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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3-02-20 热度:97

监控管理规定

第1篇 某小区监控录像记录管理规定

小区监控录像记录管理规定

监控录像记录是对一定时间、空间内所发生的具体情况的真实记载,对于事

后分析事情发生的起因、过程和结果,都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作用,并被司法机关列入证据范畴。因此,特对监控录像记录的保存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每日录像录制完后,须填写《监控录像记录使用保管记录》,并在记录上做好起始时间、地点、部位等标识,保存期限一般为15天,保存期满后,经管理处护管主管浏览,确认无重要情况需要保存后,方可进入重复使用程序。

二、管理处应备有用于复制保存重要情况的专用录像工具设备。所谓重要情况录像,系指现场摄制的已经发生的或有迹象表明有可能发生的治安事故、刑事案件,包括可疑的人或事,并对事后分析事故(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结果和所涉及的人员等,以及对事后处理事故(案件)能够提供帮助的实况。

三、对有重要情况记录的录像记录,须保留至事情处理完毕后,再将有重要记录的录像时段,复制到重要情况专用录像设备上。经播放确认复制完成后,报请管理处领导同意,原记录时段可转入重复使用程序。

四、重要情况专用录像记录应编好目录,确定专人妥善保管,定期检查,防止丢失损坏。

五、重要情况专用录像记录列入长期保存范围,保存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2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省政府、省交通厅有关规定要求,认真落实客运、危险货物车辆(或统称‘营运车辆’)gps(包括‘gps’与‘gps行驶记录仪’)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运行的动态监控,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监控管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面防控,重点控制”的原则,对车辆运营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公司内客运、危险货物车辆和经营、从业人员,以及负责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单位(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安全监控管理实行层级负责制,按照总公司(领导小组)、职能管理部门、车管单位三层管理模式分工负责。层级管理分工为:总公司负责组织领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控监管指导,车管单位负责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gps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总公司成立gps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gps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应用。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及安全监控调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规定层级监控管理权限。

二、负责公司安全监控系统和各监控管理终端的建设。负责监控系统、各管理终端、车载gps设备的统一采购、安装、调试,并负责系统监控管理应用、设备安装维护及使用操作培训、升级、检修服务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监控调度中心和各监控管理单位的监控运行情况,组织检查营运车辆gps安装使用和按规定安全运行监控管理情况。研究、处理安全监控检查发现的监控管理工作和车辆违规问题。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控信息采集、统计、存放管理,按上级和公司要求及时提报有效监控信息,对车辆违章、营运投诉处理和公司管理提供依据、保障。

五、协调处理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重大事项。

六、组织召开安全监控工作会议,调度、分析和总结研讨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解决存在问题,布置监控工作任务。

第六条 安全监控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主要职责:

一、建立监控中心工作标准、制度,并严格落实执行。

二、负责制定监控管理平台应用操作规范标准和管理权限,报经监控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执行。并负责培训、监督、指导各监控调度管理单位的应用和执行。

三、负责公司营运车辆运行24小时安全控制监督,认真做好监控记录和备存,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车管单位汇报、通报车辆运行安全监控情况,以及对监控发现违规运行车辆即时提出警告、整改要求和记录;及时报告处置车辆遇劫报警情况和向公安报警,确保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解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监控公司营运车辆gps的正常使用,加强车辆驾乘人员对gps的规范使用操作监管。具体负责各监控管理终端、车载设备的安装、接入、调试以及维护、升级、检修服务工作,以及监督检查各监控终端管理应用情况,保证安全监控系统和设备稳定运行。

五、具体负责与监控系统软件、设备和通讯服务供应商的联系沟通,及时协调处理监控系统、设备应用当中技术支持、升级、定期检修服务和存在的问题。

六、具体负责营运车辆安全监控信息采集、统计、存放管理,定期向领导小组、车管单位提报安全监控统计情况,并负责依据车管单位、监控车辆报告登记情况,统计收缴车辆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

七、通过gps监控信息平台及时向运营车辆发布天气、路况等安全警示信息,保证行车安全。

八、依据车管单位提报的车辆停运、事故、更新、报废、过户证明,及时对提报车辆进行监控停机停卡、变更、销户和做好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制度,要求、监督各车管单位严格落实执行。

二、设建公司营运车辆运行监控管理平台,通过监控平台监督、抽查营运车辆安全运行和gps的正常使用情况,对发现问题负责做好监控检查记录,并同时通知要求违规车辆立即整改和通报车管单位。对监控发现的车辆遇劫报警及时向公安报警并通过监控平台做好监控跟踪和应对调度指挥处置。

三、加强车管单位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领导,组织监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监督检查车管单位车辆运行管理监控工作情况。对查出的监控管理工作和监控违章车辆按规定处理存在的问题,研究处理、监督整改。

四、负责统计营运车辆安全运行、gps的使用监控信息和备存,定期向领导小组上报和车管单位通报车辆运行检查监控统计情况,并负责督办车辆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收缴。

五、利用gps监控信息平台向运营车辆及时发布公司的有关管理要求和安全行车提示信息,保证公司、车辆信息流通,监管到位。

六、依据车管单位提交的车辆停运、事故、更新、报废、过户报告,负责及时办理行业管理监控运行报停、变更、销户手续。

第八条 车管单位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安全监控调度中心管理、指导要求,落实好本单位车辆监控管理职责。

二、针对管理营运车辆建立本单位监控终端平台和工作标准、制度,设专机、专人工作监控,强化营运车辆运行安全控制手段。

二、具体负责车辆运行调度监控管理。通过监控终端平台监控本单位营运车辆运营、驾驶和gps的正常使用情况,并做好各项监控工作记录、统计和备存。

三、负责及时处理处置监控发现和上级监察通告的车辆违规问题,认真做好立即处理整改和落实情况汇报。对管理监控车辆遇劫报警情况,应利用监控平台做好监控、监听、跟踪和应对处置调度指挥,并应及时向车辆所处地公安机关报警和上级汇报。

四、加强对监控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监控管理工作责任、能力。严格监控管理权限使用,不得越权或私自授权他人使用,确保监控工作管理秩序到位。

五、对管理车辆停运、事故、更新、报废、过户情况,及时向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和监控中心提报停机停卡、变更、销户申请。

六、加强对监控管理车辆驾驶、乘务、押运从业人员的管理。负责落实公司内从业上岗前安全生产知识、车辆营运行驶法规规定、驾驶操作技能和从业规范要求的培训教育,包括对gps车载监控设备的操作、使用管理、维护,和出现故障及时报告联系维修。确保车载gps设备正常运行;

七、负责管理车辆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收缴工作,并及时上缴公司。

八、负责监控终端日常运行状态检查,发现不稳定情况及时报告、联系监控中心技术服务管理人员检修排除,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监控工作正常进行;

九、落实管理车辆运行实时监控,负责对违章、事故车辆的数据采集、分析和统计报表,并负责对监控违章车辆、从业人员的处理提供依据、意见和对公司处理决定落实执行;

十、有效利用监控终端平台加强车辆运营监控调度管理和服务。具体内容:

1、根据管理车辆经营范围和运输业务运行路线登记,监控车辆是否按规定范围运营;

2、依据客运班车运营班线和包车客车包车手续办理登记,监控客车是否按规定落实双班驾驶员;

3、根据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和公司车辆运行限速规定,监控车辆是否超速行驶;

4、加强驾驶员身份信息ic卡驾驶使用监控管理,监控是否有驾驶员疲劳驾驶;

5、随时根据天气变化、道路情况,通过监控终端信息平台及时制发安全提示信息,警示驾驶员安全行车。遇有特殊情况,应不间断的对车辆进行跟踪监控调度,保证情况处理处置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时间。

6、依据公司客运班线审批班线、班次时间安排和加班、包车手续办理登记,监控客车是否按规定正班正线运行和私自加班、包车运行;

7、依据监控车辆维修、事故等报停登记,监控车辆是否瞒报停运私自运行、不例行出车前出入库安检或存在其它问题;

8、依据公司从业人员上岗登记和每日出车出入库安检记录,监控车辆是否按登记驾驶员上岗驾车和出车后私自更换驾驶员驾车情况;

9、依据长途客运班线运行途中休息停靠站点登记和长途包车运输业务登记,监控车辆是否落实强制休息规定;

10、根据行业管理夜间禁发规定,监控夜间10时至次日5时有无客车发车运行和省内客运加班、包车客车是否在夜间零点前停止运输;

11、充分利用发挥监控终端平台监控最大效能,落实车辆运行安全监控其他管理调度事项。

第九条 监控管理工作人员条件、职责

1、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应用操作技能。

2、熟知国家有关道路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行业、公司对车辆营运的安全管理和规范要求。能够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正确监控指正车辆违章行为和监督整改。监督、指导驾驶员正确使用车载gps监控设备。

3、熟知掌握车载gps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熟练掌握监控平台的技术操作和应用管理。

4、熟知本公司营运车辆、驾驶从业人员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营运车辆经营范围、驾驶员配备登记、班线运行路线、道路状况等级、发车班次时间、途中停靠及始发终到站点等有关情况,熟知公司车辆运营管理规定。

5、在车辆发出劫警报告时,应进行报警确认和相应的处理;对于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6、认真落实公司车辆运营监控调度管理服务内容,对车辆运行状态进行全程全时监控和准确完整的做好监控各项记录。

7、严格监控管理权限使用和工作交接,不得越权或私自授交他人使用和代值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须经同意批准执行。监控管理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用户信息。

9、负责日常车辆监控报停、登记、停机停卡,按月统计上报车辆的监控运行情况,确保车载gps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准确收缴。每月25日为统计截至日,26日必须报表完成,以避免报停、销户车辆继续发生相关费用。

10、系统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授权帐户名和密码。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进行调试,不得随意更改设备参数设定,不得将设置参数密码泄密他人。

第十条 相关制度、标准

各级监控管理部门、单位,应根据监控管理工作实际需求,健全完善安全监控管理各项制度、标准,以及监控工作各项原始记录和登记台帐建档管理。

第三章 gps车载设备的安装与管理

第十一条 营运车辆gps车载设备安装范围:公司所属全部营运客运班车、旅游(包车)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件要求在车辆登记挂牌前安装,落实公司统一监控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 为落实公司营运车辆gps监控统一平台监控管理,gps车载设备由公司负责统一采购、安装调试和平台接入、监控,由车辆经营者承担支付gps车载设备费、平台监控服务费、车载gps监控通讯费和设备日常检修维护费用。车载gps装卸维修须向公司登记,由公司或认可的专业服务机构、技术人员进行,不得私自拆装。

