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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管理规定13篇

发布时间:2023-02-16 热度:99

劳务管理规定

第1篇 使用劳务工作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1.项目部因工程需要使用劳务工时,劳务工应同正式员工一样纳入项目管理制度。

2.对劳务工进行登记备案,编制劳务工花名册,保存劳务工本人技术执业证书复印件。

3.对劳务工进行针对性的法制教育、安全培训、技能培训,做到岗前安全培训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铁路营业线严禁劳务工担任安全防护员。

5.劳务工不准单独使用各类机动作业车辆,不准单独上道作业。

6.每天上班前,架子队、班组负责人必须召集全体施工人员,针对当天施工任务,有针对性地进行班前安全教育活动,提出具体安全注意事项。

第2篇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1、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加强工程建设基础工作的薄弱环节的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工程分包总价不得超过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30%。否则,应视为违规分包。

3、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工程分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承包商审核同意后,报请项目法人(泛指项目法人、工程建设单位,下同)批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并将分包情况(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及人员构成等情况)报监理承包商备案。

4、施工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合同时,须将工程款、劳务费及临时工工资的支付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分包合同应报监理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备案。

5、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替,以罚代管。

第二章工 程 分 包

6、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条件和施工能力,分包的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商按与项目法人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向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分包商在分包范围内向施工承包负责,施工承包商和工程分包商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7、严禁将电力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分包。

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通讯、调度自动化等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工程。

第三章 劳 务 分 包

8、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条件,其自身的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并应保持施工人员的稳定。施工承包商负责对劳务分包商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指导,并全面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9、劳务分包商不能独立承担土石方爆破、基础浇筑、设备吊装、高处作业、临时带电体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

第四章 临 时 用 工

10、临时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用工。

11、有职业禁忌症着不得从事现场施工作业。

12、临时用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必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应在施工承包商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

13、施工承包商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负责。

第五章 资 质 审 查

14、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审查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资质,重点检查分包商的施工技术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分包商资质必须是各级政府核发的有效资质,且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并满足以下规定:

①分包主控楼等建筑工程的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等级的建筑专业施工承包资质。分包基础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

②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③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一定的质量过程控制能力,所分包的工程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质量管理规范。

第六章 监 督 管 理

15、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发、承包双方的安全施工责任,并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以强化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安全责任意识。

施工承包商应与临时用工人员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但禁止签订“生死合同”等无效条款。

16、施工承包商应对工程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加强监督。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如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高处坠落和电网、设备事故等事故)施工作业,施工承包商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

17、施工承包商对劳务分包商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负指挥和管理责任。劳务分包商的施工班组负责人(队长或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经施工承包商审核认可,或由施工承包商担任。施工方案(措施)等技术文件必须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编制,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的程序。要进行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18、对于重要或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劳务分包商应在施工承包商的直接指挥和管理下进行施工后作业。

19、施工承包商必须加强对分包商自备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的管理,进场前对其安全检查,防止不合格机械,设备,用具等进入施工现场。工程分包商须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劳务分包人员的个人安全用品、用具应由施工承包商提供。

20、禁止分包商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二次分包或变相再次分包,禁止无资质队伍采取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参入与工程分包,劳务分包。

21、施工承包商对应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工程分包商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每位从业人员均具有保障作业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基本素质和技能。凡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通过安规考试。

22、施工承包商应将其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纳入正式员工范畴,统一教育培训、统一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23、施工承包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含临时用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以合同形式约定分包商办理。

24、施工承包商应及时支付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和工程款,并监督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不拖欠员工工资。

附 则

25、本规定与《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的不符之处,以国家电网公司该规定为准。

第3篇 外来劳务队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为强化外来劳务队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劳务人员的作业行为,杜绝人员违规引发的伤害事故,维护正常的生产安全秩序。结合公司实际,现制定外来劳务队安全管理规定。

一、定义概念

外来劳务队:具有独立的作业资质,拥有一定数量的人员,在公司生产区域长期从事装卸、清理、搬运、运输、加工、服务等相对固定作业的劳务组织,称为外来劳务队伍。

管理单位:负责外来劳务队伍的进入,并与之发生劳务关系,承担作业项目指定、劳务管理以及费用结算的部门或厂级单位。

管理责任人:直接负责外来劳务队进入、劳务合同签订、费用结算的处(科)室负责人。

使用单位:在其管辖的生产区域内,劳务队伍为其提供劳务作业服务的车间级单位。

带班长:劳务队在作业现场具体负责管理劳务人员作业和对外协调联系的责任人。

二、准入条件

进入公司从事劳务作业的外来队伍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经营服务资质的营业执照(可使用劳务公司或劳务队名称);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服务项目的;

3、有与经营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作业人员(至少2人以上);

4、有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体系,劳务队应设置负责人、带班长、安全员;

5、有齐全的作业安全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6、为作业人员办理保险,并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或安全保证金;

7、为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或安全防护设施的;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操作证;

9、服从管理,接受对违规作业的处罚,承担因管理责任导致事故发生带来的各类经济损失。

二、人员要求

1、必须是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无缺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技术水平,遵纪守法;

2、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身份证;

3、劳务队负责人、带班长和安全员必须接受公司/厂组织的专门培训,具备专业管理能力和一定工作经验的;

4、服从管理使用方的管理,接受使用方和劳务队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拥有安全作业能力的。

三、登记备案程序

外来劳务队进入公司从事经营服务作业前,管理单位必须对其作业资质进行审查,符合安全条件要求的,方可签订劳务合同/协议、安全管理合同等相关准入文件,并指定专人到公司安全环保处办理外来劳务队安全资质备案手续。

1、办理安全资质备案需提交下列资料:

⑴ 外来承包队伍安全资格审查表一式三份;

⑵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劳务队红色印章);

⑶ 劳务合同/协议(加盖双方独立法人级的单位公章);

⑷ 安全管理合同(加盖管理单位印章),安全交叉作业协议(同一区域有2家以上作业单位的);

⑸ 劳务队内部安全管理体系表图;

⑹ 与经营服务内容相符的作业安全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⑺ 劳务人员管理档案及身份证复印件;

⑻ 劳务人员健康体检表以及办理的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

⑼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清单(含品种、发放周期);

⑽ 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清单;

⑾ 入场前管理方或使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告知/安全教育的证明资料;

⑿ 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还应提交安全使用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均加盖劳务队印章);

