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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管理规定3篇

发布时间:2023-02-18 热度:21

廉政管理规定

第1篇 大学后勤集团党风廉政建设管理规定

大学后勤集团党风廉政建设管理规定

为加强后勤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领导干部及员工的纪律行为,保持队伍的清正廉洁,高标准、高质量地推进集团思想建设及其他各项工作,根据中纪委、北京市及上级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后勤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各司其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奖优罚劣,严肃责任追究等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搞好配合。

各级党政领导职责分工如下:

(一)集团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对集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二)集团副总经理对联系单位的经营、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管理责任。

(三)各单位总经理和党支部书记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集团机关各部门主任,对本部门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对其下属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进集团科学发展,集团执行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集体议事决策行为,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集团党政联席会、集团干部会等是集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集团决策包含以下方面:

(一)集团发展规划――集团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二)集团大额资金投资运作――集团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策。

(三)各单位副总经理以上干部招聘――集团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策。

(四)劳资奖金分配――根据具体工作情况,通过集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三、认真落实述职述廉制度

集团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在每年召开的年终干部考核大会上,领导干部要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内容进行公开述职。

四、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

民主生活会制度,主要指党员在总支委员会、党支部以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形式的生活会制度。

坚持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简称“三会一课”)制度,做到党支部党员大会每月一次,党支部委员会议每季度一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会议应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诚相见、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五、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

(一)根据上级要求积极组织本单位员工、党员、各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二)坚决贯彻《党章》、《廉政准则》,认真执行、落实学校和集团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工作部署和要求,努力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三)集团领导班子对集团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领导干部党风廉洁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单位领导班子及集团机关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党员廉洁自律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

(四)集团党委、各党支部以及各单位副总经理以上干部,都应积极支持、配合学校党委、纪委做好本单位干部廉洁自律以及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

(五)认真调查、处理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违规违纪问题,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认真做好信访工作。

(六)根据上级有关精神、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完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自觉遵守。

(七)严格遵守上级制定的各项党风廉政规定、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直接领导的干部员工,一起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六、增强自律意识,坚持廉洁廉政

(一)严格财务制度,任何单位不得设账外账、不得建立小金库,不得以私人名义存公款。

(二)在工程大中修、物资采购、设备购置以及其它经营、管理工作中,要遵守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不得暗箱操作,禁止个人收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回扣和任何形式的现金、信用卡、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礼品礼物等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时,必须在一周内到集团党政办公室登记上交,由集团党政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三)在经营管理、社会交往中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宴请及相关的娱乐消费活动。

(四)各级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组织或借业务招待、开会等名义租用高级宾馆。

(五)各级领导干部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弄虚作假,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规、制度。

(六)各单位副总以上干部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友提供经商办企业的各种便利条件。

(七)各级领导干部未向集团党政领导说明理由,不得获取兼职报酬。

(八)各级干部应积极保护、支持、鼓励反腐倡廉的检举行为,对举报人、办案人不得打击报复,对办案工作不得阻碍干扰。

七、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一)集团与各单位总经理、党支部书记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各单位总经理、党支部书记与重点岗位员工签订《廉洁自律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集团定期召开专题会,认真研究、布置、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每年应检查一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本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

(四)集团党委和各党支部每年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民主生活会,参会者应认真总结、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廉洁自律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集团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本规定,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落实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违规违纪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的拟定、修改、解释由集团党政办负责。

第2篇 工程指挥部廉政建设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工程廉政建设工作,规范省指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行为,防治腐败,保障工程建设工作健康、顺利开展,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实行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各建设项目责任人为所负责项目廉政建设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廉政建设责任人,项目廉政建设责任人和各部门负责人需对所负责项目和本部门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应当公开招标而不招标;

(二)将应当招标项目用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三)以虚假形式进行招标;

(四)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泄露标底(或其它与招标相关的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资料);

(五)不按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另行订立合同;

(六)评标或招标有关工作人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登门拜访;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参加投标人的宴请::或其它高消费娱乐活动;

(七)在招标和评标工作中故意提出有失公允的操作方式或评标意见;

(八)其它违背'客观、公正、科学'原则,进行招标、评标。

四、在工程管理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规定程序,随意修改设计、改变标准或增加工程量;

(二)利用虚假计量等手段,虚报高报工程量;

(三)通过虚列项目或工程量等手段套取工程款;

(四)工程管理及有关工作人员接受相关工程或材料、设备等供应单位(人)财物或其它好处;

(五)利用质量验收或检验等手段,索取和收受相关单位财物或好处;

(六)以计量支付和工程结算等手段索取相关单位财物或好处;

(七)订立的工程合同或材料、设备采购单价明显超出正常价格范围;

(八)工程用材招标工作中具有本规定第三条中类似行为;

(九)工程管理人员向相关工程单位推销工程材料、设备和介绍分包工程;

(十)工程管理人员子女、配偶、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向相关施工单位推销工程材料、设备或分包工程以及出租各类设备;

(十一)不按批准的计量支付单超拨工程建设资金的;

(十二)以资金拨付为手段谋取私利,索取和收受相关单位财物或其它好处;

(十三)在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相关单位(人)报销任何费用;

五、不得在工程决算、工程遗留问题处理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六、对违反本规定三、四、五条情形之一的,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情形,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建设项目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投资公司建设工程廉政管理若干规定

投资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廉政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三重一大”保廉工作,规范公司内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健全工程实施过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建设工程包括以下内容及范围:

1.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2.修缮工程项目;

3.单项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

4.其他开发项目;

5.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要求应当按照制度执行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报备管理

第三条 根据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向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区监察室分级报备,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

第四条 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前15日内,向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五条 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前15日内,向区监察室备案。

第三章 招标文件管理

第六条 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并明确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后,按工程投资规模,组织不同级格的工程招标文件集体会审。

第七条 工程招标标的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总经理组织公司财务部、建设管理部有关人员并邀请区财政、招标办相关人员进行集体会审。

第八条 工程招标标的在5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组织公司财务部、建设管理部、支部纪检负责人并邀请区财政局、招标办、监察室等相关人员进行集体会审。

第九条 工程招标标的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主持,邀请区分管领导、检察院、区财政局、招标办、监察室等部门业务负责人进行集体会审。

第十条 工程招标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或影响特别重大的工程,除按本章第九条规定进行集体会审外,需将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和资金额,组织不同级格的设计变更集体会审,对设计变更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及规范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变更联系单涉及资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副总经理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审计单位和公司项目负责人进行集体会审。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涉及资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审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并邀请检察院、区监察、财政、建设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集体会审。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变更涉及资金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审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并邀请区分管领导、检察院、区监察、财政、建设等部门业务负责人集体会审。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变更涉及资金额50万元以上的,除按本章第十四条规定组织集体会审外,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变更特别重大的,按有关规定需重新立项申报审核的,遵循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变更审核审查。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集体会审形成的会议纪要,作为工程设计变更的必备依据,在履行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时附件备审。

第五章 教育预警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每年度组织两次建设项目负责人、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参加的廉政警示教育活动,邀请检察、纪检单位领导进行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提高相关业务人员的廉政防范意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招投标结束后,由公司组织中标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法人代表,进行集体廉政谈话,树立业主与施工单位共同构筑廉洁工程的职业道德和思想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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