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采油采气井井控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油气生产过程中的井控技术管理,防止井喷失控、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发生,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石化依法登记区域内,采油采气井(注入井)日常生产、维护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及长停井、废弃井的井控技术管理。
第三条 油田企业应成立相应的采油采气井井控技术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井控技术管理部门和职责,完善各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采油采气井井控技术管理涉及方案设计、井控设备、生产组织、现场施工等工作,各级技术和管理部门要分头把关,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井控工作。
第二章井控装置要求
第五条 采油采气井井控装置主要包括井口装置及采油(气)树、封井器、防喷盒、内防喷装置、防喷管、放喷管线、相匹配的闸门,以及海上、高压气井用安全阀、井下管串、井口监控装置、地面控制盘等。
第六条 选用的井控装置应选择中国石化一级网络供应商或油田二级网络供应商采购,并由油田企业验收合格。
第七条 井控装置的选择
(一)井口装置、采油(气)树、防喷器压力等级的选择,应依地层压力或注入压力为主,同时考虑流体性质、环境温度及作业措施最高井口压力。
(二)注蒸汽井井口装置的设计选择,应符合sy/t5328-1996的技术要求;其它生产井的井口装置及采油(气)树的安装、操作,应符合sy/t5127-2002中第4、10章的规定。
第八条 井控装置应定期进行腐蚀状况、配件完整性及灵活性、密封性等方面的专项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一)采油井、长停井至少半年检查1次。
(二)注入井至少3个月检查1次。
(三)采气井至少2个月检查1次。
(四)高压气井、含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井至少1个月检查1次。
(五)废弃井至少1年检查1次。
第九条 钻井完井交井、作业完井交井、探井转开发井的井控装置,应依据本规定编制的井控设计要求进行交接井。
第三章采油井井控要求
第十条 采油井的开井、关井、日常管理及一般性维护措施要严格执行井口及其它井控装置的操作规程,确保其井控性能。
第十一条 油井生产过程中和油井关井后,必须按规定检查井口设备和油井压力变化情况,有压力超升现象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二条油井清蜡、洗井、气举诱喷、生产测试、更换光杆及密封器等进行拆卸(打开)井口采油树的施工前,应对可能发生的压力变化进行预测,并编制下达相应的施工设计书或施工通知单,其内容应包含井控安全要求及预防井喷措施。
第四章采气井井控要求
第十三条 气井投产前应根据气井的有关资料编写投产工程设计方案,方案中必须有井控内容,按程序审批并组织实施。如需使用防冻剂,应提前向井口装置注入。
第十四条 高温高压、高产及含硫化氢井的生产,应安装由液压控制的井下安全阀、地面安全阀、井口监测装置。高压气井各级套管环空管应安装压力表,监测压力变化。
第十五条 采气井的开井、关井、日常及一般性维护措施要严格执行气井井口及其它井控装置的操作规程,确保其井控性能。
第十六条 在生产过程 中要严格执行气井巡回检查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七条 气井试井进行测压、清蜡、排液等施工前,应对可能发生的压力变化进行预测,并编制下达相应的设计或施工通知单,其内容主要包含井控安全要求及预防井喷措施。
第十八条 发现气井出砂应采取防、控砂措施,确保气流不含砂。出砂气井在生产过程中应定期检查生产参数。有出砂史的气井,在提高产量时,必须严格按设计调整参数。
第五章注入井井控要求
第十九条 注入井是指注水、注聚合物、注蒸汽、注二氧化碳、注氮、注天然气等生产井。
第二十条 注水、注聚合物井
(一)注水、注聚合物的井口注入压力不得超过井口额定工作压力。
(二)高压注水放压时,先停注关井,压力扩散后,再采取正吐、控制流量的方式放压。放压方式、时间、返出量等资料必须录取准确。
(三) 注水井分层测试时,应安装防喷管。井口防喷管装置高度超过2.5米时,应加绷绳固定,在测试过程中,严禁洗井或放溢流。
第二十一条 注蒸汽、注二氧化碳井
(一)注入工艺应严格按设计施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并随时做好应急准备。
(二)实施蒸汽吞吐、蒸汽驱措施的井,额定压力为21mpa的井口,最高工作压力不应超过14mpa,最高工作温度不超过337℃;额定压力为35mpa的井口,最高工作压力不应超过21mpa,最高工作温度不超过337℃。
(三)注蒸汽前,用注汽管线额定工作压力的90%试压,稳压5min,不渗漏为合格。如发现热采井口漏失,先放余压,待温度降低后再进行整改。
(四)注二氧化碳井的井口及附件应采取相应防护、监测措施,腐蚀速率控制在0.076mm/年以内。
第二十二条 注天然气井系统启动前必须对井控装置及注入系统进行安全评估,通过后方可注气,但注入压力不得超过井口额定工作压力。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其它注入井的井控技术、井控装置选择,油田企业应依据实际情况规范设计及编制操作规程,并上报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备案。
第六章长停井、废弃井井控要求
第二十四条 长停井是指生产或修井作业已经结束,但还没有采取永久性弃井作业的井。长停井分为关停井和暂闭井。关停井状态从停产或修井作业 后3个月算起,暂闭井从完井井段被隔离之日算起。废弃井是指进行永久性弃置处理的井。
第二十五条 油井长停井
(一)关停井应安装完整的井口装置及采油树,其性能参数应满足控制流体在油管、套管和环空中出现的异常高压,并按时进行巡井、录取压力资料。
(二)暂闭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下桥塞(包括丢手封隔器)、打水泥塞的方法隔离完井井段,安装简易井口、安装压力表、修建井口房。
第二十六条 气井长停井必须按暂闭井管理。处理时先压井,在气层以上50米打一个长度为50-100m的水泥塞,井口安装井口帽,并用水泥封盖且加注标记。
第二十七条 陆上废弃井
(一)油、气、水井的弃置处理用油井水泥挤堵全部油(气)层,并在油层上部和井口以下油层套管内留(打)一定长度的水泥塞。具体施工步骤和技术要求按《废弃井及长停井处置作法》的有关标准执行。
(二)对于深井和特殊井的废弃处理应增打水泥塞或进行特殊处理。
(三)完成封堵的废弃井井口留下套管头,套管头法兰面上应用5mm以上的圆形钢板从边缘焊死,钢板面上应用焊痕标注井号和封堵日期,并盖井口房。
第二十八条 待废弃井应安装完整的井口装置及采油树,并按正常生产井管理。所有长停井、废弃井处理应有实施设计方案。高温高压、高含有毒有害气体井、重点探井及特殊井身结构井的弃置处理设计应上报股份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其余井的弃置处理上报油田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废弃井应建立档案。档案应包括记录井位、处理日期、应用工艺和封堵作业(方案设计、施工总结、管柱记录)等资料。