⒀ 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保证金交纳单据。

2、外来劳务队伍经安全资质备案审核合格的,管理单位可根据核准的经营服务项目为劳务队伍指定作业区域和所从事的作业项目,并与使用单位确定明确的管理职责。为便于管控,提高工作效率,管理单位也可以书面授权书的文件形式委托使用单位代行具体的管理职能。

四、管理要求

1、外来劳务队未经安全资质审查备案或审查不合格的,公司所属部门及生产单位不得安排该队从事劳务作业。

2、外来劳务队进入作业现场前,管理方(管理/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告知或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作业区域的危险危害因素、可能引发的事故或后果、应遵守的安全制度和安全注意事项、应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以及危急情况下的自救互救措施和报告求救方法等。

3、所有进入作业区域的劳务人员必须穿戴使用必要的劳保用品,特别是高温、有毒、高处、交叉场所的作业,必须使用防灼烫、防碰撞、防毒、防砸、防坠落、防打击的防护用具。

4、进入现场进行作业的,每个劳务队必须指定1名带班长在现场履行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劳务人员的作业安全和必要的现场协调联系。

5、同一生产区域有两家以上劳务队伍进行作业的,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现场指挥和协调,对作业过程出现的违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处罚,并对突发情况进行果断处置。

6、外来劳务队伍每年应从劳务结算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安全投入,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保物品的购置发放、劳务人员体检及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交纳、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使用、夏季防暑/冬季防寒物品的采购使用、事故抢险及伤害人员的紧急救护等。

7、外来劳务队伍在作业时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劳务队伍负责在履行抢险救援/救护时,须立即将事故情况向管理单位报告;发生工亡事故的,还应在1个小时内向市安监局报告,同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五、劳务队内部的管理

外来劳务队伍应按照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内部安全体系建设,健全安全责任机制,完善作业安全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作业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行为,提高劳务队伍自身安全保障能力。

1、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a、负责人

⑴对劳务队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⑵负责本队安全体系建设,明确带班长、安全员的人选及职责;

⑶负责制定本队作业安全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⑷负责本队安全投入费用的提取及使用;

⑸负责录用合格的劳务人员,并对新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

⑹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并监督作业人员的正确使用;

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安全问题的整改负责;

⑻发生事故,按规定时效及时上报并采取应急措施,并全力配合现场救护和事故调查工作;

⑼对因安全管理不力或责任不落实所造成事故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所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

b、带班长

⑴协助劳务队负责人,做好现场作业管理及安全监护;

⑵负责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和人员作业行为的检查及违规行为的纠正;

⑶在现场负责与使用方管理人员的协调以及与其他劳务队的作业联系及安全确认;

⑷对现场突发情况进行安全处置,确保作业人员及时避险或安全撤离;

⑸对管理方下达的现场安全指令进行认真的落实,确保现场作业安全秩序。

c、安全员

⑴协助劳务队负责人及带班长做好劳务队的日常安全管理及现场安全检查;

⑵协助负责人做好新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和在岗人员的安全教育活动; ⑶在负责人及带班长的领导,做好现场安全检查,对违规和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

⑷对作业中影响人员安全的情况,及时向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d、作业人员

⑴服从管理,自觉接受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作业安全规程;

⑵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⑶作业过程中,与周围人员保持协调联系及安全确认,做到“三不伤害”;

⑷发现危及安全的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自我保护措施。

2、安全管理制度

外来劳务队必须制定完善如下的安全管理制度:

⑴作业安全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⑵安全教育制度;

⑶安全会议制度;

⑷现场检查制度;

⑸隐患整改及违规查处制度;

⑹劳保用品使用制度;

⑺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⑻事故报告制度。

同时应建立以下安全记录资料:

⑴劳务人员名册及个人基本情况档案;

⑵新人员岗前安全教育档案和试卷,安全培训台帐及劳务人员教育记录;

⑶劳保用品发放记录;

⑷安全会议记录;

⑸现场检查(含违规处理记录);

⑹作业人员健康检查记录档案;

⑺安全费用使用记录;

⑻事故管理台帐。

3、基础安全管理

⑴劳务队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管理方召开的安全会议,认真落实下达的各项安全指令;

⑵对新进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主要内容:作业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风险、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安全规程及应遵守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及应急避险知识等;

⑶ 负责人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会议,传达管理方的安全要求,对安全情况进行总结;

⑷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主要内容:作业安全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事故案例学习、安全防护措施及注意事项、紧急处置与避险、作业中的互联互保等知识;

⑸负责人每月组织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作业中的违章和冒险蛮干行为进行查处;

⑹按季度变化和作业特点,做好夏季高温防暑、冬季防冻、防滑等安全工作,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费用的使用;

⑺对管理方提出的安全问题,认真做好落实和整改,并规范填写各类安全记录资料。

4、劳务作业过程控制的管理

外来劳务队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合同,履行安全责任,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有效管控劳务作业中的安全风险。

⑴建立带班长制度,每个作业现场必须配备1名带班长,带班长可由负责人兼任或指定有经验的人员担任;

⑵带班长应佩戴醒目的标志,在作业现场行使劳务队负责人的管理权力;

⑶应严格遵守使用方管理人员的安全指挥,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作业;

⑷作业中,劳务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非作业区域,不得触摸、启动与作业无关的机器设备开关、按钮;

⑸在交叉作业区,应注意观察确认是否处于安全位置,是否有妨碍个人作业安全的设备、车辆;

⑹ 带班长应做好作业确认和安全监护,对现场出现意外情况,应立即下达停止作业,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并及时与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取得联系,协调解决;

⑺作业完毕,带班长应清点人数,发现无误后带领劳务人员撤离作业区域返回驻地。

六、劳务队伍的安全监管

1、管理方(管理/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

⑴选择具有相关资质,无安全方面不良记录的劳务队全,并协助办理安全资质备案登记手续;

⑵对进入现场作业的劳务队人员组织进行场前安全告知/安全技术交底等安全教育活动;

⑶督促劳务队伍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作业安全规程及管理制度;

⑷加强对劳务队的常规安全管理,定期召开会议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安全问题,及时督促劳务队整改和落实;

⑸为劳务队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并对其安全管理提供所需便利;

⑹对劳务队作业现场进行指挥协调管理,对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及时发出安全预警,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⑺对因管理不到位导致的伤亡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2、管理单位的职能

