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第十条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第十一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第十二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第十三条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
第十七条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条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疏于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2篇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范本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第五条 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第十条 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第十一条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第十二条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第十三条 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第十四条 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第十五条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第十六条 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第十七条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第二十条 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疏于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第二十二条 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3篇 物业公司外出用车管理规定(五)
物业公司外出用车管理规定(五)
1、部门负责人外出办事,如无直达公交车,原则上可乘坐出租车。
2、其他员工外出办事,如路途在3公里(含3公里)以内,可骑自行车或乘公交车,原则上不予乘坐出租车,否则发生的费用自理。
3、事情紧急,或路途较远(超过3公里),又没有直通公交车的,可向部门经理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乘坐出租车。
4、凡未经部门经理同意私自乘坐出租车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5、因公办事所乘坐出租车票和公交车票,需写明时间、往返地点、事由,按公司规定报销。
6、严禁各部门人员以无车为由,办事不及时、拖拉而影响工作效率。
第4篇 s市中学学生请假外出管理规定
市中学学生请假外出管理规定
1.所有假条只能由各班班主任开具,且全部内容必须由班主任本人填写。
2.班主任开具的一次性的假条要与学生校卡同时使用,门卫核对后,将假条回收统一交学生科存档。
3.需多次进出校门(最长有效期不超过一周)的假条,需加盖学生科的印章才能生效。
4.以下情况的假条视为无效假条,需重新开具:
(1)有效期超过一周的假条。
(2)没有盖学生科印章的长期假条(一次性假条不需要盖章)。
(3)部分内容是由学生填写的假条。
(4)离校时间不明确的假条。
(5)假条内容怀疑有添加的假条。
5、以上规定从20__年 月 日开始实施。
第5篇 某客运公司营运车辆外出景区管理规定
客运公司营运车辆外出景区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分部营运车辆外出景区的管理,消除分部营运车辆在分部正常营运范围之外的行车安全隐患,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特制定本规定。
一、营运车辆出景区原则
1 、环保客运车原则上只能在景区营运线路上运行,不得驶出各门票站口。
2 、所有出景区门票站营运车辆必须在车辆进出口登记清楚出景区时间、事由、返回时间。
二、营运车辆出景区类型
1 、出景区加油、洗车车辆。
2 、出景区维修车辆。
三、出景区加油、洗车车辆管理
1 、索溪峪分部营运车辆出景区加油正常情况下限时 30 分钟,洗车正常情况下限时 60 分钟。时间段为上午摆车后至下午出山高峰前,晚上下班后不出去加油、洗车。
2 、分部营运车辆出景区加油、洗车运行路线
( 1 )加油
索溪峪分部:出发路线 -- 从标志门出发,经武陵大道、狮子岩至加油站。返回路线 -- 从加油站出发,经狮子岩、机关幼儿园、百溪花园至标志门。
天子山分部:两园路线车辆原则上只能顺道加油;索道上站和电梯上站车辆加油按现有方式操作,不增加里程。
森林公园分部―从分部站场出发,经金鞭大道、民俗大酒店至加油站,按原路返回。
车辆加油按照各分部加油点的远近,实行趟次限制,加油趟次计算方法如下:
车辆前往加油站的行驶往返里程,计入驾驶员的考核里程,具体标准为:索溪峪分部为 7 公里 ,公园分部为 7 公里 ,天子山分部为 0.5 公里 。月加油趟次由分部文员登记汇总,超出的趟次在驾驶员核定里程中扣减。
( 2 )洗车:
索溪峪分部车辆原则上只能在加油时顺道洗车,驾驶员也可在公司自行洗车,特殊情况需不加油只洗车的必须报分部领导批准,并由分部文员登记洗车时间、里程及批准人。否则,一律不计算考核里程,并按私自出车处理。
天子山分部原则上只能在各站场或影艺山庄后勤基地洗车,不另行核增洗车里程。
森林公园分部在站场旁洗车,不另行核增洗车里程。
3 、加油、洗车车辆超出加油站或洗车场 200 米 视为私自出车。
4 、加油、洗车车辆在行驶途中不得乱停乱摆、不得超速超车、不得绕道做其他任何事情。
5 、加油、洗车车辆搭乘本公司人员出景区只能在运行线路之内顺道下车,驾驶员不得按照乘员要求绕道送行。
四、出景区维修车辆
分部车辆外出维修必须在本公司无法修复,经维修中心或安全运营部通知分部后,由分部安排外出维修。严禁外修车辆擅自在景区外逗留。
索溪峪分部:
1 、在武陵源湘运车站维修:从标志门出发,经高云桥头花坛至车站,维修完毕后,从车站至百溪花园返回标志门。
2 、在交警队、喻家嘴维修:按照加油路线往返。
3 、在市区维修:从标志门出发,经武陵大道、高云桥、张清公路、三角坪、市区环城路至维修厂;返回时从维修厂出发,经市区环城路、三角坪、张清公路、高云桥、武陵源湘运车站、百溪花园至标志门。
天子山分部:按安全运营部规定路线送修。
森林公园分部:经峪园隧道、老木峪隧道、插旗峪至公司,维修完毕后原路返回。
五、限速规定
1 、武陵源城区、市区限速 40km / 小时。
2 、张清公路限速 70km / 小时。
3 、有公安交警部门设置的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规定速度行驶。
六、稽查管理
