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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理规定13篇

发布时间:2023-02-04 热度:10

地下管理规定

第1篇 _校区社区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校区社区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南校区社区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停放管理,根据“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参照北校区社区地下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在科学核算当前运行成本和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地下停车位只能用于机动车停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地下停车场的日常管理由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第四条 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制定《__科技大学南校区社区地下停车场管理细则》。

第五条 南校区地下停车位车辆停放管理费按年收取,教职工购买地下停车位后,无论使用与否,都需缴纳停车位管理费。

第六条 南校区地下停车场通行卡与学校各门通行卡为同一卡片,注册通行卡的地下车位管理费为600元/个/年,不注册通行卡的地下车位管理年费为300元/个/年。

第七条 学校通过计划财务处对所有购买地下停车位的职工在工资中代扣300元/个/年的地下车位管理费,注册通行卡的职工在社区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缴纳300元/个/年的地下车位管理费。

第八条 如地下停车场运行成本发生变化,调整收费标准前须经过住户代表委员会充分讨论并表决通过。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2篇 学院办公楼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z职业学院办公楼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办公楼的安全和地下停车场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进入办公楼地下停车场的车辆,须出示学院保卫处制发的“车辆通行证”,并放置在前挡风玻璃显眼位置。职工新购车辆未来得及办理“车辆通行证”的,可暂时凭学院工作牌进出,并及时办理通行证。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凭学院工作牌出入。

二、持学院保卫处制发的“临时出入证”的车辆不得进入办公楼地下停车场。

三、凡是进入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保安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按车位停放车辆,不得跨车位停放,自觉维护场内秩序。严禁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车道及出入口处。车辆在停车场通道上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值班保安,以便保安提醒进出车辆。

四、驾驶车辆进入停车场后,要按交通标志、标线行驶,限速15公里以下/小时,不得逆行,不得鸣喇叭。

五、车辆停放后,驾驶员须确认锁好门窗。现金、重要文件、贵重物品等不要放在车上。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严禁带入场内,停车场内严禁吸烟。

六、由于地下停车场空气不畅通,为保证个人安全,禁止在车内长时间开冷气休息。

七、为保持停车场的清洁卫生,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场内。发现车辆有漏油、漏水现象时,驾驶员应立即自行处理。

八、为保证人员安全,禁止人员徒步从地下停车场出入口进出。

九、禁止在地下停车场内洗车、修车、试车、练车。

十、不得损坏停车场内的建筑、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设施。如有损坏,请立即通知学院保卫处进行处理。

十一、未经学院保卫处批准,外来车辆不得驶入地下停车场停放、装货、卸货。

十二、为保证办公楼安全,停车场开放时间:7:00―23:00。如本办公楼人员晚上加班时间超过规定的关门时间,离开时须凭学院工作牌通知值班保安人员打开地下停车场库门。

十三、本单位人员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需到地下停车场停放的,请自觉遵守以上条款。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3篇 地下工程防治水、防突泥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治水、突泥技术管理工作,防治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及财产安全,在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矿山、水利水电、公路、市政、房建等工程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公司对各类工程防治水、突泥技术管理进行规范。

第二条地质条件复杂的项目部必须配置专兼职地质技术人员1人。各单位项目经理(实际控制人)为防治水、突泥第一责任者,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突泥的技术管理工作,项目安全经理负责防治水、突泥工作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严禁开采相邻矿井的分界处留设的防水煤柱。

第四条国家或行业对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工程等专业工程项目防治水、防突泥技术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公司所有项目部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技术管理要求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查清本施工区域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七条当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附近或者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严禁开采煤层的防水煤(岩)柱。

在地表水容易积水的地点,应当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当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的,应当填平压实。如果低洼地带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应当采取水泵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防止低洼地带积水渗入井下。

当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应当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对于排到地面的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水,应当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

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在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可能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采取防止滑坡措施。

第八条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以免冲到工业场地和建筑物附近或者淤塞河道、沟渠。

第九条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对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

第十条施工项目部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天气预警和防汛机制。施工项目部应当及时掌握可能危及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十一条施工项目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本施工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窖、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项目部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检检查。当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应当实施24h不间断巡查。在项目部每次降大到暴雨的前后,应当派专业人员及时观测隧道涌水量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施工项目部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等。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应当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经确认隐患完全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三条施工项目部在雨季前,应当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落实责任,并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改。地质复杂区域防治水工程应当有专门设计,工程竣工后由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受水害威胁的项目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一)煤层露头风化带。

(二)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区邻近地带。

(三)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四)有大量积水的老窖和采空区。

(五)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地下暗河。

(六)分区隔离开采边界。

(七)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

第十五条防治水、突泥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掘”的原则;并采取“防、堵、疏、排、截”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重特大地质构造复杂项目部,防治水、突泥方案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审批后再实施。

第十六条当施工区域穿过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当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可预先构筑防水闸门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否则,不准施工。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巷,应当按照防水的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第十七条施工区域、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作业,调查范围:含水层富水情况、突水、突泥通道、勘探钻孔封闭情况、断层、破碎带范围及含水性、导水性、老窑、采空区、相邻矿井积水及分布情况。

