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和园物业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正家物业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
1.0为了维护住宅区交通秩序,加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方便住户车辆保管,预防交通事故和失窃事件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1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住宅区内。
1.2出租车接送本住宅区住户可以进入,但落客后必须马上驶离,不得停留。
1.3车辆进场,领取车辆出入卡,车辆出场交回出入卡,并核对放行,如长期在住宅区停放的车辆,可到管理处办理月卡。
1.4车辆必须由专人驾驶,同时认人放行,若非车主驾驶,必须由车主陪同驾驶者前来车场道口岗讲明,并交亲笔委托书,方可出场。
1.5停车后驾驶者必须关好车门窗,调好防盗系统到警备状态,有效证件及车内贵重物品必须随身携带,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1.6车辆带货出场,必须有相应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或搬家时,必须凭《物品放行通知单》出场。
1.7进场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进出车路口,上下行道、草坪等。
1.8不得在停车场试刹车、练习驾车、停放车辆,有滴漏机油等,必须清洁干净。
1.9驶入住宅区的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不得鸣号,如车辆损坏路面或公共设施,应按价赔偿。
1.10严禁运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枪支、火药及其他不安全物资的车辆及2.5吨以上货车,驶入住宅区内。
1.11按时缴交停车费,不得拖欠。
1.12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护卫员执行公务。
1.13护卫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并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因交接班不清而造成事故的,追究交接班双方责任。
2. 0相关文件:-《搬出家私登记表》
第2篇 厂内场车辆通行及装卸货管理规定
一、目的
根据公司经营生产目标,为加强车间内场车辆进出装卸货管理,避免各种车辆随意进出、停放。为维护好公司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职工人身生命安全,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部门:
公司经营、生产、盾构项目组等职能部门及其他外来单位。
三、原则
1、以车间作业为主,合理安排装卸货。
2、进入车间的车辆,须遵照车间规定,走各定置的安全通道,并控制车速在20km/h以下,遵守制造车间相关人员的指挥。
3、所有车辆未经允许进入车间,车间调度员有权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3、进入车间车辆需配合物品装卸的,相关部门应提前半天以上告知制造车间装卸货信息,以便车间做好事先计划安排或及时装卸货物。
4、对于中小零部件,原则上由本部门人员完成装卸货。
5、参与卸货的作业人员应及时了解卸货位置,禁止货物乱摆乱放。
6、车间调度人员结合生产计划和生产节点,及时做好与各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四、管理规定
1、车辆停放及人员管理规定
1.1 进厂机动车辆(轿车、商务车、面包车等载人车辆)严禁进出车间,须按照公司规定停放于车间外指定场所(特殊情况除外)。
1.2 车上外来人员进入车间内,须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2、装卸货车辆进出仓库按照生产管理室相关规定执行。
2.1进入仓库装卸货车辆,在车间调度人员的指挥下进入车间,进入车间前必须先鸣喇叭一次并打开车头灯,按照车间规定的安全通道行驶。
2.2 进出仓库装卸货车辆,应填好《生产管理室车辆进出车间通知单》,并在车辆到达前半天以上通知车间调度人员,原则上由生产管理室自行装卸货。
2.3 装卸货车辆的物品需要8t臂吊、行车或铲车配合时,须提前填好《8t臂吊、行车或铲车配合申请表》及进出库清单(标明重量),到车间调度员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在车间引导下进出车间。
2.4 遇如下情况,车间配合生产管理室卸货的作业人员可拒绝协助卸货:
(1)物品表面有明显的质量问题或者不安全隐患;
(2)装卸货车辆不听指挥;
(3)因与车间正在进行的工作有冲突时。
3、大件物品车间装卸货车辆管理规定
3.1 所有装卸在车间的车辆,须按照2.2及2.3的管理规定,先办理好相关手续。
3.2 原则上,所有车辆应在车间人员的指引下,从车间北门或东北门进出车间,特殊情况下,从东南门进出车间并在南边消防通道装卸货的车辆,司机或生产管理室的相关人员应协助拉好警戒线并摆上“临时占用通道”警示牌。
3.3 若遇管理规定2.4的情况,车间作业人员可拒绝装卸货。
4、制造车间工装、工具、辅料及承运托架等物品卸货管理规定
4.1 送货单位应与车间主管技术员办理好相应手续,手续不全者禁止进入车间。
4.2车间主管技术员确认后通知调度人员或起重作业人员,按照3.2的管理规定装卸货。
五、其他部门及外来单位的车载物品的装卸货流程,请参照上述情况执行。
第3篇 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广州市停车场管理规定哦!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价局规定)
1、摩托车:月保:室内 60元;露天 40元。
每次(12小时内计价)室内 2元;露天 1元。
2、小汽车:月保:室内 400元;露天 150元。
每小时:室内 2.5元;露天 1元
12小时内限价:室内 7.5元;露天 3元
说明:
1.收费收入的分配,由停放保管服务单位与停车位产权所有者协商确定。
2.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3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最高限价计算;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累加收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
番禺区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价局规定)
1、摩托车:月保:室内 50元;露天 30元。
每次(12小时内计价)室内 2元;露天 1元。
2、小汽车:月保:室内 270元;露天 150元。
每小时:室内 2元;露天 1元
12小时内限价:室内 7元;露天 3元