1 、索溪峪分部负责人每天要对吴家峪车辆进出口的车辆登记簿进行 2 次检查并在登记簿上签名确认:上午检查上日晚上车辆进出景区情况,重点控制下班后出景区车辆。检查中发现车辆进出口车辆登记簿没有登记或少登记的,对车辆进出口管理人员(协警)扣当月月奖 20 元 / 车次,以此类推。
索溪峪分部负责人每周要对梓木岗车辆进出口的车辆登记簿进行 1 次检查并在登记簿上签名确认。天子山分部负责人每周要对泗南峪社会车辆进出口的车辆登记簿进行 1 次检查并在登记簿上签名确认。检查中发现车辆进出口车辆登记簿没有登记或少登记的,对车辆进出口管理人员(协警)扣当月月奖 50 元 / 天,以此类推。
分部负责人每少一次检查并签名确认的,扣奖 20 元。其它问题对照本规定参照《员工考核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上班时间内,索溪峪分部要不定时地在武陵源城区进行巡查,严厉查处超速超车、不按线路行驶、乱停乱靠等现象,杜绝以加油或是其他借口外出办私事现象。分部必须做好巡查记录,并有巡查人员签名确认,无检查记录并签名确认的,扣除分部负责人当月月奖 20 元 / 天,以此类推。
3 、外出景区车辆因自身原因违法被交警部门查处的,由驾驶员自行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罚。
4 、分部值班负责人每天下班后对所有营运车辆进行清点。分部必须做好清点记录,并有清点人员签名确认,无清点记录并签名确认的,扣除分部负责人当月月奖 50 元 / 天,以此类推。
第6篇 东华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学习管理规定
第一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学习管理规定
为提高我院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快人才培养,提高整体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完善人才梯队建设,实施人才兴院、科技兴院,合理、有序的安排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学习,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申请外出进修学习必须具备的条件
1、热爱医院和本专业,思想进步,业务素质较高,能安心本专业工作,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积极配合科室及医院的工作,且具备一定的培养潜质。
2、自从事本专业工作以来,未发生过重大医疗事故和过失。在历次院内医疗文书质量检查中,无丙级病历及严重违反医疗文书质量标准的情况。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本学科或专业满1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本学科或专业满2年;具有大学本科(学士)学历,从事本学科或专业满4年;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学科或专业满7年;具有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学科或专业满10年。
4、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证书或相关的资格证书。
5、开展新项目、新技术的科室,由科主任书面材料推荐,优先安排进修学习。
6、院部急需培养的人才,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办理外出进修审批程序
1、各临床科室在年工作计划中,应根据本科室情况制定出外出培训计划,有计划、有目的的选送人员进修、学习。
2、符合进修条件者,由申请进修者本人或所在科室与进修单位联系相关事宜。
3、申请进修人员在科教科领取进修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所在科室主任签字同意后,上报科教科,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4、医院审批同意后,由申请进修人员在进修医院网站上下载该院正式的进修申请表,并完整填写,按表格上相应程序逐级报批后寄出,科教科进行备案。
5、外出进修人员将行程时间上报科教科、人力资源部,以便安排工作。
三、相关的几项规定
1、原则上不允许跨专业、跨学科进修学习。
2、专题进修(通过短期学习掌握新技术,有利于新项目的开展)时间1-3个月;专业进修时间半年至一年。
3、进修费、住宿费由医院报销。原则上应由进修单位统一安排住宿。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急需进修而进修单位又不能安排住宿者,自行联系住宿费用每天不高于30元。
4、由医院报销往返车票一次,进修交通工具限乘用汽车(出租车除外)、火车(软卧除外)。进修期间,无节假日。特殊情况需回本单位,经分管院长批准,由相关单位证明,方可报销来回车票。
5、进修学习期间,由于不能遵守进修医院的规章制度及出现重大的医疗事故或医疗行为过失被进修医院退回医院者,进修费用由进修者全额承担,5年内不得提出各种形式的进修、参加学术会议的申请。不能完成进修任务中途自行返院,进修费用按时间比例报销。
6、进修期满后三天内,必须回科教科、人事科报到,并在归院一周内,由科教科组织向本业务单位汇报学习成果。工作中应该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汇报学习成果作为报销学费的依据。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本规定有不同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7篇 物业保安人员外出安全管理规定(15)
物业保安人员外出安全管理规定(十五)
为保障员工外出安全,防止人员外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外出安全教育,并通过安全教育考试,签订员工外出安全管理协议。
2、公休、事假外出时必须持请假条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出,并在请假条上注明外出事由、请假时间、归队时间、具体去向、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安全保证书。
3、外出人员必须遵守交通管理规定,如引发交通安全意外事故责任自负。
4、外出时不准酗酒,说话注意方式方法,做文明守法公民,否则后果自负。
5、外出时如有紧急事故发生,第一时间通知主管负责人,并保持24小时开机,便于事故处理。
6、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外出,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自身承担。
7、因公差勤务外出,必须遵守交通管理规定、遵守社会治安秩序及公司安全操作,因个人原因违反规定而引发意外伤害事故,一切后果均由自己承担。
8、外出期间乱丢乱扔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造成别人或自己受伤者,一切后果均由自己承担。
9、在外参与打架斗殴,而造成别人或自己受伤者,一切后果均由自己承担。