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探放水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施工区域(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探测,同时编制探放水、泥钻孔设计及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钻孔确认验证后无突水、突泥危险才能向前掘进: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窑或者相邻煤矿。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暗河和导水陷落柱。

(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第十八条雨季受威胁的地下工程,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第十九条项目部必须查清地下工程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及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二十条对从事地下工程施工人员,项目部应预先制定防治水、突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培训。未经培训及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作业。培训记录及考试试卷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应建立地下工程施工防治水、突泥岗位责任制;突水、突泥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突水、突泥预测预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突水、突泥撤人制度;探放水制度;探水、探泥钻孔施工验收制度;探水报表审批制度;允许掘进安全距离审批制度。建立防治水专项隐患排查治理表。(详见附件2)

第二十二条有突水、突泥危险的项目部必须成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建立专门的探放水、探泥作业队伍,并配备专用防治水和防突泥设备、仪器,储备基本的抢险救灾物资。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应对从事地下工程作业人员防治水、突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包括防治水、突泥基本知识及透水突出征兆。

(一)潮湿:干燥光亮的煤变得发暗潮湿,无光泽,空气变冷,采掘工作面气温骤然下降,煤壁发凉,人一进去有阴冷的感觉。

(二)现雾:井下空气中含有大量水蒸气,湿度较大,采掘工作面空气骤然变冷,水蒸气凝结成雾气。

(三)挂汗:采掘工作面煤壁、岩壁上聚成很多水珠。

(四)挂红:煤壁渗出水发涩,有臭鸡蛋味。

(五)发声:煤壁发出嘶嘶水叫。

(六)底鼓:底板鼓起,流水有甜味。

(七)顶裂:顶板来压,产生裂缝,出现淋水。

第二十四条各项目部应加强排水系统建设,系统主要包括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水仓、水沟等。

(一)不得将施工区域水向老空区排放或私自泄入其他裂隙发育或含水层位区域,再由其他裂隙发育或含水层排水。

(二)排水设备应当符合排水要求,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备用水泵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除隧道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三)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前,应当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演练),弄清单台和多台同时排水的能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应每年在雨季前清理1次。

(五)配电设备电源必须设置双电源或备用电源,但优先考虑使用双电源,当工作使用中,设备处于停运时,应启动备用电源。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应制定地下工程超前地质预测预报(和探水方案)监控量测专项方案。探测手段必须坚持“物探先行、钻探验证、钎探保证”三结合的探放水原则。

第二十六条物理超前探测(简称“物探”)的管理

(一)公司成立物探工作管理机构,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司配备相应的物探设备仪器,负责全公司物探工作,并检查、督促、考核各项目部物探工作情况。

(二)项目部物探工作:。地质构造复杂的项目部应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物探技术人员和至少两名专兼职地质物探工协助现场数据采集,物探技术员和物探工不得随意调整。在进行物探探测后负责每月制定工作计划、按计划完成物探工作、及时分析解释物探数据、及时发放物探成果通知书、管理与维护物探仪器、管理物探成果资料、每月进行一次物探工作总结与对比分析,每月上报公司物探成果资料等。

(三)物探技术员和物探工必须经过培训后才能上岗,且每年要进行至少一次物探学习培训。

(四)所遇到水文地质复杂、极复杂区域、巷道顶、底板含水、断层及断裂带、含水构造发育和老窑采空区水等必须先进行物理探测,在经过钻探验证无突水、无突泥、无突瓦斯后,方可进行向前掘进施工。

(五)物探工作组到井下探测采集数据时,应提前通知施工队,施工队应按物探所要求的现场环境进行准备,现场施工队作业人员必须无条件配合,以减少干扰信号;现场施工队的跟班队干负责落实人员清理物探点的浮渣浮矸和其它干扰物质。

(六)不得野蛮搬运物探仪器,因搬运或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物探仪器的。现场探测操作时,电线电缆铺设要规范,不能打结成团,要易于分辨检波器的道数;避免锤击到检波器和电线电缆;注意敲帮问顶,锤击时,避免浮矸砸伤人和砸坏仪器设备。现场采集结束,回到办公室后,保管人员必须将仪器、检波器和电线电缆擦拭干净,检查电线电缆有无破损。每季度要在地面对物探仪器进行一次性能检测,如果发现物探仪器有故障,必须查找原因,进行处理。应造成仪器损坏不能进行正常采集数据,视情节轻重由项目部进行赔偿。

(七)项目部需自制物(钻)探允许掘进距离管理牌悬挂在施工现场。(详见附件3)

第二十七条布置探放水钻孔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 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 m。

(二)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三)煤层内,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 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的(可以先建筑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方案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上山探水时,一般进行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m~50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五)项目施工工作面探水时要严格按规定始终保持一定的超前距离,超前距离不小于30米。