欢迎广大市民对有违规收费的停车场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局投诉。
投诉电话: 网上举报:地址:东华东路光东前街7号之一五楼东山区物价检查所
附文件全文:
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价〔2004〕217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具体审批实行政府定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核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增城市、从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的原则。
(一)引导机动车向城市中心区外围停放;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
(三)贯彻市政府的交通管理政策;
(四)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五)收费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六)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根据停车位供求状况,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
第六条 停车场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停车场、露天停车场、路内停车场三类。
(一)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露天停车场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外,机动车为露天停放的停车场;
(三)路内停车场是指占用公路或市政道路(含高架路下地面)设置的停车场。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
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
(一)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
(二)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四)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建设者可以依照本办法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第九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按《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提倡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十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以地区、停车场类型、机动车车型、停放时间为标准,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计收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实行计时或按次收费。
第十二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下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
2.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
3.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
4.海关、口岸配套停车场;
5.公安、交通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的专用停车场。
(二)下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一、二、三类地区的公共露天停车场;
2.住宅小区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含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下同)。
(三)下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1.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
2.室内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3.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
第十三条 路内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第十四条 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才能收费。
上述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公共露天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地区。
(一)一类地区:
1.北京路步行街:越华路以南,珠江以北,吉祥路、起义路、侨光西路以东,仓边路、文德路、文德南路以西的区域;
2.上下九路步行街:长寿路以南,和平路以北,宝华路、大同路以东,人民路以西的区域;
3.天河城:禺东西路、广园东快速干线以南,黄埔大道以北,广州大道中以东,五山路、石牌东路以西的区域。
(二)二类地区:
除一类地区以外,北环高速公路以南,新南路、工业大道、昌岗西路以北,珠江主航道以东,华南快速干线以西的区域。
(三)三类地区:
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第十六条 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和交通管理政策的需要,以及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车位供求关系的变化,公共露天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一、二、三类地区的划分和调整方案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交委、规划局、公安局、市政园林局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不分地区。
