条 为规范供应商管理,提高经营合理化标准,建立完善供应商评估体系,采取日常业绩跟踪和阶段性评价的方法,将供应商分出等级,对供应商进行筛选,使优质供应商变得更优,普通供应商变为优质供应商,让供应商和我们一起成长,一起提高,提高合作紧密度,同时逐步淘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第七条 范围:适用于向本公司提供主要原材料,及能直接影响到本公司主要原材料品质的各类供应商。
第八条 供应商考核方法
8.1供应商的考核分为以下部分:
现场考核
日常行为考核
按照上面三个部分的考核情况,定期(季度/半年/一年)由采购部牵头,品控部、物流部、财务部分别填写《供应商定期考核评分表》,采购部负责对最后的分值进行统计填入《供应商定期考核总评分表》,并按分数对供应商进行评级。
8.2具体考核流程
8.2.1现场考核
8.2.1.1对于消耗品类(餐巾纸、店标袋除外)、清洁用品类、餐具类、厨具类、电器类(电磁炉除外)、用具类产品,当每次单笔订单采购额均在5000元以下时,可不进行供应商现场考察,其他产品类别的供应商或单笔订单采购额有在5000元以上的供应商,需进行现场考察。
8.2.1.2将现场考察结果填写在《供应商现场考察记录表》上,供应商现场考察内容如下:
(a) 各项资质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b) 厂区情况:包括厂区内外部环境、厂房配置的保持及改善情况;
(c) 工艺流程:包括车间、仓库、检测检验室内各项设施及设备、工艺配置的保持及改善情况;
(d) 管理能力:公司的组织结构的保持及改善情况;
(e) 卫生情况:车间工人及设备的现场卫生状况的保持及改善情况;
(f) 品质管理:产品满足公司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的能力的保持及改善情况;
(g) 生产能力:生产量满足公司用量要求的保持及改善情况;
(h) 主要原辅料:进货渠道是否正规,并且生产、品质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标、行标等规定。
8.2.1.3对于在现场突击检查中发现供应商生产现场出现掺假、掺劣、勾兑过期产品等违背采购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或者虽然此行为没有发生,但现场有导致此行为的嫌疑事件,不管当批生产的货物是否为供应我公司的,检查人员都应该立即通知直接上级,由采购部负责人协调对此供应商停止下订单,对于供应商已确认但没有发货的订单,也要进行撤单处理,并至少要取消该供应商一个月的供货资格。
8.2.1.4对于在现场突击检查中出现问题的供应商,要求供应商出具书面整改方案,方案获得品控部和采购部认可后方可重新开始订货,对于三次或连续两次在供应商现场突击检查中出现问题的供应商,则要直接取消其供应资格,并将其降为不合格供应商。
8.2.1.5相关部门共同进行供应商定期考核时,现场考核项的分值以最近的一次现场考察结果为准。
8.2.2日常行为考核
(a) 当供应商发生关于质量、交货、投诉等问题时,由订购专员将事故的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填写在《供应商违规事件备忘录》上;
(b) 订购专员每月填写《供应商月度违规事件统计表》,统计供应商当月产品质量、交货及时率、交货准确率、投诉反馈等违规情况以及品质的改善情况。
8.2.3.考核周期
8.2.3.1 供应商考核周期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四种。
8.2.3.2 对于新供应商第一年每个季度至少应考核一次。
8.2.3.3 对于连续三次评为一级、连续六次评为二级的供应商,可降低考核频率,季度降为半年,半年降为年度。
8.2.3.4 供应商评级由好变差时应通知供应商分析原因及出具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将考核周期变为季度考核。
8.2.3.5 所有供应商每年至少应考核一次。
8.3供应商评级及注意事项
8.3.1. 供应商得分及评级
8.3.1.1 若供应商在合作期间,其提供的产品引起食物中毒,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或在食品中添加化学原料;市场抽检中发现严重不合格,且被质量技术监督局停业整顿;合作中存在欺骗、欺诈的行为;在新闻媒体中曝光,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满足任何一项,将直接取消供应商资格。
8.3.1.2 合格供应商在合作期间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我公司要求必须提供的各项资质若有任何一项失效,并且供应商提出不再保证其有效,则要直接取消其供应资格,并将其降为不合格供应商。
8.3.1.3 根据各部门的《供应商定期考核评分表》对供应商的打分,按照各部门的权重计算总得分。
8.3.1.4 根据供应商的得分对供应商进行分级,分级标准如下:
(a) 一级供应商:90-100分,请继续保持;
(b) 二级供应商:80-89分,正常状况,请努力;
(c) 三级供应商:70-79分,加严抽样,请改善;
(d) 四级供应商:60-70分,列入重点监督检查,督促改进;
(e) 不合格供应商:60分以下,取消供应商资格。
8.3.2注意事项
8.3.2.1 对于连续三次被评为四级的供应商,应取消其供应资格。
8.3.2.2 对于连续三次评为三级以下(含三级)的供应商,应督促其进行改进,并针对对方的不良项目要求对方出具书面改善对策。
8.3.2.3 如果在停止供货期间,供应商通过质量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认证,可在通过之日提出重新考核申请。
8.3.2.4 不合格供应商,有关不合格的评估记录存档,采购部作永久保存以做参考。而在下列情况下, 可按照《新供应商开发制度》对其作重新评估:
(a) 供应商已取得相关资格或认证;
(b) 供应商在管理、服务等方面发生了质变;
(c) 提供新品牌、新配方或新产地的相同产品。
第五章 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维护、卫生管理制度
第九条 加工制作场所环境要求
9.1各功能间地面与排水、墙壁与门窗、屋顶与天花板符合餐饮服务操作规范要求,定期检查,确保地面与排水无破损、漏水,墙面与门窗无破损、霉斑,屋顶与天花板无霉变、脱落。内外环境整洁,上、下水道通畅,地面无积水。废弃物盛放容器必须密闭,外观清洁;设置能盛装一个餐次垃圾的密闭容器,并做到班产班清;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排烟、排气设施无油垢沉积、不滴油。
9.2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
9.3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9.4发现老鼠、蟑螂及其他有害害虫应即时杀灭。发现鼠洞、蟑螂滋生穴应即时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9.5三防设施有效:纱门、纱窗或门帘、金属防鼠板、防鼠隔栅等设施能有效起到防蝇、防鼠、防尘作用。
9.6废弃油脂由专业的公司回收,并应与该公司签订写有“废弃油脂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合同。
第十条 设施、设备维护、卫生管理制度
10.1配备冷藏、冷冻设施,烹调炉灶设施,餐用具消毒、保洁设施,留样设施,专用空气消毒设施,清洗设施,通风防潮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防蝇、防鼠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10.2餐具、用具消毒由专人负责,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个人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操作。
10.3餐具、用具必须严格执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进行洗涤消毒。定点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
10.4餐具、用具清洗消用毒用水池必须专用,分设洗涤池、消毒池和清洁池,并有明显标识。
10.5化学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时消毒液浓度不得低于250mg/l,餐具全部浸泡时间不低于5分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用蒸汽进行消毒,蒸汽消毒保持100℃,不少于10分钟。
10.6待清洗餐具用具应用不渗漏的容器盛装修,不得随意乱放。
10.7消毒后餐具专柜保存,与未消毒餐具分开放置,保洁柜应有明显标志,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10.8餐具消毒应有记录、存档备查。
10.9定期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的检查,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设备、设施维护及时有记录。
第六章 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
第十一条 采购验收操作规程要求
11.1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验收,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11.2采购时应索取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的,还应索取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11.3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餐饮具的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11.4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进行登记,作好记录。
第十二条 贮存操作规程要求
12.1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12.2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及时清理销毁。
12.3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一)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并定期校验,以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库)内部温度的监测。
(二)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存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分类摆放。
(三)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存时,应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五)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 烹调操作规程要求
13.1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13.2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烹调加工后再次销售。
13.3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猪肉)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有国际或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中心温度略低于70℃,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13.4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13.5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清洁操作区于90分钟内冷却至10℃以下或四小时内冷却至5℃以下后再冷藏,并加贴标签。
