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高空坠落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1、正确佩戴安全帽;
进入工地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穿工作鞋。
2、严禁高空抛扔物品;
3、高空物品链接牢靠;
高空物品应放置妥当并连接牢靠,防止大风引起物品掉落如油漆桶等。一定要有临时固定绳索。
4、高空作业区下方不得停留;
必要时应通过喊叫告知,得到允许后方可通过。必须及时疏导非工作人员、甲方、监理、业主等进入施工现场,并要求带好安全帽,并不在施工多级区域活动。
第2篇 工业厂区物品控制管理规定
公共安全(工业厂区物品控制与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厂区物品出入管理制度,明确厂区物品出入管理要求,有效对物品安全进行控制,制定本规定。
二、物品出入管理
物品出门管理大致可分为以下六类:携物进入、携物出门、带入物品带出、生产发货、部门集体搬迁以及其他物品出门、违规处罚。
物品出入管理的控制点在各办公区的建筑物出入口以及厂区大门口(包括发卸货平台)。人员携物出入厂区必须走指定的通道。员工出入通道只限个人随身物品或单件物品的出入(包括来访人员携物出入),其他物品(需借助运输工具出入的批量物品/生活垃圾及废料等)须走指定的货物出入通道(如发、卸货平台),部分特殊受控区对物品带入控制有特殊要求。
(一)携物进入管理
1、员工个人物品原则上不允许带入厂区,特殊情况下需经部门权签人同意方可带入。
注:此处的个人物品主要指与工作明显无关,或与厂区资产相似的私人物品。
2、普通办公区安全岗原则上不对员工带入物品进行检查;外来人员除随身物品外,大件物品一般要求作带入物品登记,外来人员便携机、照相摄像器材原则上不允许带入,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可在厂区接待人员证明并作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带入,同时要求厂区员工履行全程陪同的职责。
3、授权人员进入生产厂房或特殊受控区前,要求在安全岗存包,并视需要穿工衣鞋套,随身物品在带入前应按要求经过相关技防设施(如安检门、_光机等)的检查,或直接由安全值班人员对带入物品进行检查,非工作需要的物品不得带入。具体要求请参照各特殊受控区的管理规定。
4、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物品未经允许不得带入厂区,经批准带入的,应按照规定使用,存放在指定位置。
(二)携物出门管理
携物出门的凭据有二种形式:携物出门电子流;纸件携物出门单。具体流程如下:
1、在已开通携物出门电子流的办公地点,申请携物出门的厂区员工可进入数据库填写申请,非厂区人员可请厂区接口部门人员代为填写,但申请表单中的出门人信息必须为真实的携物人。未开通电子流的办公地点可使用纸件出门单填写申请。
2、提交部门主管及权签人审批。
3、携物人收到权签人审批通过的通知后(或持权签人签字的纸件出门单)方可携物出门,到达安全岗时应主动向值班人员核对信息,由值班人员对携物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出门,检查内容包括资产标签、数量、携物人身份、权签人等信息。纸件出门单安全岗须保留底联存档。
4、注意事项
(1)携物出门单填写要规范,对携带物品信息描述要真实、详细,有资产编号的务必填写,否则安全岗不予放行。
(2)携物出门单的申请人和物品实际携带人须是同一人,否则安全岗不予放行。
(3)携物出门单的出门时间必须和实际带出时间相符,否则安全岗不予放行。
(4)使用涂改、过期、或他人的携物出门卡的,安全岗应立即没收;模糊不清的携物出门卡为无效卡,安全岗不予放行;上述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带便携机出门的,携物出门人必须填写携物出门电子流或凭纸件出门单出门。
(5)安全岗的纸件携物出门单应保存半年以上,以备事后查询。
(6)携物出门和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
(三)带入物品带出
1、定义
非厂区人员携带非厂区物品进入厂区,出门时将原物品带出的出门方式,叫做带入物品带出。
2、适用范围
非厂区人员(主要是来访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非厂区资产或物品进入我司,并在带入物品时声明需要将原物带出的,可用带入物品带出单的方式携物出门,便携机等受控物品原则上不允许使用此方式出门;
长期在厂区工作的非厂区员工(外协或外包员工)原则上应采用携物出门或往返等方式出门,不得采用带入物品带出的方式。
3、流程规范
(1)携带物品进入厂区时,须事先声明物品需要带出,并在安全岗填写'带入物品单',安全岗值班员在核对填写信息与物品无误后签字确认。
(2)携物人在厂区区域内携物时应随身携带此带入物品单。
(3)出门时,携物人应将带入物品单交安全岗核对无误后方可出门,安全岗将此单收回。
(4)注意事项
①特别受控物品不允许以带入物品带出的方式出门,如便携机、相机、存储介质等。
②携带物品信息描述要真实,物品描述一栏要详细,对于贵重物品或类似厂区资产必须填写该物品唯一的辨认信息(如出厂编码等),涂改无效。
③此单只限一次使用,一周内一次出门有效。
④供应商、合作商携带物品、物料来厂区换货时,因带入物品与带出物品不属于同一物品,故不允许使用《带入物品登记单》,必须使用携物出门。
(四)生产发货
1、定义
发、卸货台:发卸货台指用于货物进出的专用平台工作区域;
生产发货:管理部批量货物出门,有专门的发货流程。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厂区各区域的发、卸货平台。包括外单位租用的发、卸货平台。对于特殊区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3、流程规范
(1)生产发货可使用《携物出门单》《出库清单》《每日备件发运统计表》。
(2)《携物出门单》《出库清单》《每日备件发运统计表》须由指定权签人签字确认,填单人与权签人不得为同一人。
(3)安全岗应对表单信息准确性及有效性进行核查,且与实物核对无误后方可出门,同时应留一联存档。
