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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管理规定4篇

发布时间:2023-02-02 热度:78

有毒有害管理规定

第1篇 非石油石化生产场所有毒有害气体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非石油石化生产场所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胜利油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定义及分类

第二条“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是指存在或可能产生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和芳香烃类等有毒有害气体及有缺氧危险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和地下管道等受限空间危险场所。如:污水泵站、污水管道、污水池、垃圾堆放场、垃圾处理场、排水管道、集水井、电缆井、电信井、窨井、地窖、化粪池、沼气池、发酵池、炼油池、腌制池、酒糟池、纸浆池、船舱、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管道焊接作业场所等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

第三条常见有毒有害气体按其毒害性质不同,可分为:

①刺激性气体——是指对眼和呼吸道粘膜有刺激作用的气体。刺激性气体的种类甚多,最常见的有氯、氨、氮氧化物、光气、氟化氢、二氧化硫、三氧化硫和硫酸二甲酯等。

②窒息性气体——是指能造成机体缺氧的有毒气体。窒息性气体可分为单纯窒息性气体、血液窒息性气体和细胞窒息性气体。如氮气、甲烷、乙烷、乙烯、一氧化碳、硝基苯的蒸气、氰化氢、硫化氢等。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要对本单位产生和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装置、设备、设施和重点部位等进行认真排查、逐一检测、查找隐患,认真进行风险分析和危害辨识,掌握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详细分布位置、周围环境、检测结果、设备设施状况、涉及人员数量、作业时间等,建立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档案。监测仪器及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完善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制度,制订相应的中毒和窒息危害辨识制度、气体采样分析制度等,制定完善相应的作业许可程序、作业安全规程、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的职责,并建立隐患定期排查整改制度。

第六条各单位要加大安全投入,为在可能产生或聚集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仪器。

1、认真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2、可能产生或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场所应设置醒目的防中毒、防窒息、穿戴防护用品等警示标识。

3、为从事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的人员配备固定式和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和报警仪器、正压自给式呼吸器、救护带、救护索、应急通讯设备、风向标、医疗救护设备和药品等。监测仪器及防护设备要定期检查、维护,标明检查和维护日期,确保准确完好,并制定相关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七条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单位每年要定期开展专题教育,针对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等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预防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危害识别

1、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前,应根据作业内容对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逐条确认“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中的有关安全措施,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第九条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登高、起重、破土等作业时,应同时按照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和油田的相关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应办理“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

2、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完工后,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在“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签名。

第十一条作业安全措施

1、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施工作业前应对现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如实告知作业人员、监护人员、救援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紧急情况处理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护方法等。施工作业过程中工作负责人要落实安全措施并指导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防护设备和用品。

2、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无“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许可证” 和监护人,禁止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工作场所入口处必须有所有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的人员名单并根据人员出入情况随时更新。

4、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通风措施,确保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危险场所内空气良好流通。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5、在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前应取样分析,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及氧含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为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内作业。如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内作业时间较长,应随时进行检测分析,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第2篇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范本

1目的

为有效控制生产作业中有毒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侵害,确保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发生事件和职业病,并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属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业生产性有害因素(粉尘、毒物、高温、低温、噪声、放射线等)的控制。

3定义

3.1生产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和劳动能力可能产生有危害作用的,称为生产性有害因素。

3.2生产性粉尘:在生产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飘浮在环境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3.3毒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质。

3.4高温作业:在高气温或高气温合并高气湿或在强热辐射的不良气象条件下进行的生产劳动。

3.5噪声:物体呈无规律地、无周期性振动所发出的声音,称为噪声。

4管理职责

4.1各企业应按要求做好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设施的管理及安全卫生设施管理工作。

4.2企业各车间/工区、部门负责各自所属的场所中的有毒有害作业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并对排放的各种有毒有害的物质进行监控,进行相应的防护措施,还要负责所属施工队的监督管理。