10、在外参加非法_、赌博、吸毒等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行为,保安部将进行辞退处理,并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11、员工因特殊情况超假,必须提前两小时向部门经理申请,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在此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一切后果均由自己承担。
第8篇 _中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四中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师生的安全意识,确保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根据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活动对象
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以下简称外出活动)是指: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学生活动计划,组织学生参加在校外进行的社会实践、实习实训、考察参观、德育教育、班会、郊游等活动。
二、基本原则
(一)“安全第一”原则
精心组织和周密部署,加强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活动的安全。
(二)“谁组织、谁负责”原则
校长是外出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学校分管领导是第二责任人,外出活动班主任或领队教师是直接责任人。
(三)“安全、就近、就地”原则
出行路线、目的地要提前弄清情况,有所安排,做到心中有数。不安全、不了解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外出活动范围原则上不得超出珠三角范围。学生班级郊游活动时间原则上安排星期六、星期日或节假日,严禁动用学习时间或调课外出郊游。
(四)宜少不宜多原则
原则上以班级(或部门)为单位组织学生活动,不得在校外住宿。组织一次活动原则上一次不超过500人。
(五)适宜性原则
应当遵循教育规律,次数适宜,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三、工作要求
(一)实行备案管理,严格申报程序
1.外出活动,组织者,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后,报教育指导中心批准备案。
在申报时,组织者要提前5个工作日,并提供以下材料报批:
1.填写《学校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一式两份);
2.外出活动安全方案(含活动安全管理人员的安排及职责,应急预案);
3.参加活动人员名单;
4.所用车船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5.若由旅游公司组团活动,提供所签订的“合同书”。
学校审核部门要在接到申报表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组织者必须在审核通过后方可通知并组织外出活动。
(二)加强活动管理,落实“六定”措施
每次外出活动必须做到有班主任或领队教师带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组织能力强、有责任心、富有安全管理经验的协管教师。要落实“定组织、定人数、定路线、定范围、定责任、定费用”六项措施。
(三)做好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六严禁”“四必须”
外出活动前,学校要对参加活动的人员开展安全教育,讲清注意事项,做好各项准备,落实各项措施。
严禁乘坐无牌无证和超载的车、船等交通工具;严禁借用、租用关系单位、共建单位和私人等无营运资质的车辆;严禁学生爬树、爬岩;严禁路过森林或有易燃物的地区使用明火;严禁追逐打闹;严禁到池塘、水库、海滩等安全不明区域洗澡、游玩。
必须注意饮食卫生;必须遵守集体活动的作息时间;必须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的基本行为准则;必须尊重当地的风俗人情。
四、应急处置
1.在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如不慎发生意外事故,要树立“救人救急第一”的思想,及时组织抢救伤员,将事故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
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按规定、按程序迅速上报,不得瞒报、误报。学校主要领导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自组织指挥,处理事故。
3.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包括家长安抚工作)。
五、责任追究
对不申报或申报未获得批准而擅自组织外出活动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组织者的责任。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导处负责解释。
附件: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
第9篇 某物业护卫外出管理规定
安全事务管理(物业护卫外出管理规定)
为加强夜间期间护卫员的管理,增强组织纪律性,制定本规定。
一、外出的定义:凡在当日22:00至次日07:00期间离开本单位管理区域者均视为外出。
二、正常情况下,除培训(训练)时间外,07:00至22:00期间为自由活动时间(应急分队队员除外),用于护卫员处理个人事务。
三、自由活动时间如需离开本单位管理区域,应当口头告之本班护卫领班或在《外出登记薄》上注明外出去向,留下本人通讯联络方式,便于及时联系。
四、凡在当日22:00至次日07:00期间离开本单位管理区域或不在管理区域者,必须严格按级请(销)假。
(一)22:00至00:00期间外出由护卫主管批准,但应口头告之本班领班;
(二)00:00至07:00期间外出由管理处主任或授权人批准,但应口头告之本班领班。
五、所有在外护卫员晚上22:00以前必须统一归队,如遇以下两种情况应按此法操作。
(一)事前预知会超出22:00以前归队的,应提前向批准权限人请假;
(二)因特殊情况超出22:00以前归队的,应按预计归队时间提前向批准权限人请示,征得同意后方可准假,否则视为不假外出。
六、本单位已婚护卫员其配偶居住工作地附近的,可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核实情况后,应当允许在外与其配偶同居。
七、外出护卫员经过道口(大堂)时,应主动将已审批的《外出请假条》交给道口(大堂)值班员,当外出护卫员返回时,应及时向道口(大堂)值班员销假,值班员应在请假条上注明请假人返回的具体时间,于次日上交护卫主管。
