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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3-02-05 热度:26

液化气管理规定

第1篇 液化气和压缩天然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石油气(lpg)和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要求。

第二条加气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要求,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组织。

1、加气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负责加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气站每班应设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2、加气站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3、加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

第四条 安全教育

1、加气站站长应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和考评;

3、在加气站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前,加气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安全措施

1、加气站内应设置《加气站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

(1)严禁在站内吸烟;

(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加气;

(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

(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严禁行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

(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加气机作业;

(10)严禁驾驶员远离加气车辆。

2、加气站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

3、加油加气合建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加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

4、遇有高强闪电、雷雨天气时,应停止卸气、加气作业。

第六条 加气站用火应按《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电气管理

1、用电管理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2)电气设备、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应紧密牢固,无腐蚀,符合防爆要求;

(3)对加气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每月检查1次,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4)加气站的安全用电应符合有关规定,加气站防爆区域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临时用电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5)加气站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2、防雷、防静电规定

(1)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线、跨接线、接地装置电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1次并做好记录;

(2)定期检查加气机、高压胶管及卸气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3)加气站的防静电工作应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安全检查

1、加气站的安全检查应坚持自查和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

(1)安全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2)加气站每周组织1次安全检查;

(3)加气站主管部门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气站进行安全检查。

2、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制度执行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以及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等。

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组织整改;加气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在整改未完成前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消防管理

1、站长是防火第一责任人,每个员工都是义务消防队员,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疏散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每半年组织1次演练;

2、加气站应制定灭火方案,编制图表说明,其主要内容:

(1) 应急组织和指挥系统;

(2) 地理位置,油罐数量、容积,加气机位置、数量,输气管线走向;

(3) 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 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 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 对外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3、加气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1) 加气站应按国家标准gb50156的要求,设置灭火器材;

(2) 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经常养护,定期换药,并有检查、保养和更换记录。

第十条 事故管理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2篇 液化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证液化气站的安全生产以及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1、严禁在液化气站停车场和站内吸烟,严禁携带任何易燃易爆物品进站。

2、零瓶用户必须持液化气票在指定地点依次排队充装,整车用户必须持有关证件和票证在指定地点依次排队充装,不得随意停放,以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3、停车场以及液化气站内不得排放液化气和倒残液,不得拖滚、敲打液化气瓶;停车场内不得摆摊设点,修理车辆。

4、凡是拉运液化气的车辆,进站时必须向门卫监测人员提供有效证件,槽车充装应提供(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押运证、从业资格证);拉运钢瓶的车辆应提供(从业资格证、押运证、道路运输证)和液化气票据,不得无证进站和无票进站。

5、凡进出站门口的钢瓶,必须经监测岗位人员清点,核对后方可出入。

6、所有进站机动车辆必须安装好我站提供的阻火器,佩带好2个以上消防灭火器、危险标志灯具;进站车辆限速不大于五公里/小时;不得将杂物带进站内。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停放,停稳后必须熄火;严禁在站内检查、加油、调试和修车;严禁随意使用非防暴工具;不允许打开喇叭、开放收录机。

7、充装人员必须穿戴我站提供的防静电服装,用户不得随意进入工作间;进站后必须关闭手机等其他通讯工具。

8、拉运钢瓶车辆的车厢底部必须垫衬木板或胶皮。钢瓶最多只能装两层需用木板或胶皮隔离,严禁钢瓶碰撞。

9、液化气钢瓶和槽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不得有鼓包变形,部件要齐全完好,检验时间要清晰,不得超过规定的检验期限,钢瓶必须按规定戴好两道橡胶震圈。液化气槽车的压力表、液面仪和安全阀等附件要齐全完好。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钢瓶或槽车,本站拒绝充装。

10、进站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兰州石化油品储运厂液化气站的各项有关制度,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章违法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本站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兰州石化公司油品储运厂液化气站

第3篇 原料液化气车辆的暂行管理规定

油品调运分公司

原料液化气车辆的暂行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原料气调运工作正常运行,加强调运安全质量管理,保证车辆运输和油品安全质量,我公司结合近一年来承运中存在的具体实际问题,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

