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三违”检查考核管理规定
为有效杜绝员工的违章作业,加强现场的检查及考核,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 要求
1、本规定适用于炼铁部所属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以及到本部作业的其他人员。
2、本规定所称“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者。
3、“三违”行为检查分日常检查和抽查两个层次,其中日常检查由职工、班组和工段为主,抽查则是部人力资源管理员、综合管理室、生产安全室等相关人员联合组织检查,以及部安全员和人力资源管理员的不定期巡查。
4、“三违”行为分一般行为和严重行为两大项,一般行为是指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并且可能造成损害时程度较轻;严重行为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者造成较大设备损害、环境影响等,无论那种行为都必须立即停止或现场纠正。
二、 教育
1、“三违”人员的教育由安全管理人员和驻点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分别进行,即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教育,违反劳动纪律者由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负责实施教育。
2、“三违”人员教育的基本内容:
(1)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教育的基本内容
1)、重新学习本岗位(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标准以及本企业(单位)的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安全防护技术知识;
2)、结合有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典型事故案例,剖析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危害性。
(2)违反劳动纪律者教育的基本内容
1)、重新学习有关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规;
2)、结合有关违反劳动纪律的典型事故案例,剖析违反劳动纪律的危害性。
(3)违规人员经过教育并考试合格后,还应写出深刻的书面检讨,充分认识违规的原因及其危害性,并提出改进的决心和措施,且呈送单位(部门)领导审查认可签字后方可恢复其上岗工作。
3、违规教育的考试成绩应记入“违规违纪教育卡”内,并与检讨书一起存入职工个人安全档案。
三、 处罚
1、对于一般的“三违”行为按照[炼钢部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的内容对该行为本人进行考核。
2、对于严重的“三违”行为除了按照[炼钢部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对本人考核外,同时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按“三违”行为人考核的20%—60%的额度进行考核;“三违”行为人同时需到部生产安全室(人力资源管理员)接受不少于三天的待岗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复岗;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停职,转送人力资源部。
3、“三违”人员于停职、停工教育期间,依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只发给基本生活费。
4、 凡是不按规定对“三违”人员实施教育而导致其重复违规作业或由此而引发不良后果和酿成事故的,应追究其所在作业区、班组或决定者的直接责任。
四、 附则
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定由部生产安全室负责解释。
第2篇 未遂事故三违行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管理,探讨其发生的原因和规律,从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消除发生原因或斩断事故发展过程,预防事故的发生,强化全员安全意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遂事故是指本系统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可能造成企业财产损失、人员伤害或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但由于其偶然因素,实际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可根据是否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来判定是否属于未遂事故:
1、已发生但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事件;
2、经过风险评估、危害识别发现的事故苗头;
3、可能引发事故的严重“三违”行为;
4、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重大隐患;
5、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但不属于等级事故范围内的事件(事故等级依据《湖南石油分公司事故管理处罚规定》来划分);
6、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7、本地区相关行业发生的、对系统内安全、环保和数质量工作有参考、教育警示作用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三违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坚持以“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积极主动、实事求是”的方针、建立“齐抓共管、反应迅速、处理及时、防范措施到位”的机制,最大努力减少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系统各级机关、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道、由我方管理的联营、控股企业以及承包商、承运商。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对本系统内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制定相关部门的职责:
安全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内所有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综合管理;
零管、物流、发展规划、管道输油处等部门为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加油(气)站、油库(站场)、成品油管线等基层单位以及施工、运输环节等上报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条线管理和督查;
加油(气)站、油库(站场)、成品油管线等基层单位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员工对本区域内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发现和查处;
其他场所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第七条安全、零管、物流、发展规划部门以及管道输油处等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并按照第六条的分工,充分调动广大员工和基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员工主动识别和上报日常作业中发生的各种未遂事故,并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未遂事故进行调查、界定核实、统计、分析、研究、防范以及上报等工作,对三违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各相关部门、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线的负责人有责任对系统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举一反三、组织员工对典型的未遂事故进行学习,吸取经验教训,制定相应的措施消除其发生的原因,避免所管辖范围内类似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再次发生。
第九条省、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物流、零售、发展规划等部门以及省公司管道输油处、油库(站场)、加油(气)站等应建立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台帐。
第三章报告流程、时间、内容及处置防范要求
第十条对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通过以下方式发现和查处:
1、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线要把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发现和查处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在日常安全检查中来及时发现未遂事故和查处三违行为。
2、安全、零管、物流、发展规划处以及管道输油处等部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暗访等形式来及时发现未遂事故和查处三违行为。
第十一条对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报告流程及时间要求:
