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施工必须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如需将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停电或采取安全措施的,还应填写第一种工作票。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双签发”。
2.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停电的安全措施,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完成,施工地段的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完成。
3.低压绝缘导线无法挂接地线时,接地线离工作地段的距离不得大于300米,如工作地段有多处低压下户线,应挂接地线或断开客户电源点。
4.在10千伏线路上挂接地线穿越低压绝缘导线时,应检查低压绝缘导线绝缘层是否完好,如绝缘层有破损,应先将绝缘层破损处理好再行登杆。
5.导地线展放(拆除)工作若跨越街道、公路、交通道口、居区等处应设专人看守,跨越公路、交通道口时应装设跨越架,设置双向警示标识,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导线拉伤人等。
6.工作负责人应带以下资料:工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标准化作业指导卡、班前班会后记录、生产现场领导干部和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到位记录、现场勘察记录、施工方案、施工图纸。
第2篇 提高农网供电可靠性项目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章 对可靠性专责人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 提高供电可靠性的组织及技术措施
第五章 可靠性数据、报表及台帐资料要求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1供电可靠性是衡量供电企业管理水平最重要的指标之一,提高农网供电可靠性不仅是广大客户的需要,也是供电企业自身增加售电量,提高企业效益、社会效益、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可靠性管理文件精神,结合公司供电可靠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供电所供电可靠性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1)贯彻执行上级供电可靠性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完成上级规定的可靠性指标;不断采取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提高电力可靠率。
(2)在规划、设计、基建、生产、运行诸环节中,按供电可靠性准则检验预期目标和效益的完成水平,并作为这些环节技术进步、技术改造的依据,提出各项先进可行的改进措施并积极实施,努力提高电网安全、经济运行水平和供电可靠性。
(3)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统计分析上报各项可靠性数据。
1.3供电所供电可靠性专责是所供电可靠性管理的主管人员,在主管所长的领导下负责本所可靠性管理日常工作,按职责范围对有关人员进行检查与考核。
1.4本办法适用于本供电所。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2.1所长
(1) 在公司供电可靠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指挥全所供电可靠性工作,执行和实施有关可靠性管理的文件和计划,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可靠率指标;
(2) 掌握本所供电可靠性工作的指标,督促、协调有关部门供电可靠性方面的工作,指导解决存在的难题;
(3) 适时地对可靠性工作完成进行检查,对不负责任,长期无起色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和处罚。
2.2供电所供电可靠性专责
(1) 认真领会并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可靠性统计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好本所的可靠性工作;
(2)对本所供电系统可靠性指标的完成负管理责任;
(3)具体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接受公司可靠性专责人的指导,督促、检查、指导各线路负责人的工作;
(4)组织制定本单位可靠性管理指标分解;
(5) 检查、研究可靠性数据,每月度写出可靠性书面分析;
(6)参与审查配网设施技改造方案;
(7)参与本单位停电计划平衡工作,根据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对本单位停电计划提出建议;
(8)日常工作中解答有关人员提出的技术问题;
(9)督促各部门可靠性方面的例行工作。检查有关记录、基础资料、台帐是否真实可靠,可靠率指标是否存在问题,商讨解决办法;
(10)可靠率指标完成有困难时,及时请示主管领导,采取对策;
(11) 健全各种基础资料及台帐,动态修订基础台帐,逐步使本单位可靠性工作系统化、标准化、现代化;
(12)负责提供管辖范围内,10kv线路长度、柱上开关安装情况、公用配变、用户和配变等基本情况的统计,当上述参数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录入程序,其基本情况统计表及配电线路结线图,于次月2日12时前报生技部;
(13)及时向生技部提供农网线路跳闸事件原因及事件起始详细时间并准确录入程序,负责统计本单位月度停送电记录,于次月2日12时前报生技部。
(14) 加强可靠性指标的考核工作,及时提出奖惩措施及理由,经所长批准后上报生技部。
2.3线路负责人
(1) 落实上级下达的供电可靠性指标。
(2) 坚持巡视检查制度,及时发现电网设施的缺陷及隐患,及时通知有部门。
(3) 事故处理或检修工作完工后,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尽量缩短电力设备操作时间,及时复电,并做好详细记录(原因、部位、责任等),正确填报电力设施停运原因、部位、责任分类等。
(4)负责提供管辖范围内,10kv线路长度、柱上开关安装情况、公用配变、用户和配变等基本情况的上报。当上述参数发生变更时,在验收完工次日12时前,上报供电可靠性专责人。
第三章 对可靠性专责人的基本要求
3.1应选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担任可靠性专责人,并保持相对稳定。今后要逐步走向考核持证上岗。
3.2专责人应积极参与生产和经营活动,真实、及时地提供可靠性状况报告,供上级部门决策参考;
3.3供电可靠性专责人参加本单位的生产事故分析会和月度生产例会。专责人应认真检查月度停电计划的时户数,对于确实不能完成的月份争取季度平衡,要为可靠率指标的完成留有充分的余地。
3.4“真实”是可靠性工作的基础,可靠性专责人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正确地反映运行设备的状态,客观反映管理和设备的水平。
3.5专责人应对有关填报数据的人员进行指导,确保其能准确判断电力设施的可靠性状态,正确填写可靠性记录。
3.7专责人每月、季应对本单位所辖网络及设备的运行可靠性(包括可靠性指标)进行书面分析,书面分析力求简明、说明问题并有措施,及时报主管所长和上级部门。
3.8专责人对可靠性数据的采集、统计和报送,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及完整。
第四章 提高可靠性的组织及技术措施
4.1组织措施
(1)建立供电可靠性管理小组
由所长任组长,主管生产的所长任副组长,各线路负责人和专责为成员组成。负责对本所供电可靠性实施分析和控制,对供电所管辖范围内的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负责。