1、严格按照《原料油(气)承运合同》以及附件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运管理。

2、要求承运车辆必须严格执行专车专用,不得承运其它油品,违者一律取消其承运资格。

3、每日装车前,调运分公司根据承运车队提供的当日装车号,进行gps查询,确认gps设备运行良好的方可开票(炼化公司可监控)。

4、承运原料气车辆进入装车区前需将水箱排空,调运公司人员协同各厂操作人员进行检查,确认无水双方签字后方可进入装车。

5、承运原料气车辆装车后,调出方和驾驶员必须对罐体所有施封口进行施封,检查施封无误后双方签字放行。

6、承运车辆装车出厂后必须按规定时间(永炼到__6小时,榆炼到__7小时)、规定路线行驶,到达指定停车场停放,工作人员记录并检查出厂时间和到达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时间,对超时的车辆暂停卸车,炼化公司和我公司人员双方共同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如不合格严格按照《炼化公司原料液化气调运质量暂行管理规定》执行、如合格也处以500至2000元的罚款。

7、承运车辆进入卸车区前须将水箱排空,经工作人员核对铅封完好无误后,履行卸车程序。

8、调入方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及时卸车的,我公司将承运车辆集中停放在指定停车场(与民用气停车场分开)登记管理严禁出场。另在炼化公司加大调运量,我公司运力不足需增加备用民用气车时派专人进行押运,至停车场后逐车进行检查登记。

9、承运车辆不得偏离gps路线行驶,驾驶员有意关掉电源、破坏gps致使无法监控的,将取消该车辆承运资格。

10、调运车辆因维修、检罐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营的,须事先向调运分公司报告,事后须出具检罐证明,经公司gps监控检查认可、核实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营,否则停运。

11、gps监控对重要路口和民用气站设制电子围栏加强监控,另外路查人员每日对民营气站等路段进行监控巡查加强检查力度,彻底杜绝一切人为隐患。

12、如路途出现堵车或其他影响正常行驶的情况及时向调运分公司汇报,路查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核实后通告炼化公司生产计划部,以确保正常调运。

13、我公司除以上具体措施外还将不定期、不定时的对原料液化气车辆进行抽查押运,以保证油品质量安全。

14、调运过程中,如有违反上述条款行为,根据《原料油(气)承运合同》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4篇 食堂液化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食堂液化气的安全使用,保护员工人身及食堂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 安装、改进

2.1食堂液化气设备的采购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安全需要;

2.2液化气的设备的安装调试改进必须由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2.3设备的安装、改进必须满足食堂使用要求,符合安全要求。

3、 使用

3.1液化气使用的工具必须是专人操作,使用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懂得安全操作,能识别不安全隐患;

3.2液化气操作人员必须按要求使用设备,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3.3液化气使用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时,要及时记录、上报,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清除隐患,自己不能解决的要等专业维修人员清除安原隐患后再使用,不得隐瞒或谎报情况,更不得强行使用。

3.4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液化气,直到隐患解除才能使用。

4、 维修

液化气设备不能使用或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5、 安全检查

5.1液化气房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房子要加危险标识;

5.2每周进行一次液化气设备安全使用检查,并做好记录;

5.3每次厨师使用炉灶之前检查液化气是否正常,设备是否完好,发现问题要报主管并及时解决,同事做好记录。

第5篇 员工食堂液化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一、使用煤气之前必须将食堂的窗户、大门打开;保持良好通风;观察煤气是否有臭味;确认无漏气时再开火使用。⑴、嗅觉--家用煤气中掺有臭剂,漏出时会有自味。⑵、视觉--煤气外泄,会造成空气中形成雾状白烟。⑶、听觉--会有“嘶嘶”的声音。⑷、触觉--手接近外泄的漏洞,会有凉凉的感觉。

二、使用煤气时,观察火焰正常呈淡蓝色,如发现呈红色,即表示不完全燃烧现象;会产生一氧化碳中毒之危险,应立即请煤气专业人员检修、调整炉具。

三、定期检查炉具、煤气管线是正常;怀疑煤气管(管线)有漏气时,不可用火柴或打火机点火测试,应以肥皂泡检查有无泄漏。仔细地检查一下,灶具、热水器等燃气用具是否与供应的煤气相符合,与灶具的连接管两端卡子有否安装固定好,所有阀门是否关好。