(4)如遇紧急发货,安全岗须与货务部主管电话确认,并详细记录携物人及其物品信息,下一工作日内补正常出门手续。
(5)货物出门所涉及的表单格式、权签人等信息以行政管理部审核确认后的信息为准,未经行政管理部审核的出门均视为无效申请,安全岗不予放行。
4、注意事项
(1)发、卸货平台除发、送货工作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停留或进出。
(2)在发、卸货平台设置有供应商接待窗口,必须有厂区员工接待方可从此进入厂区,有防尘、防静电要求的区域必须穿相应颜色工衣和戴鞋套后方可进入。
(3)发、卸货平台严禁抽烟与拍照。
(五)其它物品出门
1、适用范围
其它物品出门适用于除以上出门形式外,经行政管理部确认的临时性物品出门方式。包括凭工作联络单出门、垃圾出门、资产清退出门等;
2、流程规范
(1)除垃圾出门外,采用其它物品出门方式必须经行政管理部审批同意后方可有效;
(2)垃圾出门必须在指定时间和通道出门,安全岗负责对垃圾出门进行检查,确保垃圾内无有用的物品。清洁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垃圾,垃圾变卖时必须有厂区监管人员、物业厂区人员、安全人员同时在场。
(3)资产清退出门须由厂区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发公告受理清退资产后,清退人员(要求2人以上)持部门权签人审批的工作联络单(一式两联,附资产清退表,并在联络单上附总表,详细注明清退资产名称、编码、数量、型号等信息),经安全岗检查确认所有信息无误后,方可给予放行,同时检查的值班人员签名并将该工作联络单第二联留档备查。
(六)部门搬迁
1、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跨区域内的部门统一搬迁,对于小量的搬迁采用携物出门或物品往返方式。
2、流程规范
(1)搬迁部门制定搬迁工作计划、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2)搬迁部门负责对搬迁区域制定搬迁专用的区域编码,相关搬迁人的责任分工。
(3)行政管理部制定搬迁工作中的安全方案及意外情况应急处理方案。包括货车封门前的检查、统一上锁、到达目的地后的统一开锁和检查等程序。
(4)对搬家厂区人员的要求及规范,明确责任。
3、注意事项
(1)搬迁过程中的各类表格要记录清楚、详细
(2)发货地、目的地、行政管理部要各保留一份搬迁记录表并存档半年以上。
(七)违规处罚
违规处罚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罚款、降薪、降级、下岗和辞退。
八种。罚款分为300元以下和50元以上两个等级。
1、未有正常出门手续员工不听劝阻坚持携物出门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每次处罚50元。
2、物品往返逾期,2日内未确认或反馈物品逾期说明,处予通报批评处理,性质严重的视情节处予50元以上罚款。
3、未按发货规定,无携物出门单、出库清单或每日备件发运统计表强行要求出门的,值班员应登记相关信息并报厂区行政管理部,对当事人处于通报批评,罚款300元以上处理,情节严重的还要处于降薪以上处罚。
4、携物出门单、出库清单或每日备件发运统计表上无权签人签字,或笔迹有涂改的,值班人员可拒绝出门,并记录上报。由行政管理部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通报、罚款等处理。
第3篇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工程建设中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管理行为,确保施工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民和国民用爆破物品条例》和《云南省交通系统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之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云南丽江机场公路施工建设中,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管理、合法使用、分工协作、确保安全”的工作原则。即: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管理;指挥部与监理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安全监督检查;各合同段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对所辖项目工程施工所需爆破物品的计划、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等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负责,接受公安、指挥部和监理等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报告本单位爆破物品使用及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条:本规定所列爆破物品,凡指用于云南丽江机场公路施工爆破作业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起爆器等爆破物品和器材。
第四条: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中,所有使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做到“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物品购买证”、“爆破物品运输证”、“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四证齐全。凡是从事爆破物品的发料、警卫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全操作。严禁无证和违规作业。
