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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管理规定4篇

发布时间:2023-02-22 热度:50

废旧物资管理规定

第1篇 k公司废旧物资管理相关规定

为了规范公司废旧物资管理,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利益,经公司研究,决定对无利用价值的废料管理规定如下:

一、废旧物资范围:无利用价值的边角料、余料、阿子铁、废旧纸箱、纸花、焊丝轮、阿子木、包装板等

二、公司对废料实行统一管理,各部门无权擅自处理外卖。

1、各部门无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由本部门运至公司统一指定点,即废料场或废料物资库(其中,边角料、余料、阿子铁进入废料场;废旧纸箱、纸花、焊丝轮等进入废料场对面的废料物资库),各部门不得随意乱堆、乱放,部门内对废料管理按5s标准执行,且不得私藏、私卖废料物资,若发现,按价值的5~10倍给予处罚(但罚款金额最低不得少于50元/次),对检举者以罚款金额的50%给予嘉奖。

①各部门无利用价值的边角料、余料、阿子铁由本部门运至废料场时必须从里往外堆码,不得乱堆乱放,违者罚款20元/次,并对部门主管罚款10元/次。

②对废旧纸箱进入废旧物资库时必须折叠堆放整齐;废旧纸花必须打捆、收缩紧卷堆放,不得随意松散乱堆放,违者罚款20元/次,并对部门主管罚款10元/次。

③对各部门将废料物资运往废旧物资库过程中不得随意丢弃,或因不可避免的少许遗留废纸也必须清扫干净,违者罚款20元/次,并对部门主管罚款10元/次。

2、无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外卖处理由仓储部称重并计量(计量单一式两联),保卫组(督察室)监称,并在计量单上签字确认,监称人员监称由购买方通知,购买废料方购买废旧物资时必须每次过皮重,综合科可随机抽查,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20~200元/次的罚款,对购买方将按价值的5~10倍给予罚款。购买方凭计量单(一联)到财务科交费,可每月进行结算一次,仓储部将另一联计量单传递财务科,采购部凭计量单给购买废旧物资方开具物资出门条后到财务科签盖物资出门章,购买方以此作为物资出门凭据。

三、公司废旧物资外卖责任部门:采购部

四、公司废旧物资定价:根据某场行情,由外卖责任部门每隔半年至少应进行一次竞标定价。价格报财务部长审核、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具体执行价应传递财务科)。

五、在公司购买废旧物资方必须完善相应的合同或协议手续(合同或协议期限暂定半年)。并缴足保证金,具体金额由采购部与购买方商确,以确保其认真履行购买职责

六、保卫组在门卫放行执勤过程中必须认真检查,严格按公司物资出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凡可以外卖废旧物资绝对杜绝无手续或手续不齐出门;在出渣放行过程中,对可以外卖的废纸板、纸花、阿子铁等绝不允许流失。如发现有与购买方或出渣人员联合舞弊者,视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予责任人2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按盗窃处理。

七、以前若有与本规定不同之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并从下发之日开始执行,有不尽之处,由综合科修正、完善并解释。

第2篇 公司废旧物资管理规定

公司废旧物资管理相关规定

为了规范公司废旧物资管理,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利益,经公司研究,决定对无利用价值的废料管理规定如下:

一、废旧物资范围:无利用价值的边角料、余料、阿子铁、废旧纸箱、纸花、焊丝轮、阿子木、包装板等

二、公司对废料实行统一管理,各部门无权擅自处理外卖。文秘资源网

1、各部门无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由本部门运至公司统一指定点,即废料场或废料物资库(其中,边角料、余料、阿子铁进入废料场;废旧纸箱、纸花、焊丝轮等进入废料场对面的废料物资库),各部门不得随意乱堆、乱放,部门内对废料管理按5s标准执行,且不得私藏、私卖废料物资,若发现,按价值的5~10倍给予处罚(但罚款金额最低不得少于50元/次),对检举者以罚款金额的50%给予嘉奖。

