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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运行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3-02-19 热度:52

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第1篇 空分装置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空分装置在生产过程中有碳氢化合物在液氧中积聚的条件,发生爆炸的危险性较大,特别是石油化工企业的空分装置周围空气碳氢化合物含量较高,更增加了危险性,为确何空分装置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化系统各种类型的所有空分装置。本规定中对主冷凝蒸发器液氧中乙炔及其它碳氢化合物的有关指标均执行qb-89标准《空分设备液氧中乙炔及其它碳氢化合物控制指标的规定》(中石化[1989]生字56号)。

第三条 空分装置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和劳动纪律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岗位操作法。

第四条 空分装置吸入口安全要求。

1.空分装置宜在空气吸入口附近设风向标,监视风向变化带来空气质量的变化。

2.吸入口气体每周至少应分析一次,周围空气质量发生变化时,随时进行分析。当吸气条件超标时,要及时查清原因,消除污染源或采取其他安全运行措施。

3.加强与周围装置的联系,当有大量碳氢化合物排放或紧急放空时,要及时通报并立即采取防范应急措施。

第五条 防止碳氢化合物进入液氧系统和积聚。

1.分子筛吸附要严格做到:装入的分子筛质量要保证;空气温度要控制准确,分子筛再生要彻底;再生切换周期要按操作规程准时进行,特殊情况应缩短再生切换周期。

2.硅胶吸附器必须按规定定期切换,保证硅胶的再生温度和时间。

3.分离装置液面和工况禁止大幅度波动。分子筛流程的主冷凝蒸发器应采取全浸式操作,即让主冷换热器浸没在液氧中,减少乙炔等碳氢化合物在换热翅片等部位浓聚。

4.保持主冷凝蒸发器液氧连续排放,不能连续排放时要求每班液氧一次,排放量等于或大于1%气氧产量。当液氧中碳氢化合物超标时要增加排放量,严重超标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直至停车。

5.循环液氧泵要保持连续运转,停运检修时主冷凝蒸发器应每班排液3次,每次1%左右,同时尽快恢复运转。

6.液氧系统在线监测色谱分析仪要完好投用、分析准确,定期分析至少每班1次。

第六条 严格忌油和油脂。

1.所有和氧接触的部件和零件要进行脱脂清洗,做到绝对无油和油脂。

2.使用铜制专用工具。

3.空压机、膨胀机等机组密封要好用不漏油。

4.空气冷却塔的冷却水要严防带油,宜单独使用循环水。

第七条 防止、减少二氧化碳带入空分装置。对采用自清除装置的空分装置,过滤器、吸附器要完好投用,严格控制蓄冷器或板式温度,必要时缩短切换周期。

第八条 排放液氧的安全要求。

1.液氧必须排入氧蒸发器,不在室内乱排乱放。

2.严格控制液氧排放速度,避免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3.液氧分析采样和处理液态气体时,必须做好劳动保护,避免液态气体触及皮肤。

4.空分装置用火属一级动火,严格按安全动火管理制度进行。

5.严禁在泄漏氧气的周围动火。

第九条 空分装置停车安全要求。

1.空分装置应减少开停车次数,短期停车必须分析主冷凝蒸发器液氧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如超标或液面过低,必须将流体排放干净。

2.当发生净化系统堵塞、板式换热器或精馏塔阻力增大等不正常现象时,要及时安全系统冷吹或加热。

3.检修冷箱时,要做冷箱中氧含量分析,打开人孔自然升温,待氧含量下降后再扒珠光砂,并要注意防止珠光砂快速下塌发生空间爆炸。

第十条 人员要避免在氧气、氮气浓度增高区域停留。进入氧气、氮气容器或管道前,必须严格执行《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石化[1997]安字137号),液氧必须排放干净,经取样分析确认氧含量正常后才能进入,防止氧气伤害和氮气窒息事故。

第十一条 如有未尽事宜或与以后将颁发的国家标准不符时,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2篇 酒店电梯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电梯的良好运行状态,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根据《广东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1. 电梯工程师负责电梯方面的综合管理,当电梯检验合格证到期提前一个月申报年检,由电梯工程师负责督促电梯公司做电梯年检准备工作;电梯管理员负责电梯运行情况巡查和故障报告及维修保养跟进;清洁保养人员负责电梯、外表卫生。

2. 酒店电梯实行24小时运行,每日电梯开启,关闭以及日常巡查由经过培训的管理员专职负责。

3. 电梯由消防中心安全员进行24小时运行监控,发现乘客吸烟、打斗等不文明行为,或损坏电梯部件,用内线电话制止并录像,并及时通知巡逻安全员和工程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4. 严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超长超重等物品进入电梯;特殊情况,必须报安保部同意后,做好一切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运送。

5. 遇电梯故障时,及时通知工程部值班人员及电梯公司,接到事故通知后,应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救援措施。若有人被困,请用内线电话安慰乘客等待救援,并启动应急预案。

6. 当发生火灾时,消防中心安保员应迅速将电梯迫降至底层;当发生地震时,电梯必须由电梯公司专业人员检测后报相关部门检验通过后方能运行;当电梯进水时,应将电梯停于进水楼层之上至少2层,并及时关闭电梯总电源,湿水电梯由电梯公司做湿水处理并提交报告。

7. 电梯管理员每周应配合电梯保养公司对电梯进行检查保养,并监督保养人员认真填写保养记录,同时对电梯发生的故障应及时处理并作记录。

8. 电梯机房严禁吸烟,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机房内设备非电梯管理员、电梯公司专业人员禁止操作。

9. 保持电梯机房整洁,不准堆放杂物及通风良好且雷雨天应及时查看机房情况,电梯管理员每半月清洁一次并做记录,同时巡查消防器材是否完好齐全。

10. 电梯在检修、清洁时,应在电梯首层及轿厢摆放警示牌。

11. 客、货梯严格分流使用,严禁用客运电梯运载货物。

12. 在电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有关安全警示标志、维修保养企业名称以及应急、投诉电话号码。

第3篇 输电线路工区线路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输电线路作为电网的重要环节,由于距离长、地域广,受自然环境与人为因素影响的机会比较多,因此,保证线路安全的运行存在许多困难。

输电线路能否做到安全、可靠、优质、经济运行,依赖于科学管理。科学管理内容包括:输电线路的运行标准化的制定、运行工作岗位职责、运行值班制度、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设备和检修管理制度、基建工程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运行分析与故障统计制度的制定、技术培训、安全管理。

1 运行值班制度

巡视与检查制度:电气设备在运行中的巡视,可分为定期巡视、特殊巡、登杆检查。

2 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线路运行维护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电力行业标准dl/t741《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和dl409-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认真搞好线路的运行维护工作,即做好巡视、检修及反事故措施的实施工作。

运行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其所属(包括代管)的每条线路都应有专人负责运行维护。

每条线路必须明确其所属的线路运行单位,并明确划分运行维护界限。

一条线路属两个及以上线路运行单位维护时,应有明确的运行分界点,不得出现空白。

对于重污秽区、多雷区、重冰区、洪水冲刷区、不良地质区等特殊区段和大跨越的线路,线路运行单位应根据沿线地形地貌和气候变化等具体情况及时加强巡视和检修,并做好预防事故的准备工作。

3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在线路运行维护工作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及时汇报,并根据设备缺陷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和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对于近期内不会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一般设备缺陷,应列入正常的年度、季度检修计划中安排处理。

对于在一定时期内仍然可以维持线路运行,但情况较严重并使得线路处于不安全运行状况的重大设备缺陷,应在短期内消除,消除前要加强巡视。

对于已使得线路处于严重不安全运行状况、随时都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紧急设备缺陷,必须尽快消除或采用临时安全技术措施后尽快处理。

4 设备的检修管理制度

4.1 检修原则

①运行单位必须认真抓好设备检修工作,加强设备检修管理,使线路设备经常处于健康完好状态,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

②线路设备检修,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并逐步过渡到状态检修。

③线路设备检修,应采取停电与带电作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逐渐减少停电检修的次数。