13.6用于烹饪的调料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苫盖,并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第十四条 粗加工与切配操作规程要求
14.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14.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14.3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14.4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14.5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14.6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以防止食品污染。
14.7加工用容器、工具应符合下列规定。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14.8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更换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应戴口罩。
14.9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
14.10专间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并做好记录。
14.11专间内应使用专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14.12供加工用的蔬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切配间。
14.13制作好的凉菜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中冷藏或冷冻,食用前按下列规定进行再加热:
第十五条 备餐及供餐操作规程要求
15.1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在备餐专间内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5.1.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的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15.1.2饮品制作的设备、工具、容器等应专用。每餐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14.1.3生豆浆烧煮时应将上涌泡沫除净,煮沸后再以文火维持煮沸5分钟以上。
15.2操作人员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
15.3操作时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15.4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使用前应洗净,不得反复使用。
15.5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15.6饮品宜现制现饮。
第十六条 油条制作操作规程要求
16.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辅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16.2需进行热加工的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操作:需要熟制加工的油条应当炸熟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100℃。有国际或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中心温度略低于100℃,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16.3未用完的馅料、半成品,应冷冻或冷藏,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第十七条 食品再加热操作规程要求
17.1无适当保存条件(温度低于60℃、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17.2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
17.3加热时中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不符合加热标准的食品不得食用。
17.4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有国际或发达国家标准足以证明加工某种食品中心温度略低于70℃,能保证食品安全,也可允许该种操作方式。
17.5无适当保存条件(温度低于60℃、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第十八条 包装操作规程要求
18.1包装库房做好防虫、防鼠、防蝇、防火、防潮工作,
18.2包装做好离墙、离地工作,包装物必须放置在铺垫物之一。
18.3包装专库专管,禁止与其他物品混放,防止污染。
18.4包装要分品种、分规格单独存放,标识明确,防止混用。
18.5打包产品必须是经质检部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合格产品禁止打包入库。
18.6打包人员进入打包间必须符合员工卫生制度相关要求。
18.7领取包装时,仔细仓库保管和打包班长核对领取包装品种、数量,并检查包装的完好状态,运输包装时车辆必须铺设铺垫物,防止运输过程中对包装的污染。
18.8打包落地食品(除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得直接包装回机,必须当不合格品处理。
18.9产品打包时,质检员每小时抽查一次打包斤称,打包工每小时抽查一次打包斤称。
18.10生产部门在组织生产食品包装产品时应严格、认真执行工艺标准;做好设备及场地清洁;原材料和产品标识清楚;在非食品包装产品生产结束换食品级包装产品时,应严格工艺纪律,认真有效地防止交叉污染的发生。
第十九条 留样管理操作规程要求
19.1中央厨房每次出品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19.2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第二十条 记录管理操作规程要求
20.1原料采购验收、加工操作过程关键项目、食品安全检查情况、人员健康状况、教育培训情况、食品留样、检验结果及投诉情况、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均应予以记录。
20.2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
20.3各岗位负责人应督促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记录,并每天检查记录的有关内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相关记录,记录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0.4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
第二十一条 运输操作规程要求
21.1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运输需冷藏或热藏条件的食品时应分别配备符合条件的冷藏或保温设施。
21.2运输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21.3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21.4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者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第二十二条 餐饮器具清洗消毒保洁操作规程要求
22.1餐饮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饮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记。餐饮器具保洁设施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22.2餐饮器具使用前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22.3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22.4消毒后餐饮器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22.5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22.6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22.7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收回保洁。
22.8盛放调味料的容器应定期清洗消毒。
22.9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22.10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22.11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时间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第七章 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第二十三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操作规程要求
23.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详细记录。
23.2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应标示 “食品添加剂”字样,并有专人保管。
23.3食品添加剂实行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管。
第八章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24.1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必须符合gb2760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物品的现象。
24.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24.3购买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证明。
24.4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24.5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
24.6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24.7不得为掩盖食品腐烂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24.8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建立管理制度,并制定“三专一管”即专人管理、专人领用、专人使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24.9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罂粟壳、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的明矾、泡打粉、小苏打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条的规定。
24.10油条、糕点、面食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