(2)分解指标,编制可靠性指标的滚动计划,对可靠性指标进行超前控制。
(3)加强计划、临时停电和故障抢修的管理。
尽量缩短停电时间,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安排计划停电,坚持计划停电'先算后停';利用事故处理的机会进行其他设备的检修工作;做到'一线停电多处干活、一家申请多家工作';加快故障抢修速度和缩短处理故障时间,中、低压配电网抢修停电时间应力争控制在4小时以内。
(4)健全基础数据及台帐
建立线路设备台账,对线路的设备明细(配电线路的长度,负荷的大小及分布、负荷增长情况,自然现象及环境,导线耐雷水平及绝缘化程度,设备老化及更新程度等)准确登记,绘制相应的10千伏线路单线图,并及时更新,为电网规划、技术改造及检修计划、线路设计等供电企业全过程管理提供详实数据。
(5)进行供电可靠性分析制度。
每月召开供电可靠性分析会,及时掌握本所供电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分析影响供电可靠性的因素,找出其原因和问题,制定措施予以解决。
(6)实行停电平衡会制度。
每月进行停电平衡碰头会,加强企业内部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合理安排停电时间,避免重复停电。
(7)落实考核制度。
把可靠性指标和供电所日常考核相结合,用制度约束生产环节,以指标指导日常工作。控制停电时户数异常增加,激励停电时户数有效减少,提高供电可靠性。
4.2技术措施
(1)加大电网改造力度,提高供电可靠性
改善10kv线路网络结构,逐步实现手拉手供电,线路供电半径要适中、供电负荷基本合理,并逐步进行配网自动化项目的试点。
(2)推广状态检修,通过在线监测、红外测温等科学手段,按实际需要进行停电检修。
尝试将每年单一性的配电设备检修计划改为根据设备的具体技术状况,并应根据实际运行存在的缺陷的多少及其严重性,以及是否有配电网施工作业同时进行等情况灵活处理、进行状态检修。
(3)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开展带电作业的研究,减少设备停电时间。
(4)采用免维护或少维护设备,延长设备检修周期。根据实际情况改变设备到期必修的惯例。
(5)加强线路绝缘,提高供电可靠性
在供电主要设备安排停电对供电可靠率的影响中,架空线路占很大的比例。提高线路的绝缘,对供电可靠性的提高有着明显的作用。
(6)利用电力电缆供电容量大、占路径小、故障率低的特点,加大铺设电缆条数,对新建的线路尽可能使用电缆。
(7)对因地理因素而不足条件的线路,建议将裸导线更换为绝缘导线,以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8) 低压网改造,应逐步以低压电缆取代原来的接户线,解决因用户负荷增加而进线容量不足而引起的故障。
(9)加强配网维护与巡查工作,特别是多用户、常发故障的线路,发现缺陷及时处理,提高设备完好水平。
(10)尽量按照环网方式设计,一步到位。
(11)加强运行巡视。
完善配电线路巡视制度,使用线路巡线记录手册,做到人到位,心尽责。要求运行人员对所管理的农村线路加强特巡、夜巡。提高设备运行水平,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12)加强培训,提高全员素质。
大量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电网的建设、改造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应加大一线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掌握设备工作原理和操作技能,及时对设备运行状况能作出正确地分析和评价,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提高人员反事故能力和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13)大力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公共设施(电力设施)的保护意识,减少因外力破坏造成停电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可靠性数据、报表及台帐资料要求
5.1停电送电记录,要准确无误。
5.2可靠性报表、运行日志、操作票、工作票,在内容上一致,时间吻合(指报表中的停送电时间=运行日志时间=操作票时间,但工作票时间稍有不同)。
5.3基础资料完备,来龙去脉清楚,即:主接线图(配网单线图)—固定资产卡片—设备台帐—可靠性注册表(基础数据表),一一对应。
5.4配网设施资料,应及时按实际情况修订,如有变化,应工作完成次日12时前报专责人。
5.5报表中对事件的定性、原因、现状应分析正确,依据可靠。
5.6对各种报表,线路负责人应逐项检查,对不准确和遗漏的地方,可以修改补充的应将其修改,需进一步查询的,应将事由查清后更正,必要时返回重报。
5.7报表须经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上报。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6.2考核内容:供电可靠率rs-3。
6.3考核对象:所线路负责人及单位相关负责人员。
6.4考核指标目标值:本单位年度供电可靠率分解小指标。
(1)各线路负责人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对影响供电可靠性的事件资料,应在工作完毕后次日12时前及时报送,以便专责人及时录入程序。
(2)数据一经报出,不得随意更改。确有错误需更改,必须使用正式文件说明更改原因,经所长审查同意后方可更改。
(3)定期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自查和互查,认真进行月、季度指标分析和年度专业总结等工作。
(4)严禁弄虚作假,发现漏报数据除按工作质量不合格考核外,同时按实际停电时户数的10倍计入指标考核。
(5)月度、年度停电计划未经可靠性专责人审核同意擅自停电的;考核线路停电未经可靠性专责人“先算后停”擅自停电的。按实际停电时户数的2倍计入指标考核。
第七章附则
7.1本细则由本公司___负责解释。
7.2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3篇 农网建设改造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顺利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质量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施工组织管理规定
(一)各单位应成立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农网建设和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监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各基层单位必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并把农网建设和改造工程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纳入单位和干部的年度考核内容。
(二)应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范》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责任,并落实到位。对农网建设和改造工程的过程严格按照日常生产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章行为执行有关处罚和连带处罚规定。
(三)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程的规定切实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搞好对外包施工队伍的管理,减少发、承包工作中的人身伤亡事故。除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外,还应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责任。既要防止以包代管,又要防止职责不清。
二、外包队伍和临时工管理规定