④线路设备检修,要尽量采用先进工艺方法和检修机具,提高检修质量,缩短检修工期,确保检修工作安全。

4.2 计划管理

①运行单位应根据线路设备健康状况、巡视检测结果、设备检修周期和反事故措施的要求,确定下一年度线路设备的计划检修项目。

②运行单位应在每年九月份根据线路运行工区申报的计划检修项目,编制下一年度的检修计划,并报上级部门审批。

③运行单位应根据上级审批的年度检修计划内容和实际情况,编制季度、月度检修计划。

④线路运行工区在检修计划下达后,应认真做好各项检修准备工作,严格按计划执行。

4.3 施工及质量管理

①检修施工中应健全完善检修岗位、施工质量和安全工作等责任制度,要认真执行工作票和工作监护制度,并做好检修施工记录和带电作业统计工作。

②重大检修项目和大型更改工程要按正常审批程序,完成施工设计,编制施工技术、安全、组织措施,明确工艺方法及质量标准,并认真组织实施。

③参加带电作业、焊接、爆压等技术项目的检修施工人员,必须经专门技术考试并持有合格证明方能上岗操作。

④检修施工所用器材及更换零部件必须选用经鉴定合格、性能符合要求的产品。

⑤检修施工的外包工程项目必须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并认真做好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5 基建工程管理制度

5.1 设计审查

①运行单位应参与新建(或改建)线路工程的规划及设计审查工作,并参与设备选型及招标工作,根据本地区的特点、运行经验及反事故措施,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建议。

②运行单位应参与线路工程终勘定线、定位、断面地质勘测工作。

5.2 设备验收管理

①运行单位应选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常驻施工现场的质检员,负责施工质量检查和中间、隐蔽项目验收工作,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施工中采用未经设计、运行单位认可的代用设备、材料时,质检员应拒绝签字验收。

②运行单位应严格执行部颁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110kv及以上送变电基建工程启动验收规程》的规定,全面做好工程工作。对不符合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安全运行要求验收的不合格工程,线路运行单位应拒绝接收运行。

③在新线路投运后的一年试运行期间,线路运行单位应加强巡视、检测,对发现的问题应协同设计、施工单位认真分析,各负其责,积极处理。

5.3 生产准备

①运行单位应搞好新工程投运前的生产准备工作。

②运行单位在新工程投运前,应根据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配齐经过培训的运行维护人员和专用交通工具、通讯设施、仪器仪表、备品配件等生产、生活设施装备。

6 技术专档管理制度

①运行单位应按照其运行管理范围,分别存立或建立线路设备技术专档,专档形式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并逐渐实现微机存档和管理。

②线路新设备投运或旧设备更新后,运行单位应及时建立或更新技术专档,保证资料与现场相符。

7 运行分析与故障统计制度

①运行单位应加强线路运行分析工作。对线路运行状况、设备存在缺陷以及所发生的线路典型障碍、跳闸、事故的原因进行认真地分析,并协助安监部门搞好事故调查。

②运行单位应及时分析设备故障原因。搞好线路故障调查统计、掌握事故规律、积累运行经验,提高送电专业生产管理水平。

8 输电线路运行人员的技术培训

开展技术培训和方法、手段可采用多种多样形式,如定期技术问答、现场考问讲评、短期培训班、主题技术讲座、反事故演习、实际操作和基本功演习等等。

9 输电线路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是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须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9.1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输电线路工区内部形成主任与班组长、班组长与班员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各级管理网络。

安全责任制包括:输电线路工区主任的安全责任制、班长的安全责任制、安全员的安全责任制、班员安全责任制。

9.2 开展安全活动

班(组)应开展经常性、多样化的安全学习、宣传教育和岗位练兵活动,使职工熟练地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术及安全作业标准,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安全活动包括:①安全日活动;②安全生产的自查、互查和抽查;③安全分析;④安全例会;⑤定期反事故演习;⑥班前会和班后会;⑦开展事故调查活动;⑧安全培训。

第4篇 转载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1)机头部、抬高段紧固连接螺栓必须齐全紧固符合要求,落地段侧挡板、封底板、封顶板连接螺栓不少于设计的80%,连接件齐全良好,不缺件,连接件紧固连接可靠。

(2)减速机一轴油位淹没轴的一半,减速机油位淹没大齿轮的1/3~1/2,液力连轴节必须完好,使用水作介质必须加注5%以上的乳化液,连轴节对轮间隙3-5mm、不窜动,缓冲胶套齐全完好。

(3)各部结合必须紧密无缝隙,各部销轴穿连、锁固良好,无松动退脱现象。

(4)溜子平、直,溜槽对接良好,错差不超过5mm。机头行走小车使用卡栏卡稳,小车转动灵活,小车轮对转动灵活,与皮带机尾跑道间距误差不大于10mm,与皮带搭接良好,挡煤板安设保证接货状态良好。

(5)喷雾、冷却管路穿排正确,先经电机后经过减速机,压力保证2-4mpa,喷雾状态良好成雾状,喷雾嘴上齐全、良好无损坏。

(6)各油缸不得有偏移、阻卡现象,伸缩灵活,液压管路排列固定整齐,操作阀手把齐全灵活,无漏水、卸液现象。

(7)减速机试运行声音正常,无异响,无漏油、漏水现象,油温长时运行不超过70度,轴承端部温度无异常。

(8)电机冷却效果良好,电机无异响,长时运行外壳温度不超过65度,轴承端部温度无异常。(9)溜子链条连接环不变形,打齐连接环涨销,除特殊短链外,连接环必须作立环使用。刮板上齐,刮板间距1-1.2m,刮板螺栓齐全紧固压紧链条、不缺弹簧垫(防松螺帽除外),链条长度合适,开动行走平稳正常,无刮卡现象、无异响。

(10)电气控制正常,各开关手把、按钮齐全,灵活可靠,开停信号灵敏可靠,各种保护调整合符要求,动作灵敏,接线工艺符合要求完好无失爆、五小设五备上板安设整齐。

(11)机头、机尾护板、护板架、分链叉紧固不松动、不变形,连接筒盖板、机尾安全护罩、挡煤板等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有松动、缺螺栓现象。

(12)转载机上电缆、管路必须分离,整齐排放于电缆架内,转载机上安设的设备摆放整齐,局部接地极与转载机外壳连接,辅助接地极按要求打接良好。

(13)转载机联轴节的易熔塞或易炸片损坏后,必须立即更换,严禁用木头或其他材料代替。

第5篇 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当前正值高温季节,为确保大型主机设备安全良性运行,特作如下规定:

1、3#水泥磨机所有设备的中控显示参数(温度、压力、电流、喂料量反馈等)数值必须确保显示准确,其误差必须在额定范围内(实测值的正负2%),现场显示温度必须与中控显示温度相一致,如出现仪表损坏后未及时发现更换或与实测值超出范围的现象,罚当班车间负责人100元每点次,当班值班电工50元每点次,当班班长50元每点次。

2、3#水泥磨必须严格控制出磨水泥温度,不得超过120℃,超过120℃时,中控操作员通知相关人员,如出现超过130℃的现象(含130℃)。出现大于130℃的现象,罚当班车间负责人50元每点次,当班班长20元每点次。

3、运行中的磨机前后瓦温不能大于65℃,3#磨机在运行中出现瓦温大于65℃而小于67℃时,中控操作员必须通知相关人员采取降温措施,68℃以上(含68℃),达到70℃时,必须立即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并停机处理。出现大于70℃的现象,罚当班车间负责人50元每点次,当班班长30元每点次。

4、主机设备必须确保良好的通风降温及润滑,运行中的主电机轴瓦(或轴承)温度不得大于65℃,主电机绕组温度不得大于100℃,如出现超温现象,罚当班车间负责人50元每点次,当班班长30元每点次.

5、必须确保磨机电器连锁装置完好灵活可靠,不得任意私自拆除联锁保护装置,否则对车间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各罚款200元,当班值班电工罚款100元。

6、现场操作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中控操作员的相关指令,如出现应付或拒绝执行的现象,中控操作员白天必须立即汇报给化验室、机电科,夜间通知厂值班干部,按以上规定处理并落实相关人员的责任。

7、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东厂机电科

2022-8-10

第6篇 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长大桥梁、隧道(以下简称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上具有重要意义或特殊结构的特大桥、大桥,以及特长隧道、长隧道的养护和运行管理,长大桥隧目录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确定,并及时更新。其他公路桥隧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长大桥隧养护和运行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安全运行、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长大桥隧监测、检测、养护、应急和安全运行资金。

第五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长大桥隧设施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做好养护、管理、运行工作,保证长大桥隧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和运行安全。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相关规定、安全和应急避险救助常识,提高桥隧使用者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桥隧管理信息系统,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

第八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长大桥隧运行秩序,除依法开展的活动外,不得侵占长大桥隧建筑控制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等危及桥隧设施安全的活动。

车辆通过长大桥隧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外,不得在长大桥隧上(内)停车。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九条 长大桥隧在开通运行前,除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明确了长大桥隧监管部门、经营管理单位。