第10篇 外出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了加强对外出承包工程项目和劳务输出人员的安全管理,有效地预防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1.2本办法适用于铜板带厂各单位。
2管理规定:
2.1施工单位在外出施工前必须与甲方签订承包合同或劳务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条款,写明具体要求和有关事项,或者单独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2承包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所有工程项目必须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其他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2.3单位统一组织的劳务输出,必须指定领队或负责人,该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对外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2.4外出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预知分析,对存在的危险因素制订书面安全措施,填写《外出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报表》上报生产部。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2.5各单位要加强对外出作业的安全管理,外出作业人员出发前,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必须统一组织进行一次专题外出作业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部或派出单位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安全管理状况,并做好记录。
2.5.1一次外出作业10人以上或工期1个月以上。
2.5.2一次性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
2.5.3从事有色金属行业以外,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工程项目。
2.6严格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操作证,作业人员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施工所在地的安全管理规定。
2.7外出作业发生工伤事故要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处理。
2.8凡未经中铝洛铜有关部门批准和备案,私自组织职工外出作业的,发生事故一切责任自负,并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人。
3 附则
3.1本制度解释权归生产安保科。
3.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物业管理公司外出人员差旅费规定怎么写
物业管理公司外出人员差旅费规定
(五)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完善出差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差旅费是指离开长沙市城区(含望城、宁乡、浏阳、长沙县)开展工作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杂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除
第五条中表列
一、二类人员凭据按实报销外,对其余人员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1、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或高铁)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类别 项目职务 火车 轮船 飞机或高铁 其它交通工具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一类 总经理 软卧 一等舱 经济舱 按实报销 四星按实二类 部门经理(含副) 硬卧 二等舱 经济舱 按实报销 三星按实三类 其余人员 硬座或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按实报销 省外200省内150 2、表列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交通费开支规定:总经理出差,因工作需要,可以乘坐一等软座(软卧),费用按实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总经理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早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白天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买同席卧铺票。
员工出差期间,不分职务,一般每人每天市内交通费3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市内交通费。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不含长途卧铺汽车)或轮船(统舱)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20元。
凡符合“
第六条3”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住宿费开支规定:员工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低于规定标准的部分,将其差额的50%发给个人;
特殊原因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应由总经理审批报销。
去公司有项目的所在地出差,提倡尽量住项目接待处,凡在此住宿的票据实报实销,不进行差额提成。
员工出差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员工出差外出参加会议,若住宿费超过本规定的开支标准,应该由总经理签字后报销,会议费中包括住宿费,报销时不再报销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开支规定及标准:员工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省外为80元,省内为50元。
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车、船等交通票据(如自备车出差,则需以该车辆出差途中的过桥过路费票据为凭。
确无票据可凭的,需经总经理批准)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