⑴每月召开一次劳务队负责人安全会议,对本月劳务队作业安全情况进行讲评,并提出改进要求;

⑵每月组织至少两次以上专项检查,对劳务队体系运行及现场作业安全进行系统检查,并对下达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证;

⑶ 每年对劳务队负责人及带班长、安全员至少组织一次系统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素质和管理能力;

⑷每年对劳务队的安全资质有效性及作业条件符合性进行一次审核。对其安全作业条件或资质证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督促劳务队加以完善和补充,对降低安全条件的,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做出取消其作业资格的规定。

3、使用单位的职能

⑴ 对在生产区域内成建制规模化(5人以上)的劳务人员,实施班组化安全管理模式,每月派出专人参加劳务队组织的安全会议及安全活动;

⑵每月对劳务队安全体系运行情况检查不少于2次,主要内容:抽查劳务人员安全教育活动、安全会议召开及安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带班长现场履职情况;

⑶将劳务队现场作业安全检查纳入每周常规安全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劳务人员违规行为以及作业监护、现场防护、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⑷所在区域的基层管理人员(含工段长)对劳务人员的违规现象应予劝阻和安全提示,对严重影响人身生命安全的冒险蛮干行为可立即制止并向车间级以上的管理方领导报告,根据严重违规行为的危险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大小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对该区域作业的劳务队勒令停止作业,并处以经济处罚。

⑸在同一区域有两家以上劳务人员同时作业的,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管理,负责必要的指挥和安全协调。

⑹对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险肇事故的劳务队,实施限期停业整顿的措施,整顿期间取消其劳务作业资格,期满经复查验收合格,重新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下达恢复作业资格的通知,允许该队再次进入生产区域从事劳务作业。

4、安全部门的职能

⑴设专管员对外来劳务队伍进行专项监管,每周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是对劳务队现场作业的安全情况进行督查;

⑵专管员每月对外来劳务队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系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管理方的安全监管执行、劳务队安全体系运行、劳务人员作业安全等方面;

⑶公司将外来劳务队安全纳入季度综合安全检查内容,集中对管理方、劳务队伍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总结评定。

⑷将外来劳务队伍的事故纳入到公司年度事故指标控制管理中,对因监管不到位造成外来劳务队发生伤亡事故的,对管理方进行专项考核,并实行安全否决机制;发生重伤事故的,取消使用单位(车间)及相关责任人的年度评比资格,发生工亡事故的,取消管理单位(厂级)、使用单位(车间级)和相关责任人的评比资格,并处一定的经济处罚。

七、罚则

1、在作业现场,发现劳务人员未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出现违规行为的,每发现一人次,处罚20元,有严重违章行为和冒险蛮干的,发现一人次处罚80元;

2、对首次查出的一般违规行为,检查人员可给予警告令其现场改正,如未整改或二次查出类似违规作业的,可加倍处罚。

3、作业现场未设置带班长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带班长对违规行业不查处制止的,发现一次处罚30元,对安全防护不落实或未使用安全设施的,每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4、外来劳务队未健全安全体系,未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及职责的(负责人/带班长/安全员),缺少一人次处罚100元;

5、外来劳务队未按规定频次召开安全会议、组织安全检查和对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每缺少1项/次,处罚50元;

6、使用单位未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管控,未指定人员现场指挥和协调的,发现一次处罚50元;

7、对查处的隐患及安全问题,责任单位未能按期整改也未采取防范措施的,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8、管理方未按公司规定对外来劳务队伍进行安全管理,每缺少一次/项处罚100元;

9、安全管理台帐、档案和活动记录资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的,每缺少一项处罚50元;

10、外来劳务队发生重伤事故的,对使用单位处罚1000元;发生工亡事故的,对管理单位处罚5000~10000元(在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责任考核中执行)。

八、附则

1、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2、本制度自2022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4篇 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1、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电力工程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加强工程建设基础工作的薄弱环节的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工程分包总价不得超过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30%。否则,应视为违规分包。

3、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工程分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承包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承包商审核同意后,报请项目法人(泛指项目法人、工程建设单位,下同)批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并将分包情况(劳务分包商的资质条件及人员构成等情况)报监理承包商备案。

4、施工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合同时,须将工程款、劳务费及临时工工资的支付在合同中明确。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分包合同应报监理承包商和项目法人备案。

5、项目法人、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替,以罚代管。

第二章 工 程 分 包

6、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条件和施工能力,分包的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商按与项目法人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向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分包商在分包范围内向施工承包负责,施工承包商和工程分包商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7、严禁将电力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分包。

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通讯、调度自动化等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工程。

第三章  劳  务 分 包

8、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条件,其自身的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并应保持施工人员的稳定。施工承包商负责对劳务分包商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指导,并全面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9、劳务分包商不能独立承担土石方爆破、基础浇筑、设备吊装、高处作业、临时带电体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

第四章  临 时 用 工

10、临时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用工。

11、有职业禁忌症着不得从事现场施工作业。

12、临时用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必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应在施工承包商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

13、施工承包商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负责。

第五章  资 质 审 查

14、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审查工程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的资质,重点检查分包商的施工技术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分包商资质必须是各级政府核发的有效资质,且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并满足以下规定:

第5篇 外来协作劳务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的规范和有效性,以加强对外来劳务工的管理,确保劳务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本标规定用于公司范围内有资格对外签订及执行承发包合同的部门和个人,以及单项工程承包和基建工程承包等形式在公司进行生产活动的各类外来人员。

2引用标准/文件

3职责

3.1生产管理部

3.1.1负责对外包工程公司相关资质的审查和工程合同及安全协议的签定等。

3.1.2负责对受委托的项目工程的外包工程公司相关资质的审查合同及安全协议的签定。

3.2安管部

3.2.1负责对外包工程公司日常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3.2.2负责对新进员工公司级安全培训。

3.3各用工部门

3.3.1负责所管辖劳务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4外包工程公司

3.4.1负责本单位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网络。

3.4.2职工在岗期间的安全管理。

3.4.3职工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

3.4.4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5人力资源部

4.5.1对进本公司工作的人员名册进行备案。

4定义

5管理程序

5.1合同的签订

5.1.1公司生产管理部在与外包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前要对外包工程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5.1.1.1有法人代表或具有代表资格(即法人代表以书面委托形式确定的委托人)的人员领队;

5.1.1.2必须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安全员证书的专职(兼职)安全员;