第十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场、车站、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海关、口岸配套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分别由有关单位提出,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对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括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含30分钟);
(二)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含30分钟);
(三)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含15分钟);
(四)执行任务的军、警(含粤“o”牌)车辆;
(五)执行紧急任务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和殡葬车。
以上(一)至(三)款超过免费停放保管时限的,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
第二十条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室内停车场,是否提供免费停放保管服务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实行优惠政策。
(一)凡有广州市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各类停车场临时停放的,停放保管时间在3小时内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
停放保管时间超过3小时后,以每12小时为一次,按次收费,收费标准为1元/次。
(二)凡有广州市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各类停车场按月停放的,月保收费为室内停车场30元,露天停车场20元。
(三)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进入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时,车主应当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和车辆行驶证。
第二十二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申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申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正式文书;
(三)收费标准成本核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原许可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对特殊地区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所有停车场应当按《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对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标价牌应当悬挂在停车场入口处或交费处醒目位置,便于接受群众监督。
停车场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给付发票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机动车停放者可以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对无证经营、不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5日起实施,原市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我市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2.公共露天停车场一二三类地区划分示意图
附件1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广州市路内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
时 间计费单位收 费 标 准
8:00至22:00每车位按每15分钟计时收费,每15分钟1元,不足15分钟的按15分钟计价收费。
22:00至次日8:00每车位按次收费,每次10元。
说明:旅游客车按占用两个停车位收费。
广州市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时 间计费单位收 费 标 准
8:00至22:00每车位按小时计时收费,每小时4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价收费。
22:00至次日8:00每车位实行按次收费,每次10元。
说明:旅游客车按占用两个停车位收费。
广州市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专用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天辆
车 型 分 类收 费 标 准
8吨以下(含8吨)货车、各类客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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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风场车辆行驶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加强风场的车辆行驶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车辆及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风场项目车辆行驶安全管理。
三、要求:
为了加强风场车辆行驶安全,项目执行指挥作为第一安全责任人对车辆的安全行驶及维护工作负责。为了保障员工的行车安全,项目执行指挥设立专职的司乘驾驶人员(必须有驾驶证),司机绝不能饮酒和疲劳驾驶。项目执行指挥和司机每天要对所用车辆的轮胎、刹车系统、照明、油、水(防冻液)等进行例行的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该修理的绝对修理,绝不允许车辆带病运行。必须严格按车辆使用手册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在进入风场以后规定行车速度不能高于30-40公里/小时。专职司机要充分了解风场周围的环境及路况情况,对所用车辆做到随停随检查,并要和当地的车辆维修点及保险公司保持充分的联系,以备发生紧急情况或是发生车辆故障时第一时间及时进行处理和解决。所用车辆内必要配备灭火器装置和医药箱,车辆内外要做好清理整洁工作。由于风场的风速较大,司机在风场停车时,要将车头面向迎风面停车,不允许将车尾对着迎风面停车(在开车门时,大风很容易将车门吹掉或是将车门别坏)。司机要熟练掌握雨、冰雪、风沙等恶劣天气情况下的车辆行驶操作技术,确保司乘人员的安全。