在此基础上连续乘坐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员工出差需发生业务招待费的,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可根据餐费票据实报实销,同时按伙食补助标准的50%扣发当天的伙食补助费。
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等)开支规定及标准:员工省外出差,杂费在每人每天50元的最高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
省内出差,在每人每天30元的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
外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杂费可含出租车费,并以住宿费标据为凭,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附则本办法适应于公司各部门。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本制度自20 执行。
第12篇 某后勤集团集体外出活动管理规定
后勤集团集体外出活动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z保字〔2022〕11号《关于单位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登记备案的通知》要求,保证集团各单位集体外出活动的安全,规范集团集体外出组织活动的行为,特制订本规定。
一、集体外出活动的范围。由单位集体组织、参加人员10人以上并在校外参观、学习、考察、游览或参加各种会议、培训等活动均属于集体外出活动。
二、凡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的单位必须逐级申请、申报和审批。
三、申请
1.单位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应填写《z后勤集团单位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申请表》,认真如实填写组织活动的内容、日期和天数、活动地点、参加的人员及人数、乘坐的交通工具、安全负责人及安全措施、活动负责人等,单位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名加盖单位印章。
2.《z后勤集团单位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申请表》由集团总经理(党组织活动由集团党委书记)审批。
未经集团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集体外出活动。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发生事故其责任由组织者承担。
《z后勤集团单位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申请表》由集团党政办公室存档,组织外出集体活动的单位保留复印件。
3.经批准后,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的单位应填写《z单位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登记表》(一式两份),经集团党政办公室加盖集团印章后,报学校保卫处大型活动管理办公室。
四、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的单位应明确活动安全负责人工作职责,制订安全措施,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保卫教育,并做好路途、乘车、住宿、饮食、活动等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五、参加集体外出活动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单位组织领导,未经组织活动的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离开集体单独活动。
六、组织集体外出活动时原则上应使用集团内部车辆,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的单位应将批准的《z后勤集团单位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申请表》复印件交车辆管理单位备案。
车辆管理单位应根据外出活动的性质、地点、路途距离、天气情况等选派机动车驾驶员担任运营任务,并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法规教育,监督检查机动车驾驶员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工作。
七、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的单位遇到突发性事件时,应组织人员及时疏散或抢救,及时向集团主管领导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善后工作的处理。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集团办字〔2004〕10号《关于落实学校单位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登记备案要求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z后勤集团单位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申请表
第13篇 物业管理公司外出人员差旅费规定(5)
物业管理公司外出人员差旅费规定(五)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完善出差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差旅费是指离开长沙市城区(含望城、宁乡、浏阳、长沙县)开展工作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杂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除第五条中表列一、二类人员凭据按实报销外,对其余人员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1、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或高铁)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类别 项目
职务 火车 轮船 飞机或高铁 其它交通工具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一类 总经理 软卧 一等舱 经济舱 按实报销 四星按实
二类 部门经理(含副) 硬卧 二等舱 经济舱 按实报销 三星按实