5.1.1.3签订的合同、协议与营业执照上经营业务范围要一致;

5.1.1.4有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1.1.5具有安全教育和一定的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的能力;

5.1.1.6技术水平能达到工程及企业和劳动部门的要求;

5.1.1.7各类劳动防护用具齐全(按公司劳防工作有关规定);

5.1.1.8各类作业人员年龄符合国家规定,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作业的禁忌症或生理缺陷;

5.1.2在签订大型基建工程承包合同前,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应报本地区劳动部门审核,经同意后方可签订承包合同。

5.2合同的执行

5.2.1公司各有关部门在签订合同后,应根据承发包合同和《工程承包安全环保、职业病防治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所规定的承、发包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经常的检查和督促并加强协调,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安管部反馈,并由安管部通知承包方整改。

5.2.2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外签订承揽合同和《工程承包安全环保、职业病防治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中,若有明确规定由我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必须按规定切实落实措施,组织实施安全管理。

5.3安全教育和培训

5.3.1劳务工进本公司前,必须经过本公司、相关生产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在三级教育卡上签字确认,才能上岗从事生产作业。

5.3.2从事喷涂、起重等特种作业的劳务工,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在签署工程承包合同及劳务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上述因素,必须选用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

5.3.3劳务工进入本公司后应积极参加本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和操作技术知识,提高操作技能,要认真做到“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5.4安全生产的组织措施

5.4.1劳务工的安全管理要纳入到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5.4.2各用工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劳务工、外包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督促并定期检查、考核并纳入到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去。外包工程公司的负责人应是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用工部门授权此项工作的领导应与外包工程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5.4.3外包工程公司进本公司工作前,必须将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专职(兼职)安全员以及作业人员名单报安管部备案备查。

5.4.4各劳务队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劳务人员日常的安全管理,切实抓好劳务工的管理工作。用工部门领导要规范管理,不得指派劳务工从事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5.4.5应要求外包工程公司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外包工程公司进入本公司时,必须明确带队负责人和配备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督促、检查其履行合同条款的有关情况,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经常对其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教育,加强安全检查,采取防范措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外包工程公司的各班组应设立兼职安全员,坚持每天的班组安全讲话,积极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督促小组成员自觉遵章守纪。

5.5对外包工程公司的日常安全监管

5.5.1外包工程公司的作业人员需要在本公司易燃易爆、禁火区、要害部位明火作业时,必须由外包工程公司使用单位按公司动火申请规定办理动火申请手续,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明火作业。

5.5.2外包工程公司要合理安排劳动组织,抓好均�生产。在布置生产作业的同时布置、落实安全措施,坚持“五同时”。对公司提供的生产场所,作业条件如有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要及时向本公司有关部门提出。

5.5.3要求外包工程公司自备的设备、设施、工具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如借用或使用本公司人员或设备时,要向本公司有关部门办理借用、验收手续,严禁擅自使用本公司人员、设备和设施。

5.5.4各生产部门安全责任人应加强日常安全巡回检查,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作业的劳务工,应按本公司安全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屡教不改者,安管部可通知人力资源部予以除名。

5.5.5外包工程公司在生产活动中除认真进行自检工作外,还必须接受本公司各级安全人员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时,由安管部向其发出事故隐患整改单;必要时,可责令该队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未按时整改者,按本公司安全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经常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作业情节严重,多次或重复发生事故的外包工程公司,由安管部向有关部门提出,中止与该公司的合同,并要求其赔偿因此而给本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5.5.6外包工程公司聘用人员的年龄限制在:男60周岁以内,女55周岁以内,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职工的年龄的人员不得从事重体力劳动和危险作业。

5.5.7在生产过程中,劳务工必须遵照本公司的安全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5.5.8各生产部门、车间要组织劳务工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积极开展无事故安全活动。

5.5.9外包工程公司要进行必要的、合理的安全生产投入。

5.6事故上报处理按照公司下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及处理管理规定》进行。

6附件

第6篇 劳务队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为强化外来劳务队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劳务人员的作业行为,杜绝人员违规引发的伤害事故,维护正常的生产安全秩序。结合公司实际,现制定外来劳务队安全管理规定。

一、定义概念

外来劳务队:具有独立的作业资质,拥有一定数量的人员,在公司生产区域长期从事装卸、清理、搬运、运输、加工、服务等相对固定作业的劳务组织,称为外来劳务队伍。

管理单位:负责外来劳务队伍的进入,并与之发生劳务关系,承担作业项目指定、劳务管理以及费用结算的部门或厂级单位。

管理责任人:直接负责外来劳务队进入、劳务合同签订、费用结算的处(科室负责人。

使用单位:在其管辖的生产区域内,劳务队伍为其提供劳务作业服务的车间级单位。

带班长:劳务队在作业现场具体负责管理劳务人员作业和对外协调联系的责任人。

二、准入条件

进入公司从事劳务作业的外来队伍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经营服务资质的营业执照(可使用劳务公司或劳务队名称;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服务项目的;

3、有与经营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作业人员(至少2人以上;

4、有完善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体系,劳务队应设置负责人、带班长、安全员;

5、有齐全的作业安全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6、为作业人员办理保险,并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或安全保证金;

7、为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或安全防护设施的;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操作证;

9、服从管理,接受对违规作业的处罚,承担因管理责任导致事故发生带来的各类经济损失。

二、人员要求

1、必须是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无缺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技术水平,遵纪守法;

2、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身份证;

3、劳务队负责人、带班长和安全员必须接受公司/厂组织的专门培训,具备专业管理能力和一定工作经验的;

4、服从管理使用方的管理,接受使用方和劳务队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拥有安全作业能力的。

三、登记备案程序

外来劳务队进入公司从事经营服务作业前,管理单位必须对其作业资质进行审查,符合安全条件要求的,方可签订劳务合同/协议、安全管理合同等相关准入文件,并指定专人到公司安全环保处办理外来劳务队安全资质备案手续。

1、办理安全资质备案需提交下列资料:

⑴外来承包队伍安全资格审查表一式三份;

⑵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劳务队红色印章;

⑶劳务合同/协议(加盖双方独立法人级的单位公章;

⑷安全管理合同(加盖管理单位印章,安全交叉作业协议(同一区域有2家以上作业单位的;

⑸劳务队内部安全管理体系表图;

⑹与经营服务内容相符的作业安全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⑺劳务人员管理档案及身份证复印件;