第二十八条探水钻孔主要参数的确定

(一)超前距。探水时从探水线开始向前方打钻孔,在超前探水时,钻孔很少一次就能达到积水目标区,常是探水---掘进---再探水---再掘进,循环进行;探水钻孔终孔位置应始终超前掘进工作面一段距离,该段距离称超前距。

(二)允许掘进距离。经探水证实无任何水害威胁,可安全掘进的长度称允许掘进距离。

(三)帮距。为使巷道两帮与可能存在的水体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呈扇形布置的最外侧探水孔所控制的范围与巷道帮的距离称为帮距;其值应与超前距相同,帮距一般取20m,有时帮距可比超前距小1m~2m。

(四)钻孔密度(孔间距)。指允许掘进距离终点横剖面上,探水钻孔之间的间距。

(五)探水钻孔主要参数,详见附件4。

第二十九条探水钻孔布置方式

(一)扇形布置

巷道处于三面受水威胁的地段,要进行搜索性探放积水目标区,其探水钻孔多按扇形布置。(详见附件5,图1-1)

(二)半扇形布置

对于积水区肯定是在巷道一侧的探水地区,其探水钻孔可按半扇形布置,详见附件5,图1-2。

(三)钎探钻孔布置方式

1.碛头断面布置示意图:每班掘进开始前,先施工5m深超前探眼,共四个;碛头断面顶部一个,与巷道方位一致;两帮各一个,与巷道帮成25°夹角;巷底起1.5米一个。如遇到特殊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在巷底两帮加一组5#、6#钎探孔(俯孔,倾角-3°)。(详见附件6,图1-1)

2.碛头平面布置图、剖面图图示。(详见附件6,图1-2、图1-3)

3.建立钎探现场记录表。(详见附件7)

第三十条井下探放水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第三十一条探放水钻机安装前的规定

(一)探放水钻探现场

探水作业直接关系到探水人员的安全,关系到探放水周围地区甚至整个矿井的安危,对钻探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安全设施的严格要求非常重要,要严格管理,确保本质安全。加强钻场附近的顶板管理,并在工作面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可以防止冒顶、防高压水冲垮煤壁及支架事故等发生,要加强排水设备、排水系统管理,排水能力必须满足探放水需要。为满足探水钻孔出水畅通和施工人员安全撤离,必须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在适当位置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完好的排水设备,加强通讯管理,随时保证通讯畅通,以利应急使用。

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可以在遇到紧急险情时及时与有关领导和部门取得联系,汇报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钻孔施工质量管理。为杜绝随意性,保证探放水钻孔准确打到靶位,确保钻孔标定准确,在确定主要探放水钻孔位置、方位、倾角、深度以及钻孔数目时,测量以及负责探放水的技术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根据已批准的设计给予确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同时,要做钻孔跟踪验收工作,确保钻孔质量。

(二)探放水钻孔承压套管安装和加固

为确保探放水钻孔出水后能有效控制放水量,确保安全,在水压较大的地点探水时,都应预先安装孔口承压套管。为确保承压套管的牢固可靠,开孔位置应选择在岩层比较完整、坚硬的地方,承压套管的长度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执行,目前一般采用的是双层套管,考虑钻孔出水会影响套管的下放,因此外层套管长度一般较短,尽可能下在无水段。承压套管要用高压注浆泵进行水泥固结,使套管和岩体成为一体,套管下放凝固至规定的时间后,进行扫孔,然后进行压水耐压试验,试验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水压,稳压时间必须至少保持半小时,孔口周围不漏水,孔口管牢固不活动可靠,即为合格,否则必须重新注浆,这样才能保证孔口管在钻孔出水后不被冲出。孔口管下好后要带好控制闸阀,这样才能在钻孔一旦出水后有效控制水量,以利及时有效控制。防止排水能力不足而放水孔又不能有效控制而影响矿井安全。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水压、水量大的情况下,按照探放水规定要求,安装孔口承压止水套管和控制闸阀进行钻进。

(三)探放高压水应采取的措施

在高压水的探放过程中,当钻孔揭露含水层后,水压和水量会猛增,若不能有效控制,除直接影响钻进效率外还特别容易出现高压水喷出、钻具被顶出伤人事故,因此在高压水地区施工探放水钻孔时,钻进和退钻时应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进行钻进和控制钻杆。反压就是给一个与水压反向的作用力,防喷就是防水、防钻杆、防孔内碎岩石块喷出。

(四)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

1.加强通风管理,严格按相关规定安设局部通风机,并悬持好风筒,配足够风量,保证现场工作需要。

2.加强监测设备的使用管理,在进行钻进安装前先进行施工场所的风筒正规悬挂、安装好瓦斯监测仪,并悬挂好便携式监测仪时时监测。

3.加强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工作,瓦斯检测工到现场必须严格按规定检查有毒有害气体,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第三十二条安装探水钻机的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就近安设专用电话。

(四)在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依据设计进行现场标定。探放水工作负责人现场指导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五)在预计水压大于0.1 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六)钻孔内水压大于1.5 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探放水钻孔施工验收规定