三类 其余人员 硬座或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按实
报销 省外200
省内150 2、表列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交通费开支规定:
总经理出差,因工作需要,可以乘坐一等软座(软卧),费用按实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总经理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早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白天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买同席卧铺票。
员工出差期间,不分职务,一般每人每天市内交通费3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市内交通费。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不含长途卧铺汽车)或轮船(统舱)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20元。
凡符合“第六条3”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住宿费开支规定:
员工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自理,不予报销;低于规定标准的部分,将其差额的50%发给个人;特殊原因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应由总经理审批报销。
去公司有项目的所在地出差,提倡尽量住项目接待处,凡在此住宿的票据实报实销,不进行差额提成。
员工出差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员工出差外出参加会议,若住宿费超过本规定的开支标准,应该由总经理签字后报销,会议费中包括住宿费,报销时不再报销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员工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省外为80元,省内为50元。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车、船等交通票据(如自备车出差,则需以该车辆出差途中的过桥过路费票据为凭。确无票据可凭的,需经总经理批准)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坐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员工出差需发生业务招待费的,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可根据餐费票据实报实销,同时按伙食补助标准的50%扣发当天的伙食补助费。
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等)开支规定及标准:
员工省外出差,杂费在每人每天50元的最高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省内出差,在每人每天30元的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外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杂费可含出租车费,并以住宿费标据为凭,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附则
本办法适应于公司各部门。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本制度自20__年_月执行。
第14篇 中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四中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师生的安全意识,确保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根据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活动对象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以下简称外出活动)是指: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和学生活动计划,组织学生参加在校外进行的社会实践、实习实训、考察参观、德育教育、班会、郊游等活动。
二、基本原则
(一)“安全第一”原则精心组织和周密部署,加强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活动的安全。
(二)“谁组织、谁负责”原则校长是外出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学校分管领导是第二责任人,外出活动班主任或领队教师是直接责任人。
(三)“安全、就近、就地”原则出行路线、目的地要提前弄清情况,有所安排,做到心中有数。
不安全、不了解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外出活动范围原则上不得超出珠三角范围。
学生班级郊游活动时间原则上安排星期
六、星期日或节假日,严禁动用学习时间或调课外出郊游。
(四)宜少不宜多原则原则上以班级(或部门)为单位组织学生活动,不得在校外住宿。
组织一次活动原则上一次不超过500人。
(五)适宜性原则应当遵循教育规律,次数适宜,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三、工作要求
(一)实行备案管理,严格申报程序1.外出活动,组织者,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后,报教育指导中心批准备案。
在申报时,组织者要提前5个工作日,并提供以下材料报批:1.填写《学校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一式两份);2.外出活动安全方案(含活动安全管理人员的安排及职责,应急预案);3.参加活动人员名单;4.所用车船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5.若由旅游公司组团活动,提供所签订的“合同书”。
学校审核部门要在接到申报表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组织者必须在审核通过后方可通知并组织外出活动。
(二)加强活动管理,落实“六定”措施每次外出活动必须做到有班主任或领队教师带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组织能力强、有责任心、富有安全管理经验的协管教师。
要落实“定组织、定人数、定路线、定范围、定责任、定费用”六项措施。
(三)做好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六严禁”“四必须”外出活动前,学校要对参加活动的人员开展安全教育,讲清注意事项,做好各项准备,落实各项措施。