4.3企业应指定部门做好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及体检结果存档。

4.4企业安监部负责本企业有毒有害作业的监督管理。

5生产性粉尘预防措施

5.1应尽量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降低粉尘扩散,改善劳动条件。

5.2当密闭舱室进行有粉尘产生的作业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以稀释舱室内空气中粉尘的浓度。

5.3为保证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防止外界有害物质侵入人体,施工人员应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等各种保护器具。

6中毒预防措施

6.1在生产过程中避免使用有毒物质,以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物质。

6.2生产环境中存在有毒物质时,应从工艺和设备方面采取措施,对于在舱室内施工的应有通风排毒措施,降低空气中含毒物的浓度,施工人员应有个体防护用具并正确使用,尽可能减少毒物进入人体。

6.3严格遵守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消除和减少误操作。

6.4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的管理,根据生产性质、特点,其工艺不仅要满足生产上的要求,还应有可靠的安全生产措施。

6.5定期监测生产环境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以便观察毒物污染造成危害的程度,及时改善环境,使毒物浓度控制在对人无害的水平以内。

7高温作业预防措施

7.1舱室内施工应采取机械通风降温措施,有条件的企业可装备空气调节设备降温。

7.2高温作业工人应补充与出汗量相等的水分和盐分。

7.3加强个体防护,高温作业工人的工作报,应以耐热、导热系数小而透气性能好的织物制成。防止辐射热,可用白帆布工作服。有条件的企业可装备便携式个人空调等必要的防护器具。

7.4应根据各地区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

8噪声预防措施

8.1从设计、工艺上着手研究控制声源措施,降低噪声。

8.2采取吸声、隔声、和消声的方法对传播途径进行控制。

8.3在作业环境噪声强度比较高或在特殊高噪声条件下工作,给作业人员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9放射线预防措施

9.1用减少内、外照射剂量的治本方法,在保证应用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辐射源的用量,选择危害小的辐射源种类。

9.2外防护

主要运用时间、距离和屏蔽三个要素进行控制。

9.2.1 时间防护:在不影响工作质量的原则下,设法减少人员受照时间。

9.2.2 距离防护:增大与辐射源间的距离,降低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

9.2.3 屏蔽防护:对辐射源采取屏蔽隔离的方法,减少对人体的辐射。

9.3内防护

主要运用围封隔离、除污保洁、个人防护进行控制。

9.3.1 围封隔离:对开放源及其工作场所采取“包围封锁”与外环境隔离的原则,把开放源控制在有限空间内。

9.3.2 除污保洁:应用开放源不可能完全不污染环境,故应随时监测并清除,使污染保持在国家规定限值以下。

9.3.3 个人防护:开放源工作一定要根据不同工作性质,配用不同的个人防护用品。

10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3篇 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确保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有效控制生产作业中有毒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侵害,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性有害因素(粉尘、毒物、高温、低温、噪声、放射线等)的控制。

2引用标准/文件

3职责

3.1安管部

3.1.1检查有毒有害场所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权停止对人员健康构成一定危害危害的作业。

3.2其他部门

3.2.1负责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及作业人员的管控。

4定义

4.1生产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和劳动能力可能产生危害作用的,称为生产性有害因素。

4.2生产性粉尘:在生产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飘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4.3毒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质。

4.4 高温作业:在高气温或高气温合并高气湿或在强热辐射的不良气象条件下进行的生产劳动。

4.5 噪声:物体呈无规律地、无周期性振动所发出的声音,称为噪声。

5管理程序

5.1生产性粉尘预防措施

5.1.1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降低粉尘扩散,改善劳动条件。

5.1.2当密闭舱室进行有粉尘产生的作业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以稀释舱室内空气中粉尘的浓度。

5.1.3为保证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防止外界有害物质侵入人体,应给施工人员配备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等各种保护器具。