(二)经营管理单位明确了安全运行管理人员,配备了专职桥梁、隧道(含机电)养护工程师,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加强长大桥隧及附属设施的养护。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桥区助航、防撞、水域安全监控等设施的养护。

第十一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逐步提升机械化养护和快速维修能力,鼓励采用快速、便捷、耐久的技术,积极实施预防养护。

第十二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和检查,对发现的异常情况、重大问题或隐患,及时向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对长大桥隧进行巡查和检查。

第十三条 巡查是对长大桥隧可视范围内的桥隧构件及附属设施进行的日常性巡视。巡查由具有桥隧养护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一般不少于1次/天,并填写巡查日志。

长大桥隧遇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长大桥梁遇暴雨、台风等极端气象时,应加大巡查频率。对有特殊照明需求的(照明、航空航道指示灯等)长大桥梁,应适当开展夜间巡查。

第十四条 长大桥隧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相应检查的检查频率除应符合有关养护技术规范、规程要求外,可结合长大桥隧自身特点增加检查频率。

第十五条 经常检查是对长大桥隧的结构及其设施的早期缺损、显著病害及其他异常情况进行的检查。经常检查发现重要部件严重缺损或存在明显异常的,应当立即安排定期检查,并视情采取必要的措施。

汛期前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汛期应加大经常检查频率。

第十六条 定期检查是对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全面检查,以确定长大桥隧的技术状况。

定期检查对缺损状况难以判定原因和程度的,应立即安排特殊检查。

定期检查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特殊检查是为查明长大桥隧主要构件的病害原因、损坏程度、结构安全性能以及耐久性开展的针对性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应急检查。

专项检查是根据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结果,对需要进一步判明损坏原因、缺损程度而进行的现场试验检测、验算与分析等。应急检查是在遭受灾害性损伤后进行的详细检查和鉴定。

特殊检查应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检查完成后,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确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并及时更新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第十九条 根据检查结果,长大桥隧存在病害和安全隐患的,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提出维修加固方案或养护对策,通过相关审查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除应急抢修作业以外,应避免在重大节假日或交通流量高峰期进行养护作业。对于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的养护作业应提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向社会发布信息,并协调公安交通管理、路政管理等单位作好交通组织,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从事长大桥隧检查、维护等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规定,保证养护人员安全和车辆通行安全。

第二十二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科学配置桥隧养护专业技术人员,构建人才培养机制,建立稳定、专业的养护工程师团队。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每年应组织桥隧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不少于一次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三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针对长大桥隧自身特点和技术要求编制养护技术手册,建立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及时记录长大桥隧检查和养护管理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一桥一档”“一隧一档”建立长大桥隧技术档案,内容包括长大桥隧基本情况、养护巡查检查记录、技术状况、维修加固等以及其他归档制度要求的资料,做到内容完整、更新及时、方便使用。

第二十五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逐步建立长大桥隧结构监测体系,设置专人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桥隧的结构状态和各类外部荷载作用下的响应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掌握长大桥隧的结构运行状况。

第二十六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结构监测情况,定期将监测结果与检查结果进行比对和分析,提出监测评估报告,不断完善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桥梁和隧道技术状况监测制度,结合监测结果定期分析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

交通运输部结合年度国家公路网技术状况监测工作抽取部分重点桥梁和隧道进行检测。

第三章 安全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路政巡查,查处各种侵占、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长大桥隧安全保护工作。路政巡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通知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对发现有危害长大桥隧安全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据职责,根据交通管理情况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时调整、完善机电、交通标志、标线、防撞、助航等设施。在重要的长大桥隧入口前,应按规定设置限载、限宽、限高、限速等标志。

第三十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理。

对特别重要的长大桥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入口前联合设置安全检查站。

第三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长大桥隧目录及经营管理单位抄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超限车辆不得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确需通行时,应当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过。

第三十三条 船舶通过长大桥梁所在水域时,应当严格遵守航行法规和有关规定,谨慎操作。

长大桥梁经营管理单位、航道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长大桥梁及通航安全设施的日常巡查,及时发布跨河、跨海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具体位置等数据,防止船撞事故。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利用长大桥隧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其他确需利用长大桥隧铺设管线设施的,不得对长大桥隧安全产生影响,并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与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签订铺设协议。

管线设施依附在长大桥隧上(内)的,其产权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避免因设施故障引发安全事故或影响交通。长大桥隧改建、扩建、维修时,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履行铺设协议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编制风险辨识手册,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治措施,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大桥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被挂牌督办的长大桥隧应限期整改。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七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预案要求,针对长大桥隧特点制定专项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与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大桥隧应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为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急工作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

第三十九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置必要的应急人员和设备,加强应急设备维护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地方公安交通管理、反恐、消防、交通运输、安监和卫生医疗等单位的联动协调,确保应急状况下反应迅速、协调有序。涉及通航的桥梁和水下隧道还应加强与海事、航道等单位的联动协调。

第四十一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每年组织针对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演练。

第四十二条 当遇有导致长大桥隧交通中断、重要受力构件损坏或其他易引发重大伤亡的突发事件时,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会同有关单位迅速疏散车辆和人员,尽可能保证车辆、人员安全和长大桥隧安全,并为进一步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经营管理单位应将突发事件情况按规定上报,并跟踪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第四十三条 影响长大桥隧安全运行的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总结评估情况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7篇 某矿井固定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为加强固定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若于规定。

1、设备状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觌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

2.设备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

3.设备的大中修必须符合《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要求。设备在检修施工时,必须编制详尽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无措施不准施工

4、大型设备的停产检修必须提前一个月将检修汁划报生产技术部。

主提升机

1、每台提升机必须每班配备两名培训合格的司机。提升人员时一人操作,-人监护

2、《煤矿安全规程》第427条规定的九项保护必须每天进行试验,当班司机对试验结果认可签字后方可开车。严禁甩保护运行

3、主要提升机必须保证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检查检修时间。

4、提升钢丝绳、罐道绳必须每天检查-次。防坠制动绳(包括缓冲绳)、必须每周检查一次。提升钢丝蝇需提前更换或延期使用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03条、405条、406条、407条有关规定执行。

5、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条规定设防撞梁及托罐装置,保证使用可靠。

6、罐笼提升时,井上下安全六必须与罐位及提升信号联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联系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安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打不开。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罐笼未到位,打不开阻车器;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井底使用罐座时,必须设置闭锁装置,罐座未打开,发不出开车信号。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

7、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及防坠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2、413条要求,并应定期对销轴进行注油。

8、提升机的制动系统传动杆件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9、提升机制动器间隙及空动时间符合《煤矿安全规》第431条要求。每半年必须对空动时间及安全制动减速度进行一次测定和验算。不合规定严禁开车。

10、因检修或特殊提升需甩掉保护或闭锁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司机台及信号工操作台上设置保护及闭锁投运状态显示,检修或提升结束后立即恢复保护及闭锁装置。

11、经国家、省鉴定定型的提升系统各组成部分不得任意改动。如需改动,必须向集团公司报告,由集团公司组织论证、研讨,确定改造方案后,方可实施。

12、提升系统存在重大陷患的,矿必须制定切实可靠的解决方案井有技术措施,否则不准运行。

13、进行立井井架或井筒作业时,必须编制严格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向每个作业人员贯彻后方可施工。井架或井筒施工项目包括:更换井架天轮、更换主箕斗、主罐笼更换提升钢丝绳、悬挂装置、制动钢丝绳;更换罐道、罐道梁、罐道绳;更换井筒套架梁及装卸载装备;加固罐道粱等。

主扇风机

1、每台主扇风机每5年必须进行一次技术测定,设备性能指标符合标准化标准要求。不合要求的,立即安排检修处理。

2、每年应进行一次矿井反风试验,反风时风量不应小于矿井正常供风量的40%.主通风机系统必须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3、每一季度必须由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蛆织拉术人员对主扇风机房所有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证设施完好,通风正常。

4、如需对矿井主通风机系统进行改造,矿必须提出可行的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自行进行改造.