(一)重大型(水文地质极复杂、地质构造断层较多、背斜、向斜构造极复杂项目部)地质钻孔或探放水钻孔上报公司审批,工程管理部、安全监察部对钻孔施工过程监测监控,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上报公司备案。一般地质钻孔或探放水钻孔由项目部总工、技术员、现场施工负责人进行验收;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上报公司备案。

(二)探放水钻孔施工地点必须悬挂施工牌板,现场钻孔记录表内容包括地点、编号、孔号、钻孔类别、孔径、方位、倾角、孔深、内容、备注。

(三)探放水钻孔必须按设计参数进行施工,施工深度不小于60m。

(四)每次探放水、泥完毕后,项目部必须编制竣工资料上报公司审批备案;必须编制允许向前掘进的安全距离通知书报项目总工程师审批(重大型须上报公司审批),项目部现场施工队组必须按通知书要求严格控制掘进距离,严禁超距离掘进必须悬挂探水、泥点起始标志、现场允许掘进距离管理牌板。

(五)每班探水、探泥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将当日进尺填写到探放水、泥记录牌板。

(六)项目施工单位掘进至探水允许掘进距离后,填写探放水申请单,报总工程师审批,上交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安全监察部必须严格监督探水允许掘进距离,掘至允许掘进距离后,施工队未填报探水申请单,由安全监察部下达停工通知单。

(七)项目部接到施工单位探放水申请单后,立即通知探水队伍到该掘进工作面进行探放水工作,探水孔验收结束后书面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八)公司验收领导小组将组织不定期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究施工单位、验收单位、施工人员、验收人员责任。

(九)建立地质钻探班报表。(详见附件8)

第三十四条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者疏水用的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 mm。

第三十五条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符合下列规定:

(一)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和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 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 m。

(二)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按下表确定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

岩层中探水钻孔超前钻距和止水套管长度

水压/mpa钻孔超前钻距/m止水套管长度/m
<1.0

1.0~2.0

2.0~3.0

>3.0

>10

>15

>20

>25

>5

>10

>15

>20

第三十六条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发现情况危急,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探放老空水前,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当钻孔接近老空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设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设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调度室。

第三十九条防治水、突泥施工作业期间,每班应有一名项目部领导及技术人员现场值班,以便及时掌握处理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第四十条对探孔中出现的有压流体,应采用化验分析、地质分析、地面调查等方法确切掌握流体的地质赋存情况,为下一步处置提供依据。

第四十一条采用科学的方法对有压流体进行不间断监测,掌握其变化(衰减)规律,以利于专家对流体赋存状况进行定性分析。

第四十二条对有压流体应编制科学、详细、全面的处置措施,经专家论证安全可行并报公司审核后方准实施,防止发生突出事故。

第三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三条项目部应根据设计文件对地下工程水文地质情况的描述成立相应的地质预测预报机构或专职人员,并对地下突水、突泥预防实行专项及重点管理。未按要求的对项目部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需进行探放水、探泥钻孔施工的项目部,严格按照防治水、突泥技术管理规定进行探放水钻孔设计,施工完毕后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及时上报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审批及备案。未按要求实施的对项目部经理及总工程师、安全经理处以2000元~10000元罚款,对项目部进行处以10000元~300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地质构造复杂区域的项目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物探超前探测及建立物探台账资料,探测完毕后需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及时上报物探预测资料审批及备案,未按要求实施的对项目部经理及总工程师、安全经理处以5000元~20000元罚款,对项目部处以20000元~500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对设计文件中有明确防治水突泥要求或设计中地质勘察资料不详但根据实际揭露地质情况显示有突水、突泥危险的项目,项目部未进行地质预测预报及未将防治水、突泥安全技术措施、防突水、突泥专项技术方案报公司审批盲目施工者,经公司查实将对项目部进行重处,其中对项目部处以罚款20000元~100000元;对项目经理处以罚款8000元~30000元,项目总工程师及安全经理处以罚款5000元~20000元。对在防治水、突泥工作中做出成绩,并在防治过程中为企业减少损失,创造经济效益的进行5000元~30000元奖励。

第四十七条对防治水事故的追查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一般探放水、探溶洞、地质构造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处以30000元~50000元,对事故单位经理及总工程师、安全经理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重大探放水事故,对事故单位50000元~100000元,对事故单位经理及总工程师、安全经理处以10000元~20000元罚款,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特大防治水事故的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事故追查结果,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对于不如实反映事故经过,伪造事故现场、隐瞒编造事故情节者,将加倍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技术总结及改进

第四十八条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门随时对防治水、突泥措施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及时收集整理第一手资料,以期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改进,使方案更具针对性、指导性及实用性,同时为日后技术总结提供素材及依据。

第四十九条对重大、复杂的防治水、突泥工程,项目部应将其列为科研项目进行管理并向公司申报,项目部要成立以项目总工程师为核心的科研小组,用先进科技方法,解决防治突水、突泥问题。

第五十条对突水、突泥防治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项目部要及时以论文、工法、专利、qc成果的形式进行归纳及总结,以形成先进的技术成果予以推广。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与国家或上级相关技术部门规范相抵触的,按上级技术规范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公司原《地下工程防突水、突泥技术管理规定》(渝中环建发〔2012〕54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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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有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方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开发利用,坚持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有关空间连通开发,优先用于防空防灾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