四、发现煤气漏气时应如何处置:⑴、立即关闭煤气开关。⑵、千万不可开启或关闭任何电器开关。⑶、轻轻的打开所有门窗并迅速逃出户外。⑷、打报警处理。

五、送气时,应做好交接记录;⑴并检查钢瓶请注意检验期限,并附有检验合格标。⑵钢瓶请直立,且避免受猛烈震动。⑶、放置于通风良好且避免日晒场所。⑷、不可将钢瓶放倒使用。⑸、钢瓶上不可放置物品,以免引燃。⑹、保证贮存煤气不得超过两瓶,将贮存煤气降到最低,确保安全。

第6篇 液化气站灌装区安全管理规定

1、各种灌装设备,均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操作。

2、加强对各种灌装设备的维修、保养,消灭“跑、冒、滴、漏”现象。

3、安装液化石油气浓报警器,随时监测液化石油气的浓度,一旦达到报警浓度,立即加强通风换气。

4、尽量选用操作方便、余气少的灌装接头,以及有自动切断装置的专用台秤。

5、严格执行重瓶复检制度,并发现超装必须及时妥善处理。

6、认真填写各种灌装设备运行记录,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7篇 某轻烃液化气装车软管试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轻烃液化气装车软管安全可靠,充分发挥其使用性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__在用的轻烃液化气装车软管

试压作业。

第二章试压操作

第三条软管试压前,必须进行下列外观检查:

1、检查是否存在永久性形变,如有存在严禁继续使用;

2、表面无异常突起和毛刺明显缺陷,表面无划伤。

第四条试压操作过程应遵循下列要求:

1、试压操作前,作业人员需通知安全口,安全口负责现场监护;

2、需将软管接头拆除并移至栈桥下空旷区域试压作业;

3、试压过程必须两人一并作业;

4、水压试验用水必须清洁,无腐蚀性;

5、试压过程中,升压应缓慢,达到强度试验压力3.75mpa后,稳压10分钟,检查无漏无压降为合格,然后将压力降到公称压力2.5mpa,进行严密性试验,稳压30分钟,经检查无漏无压降为合格;

6、在保压过程中禁止采用连续加压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的做法;

7、有压力时,禁止紧固螺栓或进行修理;

8、水压试验结束后,应尽快排尽软管中的积水,并将内表面自然风干。

第五条试压作业防护措施:

1、试压作业前,在作业5米范围内,划定警戒区域,除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员外,其余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域;

2、试压作业时,将装车软管放入预制好的套管内,并将套管闭合锁紧,用螺栓固定;

3、试压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员禁止站在端面法兰、盲板的对面,以防止其蹦出伤人;

4、压力达到指定值后稳压过程中,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员退出到警戒线外。

第三章数据记录及维护保养

第六条试压结束后,将数据记录入《轻烃液化气装车软管试压记录》表中,并存档;

第七条试压合格软管,贴合格标签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八条液化气装车软管如有损坏,应及时报设备口;

第九条软管试压周期为6个月;

第十条轻烃液化气装车软管由装车班负责日常检查及维护保

养。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之技术要求按产品有关技术条款、《石油化工管道用金属软管选用、检验及验收》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与上级标准(规范)相悖的按上级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8篇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了加强对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以下简称罐车)运输、装卸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运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设计温度不大于+50℃的液化气体、且为钢制罐体的汽车罐车的安全管理。

2 职责

2.1 安全环保部负责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安全监督管理。

2.2 汽运公司负责做好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及产品运输的管理工作。

2.3 销售部产成品库负责做好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罐装作业管理。

2.4 销售部负责委外运输车辆资质的审查。

3 管理程序

3.1 日常管理

3.1.1 罐车投入使用前,由汽运公司负责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3.1.2 汽运公司及产成品库,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对运输、装缷和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3.1.3 罐车的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

1. 罐车押运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汽车罐车押运员证》。

2. 汽车驾驶员必须先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再经汽车罐车安全驾驶、使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汽车罐车准驾证》后,才有驾驶液化气体汽车的资格。

3.1.4 汽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汽车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经常检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门、导静电装置等)性能,有无泄漏、损伤等;按汽车日常检修和保养要求,对汽车底盘及其走行部分进行检查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性能完好。同时,应保持汽车罐车干净和漆色完好。

3.2 装卸管理

3.2.1 产成品库应具备下述条件,方可从事汽车罐车装卸作业:

1.有熟悉汽车罐车运输与装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装卸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和备件;

