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大厦消防管理规定-5
大厦消防管理规定(五)
为了保障业主住户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业主、住户的安居乐业,特制定如下消防管理规定:
1、严禁损坏、挪用消防器材、挪用消防水源。
2、严禁未申请审批即进行室内装修。
3、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电气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
4、严禁用不符合防火要求,未经防火处理的材料进行装修。
5、烧焊等动火作业,应向消防机关提出申请,审批后在大厦管理处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方可作业,严禁未办理手续和非持证作业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6、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天台出口或其他安全疏散口;严禁在楼道、天台上进行喷油漆等作业。
7、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标志等。
8、严禁在户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小量存放时必须避开高温撞击;液化石油气最大储存量为两瓶,严禁超量储存。
9、严禁储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及各类剧毒品,不得在本村内燃放烟花、爆竹。
10、严禁把烟头及其他带火物品投向户外。
11、严禁在小区内及阳台堆放燃油、油漆、天那水及其他可燃性溶剂,及泡沫塑料类、纸布类等易燃易爆物品。
12、各住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管理处有关消防方面的管理、监督、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13、管理处的全体管理人员为小区消防管理监督人员;发生火灾时,必须迅速报管理处或报火警,并且听从消防机关或管理处的指挥。
14、违反以上第一到十一条任何一款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100-2000元罚款,并可上报处以行政拘留;违反第十二条至十三条任何一款者,处以人民币3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依实际情况从严处理。
15、纵火者,则追究刑事责任。
16、管理处全体人员为有组织的义务救火队员;本小区的所有人员都有救火的义务。
第2篇 金融中心大厦消防管理规定
金融中心(大厦)消防管理规定
1、员工应把预防火灾视作自己的日常职责,人人都是义务消防员。本单位或外单位在管理区域内因施工需动火的工程,必须事先通知消防中心,在管理处办理动火作业手续,施工单位动火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管理处应派人监督,待动火完毕后立刻清查现场。对私自动火作业的,一经发现,对施工的除责成其补办动火作业手续外,还要对施工个人及负责人处以罚款:一旦造成事故,除加重处罚外,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2、在重点部位、危险地段动火(变压器室、配电房、汽车库、发电机房、楼层和各办公室装饰等处)必须经管理处主任批准方能动火;违者按有关规定罚款。
3、动火必须做到'七不、四要、一清'。动火后要认真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而引发火灾。
3.1动火前'七不'
3.1.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3.1.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1.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3.1.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的容器,未经洗刷干净、排尽残有油质的不动火;
3.1.5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动火;
3.1.6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的不动火;
3.1.7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3.2动火中'四要'
3.2.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3.2.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动止火;
3.2.3发生火灾燃炸事故时,要及时处理;
3.2.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3动火后的'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然后才离开现场。
4、配电房及重要机房内不准堆放可燃品,不准吸烟,消防设备旁边不准堆放任何杂物。
5、各走道、楼梯间等部位经常保持畅通,疏散标志和安全指示灯要保证完好,禁止住户在走道、楼梯、垃圾桶旁焚香、烧纸。
6、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消防管理的规定。
7、严格维护消防设备,按规定定期进行测试检查,保证设备完好。
第3篇 某贸易大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贸易大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大厦、客户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大厦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1.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保证安全。人员离开电气设备时须将电源切断。
2.定期对电器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灯具等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申请维修或更换。
3.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丝。除工作需要获得批准外,不得私自使用各种电加热器具。
4.禁止在电源插座和配电装置周围,堆放易燃物品,严禁在防火卷帘门下堆放任何物品。
5.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头和开关不得断线、老化、裸露和破损,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6.变配电室内,严禁存放各种易燃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加热设备,通风要保持良好。
7.库房宜采用60w以下的白炽灯,与物品较近灯具应加玻璃罩和金属网加以保护,照明灯具应布置在主通道或垛距上方。
8.库房保管员在离开库房前,应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任何火险隐患时方可离开。
9.严禁在库房内使用任何明火,库房内的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有序,垛与垛的距离应符合要求,留出适当距离,库房主通道的宽度应符合消防管理规定。
10.化学物品及压力容器应单独设置库房。
11.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要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志和指示灯要保证完好有效。
12.物管中心每个员工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备设施,不准损坏、阻挡和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私自动用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和堵塞消防通道。
13.如需占用大厦周围消防车通道及停电、停水及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通知保安部门和工程部。
14.大厦内所有人员,均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建筑内外的疏散路线(通道)。
15.严禁在大厦内各公共区域、电梯轿厢内、施工区域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16.大厦内严禁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到保安部办理审批手续,开具动火证。
17.动火时,现场设专人看管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操作人必须持有专业操作证书。
18.大厦内严禁焚烧可燃物品,禁止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如需存放,必须做到专库、专放、专人管理。
19.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或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向保安部门及时报告。
20.大厦内的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防火门和消火栓等要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发现失灵损坏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21.工程人员定期对大厦内燃气管道、仪表、阀门等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泄漏要及时维修更换。
22.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工程人员要经常检查灶具,严禁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设备和用具。
23.工程部对避雷装置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于当年六月十五日前完成,以确保避雷装置的载体在雷雨季节安全无损。
24.消防控制室设专人昼夜值班,值班员要认真观察记录仪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时处理火警信号。
25.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保安部报警,并迅速采取扑救措施,抢救人员和物资,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26.物管中心保安部门发现火险隐患,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
27.保安部门有权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提交中心安全领导小组做出处罚。
第4篇 景洲大厦消防管理规定