5.2中毒预防措施

5.2.1在生产过程中避免使用有毒物质,以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物质。

5.2.2生产环境中存在有毒物质时,应从工艺和设备方面采取措施,对于在舱室内施工的应有通风排毒措施,降低空气中含毒物的浓度,施工人员应有个体防护用具并正确使用,尽可能减少毒物进入人体。

5.2.3严格遵守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消除和减少误操作。

5.4 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的管理,根据生产性质、特点,其工艺不仅要满足生产上的要求,还应有可靠的安全生产措施。

5.2.4定期监测生产环境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以便观察毒物污染造成危害的程度,及时改善环境,使毒物浓度控制在对人无害的水平以内。

5.3高温作业预防措施

5.3.1舱室内施工应采取机械通风降温措施,有条件的企业可装备空气调节设备降温。

5.3.2供给施工人员合理的饮料和补充营养,高温作业工人应补充与出汗量相等的水分和盐分。

5.3.3加强个体防护,高温作业工人的工作服,应以耐热、导热系数小而透气性能好的织物制成。防止辐射热,可用白帆布工作服。

5.3.4应根据各地区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

5.4噪声预防措施

5.4.1从设计、工艺上着手研究控制声源措施,降低噪声。

5.4.2采取吸声、隔声、和消声的方法对传播途径进行控制。

5.4.3在作业环境噪声强度比较高或在特殊高噪声条件下工作,给作业人员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5.5放射线预防措施

5.5.1用减少内、外照射剂量的治本方法,在保证应用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辐射源的用量,选择危害小的辐射源种类。

5.5.2外防护:主要运用时间、距离和屏蔽三个要素进行控制。

5.5.2.1时间防护:在不影响工作质量的原则下,设法减少人员受照时间。

5.5.2.2距离防护:增大与辐射源间的距离,降低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

5.5.2.3屏蔽防护:对辐射源采取屏蔽隔离的方法,减少对人体的辐射。

5.5.3内防护:主要运用围封隔离、除污保洁、个人防护进行控制。

5.5.3.1围封隔离:对开放源及其工作场所采取“包围封锁”与外环境隔离的原则,把开放源控制在有限空间内。

5.5.3.2除污保洁:应用开放源不可能完全不污染环境,故应随时监测并清除,使污染保持在国家规定限值以下。

5.5.3.3个人防护:开放源工作一定要根据不同工作性质,配用不同的个人防护用品。

6附件

第4篇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有效控制生产作业中有毒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侵害,确保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发生事件和职业病,并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属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业生产性有害因素(粉尘、毒物、高温、低温、噪声、放射线等)的控制。

3定义

3.1生产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和劳动能力可能产生有危害作用的,称为生产性有害因素。

3.2生产性粉尘:在生产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飘浮在环境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3.3毒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质。

3.4高温作业:在高气温或高气温合并高气湿或在强热辐射的不良气象条件下进行的生产劳动。

3.5噪声:物体呈无规律地、无周期性振动所发出的声音,称为噪声。

4管理职责

4.1各企业应按要求做好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设施的管理及安全卫生设施管理工作。

4.2企业各车间/工区、部门负责各自所属的场所中的有毒有害作业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并对排放的各种有毒有害的物质进行监控,进行相应的防护措施,还要负责所属施工队的监督管理。

4.3企业应指定部门做好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及体检结果存档。

4.4企业安监部负责本企业有毒有害作业的监督管理。

5生产性粉尘预防措施

5.1应尽量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降低粉尘扩散,改善劳动条件。

5.2当密闭舱室进行有粉尘产生的作业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以稀释舱室内空气中粉尘的浓度。

5.3为保证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防止外界有害物质侵入人体,施工人员应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等各种保护器具。

6中毒预防措施

6.1在生产过程中避免使用有毒物质,以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物质。

6.2生产环境中存在有毒物质时,应从工艺和设备方面采取措施,对于在舱室内施工的应有通风排毒措施,降低空气中含毒物的浓度,施工人员应有个体防护用具并正确使用,尽可能减少毒物进入人体。

6.3严格遵守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消除和减少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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