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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管理规定4篇

发布时间:2023-02-07 热度:60

识别管理规定

第1篇 某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建立识别、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条款为最新版本,提高职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管理、更新以及应用。

2 职责

2.1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符合性评价及宣传贯彻。并对各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2 其他各单位负责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适用性评价及宣传贯彻。

2.3 涉及企业相关方的单位负责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纳入“一书一签”的发放、制作成宣传资料及其他方式。

3 管理流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流程图如下:

4 管理程序

4.1 获取的内容

1.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2.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3.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等。

4.2 获取的渠道

1.上级发文、转文;

2.报刊、杂志登载;

3.从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发行处获取;

4.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等获取;

5.上网查询;

6. 其他渠道。

4.3 识别和确认

4.3.1 安全环保部根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及相关部门、单位收集的信息,编制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作为各基层单位进行识别和执行的基本依据。

4.3.2 各基层单位结合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识别,确认适用本单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目录、内容(部分适用的法律法规应识别到适用的相关部分),编制本单位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4.3.3 各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确认。

4.4 贯彻执行

4.4.1 安全环保部将确认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向各相关部门、分厂进行培训、传达、分解。

4.4.2 各部门、分厂将本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采取会议、宣贯、培训等形式,落实到相应层次或岗位,并传达到相关方。

4.4.3 各部门、分厂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进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各项活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 检查与考核

安全环保部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法律法规的识别及符合性评价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执行。

4.6 符合性评价

4.6.1 安全环保部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并保存定期评价结果的记录。符合性评价结果将通过公司局域网予以公布。

4.6.2 各单位每年至少一次自行组织人员对本单位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相应的符合性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上报给安全环保部。

4.6.3 符合性评价时间一般定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或根据公司生产情况适时调整。

5 相关记录

5.1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5.2 符合性评价记录

5.3 法规宣贯记录

第2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建立识别、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条款为最新版本,提高职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管理、更新以及应用。

2 职责

2.1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符合性评价及宣传贯彻。并对各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2 其他各单位负责与本单位职能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适用性评价及宣传贯彻。

2.3 涉及企业相关方的单位负责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纳入“一书一签”的发放、制作成宣传资料及其他方式。

3 管理流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流程图如下:

4 管理程序

4.1 获取的内容

1.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2.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3.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等。

4.2 获取的渠道

1.上级发文、转文;

2.报刊、杂志登载;

3.从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发行处获取;

4.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等获取;

5.上网查询;

6. 其他渠道。

4.3 识别和确认

4.3.1 安全环保部根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及相关部门、单位收集的信息,编制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作为各基层单位进行识别和执行的基本依据。

4.3.2 各基层单位结合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识别,确认适用本单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目录、内容(部分适用的法律法规应识别到适用的相关部分),编制本单位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4.3.3 各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确认。

4.4 贯彻执行

4.4.1 安全环保部将确认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向各相关部门、分厂进行培训、传达、分解。

4.4.2 各部门、分厂将本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采取会议、宣贯、培训等形式,落实到相应层次或岗位,并传达到相关方。

4.4.3 各部门、分厂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进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各项活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 检查与考核

安全环保部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法律法规的识别及符合性评价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执行。

4.6 符合性评价

4.6.1 安全环保部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并保存定期评价结果的记录。符合性评价结果将通过公司局域网予以公布。

4.6.2 各单位每年至少一次自行组织人员对本单位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相应的符合性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上报给安全环保部。

4.6.3 符合性评价时间一般定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或根据公司生产情况适时调整。

5 相关记录

5.1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5.2 符合性评价记录

5.3 法规宣贯记录

第3篇 采矿井下人员定位识别卡管理规定

采矿公司井下人员定位识别卡管理规定

为确保下井人员与系统定位人员相符,有效监控、掌握井下人员的动态分布情况,保证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有效运行,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1、分公司安全科负责人员定位识别卡的日常管理,以及定位系统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监控室负责定位系统巡查,发现设备故障,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进行维修,否则第一次处罚200元,第二次停工换人。

2、分公司监控室负责人员定位识别卡的发放登记。建立所有入井人员定位识别卡领用、人员信息登记台账,逐月核对人员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可靠。