⑻劳务人员健康体检表以及办理的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

⑼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清单(含品种、发放周期;

⑽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清单;

⑾入场前管理方或使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告知/安全教育的证明资料;

⑿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还应提交安全使用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复印件均加盖劳务队印章;

⒀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保证金交纳单据。

2、外来劳务队伍经安全资质备案审核合格的,管理单位可根据核准的经营服务项目为劳务队伍指定作业区域和所从事的作业项目,并与使用单位确定明确的管理职责。为便于管控,提高工作效率,管理单位也可以书面授权书的文件形式委托使用单位代行具体的管理职能。

四、管理要求

1、外来劳务队未经安全资质审查备案或审查不合格的,公司所属部门及生产单位不得安排该队从事劳务作业。

2、外来劳务队进入作业现场前,管理方(管理/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告知或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作业区域的危险危害因素、可能引发的事故或后果、应遵守的安全制度和安全注意事项、应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以及危急情况下的自救互救措施和报告求救方法等。

3、所有进入作业区域的劳务人员必须穿戴使用必要的劳保用品,特别是高温、有毒、高处、交叉场所的作业,必须使用防灼烫、防碰撞、防毒、防砸、防坠落、防打击的防护用具。

4、进入现场进行作业的,每个劳务队必须指定1名带班长在现场履行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劳务人员的作业安全和必要的现场协调联系。

5、同一生产区域有两家以上劳务队伍进行作业的,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现场指挥和协调,对作业过程出现的违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处罚,并对突发情况进行果断处置。

6、外来劳务队伍每年应从劳务结算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安全投入,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保物品的购置发放、劳务人员体检及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交纳、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使用、夏季防暑/冬季防寒物品的采购使用、事故抢险及伤害人员的紧急救护等。

7、外来劳务队伍在作业时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劳务队伍负责在履行抢险救援/救护时,须立即将事故情况向管理单位报告;发生工亡事故的,还应在1个小时内向市安监局报告,同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五、劳务队内部的管理

外来劳务队伍应按照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内部安全体系建设,健全安全责任机制,完善作业安全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作业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行为,提高劳务队伍自身安全保障能力。

1、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a、负责人

⑴对劳务队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⑵负责本队安全体系建设,明确带班长、安全员的人选及职责;

⑶负责制定本队作业安全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

⑷负责本队安全投入费用的提取及使用;

⑸负责录用合格的劳务人员,并对新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

⑹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并监督作业人员的正确使用;

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安全问题的整改负责;

⑻发生事故,按规定时效及时上报并采取应急措施,并全力配合现场救护和事故调查工作;

⑼对因安全管理不力或责任不落实所造成事故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所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

b、带班长

⑴协助劳务队负责人,做好现场作业管理及安全监护;

⑵负责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和人员作业行为的检查及违规行为的纠正;

⑶在现场负责与使用方管理人员的协调以及与其他劳务队的作业联系及安全确认;

⑷对现场突发情况进行安全处置,确保作业人员及时避险或安全撤离;

⑸对管理方下达的现场安全指令进行认真的落实,确保现场作业安全秩序。

c、安全员

⑴协助劳务队负责人及带班长做好劳务队的日常安全管理及现场安全检查;

⑵协助负责人做好新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和在岗人员的安全教育活动;

⑶在负责人及带班长的领导,做好现场安全检查,对违规和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

⑷对作业中影响人员安全的情况,及时向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d、作业人员

⑴服从管理,自觉接受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作业安全规程;

⑵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⑶作业过程中,与周围人员保持协调联系及安全确认,做到“三不伤害”;

⑷发现危及安全的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自我保护措施。

2、安全管理制度

外来劳务队必须制定完善如下的安全管理制度:

⑴作业安全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⑵安全教育制度;

⑶安全会议制度;

⑷现场检查制度;

⑸隐患整改及违规查处制度;

⑹劳保用品使用制度;

⑺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⑻事故报告制度。

同时应建立以下安全记录资料:

⑴劳务人员名册及个人基本情况档案;

⑵新人员岗前安全教育档案和试卷,安全培训台帐及劳务人员教育记录;

⑶劳保用品发放记录;

⑷安全会议记录;

⑸现场检查(含违规处理记录;

⑹作业人员健康检查记录档案;

⑺安全费用使用记录;

⑻事故管理台帐。

3、基础安全管理 ⑴劳务队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管理方召开的安全会议,认真落实下达的各 项安全指令; ⑵对新进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主要内容:作业中存在的危险因素 及风险、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安全规程及应遵守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及 应急避险知识等; ⑶ 负责人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会议,传达管理方的安全要求,对安 全情况进行总结; ⑷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主要内容:作业安全规程及安全管 理制度、事故案例学习、安全防护措施及注意事项、紧急处置与避险、作业中 的互联互保等知识; ⑸负责人每月组织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作业中的违章和冒险蛮干行为进 行查处; ⑹按季度变化和作业特点,做好夏季高温防暑、冬季防冻、防滑等安全工 作,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费用的使用; ⑺对管理方提出的安全问题,认真做好落实和整改,并规范填写各类安全 记录资料。 4、劳务作业过程控制的管理 外来劳务队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合同,履行安全责任,加强作业现场安全 管理,有效管控劳务作业中的安全风险。 ⑴建立带班长制度,每个作业现场必须配备 1 名带班长,带班长可由负责 人兼任或指定有经验的人员担任; ⑵带班长应佩戴醒目的标志,在作业现场行使劳务队负责人的管理权力; ⑶应严格遵守使用方管理人员的安全指挥,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作 业; ⑷作业中,劳务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非作业区域,不得触摸、启动与作业无 关的机器设备开关、按钮; ⑸在交叉作业区,应注意观察确认是否处于安全位置,是否有妨碍个人作 业安全的设备、车辆;