第七章含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井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设备及仪器仪表
(一)含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井的井口及采油(气)树、井口附件、井下管串应选择具有抗硫化氢、抗二氧化碳腐蚀的材料。
(二)井口装置及采油(气)树、配套设备及附件应避免焊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井口及配套附件实施监测、保护。
(三)对含硫化氢井所配置的仪器仪表、人身防护设备的管理、使用、检测校验及人员培训,按照sy/t6277-2005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含有毒有害物质井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仪、硫化氢检测仪,并实施连续检测;在高压区、油气取样区、排污放空区、油水罐等易泄漏区域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固定探头。
第三十二条 含有毒有害物质气井不能作暂停井处理,应按照暂时性弃井或永久弃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油田企业要制定含有毒有害物质井生产维护的操作规程,并编写含有毒有害物质井维护作业施工方案。
第八章应急工作规定
第三十四条 油田企业应分级、分类制定采油采气井、注入井在日常生产、生产维护过程中,以及长停井、废弃井的井喷失控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制定应急预案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依靠科技,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制定预案应建立在科学分析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预案必须严密、统一、完整,具有科学性。预案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预案应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即组织指挥、人员安全、防止污染、恢复控制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制定完成后,必须进行演练,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预案制定修订后,应经本级安全生产和第一责任人审批,并报上一级部门批准实施。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九条 油田企业应以本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地区油、气、水井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2篇 革采油厂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采油厂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私人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职工的利益,树立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家庭的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作业大队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 职工购置的私人机动车辆,办理落户、买卖、转籍、保险、养路费、检审等事宜,应凭个人身份证,以个人名义办理,不得以单位名义办理。
第四条 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应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领取机动车辆号牌、办理相关行车证件、驾驶证和手续、购买保险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五条 私人机动车辆的车主和驾驶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本大队的交通安全教育,服从监督管理,保证行车证件合法有效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件》的要求。
第六条 私人机动车辆的车主和驾驶人,应对自己的交通安全行为向大队做出书面郑重承诺,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大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建立登记台帐,私人机动车辆车主和驾驶人履行安全教育义务。
第八条 做好私人机动车辆管理,监督私人机动车车主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禁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和私人机动车进入易燃、易爆、作业现场等重要工作场所。
第九条 私人机动车辆不准单位生产和公务活动,(上井和私车公干行为),严禁进入生产场所,必须按规定停放。单位通勤车辆的,职工上、下班原则上应坐通勤车辆。
第十条 驾驶私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私人机动车车主及驾驶人承担,事故自行处理。因事故造成驾驶人和搭乘车辆的职工伤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鼓励成立私家车协会,大队只能对私人机动车辆车主及驾驶人进行教育和管理,提供车管业务、事故处理和保险业务等方面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附则
(一)职工是指油田在岗的正式、集体、内聘、劳动合同、企业员工、非全日制职工、临时工等。
(二)私人机动车辆是指职工个人购置使用的各类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
(三)通勤值班车辆指单位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车辆。
(四)在大队院内不按规定位置乱、停放的,否则罚款300元/次;
(五)私自驾驶私家车上井的罚款500元/次;
(六)对私自安排私家车上井或私车公干的按照“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e采油厂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3篇 采油厂井站用火用气用电住人井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住井点、站库岗位操作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环保优先、以人为本”的思想。严禁在井场、站库内吸烟或生活区域内乱丢烟头、垃圾等。
第二条 住井点、站库的生活用火,用火点必须选择在上风口且远离生产区域20m以外(sy5225-1994-4.2.1标准)。
第三条 天然气用火必须执行三先三后原则:先通风、后点火;先点火、后开气;先灭火、后离去。