(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地下空间普查及修

(补)测、规划编制、信息管理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和信息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和建

(构)筑物交易、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人民防空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人民防空事项的有关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空间。

第常维护和维修工作,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承担地下空间工程使用的安全责任,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下空间使用权人和物业服务单位不得违法拆改、变动地下空间主体及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建

(构)筑物规定用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五章 信息管理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实行集中统

一、信息共享、服务社会、保障安全的原则。

地下空间信息与地上空间信息采用统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独立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工作包括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入库、更新、维护和共享使用,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与技术服务等。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省、市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地下空间信息通过普查、测量、汇交等方式采集并进行更新维护。

地下空间信息普查、修

(补)测活动涉及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地下建

(构)筑物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建设单位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制度,并具体负责信息的普查、汇交、更新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规划核实之前,()将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数据标准规范的数据库成果及相应技术文档汇交至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将普查成果和汇交资料及时纳入系统,实时更新与动态维护,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信息系统成果资料。

第六章 权属登记

地下空间建

(构)筑物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登记,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人民防空工程的登记,按照人民防空有关规定执行。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筑物房屋产权实行分层登记原则,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

地下空间的不动产权利登记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规范记载地下空间有关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他人的建

(构)筑物或者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本规定下列词语的含义是:

(一)地下空间是指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表

(含江、湖等水体)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二)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三)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其中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也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四)地下空间信息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利用地表

(含江、湖等水体)以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所产生的信息。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于起施行。

第5篇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大厦区域内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大厦所辖区域内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经营类、餐厅、仓储或开展业务办公的单位或部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保卫部负责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申请使用地下空间的单位或部门,应当自公共地下空间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公共地下空间使用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地下空间,使用者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公共地下空间的所有权人、管理者、使用人、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等情况发生变更,管理者应当自情况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七条 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或部门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相关设施的维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设施维护及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部门和保卫处报告。

第八条 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或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消防治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与保卫处签订《使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责任书》,确保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整体安全。

第九条 保卫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应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条 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不得将公共地下空间租赁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公共地下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存在危险建筑结构;

(二)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照明设施,大型人员聚集场所具有备用照明设施;

(三)设置通风系统;

(四)配备防汛和防雨水倒灌设施;

(五)按照规定设置或者配备机械防火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六)安全出口不得采用转门、吊门、防寒门帘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七)疏散通道符合国家安全规范;

(八)装饰、装修材料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规定;

(九)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十)符合房产、消防、治安、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十一)配备消毒器材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第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普通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

(二)普通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三)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普通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公共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和使用制 度;

(二)建立健全公共地下空间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安全责任制度;

(三)建立公共地下空间检查制度,经常检查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情况;

(四)建立公共地下空间安全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对所管理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或者使用;

(五)在公共地下空间出入口设置由市人防部门制发的使用标志牌;

(六)按照公共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公共地下空间应急处置规程,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公共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

(八)公共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的,及时采取救助或者应对措施,向人防、房产、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九)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公共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公共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公共地下空间租赁合同或者安全使用协议中规定的安全使用义务;

(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公共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相应标准;

(三)保障公共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四)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在公共地下空间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

(五)对所管理的公共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或者使用;

(六)公共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并消除隐患;

(七)公共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的,及时采取救助或者应对措施,向管理者报告,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八)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公共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使用人不得在公共地下空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造或拆除地下空间原有结构;拆除、损毁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二)雇佣无有效证件人员使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向无有效证件人员出租地下间;

(三)私自改变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申报批准用途;

(四)在地下空间内生产、经营和储存存放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的物品;

(五)私拉电线或使用电炉、煤油炉、液化气灶等易燃易爆物品。

(六)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c的液体作为燃料;

(七)吸烟;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改造地下空间原有结构及材料。确需进行装修改造的应由使用单位或部门按照《大厦装修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将施工方案上报市、区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经批准方可施工。改造与装修均不得改变地下空间主体结构,不得降低其原有防护能力。改造工程须经市、区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使用。

第十七条 在公共地下空间内生产和加工饮食,应当划定专门的饮食生产和区域。 在公共地下空间非饮食生产和加工区域内,禁止用火、用电烹饪、烧烤食物。

第十八条 对因使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构成安全隐患,发生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将追究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执法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地下室停车场管理使用规定-1

社区地下室停车场管理使用规定(一)

一、机车进入地下室停车场时,应减速慢行,停、看、听,注意灯号及反光镜,确保安全,致发生事故,其责任应自行负责协商处理,如有损坏公物,应负责赔偿。

二、地下停车场车辆进入须凭证通行,并将停车证贴於车前玻璃右上方,无证车辆及无遥控器者一律禁止入内,如擅自闯入停放者,将以来路不明车辆报警处理。

三、汽、机、踏车进入地下室时,请减速慢行,时速限制以不超过每小时15公里

第7篇 小区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e小区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1. 车场管理