⑹ 带班长应做好作业确认和安全监护,对现场出现意外情况,应立即下达 停止作业,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并及时与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取得联系,协调 解决; ⑺作业完毕,带班长应清点人数,发现无误后带领劳务人员撤离作业区域 返回驻地。 六、劳务队伍的安全监管 1、管理方(管理/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 ⑴选择具有相关资质,无安全方面不良记录的劳务队全,并协助办理安全资 质备案登记手续; ⑵对进入现场作业的劳务队人员组织进行场前安全告知/安全技术交底等安 全教育活动; ⑶督促劳务队伍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作业安全规程及管理制度; ⑷加强对劳务队的常规安全管理,定期召开会议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安 全问题,及时督促劳务队整改和落实; ⑸为劳务队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并对其安全管理提供所需便利; ⑹对劳务队作业现场进行指挥协调管理,对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及时发出 安全预警,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 ⑺对因管理不到位导致的伤亡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2、管理单位的职能 ⑴每月召开一次劳务队负责人安全会议,对本月劳务队作业安全情况进行讲 评,并提出改进要求; ⑵每月组织至少两次以上专项检查,对劳务队体系运行及现场作业安全进行 系统检查,并对下达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证; ⑶ 每年对劳务队负责人及带班长、安全员至少组织一次系统安全培训,提 高其安全素质和管理能力; ⑷每年对劳务队的安全资质有效性及作业条件符合性进行一次审核。对其安 全作业条件或资质证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督促劳务队加以完善和补充,对降 低安全条件的,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做出取消其作业资格的规定。 3、使用单位的职能

⑴ 对在生产区域内成建制规模化(5 人以上)的劳务人员,实施班组化安 全管理模式,每月派出专人参加劳务队组织的安全会议及安全活动; ⑵每月对劳务队安全体系运行情况检查不少于 2 次,主要内容:抽查劳务 人员安全教育活动、安全会议召开及安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带班长现场履职 情况; ⑶将劳务队现场作业安全检查纳入每周常规安全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劳务 人员违规行为以及作业监护、现场防护、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⑷所在区域的基层管理人员(含工段长)对劳务人员的违规现象应予劝阻 和安全提示,对严重影响人身生命安全的冒险蛮干行为可立即制止并向车间级 以上的管理方领导报告,根据严重违规行为的危险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严重后 果大小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对该区域作业的劳务队勒令停止作业,并处以经 济处罚。 ⑸在同一区域有两家以上劳务人员同时作业的,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进 行现场监督管理,负责必要的指挥和安全协调。 ⑹对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险肇事故的劳务队,实施限期停业整 顿的措施,整顿期间取消其劳务作业资格,期满经复查验收合格,重新具备安 全作业条件的,下达恢复作业资格的通知,允许该队再次进入生产区域从事劳 务作业。 4、安全部门的职能 ⑴设专管员对外来劳务队伍进行专项监管,每周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重 点是对劳务队现场作业的安全情况进行督查; ⑵专管员每月对外来劳务队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系统检查,检查内容包 括管理方的安全监管执行、劳务队安全体系运行、劳务人员作业安全等方面; ⑶公司将外来劳务队安全纳入季度综合安全检查内容,集中对管理方、劳 务队伍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总结评定。 ⑷将外来劳务队伍的事故纳入到公司年度事故指标控制管理中,对因监管 不到位造成外来劳务队发生伤亡事故的,对管理方进行专项考核,并实行安全 否决机制;发生重伤事故的,取消使用单位(车间)及相关责任人的年度评比 资格,发生工亡事故的,取消管理单位(厂级) 、使用单位(车间级)和相关责

任人的评比资格,并处一定的经济处罚。 七、罚则 1、 在作业现场, 发现劳务人员未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出现违规行为的, 每发现一人次,处罚 20 元,有严重违章行为和冒险蛮干的,发现一人次处罚 80 元; 2、对首次查出的一般违规行为,检查人员可给予警告令其现场改正,如未 整改或二次查出类似违规作业的,可加倍处罚。 3、作业现场未设置带班长的,发现一次罚款 50 元;带班长对违规行业不 查处制止的,发现一次处罚 30 元,对安全防护不落实或未使用安全设施的,每 发现一次处罚 100 元; 4、外来劳务队未健全安全体系,未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及职责的(负责 人/带班长/安全员) ,缺少一人次处罚 100 元; 5、外来劳务队未按规定频次召开安全会议、组织安全检查和对人员安全教 育培训的,每缺少 1 项/次,处罚 50 元; 6、使用单位未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管控,未指定人员现场指挥和协调的, 发现一次处罚 50 元; 7、 对查处的隐患及安全问题, 责任单位未能按期整改也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发现一次,处罚 100 元; 8、管理方未按公司规定对外来劳务队伍进行安全管理,每缺少一次/项处罚 100 元; 9、安全管理台帐、档案和活动记录资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的,每缺少一项 处罚 50 元; 10、外来劳务队发生重伤事故的,对使用单位处罚 1000 元;发生工亡事故 的,对管理单位处罚 5000~10000 元(在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责任考核中执行) 。 八、附则 1、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2、本制度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第7篇 租赁承包劳务分包过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1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3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4条所有承包单位进场施工,一律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5条承包单位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施工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总承包单位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6条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其安全负责。总承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第7条承包单位用工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8条承包单位投入生产的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特种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各类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一律清退出场。

第9条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10条承包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包单位负主要直至全部责任,并按'公司伤亡事故处罚办法'和'公司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及追究责任:

1、与不具备签订合同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的;

2、签订的合同中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或责任归属不清的;

3、对于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调查过程中无法确定的;

4、把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

5、经调查确定的其他属于总承包单位责任的。

第11条在租赁活动过程中,要遵守下列规定:

1.公司内各单位出租房屋、机械设备等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包括监督使用单位合法生产经营、保证安全生产的条款。在合同生效前必须由双方共同对房屋、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状况进行验收、确认,并留有双方签认的文字记录;

2.公司及所属单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用房屋、机械设备等时,应先检查所租用的房屋、机械设备等安全状况,不允许租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房屋、机械设备等。而且,不论以何种形式租用,都必须先签订合同,后使用;

3.机械设备及其操作人员一并租用的,必须对其操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落实现场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等各项措施。

第12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8篇 外来劳务协作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的规范和有效性,以加强对外来劳务工的管理,确保劳务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本标规定用于公司范围内有资格对外签订及执行承发包合同的部门和个人,以及单项工程承包和基建工程承包等形式在公司进行生产活动的各类外来人员。

2引用标准文件

3职责

3.1生产管理部

3.1.1负责对外包工程公司相关资质的审查和工程合同及安全协议的签定等。

3.1.2负责对受委托的项目工程的外包工程公司相关资质的审查合同及安全协议的签定。

3.2安管部

3.2.1负责对外包工程公司日常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3.2.2负责对新进员工公司级安全培训。