严禁乘坐无牌无证和超载的车、船等交通工具;
严禁借用、租用关系单位、共建单位和私人等无营运资质的车辆;
严禁学生爬树、爬岩;
严禁路过森林或有易燃物的地区使用明火;
严禁追逐打闹;
严禁到池塘、水库、海滩等安全不明区域洗澡、游玩。
必须注意饮食卫生;
必须遵守集体活动的作息时间;
必须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的基本行为准则;
必须尊重当地的风俗人情。
四、应急处置1.在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如不慎发生意外事故,要树立“救人救急第一”的思想,及时组织抢救伤员,将事故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
2.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按规定、按程序迅速上报,不得瞒报、误报。
学校主要领导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亲自组织指挥,处理事故。
3. 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包括家长安抚工作)。
五、责任追究对不申报或申报未获得批准而擅自组织外出活动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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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 物业管理公司外出人员差旅费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外出人员差旅费规定
(五)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完善出差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差旅费是指离开长沙市城区(含望城、宁乡、浏阳、长沙县)开展工作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杂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除
第五条中表列
一、二类人员凭据按实报销外,对其余人员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1、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或高铁)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类别 项目职务 火车 轮船 飞机或高铁 其它交通工具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一类 总经理 软卧 一等舱 经济舱 按实报销 四星按实二类 部门经理(含副) 硬卧 二等舱 经济舱 按实报销 三星按实三类 其余人员 硬座或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按实报销 省外200省内150 2、表列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交通费开支规定:总经理出差,因工作需要,可以乘坐一等软座(软卧),费用按实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总经理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早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白天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买同席卧铺票。
员工出差期间,不分职务,一般每人每天市内交通费3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市内交通费。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不含长途卧铺汽车)或轮船(统舱)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20元。
凡符合“
第六条3”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住宿费开支规定:员工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低于规定标准的部分,将其差额的50%发给个人;
特殊原因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应由总经理审批报销。
去公司有项目的所在地出差,提倡尽量住项目接待处,凡在此住宿的票据实报实销,不进行差额提成。
员工出差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员工出差外出参加会议,若住宿费超过本规定的开支标准,应该由总经理签字后报销,会议费中包括住宿费,报销时不再报销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开支规定及标准:员工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省外为80元,省内为50元。
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车、船等交通票据(如自备车出差,则需以该车辆出差途中的过桥过路费票据为凭。
确无票据可凭的,需经总经理批准)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
在此基础上连续乘坐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员工出差需发生业务招待费的,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可根据餐费票据实报实销,同时按伙食补助标准的50%扣发当天的伙食补助费。
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等)开支规定及标准:员工省外出差,杂费在每人每天50元的最高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
省内出差,在每人每天30元的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
外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杂费可含出租车费,并以住宿费标据为凭,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附则本办法适应于公司各部门。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本制度自20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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