1、油库(站场)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当日向油库报告,油库当日向物流管理部报告。
2、加油(气)站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当日向片区报告,片区当日向零售管理部报告。
3、成品油管线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当日向管道输油处安全部门报告。
4、长岭首站、油库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当日分别向省公司管道输油处、物流中心报告。
5、除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线以外的其它场所发生的未遂事故,由各分公司未遂事故发生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当日报告本单位安全数质量科。
6、各分公司零售管理部、物流管理部、发展规划科在每月末将本条线汇总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情况分条线上报省公司零售中心、物流中心、发展规划处,同时报给本单位安全数质量科。
省公司零售中心、物流中心、发展规划处、管道输油处、各分公司安全科将汇总的情况报给安全数质量处;省分公司机关范围内发生的其他未遂事故,由未遂事故发生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当日报给安全数质量处。
7、报告时间为每个月的最后一天。对重大未遂事故或其它特殊情况应立即报告,库、站亦可直接向省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相关报表及报告内容:
1、相关报表:
油库、加油站等基层单位对发现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要认真填写《湖南石油分公司未遂事故报告单》(见附表1)和《“三违”行为处罚情况统计表》(见附表3)。
各分公司安全科、省公司物流、零售中心、发展规划处、输油管道处收集整理分析后,将《湖南石油分公司未遂事故月报表》(附表2)报给安全数质量处。
2、报告内容包含如下项目:情况概述、当时所采取的措施、解决建议、处理意见、事后跟踪情况,同时要求按规定填写具体时间、地点和真实姓名。
第十三条未遂事故及三违行为的处置和防范:
1、各相关部门对发生的未遂事故要在调查、界定核实、统计、分析等工作基础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及时进行妥善处置,分析研究并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2、各地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要根据各相关部门上报的情况,每月进行汇总、统计和原因分析,对有代表性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在本系统内进行通报,并要求基层员工学习、举一反三、吸取经验教训,及时确保资源共享,做好预防工作。
3、对“三违”行为的处罚程序,按照查处级别进行不同等级的处理。
(1)、省公司相关部门查处的,可由省公司相关部门直接处理或责成所在单位处理,并按上报流程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书面处理结果备案。
(2)、各单位自行查处的,按上报流程每月向省公司上报备案。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三违”行为,各分公司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销售公司《安全生产纪律》以及《湖南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罚规定(试行)》(石化股份湘安[2007]17号),本着从重的原则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
4、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牵头,会同零售、物流中心,发展规划处,管道输油处对每月上报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分析,并在下个月的月初进行通报,各分公司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基层员工进行认真学习、吸取经验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检查与评估
一、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零售中心、物流中心、管道输油处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未遂事故的上报和三违行为的查处分条线进行垂直对口考核。各分公司要把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列为安全检查的必检项目并纳入考核指标,与安全检查同步进行。
二、各相关部门应将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列为重点内容进行监管,落实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因未按规定进行监管而引发事故的,则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罚。
三、各分公司每季度、省分公司每半年对未遂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查找不安全因素,落实解决措施。
第十五条对主动、及时上报未遂事故的单位,在季度、年度考核中不予扣分。对未遂事故不报、漏报、迟报的单位,在季度、年度考核中,按既遂事故给予扣分处罚,对不报、漏报、迟报的责任人视同“三违”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对及时发现重大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得力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单位,给予适当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鼓励一线员工越级报告本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三违”行为,对因越级报告及时且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给予适当表彰或奖励。
第3篇 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
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121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
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第二章“三违”的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
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上班之前饮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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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3、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4、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规定的。
第三章反“三违”的管理
第七条公司安委会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公司属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车间、部门反“三违”工作,
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
并对此负责。
第九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第十条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对安全环保部。对未履行职责,
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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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
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第五章“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十五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车间、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 元;第二次罚款30 元;第三次罚款50 元。
第十六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 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 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按1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 元(含1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