(一)进入施工的任何单位和施工队伍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有关安全管理的文件,必须自觉服从工程发包方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
(二)参与施工的外来单位及施工队伍,必须由各电业局资质审查小组或安监部门严格审查其安全资质并形成“资质审查报告” 办理湖南省电力公司农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安全入网许可证(或办理入网施工临时证明)。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承包单位,严禁录用,各单位应通过资质审查、招标,择优选用承包队伍。
(三)公司所属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四)公司所属各单位对承包单位(含包工队,下同)的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必须将承包单位的安全施工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严禁承包方将所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五)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和条件审查内容:
1.有关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2.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法人授权证明书;
4.由劳动部门(或建设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5.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6.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7.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8.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办法。
(六)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条件。
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4.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七)发包单位应监督承包单位定期组织其职工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老、弱、病、残者及童工严禁录用,发包单位必须保留其体检报告的复印件(承包单位必须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上岗前必须向发包单位提供体检报告。
(八)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必须将受教育人员的考试成绩汇总册和试卷的复印件报发包单位备案,并根据需要由发包方抽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九)涉及停、送电及进入运行设备等需要办理工作票的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必须将确定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的名单及安规考试成绩(试卷的复印件)等资料,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在开始施工前,必须将批准同意作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的名单送达本单位所辖的发电厂、变电站、开闭所、操作队及调度室。
(十)承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后,发包单位应给承包单位职工办理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进入施工现场和上岗作业时必须佩戴,“胸卡证”严禁转借他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十一)承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经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盖公章,报发包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大型独立施工项目承包单位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审核和总工程师批准,并加盖公章,报发包单位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十二)承包单位的法人(含委托人、授权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应佩戴明显标志,承包单位按工作需要和安全施工需要划分的班(组),其班(组)长名单应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班(组)长是各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十三)发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应组织承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承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十四)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单位的工作。
(十五)凡由承包单位责任造成的事故,应由承包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发生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发生重伤、死亡等人身伤亡事故的承包单位在向发包单位上报的同时,必须于24小时内直接报告省公司安全监察部。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经核实注销其入网资格,没收安全保证金,取消施工作业资格。
(十六)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十七)基层供电所、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十八)承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
(十九)承包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含临时用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十)各单位招聘的临时工原则上应相对固定,有条件的应聘请法人组织里的有经验的农电技术人员。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带标志上岗。
(二十一)临时工分散到供电所、班组参加施工作业时,由所在的供电所、班组负责人领导。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签字后方可开工。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二十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农电职工等同对待。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农电职工相同。