24.11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并上锁,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第九章 食品检验制度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检验管理制度
25.1食品生产加工检验室应按照生产食品的检验需要配备检测设备。
25.2检验员经过培训,熟悉检验知识,掌握检验技能经考试合格,取得资质方能上岗操作。
25.3检验室应建立检测设备台账,需检定(校准)的设备应定期送具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使用。
25.4检验应如实记录样品来源、生产批次(或生产日期)、代表数量等情况。
25.5检验样品应按“待检样”、“已检样”和“留存样”分类存放,并加以标识。对已检样品应及时处理,保持检验室整洁。
25.6检验室按相关检测方法标准进行,如实填写检验原始记录,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员对检测结果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25.7检验室至少应配备检验员、审核员各一人,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应由检验员和审核员签字并加盖检验专用印章。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保存两年。
25.8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料和成品,应单独登记造册交质量负责人处理,并进行记录。
第十章 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26.1生产部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26.2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公司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公司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公司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公司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26.3相关部门拟定的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
(二)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三)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
(四)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
(五)相关部门的义务和责任;
(六)召回食品的处z措施、费用承担情况;
(七)召回的预期效果。
26.4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
(四)相关部门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26.4.1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
26.4.2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
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公司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26.5公司各部门知悉需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司统一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公司生产部开展召回工作。
26.6销售部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销售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26.7公司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26.8公司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第二十七条 处犞
27.1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z措施。
27.2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公司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27.3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公司集中销毁处理。公司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7.4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公司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27.5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7.6公司对不安全食品处z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理。
27.7公司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z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章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 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28.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品售后服务规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消保委处理消费者投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积极主动争取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无理拒绝和故意拖延。
28.2公司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8.3发生食品事故时,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8.4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防止事故扩大;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29.1当有消息(以电话或登门等方式)告知有顾客因吃本店食物而可能中毒时,接待人员应主动向来人/来电问清楚以下事项:
a.牳部分)顾客就消费时导致中毒的人数;
b.牳部分)顾客是吃何种食品导致中毒的;
c.牳部分)顾客是否已被送至医院:
a)犎舯凰椭烈皆海谀母鲆皆骸⒛暮欧考浼闭铮
b)犎粑幢凰椭烈皆海α⒓锤嬷慈来电必须先将该(部分)顾客立即送至就近的医院。
29.2接待人员应将上述事项及时、准确的向经理汇报,再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
29.3该店负责人在获知该消息后,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a.犙杆僖缘缁暗确绞较虮镜耆逶惫ねūㄇ榭觯蝗糁卸镜娜耸隙嗍保涸鹑丝稍郊断蛏霞读斓蓟惚ǎ
b.牼莞嬷赡艿贾率澄镏卸镜氖称凡扇√厥獗9艿姆绞剑蚋菀皆夯蛭郎酪卟棵诺耐ㄖ粞称匪椭良煅椋
c.犃⒓椿嵬泄馗涸鹑说揭皆嚎赐≡褐瘟频墓丝汀
29.4对到医院处理该事件的同志到医院后,应先向医院处理该事件的医生了解具体情况后,再到病房处看望该部分顾客。
29.5当医院、卫生防疫站派人前来取留样食品进行化验时,则工作人员应立即予以配合。
29.6当经化验确认为食物中毒时,在向上级机关以电话等方式汇报后,成立应急小组积极的处理该项事件;应急小组应由经理、安全质量检查员等组成,并由经理担任组长。
29.7处理人员在处理该项事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a.牫磷爬渚病⒒鞫
b.牷胍皆汉臀郎酪卟棵排浜希套纷俅淼墓毯徒峁
c.犑录吹鞑榍宄虼砗们埃坏们嵋自诠『戏⒈砣魏慰赡苷兄挛曳讲焕难月郏坏糜肴苏纾看识崂恚
d.牼】赡鼙苊饷教灞ǖ酪约笆苤胬┐蟮雀好媲榭觥
29.8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经理应将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处理结果经填写《突发事件处理报告》向本店所有员工汇报处理经过。若确定为中毒事件,则同时须以本店的名义向上级机关汇报其经过和处理结果
第十二章 食品信息公示制度
第三十条 在生产部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布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监管等信息,必要时通过广播、电视媒体等途径公布,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档案,接受有关单位检查和消费者查询。
第十三章 厨房日常操作卫生制度
第三十一条 荤素原料用专用池专用清洗,注上标记。
第三十二条 切配定位专桌,生熟食品冰箱分开专用,注明标记。食品生熟用具、容器、盛器有明显标志,做到生熟分开专用。配菜用的工具、容器、盛器经常保持干净,用前消毒,用后洗刷。配菜时,不用腐败变质和过期的原料。每切配完一种食品,即刮去砧板上的污物,经常搓洗抹布。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加工台面、抹布干净。待用食品洗净后放入冰箱保存。冰箱内食品分类存盘存放,不重叠,定期除霜,无异味。确实做到“三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第三十三条 墙面、排风罩、工作台、灶台、地面无积灰、无污垢、无积水。厨房抽屉内整洁无灰、无蟑螂、无鼠迹。废弃物及时倒入带盖桶内,当日清除。每班工作结束后,擦洗水斗,倒掉池中网篮内的残渣,擦洗桌面,工具、用具清洗干净,拖清地板。整理好架子、灶台,盖好辅料容器的盖子、剩余和备用食品,或放冰箱,或加笼罩盖好,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每周搞一次包干区域的卫生大扫除。使用者应尊重卫生包干者的劳动,用后保持整洁(冷藏室、切配间定位放置物品)。
第三十四条 食品充分加热,防止内生外熟。隔顿隔夜食品回烧后供应。每班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盖。工具、用具、灶上、灶下,地面清扫洗刷干净。
第三十五条 烹调卫生制度
1、注意食品新鲜,变质食品不蒸,不下锅,不烘烤。
2、烧煮食品充分加热,烧熟烧透,不外熟里生。
3、隔顿、隔夜、回收熟食回锅烧透供应。
4、不用未经消毒的容器盛熟食,不用抹布抹盆。
5、工作结束,调料容器加盖,灶上灶下冲洗清扫干净。
第三十六条 食品冷藏卫生制度
1、食品应分类保存,半成品与原料存放,生熟严格分开。
2、冰箱或冷库由专人负责检查定期化霜,保持霜薄气足,使其无异味、臭味。
3、食品做到先进先出先用,已变质或不新鲜的食品不得放入库或冰箱内,食品不得与非食品一起存放,私人物品不准放入冰箱或冷库。
第三十七条 食品挑洗加工卫生制度
1、蔬菜按一挑、二洗、三切的顺序加工。
2、清洗加工过的蔬菜做到无泥沙、无杂草。
3、肉类食品、自加工时注意检查质量,腐败变质食品不加工。
4、肉类加工后无血、无毛、无污物。
5、宰杀家禽放血完全,除净毛和内脏,病、死家禽不宰杀、不加工。
6、工具、容器冲洗干净,荤素分开使用。
7、加工结束后将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容器清扫洗刷干净。
第三十八条 切配间卫生制度
1、专间工作人员上岗更衣戴工作帽后进入,不得留长指甲和戴首饰。整个凉菜间除工作必需之器皿工具外,不得存放其他无关用品。各种蔬菜洗净入内,并且必须与熟菜分砧切配。