4.装卸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可靠的联接方式;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5.必须有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检验证书的计量设备;

6.必须有专人负责装卸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

7.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介质毒害程度,设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

3.2.2 充装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

1.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

2.汽车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

5.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或与实物不符;

6.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如对罐体介质有置换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

7.余压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8.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

3.2.3 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行充装前的检查;

2.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

3.易燃介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对于充装介质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应排净空气;

5.作业人员应相对稳定,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作业时,不得随意启动车辆;

6.新制造的汽车罐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汽车罐车,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前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处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体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3%;

7.充装时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他计量装置。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8.装卸完毕作业人员应填写装卸记录,并妥善保存;

9.汽车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气瓶灌装;

10.液氨、液化石油气及其它易燃、易爆介质,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液化气体卸液,不得采用蒸汽等可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采用热水升温卸液时,水温不得超过45℃;

11.装卸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12.汽车罐车卸液不得把介质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13.汽车罐车的满载总重量和轴载重量,应符合原型载重汽车的规定。

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下列计算值:

w=φ×v

式中:w--汽车罐车最大充装重量,t;

φ--单位容积充装重量,t/m3;

v--罐体实测容积,m3。

3.2.4 禁止装卸作业的规定:

1.介质易燃、易爆的汽车罐车,遇有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

2.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时;

3.罐体内压力异常时。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还应符合由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3.2.5 装卸完后,应填写装卸记录并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1.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2.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3.核查罐体内介质的压力(充装后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汽压力)或余压;

4.检查罐体充装重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充装重量)或余量;

5.分离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

6.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才准启动车体。

3.3 运输管理

3.3.1 汽车罐车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驶时按汽车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2.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

3.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他危险品,严禁其他人搭乘;

4.车上禁止吸烟;

5.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等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3.3.2 汽车罐车停放的要求:

1.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

2.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停车地点附近不得有明火;

3.停车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

4.途中停车如果超过六小时,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或专用停车场停放;

5.途中发生故障,维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将汽车罐车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维修;

6.重新行车前应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行车;

7.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3.4 定期检验

3.4.1 罐体的定期检验应由具备法定检验资质的部门进行,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年度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停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验。

3.4.2 底盘的检查按汽车使用及保养说明书和车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3.5 监督考核

安全环保部定期组织对罐车的运输、装卸作业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并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考核。

4 相关记录

4.1 隐患排查台账

4.2 安全检查台账

第9篇 厨房液化气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区域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酒店全范围内所有使用液化气的区域。

第二条 使用液化石油气炉灶的同时在厨房内使用柴油灶或其他炉灶,水平距离必须保持在0.8米以上。

第三条 液化石油气应放置在稳固、荫凉、通风良好的位置,钢瓶应直立放置,严禁倒置、倾斜或平卧放置。

第四条 液化石油气钢瓶按规定送检,禁止使用变形、超龄、脱漆和字印不清的钢瓶。

第五条 不准将液化石油气钢瓶靠近高温源和阳光下曝晒,严禁用明火烘烤钢瓶。

第六条 经常检查、保养灶具和钢瓶,定期更换减压阀、输气管等配件,禁止碰撞或用硬件敲击开启钢瓶阀门。

第七条 使用前要检查钢瓶阀门、管路及接头是否漏气,当发现室内有液化气气味时,不得使用明火或开关电器,应及时打开门、窗通风。

第八条 使用时采用先点火后送气的方法(自动打火、按说明操作)点燃后不得离人,并随时观察情况。

第九条 钢瓶内液化气不得放尽,瓶内应保持大于0.5/㎝2表压,以防空气进入钢瓶;充装时应严格执行安全系数标准,不得超量充装。

第十条 严禁私自灌装和倾倒液化气;瓶内残液应由液化气供应部门统一处理,严禁倒入卫生间、垃圾箱或排污沟内。

第十一条 对违章使用液化气、私自灌装液化气和处理残液者,如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云南方舟大酒店将依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云南方舟大酒店有限公司

消防监控中心

第10篇 市级机关液化气供应站安全管理规定

1、全站工作人员必须时刻牢记“安全生产,防患于未然”这根弦,扎扎实实地工作,杜绝一切隐患,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2、严禁一切火种,站内必须动火时须经公安消防部门的批准,做好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不管是工作员还是来办事人员,严禁夹带火种和穿铁掌鞋进入生产区内。