三、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无论是生产系统人员,还是农电系统人员,都必须熟悉和遵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文件的规定,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二)各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技术、安全培训,使他们能熟练掌握新技术、新设备和安全知识,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三)进入施工作业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正确配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夜间施工还应配备有足够亮度的照明灯具。施工人员应具备《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1.3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四)各项目的施工均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经有关人员审核、县级供电企业主管副局长批准后执行。
(五)每天作业前,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应组织全体作业人员开好班前会,开展危险点分析与预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施工安全措施规定
(一)停、送电
1.改造任务凡涉及到对10kv及以上线路停电的,都必须向管辖调度报送停电计划和申请,按《调度规程》办理相关手续。
2.本单位人员(含农村供电所人员)承担改造施工任务的,停、送电手续及安全管理要求按《调度规程》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外包项目施工,本单位(含农村供电所)派出停送电联系人,负责施工项目的停、送电工作(含白天施工、晚上送电等情况),并负责做好所有安全措施。
4.项目施工涉及到交叉、跨越带电设备的情况时,施工负责人和带电设备的运行负责人必须共同进行现场查勘,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列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严格执行审核、批准手续。
5.10kv分支线路供电时,分支刀闸或跌落保险由停送电联系人负责操作,并在刀闸操作把手或电杆上较高的位置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标示牌,取下的跌落保险由其负责保管。
6.线路改造竣工复电或改造中需送电前,除做好相关的验收工作外,停送电联系人应先确认所有施工人员已撤离工作现场,安全措施己拆除,然后才能向管辖调度汇报申请送电。
7.低压400v线路改造工作,由农村供电所所长担任工作许可人,停送电联系人操作停、送电工作,并负责布置和撤除所有安全措施。上述工作由农村供电所设专门记录本记录。
(二)挖坑
1.挖坑前,应及时清除坑口附近浮土、石块,坑边严禁外人逗留。
2.作业人员不得在坑内休息。
3.在土质松软处挖坑,应有防止塌方措施,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层。
4.在居民区及交通道路附近开挖的基坑,应设坑盖或可靠遮栏,加挂警告标志,夜间挂红灯。
(三)运杆
1.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运,抬运时应设一人指挥,步调一致,同起同落。雨雪天气后抬运运物件时,应有防滑措施。
2.起运前,要检查电杆、抬杠、绳索的完好性,前后吊点位置选择适当,重心低且平衡,绳索牢无滑动。
3.作业人员应正确着装,不准穿短衣、短裤、拖鞋和打赤脚,更不得将头、手、脚、身子不能伸入杆下。行走时不要过于靠近电杆。上下坡、拐弯处、陡坡、沟港渠道及池边更要谨慎慢行。
4.用板车,农用拖拉机运杆时,应检查制动装置是否可靠,电杆要捆绑牢固,轻装轻卸,行驶中不得超载超速,保持中速行驶,路况复杂时应小心慢行。
5.装卸电杆等笨重物件应采取措施,防止散堆伤人,分散卸车时,每卸一根电杆前,应防止其余电杆滚动,每卸完一处,应将车上其余电杆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送。
(四)焊杆
1.进行焊接工作时,应有防止金属溶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焊接人员离开现场前,应检查现场有无火种留下。
2.使用气割、气焊时应注意防止火灾和爆炸,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应保证有5m的距离,运输时严禁同车运输。
(五)立、撤杆
1.立、撤杆应设专人统一指挥。开工前,应交待施工方法,指挥信号和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工作人员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服从指挥。
2.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附近立、撤杆时,应注意交通安全,设立警告标志,必要时派专人看守。
3.立、撤杆时,除指挥人员和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在离开杆高1.2倍距离以外。
4.顶杆及叉杆只能用于竖立8m以下的拔稍杆,不得用铁锹、桩柱等代用。立杆前应开好“马道”,工作人员要均匀地分配在电杆的两侧。
5.使用吊车立、撤杆时,钢丝绳套应在起吊电杆的适当位置,以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6.人工扶立电杆要统一指挥、统一号令,距地50~60°夹角时要放慢速度,再次检查电杆,超过80°角后,扶立人要迅速离开至杆高1.2倍的圈外。
7.竖立电杆时,不得将临时拉线固定在有可能移动或其他不可靠的物体上,临时拉线绑扎应由有经验的人员进行,临时拉线应在永久拉线全部安装完毕后方可拆除。
8.已竖立电杆不宜用临时拉线过夜,确需过夜时,应对临时拉线采取加固措施。
9.改造工程现场废弃旧电杆必须拔掉,并对杆坑进行回填,防止废旧电杆倒(断)杆伤人。
(六)放线、紧线与撤线
1.放线、紧线和撤线均应有专人指挥,统一信号,并做到通信畅通、加强监护。工作前应检查放线、紧线和撤线工具及设备是否良好。
2.交叉跨越各种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线时,应先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做好安全措施。跨越带电线路时,必须采取停电接地或搭可靠跨越架等措施,同时应确保新放导线或被撤导线在被跨越线路的导线上不直接摩擦。
3.紧线前,应检查导线有无障碍物挂住。紧线时,应检查接线管或接线头以及过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处有无卡住现象。如遇导线有卡、挂现象,应松线后处理。严禁用手直接拉、推导线。
4.放线、紧线和撤线工作时,人员不得站在或跨在已受力的牵引绳、导线的内角和展放的导线圈内以及牵引绳或架空线的垂直下方,防止意外跑线时抽伤。
5.人力放线应遵守下列规定
(1)领线人由技工担任,并随时注意前后信号,拉线人应走在同一直线上,相互间保持适当距离。
(2)通过河流或沟渠时,应由船只或绳索引渡。
(3)通过陡坡时,应防止滚石伤人,遇悬崖险坡应采取先放引绳或扶绳等措施。
(4)通过竹林时,应防止竹桩尖扎脚。
6.紧线、撤线前,应检查拉线、桩锚和杆塔,必要时应加固桩锚或设临时拉线。
7.严禁采用突然剪断导线的做法松线。
8.每天收工前,应将没有挂好的新、旧导线上收到杆塔上并绑扎好。对于白天施工、晚上复电的线路,新旧线路之间要明显断开点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次日复工时应重新做安全措施。
(七)户表安装
1.断开入户电源开关。
2.使用电站、电锤时应检查外壳是否漏电,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严禁打赤脚。施工电源应带漏电保护器。
3.接线应正确,接头应接牢,布线合理无破损漏洞,接线完毕用摇表检测绝缘良好后方可接入电源。
(八)高处作业
1.上杆作业前,应先检查电杆根部、基础和拉线是否牢固,杆身是否有超出运行标准要求裂缝,新立杆塔在杆基未完全牢固或未做好临时拉线前,严禁攀登。