2、每天上班后清理冰箱一次,隔夜食品如需再次使用,应做再次烧熟处理;砧板、刀具用消毒液浸泡,工作人员双手也必须进行消毒,地面用消毒溶液拖洗。
3、供应过后,各种熟食加盖加罩,放入冰箱,案板全部洗刷擦干,犝璋逑淳还胃地面冲洗并刮净。
4、切配间的各种用具必须单独使用,防止交叉感染,凡是熟食改刀匀在切配间内进行;切配间的刀、抹布不得在切配间以外的地方使用。
5、晚上下班前,各种卫生工作全部按规定完成后关闭窗和日光灯,此时各种人员均不再进入切配间。
第三十九条 面点间卫生制度
1、面点间每天须更衣戴工作帽后方可进入,工作期间不得佩带首饰进行操作,不得留长指甲。
2、面点间必须保持环境整洁,各种无关物品不得进入面点间,各种工具用后随时洗净,冰箱每天清理一次,地面每天随时拖洗,和面机每天放水清洗。保持发酵箱及托盘整洁,各种模具用后洗净擦干,按类归放,防止锈蚀。
3、油条用料保持新鲜,各种添加剂必须按规定使用。各种半成品制作后应分别加罩进入冰箱,防止脱水干裂变质。
4、每天工作过后,各种用具全部清洗干净,抹布洗净晾干,案板光洁无垢,工具摆放有序地面洁净无灰。
第十四章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目的: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证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第四十一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内对质量安全有关的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第四十三条 职责
43.1犞柿扛涸鹑耍ㄊ称钒踩芾砣嗽保焊涸鹗称钒踩圆楣ぷ鞯男鳌⒐芾砉ぷ鳎际称钒踩圆榉桨负妥圆楸ǜ妗o蚬竟芾聿惚ǜ媸称钒踩圆榻峁
43.2犠圆樽槌ぃ禾岢鲎圆樾∽槊ィ娓涸鹗称钒踩圆槭凳┗疃称钒踩圆樯蠛朔桨负褪称钒踩圆楸ǜ妗v笔羯霞叮菏称钒踩芾砣嗽
43.3犞时2浚焊涸鹌鸩菔称钒踩圆榉桨福榻ㄊ称钒踩圆樾∽椋凑帐称钒踩圆榧苹凳┳圆椋鸩葑圆楸ǜ妗6圆缓细裣钅康恼摹⑹凳┬ч腥啡稀
43.4犠圆樾∽槌稍保喊凑帐称钒踩圆榧苹笆笔凳┳圆椋峤蛔圆楸ǜ妗
43.5犑芗觳棵牛涸谥霸鸱段冢圆椋涸鸨静棵挪缓细裣钅康恼拇胧┑闹贫ê褪凳
第四十四条 起草食品安全自查的策划
44.1自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质保部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个年度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并覆盖所有的相关部门。
44.2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a)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
b)组织的内部机构、生产工艺、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大改变。
44.3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由质保部提出,质量负责人批准实施。
44.4食品安全自查的准备
44.4.1由自查组长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质量负责人批准,经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表中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即被指定为该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
44.4.2自查小组成员不检查自己的工作。
44.4.3质保部负责向自查小组成员提供自查时所需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受检部门负责提供其他支持性文件和相关标准。
44.4.4自查小组成员按所检查的范围和受检部门的特点,编制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自查表,供检查时使用。
44.5食品安全自查的实施
44.5.1召开一次简短的首次会议,组长介绍自查的目的、范围、准则、方式、计划和自查人员分工及日程安排,澄清自查计划中不明确的问题,确定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
44.5.2在受检部门人员陪同下,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采用现场观察、查阅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调查。
44.5.3寻找客观证据,在自查表中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的事实。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将不符合事实与受检部门交换意见。
44.5.4自查结束,自查小组成员互相交流分析,确定不符合事实。在编写“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时,须事实描述清楚,证据确凿。
44.5.5帮助受检核部门制定并评价纠正措施。
44.5.6对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定不合格项,取得受检部门签字认可。
44.5.7召开末次会议,由自查组长报告自查情况和自查结果。就食品安全提出检查结论,并对如何提高食品安全提出建议。
44.5.8提交自查报告。
44.6纠正措施
44.6.1根据审核员填写的《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受检部门除进行确认外,还要分析不符合产生的原因,由问题的责任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措施,并规定完成纠正措施的期限。
44.6.2纠正措施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实施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责任部门必须向质量负责人说明情况,请求延期。
44.6.3受检部门在预定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的实施后,通知质保部确认完成情况,并报质量负责人认可。
44.6.4对期限较长的纠正措施,可在下一次食品安全自查时由自检小组确认。
44.6.5食品安全自查结果提交管理评审。
44.6.6食品安全自查的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保存。
44.6.7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此规定由食品技术人员修订,食品安全人员修订整理,解释权最终归公司品控部所有,其他制度若与其相违背的,以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修订本制度。
第5篇 餐饮厨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强化营运期佳兆业广场的消防安全管控,规范并指导各分公司做好厨房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集团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规范。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3. 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标准适用营运期佳兆业广场所有厨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位:
1) 步行街餐饮商户厨房;
2) 主力店餐饮厨房;
3) 超市熟食区操作间;
4) 员工食堂。
4.管控内容及要求
4.1安全用电
4.1.1厨房区域配电箱须装在厨房入口墙面,并与蒸炉、油锅、灶台、水池保持1米以上距离,且配电箱底边距地面高度1.2-1.5米之间;
4.1.2厨房配电箱内电源开关及总闸须张贴对应控制设备标识,箱门上须张贴开关箱配线图、标识清晰无污迹;
4.1.3厨房墙插必须加装防水罩,严禁使用移动插线板;
4.1.4餐饮商户内需24小时持续供电设备如:冰箱、冰柜等,须单设专用供电回路,单独控制。严禁使用多项插座,严禁其它用电设备共用该路电源或插座供电;
4.1.5厨房安全用电检查由工程部负责,每月进行1次厨房安全用电检查,每季度进行1次热成像仪电气安全检查。安全用电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断路器、开关负荷、开关发热、接地情况、 漏电保护器、布线规范(横平竖直)、虚线、脱线开关箱上下孔洞封堵、套防火管、插排串接等违规用电行为。
4.2 灭火器
4.2.1厨房区域内灭火器按每20平方米配备两具4kgabc干粉灭火器,且不得少于两具,灭火器须在离灶台、常用大功率设备等周边1米距离内,安放位置固定并设明显标识、方便拿取;
4.2.2商管公司营运部负责厨房区域内灭火器的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两次。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内容:外观、压力、生产日期、充装日期、附件完整、埋压、遮挡等。
4.3 灭火毯
4.3.1厨房区域内,灭火毯须配置规格不小于1.2米×1.2米,必须固定放置于灶台左右两侧并设有明显、统一的标识,且每个灶台应配置不少于一张灭火毯;
4.3.2厨房内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使用方法,每名员工每年要进行一次灭火毯实操演练;
4.3.3商管公司营运部负责厨房灭火毯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损坏、污染、规格、放置位置合理性、会否使用等。
4.4挡火板、油烟口、油烟管道
4.4.1须使用阶梯式挡火板,挡火板之间必须达到无间隙拼接;油烟口开口不得大于油烟罩内平面面积的30%;开口位置应位于油烟较大灶台的侧上方;油烟罩长度超过3米,须设2个油烟口,油烟口间距不大于2米;
4.4.2厨房挡火板必须每日擦拭,表面无积油、油垢等;每周对油烟口上方半臂之长进行清刮和擦拭,无油垢积存;
4.4.3油烟管道须建立清洗计划;商户排油烟管道在满足不积油情况下,可分为两级清洗方式:一级为重油烟商户,分户排油烟管道每月不少于1次清洗;二级为轻油烟商户,分户排油烟管道每2个月不少于1次清洗;当以上清洗频次下排油烟管道仍有积油,须采用调整清洗级别、专项突击清洗、采用技术改造等解决方案;
4.4.4安管部负责建立油烟管道清洗档案,每月归档一次清洗记录。油烟清洗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油烟管道清洗合同、清洗单位资质、清洗前后对比照片(照片须显示拍摄时间)、验收记录、清洗收据或发票影印件等。
4.5.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管理
4.5.1广场(自持部分)内有油烟管道的厨房必须安装厨房自动灭火装置(蛋糕、咖啡、水吧、甜品店除外)。自动灭火装置的控制柜须牢固固定在墙或支架上,安装高度以柜底距地1.2米为宜,控制柜应远离热源;
4.5.2厨房自动灭火装置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并应满足操作和维修更换的要求。
4.5.3厨房自动灭火装置必须具备自动、应急、手动三种启动方式;喷药管线须为不锈钢且壁厚符合要求,不锈钢管件丝扣联接;必须有延时喷水功能、并可自动关闭。
4.5.4工程部负责厨房自动灭火装置日常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电源、指示灯处于自动状态、气瓶压力、保险销是否取下、开关正常、药剂充装时限、探测头、喷射头清洁无异物堵塞、喷射头防护帽无脱落、箱体封签是否完好、供水管的球阀处于开启状态等,管路是否污垢过多;
4.5.5工程部负责房自动灭火装置安装台账及档案的建立。台账及档案应包括: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维护保养合同、药剂充装资料、维护保养记录等内容;
4.5.6商管公司营运部须监督相关商户,每6个月由设备厂家对厨房自动灭火装置进行维护保养一次,并出具维保合格证明;
4.6可燃气体报警器
4.6.1厨房可燃气体报警器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并应满足操作和维修的要求;