在设备质量三包、保修期内,属产品缺陷质量问题的损坏,公司负责给予协调设备调换或免费维修;如属操作使用不当原因损坏,设备更换或维修全部费用车辆自担;经查证属实人为故意破坏设备和监控的,公司将对当事车辆立即停运整改并施以严厉经济处罚,视其整改认识态度决定清理。

第十三条 监控调度中心应专设管理负责人,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24小时服务联系电话。全面负责gps车载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平台接入和日常检修维护工作,提供及时便捷服务。

第十四条 监控调度中心应备存公司装配机型的车载gps备机,保证gps车载设备故障检修车辆的正常运行和监控。对于监控车辆gps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视为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禁止营运。

第十五条 gps监控系统作用为车辆营运安全监控调度管理和服务,严禁任何人利用监控终端和车载设备信息平台发送工作无关的信息和应用,以保证工作监控调度正常进行和信息联系畅通。

第十六条 车辆经营者、驾驶从业人员对gps车载设备负保护、管理责任,须正确操作使用和维护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监控。

1、车辆gps设备的保护、管理、维护责任,实行“谁经营、谁驾驶,谁保护,谁管理,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车辆经营者和驾驶从业人员应加强gps设备的使用管理,不得故意破坏影响正常监控。

2、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ic卡,保证ic卡正常使用。上岗驾驶前必须用将ic卡插放于车载监控设备确认身份,并严格执行驾驶限时和换驾换卡管理规定。

3、驾驶员应及时察看接收监控管理平台发出的运行调度、纠正指令,并立即按照指令要求严格执行,确保运行监控指挥畅通,车辆安全顺利通行。

4、驾驶员不得故意遮盖遮挡车载gps天线,影响信号传送、监控。除遇紧急情况(如盗抢、劫车、车辆故障等)外,不得无故触动报警按钮。

5、发现车载设备运行异常情况,应立即向gps监控技术管理人员报告,并按技术管理人员要求和到指定地点检修。

6、车辆经营者、驾驶从业人员必须服从公司的车辆安全监控管理,无条件的配合监控管理人员的监控管理和进行信息数据采集。否则,公司有权按不符合公司内车辆经营、从业安全管理条件,解除经营合同和驾驶清退。

7、车辆经营者对经营车辆驾驶员承担驾驶操作使用gps设备的管理及违规处理负全部连带责任。

第五章 值班制度

第十七条 要严格执行监控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按规定时间提前到岗做好工作交接准备。接班人员未到岗时,当值人员不得离岗,以保证gps安全监控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八条 监控值班时,要全面认真负责,全力做好车辆的实时监控工作和记录,随时掌握车辆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 值班时应对监控发现的违章和报警信息及时处理,和及时向领导汇报重大情况。

第二十条 监控值班人员要对来电认真接听、记录,问清反映报告问题情况,要对来电咨询耐心接听解答和及时指导。

第六章 车辆gps监控服务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 车辆gps监控服务费用(简称‘监控服务费’)包括gps车载设备无线通讯卡月租费、gps监控系统使用服务费等。监控服务费实行全年费用一次次预交办法,车辆经营者应于设备初装时交足当年剩余时间费用,并应于每年末月的25日前按公司统一规定交纳下一年的监控服务费。监控服务费由车管单位向车辆收齐后统一报交监控中心。

第二十二条 监控服务费收取标准,根据监控运营服务单位的监控服务收费标准和结合上级有关要求参考执行。如出现通讯费用超出月租部分情况,凭通信费用单据由使用车辆用户补交。今后车辆需开通其他通讯增值服务的,使用车辆应按月另行交纳费用。

第二十三条 车辆gps监控服务费应自车载设备安装并入网开通的当月开始计算。监控报停停费自上月提报,于下月1号起始按月计算停费。停机时间未出全月的,仍需交纳整月监控服务费。

报停车辆停交月份的预付费用,按停交月数向后顺延计算交纳费用期限;车辆报废、转籍过户监控报停销户,不再重新启用监控的,自下一月开始停交监控费,已预付费用按剩余期限月数退还;属延续经营情况的,原车预交剩余费用,可待上新车后转交使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于gps安全监控管理当中存在的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车辆违规等现象或使监控管理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一、因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发生行车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进行相关人员责任倒查和处理。

二、车管单位应在营运车辆投放运营前装好gps车载监控设备,提前入网调试开通,并保证设备平稳运行,符合正常监控标准要求。对于存有以下情况的,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理:

1、营运车辆未安装gps监控设备上路运行或已运营车辆的设备未及时入网开通监控的;

2、车管单位及监控工作人员对监控工作缺乏积极主动、相互协作和协调服务意识,在解决处理问题上缺乏公司业务整体统一协调性,扯皮推诿,给公司监控管理服务工作造成影响的;

3、在车载终端出现故障和通知整改后,不按要求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4、对于车辆gps设备故障服务求助不及时处理,影响车辆正常营运的;

三、监控人员不能履行监值职责,对监控发现违章行为未做及时纠正提示和信息采集记录的;

四、对于未经公司gps监控调度中心或车管单位申报批准,车辆私自改动、拆卸、更换车载gps设备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1、私自拆卸或的更换车载设备的,每次处罚500元;

2、对于车辆运行中gps车载终端因设备质量引发故障,造成信号不能正常接收或异常显示、持续报警的情况,驾驶员应立即向监管单位报告和按指导要求处理。不得私自拆除线路,否则按私自拆除进行处罚。

3、对于车辆经营、从业人员故意破坏gps车载设备,造成监控信号中断、不能正常传收信息或数据采集的,给予当事车辆、经营从业人员立即停业整顿,视认识态度作出处理。悔过态度诚恳认识到位的,给予2000元以下处罚,责令对监控破坏问题限时整改完成后恢复车辆运行;对于破坏行为情节严重,认识态度、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对违规责任经营者、从业人员予以经营合同解除和公司内从业清理。

4、对于车辆经营、从业人员为逃避监控,采取遮挡、变动车载设备天线或监控视频拍摄装置,扰乱公司监控管理的,经发现警告及时整改的,初犯给予500罚款。再次违犯的,按上条故意破坏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5、对于监控管理车辆私自更改车载gps设备监控限制设置的情况,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五、监控中心全面负责驾驶员身份ic卡的管理。公司规定按管理监控车辆只对登记在岗驾驶员一人发放一卡,专人专用,不得转借。驾驶员身份ic卡的管理使用是安全监控管理的重要环节,用于公司对管理监控车辆的驾驶员身份确认、一次连续和一天累计驾驶时间管理限制、违规行为责任识别以及对车辆运行管理相关信息的采集。

驾驶员在上车驾驶前,必须先将自己的驾驶身份ic卡插入车载设备进行身份确认和驾驶登录运行,行车当中要严格执行驾驶、停车休息时间规定,运行结束后应及时退出系统、拔卡,避免信息记录误差;双班驾驶员驾驶换班须同时换插驾驶身份ic卡,保证行车驾驶信息准确;管理监控车辆及驾驶员应严格执行车辆运行驾驶员ic卡监控管理使用规定,按规定要求正确操作使用和保管,。驾驶员ic卡记录违章信息,是确认处理车辆违章运行和驾驶行为的主要依据,如有监控违规情况发生,依照记录信息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对于在公司监控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有未按规定操作使用驾驶员身份ic卡的情况,每次给予警告罚100元;多次警告仍犯的,对违规车辆、驾驶员停运、停岗整顿,视整改落实情况给予处理。

驾驶员身份ic卡配发,由车管单位向监控中心申报领取后发放,并负责对使用驾驶员进行使用操作培训和备档登记。驾驶员身份ic卡配发使用实行每卡100元的抵押金管理制度(如出现丢卡、人为损坏和违规使用操作情况,抵押金直接转交责任罚款),于退出公司驾驶交卡销户时,核查无违规记录退支。驾驶员身份ic卡工本费一卡50元,由使用驾驶员个人支付。

六、对于监控发现车辆超速情况,超规定时速20%以内的,每次罚款200元;超20%(含)以上50%以下的,每次罚款500元;超50%(含)以上的,每次罚款1000元。

对于一个月内出现两次50%以下超速情况的,除按以上处罚标准加倍处罚外,同时给予车辆和人员停业一天整顿培训并责令写交检查保证;两次超速违章属同一驾驶员驾驶的,将对违章驾驶员进行最后留用察看登记和警告,如有再次超速驾驶行为出现,立即清退;一个月内出现三次以上超速或两次(含)以上50%以上超速的,对违章车辆立即进行停运整顿,视整改认识和保证态度情况作出恢复车辆经营处理,一车连续超速违章属同一驾驶员驾驶的,将对违章驾驶员立即清退。

超速违章驾驶员留察驾驶,须经公司相关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复岗,考试不合格者不得留用。

七、对于监控发现车辆超员情况,按照公司有关超员处理处罚规定和参照本规定上条规定处理。

八、对于监控发现的驾驶员疲劳驾驶情况,首次罚200元,再有发生加倍处罚;多次处罚教育不改的,予以公司内车辆驾驶清退。

九、监控工作人员值班期间擅自离岗或有不落实工作职责行为情况,如有发生,一次罚款100元;经处理处罚再次发生的,清退其监控工作岗位。

十、监控车辆经营者应及时交纳gps监控服务费,避免因欠费停机影响监控。发生车辆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交费情况,逾期每天按应交费的5%计收滞纳金;因欠费造成停机影响监控的,除对车辆停运追缴欠费、滞纳金外,加处500元罚款。

十一、对于在监控违章车辆未按处理决定要求及时交纳罚款的,公司可按未落实公司安全管理要求,自车辆经营保证抵押金中直接划扣。同时,有权按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禁止车辆运营,追缴车辆经营保证抵押金,完善公司车辆安全运行管理条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十月一日

第3篇 消防监控中心管理规定

消防控制中心是掌握消防设备及发现火灾,指挥灭火,控制消防机电设备的重要部位,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认真学习业务,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发挥敬业乐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

二、控制中心实行专人轮班全日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得随意离开值班室,值班员要遵守值班岗位职责,每日做好值班记录,爱护设备,保持设备清洁,完整好用,配合维修保养单位做好设备的维护,发生设备故障,第一时问通知维修人员到场处理。