1.1 停车场管理服务人员应佩戴标志,态度热情行为规范地履行管理服务职责。

1.2 停车场管理服务人员为停车场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本停车场内停放车辆的管理和本停车场内设施设备及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为保持良好的停车秩序,车主/ 驾驶员请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交通疏导和管理;

1.3 停车场实行24 小时封闭管理,车位有偿使用,收费管理,请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1.4请将车证置于前挡风玻璃左下方,请勿遮挡、移走或转借;

1.5车主/ 驾驶员不得携带或存放易燃易爆、危险或非法物品于停车场内,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均由当事人承担;

1.6.停车场内严禁加油、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严禁洗车和修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随时制止上述现象;

1.7 自觉保持停车场内清洁,不得将随车杂物丢弃在场内;车辆发生漏油漏水应及时处理。

1.8车主/ 驾驶员在确保车辆警报器正常工作的条件下,须将车辆报警器设置静音防盗,以免引起误鸣,影响小区住户休息;

1.9 自觉爱护停车场内的一切公物及设备设施。如车主/ 驾驶员在停车场内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因失误或其他不当造成公物或设备设施损坏的,须照价赔偿,对拒付者物业公司有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1.10遇有涉及社区内的重要活动,需要对停车场实行特殊临时交通管制时,各停车场使用者请予以配合。车主/ 驾驶员不可将此作为索偿的理由,但物业办有责任提前给予通知;

1.11 车辆在停放期间发生自燃或意外失火等事故,在有关部门调查结案以后,由责任人进行赔偿, 停车场管理单位不负连带赔偿责任;

2. 车位的使用

2.1 车位只限持卡(证)车辆停车用途,不得用作其它;

2.2 车辆在驶入正确车位后,车主/ 驾驶员离开车前,应检查门窗是否关好,有纪念价值的物品、贵重物品、重要机密文件等须随身携带,严禁放于车内,如发生偷失, 停车场管理单位概不负责;

2.3 不得在车位上加建任何暂时或永久性建筑物,亦不可私自加放标 牌、张贴广告或悬挂任何物品;

2.4 如因工程维护或清洁工作,需临时改变停车位置,车主/ 驾驶员请予以配合;

2.5 车位转租、转让、转卖,车位产权人应提前通知物业办,并到物业办办理注销、变更备案手续;

3. 地下停车场感应卡使用规定

3.1感应卡仅限于地下停车场出入使用。为保证车辆停放安全,感应卡实行一卡一车制且仅限于签约对应的车辆出入使用。

3.2 进出地下停车场务必进行读卡操作,如车辆缺少驶入/ 驶出的单项读卡记录,该车将无法使用该卡再次驶出/ 驶入地下停车场;

3.3使用感应卡时,需停车将感应卡在读卡机前红灯处晃动一下,待挡车器抬杆后方可以低于5km/ 小时速度通过(感应卡感应距离约50

第8篇 z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山景嘉园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1、所有在停车场进出或存放的机动车辆,其驾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维护场内的秩序;

2、入场车辆自觉保持车场内清洁卫生,本停车场有权禁止车容不整车辆入内停放;

3、入场停放的机动车辆,应按停车证或停车卡指定车位停放,不得异区、异位停放。否则,甲方除对违规停放车辆加收双倍停车费外,乙方必须对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锁好门窗和调好防盗系统。凡现金、重要文件、贵重物品本停车场不负保管责任,车主停好车辆后,请勿在他人车辆旁逗留;

5、车辆进场、离场时,车场管理人员有权对车况进行管理,检查。乙方必须配合履行相应的验车手续后方可离开,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乙方须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责任;

6、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车场。否则,车主将赔偿其所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

7、乙方发动车辆后,出现的任何事故均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8、使用停车场的机动车辆及其使用人,应对由其引起的本停车场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的损坏或损失负责;并在指定的时间内缴付被损坏、损失的物件的赔偿费、维修费、安装费及他相关费用;

9、停车场使用人员须遵守和执行本停车场以书面或口头告知的一切合法条例和规定,如速度限制、高度限制、严禁吸烟等,违反者将按规定处以罚款;

10、停车场的停车位只供机动车辆停车用,禁止擅自改变车位使用功能或从事除停车以外的其他行为;

11、小区停车场实行刷卡进出,停车卡如有遗失,须立即向物业服务中心报失并支付停车卡的工本费。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否则,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收回停车卡,如事件行为有违法性质,将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2、 车辆进出场时,车内必须有乙方登记在册的有关人员,否则,甲方车管员有权拒绝车辆驶出;

13、所有车辆均应按照停车场现时有效的收费标准缴费。

__物业山景嘉园服务中心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五日

第9篇 地下矿山爆破器材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一、用矿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安全规定:

1、列车前后挂危险警示标志;

2、采用封闭性的专用车厢,车内应铺软垫;

3、行驶速度不超过2m/s;

4、在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车厢与装起爆器材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

5、运输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6、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机车应断电。

二、在斜坡道上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安全规定:

1、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

2、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3、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品标志。

