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花园物业物品搬出管理规定
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花园物品搬出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物品搬出管理,有效控制偷盗等治安案件,维护区内居民及商户利益。
2、适用范围
适用于e花园物品搬出。
3、规定
3.1住宅区住户及商户有物品搬出本区,须事先向管理处负责人申报,负责人及时向其他部门传达通知,并在物品搬出时提供方便;
3.2 管理处保安人员均有责任对所有物品搬出进行盘查。其他部门的员工也有责任盘查,发现可疑情况及时上报,大门岗值勤员须密切注意进出车辆及人员,发现情况及时检查处理。盘查时注意礼节。不得无故刁难当事人;
3.3 区内发现可疑情况且当事人逃脱时,应立即迅速与出入岗及值勤保安员联系,报告有关特征并请求截停。相关人员及时反做出反应并做好截停盘查;
3.4 经盘查后有违法行为时,须及时报告领导移交派出所处理;
3.5 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汇报。并做好记录(时间、地点、人、事等)
第2篇 _小区住户物品搬出管理规定
1.0 目的
保障业主财产安全,维护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避免因物品放行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0 范围
适用于丽江花园内住户搬出大件物品时的操作程序。
3.0 职责
3.1 各区岗位当值员负责对住户搬运大件物品的监控。
3.2 各封闭小区门岗负责办理住户搬运大件物品的放行手续。
3.3 丽字楼物品放行手续的办理由配套服务部前台文员负责办理,无前台文员当值时,由区域领班/负责人办理。
3.4 东西门岗/封闭小区门岗/大堂管理员负责核查放行手续。
4.0 内容
4.1 业主亲临办理,须核对业主资料,确认身份后方可办理放行手续,填写《物品搬出登记表》交给业主,同时留底一份备查。
4.2 业主家属式亲友办理。
4.2.1 须持业主亲笔签名的委托书,核对经手人的有效证件后予以办理,填写《物品搬出登记表》交经手人,并复印经手人身份证与《物品搬出登记表》留底。
4.2.2 若经手人无法取得业主委托书,经办人须电话与业主联系并核对身份证号码(在电话中确定业主的身份)经业主同意后方可办理,填写《物品搬出登记表》并复印经手人的身份证留底。
4.3租户办理
4.3.1 若符合4.2.1、4.2.2的要求,则按4.2.1、4.2.2的操作办理。
4.3.2 若不符合4.2.1、4.2.2所列情况,须由中介公司出具证明,中介公司除出具其所需的证明外,须同时附以下二份文件中的其中一份。
a 业主授权委托中介公司全权办理该物业内物品的亲笔签名书。
b 出租物业时,包含该物业室内物品清单内容的租约或协议的复印件。若租约或复印件中未包含以上内容,除提供租约或复印件外,还须提供有业主亲笔签名的该物业物品清单或复印件。
5.0相应表格
5.1 《物品搬出登记表》
第3篇 小区物品搬出、搬入管理规定
小区物品搬出、入管理规定(九)
为加强小区治安和公共秩序的管理,保障业主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业主填写《业主搬出/入登记表》。
二、业主若将物品搬出小区,需提前到管理处办理手续,填写《业主搬出/入登记表》,由管理处签署放行条。
三、业主若搬出小区居住,应提前三天到管理处结清有关的费用,填写《业主搬出/入登记表》,由管理处签署放行条。
四、业主搬运物品时,请勿将物品堆放于过道上,以免影响他人。
五、搬运物品的车辆严禁停于消防通道上。
六、搬运过程中,必须小心爱护公共财产设施,防止磕碰损坏,否则,照价赔偿。
七、搬运过程中,应注意保持环境卫生,不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小区的整洁和其它业主的正常生活。
八、为配合辖区民警和居委会的工作,对人口进行有效控制,居住区业主搬出/入的登记内容可供辖区警、居委会在必要时参考。
第4篇 小区物品搬出入管理规定-8
小区物品搬出、入管理规定(八)
为加强小区治安和公共秩序的管理,保障业主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业主填写《业主搬出/入登记表》。
二、业主若将物品搬出小区,需提前到管理处办理手续,填写《业主搬出/入登记表》,由管理处签署放行条。
三、业主若搬出小区居住,应提前三天到管理处结清有关的费用,填写《业主搬出/入登记表》,由管理处签署放行条。
四、业主搬运物品时,请勿将物品堆放于过道上,以免影响他人。
五、搬运物品的车辆严禁停于消防通道上。
六、搬运过程中,必须小心爱护公共财产设施,防止磕碰损坏,否则,照价赔偿。
七、搬运过程中,应注意保持环境卫生,不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小区的整洁和其它业主的正常生活。
八、为配合辖区民警和居委会的工作,对人口进行有效控制,居住区业主搬出/入的登记内容可供辖区警、居委会在必要时参考。
第5篇 荣发住宅园区物品搬出管理规定
住宅园区物品搬出管理规定
为加强物品搬出管理,有效控制偷盗等治安案件,维护园区业主(住户)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1、业主(住户)及园区内各单位的大件、贵重物品(体积400亳米×200亳米×400亳米或价值500元以上物品)搬出园区,须事先向本管理处保安部进行申报。
2、物业管理处保安部值班人员根据业主(住户)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核对属实后,可开出《物品放行条》。
3、出租屋承租人搬家,须由业主(出租人)到场,并在保安部开具的《物品放行条》上签名后方可放行。
4、大门岗保安人员依照《物品放行条》所列内容对搬出物品进行核查、登记。《物品放行条》由保安部回收,存档。
5、搬出物品与《物品放行条》所列内容不符,保安员有权扣留,以待进一步查实。
6、保安部人员有权对进出园区的车辆进行检查。
7、园区内发现可疑情况,巡逻岗或门岗人员有权截停可疑物品及人员,并报告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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