2.登杆前,应先检查登高工具和设施是否完整牢靠,严禁利用绳索拉线上下杆或顺杆下滑。
3.在杆上高空作业时,应使用有后备绳的双保险安全带,安全带和后备绳应分别挂在杆塔不同部位的牢固构件上。
4.高处作业应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固定在牢固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栓牢传递,严禁上下抛掷。地面工作人员不得站在作业处的垂直下方。
5.高空落物区不得有无关人员通行或逗留,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下方应设围栏、交通警示和隔离装置等保护措施。
6.杆上有人作业时,不得调整或撤除拉线。
(九)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1.严禁采购和使用未经省公司允许入网的安全工器具,严禁采购和使用无生产厂家、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以及国家鉴定合格证书的安全防护用品。
2.每次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3.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不得移作他用。
(十)施工机具
1.绞磨应放置平稳、锚固可靠,受力前方不得有人,锚固绳应有防滑动措施。
2.牵引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排列整齐,并与卷筒垂直,在卷筒上不得少于5圈。
3.人力绞磨架上固定磨轴的活动档板应装在不受力的一侧,严禁反装。人力推磨时推磨人员应同时用力,绞磨受力时不得离开磨杠,防止飞磨伤人。绞磨受力时不得用松尾绳的方法卸菏。拉磨尾绳不得少于2人,应站在锚桩后面,且不得在绳圈内。
4.选用抱杆应经过计算或负荷校核,独立抱杆至少应有4根拉绳,人字抱杆应有2根拉绳,所有拉绳均应固定在牢固的地锚上,必要时经校验合格。
5.抱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使用:
(1)圆木抱杆:木质腐朽、损伤严重或弯曲过大。
(2)金属抱杆:整体弯曲超过杆长的1/600,局部弯曲严重、磕瘪变形,表面严重腐蚀、裂纹或脱焊。
(3)抱杆脱帽环表面有裂纹或螺纹变形。
6.双钩紧线器应经常润滑保养。出现换向爪失灵,螺杆无保险螺丝、表面裂纹或变形等现象时严禁使用。紧线器受力后应至少保留1/5有效丝杆长度。
7.链条葫芦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转动装置及刹车装置,吊钩、链轮或倒卡变化以及链条磨损达直径的15%者严禁使用。刹车片严禁沾染油脂。
8.钢丝绳应按出厂技术数据使用,无技术数据时,应进行单丝破断力试验。钢丝绳应定期浸油。
9.汽车吊的使用应遵守zbj80002《汽车超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的规定。汽车吊应在水平地面上工作,其允许倾斜度不得大于3°,支架应支撑在坚实的地面上,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
五、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一)施工项目不论是否外包,都应有我方人员(含供电所人员)进行现场安全、质量监督,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应按省公司规定穿戴“红马甲”。
(二)各单位应对在建项目明确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自始至终进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监督。
(三)对现场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一律按《湖南省电力公司“违章就下岗”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外包单位应在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时对违章违纪的处罚作出规定。
(四)各单位应每天将正在施工的项目在电业局网上公布、接受各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4篇 关于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1.所有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施工必须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如需将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停电或采取安全措施的,还应填写第一种工作票。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双签发”。
2.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停电的安全措施,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完成,施工地段的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完成。
3.低压绝缘导线无法挂接地线时,接地线离工作地段的距离不得大于300米,如工作地段有多处低压下户线,应挂接地线或断开客户电源点。
4.在10千伏线路上挂接地线穿越低压绝缘导线时,应检查低压绝缘导线绝缘层是否完好,如绝缘层有破损,应先将绝缘层破损处理好再行登杆。
5.导地线展放(拆除)工作若跨越街道、公路、交通道口、居区等处应设专人看守,跨越公路、交通道口时应装设跨越架,设置双向警示标识,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导线拉伤人等。
6.工作负责人应带以下资料:工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标准化作业指导卡、班前班会后记录、生产现场领导干部和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到位记录、现场勘察记录、施工方案、施工图纸。
第5篇 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安全管理补充规定
一、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管理,根据《湖南省电力公司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湘电公司安监〔2010〕685号)等文件精神、关于转发《湖南省电力公司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安全管理办法》郴电安监〔2011〕45号和下发《郴州电业局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结合我局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自营、生产任务下达等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二、“三种人”安全管理的补充规定
1.各单位要严格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工作票签发人的管理,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改造前设备情况、改造后实际接线方式及单位书面批准的人员担任。
2.抽调供电所人员或外委技工组建10kv及以下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专业施工队的单位,其施工队工作负责人工作范围发生变动的,必须重新进行培训和考试,根据其新的施工范围熟悉相关设备情况,经各单位考试合格后重新下文明确,并报市局安监部和农电部备案。
3.抬杆、打洞等临时用工的配合工作,可由村里组织实施,由供电所的工作人员带领和监护,监护人穿红马甲,使用派工单。