3、人员离厂或者调离井下作业岗位时,持卡人必须将人员定位识别卡上交分公司监控室,并登记销档。如持卡人不交卡,月底监控室将人员花名报人事部审查后,由总经理审批,报企管部从工资中扣除定位识别卡赔偿金(标准200元)。

4、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人员定位识别卡,否则不准入井。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本人定位识别卡,严禁一人带多卡入井;出井时,严禁将人员定位识别卡留在井下。

5、检身工负责检查入井人员定位识别卡是否佩戴,违反规定一律不准登记入井。负责检查出井人员的定位识别卡是否佩戴,如发现违反规定者,上报安全科对当事人处罚100元。

6、检身工因检查不到位,发现出入井人数与定位系统不符,经核实属于检身工责任,第一次处罚200元,第二次停工换人。

7、因丢失或损坏识别卡,需要补卡或换卡时,必须及时到分公司监控室申请补办。属于人为损坏的,按原价赔偿,交款后方可给予办理新卡。

8、井口检身工要随时查看人员定位系统,发现低电的定位识别卡人员,应在交接班时立即通知持卡人,并做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9、检身房要配备二十个人员定位识别卡,由井口检身工负责保管,编好数字号码为外来人员入井时佩戴。

10、分公司安全科根据人员数量和定位卡使用情况,及时向公司供应部上报购买计划,要保证分公司监控室有50个备用卡,便于人员及时领取、更换。

11、分公司监控室每月23日将当月本单位领取、更换定位卡数量及持卡人数上报公司安全部。同时将定位识别卡损坏赔偿金及人员明细附表交公司财务部。

第4篇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认识和了解与公司生产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更新、适用性识别和管理。

第三条 职责

1.安全部负责定期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识别其适用性,追踪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并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2.相关单位负责获取本单位适用的安全标准并将适用的安全标准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3.相关单位应建立本单位适用的安全标准清单,并交安全部备案。

4.安全部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和各单位的安全标准清单汇总后应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库,并定期进行更新。

第四条 控制程序

1.获取途径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通过官方网站、行业报刊、数据库、书籍和中介服务机构、媒体及上级有关部门等渠道获取。

(2)地方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从各级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获取。

2.识别适用性

(1)安全部根据公司的特点,识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适用性。

(2)相关单位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识别本单位生产、服务过程中各类安全生产标准的适用性。

(3)安全部应将获取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中的适用条款对相关单位进行传达。

(4)当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更新时,应重新对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识别。

(5)安全部应及时获取最新适用于公司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适用性评审工作。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

(1)相关单位应对本单位获取和识别的安全标准妥善保管并建立台账,负责跟踪其变化。

(2)安全部应对各单位已获取和识别的安全标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汇总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库,并监督检查各部门执行情况。

(3)安全部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转发给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并传达给相关方(承包商、供应商等)。

(4)安全部应将过期或作废的安全生产法律文件及时收回。

(5)安全部和各单位应定期、经常性地进行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和安全标准,安全部每年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编制符合性评价报告。

第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协调和处理公司生产组织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会议。

第三条 职责

1. 各单位负责人应对相应的安全生产会议进行组织领导。

2. 安全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3. 各单位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工作。

第四条 程序与要求

1. 规定会议类别和会议内容

(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会议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每季度召开1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特殊情况扩大参加人员范围。会议主要内容:

① 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传达上级的有关通知、文件和会议精神;

② 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作措施;

③ 研究部署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时间进度;

④ 调度基层单位安全生产中的疑难问题的解决进度情况。

⑤ 表彰先进,通报违章违纪。

⑥ 重大安全技术项目的讨论、研究及决策。

(2)公司安全员例会

公司安全员例会由安全部组织,每周召开1次。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员及各单位安全员参加。特殊情况,可扩大参加会议人员范围。会议主要内容:

① 各单位汇报近期的安全生产情况;

② 介绍同行业近期的安全生产形势;

③ 传达上级文件和指示精神;

④ 分析季节性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防范措施;

⑤ 分析近期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指出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⑥ 下一步工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和建议采取的措施。

(3)安全专题会议

根据某一特定时期、特定情况召开安全专题会,参加人员、内容临时决定。

(4)安全现场会议

根据某一特定情况召开安全现场会,参加人员、内容临时决定。

(5)专业性安全会议

各职能单位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召开专业性安全会议,根据需要召集有关人员召开,解决有关专业问题。

第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编制并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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