3、对充、储设备经常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做好详细记录,及时处理设备“跑、冒、滴、漏”和异常情况。

4、对消防器材要定期试验检查,不得随便移动位置,义务消防员要掌握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定期进行演练。

5、在罐区范围50米内,严禁吸烟、燃放焰花、炮竹,严禁用汽枪猎鸟和其它动物。

6、值班人员必须忠于职守,24小时必须有人值班,在班时间不得闲谈、睡觉和从事进他活动。

7、凡因工作进入生产区的所有车辆和客户必须服从门卫的管理,不得擅自进入,严格执行进出制度。

8、任何人不得私自倒残液,立即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11篇 轻烃液化气装车软管试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轻烃液化气装车软管安全可靠,充分发挥其使用性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__在用的轻烃液化气装车软管

试压作业。

第二章试压操作

第三条软管试压前,必须进行下列外观检查:

1、检查是否存在永久性形变,如有存在严禁继续使用;

2、表面无异常突起和毛刺明显缺陷,表面无划伤。

第四条试压操作过程应遵循下列要求:

1、试压操作前,作业人员需通知安全口,安全口负责现场监护;

2、需将软管接头拆除并移至栈桥下空旷区域试压作业;

3、试压过程必须两人一并作业;

4、水压试验用水必须清洁,无腐蚀性;

5、试压过程中,升压应缓慢,达到强度试验压力3.75mpa后,稳压10分钟,检查无漏无压降为合格,然后将压力降到公称压力2.5mpa,进行严密性试验,稳压30分钟,经检查无漏无压降为合格;

6、在保压过程中禁止采用连续加压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的做法;

7、有压力时,禁止紧固螺栓或进行修理;

8、水压试验结束后,应尽快排尽软管中的积水,并将内表面自然风干。

第五条试压作业防护措施:

1、试压作业前,在作业5米范围内,划定警戒区域,除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员外,其余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域;

2、试压作业时,将装车软管放入预制好的套管内,并将套管闭合锁紧,用螺栓固定;

3、试压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员禁止站在端面法兰、盲板的对面,以防止其蹦出伤人;

4、压力达到指定值后稳压过程中,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员退出到警戒线外。

第三章数据记录及维护保养

第六条试压结束后,将数据记录入《轻烃液化气装车软管试压记录》表中,并存档;

第七条试压合格软管,贴合格标签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八条液化气装车软管如有损坏,应及时报设备口;

第九条软管试压周期为6个月;

第十条轻烃液化气装车软管由装车班负责日常检查及维护保

养。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之技术要求按产品有关技术条款、《石油化工管道用金属软管选用、检验及验收》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与上级标准(规范)相悖的按上级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12篇 食堂液化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一、使用液化气之前必须将食堂的窗户、大门打开;保持良好通风;观察液化气是否有臭味;确认无漏气时再开火使用。⑴、嗅觉--家用液化气中掺有臭剂,漏出时会有自味。⑵、视觉--液化气外泄,会造成空气中形成雾状白烟。⑶、听觉--会有“嘶嘶”的声音。⑷、触觉--手接近外泄的漏洞,会有凉凉的感觉。

二、使用液化气时,观察火焰正常呈淡蓝色,如发现呈红色,即表示不完全燃烧现象;会产生一氧化碳中毒之危险,应立即请液化气专业人员检修、调整炉具。

三、定期检查炉具、液化气管线是正常;怀疑液化气管(管线)有漏气时,不可用火柴或打火机点火测试,应以肥皂泡检查有无泄漏。仔细地检查一下,灶具、热水器等燃气用具是否与供应的液化气相符合,与灶具的连接管两端卡子有否安装固定好,所有阀门是否关好。

四、发现液化气漏气时应如何处置:⑴、立即关闭液化气开关。⑵、千万不可开启或关闭任何电器开关。⑶、轻轻的打开所有门窗并迅速逃出户外。⑷、打报警处理。

五、送气时,应做好交接记录;⑴并检查钢瓶请注意检验期限,并附有检验合格标。⑵钢瓶请直立,且避免受猛烈震动。⑶、放置于通风良好且避免日晒场所。⑷、不可将钢瓶放倒使用。⑸、钢瓶上不可放置物品,以免引燃。⑹、保证贮存液化气不得超过两瓶,将贮存液化气降到最低,确保安全。