3.3各用工部门

3.3.1负责所管辖劳务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4外包工程公司

3.4.1负责本单位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网络。

3.4.2职工在岗期间的安全管理。

3.4.3职工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

3.4.4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5人力资源部

4.5.1对进本公司工作的人员名册进行备案。

4定义

5管理程序

5.1合同的签订

5.1.1公司生产管理部在与外包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前要对外包工程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5.1.1.1有法人代表或具有代表资格(即法人代表以书面委托形式确定的委托人)的人员领队;

5.1.1.2必须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安全员证书的专职(兼职)安全员;

5.1.1.3签订的合同、协议与营业执照上经营业务范围要一致;

5.1.1.4有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1.1.5具有安全教育和一定的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的能力;

5.1.1.6技术水平能达到工程及企业和劳动部门的要求;

5.1.1.7各类劳动防护用具齐全(按公司劳防工作有关规定);

5.1.1.8各类作业人员年龄符合国家规定,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作业的禁忌症或生理缺陷;

5.1.2在签订大型基建工程承包合同前,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应报本地区劳动部门审核,经同意后方可签订承包合同。

5.2合同的执行

5.2.1公司各有关部门在签订合同后,应根据承发包合同和《工程承包安全环保、职业病防治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所规定的承、发包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经常的检查和督促并加强协调,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安管部反馈,并由安管部通知承包方整改。

5.2.2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外签订承揽合同和《工程承包安全环保、职业病防治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中,若有明确规定由我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必须按规定切实落实措施,组织实施安全管理。

5.3安全教育和培训

5.3.1劳务工进本公司前,必须经过本公司、相关生产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在三级教育卡上签字确认,才能上岗从事生产作业。

5.3.2从事喷涂、起重等特种作业的劳务工,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在签署工程承包合同及劳务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上述因素,必须选用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

5.3.3劳务工进入本公司后应积极参加本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和操作技术知识,提高操作技能,要认真做到“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5.4安全生产的组织措施

5.4.1劳务工的安全管理要纳入到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5.4.2各用工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劳务工、外包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督促并定期检查、考核并纳入到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去。外包工程公司的负责人应是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用工部门授权此项工作的领导应与外包工程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5.4.3外包工程公司进本公司工作前,必须将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专职(兼职)安全员以及作业人员名单报安管部备案备查。

5.4.4各劳务队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劳务人员日常的安全管理,切实抓好劳务工的管理工作。用工部门领导要规范管理,不得指派劳务工从事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5.4.5应要求外包工程公司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外包工程公司进入本公司时,必须明确带队负责人和配备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督促、检查其履行合同条款的有关情况,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经常对其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教育,加强安全检查,采取防范措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外包工程公司的各班组应设立兼职安全员,坚持每天的班组安全讲话,积极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督促小组成员自觉遵章守纪。

5.5对外包工程公司的日常安全监管

5.5.1外包工程公司的作业人员需要在本公司易燃易爆、禁火区、要害部位明火作业时,必须由外包工程公司使用单位按公司动火申请规定办理动火申请手续,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明火作业。

5.5.2外包工程公司要合理安排劳动组织,抓好均衡生产。在布置生产作业的同时布置、落实安全措施,坚持“五同时”。对公司提供的生产场所,作业条件如有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要及时向本公司有关部门提出。

5.5.3要求外包工程公司自备的设备、设施、工具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如借用或使用本公司人员或设备时,要向本公司有关部门办理借用、验收手续,严禁擅自使用本公司人员、设备和设施。

5.5.4各生产部门安全责任人应加强日常安全巡回检查,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作业的劳务工,应按本公司安全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屡教不改者,安管部可通知人力资源部予以除名。

5.5.5外包工程公司在生产活动中除认真进行自检工作外,还必须接受本公司各级安全人员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时,由安管部向其发出事故隐患整改单;必要时,可责令该队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未按时整改者,按本公司安全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经常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作业情节严重,多次或重复发生事故的外包工程公司,由安管部向有关部门提出,中止与该公司的合同,并要求其赔偿因此而给本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5.5.6外包工程公司聘用人员的年龄限制在:男60周岁以内,女55周岁以内,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职工的年龄的人员不得从事重体力劳动和危险作业。

5.5.7在生产过程中,劳务工必须遵照本公司的安全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5.5.8各生产部门、车间要组织劳务工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积极开展无事故安全活动。

5.5.9外包工程公司要进行必要的、合理的安全生产投入。

5.6事故上报处理按照公司下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及处理管理规定》进行。

6附件

第9篇 租赁、承包、劳务分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1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3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4条 所有承包单位进场施工,一律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5条 承包单位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施工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总承包单位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6条 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其安全负责。总承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第7条 承包单位用工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8条 承包单位投入生产的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特种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各类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一律清退出场。

第9条 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10条 承包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包单位负主要直至全部责任,并按'公司伤亡事故处罚办法'和'公司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及追究责任:

1、与不具备签订合同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的;

2、签订的合同中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或责任归属不清的;

3、对于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调查过程中无法确定的;

4、把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

5、经调查确定的其他属于总承包单位责任的。

第11条 在租赁活动过程中,要遵守下列规定:

1.公司内各单位出租房屋、机械设备等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包括监督使用单位合法生产经营、保证安全生产的条款。在合同生效前必须由双方共同对房屋、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状况进行验收、确认,并留有双方签认的文字记录;

2.公司及所属单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用房屋、机械设备等时,应先检查所租用的房屋、机械设备等安全状况,不允许租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房屋、机械设备等。而且,不论以何种形式租用,都必须先签订合同,后使用;

3.机械设备及其操作人员一并租用的,必须对其操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落实现场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等各项措施。

第12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10篇 施工安全管理行为控制劳务用工管理规定

行为控制

1、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并系下颌带。戴安全帽不系下颌带视同违章。

2、凡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不得低挂高用,操作中应防止摆动碰撞, 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3、参加现场施工的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将证件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备案。

劳务用工管理

1、各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作业。

2、每日上班前,施工单位班组负责人,必须召集所辖全体人员,针对当天任务, 结合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和作业环境、设施、设备状况、本队人员技术素质、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以及思想状态,有针对性地进行班前安全活动提出具体注意事项,跟踪落实,并做好活动记录。