5、主扇风机单台运转时间超过32000小时后必须进行大修。检修施工应由集团公司指定的专业队伍进行。各矿不准自行安排检修。

主排水泵

1、每年雨季前必须对主排水泵及管路系统、配电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井进行工作泵和备用泵的联合试运转,排水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规定。

2、每年雨季前必须对主副水仓及小井全面清理一次。

3、每年雨季前应进行一次主排水泵性能测定,不合要求的立即检修,保证雨季排水要求。

4、主排水泵房斜巷至井筒的出口处应设电话,并有方便的上罐或登上梯子间设施,保证紧急情况下人员可顺利逃生。

5、泵的开停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避免发生水击现象损坏设备。

6、定期对主排水管路进行陶腐处理。

空气压缩机

1、空压机的安全管理接原铁法矿务局19_8月转发的《沈阳矿务局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2、空气压缩机的一、二级排气及风包超温保护必须每天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开车,严禁甩保护运行。

3、使用的压缩机油必须有油质化验合格证并在矿机电部门存档。严禁使用无证或不合格油品。

4、必须接规定配齐各种保护装置。严禁在保护不全的情况下运行。

5、空压机的滤风器、通风管路及风包必须至少每6个月清洗一次;安全阀及各种指示仪表必须每年校验一次,井留有记录。

矿井轨道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l、矿井轨道运输管理包括轨道、运输设备、安全装置、信号系统、安全标志和人员管理等。

2、机电副矿长(副总)对运输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各矿生产办要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全矿轨道运输的技术管理、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档案和图牌板。督促实行包机制,要责任到人,在现场挂牌留名,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奖罚办法。

3、矿井轨道运输每半月由矿组织一坎安全检查,公司每月进行一次检查验收。

4、巷道工程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技规定设置躲避峒室和壁龛.合理选用绞车,针对各斜巷的自然特征,通过验算,规定拉车数,制成牌板挂在上下部车场把钩峒室内,并严格执行。倾斜巷道行人坡度超过1 8度时必须有台阶,超过2 2度时要加装扶手。

6、运输轨道的铺设质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舰程》,359条规

定执行。轨道的轨型、轨枕、道岔和上下部车场等都必须符合技术规定。

7、提升斜巷与行驶机车平巷中的危险区段必须设明显报警装置。

8、轨道运输的安全距离要达到以下要求;矿车一侧距巷道与

(管道)的距离不小于300毫米,人行道宽度不小于800毫米,其它安全距离遵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有水的、坡度单一方向的巷道必须有正规的水沟,盖板齐全,流水畅通,不冲泡道床,起伏不平的巷道要在合适的位置打沉井,保证道床的干燥整洁,

9、倾斜井巷托绳轮的安装要符合以下规定:上变坡点处应装设直径不小于250毫米,轴径不小于40毫米,宽300~ 250毫米的托绳轮;斜巷闽道上适当位置加装直径不小于150毫米。轴径不小于22毫米,宽不小于200毫米的托绳轮;在巷道转弯处应装设能转动的立导绳轮。严禁钢丝蝇与道板、轨道、巷道壁和顶梁及支架磨擦,禁止使用不转动的各种物品代替托绳轮或导绳轮。

l0、主要运输线路的轨道要达到优良品,枕木必须是木枕木或水泥枕木;其它线路轨道要达到合格品,取消杂拌道和非标准道岔。枕木应为木枕木或水泥枕木,底板为岩石的巷道可以使用铁枕木,但要保证上、下平面的宽度不小于9 o毫米,与钢轨接触处要有胶垫减震。

11、倾斜井巷中使用串车提升时,巷道倾角大于6度且斜长大于50米的轨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370条规定使用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其它轨道在上变坡点上方要设一组常闭式阻车器,其下部可以不设挡车器;绞车滚筒直径为1.2米(及以上的,斜巷上部挡车器要与绞车实现联动闭锁;兼做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防跑车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井可靠地锁住.

12、井下绞车的安装,服务期限超过2个月的.必须按底 板岩性设计基础,浇灌水泥基础,固定要牢固可靠。服务期阻少于3个月的绞车必须有基础座,用四根合适的柱子打压顶柱(底板岩性好可用锚杆固定),压顶柱的下部要牢固地压在绞车基础座上,上部要顶在巷道顶板的基岩上,绞车的提升中心线应尽量与轨道中心线重合.

13、井下绞车最突出部位与矿车最突出部位的横向最小距离不得小于400毫米,绞车最突出部位与巷道壁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50毫米,绞车司机侧应有l平方米活动范围,绞车峒空高度不得小于1.8米,峒室地面不得有杂物。

14、绞车牵引用钢丝绳头要用专用的绳卡子固定在滚筒规定的部位,钢丝绳在滚筒上的缠绕应排列整齐,牵引钢丝绳的钩头要采用合格的鸡心环,严禁用绳扣代替鸡心环或钢丝绳打结。使用中的绞车必须零部件完整齐全,制动系统灵括可靠,电气部分符合防爆要求,钢丝绳要指定专人检查并做好记录。

15、牵引钢丝绳钩头与矿车的联接及矿车间的联接装置,其状态和安全系数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规定”和“管理细则”的要求。凡提运超长设备和材料时,其相互间的联接装置必须符合“煤矿窄轨车辆连接器管理细则”的要求,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牵引钢丝绳的使用和日常维护要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钢丝绳受到猛烈冲击力时,应立即停车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6、斜巷轨道运输,必须按规定安设防爆型或本安型信号装置、红绿灯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显示牌。每条巷道的红绿灯信号应指定某一固定岗位集中控制,虹绿灯信号与绞车电源实现闭锁。井下巷道应设路标、巷标、警标、岔位指示器,关健部位的道岔全部实现司控。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及双线人车站必须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

17、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347条规定,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撇砂装置必须完好,蓄电池机车的防爆部件必须完好,机车必须有门,行驶中司机不准将头和身体的任何部位探出车外.

18、机车通过风门区域时,必须发出声光信号,过弯道、巷道交叉口、峒室门口、道岔等部位时,必须减速并鸣笛;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源,取下控制手把,抱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机车在运行中如发现井下停风或局扇停风时,要立即切断电源,切不可随便起动机车,必须等瓦检员检查瓦斯,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机车。严禁蓄电池机车随意进入架线机车轨道运行,如确需要,必须提前与井下运输调度联系好,取得同意后方可进入架线机车轨道运行。

19、井下使用的蓄电池机车都要使用瓦斯断电仪、容量指示仪及漏电保护,确保动作灵敏可靠。

20、井下蓄电池机车充电室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确保通风良好,并严禁带入瓦斯检定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测电压时必须在揭开盖10分钟后进行.蓄电池机车电气设备的检修必须在机车库进行,严禁电气失爆。

21、斜巷运输时严禁人员“扒、蹬、跳”,每次开车前把勾工必须认真检查奉引车数、物料装载及捆绑状况、联接装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把勾工在每次发出开车信号前要先看清斜巷中是否有行人,在确认无人后方准转换红绿灯,相隔几分钟再发开车信号,绞车要慢速起动:若上提物料时,待矿车全部运行剩下变坡点以上,呈悬挂状态时再打开下变坡点上部的档车器,矿车全部通过后立即关闭挡车器,再发出快点信号;若下放物料时,当矿车下放到上变坡点以下,呈悬挂状态时再打 开变坡点下面的挡车器,矿车全部通过后,立即关闭挡车器,再发出快点信号绞车正常运行。

22、在斜巷内维修巷道或轨道时,要制订安全措施,拉底 后轨道必须垫实达到标准才能拉车;需使用矿车装、卸车时,必 须临时将矿车用绳扣或卡轨器固定牢靠,同时要与信号工和绞车司机联系好,防止绞车误动作,矿车伤人。

2 3、处理掉道车时,起吊钢丝绳要与车体做到面接触,不准以支护锚杆做起吊点;严禁用斗车运送长材和设备。

2 4、绞车运行时,任何位置、任何人员不可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 2 5、安、拆工作面时严禁人员跟车,运输线路重点部位设躲避峒室安排专人监护:工作面安、拆支架时严禁用回柱或双速绞车直接在底板上强拖硬拉。

第8篇 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1总则

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定义

本规定所称电气设备指公司内变配电系统、电动机、可移动电气设备。

3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对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中5.1、5.2、5.3……的管理。

4职责和权限

4.1 设备部负责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协助管理。

4.2 相关部门负责文件的具体落实。

5工作内容

5.1电气安全作业一般规定

5.1.1电气设备按电压等级分为高压:线电压500伏以上者,低压:线电压500伏以下者,

安全电压:36伏及其以下者。所有设备额定电压确认后,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

5.1.2任何电气设备和线路未经证实无电之前,一律视为有电,不得乱动。

5.1.3电气设备未排除故障前,不准送电,未经试验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准投入运行。

5.1.4为了保证在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应严格执行检修工作票制度,并详细填写工作任务

安全措施、安全负责人、监护人。

5.1.5为了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气设备的检修任务,必须贯彻工作许可制、工作监护制、

工作间断、工作转移和工作终结制度。

5.1.6相关的安全设施及用具,如灭火器、安全带、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必须放置适当的地