三、不带任何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室,做好保密工作,不向无关人员泄漏自己的工作任务和监控设施。

四、监视所有摄像位置的图像,注意异常现象,发现情况即时通知班长,出现报警信号,立即核查信号真伪情况。

五、对重点保卫区域和异常现象要做好记录和录像,以作必要时查证使用,做好交接班记录。

六、监视电梯运作,守听电梯内警钟及对讲电源,有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与电梯乘客及工程维修部联系。

七、发生案件和突发事件时按重大案件处理方案和火灾发生处理方案处理。

八、当监视范围出现异常,如消防烟感器报警,可疑人员出现等等,应立即通知班长到现场查看,争取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九、值班室内禁止吸烟,杜绝一切火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室内应配有手持灭火器材,消防扳手,消防斧,消防头盔等消防器具。

第4篇 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供电和安全监控管理规定

为使局部通风更为有效和安全可靠,全面提高掘进工作面装备和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因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设备的选型

(一)风机选型工作由通风部根据巷道风量要求进行选型。

(二)严把设备选型入井关。新设备的选择必须质量好、安全可靠、三证齐全;修复设备必须完好,并符合防爆标准的要求。局部通风机、开关及自动倒台装置要经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准入井,并有记录备查。

(三)局部通风机倒台装置要选用技术先进,质量过硬,便于现场使用管理,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相关要求的产品。利用局部通风机开关的辅助接点或加装接点自制的倒台装置(方式),技术上存在严重缺陷,应严禁使用。

二、设备的安装使用

(一)局部通风机、开关,开关架及所需电缆由通风部与运输队协助运送至施工地点,并按规程要求进行摆放(包括对风机开关进行上架)后,有机电专职人员对风机进行接火工作。

(二)严格执行机电设备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制度,相关科室负责监督检查。

(三)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实行专职专业化管理和维护。低瓦斯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看管和维护由施工队负责,看风机工必须经过矿组织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给资格证,持证上岗。看风机工必须现场交接班。

(四)严把局部通风机投运前验收关。由矿安检部牵头,组织矿通风、机电、开掘和施工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验收(局部通风机、开关、风电瓦斯闭锁及自动倒台装置要联合试运转),符合局部通风设计标准后,移交施工单位。验收移交工作要有记录可查。局部通风机投运前未经验收的严禁投入运行。

三、供电

(一)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主、副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供电,主风机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检漏和安全监测装置除外);主、副风机电源并接的所有馈电开关(变电所内)必须安装可选择性检漏继电器。为主、副风机供电的变压器的高压电源要来自两个回路,正常情况下两个回路应分列运行。

(二)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低压馈电总开关要采用两台同型号的馈电开关并联供电(其中一台可不带检漏),保证试验总检漏时不同时停局部通风机。

(三)对旋式局部通风机每级必须使用一台启动开关,馈电和启动开关的过流整定应符合《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的规定。

(四)为掘进工作面服务的所有供电线路,都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划分管理责任。

四、自动切换

(一)主、副风机任一台停运,另一台自动启动(对旋式局部通风机一台任一级故障或停运,停另一级,另一台自动启动)。主、副风机全停电后,来电必须人工启动。两台局部通风机互倒时,要有3-20秒的延时;对旋式局部通风机两级不能同时启动,必须有15-30秒的延时。倒台装置出现故障,可人工倒台。

(二)局部通风机倒台试验由看风机工操作,瓦检员与施工队班长监督,监测机房操作员核实并记录;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生产调度室汇报。

(三)为检测副风机供电回路及风机是否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副风机每天运行时间不少于1小时。

(四)机电部门试验检漏要与局部通风机倒台试验时间错开,主、副风机任何一台不能正常运行,看风机工和瓦检员必须及时向生产调度室汇报,调度室通知变电所配电工暂缓试验检漏。

五、责任划分物质供应部门负责产品的质量,机电部门负责局部通风机的“三专”安全供电,通风部门负责瓦斯、电闭锁、局部通风机开停监视、电源馈电状态监视,开掘部门负责风、电闭锁。局部通风机及其供电线路、启动开关、馈电开关、自动倒台等的管理由矿明确责任单位,实行挂牌管理,包机到人。

第5篇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煤矿瓦斯治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 '十六字方针,落实集团公司'规范、准确、及时、有效'监测管理目标和理念,充分发挥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类煤矿生产企业,包括基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和联营兼并矿井。

第三条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的重要保障。各矿(公司)的矿长、总经理对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测试等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矿(公司)的总工程师对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等技术管理负责。

第四条 凡监控系统未建立、系统不完善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矿井或工作地点不得生产。

第二章 系统建设与安装

第五条 集团公司所有生产矿井、新建矿井、回收矿井、改(扩)建矿井、基建矿井必须装备永久可靠的监控系统。各矿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监测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必须符合《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监测监控系统首选采用井下以太光纤宽带环网结构,监控主机和备用机采用双机在线热备技术,相互可自动切换。

第六条 新建生产矿井新装备监控系统,生产矿井、回收矿井、改(扩)建矿井需更新或扩容监控系统必须提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

第七条 所有矿井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监测系统必须与集团公司瓦斯监测网络实现联网。

第八条 入井的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工作稳定、性能可靠。

各矿必须按监控设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连检的设备。

第九条 井下的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单独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章节。安全监测监控章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门限,断电控制关联区域等做出明确详细规定,并单独绘制监测装置布置图,经机电、通风、安监部门审核后,由通风区和生产队组负责实施。

各矿地面选煤厂的煤仓、转载点等瓦斯聚集区域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瓦斯浓度≥1.5%立即切断相关联区域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第十条 监控设备下井安装和正式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地面试验场所进行安装、调试和测试,测试合格并在试验场所试运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装使用。

第三章 井下管理

第十一条 井下各类传感器的设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以及安装标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十二条 井下瓦斯监测区域或断电控制区域内,凡初次接入或需更改连接的各类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和各类信号设备,接入单位必须事先单独绘制井下电源接线和断电控制接线图并报送通风区,经通风区及驻矿安监处审核签字后,并在通风区监测人员监督下方可开始布置接线。

第十三条 井下监测分站应架设或吊挂在便于调试、观察、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峒室,分站距地板不低于300mm,距轨道不小于500mm。

井下监测分站牌版应按集团公司2004年颁布的《某某集团矿井通风标准牌板图案》的格式制作和填写。

第十四条 井下监测分站的交流供电电源应取自生产电源总开关的电源侧。井下监测分站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测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连续供电。监测分站不能保证2小时后备电池供电的应立即更换。

第十五条 井下监测分站和电源不得进入任何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不得进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进风巷,不得进入断电范围内的掘进巷道内。

第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内任何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和电源必须全部可靠实现瓦斯断电闭锁控制。

第十七条 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进风巷前方5米处或被串掘进面局扇前5米处必须安装串联瓦斯传感器。报警点:≥0.5%ch4,断电点:≥0.5%ch4, 复电点:<0.5%ch4,断电区域:被串工作区域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十八条 回采工作面机尾瓦斯传感器与回风流中瓦斯传感器之间距离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设置瓦斯传感器。报警点:≥1.0%ch4,断电点:≥1.0%ch4,复电点:<1.0%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十九条 综放回采工作面后部溜电机上方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综放回采工作面回风落山角(即上隅角)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检仪;非综放采煤工作面回风落山角(即上隅角)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所有采煤工作面回风上隅角瓦斯传感器吊挂位置为回风落山角密集柱处。后部溜电机上方和回风落山角两个瓦斯传感器设置参数为:报警点:≥1.0%ch4;断电点:≥1.5%ch4;复电点:<1.0%ch4;断电区域: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二十条 井下大巷使用架线电机车装卸煤时,其煤仓的装煤点和卸煤点处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吊挂位置为装(卸)煤点的下风流3-5m处。报警点:≥0.5%ch4,断电点:≥0.5%ch4,复电点:<0.5%ch4;断电范围:装(卸)煤点处上风流100m及其下风流的200m内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二十一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每一采区口内20m处安设一枚瓦斯传感器,报警点:≥0.5%ch4;断电点:≥0.5%ch4;复电点:<0.5%ch4。断电范围:大巷电机车架空线电源和大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第二十二条 井下采煤机、综掘机必须配备灵敏可靠的机载瓦斯报警断电仪或机载便携式瓦检仪。报警点:≥1.0% ch4,断电点:≥1.5% ch4,复电点:<1.0%ch4。凡采煤机、综掘机未配备瓦斯断电仪或便携式瓦检仪的视为监测系统不完善,不得开机生产。

第二十三条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3-5m处,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报警点:≥1.0%ch4,断电点:≥1.0%ch4,复电点:<1.0%ch4,断电范围:瓦斯抽放泵及所在区域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二十四条 皮带运输机巷道兼作回风巷的,必须在回风巷入口内10m处安设瓦斯传感器。报警点:≥0.5%ch4,断电点:≥0.7%ch4,复电点:<0.7%ch4,断电范围:回风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二十五条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和风速传感器。

第二十六条 矿井主扇、井下局扇必须安设开停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必须安设馈电传感器。主要风门必须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应设置风筒传感器,风筒传感器和巷道内生产电源实现风电闭锁。

第二十七条 具备永久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允许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独立的甲烷断电仪或甲烷风电闭锁装置。

第二十八条 井下全部监测装备(包括各类通讯电缆、监测分站、监测电源、各类监测探头、各类断电控制仪等)必须保证状态良好、设施完备、功能完善、安全可靠。如出现损坏、故障或功能丧失等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井下监测断电区域内的生产动力电源(设备)和专供电源(设备)必须全部安装开停传感器,且传感器工作可靠正常,否则视为监测系统不完善。动力设备包括:采煤机、工作溜、后部溜、转载溜、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各类动力设备(绞车、回柱机、注水泵等)、皮带机、掘进机、煤电钻、耙岩机、装煤机、锚喷机、运输溜、激光导向仪、锚杆钻机、绞车等。

为监测馈电异常,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井下监测装备调校检修规定。监测探头重点采掘面每3天、其它地点每10天必须调校一次。瓦斯超限断电功能必须每7天测试一次。瓦斯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检仪的载体催化元件每年必须更换一次。监控主机、监测分站及备用电池、通讯设备、传输接口、ups电源等其它设备必须每月检测一次。必须对上述各项调校、检修工作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核查。