按5%罚款(最低罚款额不少于100 元);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安委会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条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委会根据情节研究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4篇 制止三违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地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现象,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确保矿井长治久安。根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三违”根据情节的轻重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两类,分类及处罚标准见《“三违”处罚规定》。
2、各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发现“三违”时,必须立即制止,对责任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帮教,由责任者现场签字,并按处罚规定进行罚款。对发现“三违”而不制止的,与“三违”者同样处罚。对严重“三违”者除按规定处罚罚款外,还必须执行程序帮教。对因“三违”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
3、制止“三违”者上井后必须将“三违”人员名单、“三违”内容、处罚意见填在井口信息站的“三违”统计本上,并把带有“三违”人员签字的检查表交井口信息站,经审查后由井口信息站出具罚款单。
4、对所有“三违”罚款实行交现金制度,严格执行《关于实行罚款交现金管理规定》。
5、在对“三违”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要做好教育和帮教工作,由安监站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定期召开“三违”家属座谈会,签定亲情帮教单和亲属共同做好“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一般“三违”季度内不再违章,“严违”半年内不再违章,“三违”罚款返回由其亲属签字领取。
第5篇 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
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121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
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第二章“三违”的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
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上班之前饮酒的;
122
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3、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4、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规定的。
第三章反“三违”的管理
第七条公司安委会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公司属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车间、部门反“三违”工作,
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
并对此负责。
第九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第十条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对安全环保部。对未履行职责,
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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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
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第五章“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十五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车间、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 元;第二次罚款30 元;第三次罚款50 元。
第十六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 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 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按1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 元(含1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
按5%罚款(最低罚款额不少于100 元);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安委会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条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委会根据情节研究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6篇 制止“三违”的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地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现象,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确保矿井长治久安。根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三违”根据情节的轻重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两类,分类及处罚标准见《“三违”处罚规定》。
2、各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发现“三违”时,必须立即制止,对责任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帮教,由责任者现场签字,并按处罚规定进行罚款。对发现“三违”而不制止的,与“三违”者同样处罚。对严重“三违”者除按规定处罚罚款外,还必须执行程序帮教。对因“三违”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
3、制止“三违”者上井后必须将“三违”人员名单、“三违”内容、处罚意见填在井口信息站的“三违”统计本上,并把带有“三违”人员签字的检查表交井口信息站,经审查后由井口信息站出具罚款单。
4、对所有“三违”罚款实行交现金制度,严格执行《关于实行罚款交现金管理规定》。
5、在对“三违”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要做好教育和帮教工作,由安监站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定期召开“三违”家属座谈会,签定亲情帮教单和亲属共同做好“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一般“三违”季度内不再违章,“严违”半年内不再违章,“三违”罚款返回由其亲属签字领取。
第7篇 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管理,探讨其发生的原因和规律,从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消除发生原因或斩断事故发展过程,预防事故的发生,强化全员安全意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遂事故是指本系统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可能造成企业财产损失、人员伤害或环境破坏等严重后果,但由于其偶然因素,实际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可根据是否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来判定是否属于未遂事故:
1、已发生但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事件;
2、经过风险评估、危害识别发现的事故苗头;
3、可能引发事故的严重“三违”行为;
4、可能造成事故发生的重大隐患;
5、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但不属于等级事故范围内的事件(事故等级依据《湖南石油分公司事故管理处罚规定》来划分);
6、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7、本地区相关行业发生的、对系统内安全、环保和数质量工作有参考、教育警示作用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三违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坚持以“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积极主动、实事求是”的方针、建立“齐抓共管、反应迅速、处理及时、防范措施到位”的机制,最大努力减少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系统各级机关、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道、由我方管理的联营、控股企业以及承包商、承运商。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对本系统内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制定相关部门的职责:
安全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内所有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综合管理;
零管、物流、发展规划、管道输油处等部门为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加油(气)站、油库(站场)、成品油管线等基层单位以及施工、运输环节等上报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条线管理和督查;
加油(气)站、油库(站场)、成品油管线等基层单位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员工对本区域内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发现和查处;
其他场所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第七条 安全、零管、物流、发展规划部门以及管道输油处等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并按照第六条的分工,充分调动广大员工和基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员工主动识别和上报日常作业中发生的各种未遂事故,并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未遂事故进行调查、界定核实、统计、分析、研究、防范以及上报等工作,对三违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线的负责人有责任对系统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举一反三、组织员工对典型的未遂事故进行学习,吸取经验教训,制定相应的措施消除其发生的原因,避免所管辖范围内类似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再次发生。
第九条 省、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物流、零售、发展规划等部门以及省公司管道输油处、油库(站场)、加油(气)站等应建立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台帐。
第三章 报告流程、时间、内容及处置防范要求
第十条 对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通过以下方式发现和查处:
1、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线要把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发现和查处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在日常安全检查中来及时发现未遂事故和查处三违行为。
2、安全、零管、物流、发展规划处以及管道输油处等部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暗访等形式来及时发现未遂事故和查处三违行为。
第十一条 对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报告流程及时间要求:
1、油库(站场)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当日向油库报告,油库当日向物流管理部报告。
2、加油(气)站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当日向片区报告,片区当日向零售管理部报告。
3、成品油管线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当日向管道输油处安全部门报告。
4、长岭首站、油库发生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当日分别向省公司管道输油处、物流中心报告。
5、除油库(站场)、加油(气)站、成品油管线以外的其它场所发生的未遂事故,由各分公司未遂事故发生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当日报告本单位安全数质量科。
6、各分公司零售管理部、物流管理部、发展规划科在每月末将本条线汇总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的情况分条线上报省公司零售中心、物流中心、发展规划处,同时报给本单位安全数质量科。
省公司零售中心、物流中心、发展规划处、管道输油处、各分公司安全科将汇总的情况报给安全数质量处;省分公司机关范围内发生的其他未遂事故,由未遂事故发生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当日报给安全数质量处。
7、报告时间为每个月的最后一天。对重大未遂事故或其它特殊情况应立即报告,库、站亦可直接向省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相关报表及报告内容:
1、相关报表:
油库、加油站等基层单位对发现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要认真填写《湖南石油分公司未遂事故报告单》(见附表1)和《“三违”行为处罚情况统计表》(见附表3)。
各分公司安全科、省公司物流、零售中心、发展规划处、输油管道处收集整理分析后,将《湖南石油分公司未遂事故月报表》(附表2)报给安全数质量处。
2、报告内容包含如下项目:情况概述、当时所采取的措施、解决建议、处理意见、事后跟踪情况,同时要求按规定填写具体时间、地点和真实姓名。
第十三条 未遂事故及三违行为的处置和防范:
1、各相关部门对发生的未遂事故要在调查、界定核实、统计、分析等工作基础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及时进行妥善处置,分析研究并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2、各地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要根据各相关部门上报的情况,每月进行汇总、统计和原因分析,对有代表性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在本系统内进行通报,并要求基层员工学习、举一反三、吸取经验教训,及时确保资源共享,做好预防工作。
3、对“三违”行为的处罚程序,按照查处级别进行不同等级的处理。
(1)、省公司相关部门查处的,可由省公司相关部门直接处理或责成所在单位处理,并按上报流程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书面处理结果备案。
(2)、各单位自行查处的,按上报流程每月向省公司上报备案。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三违”行为,各分公司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销售公司《安全生产纪律》以及《湖南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罚规定(试行)》(石化股份湘安[2007]17号),本着从重的原则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罚。
4、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牵头,会同零售、物流中心,发展规划处,管道输油处对每月上报的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进行分析,并在下个月的月初进行通报,各分公司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基层员工进行认真学习、吸取经验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检查与评估
一、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零售中心、物流中心、管道输油处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未遂事故的上报和三违行为的查处分条线进行垂直对口考核。各分公司要把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列为安全检查的必检项目并纳入考核指标,与安全检查同步进行。
二、各相关部门应将未遂事故和三违行为列为重点内容进行监管,落实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因未按规定进行监管而引发事故的,则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罚。
三、各分公司每季度、省分公司每半年对未遂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查找不安全因素,落实解决措施。
第十五条 对主动、及时上报未遂事故的单位,在季度、年度考核中不予扣分。对未遂事故不报、漏报、迟报的单位,在季度、年度考核中,按既遂事故给予扣分处罚,对不报、漏报、迟报的责任人视同“三违”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对及时发现重大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得力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单位,给予适当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一线员工越级报告本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三违”行为,对因越级报告及时且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给予适当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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