① 各部门无利用价值的边角料、余料、阿子铁由本部门运至废料场时必须从里往外堆码,不得乱堆乱放,违者罚款20元/次,并对部门主管罚款10元/次。

②对废旧纸箱进入废旧物资库时必须折叠堆放整齐;废旧纸花必须打捆、收缩紧卷堆放,不得随意松散乱堆放,违者罚款20元/次,并对部门主管罚款10元/次。

③ 对各部门将废料物资运往废旧物资库过程中不得随意丢弃,或因不可避免的少许遗留废纸也必须清扫干净,违者罚款20元/次,并对部门主管罚款10元/次。

2、无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外卖处理由仓储部称重并计量(计量单一式两联),保卫组(督察室)监称,并在计量单上签字确认,监称人员监称由购买方通知,购买废料方购买废旧物资时必须每次过皮重,综合科可随机抽查,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20~200元/次的罚款,对购买方将按价值的5~10倍给予罚款。购买方凭计量单(一联)到财务科交费,可每月进行结算一次,仓储部将另一联计量单传递财务科,采购部凭计量单给购买废旧物资方开具物资出门条后到财务科签盖物资出门章,购买方以此作为物资出门凭据。

三、公司废旧物资外卖责任部门:采购部

四、公司废旧物资定价:根据市场行情,由外卖责任部门每隔半年至少应进行一次竞标定价。价格报财务部长审核、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具体执行价应传递财务科)。

五、在公司购买废旧物资方必须完善相应的合同或协议手续(合同或协议期限暂定半年)。并缴足保证金,具体金额由采购部与购买方商确,以确保其认真履行购买职责

六、保卫组在门卫放行执勤过程中必须认真检查,严格按公司物资出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凡可以外卖废旧物资绝对杜绝无手续或手续不齐出门;在出渣放行过程中,对可以外卖的废纸板、纸花、阿子铁等绝不允许流失。如发现有与购买方或出渣人员联合舞弊者,视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予责任人2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按盗窃处理。

七、以前若有与本规定不同之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并从下发之日开始执行,有不尽之处,由综合科修正、完善并解释。

第3篇 p公司废旧物资交旧领新管理规定

某公司废旧物资交旧领新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提升企业效益,加强废旧物资管理。实行废旧物资交旧领新,杜绝丢失浪费,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生产设备维护、检修的机物料管理。

3.职责

3.1各物资使用单位负责相应废旧物资交旧领新的鉴定、收集、交库。

3.2工程设备部负责废旧物资的报废核实确认。

3.3公司大库负责废旧物资的回收、分类、整理、保管。

3.4营销部负责废旧物资的销售处理。

4.废旧物资交旧领新的划分

4.1含有铅、铂等贵重金属的物品,实行交旧领新。

4.2含有铜、铝等有色金属的物品,实行交旧领新。

4.3含有轴承钢、不锈钢、合金材料等特殊金属的物品,实行交旧领新。

4.4工具(包括消耗件)因损坏无法修复使用,实行交旧领新。

4.5有价值的包装物,实行交旧。

5.废旧物资的回收、保管、处理

5.1废旧物资由公司大库统一回收。

5.2对回收的废旧物资,公司大库认为必要时,可提出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二次鉴定。以免有利用价值的物品当废品处理,造成浪费。

5.3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交回旧品,必须由使用单位出据借用手续,厂部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提前领用。领用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交旧手续,否则公司大库按该物品原值处罚领用单位。