第三十一条 井下监测系统必须具备电电闭锁和故障闭锁功能,且地面机房主控机必须全部启用电电闭锁和故障闭锁。电电闭锁含义:监控设备因停止供电而中止监控工作时,立即切断所控制断电区域内一切电源。故障闭锁含义:监控设备因故障而不能担负正常监测任务时,立即切断所控制断电区域内一切电源。若未实现上述两种控制,视为监测系统不完善,不得生产。

第三十二条 井下各采煤、掘进等工作地点的监控系统因故障而丧失监控功能或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当日矿通风区值班长要立即下令监控系统故障所在队组停产并立即实施断电,并且严禁人工监测进行生产,监控系统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复生产。

第三十三条 井下所有采煤工作面和综掘掘进工作面必须在采区配电室装备可靠的二级后备断电保障系统。

第三十四条 瓦检员负责瓦检区域内所有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巡查和观察。如发现显示数据误差、设备损坏、系统运行异常、线缆破损等异常情况,立即汇报通风调度,并在瓦检图表做好记录备查。

第三十五条 井下架线电机车或特殊电动机车应安装车载瓦斯报警断电仪或便携式瓦检仪。报警点:≥0.5%ch4,断电点:≥0.5%ch4,复电点:<0.5%ch4。超限时立即停止机车运行并切断电机车上供电电源。

第三十六条 矿井各主扇风峒内必须分别安装瓦斯传感器、风速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负压传感器。

第三十七条 易(自)燃煤层回采工作面必须在回风巷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有井下作业地点的瓦斯传感器必须至少安设二枚高浓(上限在40% ch4以上)瓦斯传感器。非突出矿井所有煤巷掘进煤头必须安设上限不低于10% ch4的高浓瓦斯传感器。

第三十八条 井下监测电缆用非金属耐磨损材料吊挂,每间隔3m分钩分挂于巷道壁中部,不得落地、埋压,不得有过紧张力,吊挂整齐。监测电缆每间隔100m作标签标志。监测电缆不得用任何油漆涂刷,并保持清洁。

第三十九条 井下各类监测探头(仪器)应安装设置在准确反映监测环境实际情况的地点。避免风筒、淋水、浸水、挤砸等外部因素影响和干扰。

井下传感器、监测电缆等监测设备的正常移动,必须由通风监测人员或在通风监测人员的监护下,由所在生产队班组长按规定移动。

第四章 机房、联网与调度管理

第四十条 各监测主机房应配备具有通风知识、监测监控知识、计算机及网络知识、责任心强的监测员至少5人,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监测机房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工作制度。

第四十一条 主机监测瓦斯超限报警后,机房监测员必须立即核对一级断电闭锁状态,同时立即观察断电区域设备的开停信号或馈电信号情况。凡发生应断电而未断电的,要立即报告矿通风调度和当日通风值班长,并立即实施手动断电控制或二级断电控制,并详细登记。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应立即手动切断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四十二条 监控主机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全面、准确地设定系统各个地点监测装置的报警、断电、复电控制参数和其它控制参数。监控主机必须设置井下分站的电电闭锁和故障闭锁控制功能。

监控主机应启动系统自动日志功能,确保监测系统控制参数的严密日志记录管理,以供备查。

第四十三条 监测机房内各类设备必须按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配接,做到设备完好、布(接)线整洁标准,保证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禁止机房内带病设备或功能不完善设备在线投入使用。

第四十四条 监测机房必须配备在线式且不低于8小时的不间断ups电源,并保证ups电源设备的正常运转。ups电源容量至少负载如下主要设备:主(备)工控机、监测通讯设备、机房信息网络设备、打印机。

第四十五条 监测机房必须保证每个监控系统的备用主控机处于随时备用状态。备用主控机每间隔15天必须进行在线联机测试一次,并且由主控机向备用主控机进行环境参数数据的转移或复制。详细记录备用机测试和环境参数复制(转移)的情况。当主控机因各种故障停止运行时,备用机必须在5分钟之内接替运行。

第四十六条 监测机房监测员对本矿瓦斯超限报警、一级闭锁断电状态、开停馈电反馈信息、监测故障(异常)、汇报情况、处理情况上述六项内容进行手工、完整、连续的明细记录。

第四十七条 监测机房内每台计算机必须至少有一种完善的病毒防护措施,且保证7天之内的间隔升级周期。

主(备)工控机必须专机专用。禁止在主(备)工控机上进行任何无关操作或安装运行任何无关软件。

第四十八条 监测主(备)工控机的网络设置参数和监测设置参数、机房网络设备的设置必须随时保证准确有效,严禁擅自乱_改。各矿监测系统或监测机房的技术负责人是监测机房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九条 监测机房监测员必须及时进行井下各类监测装置的增加、删除和变更设置,井下地点监测装置变更后的1小时内必须及时更新定义。严禁出现监测装置地点、控制参数等出现井上设置定义与井下实际不相符情况。地面测试和试验的设置与定义在试验结束后应及时撤除。

必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进行井下各个监测设备、各个测点的规范命名定义。

第五十条 各矿监测机房动态实时数据保存不低于3个月,分钟数据保存不少于3年。保存方式为光盘刻录或异地硬盘存储。

第五十一条 各矿监测机房必须按规定制作当日监测日报和重点工作面瓦斯曲线,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审核签字。

第五十二条 监测机房必须配备空调和防火器材。 监测机房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监测机房必须按照相应技术规格和标准进行装修。

第五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级信息中心是集团公司瓦斯监测主干通讯网络的责任管理者和责任维护者。如出现瓦斯信息网络故障,以各级信息中心为主体,通风部门配合,必须及时排除故障,否则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考核。

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新闻信息中心应加强通讯网络接割工作的统筹与规划,统一合理部署,尽量减少因网络割接而带来的瓦斯监测网络中断。每年度每个点的网络割接总次数限制在2次以下,每次割接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并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集团通风部瓦斯监测中心和相关矿信息中心。否则将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考核。

第五十五条 监测机房监测员必须严密观察所有联网数据上传软件运行情况。如遇上传软件故障或中断,在10分钟内立即恢复处理。如不能处理,须立即上报通风调度或上级技术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各矿(公司)通风调度室必须24小时开启集团公司瓦斯网络监测系统,连续监测本矿的瓦斯监测动态,辅助本矿的通风调度管理。各矿通风调度的瓦斯监测主机实行专机专用。

第五十七条 各矿通风区调度员收到或通过网络监测到井下'一通三防'方面严重问题或隐患后,必须立即汇报矿当日通风值班长,当日通风值班长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做出是否立即停产、撤人、采取措施进一步处理及立即汇报相关领导的决定。

第五十八条 各矿井下瓦斯超限,矿通风区调度员应立即汇报矿通风当日值班长;

对于确因监测系统故障引起的瓦斯超限,矿通风区调度应立即派人现场处理。

第五十九条 对无计划停风、瓦斯抽放异常、主扇运行异常、井下瓦斯异常涌出、一氧化碳异常涌出、井下火灾、煤与瓦斯突出、监测监控系统异常等紧急事件,矿通风调度应立即上报集团公司通风部监测中心。

第六十条 集团公司通风部监测中心通过网络监测或接到各矿汇报的'一通三防'异常情况后,及时汇报当日通风部值班长。值班长应及时查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处理或汇报相关领导。

第六十一条 各瓦斯抽放泵站监测系统每间隔7天进行核准和调校,确保抽放泵站监测的准确和可靠。抽放泵站监测系统出现数据不准、监测中断、仪器损坏或失效等各类故障,必须在2天之内排除。

第五章 便携式仪器管理

第六十二条 所有队级以上干部、集团公司以及上级的各级领导、外单位来矿人员、流动电钳工、回风流工作的绞车操作人员在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

第六十三条 瓦斯便携式仪器由各矿通风区管理,统一编号造册建帐,统一集中管理。便携式瓦检仪器由各矿通风区仪器维修室负责维修。

第六十四条 各矿必须设置便携式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发放室设专职人员至少4人负责仪器日常的收发、保管、充电和维护。上井清理面罩煤尘,下井时检查便携瓦检仪器的零点和电压,保证下井便携式瓦检仪的准确和可靠。

第六十五条 各矿要按下井应携带仪器的最多人数考虑仪器发放室的便携式瓦检仪器数量的配备,配足仪器数量,保证正常需要。

第六章 机构、人员与投入

第六十六条 年产150万吨以上的矿(公司)必须在通风区单独设立监测专职管理机构(即监测队)。监测队行政隶属通风区管理,监测技术管理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负责。监测队内设队长、副队长、技术员等职数。监测队应至少下设机房监测组、仪器维修组和井下维护组。

第六十七条 各矿通风区监测队必须明确2人(一人为主,一人协助)对监控系统、机房管理、监测网络实行日常的全面技术维护和技术管理。

第六十八条 监测队井下组人员按每7台在籍设备配1人的原则进行配备。设备包括各类传感器、各类监测分站、各类断电仪等。

机房监测员按5人配备。

监测设备维修人员按3-6人配备。便携式仪器维修人员按在籍台数每130人配一人标准配备。

第六十九条 配备各类监测系统的生产矿井,每年必须至少投入监测装备资产总费用的25%,用于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

第七十条 各类监测装备的备用量、便携式瓦检仪的备用量应按不低于35%在用数量的比例标准进行配备。

第七章 设备检修

第七十一条 各矿(公司)的安全监测维修组(室),负责本矿所有安全监测仪器的拷机、调试、校正、维修工作。负责所有监测设备例行检修、质量鉴定、性能鉴定、老化筛选、报废鉴定、校准气样管理、备件管理等工作。

第七十二条 各矿(公司)的安全监测检修组(室)应不断提高仪器的检修技术水平和检修质量,安全监测仪器的平均维修(护)、检修时间不超过3天。

第七十三条 各矿(公司)的安全监测维修组(室)应配备电压等级齐全的交(直)流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万用表、流量计、校准气样配气装置、校准气体、维修工具、维修材料等仪器设备和必备的维修材料,维修人员应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七十四条 安全监控设备和仪器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进行例行检修。

第七十五条 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等,每次升井检修和间隔7天例行检修时,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调试校正。调试校正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校正零点,再通入浓度为2%ch4的甲烷校准气样调整仪器的显示值,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第七十六条 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它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十七条 凡经大修的各类传感器和监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质量性能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章 制度与资料

第七十八条 各矿必须建立健全如下各项管理制度:

1、瓦斯监测监控日报制度:包括监测日报格式、内容、监测日报的审批签字程序规定等。

2、瓦斯信息传输制度:瓦斯数字信息数据、瓦斯信息调度汇报业务流程的规定。

3、瓦斯超限信息反馈制度:瓦斯超限信息的汇报处理流程详细规定。

4、瓦斯传感器报警追究制度:瓦斯探头报警的情况汇报、情况核实、登记处理流程规定。

5、瓦斯传感器断电追究制度:瓦斯超限断电的情况汇报、情况核实、登记处理流程规定。

6、监测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制度:监测系统各类故障的发现、登记、汇报流程规定。

7、监测系统维护制度:监测系统安装、拆除、故障处理规定。

8、监控室值班制度: 监测机房人员值班交接班、机房环境、机房安全等规定。

9、监控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人员岗位业务详细职责规定。

10、瓦斯传感器校验制度:瓦斯传感器校验的周期、方法、人员等规定。

11、瓦斯传感器校验操作规范:校验的每个步骤的详细操作规范。

12、监测系统设备调试校正制度:主控机、监测分站、断电器、各类传感器、各类接口、各类通讯设备、ups电源等新安装前拷机和在使用途中的调试校正规定。

13、监测系统断电功能测试制度:定期井下各瓦斯探头的超限断电功能测试的时间、方法、登记、上报规定。

14、井下监测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监测工岗位责任制。

15、校验人员岗位责任制:瓦斯探头校验人员岗位责任制。

16、备用主控机在线联机测试规定:机房备用主控机的15天间隔在线联机测试规定。

17、机房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机房病毒防杀和病毒库升级规定。

各矿应建立各项制度的详细实施考核细则,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第七十九条 各矿每季度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装置布置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断电控制接线图》必须于每季度末25日-30日内以cad电子图纸形式上报集团通风部。图纸监测装置布置图必须与本矿实际监测系统部署相符。

第八十条 为适应通风系统网络图形信息化管理,各矿地质部门必须在每月初的5日内以电子图形文件格式(mapinfo和autocad两种格式)向各矿通风区提交上月本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各矿通风区必须在每月初的8日内完整绘制本矿的通风系统图、通风立体图、通风网络图、监测监控装置布置图、瓦斯抽放布置图、防尘管路与设施布置图、防灭火布置图、瓦斯区域断电监测设置图。并将绘制完成后的上述图形文件按要求的时间和格式传回集团瓦斯监测中心。

第八十一条 各矿必须建立健全如下帐卡、报表和记录,并要求各报表帐卡记录得数据必须完整、准确和连续。

1、监控设备、仪表台帐。2、监测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设备(仪器)检修记录。4、报损记录。5、巡检记录。6、机房中心站运行日志。7、矿井瓦斯监测监控日报。8、瓦斯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9、瓦斯传感器标校记录。10、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测试记录。11、监测设备新安装拷机记录12、监测设备调校记录。13、备用主控机上线联机测试记录。

14、机房的瓦斯超限、瓦斯异常、超限断电、系统故障、汇报处理以及处理结果记录。

第八十二条 监测所有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考核与更新制度。监测技术管理人员、井下监测维护人员、机房监测员、监测设备维修人员为特殊工作岗位,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培训发证,复训期二年。

第八十三条 各矿须每年定期向集团公司书面提出监控系统的年检申请报告。

第八十四条 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第6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城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监控系统各种管理行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对矿井安全生产的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安全监控管理体系和机构设置

第一条矿总工程师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管理,分管“一通三防”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条煤矿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测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二条矿成立监控信息中心,配备中心负责人1名,并至少配备工程技术人员1~2 名,监控中心机房配足机房值班员,按传感器使用数量配足安全监测工。

第三条安全监控系统是矿井瓦斯灾害预防的重要手段,系统涉及煤矿通风、监控、电气等多个专业领域,调度室监控中心是安全监控系统的主要管理部门,同时,城郊煤矿生产技术科、安检科、机电科等科室对安全监控系统负有共同管理的责任。生产技术科对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甲烷传感器等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方案是否符合有关通风和瓦斯监测的要求负审查和监督责任;安检科负责对各监控设备使用单位的现场使用管理情况(分站、传感器以及监控电缆等)进行监督检查;机电科负责对大巷及采区集中巷等主要巷道的电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安排施工、统一管理,以保证《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有关规定的有效实施,并负责对《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进行审核,保证满足断电范围要求;供应科负责建立通信、信号电缆的发放、回收帐目,便于核查。调度室负责对收集到的安全监控信息做好分析处理工作,并对矿领导和上级单位或部门做好准确的信息传递工作,统一协调布置安全监控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监控人员(包括安全监控负责人、安全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控机房值班员、安全监测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 安全监控设计、安装、拆除

第五条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第六条安装(拆除)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前两天提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安全监控设备拆除申请单》)并提交调度室监控中心。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拆除)工作,分站及分站以上由监控信息中心实施,分站以下(包括分站至传感器的电缆以及传感器)由使用单位实施并经监控信息中心验收。在监控设备安装(拆除)实施过程中,使用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给予积极配合,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当施工地点通风系统或工作面的供电发生改变,需改变安全监控系统相应的设备或各种参数时,施工单位必须再次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如果不及时提交《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而私自改变原有系统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七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和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等)的要求必须设置安全监控设备的工作面,在开工或投产前必须装备完善安全监控设备,否则不得开工或投产。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次,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并对由此而产生的安全责任和误工损失均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八条安全监控设备在准备下井安装之前,监控信息中心必须在地面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安装。

第九条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相关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安全监测工在场监护。

第十条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十一条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十二条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第十三条安全监控设备(包括井下网络交换机、分站、断电仪、传感器及接线盒等)安装完成并试验合格后由监控信息中心交由使用单位管理(监控设备接地线敷设和防爆标记标注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安全监控中心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测仪器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对随意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的责任单位发现一次罚款1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500元。施工地点监控线路(分站以下)出现故障,监控信息传输不到地面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安排处理,在两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每拖延一小时,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小时。

第十五条井下新施工项目(包括钻场、泵窝、泄水巷等),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和机电科结合,对电缆重新进行规划、布置,按照标准要求吊挂。巷道正常施工中,通信、信号电缆(包括光缆)应吊挂在电缆钩的上方,且和电力电缆(包括照明电缆)之间的距离保持在100mm以上。如出现通信、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吊挂混乱,不符合要求,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处。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保证在掘进工作面迎头的甲烷传感器吊挂在风筒的对侧,距离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m,在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车场)10~15m。在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距离工作面煤壁不超过10m,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距离回风口(车场)10~15m,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应随支架推进及时移动。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淋)水的巷道内,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标签管理。甲烷传感器吊挂不符合要求,发现一次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如标签损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安全监控设备需拆除时,施工单位必须把监控设备、配件及电缆等材料全部回收。回收电缆的总长度不得低于发放长度的90%,并且保证每段长度不低于200米,供应科负责监督落实。施工单位要根据实际需求领取通信、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积压、存放,一个施工地点存放量不得超过500米(一盘),否则罚责任单位5元∕米,罚责任人200元∕次。其他设备及材料交回到监控信息中心,交回数量与发放时数量要相同,否则按原价赔偿。

第十八条分站以上的干线传输电缆由矿统一安排施工单位敷设施工,电缆施工之前由机电科根据巷道有关设施布置情况对电缆敷设进行统一规划,电缆施工期间由矿机电科统一对其进行施工管理,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交由监调度室监控信息中心进行日常巡回检查等维护管理工作。井下大巷内用于吊挂通信、信号电缆的专用电缆钩,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悬挂电力电缆。井下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爱护通信、信号电缆,不得随意破坏,对随意破坏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罚款5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

第十九条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在刚开工时只在掘进工作面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当工作面通尺达到25米时,及时在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内再安装一台甲烷传感器。

第二十条采煤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生产科的安排,在一天内拆除进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保留回风顺槽内瓦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严禁私自拆除瓦斯监控设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安装单位应在监控信息中心的指导下将需要增设的瓦斯监控设备及线路安装好(电源线、控制线由安装单位提供,供电图纸及电源开关由机电科提供,分站电源及控制信号由机电一队负责连接),保证工作面正常回采。

第二十一条采煤工作面在支架回撤过程中,使用局部通风机时,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及时进行调整,按掘进工作面进行布置。

第二十二条监控信息中心负责统一对损坏的安全监控设备回收和修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查看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运行情况。瓦检员每天要用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如果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应在8小时内进行更换,如果不按时更换者罚本队值班队长100元。

第二十四条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监控中心处理。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必须保护好安全监控设备,对破坏安全监控设备或使用保护不善造成安全监控设备出现异常的使用单位,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3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如发生上述行为,使用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调度室汇报,隐瞒不报或拒不承认,对使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罚,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若使用单位更换探头、延长或改动监控电缆时,施工前后必须向监控信息中心(电话:5004、200)汇报。

第二十六条分站至工作面的电缆、传感器和断电装置等由使用单位自行施工和管理。规定必须使用mhyvr1_4_7/0.52的监控电缆作为传感器电缆,传感器电缆的单根长度应与其使用长度相当以减少监控电缆的中间接头,不能确定电缆使用长度的原则上单根长度最短不得小于200米。不按规定规格型号选用电缆或随意截取电缆长度导致传感器电缆中间接头过多影响传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次。

第二十七条使用中的传感器和监控设备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如传感器表面不清洁或监控设备表面有积尘的,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1000元,罚跟班队长及班组长200元。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施工地点爆破作业时,在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必须将工作地点(包括临近地点)的甲烷传感器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恢复到规定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等,由施工单位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如保护不善导致传感器损坏、进水或数据显示误差较大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3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如果施工单位一个月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对主管队长个人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井下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的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传感器经过调校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仪器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传感器线路有问题使用区队要及时处理,如果长时间不处理的罚跟班队长及责任人各200元。

第三十条甲烷传感器经过大于4.0%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调校或更换。

第三十一条电网停电后,井下监控设备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时,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地面中心站的装备及信息处理

第三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第三十三条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第三十四条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第三十五条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第三十六条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第三十七条地面中心站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矿井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三十八条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记录备案。

第三十九条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同时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记录备案。

第四十条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中心站值班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四十一条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第四十二条监控系统主机工作机和备用机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并不得兼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监控系统使用的原厂家安装的操作系统平台、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不得随意更换。