4.6.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米~1.5米,靠近门轴的侧面距离距墙不应小于0.5米;
2) 操作面宜留有1.2米宽的操作距离;
3) 安装须牢固,不倾斜;
4) 当安装在轻质墙上时,须采取加固措施。
4.6.3为了正确使用探测器及防止探测器故障的发生,严禁安装在以下位置:
1) 直接受蒸汽、油烟影响的地方;
2) 给气口、换气扇、房门等风量流动大的地方;
3) 水汽、水滴多的地方(相对湿度:≥90%rh);
4) 温度在-40℃以下或55℃以上的地方;
5) 有强电磁场的地方。
4.6.4工程部负责厨房燃气报警器日常检查,检查内容因包括但不限于:燃气报警器控制箱电源开启正常、指示灯显示正常(绿色为正常、红色为异常、黄色为故障)、燃气报警器探测头污损、安装位置异常等。
4.7 感温探测器
4.7.1厨房感温探测器须安装70℃报警的感温探测器。其安装空间高度小于8米时,每20平方米~30平方米安装不少于1个感温探测器,厨房内独立封闭空间必须加装感烟探测器;
4.7.2厨房感温探测器日常检查由安管部负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探测器外观、有无松脱、污损、指示灯正常巡检等。
4.8 喷淋设施
4.8.1厨房区域内喷淋设施须严格按照经当地消防部门及物业公司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安装。如商户进行二次装修,需对喷淋设施实施改造的,须重新向当地消防部门及商管公司申请,并按审核通过的设计图纸进行改造;
4.8.2安管部负责厨房区域内喷淋设施的日常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喷淋头污染、未使用标准喷淋头、安装位置不规范、安装数量不足、喷淋管网上拴挂物品或管线等。
4.9安全出口、疏散标识、应急照明
4.9.1安全出口
1) 厨房面积大于50平方米、地下室厨房面积大于30平方米,必须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2个安全出口间距不少于5米;安全出口疏散门开启方向应向外;
2) 安全出口日常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出口标识常亮、疏散门开启方向正确、无锁闭、阻塞、占用等。
4.9.2 疏散标识
1) 厨房疏散标识(含安全出口标识)应使用接入消防电源的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如使用蓄电型的疏散指示标志,须每个3个月充放电一次,当放电时间小于30分钟时应更换电池,蓄电型疏散指示标志应处于常充电状态,疏散指示标志必须保持常亮;
2) 安管部负责厨房疏散标识日常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标识设置明显、常亮、无破损、松脱、亮度均匀、地面蓄光型标识清洁、无破损等。
4.9.3应急照明
1) 厨房应急照明宜选用消防电源作应急照明电源,如使用蓄电型应急照明,须每隔3个月充放电一次,当放电时间小于30分钟时应更换电池;蓄电型应急照明应处于常充电状态;
2) 工程部负责应急照明的日常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常亮、蓄电型应急照明处理充电状态、无破损、松脱、接入双回电源等。
4.10 消防安全培训
4.10.1餐饮商户员工须经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
4.10.2安管部负责对新入职的厨房工作人员进行厨房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培训及考核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厨房作业管理(包括设备设施配置要求、三关一闭、油烟清洗、动火监护等)、突发情况处置方法、灭火器材使用维护、消防四个能力、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的使用维护等;
4.11 监管机制
各项目须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值班经理每日抽查不少于餐饮商户总数的10%,安管部负责人每周抽查不少于20%,项目负责人每月抽查重点餐饮商户,发现问题必须追究管理责任人的监管责任。
4.12未安装厨房自动灭火装置商户的管控
4.12.1责任界定及整改
1) 各项目应发函明确告知餐饮商户未加装厨房自动灭火装置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安全管理责任界定;
2) 未安装自动灭火装置的商户,各项目应要求商户限期安装。对未能在期限内安装的商户,各项目应积极沟通并协调,督促商户整改,确保安装到位。
4.12.2消防安全管控要求
在商户未安装厨房自动灭火装置期间,各项目应要求商户配合并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安全:
1) 商户须每周组织全员进行1次消防器械使用培训、应急疏散演练。安管部每月对商户全员进行一次专项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疏散演练;
2) 厨房区域须配置充足的灭火器和灭火毯。每50平米配置8具4㎏干粉灭火器,每个灶台配置灭火毯2张;
3) 工程部每月不少于2次对商户内的喷淋末端装置、燃气报警器进行检测,安管部每天不少于2次对油烟罩及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4) 厨房动火期间,必须确保有专人在岗值守,严禁离岗、脱岗。
5.其他
5.1其他涉及本标准以外的安全管控要求,遵照集团相关消防安全作业指导书及国家、地方相关法规及规范执行;
5.2本标准自下发之日执行,并作为集团总部对各分公司、项目消防安全管理检查及考核依据。
第6篇 某酒店餐饮部安全管理制度与规定怎么写
一、 餐饮部防火制度与规定:
(1) 宴会厅、餐厅、酒吧服务人员随时注意发现有吸烟客人未熄灭的烟头掉在烟碟外边,要立即礼貌地收起熄灭。
收台布时必须马上拿到后台抖净,以免卷入未熄灭的烟头而引起火情;
(2) 厨房在使用各种火炉时要有专人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要用点火枪点火,不得使用火柴或纸张直接点火;
(3) 厨房的各种电器设备要经常注意检查,如发现短路、漏电、超负荷等情况,要及时通知工程部进行维修;
(4) 宴会厅、餐厅有活动时,所有出入门、通道和楼梯必须保持畅通,以便疏散;
(5) 厨房各种电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照明设备、线路插销等)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严禁超负荷,绝缘要良好,接点要牢固,要有合格的保险设备;
(6) 厨房各种电器设备的操作使用,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7) 厨房在炼油、炸食品和烘烤食品时,必须设专人负责看管,掌握温度不可过高,锅内油不得过满。
严防因温度过高或油溢出锅台而引起火灾;
(8) 不得往炉火眼和烤箱内倒置各种杂质废物,以防堵塞火眼发生事故。
二、 宴会厅及餐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 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议或文艺等活动时,餐饮部应将主办单位活动安排和活动详细内容提前通知保安部;
(2) 如遇大型活动使用部门应该制定安全措施,报保安部;
(3)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活动场所;
(4) 活动场所严禁动用明火;
(2) 严禁在安全疏散通道内堆放杂物及做他用,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3) 禁烟区不得吸烟;
(4) 使用临时电器设备,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禁止乱拉监时电源线;
(5) 凡可移动电器设备的电源线必须使用橡胶电缆,客户自备电器的电源线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6) 墙壁插座使用功率不准超过2千瓦须经酒店工程部批准,并由工程部实施;
(7) 临时电器设备总功率超过2千瓦须经酒店工程部批准,并实施;
(8) 临时灯具必须与墙壁、幕布等其他可燃物保持2m以上的安全距离,安装装饰灯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9) 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包括高炽照明),如必须使用须有安全措施,并报保安部批准;
(10) 各种活动不准使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液体做清洗剂;
(11) 妥善保管自带贵重物品、防止丢失;
(12) 租用单位搭设临时舞台,必须提前将方案、用电负荷及安装线路图等内容报保安部审核批准后方准施工;
(13) 餐厅在营业期间,服务人员要提醒客人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
要注意发现可疑人员,防止客人财物被盗,有条件的可采取增设椅罩等防范措施;
(14) 服务人员在清理卫生时应注意是否有未熄灭的烟头卷入台布中,以免引起火灾;
(15) 出入通道和楼梯口应保持畅通,以备疏散;
(16) 衣帽间应建立严格的存取手续制度。
第7篇 餐饮业厨房卫生管理规定
厨房卫生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包括个人卫生、环境卫生、器皿卫生和食品卫生,针对厨房有关食品加工生产的所有人员。
二、 是厨房全面管理的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全面贯彻落实本规定,并结合厨房实际情况对厨房工作员工进行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2、不定时检查、抽查及督导本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并作好记录。
3、结合厨房的实际情况,制定卫生管理的具体补充规定。
第一部分 厨房工作人员个人卫生管理规定
1、进入厨房,必须戴好工作帽、穿好工作服,保持衣冠的整洁。
2、厨房人员必须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3、如厕后要用肥皂和清水洗手。
4、在处理食物时,双手必须清洁。
5、在上班时间内禁止抽烟,在任何时间都不许在工作间内抽烟。
6、在处理食物过程中,避免对着食物咳嗽和打喷嚏。
7、如果手有创伤,应贴上防水膏药布贴于患处,并且在处理食物时,戴上一次性手套。
8、若员工患上腹泻、发烧、或其他容易传染食品的病症,应立即停工治疗。
第二部分 岗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必须做到每次工作完成后统一清扫,定期进行大扫除。
2、应定人、定时清扫,经常保持环境清洁,厨房内做到无苍蝇、无蟑螂等。
3、厨房地面、地沟、墙角、门窗、房顶,操作台应保持清洁干燥,无油垢、污渍。
4、肮脏的抹布或碟子禁止用于制作食物的桌子或砧板上。
5、不要把纸箱或报纸等杂物放在货架上。
6、禁止闲杂人员出入操作间。
第三部分 设备、器皿卫生管理规定
1、容器保持完好,无破损、无油垢,并分类摆放。
2、案台、刀具、抹布应专岗专用,保持清洁、无异味,防止交叉污染。
3、冰箱要保持整洁,并每两月定期清洁一次。
4、要确保用具操作情况良好,应时常检查用具的接触面是否有破损或生锈。
5、厨房设有水果、凉菜专用的案板及刀具,使用前后需进行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第四部分 储藏食物的卫生要求
1、把新鲜的食物储藏于冷冻室或保险柜内、分类摆设,并要保持鲜度。
2、经过处理的生熟食品应分离、分放在雪柜里,生的食品存放在熟的食品下。
3、冷荤熟肉在低温处存放超过24小时应回锅加热。
4、热的熟食要凉透后方可入柜。
5、保持冷冻室、保鲜室和雪柜内整洁,并定期进行洗刷、消毒。
第五部分 对老鼠、苍蝇等害虫的防范措施
1、抹桌子时不要把残物扫到地面或地沟里。
2、残渣丢进罩有塑料袋的垃圾桶内,盖好垃圾桶。
3、随手关闭操作间的门,防虫鼠进入。
4、杀虫剂须放在远离食品的地方。
第六部分 食品卫生安全规定
1、由原料制成品实行:不购腐烂变质的原料,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
2、成品(食物)存放实行三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制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隔离。
3、定期清洗冰箱,冰箱内不许积压时间过久的食品,对于变质变味的食品应及时处理。