4.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在线路停电时进行的工作,工作负责人在班组确无触电、高坠等危险的条件下,可以参加班组的工作。施工作业期间,工作负责人不得兼任矛盾协调人。
三、工作票、标准化作业卡(书、施工作业票)、施工“三措”的补充规定
1.抬杆、土石方开挖等无触电、高坠危险的简单工作可使用派工单或基建标准化施工作业票;新建且不涉及运行设备停电的立杆、放线、组装横担等较复杂的工作必须使用基建标准化施工作业票,不得使用派工单。
2.各县公司农网停电施工的工作票及标准化作业按实际工作情况选择编制方式、并保证其正确性和规范性、实用性。
3.日停夜送的改造施工每天必须重新填写工作票,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4.变电站10kv出线配套工程的施工,必须编制完整的施工“三措”和施工“方案”,履行审核、批准手续,组织相关部门及班组学习后,方可实施。
四、信息发布的补充规定
1.农网升级改造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必须发布检修信息,包括抬杆、杆塔基础开挖、挂表等工作。
2.信息发布平台的有关规定:
农网全部施工作业信息发布到省公司检修信息发布平台。
3.发布周期
停电的施工作业:每停一次电,作业前一天17:00前发布一次作业信息。
不停电的施工作业:连续多天、时间超过一周的施工作业,每周必须发布一次检修信息。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对每天的工作进行预安排,如某日某地进行某种工作;其它情况作业,每天发布一次作业信息。
五、现场把关的补充规定
1.由村组织的抬杆、打洞等无触电、高坠等危险的临时工作,由供电所或施工队派出的监护人兼任把关人。
第6篇 农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顺利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质量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施工组织管理规定
(一)各单位应成立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农网建设和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监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各基层单位必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并把农网建设和改造工程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纳入单位和干部的年度考核内容。
(二)应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范》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责任,并落实到位。对农网建设和改造工程的过程严格按照日常生产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章行为执行有关处罚和连带处罚规定。
(三)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程的规定切实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搞好对外包施工队伍的管理,减少发、承包工作中的人身伤亡事故。除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外,还应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责任。既要防止以包代管,又要防止职责不清。
二、外包队伍和临时工管理规定
(一)进入施工的任何单位和施工队伍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有关安全管理的文件,必须自觉服从工程发包方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
(二)参与施工的外来单位及施工队伍,必须由各电业局资质审查小组或安监部门严格审查其安全资质并形成“资质审查报告” 办理湖南省电力公司农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安全入网许可证(或办理入网施工临时证明)。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承包单位,严禁录用,各单位应通过资质审查、招标,择优选用承包队伍。
(三)公司所属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四)公司所属各单位对承包单位(含包工队,下同)的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必须将承包单位的安全施工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严禁承包方将所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五)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和条件审查内容:
1.有关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2.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法人授权证明书;
4.由劳动部门(或建设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5.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6.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7.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8.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办法。
(六)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条件。
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4.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七)发包单位应监督承包单位定期组织其职工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老、弱、病、残者及童工严禁录用,发包单位必须保留其体检报告的复印件(承包单位必须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上岗前必须向发包单位提供体检报告。
(八)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必须将受教育人员的考试成绩汇总册和试卷的复印件报发包单位备案,并根据需要由发包方抽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九)涉及停、送电及进入运行设备等需要办理工作票的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必须将确定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的名单及安规考试成绩(试卷的复印件)等资料,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在开始施工前,必须将批准同意作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的名单送达本单位所辖的发电厂、变电站、开闭所、操作队及调度室。