三、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安全规定:

1、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2、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不应运输爆破器材;

3、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破器材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炸药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

4、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四、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安全规定:

1、在井下或夜间,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灯具;

2、不应1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炸药和雷管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里,不应放在衣兜里;

3、领取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集中地方停留。

第10篇 z步行街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步行街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为了充分利用和管理好地下停车场,有效地为广大业主及商户服务,保证车辆人员安全,特制定如下规定:

1、地下停车场守用电脑自动控制的停车切道闸系统,一车一卡,对照车牌进出,如车卡丢失或损坏,车主应及时通知步行街管理处进行处理,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由车主自行承担。

2、临时停放的车辆进入本停车场时,须在车场入口处领取车辆临时停车卡,并妥善保管,出停车场时,凭停车卡按规定交纳停车费,方可出场,临时停车卡如有遗失或损坏的,车主应到车场收费处出示行驶证,检查其车辆停放时间,并按规定交纳停车费及工本费5元后,方可出场。

3、车辆进出本停车场管理员的统一指挥,按标识指定的线路行驶,所以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停车场内的指定位置,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或其它禁停路上。

4、车辆停放后,应注意锁好门窗,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请勿放在车内,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车方自行负责。

5、车主不得在本停车场内洗车及清扫车上杂物,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类腐蚀性物品,漏油、漏水车辆不得进入本车场停放。

6、进入本停车场的所有车辆不允许任何原因冲栏。对于冲栏行为,管理人员将以破坏和盗车嫌疑坚决扣车进行调查,索赔处罚或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7、停放车辆时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车场设施和其它车辆,否则应主动向值班人员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对于隐瞒不报,擅离现场者,经发现举报或其他办法查出者,除责令其负责赔偿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进行罚款或者按本停车场等处理。

8、车场巡逻人员对停车场的车辆要详细登记,发现车辆有损坏的,要及时报告领班与收费员,详细登记什么位置有损坏并登记在《车辆出入登记表》上,重大事件报告经理,并填写《突发事件处理记录本》上。

9、十一点后禁止一切车辆进出。

第11篇 林业厅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ee林业厅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为保证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安全,使地下停车场运转安全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地下停车场只允许厅机关及大院内直属事业单位停放小客车、越野车、旅行车。外单位及私人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得驶入。

二、地下停车场每天6:00开启大门、晚上22:00关闭大门。驾驶人要自觉遵守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时,必须先征得门卫同意,并认真登记。

三、凡在地下停车场停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车场限高,限速、单行、禁止烟火等规定。车辆按线整齐停放,不得压线、出库停放,不得随意乱扔烟头,果皮纸屑、以保持场内干净。

四、车辆进出车场时须一慢、二看、三通过,严禁争道抢行,杜绝事故的发生。

五、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严禁从地下车场直接进入办公楼,非本单位乘车人不允许进入地下停车场。

六、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管理好停车场内灯光和设施,节约用电,确保停车场内清洁卫生、安全有序。

_省ee厅后勤服务中心

二○__年六月六日

第12篇 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办法

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1】

为保证本停车场的公共秩序及安全,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一、本车场为小区内居民及访客停放机动车辆提供服务,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车辆都应遵守本规定。

二、享有认可停车位的车辆,应按规定及时缴纳认可证费用。外来车辆应缴纳临时停放费用。

三、在本车场办理固定泊位的车辆应办理“车辆综合保险”。

四、进场车辆,应主动出示停车证明,接受工作人员检查。

五、按箭头指示方向行驶,不得鸣号,按规定车位停放,限速5公里。

六、在本停车场停放车辆人员,均有责任维护车场各种交通标识和设备设施的完好,并对意外损坏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七、服从车辆管理员的调度和指挥,将车辆停在指定位置。享有固定停车位的车辆不得擅自停放在闲置车位,不得有妨碍其他车辆停放的行为。

八、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进出车路口,不得驶入人行道、草坪。

九、停车使用的收费单据、证明及其他票据,所有权为车场,任何仿造均无效,发现后立即没收并追究其责任。

十、不得在场内试刹车、练习或修理车辆,禁止装载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停放。有滴漏机油等现象必须清洗干净。

十一、保持停车场的清洁卫生,车内垃圾应放置在车场指定的容器内,不乱丢杂物、随地吐痰或在停车场内清洗车辆等,不得在停车场内起卸货物或存放物品。

十二、严禁在场内加、放燃油和保养车辆,特殊情况,须经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十三、场内严禁游逛、赌博、喧哗、打闹和其他不宜进行的活动。

十四、车辆停泊后,应关闭发动机,摇上车窗、锁好车门及行李箱,勿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车场出入卡要随身携带。如因违反本规定引起车辆损坏、附件和车内财物丢失等,本车场概不负责。

十五、未经同意,任何车主不得随意更改、转让车位。应做到车、位相符,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

十六、停车场管理员有权采取适当行为维护车场秩序,处理停车场发生的问题。

十七、不得刁难、辱骂和威胁车场管理员执行公务。

十八、本停车场只提供停放服务,停放以外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义务。诚望各业主、司机对车场的管理予以支持,积极配合。