4、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措施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必要时要对食品存放货架,冰箱等定期消毒。
5、各种餐具、厨具和盛放食品和容器,必须清洗干净,并定期消毒。
6、注意饮食操作卫生,严禁在工作时吸烟。砧板、灶台应随时保持卫生清洁冷拼在原料切配时应戴口罩,一次性手套。抹布应经常搓洗,不能一布多用,以免交叉污染。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身体,符合健康要求。
七、通风设施:定期2月清洗排烟设备。
照明设施:每周清洁厨房照明设施一次。
厨房地面:每日保持地面清洁。
厨房墙壁:每天擦拭1.8米以下墙面,每周擦拭1.8米以上墙面一次。
厨房门窗:每天擦拭门窗一次。
八、 对厨房员工进行食品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全体厨房员工必须自觉遵守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
第8篇 c餐饮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
餐饮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业务招待费管理,进一步控制费用支出,做到既有利于开展业务活动,又有利于提倡勤俭节约、提高效益,经研究决定对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如下:
一、定义 本办法所称招待费,是指因公务活动或业务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交际费用包括餐费、礼品费用等。
二、管理原则
严格控制、限额支出、强化考核、责任到人。
三、具体规定
1、经营业务中必需的招待费支出实行“预算控制、逐笔报批”的管理方式。即:
(1)先由各部门经理拟定年度业务招待费预算方案,经总经理审核后,拟定出各部门的年度业务招待费支出计划及分解计划,根据审批权限经财务部复审后报送总经理审批。
(2)对业务招待费用开支实行月度控制、季度平衡、年终考核。若遇特殊业务活动确需增加额度的,经各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总经理审核同意后决定。对超额完成销售收入的部分,可按5‰追加限额。 (3)各部门经办人员实际每笔支出业务招待费之前必须事先填写《业务招待申请审批单》,先经部门经理审批,最后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列支,未经事先批准者一律不得报销。高于原授权金额需要重新申请,取得授权人同意方可报销。报销时需注明招待对象,就餐饭店,金额,陪同人员等
2、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如下:
①在外面出差一般情况不允许招待费开支;
②客户来酒店招待:经理级招待100元/位;酒店级分管领导招待标准本着节约的原则实报实销,业务招待就餐无特殊情况一律在本酒店进行。
3、报销审批手续
经办人员必须在每笔招待支出发生后的二天内填写费用报销单,同时附合法票据及《业务招待申请审批单》办理审批手续。
四、列支考核 经年终考核超过规定额度,按所超部分的50%扣减部门主要负责人年终奖金。凡不按规定或超标准开支的招待费,一律不予报销,由有关责任人自负。
五、附则 本规定适用于索易东总部及所有子酒店。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总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
业务招待申请审批单
日期: 年 月日
经办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来客单位
来客姓名及职位
招待理由:
申请支出金额(大写):$:________元
年度支出计划
累计支出
可用数额
总经理审批意见:
部门经理审核意见:
实际支出金额(大写): $:________元
单据张数
总经理审批意见:
副总经理复审意见:
财务经理初审意见:
部门经理审核意见:
第9篇 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餐饮服务行业。
第三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设置要求:
大型及特大型餐馆、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供餐人数1000人及以上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必须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其他可为兼职,但不得由加工经营环节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 餐饮服务单位设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
(二)参加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并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证;
(三)身体健康并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第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掌握下列知识: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常见的食品污染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三)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方法;
(四)餐饮场所、环境、设备以及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制作、销售等过程的食品安全要求;
(五)个人卫生要求;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二)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每日有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食品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五)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和管理,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对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及时调离相关岗位;
(六)对发生的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七)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定期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八)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九)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为食品安全管理员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
第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向监管的卫生监督机构报送食品安全管理员设立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生变动时,餐饮服务单位应向监管的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并及时配备具备资质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九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未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或食品安全管理员无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证的餐饮服务单位,不得发放(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食品安全管理员未履行职责,责成其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并取消其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
第十条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教材和试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证书的发放,食品安全管理员实行网络培训或者是集中培训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4年,每年应接受培训一次,资格证书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10篇 餐饮发票开具管理规定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餐饮发票开具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餐饮定额发票的管理规定及消费者发票维权的基本常识【1】
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一、餐饮发票的管理规定
(一)武汉市餐饮定额发票的样式(印制规格、面值)及防伪
武汉市餐饮定额发票票面为单页式。
由存根联、发票联及兑奖联组成。
每本发票50份,规格为18.50厘米×8厘米,采用80克双胶纸印制。
其票面面值有七种:壹元、伍元、壹拾元、伍拾元、壹佰元、贰佰元、伍佰元。
采用数字喷码防伪、钞线底纹防伪、密码防伪、专用章防伪、监制章印色防伪“五大”防伪措施。
(二)餐饮定额发票的领购
凡在市地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或无证照登记从事餐饮经营的纳税人,均可在属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餐饮定额发票。
(三)餐饮定额发票的使用管理
武汉市餐饮定额发票实行“以票控税”的管理方式。
对实行核定征收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经营额控制发票购买数量。
(四)餐饮定额发票的刮奖兑奖
为了鼓励消费者索取正规餐饮定额发票,同时监督经营者按规定开具发票,武汉市对餐饮定额发票实行了刮奖的办法。
刮中奖项者,凭刮奖联向出具发票的收款方当场兑付奖金;未当场兑付的消费者,请在10日内持未撕开的发票联和兑奖联到所属区域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兑奖。
(五)对餐饮定额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规定
对不按规定领购或开具餐饮定额发票的,税务机关查实后,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消费者发票维权的基本常识
当消费者进行餐饮消费,遇到经营者的发票违规行为侵害到自身的合法权益时,消费者有权运用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权。
下面介绍餐饮定额发票维权的一些基本常识。
(一)如何辨别餐饮定额发票的真、伪
武汉市自20__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餐饮定额发票,新版发票充分考虑了如何方便消费者查询、识别功能,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规则,按地区、行业统一分类,启用12位发票代码,8位发票号码。
消费者最简单、最准确、最快捷的鉴别方式是:登录武汉地税外网网站()或拨打税务服务专线“12366”(上班时间可接转人工查询,其他时间为电话语音查询),将发票代码、号码及密码输入,即可知道所查发票的真、伪。
(二)消费者投诉举报餐饮定额发票违章行为的举证常识
