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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卫生管理规定3篇

发布时间:2023-02-05 热度:43

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1篇 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进一步将公司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三同时”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

3职责:

3.1集团各子公司自己负责的改、扩建项目,由各单位负责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建审、卫生预评价,办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消防、卫生审批手续,并进行验收。

3.2技术中心负责的新、改、扩建项目,由技术中心负责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建审、卫生预评价,办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消防、卫生审批手续,并进行验收。

3.3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以下简称安保部)负责对各单位及技术中心的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术语

4.1“三同时”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技术措施,设施和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2新、改、扩建项目包括:集团公司经理部委托设计的由技术中心负责完成的新、改、扩建项目;各单位自行设计的改建、扩建项目;各单位(包含车间)的技术改造项目涉及的工艺流程改造或新工艺应用等。

4.3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分析)中必须包括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论述专篇或对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情况或影响给予说明,主要内容为危险及尘毒危害预先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并作出防治的措施、计划等。

5管理规定

5.1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的项目,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办理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卫生预评价和消防建审等手续;项目完成后,按要求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办理安全验收、环保验收、消防验收、工业卫生验收等手续。

5.2不需要向主管行政部门报批的集团各单位内部(以下简称集团内部)立项的改造项目,不含对安全、环保造成不利的影响或有相应的安全环保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影响,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或方案,必须经过集团技术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和安保部专业人员的论证和审核,通过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准实施。

5.3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单位应确保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消防、工业卫生的各类设施与装置的质量及安装质量,并接受安保部的监督。

5.4项目中的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设施与装置应在项目投运前或同时试运合格并投运,有试运行合格记录。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按要求进行验收。

集团内部立项的改造项目应经过安保部组织论证专家及本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和使用车间安全员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准投运。

5.5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各单位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危险因素、环境因素的识别,并按要求落实控制措施。

5.6项目完工投运后1-2月内,使用单位应出具安全、环保影响的报告,主要内容为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装置、设施的使用情况,能否满足安全、环保需要,是否有危险、隐患需要解决,是否有污染物待回收治理等。

5.7项目投运后,项目使用单位应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各种评价报告至项目验收及“三同时”验收报告等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2篇 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镇企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服务。

第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领导负责”的制度,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还应有一名领导分管。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工业卫生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谁管生产,谁管安全和卫生”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

(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国家和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法规、规章、标准;

(三)指导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负责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测、救护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审核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安全、工业卫生条件;

(六)制定有毒、有害、高温作业的防护措施和办法;

(七)组织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技术培训;

(八)组织安全生产、工业卫生检查,建立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九)推广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典型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负责班组安全建设和审核先进企业评选中的安全、工业卫生指标。

第七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是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第一责任者,应全面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还应有一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确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和工业卫生监督员。企业的安全员、工业卫生监督员在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承包指标;

(三)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

(四)制定并实施企业的安全和卫生防护的技术改造计划;做好劳动场所和生产设备的防护管理;易燃、易爆企业应普遍使用防爆器材;

(五)建立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检查、事故报告、教育、奖惩等规章制度;

(六)负责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技术改造经费的计划、使用及管理;

(七)组织开展“班组安全建设”的竞赛活动;

(八)建立安全档案和健康档案。

第九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干部及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参照行业部门和国营企业有关规定解决好福利待遇。

第三章 管理网络

第十条 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管理网络,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县,管理到乡,工作到厂(矿)。

第十一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健全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管理、监督、检测、救护服务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工业(企业)办应根据有关规定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工业卫生责任书,做到安全、工业卫生与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第十三条 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实行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的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人人负责。

第四章 消防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引导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合理布局厂房,做好要害部位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骨干企业和重点防火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设施,制定防火措施和救护方案,建立防火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群众性的防火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商公安部门,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组织条例》的规定,装备消防队伍。

第3篇 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工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保护有害作业职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生产安全顺利进行,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

集团公司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强力有效的措施。消除或减少有害作业职工健康的因素,为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劳动环境。

三、职责划分

1、“集团公司总经理对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工业卫生工作的管理,确保国家和上级有关文件法规得到全面认真的贯彻执行。分管医疗卫生的副总经理具体领导集团公司工业卫生工作,并负责组织技安、生产、技术、人事劳资、基本建设、财务部门和工会与工业卫生协同搞好集团公司的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领导改善作业区劳动条件的计划措施的审定与实施以及工业卫生管理工作在分子公司(部处)的顺利进行。

2、各分子公司(部处)由主管生产的领导及工会负责人、技安人员组成工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3、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及劳动条件改善的情况实行群众监督。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

