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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管理规定7篇

发布时间:2022-10-18 热度:97

公共设施管理规定

第1篇 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规定-2

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规定(二)

1、小区内供水设备、供配电系统、电梯设备由物业处配合有关前单位统一管理,任何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设备机房。

2、小区内的各类公共设施设备的改动,道路挖掘和排水管理的改装必须报告物业处,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3、不得随意动用消防设备,违者按消防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4、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修或更新须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所发生的和由全休业主共同承担。

5、严禁占用小区内的消防及人行道作为施工辅助场所。

6、因特殊需要,在户外及楼道悬挂单位招牌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处申报,按规定施工,并在指定地点悬挂。

7、未经批准不得在小区内张贴、悬挂任何广告牌或装饰品;不得在任何公共设施上乱写、乱刻、乱画;违者应负责恢复原状或支付相关清理费用,属未成年小孩行为的,其监护人应负全现。

8、严禁违章搭建及在户外架设各种电缆。

9、小区内的单位/住户必须遵守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规定,自觉爱护市政公共设施、设备、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小区物业处反映,以便及进修复,确保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方便业主。

违反本规定者,物业处将责令其修复、赔偿损失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2篇 行政办公楼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规定(3)

行政办公楼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规定(三)

区行政办公楼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区行政办公楼(含区规划展馆、政务大厅和服务基地)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区行政办公楼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行,特制定《__区行政办公楼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一、区行政办公楼的公共设施和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调整或挪做它用。不得随意增加除办公用品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因工作需要增加,请向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管理部门对其合理性确认后方可组织实施。凡未经批准擅自安装的,一律无条件拆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恢复原状。

二、区委宣传部信息中心负责区行政办公楼网络的管理工作,所有接入单位及用户需按要求配备统一的网络设备,不得擅自接挂、改动、调整通信光缆及设备。各单位联入行政办公楼网络系统的设备,需经本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员核查确定,在区信息中心登记、注册,按照区信息中心要求安装防病毒软件,统一规划使用ip地址等资源,禁止随意更改设备上网配置,否则禁止上网。

三、禁止擅自安装信号接收、通信干扰等任何可能会影响行政办公楼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设备。如需安装,请报相关管理部门,经同意后再进行安装。

四、办公楼各项电力设施、公共及办公照明设施,电气设备的增减及变更,均由区机管中心统一管理。严禁擅自更改供电设施、更改线路、增设及改换照明灯具。确需更改,需报请区机管中心对其合理性确认后统一组织实施。

严禁擅自关闭或启动供电系统开关、供水、供暖系统阀门。各楼层热水间内的热水器补水和排水阀门及电气开关,除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请勿随意开启或关闭,以免烧坏电热管。

严禁擅自移动或破坏办公楼内消防设施(包括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灭火器材及消防标志等);严禁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违者予以相应处罚,造成严重伤亡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五、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不享有处置权,对所分配的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请勿随意拆除、改造和二次装修。请勿调换、对外出租、出借、转让或进行经营服务,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并追究该部门的相应责任。

六、任何单位在区行政办公楼附近从事建筑施工、架设线路等可能危及供水、供电或通信线路安全作业时,应事先通知管理部门,经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由于施工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供水、供电、通信中断或设备损坏以及其他后果,当事人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后果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___区委宣传部

__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第3篇 住宅区公共设施管理规定

住宅园区公共设施管理规定

一、自觉爱护公共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处反映,以便及时修复,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凡需在小区内接引各类管线、挖掘道路的,应事先到管理处登记,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施工。

三、严禁在道路上及人行道搅拌沙浆、堆放建筑装修材料。

四、不得把杂物丢入管道,以免造成管道堵塞。

五、不要践踏绿地,并尽量避免挪动或踩踏各种管道检查井盖。

六、严禁擅自开启一切公共设施的井盖、电箱门、水表井总闸,如因装修及维修等需打开的,应事先征地管理处同意,由管理处派人开关闸门或井盖。

七、任何人不准随意使用、拆动小区内消防系统的所有设施、设备。

八、违反本规定者,管理处有权依法责令修复,要求赔偿损失、罚款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4篇 _市场项目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大市场项目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大市场房屋、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与安全,使业主/经营户有一个安全、方便的经营及生活环境,使房屋、设备管理达到物业管理标准,特制定本规定,望各商户与业主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共同遵守。

一、保护市场设备、设施,爱护公物。

二、禁止乱拉、乱搭、乱接电线与管道,如确实需要,须向物业公司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相关人员方可安装施工。