项目执行指挥要严格控制车辆的使用情况,不允许无工作任务时让人私自驾车游玩,更要杜绝其它无驾驶证的人员进行驾驶车辆的行为,如果因此发生不必要的车辆交通事故,项目执行指挥要负全部的责任。每天下班后,项目执行指挥要将车辆钥匙收回保管,第二天工作时再交给司机。
以上规定风场项目部要严格遵守,确保车辆的行驶安全工作,保证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5篇 进场车辆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各种机动车辆的安全检查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使项目各项施工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内的各种作业机动车辆的检查。
3. 职责
3.1.安全部是项目建设期车辆检查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监督对各种机动车辆(含特种作业机械)进行运行前的检查,及每季度的定期检查和临时车辆进场的检查。
3.2.安全部和hse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现场各种车辆、设备编制颜色代码并建立最低的检查标准。
3.3.施工单位负责对车辆/设备进场前的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存档备查。并上报项目部安全部备案。
3.4.施工单位应于入场前7天向项目部安全部提交拟进场的主要车辆技术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项目部安全部审核完,上报业主hse管理人员审批:
保险证明书
年检合格证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3.5.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并负责本单位各种车辆的日常检查﹑管理和维护,要有记录资料。
4. 车辆检查的一般规定
4.1.凡申请进出延安煤、油、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
4.1.1.机动车辆载人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
4.1.2. 施工单位租赁的大巴、中巴等车辆均应在车辆明显的位置显示施工单位名称。
4.1.3.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4.1.4. 工程机械(指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平地机)等设备均应在其后部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保持端正清晰。
第6篇 购物广场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购物广场车辆停放管理补充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开车来我商场购物的顾客越来越多,由于广场的停车位明显不足,致使顾客不能停车,而后去别的商场购物,从而降低了客户满意度和商场的销售。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1、d购物广场工作人员严禁将汽车停放在广场停车场(经理、部长、主任、理货员、促销员、厂商代表)。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由部门经理交到综合部。
2、停车场区域:主营业楼及办公楼周围,即朱庄子道以西、新华书店以东)
3、本规定自20__年9月26日起执行,望广大职工积极配合,认真遵守。此规定要求各营运部、科室利用晨会时间定期组织学习,落实到每一名员工,没有落实到位的事例,由部门经理承担罚款。
第7篇 车间内场车辆通行及装卸货管理规定
一、目的
根据公司经营生产目标,为加强车间内场车辆进出装卸货管理,避免各种车辆随意进出、停放。为维护好公司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职工人身生命安全,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部门:
公司经营、生产、盾构项目组等职能部门及其他外来单位。
三、原则
1、以车间作业为主,合理安排装卸货。
2、进入车间的车辆,须遵照车间规定,走各定置的安全通道,并控制车速在20km/h以下,遵守制造车间相关人员的指挥。
3、所有车辆未经允许进入车间,车间调度员有权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3、进入车间车辆需配合物品装卸的,相关部门应提前半天以上告知制造车间装卸货信息,以便车间做好事先计划安排或及时装卸货物。
4、对于中小零部件,原则上由本部门人员完成装卸货。
5、参与卸货的作业人员应及时了解卸货位置,禁止货物乱摆乱放。
6、车间调度人员结合生产计划和生产节点,及时做好与各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四、管理规定
1、车辆停放及人员管理规定
1.1 进厂机动车辆(轿车、商务车、面包车等载人车辆)严禁进出车间,须按照公司规定停放于车间外指定场所(特殊情况除外)。
1.2 车上外来人员进入车间内,须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2、装卸货车辆进出仓库按照生产管理室相关规定执行。
2.1进入仓库装卸货车辆,在车间调度人员的指挥下进入车间,进入车间前必须先鸣喇叭一次并打开车头灯,按照车间规定的安全通道行驶。
2.2 进出仓库装卸货车辆,应填好《生产管理室车辆进出车间通知单》,并在车辆到达前半天以上通知车间调度人员,原则上由生产管理室自行装卸货。
2.3 装卸货车辆的物品需要8t臂吊、行车或铲车配合时,须提前填好《8t臂吊、行车或铲车配合申请表》及进出库清单(标明重量),到车间调度员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在车间引导下进出车间。
2.4 遇如下情况,车间配合生产管理室卸货的作业人员可拒绝协助卸货:
(1)物品表面有明显的质量问题或者不安全隐患;
(2)装卸货车辆不听指挥;
(3)因与车间正在进行的工作有冲突时。
3、大件物品车间装卸货车辆管理规定
3.1 所有装卸在车间的车辆,须按照2.2及2.3的管理规定,先办理好相关手续。
3.2 原则上,所有车辆应在车间人员的指引下,从车间北门或东北门进出车间,特殊情况下,从东南门进出车间并在南边消防通道装卸货的车辆,司机或生产管理室的相关人员应协助拉好警戒线并摆上“临时占用通道”警示牌。
3.3 若遇管理规定2.4的情况,车间作业人员可拒绝装卸货。
4、制造车间工装、工具、辅料及承运托架等物品卸货管理规定
4.1 送货单位应与车间主管技术员办理好相应手续,手续不全者禁止进入车间。
4.2车间主管技术员确认后通知调度人员或起重作业人员,按照3.2的管理规定装卸货。
五、其他部门及外来单位的车载物品的装卸货流程,请参照上述情况执行。
第8篇 商场车辆存放管理规定-8