第四条 烧天然气(煤)的住人井站(点),必须保证有一定的通风措施,炉具密封,烟筒完好,防止发生煤气、天然气中毒事故。
第五条 员工做饭完毕必须将炉子熄灭,保持室内通风良好。严禁用做饭炉子采暖。
第六条 加强对燃气炉具的检查,保证气源管线、炉体(密闭土暖炉)及各道闸阀密闭性完好;井站若使用液化石油气做饭,燃气炉具与气瓶距离不得小于1.5米,液化气胶管一年更换一次,液化石油气瓶必须4年监测一次。
第七条 住人井站采暖炉发生熄火时,必须关闭气源截止阀,保证通风15分钟以上,方可二次点火。
第八条 冬季分液包凝析油排放最少2小时一次,排放时先关闭区域内一切明火,人站在上风处进行排放,排放的凝析油要倒入污油池。严禁存放凝析油或用凝析油擦洗衣服、设备、设施。
第九条 严禁使用明火烘烤油罐、油气管线、分液包。
第十条 凡现场使用的油品、乙炔气、氧气、清蜡剂等易燃易爆品必须和住人点隔离存放,防止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乙炔气瓶、氧气瓶必须定期经过专业机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住人井(点)接电必须由作业区专业电工按用电规则正规接线,严禁乱拉、乱接或使用电炉子。
第十二条 凡在油水井站修井、维修等作业的照明用电,必须由施工队报作业区,由作业区指派专业电工接电;所使用的闸刀、插头和电源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井场作业用探照灯,必须距井口20m以外(sy5225-1994-4.2.2标准)。
第十三条 修井作业时,距井口100m米内不得有明火,井口套气不准在井口排放,作业单位不得在井场随意使用明火。
第十四条 井场外套管气火炬必须安装阻火器,火炬与井口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20米以外),凡在井口进行修井等其他维修作业时,必须熄灭火炬,严禁井口放空。
第十五条 住人井(点)必须配备足够、完好的消防设施,并要定期检查,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住人井点严禁在井口排放套管气,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住人井站员工应认真执行2小时巡回检查制度,发现隐患、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第十八条 罐车进入(站)井场内装卸油之前必须在距(站)井场20米外戴好防火罩,放下罐车本体接地线。在装油之前必须给罐车搭好静电接地线,并将消防器材放于储油罐(卸油罐)旁上风处。熄灭(站)井场内一切火源,有动火或其它作业的必须停止作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采油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部门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贯彻“安全第一,环保优先,以人为本”、“管生产的”的指导思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基本原则,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二条 采油厂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各部门实施hse“两书一表一卡”(即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作业操作卡、现场检查表),规范管理行为和操作动作,创建采油厂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三条 “三零安全目标”(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为理念的安全文化建设,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采油厂成立安全生产(hse)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各部门需建立hse管理小组,统一协调指导采油厂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工作。
第六条 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条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总监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到重大问题随时向安委会汇报;
五、负责各类事故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六、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七、hse体系建立、运行管理。
第四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 监督的主要方式:采油厂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各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各班组每周不少于一次,岗位进行每日巡查。检查应严格按检查表项目进行,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人,认真整改,并建立隐患检查、整改记录。
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 新入厂、转岗的员工,必须经过采油厂、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第十条安全教育的内容有:油田有关绿洲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采油厂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危害辨识、应急预案、防护用具使用、劳动纪律等;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班组进行岗位安全知识、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时间不少于8小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一条对调换工种人员、转岗、重新上岗和采用新工艺、新设备的员工应进行重新培训部门、班组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 间断工作时间达三月以上者,或进厂参观的人员应做好有关内容的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六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和股份公司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和规定,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员工,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三岗”职业健康检查。对发现有职业禁忌病症的员工应给予必要的调换。