点,并定期检查。

5.2电动机

5.2.1不可逆的电动机及其所带动的机械上,应用红漆标明旋转方向。电动机等电气设备的

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兆欧。

5.2.2引至电动机接线盒的明露导线,应加强绝缘,在接线盒口应有护圈保护,易受外力损

伤的地方,用穿金属软管保护。

5.2.3电动机外壳应涂油漆,转动部分应装设牢靠的遮拦或护罩,电动机及其起动装置的外

壳,应按规定接地。

5.2.4电动机启动之前,还应进行外部检查,检查工作应由负责电机运行人员进行,外部检

查项目如下:电动机上和附近有无人工作、有无杂物;电动机所带动的机械是否已准备好。

5.2.5电动机禁止连续启动,在正常情况下,允许在冷却状态下启动2~3次,在热状态下,

启动一次,只有处理事故时,可根据情况,多启动一次。

5.2.6.1电动机运行时,该机组的值班人员应:

5.2.6.2监视电动机的电流量是否超过额定值,如超过时,则应报告有关部门,并根据其指

示采取措施;

5.2.6.3注意电动机的音响和振动是否有异常现象;

5.2.6.4注意电动机各部位及其周围温度,保持电动机周围清洁而无任何杂物。

5.2.6.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紧急停机

5.2.6.1当发生人身事故时;

5.2.6.2电动机所带动的机械损坏到危险程度时;

5.2.6.3电动机发生绝缘烧焦气味、冒烟火时;

5.2.6.4出现强烈振动、轴承温度超过限度时。

5.3移动电气设备

5.3.1电焊机必须接在专用的开关上,不许超过规定的接装台数;

5.3.2在没有专用开关的场所,如需接电焊机者,必须通过电工按规定接装;

5.3.3电焊机所接电线,应是软橡皮套电线,容量适当,绝缘良好,该线不得沾油及放设于高温管道处;电焊机一次线不宜过长,一般为2~3米;

5.3.4电焊机外壳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5.3.5电钻及手提电动砂轮所用电线应是软线,绝缘应良好,外壳必须接地良好,无接地者禁止使用;

5.3.6绝缘不良或发现有轻微漏电者,亦应停止使用。

5.3.7使用电钻或类似的移动电气工具必须戴橡胶绝缘手套,

5.4触电急救

5.4.1对于低压触电事故,可采用下列方法脱离电源。

5.4.1.1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头,可立即拉开开关或拔出插头,断开电源。

5.4.1.2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没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头,可用有绝缘柄的电工钳或有干燥木柄

的斧子切断电源,或用干木板等绝缘物插入触电者身下,以隔断电源。

5.4.1.3当电线搭落在触电者身上或身下时,可用干燥的衣服、手套、绳索、木板、木棒等

绝缘物作为工具,拉开触电者或挑开电源线,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5.4.1.4如果触电者的衣服是干燥的,而且又没有缠在身上,可用一只手抓他的衣服,拉离

电源,救护者不得接触触电者的皮肤,也不能抓他的鞋。

5.4.2对于高压触电事故,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脱离电源。

5.4.2.1通知有关部门停电。

5.4.2.2戴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靴,用相应的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拉开开关。

5.4.2.3抛掷裸金属线使线路短路接地,迫使保护装置动作,断开电源。

5.4.3现场急救

5.4.3.1人工呼吸法,是在触电者呼吸停止后应用的方法。

5.4.3.2胸外心脏挤压法。是在触电者心脏跳动停止后的急救方法。

5.5工作时限

设备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上述工作。

6检查确认

5.1 总经理承担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责任,生产副总经理承担协同管理责任。

6.2 生产管理部负责人具体负责协调、落实、监督和反馈执行情况。

6.3 安全部组织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评价。

7要求

7.1 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要认真落实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7.2 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7.3 执行中遇到重大变化或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生产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汇报。

8 附则

8.1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8.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9篇 车辆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扎实的开展,为了各种车辆在生产中有效的管理,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各种车辆在运输及管理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1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在行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和交通规则。

3要做到脑勤、眼勤、手勤,严格做到不超速,不违章,不超载,要知车,知路,知气候,知货物,要注意上下,左右,前后的情况,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保修,勤搞卫生。

4在行驶中对路况不明要慢,视线不良要慢,起步、会车、停车要慢,在交叉路口,狭路,弯路,人行道,人多繁杂地段要慢速行驶。

5进入公司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每小时最高行速5公里,要低速安全行驶。两台以上车辆前后行驶时,两车最小车距50m,严禁超车,严禁在没发生意外情况下采取紧急停车。

6为保证车辆及人身的安全,在公司内任何车辆不准带人,驾驶室内只允许驾驶员一人,除学徒司机外(注:学徒司机只准坐一人),外出车辆因工作需要搭乘的人员,应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严禁坐在车厢侧板上,或驾驶室顶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脚不得伸出车厢外,严禁扒车和跳车。

7各种车辆在生产区内严禁乱停乱放。因工作需要中途需停车者,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员不得离车。

8各种车辆严禁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如工作需要必须进入者,必须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安全人员指挥下方可进入工作。

9装卸货物的车辆,车辆与堆放货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m,与滚动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2m,装卸货物时,驾驶室内不准坐人;吊物时,不准将货物经过驾驶室的上方装卸。

10装运热锭,热切头,铁水和熔渣等灼热物质的特种车辆,严禁急转弯,严禁在煤气,氧气等管道下停放,更不准在油库附近停放。

11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工作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倒车,必要时要有专人指挥倒车。

12公司各种车辆要配带相应的安全消防器材,要不断检查消防器材的可靠性,有效性。

13凡违犯上述任一条规定者发现一次扣罚驾驶员50元;发生超乘(注:铲车内只准坐司机本人),将处罚当事人100元,司机100元,单位主管100元。

此规定自2006年4月28日起执行。

生产安全部

企业管理部

2006年4月28日

第10篇 主排水泵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1、每年雨季前必须对主排水泵及管路系统、配电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井进行工作泵和备用泵的联合试运转,排水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规定。

2、每年雨季前必须对主副水仓及小井全面清理一次。

3、每年雨季前应进行一次主排水泵性能测定,不合要求的立即检修,保证雨季排水要求。

4、主排水泵房斜巷至井筒的出口处应设电话,并有方便的上罐或登上梯子间设施,保证紧急情况下人员可顺利逃生。

5、泵的开停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避免发生水击现象损坏设备。

6、定期对主排水管路进行陶腐处理。

第11篇 某0.4kv配电室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对0.4kv配电室的安全运行管理,保障人身安全、电气设施安全和生产之所需,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0.4kv配电室的运行管理。

3.引用文件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

《化工行业动力设备管理规定》。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责任划分

0.4kv配电室所属的单位为直接管理单位,对电气设施运行的安全、质量全面负责,其电气技术人员为配电室的技术负责人,电工为配电室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安全负责人为倒闸操作的监护人,倒闸操作的项目负责人也可以是监护人。

5.一般规定

5.1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应对自己所使用和维护的电气设备做到“四懂”“三会”。

5.2每个配电室的《一次系统图》、《安全操作规程》、《配电室管理制度》必须上墙。

5.3配电室的门窗应齐全,设在建筑物首层的配电室窗户应装设护栏,配电室门应能有效的关闭,警示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位置,安全通道应畅通。

5.4配电室应整齐放置必备的安全用具(如:绝缘手套、绝缘鞋靴、临时接地线、电工专用工具、消防器材和日常清洁所必需的用具),严禁堆放杂物。电气设施所配的灭火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5.5应定期对配电室进行清扫,做到配电柜无积尘,室内无杂物、积水,保持配电室内(外)整洁卫生。保持配电室内外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到配电柜无积尘,室内无杂物、积水。

5.6低压配电柜前地面(双面维护的柜前后地面)应铺设宽度1米等长的橡胶绝缘垫,配电柜上开关手柄或按钮、指示灯,仪表下方应标签或文字标注名称,标识、标志、警示牌应醒目、可靠、规范。

5.7配电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非专业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经同意在专业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

5.8配电室应设置有防小动物、防雨水、防潮的设施,且通风设施完好,运行可靠。

5.9每年汛期和冬季来临之前,应对配电室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5.9.1电缆沟进户保护管的密封情况。

5.9.2门窗密封、房屋防雨水、防风、防尘情况。

5.9.3有无小动物钻入配电室的通道、孔洞等。

5.9.4地势较低的配电室,室外雨水或雪水有无倒灌的可能。

6.配电室的巡回检查要求

6.1各单位应结合配电室的特点、生产组织特点制定相应的巡回检查制度。

6.2巡回检查的主要内容:

6.2.1电气设备有无异常震动、异味、异常的焦糊味。

6.2.2各仪表、信号装置的指示是否正常。

6.2.3导线、开关、接触器、接线端子等有无过热及打火现象。

6.2.4电气设备的工作噪音有无明显增加和有无异常声音。

6.2.5电容器有无异声及外壳是否有变形膨胀等现象。

6.2.6绝缘子、电缆有无破损及放电现象。

6.2.7检查防小动物、防雨水、防潮及通风设施是否完好。

6.2.8消防、安全器材和设施是否完好。

6.3 专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各单位配电室的安全运行状况和巡回检查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7.配电室的倒闸操作分类和要求

7.1 公司电调发出的倒闸操作指令

7.1.1公司电调的倒闸操作指令只对各单位的供停电联系人。

7.1.2公司电调发出的倒闸操作指令,各单位应办理《0.4kv配电室倒闸操作票》(以下简称《倒闸操作票》)。

7.2各单位内部实施的对进线开关、母联开关、转供电源开关的倒闸操作指令

7.2.1各单位内部实施的对进线开关、母联开关、转供电源开关的倒闸操作指令,应为本单位电气技术员发出的指令。

7.2.2各单位内部实施的对进线开关、母联开关、转供电源开关的倒闸操作,应办理《倒闸操作票》。

7.3检修间断期的倒闸操作指令

检修间断期的倒闸操作,应办理《倒闸操作票》,同时应经检修票(证)签发人和项目负责人的确认、同意。

7.4正常生产运行的倒换倒闸操作指令

7.4.1正常生产运行的倒换倒闸操作指令,应为单位电气技术员、电工班长或生产调度人员发出的指令。

7.4.2倒闸操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内容记录在运行记录或交接班记录之中。

7.4.3倒闸操作结束后,本单位生产调度人员应及时将电气故障报告相关职能人员。

7.5事故紧急情况下的倒闸操作指令。

事故紧急情况下的倒闸操作指令,应严格按照相应的安全应急预案执行。

8.倒闸操作票的填写要求

8.1倒闸操作票的填写人为公司电调发出的倒闸操作的联系人或单位项目负责人。

8.2倒闸操作票的审核及签发人

8.2.1当倒闸操作指令分为公司电调发出的时,倒闸操作票的审核及签发人为本单位分管领导。

8.2.2当倒闸操作指令分为单位内部实施的对进线开关、母联开关、转供电源开关的倒闸操作指令时,倒闸操作票的审核及签发人为本单位电气技术负责人。

8.2.3 倒闸操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字迹清楚。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供停电联系人或电气技术人员收执。

9.倒闸操作票的审核及签发人的职责

9.1审查倒闸操作的必要性和安全性。

9.2审查倒闸操作票所填的工作内容、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9.3负责倒闸操作票项目的执行情况的审查和管理。

9.4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倒闸操作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措施。

9.5负责向项目负责人、生产运行和检修方面的相关人员说明倒闸操作后的供电网络和设备。

9.6供停电联系人负责与公司电调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工作联系;电气技术人员负责与项目负责人进行工作联系。

10.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10.1严格按照相关规程、制度做好检修及安全组织工作。

10.2负责倒闸操作的联系工作,并向生产运行和检修相关人员说明倒闸操作后的供电网络和设备、安全注意的事项。

10.3结合操作现场实际状况,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告知,并督促、监护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

10.4负责组织实施倒闸操作所需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确认是否完备。

10.5负责检查、确认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有效、可靠。

10.6负责组织实施倒闸操作后的悬挂标识牌、警示牌和装设遮拦的工作。

11.电气操作人员的职责

11.1应做好倒闸操作所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工作。

11.2负责实施现场布置所需的安全措施。

11.3严格执行电气设备操作规程,不违章、不违规操作。

11.4对倒闸操作中的内容不清楚或出现多种理解时,必须向项目负责人或签发人询问、确认,不得凭经验执行倒闸操作。

11.5负责实施倒闸操作后的悬挂标识牌、警示牌和装设遮拦的工作。

12.倒闸操作监护人的职责

12.1督促倒闸操作所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实,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确认。

12.2核实需倒闸操作的开关、设备、编号等工作。

12.3做好倒闸操作过程中安全的检查、监督工作,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12.4配合项目负责人做好工作终结工作。

13.实施倒闸操作的具体要求

13.1倒闸操作必须由2名以上(含2人)电工执行,其中技术等级较高或对设备更为熟悉者作监护人,监护人在执行监护时不得做与倒闸操作无关的其他工作。

13.2操作人员与带电导体应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同时应按规定穿戴好安全防护、保护用品、用具。

13.3倒闸操作前,倒闸操作人员应对需要操作的配电回路进行检查。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3.3.1配电回路、开关、线路、电机等绝缘应符合要求。

13.3.2电机无堵转情况,开关、接触器动作应正常,触头接触应良好。

13.3.4电气保护联锁装置应完好,动作应可靠。

13.3.5监护人必须对以上工作进行确认。

13.3.6倒闸操作完后,各单位的供停电联系人、电气技术负责人应对《倒闸操作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电气技术人员、电工班长或生产调度人员应对倒闸操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

13.3.7倒闸操作完后,经确认无误,同时做好相应的挂牌和标示工作。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或刀闸操作把手上都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在工作地点两旁和对面的带电设备遮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 标示牌。

14.凡在配电室内进行生产性临时用电,检修性临时用电应执行公司的《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5.当发现配电室电气设施发生异常现象、故障或事故时按以下程序报告:

15.1若非本单位专业人员发现的,发现者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部门,不得擅自入室处理。

15.2若本单位专业人员发现的,发现者应立即报告相关职能人员,迅速采取措施。

15.配电室的安全应急要求

15.1各单位应分析当配电室发生事故时对生产、安全、环保造成的可能影响,分析当生产运行异常时对配电室的可能的影响,进行相应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编制《0.4kv配电室安全应急预案》,并实行一室一案。

15.2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培训和演练《0.4kv配电室安全应急预案》,并对其修订和完善。

15.3各单位应建立和实施《0.4kv配电室安全应急预案》响应机制。

16.附则

16.1本规定由机动处拟定,机动处负责解释。

16.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电梯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电梯的安全管理,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依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产权单位以及受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梯是指各类电梯、自动扶梯、杂物梯。

第四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记录电梯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降低故障率。

(二)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加强日常维修保养,住宅楼电梯应根据本市关于加强居民高层住宅楼电梯管理,改善运行服务的有关规定,做好运行服务。住宅电梯无故障运行不得低于7000次。

(三)新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除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试验外,其控制线路中应加装有锁紧装置的计数器,无故障试运行不得少于3000次;

(四)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和电梯司机均应持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五)在便于接到报警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管理人员的岗位,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在接到报警信号40分钟内排除设备故障,解救乘客;

(六)在电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准则,电梯出入口应有足够照明,住宅电梯和病床电梯不得以无司机状态运行;

(七)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张贴《电梯安使用许可证》,注明:注册登记及检验合格标志、电梯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安装企业、维修保养企业以及相应的应急报警、投诉电话号码;

(八)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抢救,报告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通知维修保养企业。

第五条安装、改造电梯,产权单位应在安装、改造工程施工前将电梯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经核准后,方可施工。

工程完工后,产权单位应向电梯安全技术机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六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使用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对电梯逐台建档、建卡、注册登记。电梯技术档案资料应包括:

(一)《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和《起重机械登记卡片(电梯类)》。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大修改造后的电梯应有质量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更改部分须有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电梯安装验收证明和报告;

(四)运转、保养、维修记录;

(五)定期安全检查和事故记录;

(六)电梯随机文件,至少包括:井道及机房土建图、电气控制原理图、电气敷设图、电器元件代号说明书、安装调试说明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出厂明细表(装箱单)等技术资料。

第七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各项安全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应包括:

第13篇 采暖锅炉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采暖锅炉安全运行管理,杜绝事故,确保厂区供暖,特制订本规定:

一、遵纪守法,持证上岗。司炉人员必须遵守电厂规章制度,服从值长管理,切实履行职责。

二、规范操作,确保供汽供暖。司炉人员必须按规范程序操作,严禁设备无人监控运转。同时坚持谁值班谁维护的原则,经常看运转、听声音,检查所有螺丝,螺栓、阀门、仪表、电流、电压是否正常,并及时上煤、除渣、除灰、补水、排污、加油,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按照《采暖锅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及时报告值长,以保证及时维修,正常供汽供暖。