第四十四条对现场已拆除的分站和传感器,当班要在监控主机上删除其端口设置。

第四十五条与安全监控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对监控设备进行开、停操作,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

第四十五条监控信息中心负责全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对系统的运行和系统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第五章 制定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

第四十六条煤矿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1)安全测控仪器台帐;(2)安全测控仪器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测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测控仪器使用情况月报等。

第四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六章 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调校

第四十八条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监控中心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h~48h方能下井。

第四十九条调度室监控中心每隔10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调校一次。在用甲烷传感器应在井下调校,调校的同时应对瓦斯断电闭锁功能和数据跟踪误差进行测试。

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具体规定:

1、调度室监控中心是全矿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主管单位,负责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工作。调度室监测工是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具体操作人员,各单位电工配合监测工完成断电测试工作及试验完后的送电工作,变电所值班人员负责断电测试完后变电所设备的送电工作。被试验单位和变电所值班电工应积极配合并做好准备工作,否则罚其责任单位2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2、调度室监控中心应当天将瓦斯超限断电试验计划(包括试验地点和时间)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特殊情况下可用电话临时通知,否则罚其责任单位200元/次,责任人100元/次。

3、试验人员应提前10分钟通知监控中心、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需变电所送电时)联系,确认具备试验条件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检查,按照aq-1029附件b要求进行甲烷传感器调校及瓦斯断电闭锁试验。待试验人员按照规定试验完毕并确认具备送电条件后,用电话通知监控中心、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被试验单位、变电所值班人员(需变电所送电时)接到试验完毕的通知后,按照规定程序送电,否则罚其责任人100元/次,责任单位200元/次。

4、为保证安全,严禁被试验单位及任何相关单位,利用断电试验时间打开任何相关设备检修进行检修。需检修时应按矿机电科相关要求执行,否则罚其责任人200元/次,责任单位500元/次。

5、试验人员检查甲烷传感器的吊挂、设备是否完整、瓦斯电是否解锁等,确认无误后,填写调校记录,试验人员签名后,方可离开现场,否则罚其责任人100元/次,责任单位200元/次。。

6、当试验人员发现断电异常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机电科汇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通知机电一队(需断高压供电部分的)、被试验单位检查设备,查明原因(需停电检修时按机电科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条如因工作面隔爆开关故障无法实现断电功能的,隔爆开关使用管理单位必须立即查清原因。不及时查找故障、不及时解决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相关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因特殊原因(如涌水量较大)不能按期做断电功能测试的,使用单位应书面请示总工程师批准。私自甩掉断电设备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

第五十一条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调度室监控中心必须对其升井检修。

第五十二条通风队瓦斯检查工每班在巡检过程中必须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核对甲烷传感器读数,并将检查结果汇报监控信息中心。当甲烷传感器与光学甲烷检测仪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时,监控信息中心应和使用单位结合,在8小时内必须对甲烷传感器进行更换。

第七章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及系统故障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监控机房的声光报警必须24小时保持正常,监控值班人员接到断电、故障等系统运行不正常信号,或发现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打电话询问现场情况,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应立即通知矿调度室,由调度室上报矿相关领导并根据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和监测中心。

第五十三条井下现场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发现各类传感器、系统线路等存在问题或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并汇报监控信息中心。

第五十四条监控机房值班人员若发现某地点甲烷传感器显示数值变化较大时(如达到0.2%),应及时和施工单位、通风队联系查明原因;如果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达到0.5%,应立即向调度室值班主任汇报,并查明原因;如果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达到1.0%,由值班主任负责查明原因,并召集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追查分析。如非人为影响,有可能是瓦斯异常涌出时,应立即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上报矿相关领导,并根据有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

第五十五条安全监控系统出现的各类故障,必须及时处理好(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

第五十六条甲烷传感器在使用中频繁出现断线或数值无规律瞬时增大或减小时(确认现场非瓦斯异常涌出)的故障处理:

(1)首先要判定分站和传感器是否完好,检查方法:查看在相同分站其它传感器运行记录是否正常,在同一时间内是否有断线记录,是否存在相同故障;如果故障相同,就要检查分站18v、12v电源、系统通信、内部接口电路、主板供电、航空插头是否接触不良等情况,也可以用端口代换法直接判断故障点。

(2)当故障出现在某一条线路或某一采掘面,如传感器完好,要首先检查通讯线路外观有无损伤、挤压、断开。其次要重点检查接线盒,查看接线是否松动,周围是否有淋水等。每个接头接线时工艺要规范,线头的氧化层要用砂纸处理干净,压接要牢固,严禁接线过程中线头短接,接线盒处应留适当余线。

第五十七条当瓦斯浓度超限而系统自动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后,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严禁强行送电或自动复电,否则,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次。

第五十八条以上条款中涉及与以后新标准相抵触时,以新标准为准。涉及的罚款项目若与其它文件规定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同一项目原则上不执行重复罚款。

二00九年一月一日

第7篇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断电管理规定

1、发生瓦斯安全监控设备断电时,严禁解除安全监控系统的故障闭锁功能进行生产作业。

2、发生瓦斯安全监控设备断电时,及时通知瓦检员加大瓦斯检查力度。瓦检员应加密断电影响区域内的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查次数,并每隔1小时向调度室汇报1次。一旦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立即对超限区域及受威胁区域撤人与设置警戒,并尽快向矿调度室汇报。

3、监测设备断电排除后要及时恢复运行,组织安全员、瓦检员等人员对相关区域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只有当有毒有害气体正常,监测设备运行正常后才能解除警戒。

4、瓦斯安全监控设备断电时,矿调度接到请示后对所涉及区域内的施工人员下达停止作业指令,责令相关电钳工切断通往涉及区域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责令机电部门对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断电故障排除后,对其完好状况要立即进行确认,尤其要对断电功能及断电范围进行确认,确保无差错。

7、矿调度全面指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断电故障的排除,协调处理相关事项。

8、中心站、矿调度室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遵守岗位交接班制度,不得脱岗、空岗,发现安全监控系统异常状态及时处理。

9、任何人员不得延迟断电故障处理,否则严肃追究责任与处理。

第8篇 大厦消防监控中心监控记录管理规定(3)

大厦消防监控中心监控记录管理规定(三)

为确保大厦安全,有效利用消防、安全中央监控系统,切实做到'四防'即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确保管理工作责任到人,有据可查,有据可依,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对zz大厦相关部位实行24小时全面监控,有序记录,确保大楼安全。

2.如果发现可疑情况,在系统实行全面跟踪监控的同时,及时通知相关岗位人员到现场监视。在及时处理好当时发生的事件的同时,对所发生的事件必须真实、认真记录档案,同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相关领导。

3.对重大(要)事件,在搞好系统、人员监控的同时,要根据事件的性质在分别通报总经理、管理处经理的同时,迅速报告公安部门或医疗、消防部门。

4.对大厦各楼层正常上班时间进行全面监控录像,其余时间对楼层重点部位如28f、27f、26f、15f、6f、1f大厅及汽车出入口、-1f、-2f进行24小时监控录像。

5.录像带正常保存存期为7天,在规定期间未发现任何问题,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上报管理处经理批准签字后按《监控记录表》有关规定统一消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相关录像资料。

6.本规定从20__年7月1日起实施。

第9篇 井下监控通讯信号电缆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公司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矿安全监控系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监控设施的稳定、可靠运行,降低事故率。特编制安全监控系统设施使用管理补充规定,望各部门及单位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1、井下各队组跟班队干为现场监控设施负责人,各队组要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并实行交接班制度。

2、各队组在正常延伸/回撤信号电缆时应用力适度,避免拽脱线和损伤电缆。电缆要上钩整挂平直,距底板高度大于1.8米,不得与动力电缆、水管、风管等管线交叉。严禁单体住、钻机、钻杆、锚杆或其他金属重物斜靠在传感器信号电缆上。移动传感器过程中,不得强拉硬拽传感器信号电缆、连接线及接线盒。炮掘工作面传感器在放炮前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传感器、信号电缆不受损伤。否则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500元。造成传感器信号电缆破损或断线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重复出现加倍处罚。

3、井下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传感器的移动必须在现场瓦检员指导、安全员监督下由当班监控设施负责人进行操作。传感器悬挂不到位,工作面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因责任心不强或现场监督不到位造成传感器吊挂不规范,每发现一次处罚当班监控设施负责人300元,处罚瓦检员、安全员各200元。

4、传感器必须要选择不受水淋、喷雾、碰撞等威胁的地点垂直悬挂,移动传感器过程中,不得将传感器放到地上和有钻孔的地方。

5、瓦检员在每次检查瓦斯并用便携式瓦检仪和光学式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数值进行对照时,要认真检查瓦斯传感器是否受到水淋威胁,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责任队组将传感器移动到巷道顶板无淋水、不受喷雾碰撞等威胁的地点。因责任心不强未认真检查或发现问题未立即处理、隐瞒不报,造成传感器受水淋,每发现一次处罚瓦检员200元。造成信号误传、误报警的事故的,参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本条款同样适用于地面选煤厂)

6、监测监控维护人员在每次更换探头时,要对探头连接线、连接线保护架、航空插口、接线盒等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探头连接线无破损和接触不良现象、航空插头连接紧固可靠、连接线保护罩和连接线固定喇叭嘴完好、接线盒接线松动等现象。因责任心不强未认真检查或发现问题未立即处理、隐瞒不报,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300元。造成信号误传、误报警的事故的,参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7、队组在洒水,冲洗巷道及安装喷雾时,应避开监控设备。出现一次传感器被水冲、碰撞,处罚责任人1000元,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造成信号误传、误报警的事故的,参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本条款同样适用于地面选煤厂)

自动化部

2010-3-18

第10篇 z物业项目监控录像带管理规定

物业项目监控录像带管理规定

监控录像带是对一定时间、空间内所发生的具体情况的真实记录,对于事后分析事情发生的起因、过程和结果,都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作用,并被司法机关列入证据范畴。因此,监控录像带的保管使用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每盒录像带录制完后,须填写《监控录像带使用保管记录》,并在带上做好起始时间、地点、部位等标识,保管期限一般为15天,保管期满后,经管理处护卫主管浏览,确认无重要情况需要保留后,方可进入重复使用程序。

二、管理处应备有一盒用于复制、保存重要情况的专用录像带。所谓重要情况录像,系指现场摄制的已经发生的或有迹象表明有可能发生的治安事故、刑事案件,包括可疑的人或事,并对事后分析事故(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结果和所涉及的人员等,以及对事后处理事故(案件)能够提供帮助的实况。