餐饮定额发票的违章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违规使用虚假的发票;二是违规使用回笼票(回笼票系指其他经营者已开具的发票重复使用,发票专用章的名称与实际经营者名称不相符的发票);三是经营者以各种借口,不按规定向消费者提供发票。
对上述发票违章行为,消费者在向税务机关投诉举报时,为了方便税务机关核实违章事实,并进行处理,消费者必须掌握一些必要的举证常识。
当消费者发现经营者有使用虚假的发票或使用回笼票的违规行为时,首先看一看经营者提供的发票上加盖的发票专用章是否清晰可辩,发票专用章的名称与实际经营者的名称是否一致。
如发票专用章无法辨认,则要求经营者提供发票专用章清晰可辩的发票,如发票专用章的名称与实际经营者的名称不一致,可要求经营者提供与实际经营名称相符的发票。
这样一来,经营者一般情况下就不敢再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发票或回笼票了。
当经营者以各种借口,不提供发票的情况时,消费者一定要向经营者索要未提供发票的证据,如可以要求经营者写下欠条,同时要求经营者提供当时消费的明细单据作为证据。
税务总局专项整治餐饮业发票使用【2】
日前,税务总局部署在餐饮业开展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重点查处将餐费开成非餐费、将大额用餐费用分割成小额发票、虚开发票、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
据悉,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等规定下发后,部分餐饮业主为了招徕生意,在开具发票时将客户大额用餐费用“化整为零”分割成小额发票,或将按规定无法开支的餐费开成非餐费发票,为少数行政事业单位规避检查、违规用餐提供了便利。
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介绍,此次整治的范围为餐饮业2022年度至2022年度发票的开具、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将餐费开成非餐费,有无将大额用餐费用分割成小额发票,列支的大额发票业务是否真实,有无虚开发票、有无非法取得发票等行为。
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将餐饮企业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与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结合起来,统筹规划、整体推进。根据餐饮行业特点,深入分析征管资料数据,科学确定检查对象,全面检查餐饮行业发票使用情况,同时核查受票单位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饮”“办公用品”等发票,发现疑点线索的查深查透、一查到底。
对存在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追查到以前年度;发现涉嫌税收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发现定点饭店将餐费开成非餐费或将大额用餐费用分割成小额发票的,向财政部门移送线索;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做好餐饮发票信息采集及大额餐饮发票抽查工作。
同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模范执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等规定,严禁设立“小金库”违规宴请,严禁把餐费开成非餐费,严禁将大额餐费分割成小额开票,严禁接受纳税人宴请,对违反规定者将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目前,武汉市有些由下岗或无业人员为维持生计而经营的餐饮小摊点(如大排档、靠杯酒等),一般以路为市,占道经营,属于无证经营,税务机关承诺可以为其免费办理无证照登记并提供正式的餐饮定额发票。
鉴于这些经营户流动性较大,有的是季节性经营,很难全部都能自愿申领定额发票,税务机关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您需要索取正式税务发票,消费时最好选择那些正式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餐馆、酒店。
这样,当您遇到经营者的发票违章行为,使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便于举证和向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税务机关也容易根据您的举证事实及时地进行查处,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第11篇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单位卫生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
第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与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 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各食堂、餐厅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小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和职责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
——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
——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监督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岗位调整的落实;
——按照食品安全检查计划要求,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第七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单位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投诉受理制度;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关键环节操作规程;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三章 餐饮服务人员和设备设施卫生要求
第八条 餐饮服务人员卫生要求
——餐饮服务人员上岗前应取得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颁发的健康证明;
——餐饮服务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休假、出差较长时间后再回到炊事岗位应进行体检;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离餐饮工作岗位;
——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上岗前初次培训和在岗期间的每年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情况应有记录;
——餐饮服务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戴口罩;
——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第九条 设备设施卫生要求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用于食品加工的设备及工具使用后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进行消毒;
——粗加工操作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应独立设置,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
——库房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储存的食品和物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
第四章 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条 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储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第十四条 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第十五条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不少于100克。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对人员健康状况、培训情况、原料采购验收、食品安全检查情况、食品留样、检验结果及投诉情况、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进行记录,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以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采取以下方式
——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基础资料;
——对食品和餐用具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重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个人卫生、环境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情况;
——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餐用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制作填写现场检查表,经双方核实并签字。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至少每季度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夏季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12篇 餐饮行业布草管理规定
一、送洗
1、各餐厅送洗布草时间为上午08:30-09:00和下午14:00-14:30各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2、各餐厅将需要洗涤的布草抖干净杂物,按种类分开后,再送至洗衣房点数。
3、布草的特殊污渍必须有相关餐厅主管注明。
4、脏布草清点完毕后,收送员和布草管理员签字确认。
二、领取
1、以脏换净。
2、脏、净布草数量应相对应。
3、所有在布草房领出的净布草应按规定作签收记录。
三、盘点
1、布草盘点的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天。
2、各餐厅按布草的不同规格提前整理,由布草房与餐厅布草管理人员共同盘点。
4、布草房将盘点数据整理报洗衣房经理。
五、存放
1、各餐厅的布草必须存放在干燥、干净、能上锁的地方。
2、分类及规格应清晰。
3、待洗的脏布草应存放在上锁布草柜内,防止蟑螂、老鼠等侵食。
六、报损及补充
按酒店布草管理规定执行。
第13篇 餐饮会计电算化管理规定制度
保证会计电算化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是进行会计电算化的前提条件,要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办公室和设备的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1.会计电算化硬件设备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和使用,非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应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在不影响会计电算化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