商场车辆存放管理规定(8)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购买了汽车,由此我们的出行变得便利、舒适。但是汽车也使我们的交通变得拥堵,停车位明显不足,如果每名员工都开车上班,那么我们的商场及周围的环境秩序就会混乱,就会影响到顾客到我们的商场购物。冬季已经到来,正是商场购销的旺季,我们的院内需要储存大量的商品,来应对年前的供应,公司根据当前情况,向全体干部员工发出总动员:从现在开始,让我们暂别爱车,用步行、乘坐公交车和骑自行车等环保方式上下班,用实际行动来为顾客多提供一个车位,为商场院内多提供一点空间来储存商品。
为塑造企业的良好形象,规范院内秩序,营造整洁有序的工作环境。经研究,对有关车辆存放问题作如下管理规定:
一、企业内部员工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一律不许停放院内,按要求自觉停放在商场东侧指定内部停车场,遇有特殊情况时(如盘点、加班、活动占用、施工等)经安防物业部批准后,方可在院内指定位置停放,未经批准而擅自将本人车辆推进院内者,由安防物业部执行上锁并分别给予当事人每人次10元罚款,车主到安防物业部交款后开锁取车(时间按天计算,每天10元)。
二、部长、组长、及相关业务人员出差时,为保证车辆安全可将本人车辆存放在警卫室西侧(超市东墙板报)位置整齐摆放,无外出或无其他原因时均应按规定将所属个人车辆在指定内部停车场存放。
三、晚上下班后,个别员工因个人原因不需要骑车回家时,可向警卫申请将车辆暂存院内,警卫同意后方可将个人车辆暂存院内指定地点,次日早晨开门之前必须全部推出院外。
四、部长以下人员机动车辆禁止停放院内,董事长、总经理机动车辆依次停放在办公楼南侧。
五、供货商、联营商的非送货车辆(轿车、面包车等)严禁开进(停放)院内,供货商送货车要求在仓库前按顺序在停车位停车等待卸货。卸货完毕后立即将车开出院外,之后再办理相关手续。严禁占用、阻塞消防车安全通道。
六、所有进院车辆警卫人员及时作好登记,非送货车(员工及员工亲属车辆、外部车辆)一律禁止进入院内。
七、职工在指定内部停车场存放车辆时,所放车辆必须上锁(除把锁以外加上防盗锁),对不加上防盗锁的车辆,安防物业部协同车辆管理员对车主予以每次罚款10元。
八、本规定自20__年11月8日正式执行,望广大职工积极配合,认真遵守。此规定要求各营运部、科室利用晨会时间学习四天,传达到每一名员工,没有落实到位的事例,部组长负连带责任,承担罚款。
__购物广场
20__年11月8日
第9篇 和园物业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
正家物业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
1.0为了维护住宅区交通秩序,加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方便住户车辆保管,预防交通事故和失窃事件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1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住宅区内。
1.2出租车接送本住宅区住户可以进入,但落客后必须马上驶离,不得停留。
1.3车辆进场,领取车辆出入卡,车辆出场交回出入卡,并核对放行,如长期在住宅区停放的车辆,可到管理处办理月卡。
1.4车辆必须由专人驾驶,同时认人放行,若非车主驾驶,必须由车主陪同驾驶者前来车场道口岗讲明,并交亲笔委托书,方可出场。
1.5停车后驾驶者必须关好车门窗,调好防盗系统到警备状态,有效证件及车内贵重物品必须随身携带,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1.6车辆带货出场,必须有相应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或搬家时,必须凭《物品放行通知单》出场。
1.7进场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进出车路口,上下行道、草坪等。
1.8不得在停车场试刹车、练习驾车、停放车辆,有滴漏机油等,必须清洁干净。
1.9驶入住宅区的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不得鸣号,如车辆损坏路面或公共设施,应按价赔偿。
1.10严禁运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枪支、火药及其他不安全物资的车辆及2.5吨以上货车,驶入住宅区内。
1.11按时缴交停车费,不得拖欠。
1.12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护卫员执行公务。
1.13护卫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并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因交接班不清而造成事故的,追究交接班双方责任。
2.0相关文件:__-《搬出家私登记表》
第10篇 购物商场车辆存放管理规定
购物广场车辆存放的管理规定
为塑造企业的良好形象,规范院内秩序,营造整洁有序的工作环境。经研究,对有关车辆存放问题作如下管理规定:
一、企业内部员工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一律不许停放院内,按要求自觉停放在商场东侧指定内部停车场,遇有特殊情况时(如盘点、加班、活动占用、施工等)经公管部批准后,方可在院内指定位置停放,未经公管部批准而擅自将本人车辆推进院内者,由公管部执行上锁并分别给予当班警卫及当事人每人5元罚款,到公管部交款后开锁取车(时间按天计算,每天5元)。
二、部长、组长、及相关业务人员出差时,为保证车辆安全可将本人车辆在会议室门口北侧整齐摆放,返回单位后将车辆推出院门并存入内部停车场。无外出或无其它原因时,均应按规定将所属个人车辆在指定内部停车场存放。
三、公管部每天将当日出差人员登统后,将出差人员名单通知到大门警卫,根据出差人数拟定允许存入车辆,如在检查中超出拟定存入车辆数字,一经发现每超出一辆对警卫人员罚款5元。
四、晚上下班后,个别员工因个人原因不需要骑车回家时,可向警卫申请将车辆暂存院内,警卫同意后方可将个人车辆暂存院内指定地点,次日早晨开门之前必须全部推出院外。
五、公司领导及洽谈业务供货商的机动车辆,在公管部西墙外,依次停放。
六、所有进院车辆警卫人员及时作好登记,对未经经理批准的非送货车及与业务无关的外部车辆一律禁止进入院内。
七、供货商送货车要求在仓库前按顺序在停车位停车等待卸货。卸货完毕后立即将车开出院外,之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八、职工在对指定内部停车场存放车辆时,本人车辆必须上锁,无锁车辆严禁进入停车场,否则后果自负。
九、负责存车人员为公司专门委托为员工看护车辆人员,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禁借看车之便,让外部人员及车辆进入停车场,并擅自收取存车费,如因此造成职工车辆丢失,由存车人员负责失主的全部经济赔偿,同时,公司还将给予其50元罚款,没收全部非法所保存车费,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十、本规定自20__年10月__日正式执行,望广大职工积极配合,认真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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