三、对有重要情况记录的录像带,须保留至事情处理完毕后,再将有重要情况的录像时段,复制到重要情况专用录像带上。经播放确认复制完成后,报请管理处领导同意,原带可转入重复使用程序。

四、重要情况专用录像带应编好目录,确定专人妥善保管,定期检查,防止丢失损坏。

五、重要情况专用录像带列入长期保存范围,保存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11篇 某物业辖区监控硬盘管理规定

物业辖区监控硬盘管理规定

监控硬盘是对一定时间、空间内所发生的事件的具体情况的真实记录,对于事后分析事情发生的起因、过程和结果,都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作用,并被司法机关列入证据范畴。因此,监控硬盘的保管使用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硬盘录制完后,保管期限一般为7天保管期满后,经管理处保安主任助理流览,确认无重要情况需要保留后方可进入重复使用流程。

二、管理处应备有一硬盘用于复制,保存重要情况的专用硬盘,所谓重要情况录像,系现场摄制的已经发生或有迹象表明有可能发生的治安事故、刑事案件,包括可疑的人或事,并对事后的分析事故(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结果各所涉及人员等,以及对事后处理事故(案件)能够提供帮助的实况。

三、对有重要情况记录的硬盘,须保留至事情处理完毕后,再将有重要情况的录像段复制到重要情况专用硬盘上,经播放确认复制完成后报请管理处领导同意,原硬盘可转入重复使用程序。

四、重要情况专用硬盘应编好目录,确定专人妥善保管,定期检查,防止丢失损坏。

五、重要情况专用硬盘列入长期保存范围,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第12篇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考核细则

一、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原则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必须始终坚持人机结合的原则,实行专业全面管理制、主机定期巡查制、设备定期调试更换制、24小时监视汇报制、专职监督制、相关人员定期检查制、人员包干制的管理体系。

二、管理职责及负责范围

1、监控室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全面管理工作。

(1)负责安全监控中心主机至井下分站的安装、维修调校,并对主机系统进行适时调整和各类传感器的定期校对。

(2)按照采掘接替安排,及时对分站、各类传感器的拆装作出安排,指导各使用单位正确使用、监护好监控系统的设备、缆线等。

(3)认真填写维修、调校记录,建立安全监控设备、仪表、缆线、各类传感器等台帐,并按规定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

(4)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瓦斯报表。每日必须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接头是否正常,根据风量、瓦斯变化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变化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将监测瓦斯日报表报送有关部门和领导审阅。

(5)监控维修管理人员根据生产变化情况,对监控系统屏幕画面和牌板进行实时绘制,做到与现场相符。

(6)严格监控系统的管理,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处理。

2、监控维修人员负责对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等做到及时调整,管好维护好瓦斯监控系统工作,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3、调度室负责认真作好监控中心的指挥协调,在安排安全生产时首先调度指挥瓦斯监控系统工作。发现瓦斯超限、分站、传感器故障及停电停风及时指挥有关人员处理,针对通风瓦斯变化情况适时合理地指挥矿井安全生产。

4、安监科随时检查监控系统运行、安装、调试情况,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瓦斯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切实搞好通风瓦斯监察工作。

5、技术科负责及时准确提供采掘接替计划给通风部门,在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明确瓦斯监控系统的安设位置及要求。协调通风部门及时修改完善瓦斯监控系统图的绘制。监督分区域的监控系统使用维护工作。

6、供销科负责瓦斯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仪表等设施的采购供应和监控电缆的收发保管工作,做到采供及时。

7、采、掘、机、运车间负责分站至种类传感器间的电缆铺设、悬挂、回撤,传感器的移动保护,停电后分站的恢复工作,各类传感器断线故障的检查、维修保护,随着工作面的推移做到实时移动并符合要求。

8、机运车间负责主井、运输大巷铺设的缆线、传感器的管理与保护,发现有损坏、脱落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9、机电车间负责中央配电所、各配电点水泵房内的分站、传感器、电缆的管理与保护,发现有损坏、脱落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10、各级管理人员对瓦斯监控系统经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措施并协助处理。

11、瓦检员经常检查甲烷传感器的工作情况,发现数据误差达0.10%时,及时与维修人员联系调检、校对,并督促采掘等单位按规定悬挂和移动传感器,随时检查分站运行情况。

12、矿级领导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所需的人、财、物优先考虑,经常查视、指导瓦斯监控工作。

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技术规定

1、主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井下系统安装调整时必须安设瓦斯电闭锁和馈电传感器,系统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确保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的瓦斯变化和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况。两台主机做到每月交换运行一次,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运行工作。

2、井下分站及馈电远程斥电装置,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校,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离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并有接地装置。未按规定安设或设备外壳未设接地装置的扣50元/处。

2、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掘进巷道必须安设2个甲烷传感器。第一个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距采面回风流不大于10米的位置,距碛头不大于5米的位置,第二个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该回风巷口与水平回风巷交岔口10—15米的位置,铺设缆线按标准要求悬挂,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0元。

3、甲烷传感器应布置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传感器应挂在无淋水、顶板完好的锚梁上,做到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4、搬迁或回撤时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监控分站、局扇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电缆等必须与该工作面设备同步安装、掘进巷道前进10米时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多余的电缆线必须圈好悬挂。

5、瓦斯监接分站必须安设在能够控制该工作面电器设备总开关电源侧,严禁接在总开关的负荷侧,当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切断作业点的全部设备电源(局扇风机电源除外)。

四、操作主控系统程序规定

1、操作主控微机查视瓦斯变化情况的人员:矿级领导、安监科管理人员和值班维修人员。操作查阅辅助视频的人员:技术科、机电科、安监科、调度室正副科长、采掘车间及机电、机运车间正副主任、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其他人员严禁上机操作。操作人员不准点击其他窗口。,否则扣20元/人.次。

2、查视瓦斯曲线变化情况的操作程序:

在监视屏幕右角上点击 一 号 查询(c)模惟量开关数据查询 ▽ 各探头编号 取消 1 监控 确认。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一)主控室管理规定:

1、矿级领导和安监科人员在监控室查视,其他单位允许的人员在值班室外查视并填写查阅记录。查视监控系统时,不认真记录的扣10元/次,缺查视1次扣20元。

2、操作系统时,只能按规定程序及内容操作若违规操作扣20元/次破坏主机监控程序或擅自修改相关内容,或设置错误扣50元/次,操作时擅自打开其他窗口而不能恢复原状或使主机“死机”的扣50—100元/次,若损坏设备,除按原价赔偿外并处罚100—200元。

3、值班员属瓦斯监控中心室的监控值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需外出必须关门,否则造成设备设施损失全额赔偿。

4、监控室值班员随时观察系统是否正常,及时纪录,值班员每隔30分钟通过显示屏了解掌握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并作好专门记录,每天报送安监科,不报或缺报扣20-50元/次。工作中严禁睡觉,发现睡觉者扣20元/次。监视屏幕显示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主机断电、传感器断线等故障时,监控值班员向调度室值班员汇报,由调度室值班员按下列程序通知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1)停电停风:立即通知井下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待命,查明原因及影响范围,然后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及有关科室部门负责人汇报。

(2)瓦斯超限:监控系统显示瓦斯超限时,监控人员首先通知瓦检员和带班长、班组长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和通风科管理人员。监控室值班员将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情况,向县监控中心汇报并作好记录。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立即通知该工作地点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切断电源,然后通知通风科值班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处理,同时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汇报。

(3)主机、分站断电:通知安监科维修人员处理。

(4)传感器断线等故障:采掘范围内的传感器断线故障及时通知该区域电工和带班长进行处理,其他范围地点的传感器断线故障及时按通风科维修人员、值班科员、科长的顺序通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断线超过1小时应向总工程师汇报,确因传感器本身故障引起的断线应通知通风科维修人员处理,确属采掘单位范围内或自身造成的故障不能维护时,由采掘车间向调度室汇报,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处理。经专职人员查实属该单位损坏的则由该单位赔偿和支付工资。

(5)必须按上述规范进行调度指挥,并将查办的情况向监控室反馈,以便监控室及时向上级汇报。否则给予20-100元/次处罚,或按上级规定处罚。

(6)主监控室的清洁卫生由监控值班员负责打扫,主监控室设备由维修人员负责保管;室内的监视机由监控值班员保管,并负责打扫卫生;若发现损坏或丢失设备设施按原价赔偿。

(二)井下监控设备、设施、电缆的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1、井下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包括:甲烷传感器、分站,局扇开停传感器,风速传感器,风门传感器,馈电传感器,负压等各类传感器,主机到分站的通迅线,分站到传感器的电缆、接线盒等。

2、调度室、通风科、机电科对监控设备、电缆有调剂权,各使用单位必须服从,并建立专门台帐。

3、坚持谁主管的区域由谁负责的原则,若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传感器、缆线等损坏、丢失,由该区域单位负责赔偿,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处以50—200元罚款。

4、各单位管辖区域内的监控设备、设施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严防设备进水,传感器、分站使用的保护罩由安监科统一设计,机电车间制作交供销库房,进行领用。未使用防护罩的扣50元/台,传感器、分站发现进水的扣100—200元/台,造成传感器缺件或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5、电缆接头、分站及开关接口严格按标准要求连接,发现不规范或失爆情况扣100—200元/处。

6、放炮时对甲烷传感器有可能损坏的工作面,由班组长、放炮员将传感器移至放炮不能危及的安全地方,放炮后将甲烷传感器放回原处,并符合安装要求,由当班瓦检员、带班长严格监督执行,否则扣当班放炮员、班组长20元/次,扣当班瓦检员、带班长10元/次。

7、监控维修人员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按要求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调校1次,并进行报警跳闸试验,其它传感器应按规定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作好记录可查。否则扣维修人员20元/次台。

8、凡是搬迁、维修设备缆线等情况而影响瓦斯监控系统正常监测的必须提前1天向调度室、安监科书面汇报。具体实施情况由调度室向监控室反馈,未汇报的扣10元/次。

9、瓦斯监控系统设备、缆线等属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一经发现扣200—500元/处,并限期整改。

10、监控设备、设施、缆线的领用管理

(1)各类传感器、分站、主机至分站的通迅线、接线盒、分站至甲烷传感器的监控线、接线盒等等由安监科维修人员负责领用,供销科设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专门帐户,每月报1份给调度室。