责任人:

第13篇 液化气站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基本要求

1、本规定所称用火作业,是指除工艺设备以外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1)气焊、电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磨光机、砂轮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管线、铁锤击打物件 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灌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用火作业活动实施前,应按照要求,做好作业任务与危险环境及条件、风险控制措施的观察识别和确认工作。

二、分工与职责

1、设备管理、生产管理负责用火作业的专业安全监管。

2、安全管理员是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检查用火作业的方案及其措施的落实的情况。

3、维修负责督促指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的工作。

4、设备管理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协调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交底工作;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

5、本单位负责制定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好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6、用火作业人的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即没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件)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用火。

7、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又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应参加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部门发放《用或监护人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的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由监护人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暂停用火。

(4)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当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立即停止用火作业,并向单位报告。

三、用火作业分级

1、用火作业特级包括;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在运行的液化气罐区防火堤内。

2、一级用火作业包括;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有毒介质的泵房。可燃气体、燃液体和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

3、二级用火作业包括;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和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

4、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为三级用火。

5、因生产急需和改扩建等项目的用火,必须有安全技术人员在《用火作业许可证》备注栏目中注明并签字,五级风以上禁止露天用火作业。确需用火作业时,用火作业升级管理。

四、《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用火作业前,应由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单位负责人、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对该项目是否采用用火方式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凡有其他非动火安全方式首先采用。

2、针对作业内容、作业对象、作业环境和作业过程的所有危险危害因素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3、特级《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表)的办理,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单位负责人、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由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签发后方可用火。

4、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由用火所在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单位安全技术人员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由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签发后方可用火。

5、二级、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由用火所在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安排用火化验分析;用火所在单位安全技术人员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由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签发后方可用火。

6、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用用火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7、用火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中1、2、3、4项由用火所在单位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5、6、7项由用火所在单位安全技术人员确认签字;8、11由施工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8、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它管辖区域时,“相关单位意见”一栏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第14篇 轻烃液化气栈桥软管试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轻烃液化气装车软管安全可靠,充分发挥其使用性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____在用的轻烃液化气装车软管

试压作业。

第二章试压操作

第三条软管试压前,必须进行下列外观检查:

1、检查是否存在永久性形变,如有存在严禁继续使用;

2、表面无异常突起和毛刺明显缺陷,表面无划伤。

第四条试压操作过程应遵循下列要求:

1、试压操作前,作业人员需通知安全口,安全口负责现场监护;

2、需将软管接头拆除并移至栈桥下空旷区域试压作业;

3、试压过程必须两人一并作业;

4、水压试验用水必须清洁,无腐蚀性;

5、试压过程中,升压应缓慢,达到强度试验压力3.75mpa后,稳压10分钟,检查无漏无压降为合格,然后将压力降到公称压力2.5mpa,进行严密性试验,稳压30分钟,经检查无漏无压降为合格;

6、在保压过程中禁止采用连续加压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的做法;

7、有压力时,禁止紧固螺栓或进行修理;

8、水压试验结束后,应尽快排尽软管中的积水,并将内表面自然风干。

第五条试压作业防护措施:

1、试压作业前,在作业5米范围内,划定警戒区域,除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员外,其余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域;

2、试压作业时,将装车软管放入预制好的套管内,并将套管闭合锁紧,用螺栓固定;

3、试压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员禁止站在端面法兰、盲板的对面,以防止其蹦出伤人;

4、压力达到指定值后稳压过程中,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员退出到警戒线外。

第三章 数据记录及维护保养

第六条试压结束后,将数据记录入《轻烃液化气装车软管试压记录》表中,并存档;

第七条 试压合格软管,贴合格标签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八条 液化气装车软管如有损坏,应及时报设备口;

第九条 软管试压周期为6个月;

第十条 轻烃液化气装车软管由装车班负责日常检查及维护保

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之技术要求按产品有关技术条款、《石油化工管道用金属软管选用、检验及验收》(sh/t 3412-1999)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与上级标准(规范)相悖的按上级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15篇 液化气瓶管理规定办法

为规范公司液化气石油气瓶充装、使用、存放、检验和报废的管理,依据国家质检总局[2003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结合公司气瓶使用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ysp-15和ysp-50型液化气石油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充装、使用、存放、检验和报废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条 职责