景洲大厦消防管理规定(2006版)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客户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消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二、实行客户防火责任制,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的防火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
三、各单位必须明确一名消防专职(兼职)人员,从事本单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防火门应常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家具和其化杂物。
五、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风设施。
六、办公楼内严禁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大厦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向垃圾桶倾倒带火源、火种的纸屑或物品。
七、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器,严禁超负使用电器。
八、办公室、会议室内必须按每5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灭火器1只(小于50平方米配备1只),并配置于易于取用的固定位置。
九、不准在档案室、资料室、汽车库和仓库内抽烟,不得乱扔烟蒂。办公室内不得燃烧纸张、纤维、塑料制品、木制品及其它废弃物品,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熄。
十、 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先经管理处批准并保证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按规定每5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1只灭火器;如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须经市消防管理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
十一、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应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作好防护措施后,在专人监护下,方可作业。
十二、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管理处或拔打火警电话119,并切断电源、关闭燃气阀、利用灭火器材救火灾,或视情况迅速从楼梯疏散,切勿惊慌拥挤。
十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市消防管理规定处罚。
1、 占用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 封闭或损坏消防标志,消防设备、设施的:
3、 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4、 未经许可擅自改动燃气管道的;
5、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可报公安消防机关处罚。
1、 未办理消防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
2、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3、 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4、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进行动火作业的;
5、 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
深圳金风帆物业景洲大厦管理处
第5篇 z大厦消防管理规定
1、员工应把预防火灾视为自己的日常工作之一,人人都是义务消防员。本单位或外单位在管理处区域内因施工需动火,必须事先到管理处办理动火作业手续,动火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管理处应派人监督,动火完毕后应立刻清查现场。对私自动火作业的,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责成补办手续,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在重点部位、危险地段动火(变压器室、配电房、车库、楼层和办公室装饰等处)必须经管理处主任批准方能动火;违者按有关规定罚款。动火必须做到“七不、四要、一清”。动火后要认真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而引发火灾。
1) 动火前“七不”:
a.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b.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c.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d. 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物的容器,未经洗刷干净、排尽残有油质的不动火。
e. 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动火。
f. 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的不动火。
g. 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2) 动火中“四要”:
a. 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b. 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c. 发生火灾燃炸事故时,要及时处理。
d. 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的“一清”:
动火人员的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然后才离开现场。
3、配电房及重要机房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不准吸烟,消防设备旁边不准堆放任何杂物。
4、各走道、楼梯口等部位经常保持畅通,疏散标志和安全指示灯要保证完好,禁止住户在走道、楼梯、垃圾桶旁焚香、烧纸。
5、大楼所有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公司有关消防管理的规定。
6、严格维护消防设备,按公司规定定期进行测试检查,保证设备完好。
第6篇 兴华大厦消防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嘉里大厦消防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__嘉里大厦消防设施、设备长期处于完好待用状态;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特制订此制度。
1.保安当值每班(8小时)至少安排4次安全巡查,消防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消防系统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自控制开关所处位置是否正确,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无阻;装修、维修、施工现场及隐蔽视角是否有异味、发光、声响等;发现问题立即予以查处并指正,作好记录,有必要时立即报告当值领导或相关人员处理。
2.消防水泵房所有设备及各分区管网压力等,每班领班2-3小时必须检查记录一次,发现设备或管网压力异常时,立即报告上级或相关人员查处。
3.消防领班每班对防、排烟机现场控制箱的供电情况及开关(包括紧急按钮)状态进行一次详细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消防主任及相关人员跟进处理并追查原因。
4.消防领班每月检查大厦所有消火栓附件是否齐全完好;灭火器压力是否正常;作好记录并在设备检查表上签名作实。发现问题汇总报告消防主任跟进处理。
5.大厦各重点防火部位均由该区域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以定时与不定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巡查并作好记录。(另有制度详细规定)
6.大厦所有消防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均由专业消防公司负责,消防主任及工程部人员给予配合和监督;例行保养按计划进行,设备维修随报随修,保证报警联动系统信号准确,动作正确无误。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测试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在一周之内必须完成跟进处理工作。
7.装修施工消防安全及消防整改由保安及当值领班定时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消防主任跟进;装修竣工未投入使用前管理处进行消防检查,对不合乎规范项目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施工单位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复检无误,申报市消防局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在不同时期(如每年秋、冬季节)或不定时地由消防主任组织工程部相关人员对大厦重点部位及所有办公单元进行安全用电及火险隐患专项检查,并作出书面记录,对存在问题的单元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完成整改。
第7篇 大厦消防监控中心监控记录管理规定(3)
大厦消防监控中心监控记录管理规定(三)
为确保大厦安全,有效利用消防、安全中央监控系统,切实做到'四防'即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确保管理工作责任到人,有据可查,有据可依,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对zz大厦相关部位实行24小时全面监控,有序记录,确保大楼安全。
2.如果发现可疑情况,在系统实行全面跟踪监控的同时,及时通知相关岗位人员到现场监视。在及时处理好当时发生的事件的同时,对所发生的事件必须真实、认真记录档案,同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相关领导。
3.对重大(要)事件,在搞好系统、人员监控的同时,要根据事件的性质在分别通报总经理、管理处经理的同时,迅速报告公安部门或医疗、消防部门。
4.对大厦各楼层正常上班时间进行全面监控录像,其余时间对楼层重点部位如28f、27f、26f、15f、6f、1f大厅及汽车出入口、-1f、-2f进行24小时监控录像。
5.录像带正常保存存期为7天,在规定期间未发现任何问题,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上报管理处经理批准签字后按《监控记录表》有关规定统一消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相关录像资料。
6.本规定从20__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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