五、管理与监督

1、集团公司工业卫生科负责管理监督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监督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颁布的有关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工业卫生管理办法。

(2)制定集团公司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工业卫生防护设施及相关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效果鉴定及定期评价。

(4)负责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统计及年度报表工作。

(5)与工会、技安环保、基建部门共同参加对新建成改建扩建成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峻工验收工作,即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6)监督生产单位改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劳动条件并定期进行检查。

(7)及时将有害作业场所监测结果、报告单及有害作业人员体检结果报告单,近期送生产安全部及各分子公司(部处)并对存在的问题签署改进建议及限期整改,并将有关结果按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8)建立严格的急性中毒报告制度,发生中毒死亡及三人以上急性中毒情况,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总公司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9)建立健全工业卫生档案,有害作业人员体检档案及特种作业人员健康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10)与工会、宣传部门一道共同负责对职工进行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定期组织对公司及车间技安人员进行工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业培训与学习。

(11)根据集团公司生产情况,负责集团公司的工业卫生与职业病的科学研究工作,并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急、难、疑问题。

2、各分子公司(部处)的工业卫生领导小组为二级网络机构,并设立专(兼)职工业卫生监督员负责日常的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总公司及集团公司颁发的工业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办法。

(2)制定本单位的工业卫生工作规划。

(3)对单位职业危害严重的场所,有权提出限期整改建议或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4)积极配合工业卫生监督监测人员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5)按照工业卫生科的安排,认真组织体检,使有害作业工人受检率95%以上。

(6)按时督促发放有害作业人员劳保用品防护护具及夏季防暑降温药品及预防各种职业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7)认真协助工业卫生科建立健全工业卫生管理体系及建档健卡工作,认真填写工业卫生有关报表及档卡。

(8)负责对职工进行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9)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业卫生档案及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档卡。

六、工业卫生经费

1、每年提取折旧金额的10%-20%作为尘毒治理资金,不得挪用,安排的项目必须形成固定资产。

2、集团公司每年拨出一定比例的工业卫生经费,用于工业卫生增添更新必要的监测监督仪器设备以及日常监测、防护、宣传、培训工作等费用。

3、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体检,特种作业体检费用由各分子公司(部处)用转帐支票将体检费转入工业卫生科,体检费用在各单位生产费用中支出。

七、防护与监察

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的工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使作业场所有害在毒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标准。

2、各单位生产应首选无害的原材料或以低毒代替高毒的原材料。

3、防毒防尘设备设施应指定专人(专门机构)负责维修、保养,确保有效运转以达到防护之目的。

4、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

5、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女工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五期保护工作。

八、监测与监护

1、工业卫生监测与监护内容

(1)作业场所中粉尘、毒物、物理性危害因素及其它有害因素的测定。

(2)对集团公司所属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监测。

(3)对有害作业区操作工人定期进行健康监护对新就业人员进行就业前体检。(包括临时工)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

(4)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及抢救工作,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进行门诊与住院治疗。

(5)加强各种职业病的预防工作,做好夏季防暑降温药品的发放工作。监督各有害作业区劳保防护用品的发放及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佩带使用。

(6)对有毒有害作业操作工人及相关行业工人因职业禁忌症,经明确诊断后提出调离意见。

2、监测志监护周期

(1)粉尘和毒物作业场所每半年监测1次(每年监测2次)。

(2)噪声、射线、高频、电磁场、高温等物理性危害场所每年监测一次。

(3)新招收的职工必须进行就业前体检。

(4)粉尘作业区工人原则为两年体检一次,但粉尘超标作业区工人每年必须体检一次。毒物作业的职工每年体检一次,接触物理性有害因素的职工每两年体检一次(高温作业工人每年署前体检一次)。

(5)特种作业工人根据集团公司安排进行培训换证明前体检。

九、附则

1、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与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列入集团公司安全评价、安康杯竞赛工作考核内容。

(1)无故拖延推诿而造成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而严重影响集团公司工业卫生整体工作不能按期完成的单位领导、技安员根据程度将给予警告至100-500元罚款,所在单位处于500-3000元罚款,罚款用于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所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不参于当年安评及安康杯竞赛。

(2)各单位有害作业点达标率、有害作业工人受检率,特种作业工人受检率,必须严格按照兵总安全评价条款所规定的标准,低于此标准的单位,给予扣分及处罚,并对漏检人员经核实后,实行双倍收费。

2、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及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之处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工业卫生管理办法》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终止执行。

4、本办法解释权属工业卫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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