1.生产运行部为气瓶的主管部门,组织气瓶检验和报废鉴定工作。

2.安全环保部为气瓶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气瓶安全使用、运送和充装、贮存等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3.器材部门负责气瓶的采购、验收工作。

4.市场开发部负责《气瓶充装许可证》审验工作。

5.使用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气瓶台帐,负责气瓶安全使用、维护、检验、贮存、报废、新购等具体管理工作。

6.供气中心负责在用气瓶充装,备用气瓶(空瓶)存放和报废气瓶处置工作。

第三条 气瓶购置与验收

1.气瓶按实际需求购置,需用单位执行物资器材需求计划上报程序,物资部门实施采购。

2.气瓶验收:气瓶到货后,物资部门组织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和供应商共同验收,合格后方能签字确认。

3.验收资料:供应商交验气瓶量,需具备以下资料:

(一)首检检验合格报告和检验标识;

(二)使用说明书;

(三)出厂合格证;

(四)制造质量证明书。

4.验收实物:每只气瓶配2只防碰胶圈,气瓶本体颜色为灰(或灰蓝)色,外观质量全新,无碰撞痕迹。

第四条 气瓶充装

1.充装频次与时间:原则上充装每周2-3次,即:每周一、三、五开机充装。

2.充装前,供气中心指定专人对充装的气瓶进行外观检查,内容为:气瓶外观质量是否完好、防震胶圈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检验期内、气瓶角阀(附件)是否完好。

3.气瓶充装中和充装后,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条 气瓶定期检验

1. 按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报废期限执行。每年生产运行部组织使用单位对在帐气瓶进行核查,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定期送(地级政府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站)检,检验后查验内容为:检验标识牌和检验合格证书情况,标识主要:检验站全称、检验日期(标识到年月)、有效期(标识到年月)和检验编号等,并固定气瓶角阀颈部。

2.检验费用按开具的(地税)发票,由使用单位确认,主管部门审核,财务核销。

3.检验不合格(报废)气瓶,需有明显标识。检验机构应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或标识。

第六条 气瓶运输、装卸

1.气瓶运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使用气瓶和充装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押运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教育和检查。

2.气瓶装卸、运输和装卸气瓶时,附件、防震胶圈需齐全、完好。

第七条 气瓶储存

1.充气气瓶(满瓶)应当有专用库房存放气瓶。库房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气瓶立式放置。具体要求如下:

a.在墙体上方设立1-2处通风口,直径φ≥40cm或40_40cm2。

b.加装防爆型轴流风机.

c.地面辅设5mm厚胶皮。

d.安装户内型lpg报警器(在距地面部30cm)。

e.配备2-4只灭火器。

f.存放距暖气片1m以上。

2.库房存放数量:按实际日需用量的2-3倍存放,在用和备用气瓶分开,二者之间应有0.8米的通道,并标识。

3.有气气瓶(空瓶)使用单位集中暂时存放在液化气站内;对未充装的新瓶,可按钢铁类物资另行存放。

4.报废气瓶(指检验不合格和到报废期不再检验的气瓶),集中到液化气站内,需作无害化处理,即:拆除角阀、破坏母螺纹,瓶体充满水,并标识,作移交物资处回收处理。

第八条 气瓶使用安全规定

1.严格在气瓶本体上动电气焊作业;

2.严禁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3.严禁使用检验不合格或超期未检验的气瓶;

4.严禁敲击、碰撞气瓶;

5.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置使用;

6.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7.不准用铅丝捆扎软管接头,不准用高于40℃的热源给瓶体加热,气瓶与灶具距离在1.5m左右。

8.并联使用气瓶时,随用随关,并标识。

第九条 处罚

1.公司发现的违章使用、管理气瓶事件,按公司“三违”行为规定进行处理;矿区事业部发现的违章使用、管理气瓶事件,按矿区事业部“三违”行为规定进行处理,以此类推。

2.公司发现的使用、管理气瓶的安全隐患事件,按公司安全隐患程序进行处理;矿区事业部发现的使用、管理气瓶的安全隐患事件,按矿区事业部级安全隐患规定进行处理,以此类推。

3.因管理不善,发生气瓶事故,严格执行事故处理程序和规定。

第十条 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规定哈密物业管理公司安委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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