(十)承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后,发包单位应给承包单位职工办理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进入施工现场和上岗作业时必须佩戴,“胸卡证”严禁转借他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十一)承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经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盖公章,报发包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大型独立施工项目承包单位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审核和总工程师批准,并加盖公章,报发包单位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十二)承包单位的法人(含委托人、授权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应佩戴明显标志,承包单位按工作需要和安全施工需要划分的班(组),其班(组)长名单应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班(组)长是各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十三)发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应组织承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承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十四)承包单位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单位的工作。
(十五)凡由承包单位责任造成的事故,应由承包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发生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发生重伤、死亡等人身伤亡事故的承包单位在向发包单位上报的同时,必须于24小时内直接报告省公司安全监察部。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经核实注销其入网资格,没收安全保证金,取消施工作业资格。
(十六)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十七)基层供电所、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十八)承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
(十九)承包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含临时用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十)各单位招聘的临时工原则上应相对固定,有条件的应聘请法人组织里的有经验的农电技术人员。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带标志上岗。
(二十一)临时工分散到供电所、班组参加施工作业时,由所在的供电所、班组负责人领导。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签字后方可开工。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二十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农电职工等同对待。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农电职工相同。
三、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无论是生产系统人员,还是农电系统人员,都必须熟悉和遵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文件的规定,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二)各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技术、安全培训,使他们能熟练掌握新技术、新设备和安全知识,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三)进入施工作业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正确配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夜间施工还应配备有足够亮度的照明灯具。施工人员应具备《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1.3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四)各项目的施工均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经有关人员审核、县级供电企业主管副局长批准后执行。
(五)每天作业前,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应组织全体作业人员开好班前会,开展危险点分析与预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施工安全措施规定
(一)停、送电
1.改造任务凡涉及到对10kv及以上线路停电的,都必须向管辖调度报送停电计划和申请,按《调度规程》办理相关手续。
2.本单位人员(含农村供电所人员)承担改造施工任务的,停、送电手续及安全管理要求按《调度规程》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外包项目施工,本单位(含农村供电所)派出停送电联系人,负责施工项目的停、送电工作(含白天施工、晚上送电等情况),并负责做好所有安全措施。
4.项目施工涉及到交叉、跨越带电设备的情况时,施工负责人和带电设备的运行负责人必须共同进行现场查勘,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列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严格执行审核、批准手续。
5.10kv分支线路供电时,分支刀闸或跌落保险由停送电联系人负责操作,并在刀闸操作把手或电杆上较高的位置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标示牌,取下的跌落保险由其负责保管。
6.线路改造竣工复电或改造中需送电前,除做好相关的验收工作外,停送电联系人应先确认所有施工人员已撤离工作现场,安全措施己拆除,然后才能向管辖调度汇报申请送电。
7.低压400v线路改造工作,由农村供电所所长担任工作许可人,停送电联系人操作停、送电工作,并负责布置和撤除所有安全措施。上述工作由农村供电所设专门记录本记录。
(二)挖坑
1.挖坑前,应及时清除坑口附近浮土、石块,坑边严禁外人逗留。
2.作业人员不得在坑内休息。
3.在土质松软处挖坑,应有防止塌方措施,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层。
4.在居民区及交通道路附近开挖的基坑,应设坑盖或可靠遮栏,加挂警告标志,夜间挂红灯。
(三)运杆
1.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运,抬运时应设一人指挥,步调一致,同起同落。雨雪天气后抬运运物件时,应有防滑措施。
2.起运前,要检查电杆、抬杠、绳索的完好性,前后吊点位置选择适当,重心低且平衡,绳索牢无滑动。
3.作业人员应正确着装,不准穿短衣、短裤、拖鞋和打赤脚,更不得将头、手、脚、身子不能伸入杆下。行走时不要过于靠近电杆。上下坡、拐弯处、陡坡、沟港渠道及池边更要谨慎慢行。
4.用板车,农用拖拉机运杆时,应检查制动装置是否可靠,电杆要捆绑牢固,轻装轻卸,行驶中不得超载超速,保持中速行驶,路况复杂时应小心慢行。
5.装卸电杆等笨重物件应采取措施,防止散堆伤人,分散卸车时,每卸一根电杆前,应防止其余电杆滚动,每卸完一处,应将车上其余电杆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送。
(四)焊杆
1.进行焊接工作时,应有防止金属溶渣飞溅、掉落引起火灾的措施以及防止烫伤、触电、爆炸等措施,焊接人员离开现场前,应检查现场有无火种留下。