3、强化对外施人员的管理。用工手续必须齐全有效,严禁私招乱雇,杜绝违法用工。

第11篇 劳务分包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为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强化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工程的劳务作业必须分包给有资质、成建制的劳务分包队伍。严禁无资质、不成建制的劳务人员承接劳务分包工程。

2、用人单位在对分包单位进行选择和评审时,应会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资格进行审查,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资质的分包单位。审查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资格的依据及内容包括:

(1) 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已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3) 现场负责人经过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已具备与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 特种作业人员均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且人、证相符。

(5) 已配备施工、生产必备的、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3、用人单位严禁将劳务分包权下放到项目部和作业班组;严禁项目经理和班组长私招滥雇劳务用工。一经查实违反本条款规定的,公司将追究用人单位经理的责任。

4、劳务分包管理职能属公司人力资源处。劳务分包的资格审核、相关资料备案、分包协议的签订和日常用工监督检查参照公司整合管理体系《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5、用人单位在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环境协议书,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并监督执行。

6、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管理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必须遵守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求,并对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向工程项目部负责。

7、严格实行三级安全教育,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务分包单位所有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项目部和班组也必须对本项目、本班组的劳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上岗培训。项目部必须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并加强动态管理;班组长必须在每个班次前就本班作业的安全生产要求进行逐一交底,并计入台帐。严格实行架子工、电工、机操工等特种作业及其他主要技术工种的持证上岗制度。

8、用人单位各职能部门和工程项目部对经过安全生产资格评审合格的分包单位应实行连续监控(评审和复评的组织及工作程序参照公司相关程序文件执行)。复评的依据为分包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状况。

9、工程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总交底,使其现场人员熟悉本工程施工的特点、现场的危险部位和危险因素、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其他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等。督促分包单位对其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逐级细化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分包单位提供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并归档。

10、分包单位必须为现场人员配备相应安全护品,在分包作业场所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护品进行进场检验和验收,检验和验收资料必须存档。

11、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作业场所、生活设施等区域进行定期和经常性的安全环境与文明施工检查。对查出的安全环境隐患,必须发出《整改通知单》并督促分包单位限期整改完毕。工程项目部应将整改验收记录归档。

12、分包单位应及时向工程项目部报告分包范围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公司各级相关部门和工程项目部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并视事故等级协助或参与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程项目部作为基本填报单位,必须如实详细统计、报告所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13、工程项目部必须敦促分包单位建立健全现场安全记录资料,工程项目部必须做到能随时提供对分包单位安全记录资料的抽查记录。

14、公司对劳务分包单位实行安全质量保证金制度。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保证金比例及保证措施。分包单位如有违反约定,危害现场施工安全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具体规定,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可停止分包予以清退。

第12篇 分包劳务人员进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 劳务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在签订劳务合同的同时完善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配置专职安全员,进场施工的劳务人员必须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个人安全生产保证书。

2. 劳务分包单位应保持现场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经常变换施工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增减人员时,应及时告知项目部安全员。

3. 人员进场后必须先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安全教育应有教育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知识考核试卷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等。

4. 凭“三级教育”资料,项目部配发企业“统一标志”的安全帽,未经三级教育的人员项目后勤部门不得安排食宿。

5. 施工班组应坚持“班前安全交底”制度,并做好记录资料。

6. 项目现场的施工人员应服从项目的统一管理,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管理规定,坚持文明施工,确保安全生产,维护企业形象,承担安全责任。

7.对各级组织在施工现场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劳务分包单位及班组人员应按“三定”原则(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及时整改闭环,对于现场不服管理的劳务人员和严重的安全“三违”现象,项目安全员有权按“安全奖罚制度”执行罚款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13篇 某劳务输出公司网站管理规定

劳务输出公司网站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网站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网站由办公室管理。

二、公司设网站专职管理员1名。负责企业文化、新闻动态、政策法规、论坛等信息资料的管理、录入与发布。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网站页面、版式及内容。

三、公司网站管理员对网站各栏目要及时更新,新闻动态保证5日内更新,其余栏目根据情况随时更新。

四、网站论坛实行版主轮流值班制度。

1、论坛各版块设版主1名。公司机关负责公告版块,徐波为版主;其他单位版块,各单位负责人为版主。

2、版主负责组织人员搜集、整理本单位(包括业务合作方)新闻动态、招工、内部建设等相关信息报网站管理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积极发帖、跟帖,审查发帖内容,及时删除问题帖。各单位每月至少提报1篇新闻动态,每发布1篇稿费20元;完不成任务者,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元。

3、每周确定1名值班版主,负责监督审查公司论坛发帖情况,每天晚9时前发帖对全天论坛运行情况进行总结,每周推荐好帖子3篇。

4、每月根据各值班版主履职情况,评选出1名优秀版主,奖励100元。

5、每月根据值班版主推荐的好帖,评选出精华帖3篇,每篇奖励50元。

6、各单位每日发帖最少数量为:办公室、财务部2帖,驻青岛港办事处3帖,驻烟台港办事处、驻龙口港办事处2帖,综合业务部、驻蓬莱港办事处、临港特力公司1帖,欢迎多发。各单位负责人每天至少发帖1篇。没有完成最低发帖任务的版主,每少1篇罚款10元。

7、陈万峰同志对版主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版主值班表由徐波同志确定并发布。

五、开设读书专栏,交流读书心得。根据读书笔记、心得体会的数量和质量,确定优秀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读书会。

六、开设业务研讨专栏,进行业务交流。根据业务研讨中发帖数量和质量,确定优秀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研讨会。

七、公司机关、各驻外办事处每周召开一次例会,总结安排近期工作,组织集体学习。例会时间报办公室备案,内容在会后2小时内报公司办公室,由网站管理员发布到网上。

八、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不得在公司网站论坛上发布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有损国家利益、_、淫秽、暴力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的信息;不得利用公司网站发布虚假信息或违反公司规定、影响公司形象、泄露公司机密的信息。公司网站管理员、值班版主一经发现有违规内容的信息,必须立即删除,删除时间不能迟于信息发布后24小时,并将情况及时报公司分管领导。公司每位员工要随时留意公司网站有无违规信息,如发现,及时通知公司网站管理员删除。值班版主和网站管理员负责论坛内容健康、安全,若不能按规定删帖,公司视情况进行处罚。对于一般违规人员,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对于严重违规人员,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公司网站管理员要及时对公司网站进行维护,发现公司网站被病毒、黑客袭击或网站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和网站制作公司联系并处理。

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网站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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