三、坚守岗位,按要求供汽供暖。按照热交换站值班人员的要求供汽,若天气过冷,增加或延长供汽供暖时间,不得无故推迟供汽,否则,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注意安全,讲究卫生。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自我保护,规范操作,严防火灾、触电等一切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清理炉渣、炉灰和设备上面的灰尘,以保持锅炉房及设备卫生清洁。管理好煤场燃煤,防止丢失,注意煤场及烟囱周围生物质燃料的安全状况。

五、定时巡检供汽设备及管线,定期维护。对室外设备、阀门、管道、室内汽、水、煤、渣等相关设备,每班必须按规定检查,若有异常现象,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汇报值长,联系检修人员。

六、值班人员负责保管好锅炉房的全部工器具,不得丢失,如小推车、火钩、f扳手、铁锹及其它配备的必要工具。

七、当值运行人员保持锅炉房照明正常,如有损坏,汇报值长,联系电气人员处理。

八、认真填写《采暖锅炉运行日志》,准点交接班。交班人员将本班有关采暖锅炉的运行操作和发现的问题详细记入值班日志,并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接班人员清点工具,检查设备,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接班手续。

第14篇 设备电气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1总则

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定义

本规定所称电气设备指公司内变配电系统、电动机、可移动电气设备。

3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对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中5.1、5.2、5.3……的管理。

4职责和权限

4.1 设备部负责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协助管理。

4.2 相关部门负责文件的具体落实。

5工作内容

5.1电气安全作业一般规定

5.1.1电气设备按电压等级分为高压:线电压500伏以上者,低压:线电压500伏以下者,

安全电压:36伏及其以下者。所有设备额定电压确认后,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

5.1.2任何电气设备和线路未经证实无电之前,一律视为有电,不得乱动。

5.1.3电气设备未排除故障前,不准送电,未经试验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准投入运行。

5.1.4为了保证在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应严格执行检修工作票制度,并详细填写工作任务

安全措施、安全负责人、监护人。

5.1.5为了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气设备的检修任务,必须贯彻工作许可制、工作监护制、

工作间断、工作转移和工作终结制度。

5.1.6相关的安全设施及用具,如灭火器、安全带、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必须放置适当的地

点,并定期检查。

5.2电动机

5.2.1不可逆的电动机及其所带动的机械上,应用红漆标明旋转方向。电动机等电气设备的

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兆欧。

5.2.2引至电动机接线盒的明露导线,应加强绝缘,在接线盒口应有护圈保护,易受外力损

伤的地方,用穿金属软管保护。

5.2.3电动机外壳应涂油漆,转动部分应装设牢靠的遮拦或护罩,电动机及其起动装置的外

壳,应按规定接地。

5.2.4电动机启动之前,还应进行外部检查,检查工作应由负责电机运行人员进行,外部检

查项目如下:电动机上和附近有无人工作、有无杂物;电动机所带动的机械是否已准备好。

5.2.5电动机禁止连续启动,在正常情况下,允许在冷却状态下启动2~3次,在热状态下,

启动一次,只有处理事故时,可根据情况,多启动一次。

5.2.6.1电动机运行时,该机组的值班人员应:

5.2.6.2监视电动机的电流量是否超过额定值,如超过时,则应报告有关部门,并根据其指

示采取措施;

5.2.6.3注意电动机的音响和振动是否有异常现象;

5.2.6.4注意电动机各部位及其周围温度,保持电动机周围清洁而无任何杂物。

5.2.6.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紧急停机

5.2.6.1当发生人身事故时;

5.2.6.2电动机所带动的机械损坏到危险程度时;

5.2.6.3电动机发生绝缘烧焦气味、冒烟火时;

5.2.6.4出现强烈振动、轴承温度超过限度时。

5.3移动电气设备

5.3.1电焊机必须接在专用的开关上,不许超过规定的接装台数;

5.3.2在没有专用开关的场所,如需接电焊机者,必须通过电工按规定接装;

5.3.3电焊机所接电线,应是软橡皮套电线,容量适当,绝缘良好,该线不得沾油及放设于高温管道处;电焊机一次线不宜过长,一般为2~3米;

5.3.4电焊机外壳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5.3.5电钻及手提电动砂轮所用电线应是软线,绝缘应良好,外壳必须接地良好,无接地者禁止使用;

5.3.6绝缘不良或发现有轻微漏电者,亦应停止使用。

5.3.7使用电钻或类似的移动电气工具必须戴橡胶绝缘手套,

5.4触电急救

5.4.1对于低压触电事故,可采用下列方法脱离电源。

5.4.1.1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头,可立即拉开开关或拔出插头,断开电源。

5.4.1.2如果触电地点附近没有电源开关或电源插头,可用有绝缘柄的电工钳或有干燥木柄

的斧子切断电源,或用干木板等绝缘物插入触电者身下,以隔断电源。

5.4.1.3当电线搭落在触电者身上或身下时,可用干燥的衣服、手套、绳索、木板、木棒等

绝缘物作为工具,拉开触电者或挑开电源线,使触电者脱离电源。

5.4.1.4如果触电者的衣服是干燥的,而且又没有缠在身上,可用一只手抓他的衣服,拉离

电源,救护者不得接触触电者的皮肤,也不能抓他的鞋。

5.4.2对于高压触电事故,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脱离电源。

5.4.2.1通知有关部门停电。

5.4.2.2戴上绝缘手套,穿上绝缘靴,用相应的电压等级的绝缘工具拉开开关。

5.4.2.3抛掷裸金属线使线路短路接地,迫使保护装置动作,断开电源。

5.4.3现场急救

5.4.3.1人工呼吸法,是在触电者呼吸停止后应用的方法。

5.4.3.2胸外心脏挤压法。是在触电者心脏跳动停止后的急救方法。

5.5工作时限

设备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上述工作。

6检查确认

5.1 总经理承担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责任,生产副总经理承担协同管理责任。

6.2 生产管理部负责人具体负责协调、落实、监督和反馈执行情况。

6.3 安全部组织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评价。

7要求

7.1 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要认真落实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7.2 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7.3 执行中遇到重大变化或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生产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汇报。

8 附则

8.1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8.2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矿井固定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为加强固定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若于规定。

1、设备状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觌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

2.设备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

3.设备的大中修必须符合《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要求。设备在检修施工时,必须编制详尽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无措施不准施工

4、大型设备的停产检修必须提前一个月将检修汁划报生产技术部。

主提升机

1、每台提升机必须每班配备两名培训合格的司机。提升人员时一人操作,-人监护

2、《煤矿安全规程》第427条规定的九项保护必须每天进行试验,当班司机对试验结果认可签字后方可开车。严禁甩保护运行

3、主要提升机必须保证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检查检修时间。

4、提升钢丝绳、罐道绳必须每天检查-次。防坠制动绳(包括缓冲绳)、必须每周检查一次。提升钢丝蝇需提前更换或延期使用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03条、405条、406条、407条有关规定执行。

5、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条规定设防撞梁及托罐装置,保证使用可靠。

6、罐笼提升时,井上下安全六必须与罐位及提升信号联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联系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安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打不开。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罐笼未到位,打不开阻车器;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井底使用罐座时,必须设置闭锁装置,罐座未打开,发不出开车信号。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

7、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及防坠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2、413条要求,并应定期对销轴进行注油。

8、提升机的制动系统传动杆件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9、提升机制动器间隙及空动时间符合《煤矿安全规》第431条要求。每半年必须对空动时间及安全制动减速度进行一次测定和验算。不合规定严禁开车。

10、因检修或特殊提升需甩掉保护或闭锁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司机台及信号工操作台上设置保护及闭锁投运状态显示,检修或提升结束后立即恢复保护及闭锁装置。

11、经国家、省鉴定定型的提升系统各组成部分不得任意改动。如需改动,必须向集团公司报告,由集团公司组织论证、研讨,确定改造方案后,方可实施。

12、提升系统存在重大陷患的,矿必须制定切实可靠的解决方案井有技术措施,否则不准运行。

13、进行立井井架或井筒作业时,必须编制严格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向每个作业人员贯彻后方可施工。井架或井筒施工项目包括:更换井架天轮、更换主箕斗、主罐笼更换提升钢丝绳、悬挂装置、制动钢丝绳;更换罐道、罐道梁、罐道绳;更换井筒套架梁及装卸载装备;加固罐道粱等。

主扇风机

1、每台主扇风机每5年必须进行一次技术测定,设备性能指标符合标准化标准要求。不合要求的,立即安排检修处理。

2、每年应进行一次矿井反风试验,反风时风量不应小于矿井正常供风量的40%.主通风机系统必须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3、每一季度必须由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蛆织拉术人员对主扇风机房所有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证设施完好,通风正常。

4、如需对矿井主通风机系统进行改造,矿必须提出可行的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自行进行改造.