2.操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软件的设计功能未能正常实现时,应立即与软件开发商联系,进行修改、调试,完成调试后,应及时检查、核对,以确保相应帐务数据和功能模块的正确性。
3.进行电算化操作时,操作人员运用财务软件必须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操作权限和密码。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点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4.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加强对会计数据的稽核制度,由专人负责对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审核,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入机内账簿。
5.操作人员对使用的硬件设备的安全负责,设备的开启和关闭应严格按规范程序进行,下班时,应关闭设备的电源。操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6.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7.对会计软件进行升级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须经财务部经理的同意,报总经理批准;在软件升级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财务部经理指定专人进行监督。
8.健全排除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故障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健全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 未经允许不得在记帐电脑上安装、拷贝无关软件、文件。
9.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是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由专人负责。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其它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帐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
10.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11.每月10日前对上个月的会计数据进行备份。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12.所使用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止至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五年。
第14篇 某酒店餐饮部安全管理制度与规定
一、 餐饮部防火制度与规定:
(1) 宴会厅、餐厅、酒吧服务人员随时注意发现有吸烟客人未熄灭的烟头掉在烟碟外边,要立即礼貌地收起熄灭。收台布时必须马上拿到后台抖净,以免卷入未熄灭的烟头而引起火情;
(2) 厨房在使用各种火炉时要有专人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要用点火枪点火,不得使用火柴或纸张直接点火;
(3) 厨房的各种电器设备要经常注意检查,如发现短路、漏电、超负荷等情况,要及时通知工程部进行维修;
(4) 宴会厅、餐厅有活动时,所有出入门、通道和楼梯必须保持畅通,以便疏散;
(5) 厨房各种电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照明设备、线路插销等)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严禁超负荷,绝缘要良好,接点要牢固,要有合格的保险设备;
(6) 厨房各种电器设备的操作使用,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7) 厨房在炼油、炸食品和烘烤食品时,必须设专人负责看管,掌握温度不可过高,锅内油不得过满。严防因温度过高或油溢出锅台而引起火灾;
(8) 不得往炉火眼和烤箱内倒置各种杂质废物,以防堵塞火眼发生事故。
二、 宴会厅及餐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 举办各类展览、展销、会议或文艺等活动时,餐饮部应将主办单位活动安排和活动详细内容提前通知保安部;
(2) 如遇大型活动使用部门应该制定安全措施,报保安部;
(3)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活动场所;
(4) 活动场所严禁动用明火;
(2) 严禁在安全疏散通道内堆放杂物及做他用,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3) 禁烟区不得吸烟;
(4) 使用临时电器设备,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禁止乱拉监时电源线;
(5) 凡可移动电器设备的电源线必须使用橡胶电缆,客户自备电器的电源线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6) 墙壁插座使用功率不准超过2千瓦须经酒店工程部批准,并由工程部实施;
(7) 临时电器设备总功率超过2千瓦须经酒店工程部批准,并实施;
(8) 临时灯具必须与墙壁、幕布等其他可燃物保持2m以上的安全距离,安装装饰灯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9) 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包括高炽照明),如必须使用须有安全措施,并报保安部批准;
(10) 各种活动不准使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液体做清洗剂;
(11) 妥善保管自带贵重物品、防止丢失;
(12) 租用单位搭设临时舞台,必须提前将方案、用电负荷及安装线路图等内容报保安部审核批准后方准施工;
(13) 餐厅在营业期间,服务人员要提醒客人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要注意发现可疑人员,防止客人财物被盗,有条件的可采取增设椅罩等防范措施;
(14) 服务人员在清理卫生时应注意是否有未熄灭的烟头卷入台布中,以免引起火灾;
(15) 出入通道和楼梯口应保持畅通,以备疏散;
(16) 衣帽间应建立严格的存取手续制度。
第15篇 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餐饮服务行业。
第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设置要求:
大型及特大型餐馆、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供餐人数1000人及以上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必须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其他可为兼职,但不得由加工经营环节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 餐饮服务单位设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
(二)参加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并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证;
(三)身体健康并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第五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掌握下列知识: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常见的食品污染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三)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方法;
(四)餐饮场所、环境、设备以及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制作、销售等过程的食品安全要求;
(五)个人卫生要求;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二)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每日有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食品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五)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和管理,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对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及时调离相关岗位;
(六)对发生的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七)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定期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八)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九)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为食品安全管理员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
第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向监管的卫生监督机构报送食品安全管理员设立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生变动时,餐饮服务单位应向监管的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并及时配备具备资质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九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未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或食品安全管理员无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证的餐饮服务单位,不得发放(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食品安全管理员未履行职责,责成其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并取消其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
第十条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教材和试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证书的发放,食品安全管理员实行网络培训或者是集中培训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4年,每年应接受培训一次,资格证书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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