(2)使用单位领用时,须出据领料单,经安监科、机电科核实登记报总工程师审批,供销公司和库管员方准发货,否则扣库管员20元/次。若需增加缆线设施等由使用单位提前10天向调度室、机电科申报,待办完手续方可领用。

(3)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拆监控线,一经发现扣200-500元/次。

(4)使用单位的电缆、接线盒需退库时,经库管员验收登记并报安监科、机电科核帐后方可入库,若出现差错,照价赔偿。不准将电缆线存放在车间保管室内,否则扣100—200元/次。

(三)瓦斯监控系统的检查、监督管理规定

1、查视安全监控系统的人员每天必须到主控室或辅控室查视,了解掌握瓦斯变化动态情况,并做好记录以便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工作,只看不登记的视为缺席,扣20元/次。

2、凡是配备了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偘,必须每班携带入井,做到随时检查瓦斯变化情况不携带入井的扣50元/人次。每隔6天送通风科校正,否则扣20元/台·次。

3、采掘车间带班长必须对所辖区域的监控设备、甲烷传感器、缆线、分站等每班至少巡查汇报3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汇报调度室,每缺一次扣10元/次。

4、采掘车间值班电工每班对所辖区域内瓦斯监控设备、设施、瓦斯传感器等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3次,缺一次扣5元。断线超过30分钟未处理扣20元/次。

5、所有入井管理人员和瓦检员必须随时对作业范围内及进班途经地点的瓦斯监控设备、设施、传感器等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瓦检员每班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2次,缺1次扣5元。断线故障达1小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扣50元/次。

6、安全科管理人员及维修人员在上班时间内随时对监控系统进行查视,分析瓦斯变化原因及时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当发现瓦斯超限、停电或系统故障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0分钟内前往处理,否则扣20—50元/次。

7、安全科随时将光学瓦检仪或便携式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职检查,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1%时,维修人必须在4小时内调校完毕,发现传感器故障时,维修人员应立即入井处理,否则扣10元/台次。

8、调度值班员认真填写各班有关监控系统检查、汇报的专门记录,并按规定汇报处理,若未记录或记录不完整、有错每次扣10元。若将报警装置声音关闭扣30元/次。

9、相关人员汇报监控系统次数以调度室记录为依据进行考核,月终兑现。若因调度值班员记录有错或不作记录,则扣当班值班人度员。

六、本规定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上级或矿按关规定执行。

第13篇 银行监控中心管理规定(2)

银行监控中心管理规定(二)

为加强监控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加强内控管理、预防不法侵害和处置突发性事件中的作用,根据省联社和公安、银监部门的相关安全工作要求,结合本行的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1、总行风险管理部是监控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 总行监控中心值守采取24 小时3人专职坐班值守。

2、值守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定,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临岗必须保持着装整洁。

3、监控中心为安全防范重点部位,未经批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未经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监控管理人员许可,不得向任何人员展示监控画面,严禁其他人员操作监控设备。因工作需要查询、调阅视频资料的,须经职能管理部门领导或监控中心主任批准,登记备案后在监控中心由中心主任进行操作查询。

4、严禁调看与本岗职责无关的录像资料,严禁未经批准的人员调阅、复制有关录像资料,严禁嬉笑,保证充沛的精力,对屏幕墙显示器显示的画面实施准确、实时监控。

5、遵守保密规定。监控资料为本行的重要机密资料,本行所有人员(包括中心值守人员)不得随意向外透露监控中心位置、设备与防护设施配置情况、录像资料内容等机密情况,不准在监控室拍照、摄像。监控中心所有信息资料的对外披露,未经总行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提供或披露。

6、值守人员要熟练掌握操作技术,监控的一般操作,由监控中心当日值班人员严格按照操作方法、操作流程及要求进行操作。监控的特殊操作由总行职能管理部门指定专人或按授权权限进行操作。任何人不得违章操作。禁止随意拆卸、移动、挪用设备及设施,禁止随意调试监控、报警设备及改变设备的各种参数。不得私自使用设备、设施从事与监控无关的活动,不准擅自复制录像资料,不准删减录像资料,不准随意关闭设备、设施。经总行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关闭有关设备、设施、视频。

7、严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在监控中心区域内会客,长期接打电话、手机;值班期间不准看书看报,不准躺卧睡觉;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污染物带入;严禁在监控中心内吸烟;严禁酒后上岗,严禁在监控中心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和明火。

8、不得在监控设备操作台上放置腐蚀性、高磁性等物品,不得人为损坏设备、设施,保持设备、设施的整洁卫生。当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修。

9、中心管理人员每月对远程监控设备运行环境进行维护和保养,并进行登记,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监控、报警等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上报职能部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维修,并做好登记。

10、保持监控中心值班良好的运行环境,操作台物品摆放有序,严禁摆放水杯、食品等物品,其他部位物品摆放必须井然有序。

第14篇 中石化安全生产视频监控配置管理规定

1总则

1.1本规定所称“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主要包括视频监控设施、单体录像设施和卫星定位装置等3类。

1.1.1视频监控设施。具有不间断摄录、图像传输、主机控制、集中显示和记录保存等五项基本功能,主要用于监控永久、固定式生产装置和场所。

1.1.2单体录像设施。具有方便拆装、移动监控等特点,主要用于监控临时、流动式生产作业场所。

1.1.3卫星定位装置。具有24小时不间断跟踪监控功能,主要用于监控机动车辆、船舶等特种移动设备。

1.2本规定适用于总部机关部门、事业部(专业公司),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各企业是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以及系统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

2.2事业部、管理部、资产公司、专业公司分别是板块(行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主体,负责制定板块(行业)实施细则和建设规划,确保板块(行业)安全生产视频监控系统配备到位、监控有效。

2.3总部和企业信息管理部门分别是同级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系统运维、保障等日常管理等项工作。

2.4总部和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分别是同级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视频监控设施和监视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以及事故后录像分析等工作。

3基本原则

3.1同步建设原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与企业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开工、同步验收投用。

3.2资源共享、优先投用原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结合板块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际,做到网络共用、平台共享和优先投用。

3.3全覆盖、无盲区原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配置应达到生产区域全面覆盖,重大作业全程跟踪,关键部位全角摄录,监控扫描不留盲区等功能。

3.4分步实施、重点优先原则。

3.4.1各事业部、管理部、资产公司和专业公司应结合板块生产信息化系统建设实际,合理确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并分步实施,确保重点监控对象优先投用。

3.4.2在当前视频监控系统尚未完全覆盖的情况下,应重视发挥单体录像设施的作用,确保重点场所、大型机组、关键部位和高风险作业随时处于监控状态。

4监控范围

4.1以下范围均应列为视频监控对象,并做到全过程、不间断监控。

4.1.1工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和起重作业等高风险施工作业现场。

4.1.2钻井作业、井下(试油气)作业、测井作业等野外油气专业施工,以及各类工程建设施工作业现场。

4.1.3炼化企业工厂围墙以内生产运行、施工作业、日常巡检、停产检修等生产活动。

4.1.4销售企业油库围墙以内正常运行、施工作业和日常巡检等活动;加油加气站正常营业区域。

4.1.5高含硫化氢气田所辖全部生产区域;油田企业各类油气集输场站,以及油气生产井井场等。

4.1.6放射性、爆炸性、剧毒性物质(器材)库房(库区),以及各类危险化学品库房(库区)。

4.1.7海洋钻井作业平台,海(水)上油气生产、作业平台。

4.2汽车吊、桥(梁)式吊、龙门吊、塔式吊等起重设备均应安装单体录像设施,全过程、不间断监控起重作业。

4.3各类放射性、爆炸性、剧毒性物质(器材)和危化品专用运输车辆,客运车辆,大型特种运输(施工)车辆,以及各类运输(施工)船舶均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设施。

5监控技术要求

5.1企业应建立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平台,统一管理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平台应与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有效联接。

5.2摄录点布置应综合考虑生产区域、机组、岗位、部位、人员和环境等风险因素确定,做到优先重点、兼顾全面。以下3类风险部位应优先安装:

5.2.1关键区域、关键机组、关键设施、关键物品和关键岗位。

5.2.2操作频繁区、风险叠加区、故障易发区和事故多发区。

5.2.3无人值守区、人员禁入区、人员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

5.3视频监控设施和单体录像设备应能满足场所本质安全需要,避免因此而增加(大)事故隐患或风险程度。

5.3.1防火防爆场所应选用防爆型视频监控设施和录像设备。

5.3.2海(水)上平台视频监控设施应具有异地备份(存贮)图像记录的功能。

5.3.3视频监控设施设计与安装应满足防雷接地要求。

5.4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选用云台摄像机,确保实现多角度摄录和自动归位;摄像机应安装在最佳观察位置,以有效发挥实时监控功能。

5.5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配套图像存储设备,以存贮各台摄像机图像记录。

5.5.1图像记录应能显示摄像机编号、摄录日期与摄录时间,并具有防篡改功能。

5.5.2一般图像记录应能保存7×24小时,关键部位(岗位)图像记录应能保存30×24小时。

5.6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宜采用主动监视方式,并与气体、火灾、周界(入侵)等报警系统联动。即一旦发生异常状态,报警系统可自动调动摄像机摄录,并在相关监视器中自动弹出报警区域图像。

5.7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图像跟踪、越界报警等智能化功能。

6其他要求

6.1发生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场所应向事故调查小组提交事故现场录像。

6.2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使用情况,由安全部门纳入定期考核。监控系统凡逾期未建成者,或监控范围达不到“无盲区、全覆盖”要求者,或管理存在较大问题者,一律在安全管理考核中严格兑现。

第15篇 营业网点监控、报警系统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各营业网点电视监控、报警设备管理,保障技防设备系统正常,特制定本规定。

一、营业网点安全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和监控设备,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系统进行24小时全天候防范监控。白天实时录像,晚上报警联动录像,录像资料保存时间至少二个月,保卫部门负责监控、报警系统日常管理,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安全检查,纳入安全保卫日常工作考核。

二、总部远程监控中心要实行24小时坐班制度,营业网点对重点部位实行可视监控、报警监控,柜(组)员监控可根据营业单位对外营业时间进行布与撤防。

三、凡安装安全监控、报警和监控系统的营业网点,要确定专人负责,每月定期对电视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的设备进行一次擦拭和保养.监控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掌握电视监控系统、报警系统操作规程和执行国家《保密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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