5.4新增设备、技改新增项目等没有旧品可交或无法完全交旧,必须提前报相关部室确认批准。

5.5工程技改项目等余留物资,原库存积压物资,可直接退库。由公司大库结合财务部定价并办理冲减成本。

5.6废旧物资如确认无外卖价值,可在与公司大库履行完交接手续后,直接由公司仓库指定运交炼钢回炉或废弃,公司大库记录其处理情况(处理日期、去向等)。

5.7营销部对回收物资要及时处理,避免损耗、贬值或因大量堆积造成混乱。

6.修旧利废

6.1各生产厂要制定修旧利废管理细则,鼓励修旧利废。

6.2鉴定为可修复或有利用价值,按有关规定组织内修或外修。

6.3台套设备和组装成套备件无修旧价值,可申请报废,由工程设备部现场鉴定确认。同意报废后,必需进行拆解,留存部分可用备件。

7.实物具体操作办法

7.1纯钢铁备件,各使用单位收集。排废时,列出汇总清单,与实物一并到工程设备部确认,由公司大库指定地点排废。

7.2电器、仪表、工具、轴承、通讯摄像及计算机等,公司大库实行交一领一。

7.3交旧而没有外卖价值的非钢铁物料,由公司大库处理排废。

7.4设备、工装部件等,由工程设备部确认报废后,将含有贵重金属部分交大库;钢铁料按公司要求切割交旧。

7.5工余料、边角料等废旧钢铁材料的回收仍执行公司《废钢回收管理办法》。

7.6热电偶、有色金属备件等高值废旧物品的回收执行公司《高值废旧物品管理办法》和《热电偶领换取管理办法》。

8.相关考核

8.1设备及工装部件没有拆解排废,备件丢失或人为损坏等给公司造成损失,按原值5%至50%考核。

8.2纯钢铁物料,未按规定排废,每吨考核100至500元。

8.3没有外卖价值的非钢铁物料,自行排废,每次考核100至500元。

工程设备部

第4篇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管理规定

中山市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管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为,提高废旧物资综合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废旧物资,是指生产性、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纸品、塑料、玻璃和其他可回收再利用的废旧物品,不包括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报废机动车以及尚具部分使用功能并进入二次流通的旧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废旧物资收购、贮存、销售等回收经营活动。

第四条 中山市经贸局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协调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相关事宜。

市规划、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管理。

第五条 市物资回收行业协会依照国家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范或公约,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统一制作、管理和发放废旧物资收购员工作证,并负责定期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有关情况报公安、工商、城管执法部门。

第六条 市经贸局应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全市和各镇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应设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专项规划的用地范围内。

第七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依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设立经营场所的日常管理机构,接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资回收行业协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进出场所的废旧物资进行造册登记。

第八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应符合环境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分拣、储存、消防、卫生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设置符合市容管理标准的围墙。

第九条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与经营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市、镇总体规划和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专项规划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回收经营范围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

(四)废渣、废水(液)、废气的处理和噪声控制指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环保要求。

第十条 从事废旧物资收购、贮存、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先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市环保局批准,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下列废旧物品:

(一)各类机动车;

(二)危险废物、危险化学物品及其容器;

(三)供电、通讯、市政工程、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私运和私运嫌疑物品;

(五)来源不明的废旧物品和境外的生活性废旧物品;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

个体工商户不得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二条 供电、通讯、市政工程、水利、测量等单位确需出售废旧专用器材、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由单位开具报废证明后才可交售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

第十三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严格遵守凭证收购登记制度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

(一)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二)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回收的废旧物资分类存放,场地废水及雨水须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储存设施须具备防止废液、废气污染地面水体、地下水体、空气及土壤的功能。

第十五条 在废旧物资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防止其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发生。如发生泄漏时,承运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清理,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六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购生产性废旧物资时,不得开具收购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应取得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对国家允许进口的废旧物资,应取得海关完税凭证,但只能直接供生产企业自用,不得转售流通;收购进口原材料加工后剩余的生产性废旧物资的,除向销货方索取发票外,还应向其索取海关核销凭证,再向市环保局报告并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的,由市城管执法、工商、环保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城市市容卫生、造成环境污染的,分别由市城管执法、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废旧物资的,由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向销货方索取发票和有关凭证,或不按章纳税、无货和虚大金额开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或收购赃物及无报废证明的废旧专用器材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效防范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税务机关应当于6月30日前对回收单位进行清理检查。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均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要加强对回收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税源监控,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回收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要对其发票开具、废旧物资收购销售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四、回收单位必须按现行规定认真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将其电子信息与纸制资料随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五、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回收单位《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的审核工作,要规范回收单位的普通发票领、用、存、销管理。

六、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管理部门对使用废旧物资数量较大的生产企业,要参照同行业的生产消耗水平,对其产、销、存及税负率等情况进行评估,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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