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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管理规定3篇

发布时间:2023-01-18 热度:18

进口管理规定

第1篇 进口电线电缆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确保进口电线电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迸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口电线电缆,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检验,未经检验的不推销售、使用。

第三条 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由收用货部门所在地商检机构负责实施。商检机构可采取商检自验,与有关部门共同检验,委托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等方式,并由商检机构签发有关检验单证。

第四条 进口电线电缆的报验和签证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条 签订进口电线电缆合同检验条款时,应订明进口电线电缆的详细技术参数、检验标准、质量保证期、索赔期限以及提供出厂试验报告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 合同金额较高,检验难度较大以及某些重要项目到货后无法检验的进口电线电缆,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顶检验、监造或者监装条款,并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

第七条 进口电线电缆的检验依据为: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i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四)合同中未约定检验标准或约定的不明确,依次按照制造厂技术文件或生产国标准或国际标准或国家现行标准实施检验。

第八条 对于符合第六条要求的进口电线电缆,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和收用货部门共同进行装船前的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工作。预检验小组应提供预检情况报告。

第九条 对于符合第六条要求的进口电线电缆,收用货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检验验收工作。以收用货部门为主,吸收安装敷设单位参加,成立验收机构,在商检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收用货部门或货运代理部门如发现残损短缺问题,应向承运人索取残损短缺记录,并申请口岸商检机构鉴定出证;口岸检验确有困难,由口岸商检机构办理易地检验手续,由当地商检机构检验、鉴定出证。

第十一条 开箱检验

商检机构在收用货部门报验后实施开箱检验。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无损,

核查运输标志,核对电线电缆品名、型号、规格、数量是否与合同、发票、

提单、装箱单相符,检查电线电缆有元残损;所附带技术资料及有关证明文

件等是否齐全。

第十二条 性能检验

(一)商检机构按照规定的检验标准,抽取样品进行性能检验。

(二)进口的电缆无法抽取样品时,在不影响索赔的前提下,允许检验项目结合安装敷设过程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 质量保证期检验

在质量保证期内,收用货部门应对投入使用的进口电线电缆进行跟踪检验,并记录电线电缆的质量状况。如发现属于发货人的责任问题,应在质量保证期终止前一个月申请商检机构复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第十四条 商检机构和其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对进口电线电缆进行检验时,收用货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2篇 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办法

进口食品标识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进出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标签检验

第六条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二)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三)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五)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出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提供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并提供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要求的声明。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进行格式版面检验,并对标签标注内容进行符合性检测。

符合性检测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日常检验监督工作结合进行,不作单独抽样。

第八条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其中文标签经检验合格的,由施检机构发给备案凭证。

第九条 经检验,进口预包装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标签不合格:

(一)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的;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格式版面检验结果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

(三)符合性检测结果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

第十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一次性告知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不符合项的全部内容。

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办理退运手续。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

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货或者销毁。

第十一条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十二条 对于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标签备案凭证与中外文标签样张,免于提供第六条第(一)款3-5项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记录标签检验情况,并归档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利用信息化平台,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工作实施管理,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并对检验合格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但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在重新检验合格之前,应继续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存放,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六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合格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我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可以申请免予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

第十八条 旅客携带入境及通过邮寄、快件等形式入境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转基因食品的标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实施。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关于标签的规定【2】

如何放心的选购进口食品是一门技术活,这里头有很多选购技巧,其中一项可以是看国家对进口食品标签的规定来进行判断。

近年来,消费者购买进口食品逐渐成为一种时尚,浙江丽水市超市、商场内的进口食品专柜也越来越多。

然而,时下在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标注不规范的现象也屡有发生,面对林林总总的进口食品,消费者该如何选择呢

浙江丽水检验检疫局在此提醒消费者,不要以为包装上全是外文就是正宗进口食品,选购进口食品首先要看包装上是否有中文标签,《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标签的内容不仅要与外文内容完全相同,还必须包括以下几项内容:食品名称、配料成分、净含量和固体物含量,原产国家或地区,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指南、制造、包装、分装或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其次要看是否贴有激光防伪的“ciq”标志,如无“ciq”标志,消费者有权向经销商索要或查看“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该证书是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的,证书上注明了进口食品包括生产批号在内的详细信息。

第3篇 进口设备管理规定

进口设备管理办法

第七十四条 为发展高速重载齿轮工业,国家用了大量外汇从车外进口了一批先进的设备,这些设备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物质技术手段,切实管好、用好、维修好,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机电部的有半规定,为加强对进口设备管理工作,特制本方法。

第七十五条 进口设备的范围是:符全机电部颁发的精、大、稀设备目录的;所有数控安息显设备;各类加工中心;各类贵重仪器。

第七十六条 设备科和有关部门对进口设备的管理从规划、选型、考察、谈判、签约到验收,安装、高度、维护、检修直到报废,要进行全过程的综合管理,以获得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设备综合效能最高。

第七十七条 设备的选型要考虑到下列因素:技术性、可靠性、维修性、能耗和原材料消耗,环保性能,安全装置,专用性与适应性、经济性、成套性。

第七十八条 进口设备的随机技术文件资料,应由研究所,厂技术资料档案室负责收集并尽快翻译,复印。原文及翻译本各一式二份由厂技术资料档案室和设备科保存。

第七十九条 安装、设备开箱验收后,就根据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及进行安装。安装要有设备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参加,做好安装前的技术、材料准备,对大型或复杂的进口设备要予先做好场地,设备布局准备。

第八十条 高度按程序进行,首先要作精度测定,检查设备的实际的电压,气压,水压,油压是否与设备科要求相符,润滑系统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并做好记录。如与设备技术要求不符时,绝不允许开车,应及时分析原因排队故障。

第八十一条 试车包括清洗,检查,调整,试运转,试生产等。试车分空载试车,投料试车和考核验收三个级段,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第八十二条 设备技术档案应包括:设备规划文件,初级验收文件随机文件,润滑图册,(包括备件目录)设备完好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制度。

第八十三条 进口设备的岗位责任制分为三类:

1、领导人员和种类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各类管理人员,维修人员。

3、保类设备操作人员

第八十四条 对已投产的进口设备必须按照说明书,操作规程等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于进口设备的操作和维修应选择责任心强,技术水平高的工人,并进行专业培训。对已选定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变更维修人员应征得设备管理部门同意。

第八十五条 对已投产的进口设备,必须建立专群结合,预防为主的计划检修制度,即分为设备定期维修,小修和大修理。对于平时列法停机进行维修的流水线,流程设备应加强状态监测,并利用一切生产空障,做好维修工作。

第八十六条 企业对进口设备必须建立与岗位责任制相结合的种类人员的经济责任制,各项考核指标与奖惩金额宜高于一般设备。

第八十七条 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制度(定人、定质、定点、定量、定时),进口设备必须有润滑图册,按说明书要求制定润滑务润滑工作要求,须经有关部门签定的方可使用。

第八十八条 要遵守说明书规定,不得随意拆卸部件,以免影响设备的精度和性能,绝对禁止粗加工,不允许超重量,超尺寸,超负荷使用。对违反操作规程,检修规程者,超规范使用者,设备科有权制止,操作工人有权拒绝加工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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