三、严禁使用电炉等超负荷电器设备。

四、大市场内所有公共部位区禁止搭建和改建,不得占用公共场地作为经营场地。

五、如电气故障、线路障碍、卫生设备漏水等,及时报修,请维修人员及时维修,望用户配合。修理后请在维修单上签字认可,商户如有特殊需要,请与物业公司及时联系。

六、大市场内所有配套设施,如路灯、消防栓、机电设备、电表、水表、园林绿化、广场、上下水管道,沉淀井、化粪池、公厕等,不得移动、拆迁,如人为造成损坏,应由损坏者负责修复或赔偿,对责任人加以处罚。

七、相邻房屋维修时,商户应予以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维修工作。

八、爱护市场公共部位(如屋顶、外墙面、走廊通道、设备机房)及公共设施、设备(如上下水管道、供电线路/通讯线路、供暖管道、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广场公厕、视频监视器等)。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第5篇 小区公共设施管理规定

物业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

1.小区内所有公共设施设备由管理处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改造、拆除、破坏。

2.业主应自觉爱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不得乱涂乱画、张贴,擅自接用公共给排水、供电排污等各种管道管线。

3.禁止占用小区道路、通道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占为他用。

4.违反本规定造成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损毁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和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6篇 e党校宿舍区公共设施管理规定

党校宿舍区公共设施管理规定

为科学合理地管好、用好宿舍楼的公共设备、设施,让各住户明确使用责任范围,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做如下规定(本规定已于___年七月十四日经党委会研究通过):

一、楼梯内的用电开关、分户电表、铝制玻璃窗、纱窗等公用设施,各住户要爱护使用,除管理人员外,其它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改或安装,如发现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装配齐,(建筑安装一年保修期完毕止)此后的更换、维修费用由住户自负。

三、各住户内的暖气管道,上下水管道,煤气管道等,不得随意拆动。发现损坏,要及时通知管理人员进行维修,若人为损坏,责任自负,维修费用自付。

四、取暖季节,各用户不得随意从暖气片内放热水,如有违者,罚款100-200元。

五、各楼梯口内的照明灯具由左右两户负责管理使用,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动。如有损坏,及时联系总务处更换,费用党校负担50%,负责管理使用者负担50%。

六、各住户如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要告知总务处派人监督安装,特别注意对楼顶防水层要爱护,如损坏漏水,由损坏者负责维修费用。

七、楼梯口内的卫生由单元内各住户负责。(五层住户至四层,四层住户至三层,三层住户至二层,二层住户至一层,一层住户负责门前、户后)各住户要及时清扫,确保日日清洁。

第7篇 行政办公楼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行政办公楼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三) 区行政办公楼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区行政办公楼(含区规划展馆、政务大厅和服务基地)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区行政办公楼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行,特制定《__区行政办公楼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一、区行政办公楼的公共设施和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调整或挪做它用。不得随意增加除办公用品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因工作需要增加,请向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管理部门对其合理性确认后方可组织实施。凡未经批准擅自安装的,一律无条件拆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恢复原状。

二、 区委宣传部信息中心负责区行政办公楼网络的管理工作,所有接入单位及用户需按要求配备统一的网络设备,不得擅自接挂、改动、调整通信光缆及设备。各单位联入行政办公楼网络系统的设备,需经本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员核查确定,在区信息中心登记、注册,按照区信息中心要求安装防病毒软件,统一规划使用ip地址等资源,禁止随意更改设备上网配置,否则禁止上网。

三、 禁止擅自安装信号接收、通信干扰等任何可能会影响行政办公楼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设备。如需安装,请报相关管理部门,经同意后再进行安装。

四、 办公楼各项电力设施、公共及办公照明设施,电气设备的增减及变更,均由区机管中心统一管理。严禁擅自更改供电设施、更改线路、增设及改换照明灯具。确需更改,需报请区机管中心对其合理性确认后统一组织实施。严禁擅自 或启动供电系统开关、供水、供暖系统阀门。各楼层热水间内的热水器补水和排水阀门及电气开关,除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请勿随意开启或 ,以免烧坏电热管。严禁擅自移动或破坏办公楼内消防设施(包括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灭火器材及消防标志等);严禁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违者予以相应处罚,造成严重伤亡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五、 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不享有处置权,对所分配的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请勿随意拆除、改造和二次装修。请勿调换、对外出租、出借、转让或进行经营服务,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并追究该部门的相应责任。

六、 任何单位在区行政办公楼附近从事建筑施工、架设线路等可能危及供水、供电或通信线路安全作业时,应事先通知管理部门,经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始施工。由于施工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供水、供电、通信中断或设备损坏以及其他后果,当事人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后果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中共__区委宣传部__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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