第七章 事故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事故的分类与分级:
一、事故定义分类:
1、工业生产安全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
3、火灾事故,
二、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艾哈代布采油厂对一般以下事故细分:
1、小事故:
1)火灾事故:局部火情(2台设备以上、局部设施)1000至5000元之间直接经济损失;
2)交通事故:发生翻车事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轻度(非残疾)伤害;
3)人员伤害:2人轻伤、中毒、中暑等;
4)原油、天然气泄漏:10平方至50平方之间环境污染,原油泄漏1
至10吨之间,天然气泄漏影响单台设备停运。
2、轻微事故:
1)火灾事故:局部火情(单台设备、局部设施)1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交通事故:发生车辆碰挂,1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人员伤害:1人轻伤、轻微中毒、中暑等;
4)原油、天然气泄漏:10平方以下环境污染,原油泄漏1吨以下,天然气泄漏不影响系统正常生产。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向公司越级报告。事发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应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十九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以采油厂应急体系程序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采油厂成立调查组,及时认真地调查事故。具体执行绿洲事故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部门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照“四不放过”原则。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安全总监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二十四条 发生生产责任事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领导的责任,处罚分经济、行政两方面:
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遣返回国)处分。
领导责任视情节轻重处以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遣返回国处分。
第二十五条 构成犯罪的,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处予经济赔款。
第十四章 考核
第二十七条 依据采油厂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和《艾哈代布采油厂hse管理考核细则》,对各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评比先进。评选优胜部门或个人时,凡“安全不合格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八条 hse管理考核结果分安全先进(90分以上)、安全合格(80以上)、安全不合格(79分以下)三个等级,并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对安全先进、安全合格部门发给奖牌、证书,优先推荐上一级安全生产先进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部门给予2000—10000元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总监提出、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1、遵章守纪,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较大和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3、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4、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方面以及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显著效果的;
5、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1、采油厂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2、奖励资金由采油厂和各部门对所属部门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罚金组成,用于安全生产奖励。
说明: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在采油厂安委会,考核具体依据为《艾哈代布采油厂hse管理考核细则》;其它专项安全管理:交通、消防、设备、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用电等,建立专项管理规定,其未说明部分遵照本管理规定宗旨和总要求。
第5篇 采油厂消防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采油厂的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损失,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消防安全是采油厂生产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行政正职(总监)既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也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各部门职责:
1)、制订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应急预案,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部门月度至少一次,并督促有关部门或整改火灾隐患;
3)、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4)、组织调查处理一般火灾事故,协助上级部门调查处理重大火灾事故。
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二章 义务消防队
第三条:各部门须成立义务消防队,遵守全员参与原则,固定各岗位消防任务、操作职责范围;
第四条:义务消防队员要熟悉本岗位范围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参加实际演练,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维护保养消防器材和设施。