2.使用气割、气焊时应注意防止火灾和爆炸,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应保证有5m的距离,运输时严禁同车运输。
(五)立、撤杆
1.立、撤杆应设专人统一指挥。开工前,应交待施工方法,指挥信号和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工作人员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服从指挥。
2.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附近立、撤杆时,应注意交通安全,设立警告标志,必要时派专人看守。
3.立、撤杆时,除指挥人员和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在离开杆高1.2倍距离以外。
4.顶杆及叉杆只能用于竖立8m以下的拔稍杆,不得用铁锹、桩柱等代用。立杆前应开好“马道”,工作人员要均匀地分配在电杆的两侧。
5.使用吊车立、撤杆时,钢丝绳套应在起吊电杆的适当位置,以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6.人工扶立电杆要统一指挥、统一号令,距地50~60°夹角时要放慢速度,再次检查电杆,超过80°角后,扶立人要迅速离开至杆高1.2倍的圈外。
7.竖立电杆时,不得将临时拉线固定在有可能移动或其他不可靠的物体上,临时拉线绑扎应由有经验的人员进行,临时拉线应在永久拉线全部安装完毕后方可拆除。
8.已竖立电杆不宜用临时拉线过夜,确需过夜时,应对临时拉线采取加固措施。
9.改造工程现场废弃旧电杆必须拔掉,并对杆坑进行回填,防止废旧电杆倒(断)杆伤人。
(六)放线、紧线与撤线
1.放线、紧线和撤线均应有专人指挥,统一信号,并做到通信畅通、加强监护。工作前应检查放线、紧线和撤线工具及设备是否良好。
2.交叉跨越各种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线时,应先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做好安全措施。跨越带电线路时,必须采取停电接地或搭可靠跨越架等措施,同时应确保新放导线或被撤导线在被跨越线路的导线上不直接摩擦。
3.紧线前,应检查导线有无障碍物挂住。紧线时,应检查接线管或接线头以及过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处有无卡住现象。如遇导线有卡、挂现象,应松线后处理。严禁用手直接拉、推导线。
4.放线、紧线和撤线工作时,人员不得站在或跨在已受力的牵引绳、导线的内角和展放的导线圈内以及牵引绳或架空线的垂直下方,防止意外跑线时抽伤。
5.人力放线应遵守下列规定
(1)领线人由技工担任,并随时注意前后信号,拉线人应走在同一直线上,相互间保持适当距离。
(2)通过河流或沟渠时,应由船只或绳索引渡。
(3)通过陡坡时,应防止滚石伤人,遇悬崖险坡应采取先放引绳或扶绳等措施。
(4)通过竹林时,应防止竹桩尖扎脚。
6.紧线、撤线前,应检查拉线、桩锚和杆塔,必要时应加固桩锚或设临时拉线。
7.严禁采用突然剪断导线的做法松线。
8.每天收工前,应将没有挂好的新、旧导线上收到杆塔上并绑扎好。对于白天施工、晚上复电的线路,新旧线路之间要明显断开点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次日复工时应重新做安全措施。
(七)户表安装
1.断开入户电源开关。
2.使用电站、电锤时应检查外壳是否漏电,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严禁打赤脚。施工电源应带漏电保护器。
3.接线应正确,接头应接牢,布线合理无破损漏洞,接线完毕用摇表检测绝缘良好后方可接入电源。
(八)高处作业
1.上杆作业前,应先检查电杆根部、基础和拉线是否牢固,杆身是否有超出运行标准要求裂缝,新立杆塔在杆基未完全牢固或未做好临时拉线前,严禁攀登。
2.登杆前,应先检查登高工具和设施是否完整牢靠,严禁利用绳索拉线上下杆或顺杆下滑。
3.在杆上高空作业时,应使用有后备绳的双保险安全带,安全带和后备绳应分别挂在杆塔不同部位的牢固构件上。
4.高处作业应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固定在牢固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栓牢传递,严禁上下抛掷。地面工作人员不得站在作业处的垂直下方。
5.高空落物区不得有无关人员通行或逗留,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下方应设围栏、交通警示和隔离装置等保护措施。
6.杆上有人作业时,不得调整或撤除拉线。
(九)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1.严禁采购和使用未经省公司允许入网的安全工器具,严禁采购和使用无生产厂家、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以及国家鉴定合格证书的安全防护用品。
2.每次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3.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不得移作他用。
(十)施工机具
1.绞磨应放置平稳、锚固可靠,受力前方不得有人,锚固绳应有防滑动措施。
2.牵引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排列整齐,并与卷筒垂直,在卷筒上不得少于5圈。
3.人力绞磨架上固定磨轴的活动档板应装在不受力的一侧,严禁反装。人力推磨时推磨人员应同时用力,绞磨受力时不得离开磨杠,防止飞磨伤人。绞磨受力时不得用松尾绳的方法卸菏。拉磨尾绳不得少于2人,应站在锚桩后面,且不得在绳圈内。
4.选用抱杆应经过计算或负荷校核,独立抱杆至少应有4根拉绳,人字抱杆应有2根拉绳,所有拉绳均应固定在牢固的地锚上,必要时经校验合格。
5.抱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使用:
(1)圆木抱杆:木质腐朽、损伤严重或弯曲过大。
(2)金属抱杆:整体弯曲超过杆长的1/600,局部弯曲严重、磕瘪变形,表面严重腐蚀、裂纹或脱焊。
(3)抱杆脱帽环表面有裂纹或螺纹变形。
6.双钩紧线器应经常润滑保养。出现换向爪失灵,螺杆无保险螺丝、表面裂纹或变形等现象时严禁使用。紧线器受力后应至少保留1/5有效丝杆长度。
7.链条葫芦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转动装置及刹车装置,吊钩、链轮或倒卡变化以及链条磨损达直径的15%者严禁使用。刹车片严禁沾染油脂。
8.钢丝绳应按出厂技术数据使用,无技术数据时,应进行单丝破断力试验。钢丝绳应定期浸油。
9.汽车吊的使用应遵守zbj80002《汽车超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的规定。汽车吊应在水平地面上工作,其允许倾斜度不得大于3°,支架应支撑在坚实的地面上,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
五、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一)施工项目不论是否外包,都应有我方人员(含供电所人员)进行现场安全、质量监督,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应按省公司规定穿戴“红马甲”。
(二)各单位应对在建项目明确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自始至终进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监督。
(三)对现场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一律按《湖南省电力公司“违章就下岗”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外包单位应在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时对违章违纪的处罚作出规定。
(四)各单位应每天将正在施工的项目在电业局网上公布、接受各管理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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