5、主扇风机单台运转时间超过32000小时后必须进行大修。检修施工应由集团公司指定的专业队伍进行。各矿不准自行安排检修。

主排水泵

1、每年雨季前必须对主排水泵及管路系统、配电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井进行工作泵和备用泵的联合试运转,排水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规定。

2、每年雨季前必须对主副水仓及小井全面清理一次。

3、每年雨季前应进行一次主排水泵性能测定,不合要求的立即检修,保证雨季排水要求。

4、主排水泵房斜巷至井筒的出口处应设电话,并有方便的上罐或登上梯子间设施,保证紧急情况下人员可顺利逃生。

5、泵的开停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避免发生水击现象损坏设备。

6、定期对主排水管路进行陶腐处理。

空气压缩机

1、 空压机的安全管理接原铁法矿务局1989年8月转发的《沈阳矿务局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2、 空气压缩机的一、二级排气及风包超温保护必须每天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开车,严禁甩保护运行。

3、 使用的压缩机油必须有油质化验合格证并在矿机电部门存档。严禁使用无证或不合格油品。

4、 必须接规定配齐各种保护装置。严禁在保护不全的情况下运行。

5、 空压机的滤风器、通风管路及风包必须至少每6个月清洗一次;安全阀及各种指示仪表必须每年校验一次,井留有记录。

矿井轨道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l、矿井轨道运输管理包括轨道、运输设备、安全装置、信号系统、安全标志和人员管理等。

2、机电副矿长(副总)对运输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各矿生产办要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全矿轨道运输的技术管理、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档案和图牌板。督促实行包机制,要责任到人,在现场挂牌留名,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奖罚办法。

3、矿井轨道运输每半月由矿组织一坎安全检查,公司每月进行一次检查验收。

4、巷道工程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技规定设置躲避峒室和壁龛.合理选用绞车,针对各斜巷的自然特征,通过验算,规定拉车数,制成牌板挂在上下部车场把钩峒室内,并严格执行。倾斜巷道行人坡度超过1 8度时必须有台阶,超过2 2度时要加装扶手。

6、 运输轨道的铺设质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舰程》,359条规

定执行。轨道的轨型、轨枕、道岔和上下部车场等都必须符合技术规定。

7、 提升斜巷与行驶机车平巷中的危险区段必须设明显报警装置。

8、 轨道运输的安全距离要达到以下要求;矿车一侧距巷道与

(管道)的距离不小于300毫米,人行道宽度不小于800毫米,其它安全距离遵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有水的、坡度单一方向的巷道必须有正规的水沟,盖板齐全,流水畅通,不冲泡道床,起伏不平的巷道要在合适的位置打沉井,保证道床的干燥整洁,

9、 倾斜井巷托绳轮的安装要符合以下规定:上变坡点处应装设直径不小于250毫米,轴径不小于40毫米,宽300~ 250毫米的托绳轮;斜巷闽道上适当位置加装直径不小于150毫米。轴径不小于22毫米,宽不小于200毫米的托绳轮;在巷道转弯处应装设能转动的立导绳轮。严禁钢丝蝇与道板、轨道、巷道壁和顶梁及支架磨擦,禁止使用不转动的各种物品代替托绳轮或导绳轮。

l0、主要运输线路的轨道要达到优良品,枕木必须是木枕木或水泥枕木;其它线路轨道要达到合格品,取消杂拌道和非标准道岔。枕木应为木枕木或水泥枕木,底板为岩石的巷道可以使用铁枕木,但要保证上、下平面的宽度不小于9 o毫米,与钢轨接触处要有胶垫减震。

11、倾斜井巷中使用串车提升时,巷道倾角大于6度且斜长大于50米的轨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370条规定使用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其它轨道在上变坡点上方要设一组常闭式阻车器,其下部可以不设挡车器;绞车滚筒直径为1.2米(及以上的,斜巷上部挡车器要与绞车实现联动闭锁;兼做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防跑车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井可靠地锁住.

12、井下绞车的安装,服务期限超过2个月的.必须按底 板岩性设计基础,浇灌水泥基础,固定要牢固可靠。服务期阻少于3个月的绞车必须有基础座,用四根合适的柱子打压顶柱(底板岩性好可用锚杆固定),压顶柱的下部要牢固地压在绞车基础座上,上部要顶在巷道顶板的基岩上,绞车的提升中心线应尽量与轨道中心线重合.

13、井下绞车最突出部位与矿车最突出部位的横向最小距离不得小于400毫米,绞车最突出部位与巷道壁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50毫米,绞车司机侧应有l平方米活动范围,绞车峒空高度不得小于1.8米,峒室地面不得有杂物。

14、绞车牵引用钢丝绳头要用专用的绳卡子固定在滚筒规定的部位,钢丝绳在滚筒上的缠绕应排列整齐,牵引钢丝绳的钩头要采用合格的鸡心环,严禁用绳扣代替鸡心环或钢丝绳打结。使用中的绞车必须零部件完整齐全,制动系统灵括可靠,电气部分符合防爆要求,钢丝绳要指定专人检查并做好记录。

15、牵引钢丝绳钩头与矿车的联接及矿车间的联接装置,其状态和安全系数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规定”和“管理细则”的要求。凡提运超长设备和材料时,其相互间的联接装置必须符合“煤矿窄轨车辆连接器管理细则”的要求,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牵引钢丝绳的使用和日常维护要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钢丝绳受到猛烈冲击力时,应立即停车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6、斜巷轨道运输,必须按规定安设防爆型或本安型信号装置、红绿灯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显示牌。每条巷道的红绿灯信号应指定某一固定岗位集中控制,虹绿灯信号与绞车电源实现闭锁。井下巷道应设路标、巷标、警标、岔位指示器,关健部位的道岔全部实现司控。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及双线人车站必须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

17、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347条规定,机车的闸、灯、铃、连接装置、撇砂装置必须完好,蓄电池机车的防爆部件必须完好,机车必须有门,行驶中司机不准将头和身体的任何部位探出车外.

18、机车通过风门区域时,必须发出声光信号,过弯道、巷道交叉口、峒室门口、道岔等部位时,必须减速并鸣笛;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源,取下控制手把,抱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机车在运行中如发现井下停风或局扇停风时,要立即切断电源,切不可随便起动机车,必须等瓦检员检查瓦斯,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机车。严禁蓄电池机车随意进入架线机车轨道运行,如确需要,必须提前与井下运输调度联系好,取得同意后方可进入架线机车轨道运行。

19、井下使用的蓄电池机车都要使用瓦斯断电仪、容量指示仪及漏电保护,确保动作灵敏可靠。

20、井下蓄电池机车充电室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确保通风良好,并严禁带入瓦斯检定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测电压时必须在揭开盖10分钟后进行.蓄电池机车电气设备的检修必须在机车库进行,严禁电气失爆。

21、斜巷运输时严禁人员“扒、蹬、跳”,每次开车前把勾工必须认真检查奉引车数、物料装载及捆绑状况、联接装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把勾工在每次发出开车信号前要先看清斜巷中是否有行人,在确认无人后方准转换红绿灯,相隔几分钟再发开车信号,绞车要慢速起动:若上提物料时,待矿车全部运行剩下变坡点以上,呈悬挂状态时再打开下变坡点上部的档车器,矿车全部通过后立即关闭挡车器,再发出快点信号;若下放物料时,当矿车下放到上变坡点以下,呈悬挂状态时再打 开变坡点下面的挡车器,矿车全部通过后,立即关闭挡车器,再发出快点信号绞车正常运行。

22、在斜巷内维修巷道或轨道时,要制订安全措施,拉底 后轨道必须垫实达到标准才能拉车;需使用矿车装、卸车时,必 须临时将矿车用绳扣或卡轨器固定牢靠,同时要与信号工和绞车司机联系好,防止绞车误动作,矿车伤人。

2 3、处理掉道车时,起吊钢丝绳要与车体做到面接触,不准以支护锚杆做起吊点;严禁用斗车运送长材和设备。

2 4、绞车运行时,任何位置、任何人员不可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 2 5、安、拆工作面时严禁人员跟车,运输线路重点部位设躲避峒室安排专人监护:工作面安、拆支架时严禁用回柱或双速绞车直接在底板上强拖硬拉。

《安全运行管理规定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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