第五条:在义务消防队员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保护现场,迅速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六条: 采油厂cpf院内划分为消防安全特级区域,ogm站内划分为消防安全一级区域、单井井场为消防安全二级区域。
第七条:建立完善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设置有效的防火标志,建立消防设施台账、义务消防员台账,实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各部门实行每月消防设施、器材月查,岗位人员结合日岗位检查表进行防火巡查工作;
第九条:由维保部门及生产部门互相配合,定期做好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条: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制定和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二条: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要逐项登记,立即整改,整改不了的纳入隐患整改跟踪表上报,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限期整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火灾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2、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埋压、圈占消防安全装置和设施,影响火灾扑救的;
3、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劳动纪律;
4、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命令或故意阻碍消防车通行,影响火灾扑救的;
5、过失引起火灾。
第十四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火灾事故的,应追究各部门(总监)领导或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本单位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有关消防安全法规;
2、无视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警告,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消防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
4、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因缺乏消防知识发生火灾事故;
5、设备带病运行,不按规定检修;
6、作业环境不安全,消防设施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
7、规章制度不健全,无安全操作规程;
8、不按设计施工或擅自降低防火等级;
9、未经完工验收擅自投产、使用;
10、发生火灾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第五章灭火救援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发生火灾的部门、岗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使用现场配置的消防设施或器材扑救火灾,有义务消防组织和应急预案的必须立即按照岗位分工,首先从工艺上控制火势发展。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忙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情况。
ahdeb采油厂安委会
2022年9月20日
第6篇 采油厂井站用火、用气、用电和住人井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住井点、站库岗位操作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环保优先、以人为本”的思想。严禁在井场、站库内吸烟或生活区域内乱丢烟头、垃圾等。
第二条 住井点、站库的生活用火,用火点必须选择在上风口且远离生产区域20m以外(sy5225-1994-4.2.1标准)。
第三条 天然气用火必须执行三先三后原则:先通风、后点火;先点火、后开气;先灭火、后离去。
第四条 烧天然气(煤)的住人井站(点),必须保证有一定的通风措施,炉具密封,烟筒完好,防止发生煤气、天然气中毒事故。
第五条 员工做饭完毕必须将炉子熄灭,保持室内通风良好。严禁用做饭炉子采暖。
第六条 加强对燃气炉具的检查,保证气源管线、炉体(密闭土暖炉)及各道闸阀密闭性完好;井站若使用液化石油气做饭,燃气炉具与气瓶距离不得小于1.5米,液化气胶管一年更换一次,液化石油气瓶必须4年监测一次。
第七条 住人井站采暖炉发生熄火时,必须关闭气源截止阀,保证通风15分钟以上,方可二次点火。
第八条 冬季分液包凝析油排放最少2小时一次,排放时先关闭区域内一切明火,人站在上风处进行排放,排放的凝析油要倒入污油池。严禁存放凝析油或用凝析油擦洗衣服、设备、设施。
第九条 严禁使用明火烘烤油罐、油气管线、分液包。
第十条 凡现场使用的油品、乙炔气、氧气、清蜡剂等易燃易爆品必须和住人点隔离存放,防止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乙炔气瓶、氧气瓶必须定期经过专业机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住人井(点)接电必须由作业区专业电工按用电规则正规接线,严禁乱拉、乱接或使用电炉子。
第十二条 凡在油水井站修井、维修等作业的照明用电,必须由施工队报作业区,由作业区指派专业电工接电;所使用的闸刀、插头和电源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井场作业用探照灯,必须距井口20m以外(sy5225-1994-4.2.2标准)。
第十三条 修井作业时,距井口100m米内不得有明火,井口套气不准在井口排放,作业单位不得在井场随意使用明火。
第十四条 井场外套管气火炬必须安装阻火器,火炬与井口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20米以外),凡在井口进行修井等其他维修作业时,必须熄灭火炬,严禁井口放空。
第十五条 住人井(点)必须配备足够、完好的消防设施,并要定期检查,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住人井点严禁在井口排放套管气,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住人井站员工应认真执行2小时巡回检查制度,发现隐患、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第十八条 罐车进入(站)井场内装卸油之前必须在距(站)井场20米外戴好防火罩,放下罐车本体接地线。在装油之前必须给罐车搭好静电接地线,并将消防器材放于储油罐(卸油罐)旁上风处。熄灭(站)井场内一切火源,有动火或其它作业的必须停止作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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