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2】

为进一步加强大院停车管理,确保大会堂地下停车场正常运作,缓解大院停车紧张的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进入大会堂地下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一律从机关大院靠西园里下侧应急门经大会堂直接进入地下停车场,离开停车场从大院正门出。应急门开放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7:40时—8:40,下午13:50—14:50;其他时间关闭,车辆从大院正门进出。

二、进入大会堂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在挡风玻璃右下角放置好《江门市机关大院汽车出入证》,停车场进出口禁止人车混行,驾驶员由停车场专用楼梯出入。

三、驾驶车辆进入停车场后,要按交通标志、标线行使,不得鸣喇叭,限速5公里/小时,不得逆行。

四、车辆停放时,应将车头统一朝外停放,不得超出车位划线范围,以免影响旁边车位的停放或造成车辆碰撞;在地下停车场发生车辆碰撞时,要及时通知车场值班室(电话:3273119)处理,驾驶员擅自驾车离开现场,视为肇事逃跑,承担全部责任。

五、停车场内严禁吸烟、加油,车辆严禁装载易燃、易爆物品(请勿将打火机遗留在车上),或进行明火作业和违规使用场内消防器材;车辆状况不良或漏油不得进入停车场。

六、保持场内清洁卫生,不得将车内的垃圾废物弃置车场内,不得在停车场内洗车、修车、试车、学车;

七、车辆停放后,必须关闭发动机,将车内贵重物品拿走,并检查车辆门窗是否关好并锁好车。同时要认真检查车辆防盗,避免由于防盗器过于敏感造成噪音过大,引起停车场消防系统自动报警运行,出现自动喷淋、自动关闭防火闸。

八、驾驶员因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造成停车设施、设备毁损或交通事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地下停车场安装数码监控系统,实行智能化管理,全天候监控,并安排人员值班,驾驶员要听从值班人员的指挥调度。

十、进入地下停车场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

第13篇 地下室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用油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供油需要,特制本规定。

一. 油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或指定专人兼管(下称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油库的管理工作及油罐运行操作,确保油罐安全运行。

二. 油罐的运行操作:

⑴ 油库的操作室内,应有贮油区的流程工艺图(附图),注明各贮油罐内的液体最高液面,工作人员必须熟悉输油管线分布及流向和全部阀门用途,以便一旦发生事故或火灾时,能迅速处理。

⑵ 油库进油时,工作人员必须到位,注意监视油罐液面,防止油品溢出,并做好进油登记,填写签收单。进油后,油箱盖及泵房要及时上锁。

⑶ 禁止悬空向油罐输油,以免产生静电。

⑷ 雷电时,停止输送油品,防止雷电感应而引发火灾事故。

⑸ 在开启管线时,应缓慢进行,防止产生强烈水锤效应损坏设备。

⑹ 定时观测罐内液面,测量时应轻放工具,勿撞击,以免产生火花。

⑺严格监视油罐内温度,夏季高温时段,要对油罐不定时喷淋降温。

⑻ 油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会混入一定数量的水份,要经常做好油罐油的脱水工作。

⑼ 注意掌握用油动态,油库应储备足够油量,保证学校用油。

三. 油库设备的定期检修和保养:

⑴ 坚持对油库进行巡回检查制度,并做好记录。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常规巡查,检查呼吸阀,阻火器是否完好,油罐入孔门及各处阀门有无漏油或渗油现象,油位是否正常、符合规定标准等。一旦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⑵ 定期对油罐上的防爆装置进行检查和对油罐的防锈保养。

⑶ 清洗含有硫化物的贮罐时,必须不断用水浇洒,保持潮湿,防止硫化物自燃。清除的硫化物运出贮油区,埋于地下。

⑷对油库设备要定期检修,特别注意油罐的呼吸阀,阻火器,油位指示器及各处阀门,管道的密封性,油泵等主要部件和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 油库的消防安全措施:

⑴ 消防设备,器材及工具要齐全完整。消防灭火器应根据消防部门的要求,参照油罐数量和容量备足配齐,定期检查、更换。

⑵ 油库管理区必须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⑶ 防火标志,显眼明确。油库管理区内严禁吸烟,禁止穿带铁钉子的鞋进入油库区。

⑷ 油库区严禁明火作业、带电作业(如带电换灯泡)。

⑸ 严禁高压电线跨越油罐区,在油罐区设置固定电源,严禁架设电线,一切电气设施采用防爆型。

⑹ 外来人员一律禁止进入油罐区,参观防问者须经校长特批后方可进入。

五.油库的卫生要求:做到“三清”、“三无”、“三不漏”。

⑴ “三清”:设备清洁,场地清洁,工具清洁。

⑵ “三无”:无油垢、无杂草、无其它易燃物。

⑶ “三不漏”:不漏油、不漏汽、不漏水。

⑷ 废纸、废布、棉纱头等应放入专用铁箱内,并及时清除。

附图:贮油区流程工艺图

《地下管理规定1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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