第五条:杜绝非法制造、买卖、赠送、私自藏匿、乱丢乱放或者其它违反爆破物品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爆破物品的采购
第六条:各合同段爆破物品的计划编制与采购应根据本合同工程量和工期要求,紧扣分阶段施工安排,确保施工需要;采购爆破物品必须持有所在地公安机关发放的《爆破物品准购证》,并按“准购证”指定的地点和数量购买。严禁盲目计划和非法购买爆破物品。
第三章爆破物品的储存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建盖的爆破物品储存仓库,必须做到选点定位合理,各种安全设施装备齐备,库容满足本合同段施工需要,符合民用爆破物品储存要求。并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认可,经当地公安机关检查合格发放了“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八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九条: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容量和储存规范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对于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开发放、运输、仓储,不得混装混放。
第四章 爆破物品的运输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要完善和补充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押运员、驾驶员进行教育和考核,对不合格者坚决调离本岗位。
第十一条:装运爆破物品的车辆上应悬挂危险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运输爆破物品时,必须持有当地公安机关开具的“爆破物品准运证”,并在运输车辆车厢的底板上采取铺垫措施,炸药、雷管、导火线应分别装运,严禁混装混运。
第十三条:在运输雷管时,应采取固定措施。为确保雷管运输安全,雷管箱必须加以固定,防止车辆在运输途中长时间颠簸,造成所装载的雷管箱部分散包,零散雷管在车厢内发生摩擦撞击爆炸,以致引发整车爆炸。
第十四条: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在选择路线和控制车速上应确保安全,通过人口稠密的地方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
第十五条:运输爆破物品应尽可能不要在中途停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中途停歇时,应远离集市、居民区和建筑物,并有专人看管。
第五章爆破物品的使用
第十六条:各施工单位爆破作业,必须由本单位持有《爆破证》的爆破员承担。对外来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必须持施工单位证明及本人《爆破证》等文件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严禁非专业爆破人员实施爆破作业。
第十七条:各施工单位使用爆破物品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的爆破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爆破作业人员要逐日做好爆破物品耗用记录,剩余的爆破物品当日退库,严禁擅自收藏,乱丢乱放。各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拿、私存、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一经查出,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进行爆破作业时,各施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及指挥,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第十九条:进行小型爆破作业,由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操作程序实施。实施大型爆破作业、或城镇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控制爆破的,施工单位必须持爆破作业方案与地方政府协调,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协议。并逐级上报指挥部、公安机关审批。
第六章销毁爆破物品和事故、案件报告及撤消仓库规定
第二十条:各合同段对于已经过期变质,可能影响爆破质量或者操作安全的爆破物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一条:施工中,一旦发生爆破物品丢失或被盗,无论数量多少都必须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指挥部安全环保办公室报告。同时,若属爆破物品丢失的,还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寻;若属爆破物品被盗,应保护好现场,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施工中,若发生爆破安全责任事故,应按发案报告程序和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秩序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指挥部安全环保办公室和有关安全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施工结束后,各合同段应对爆破物品仓库和有可能藏匿或者遗弃爆破物品的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在确保万无一失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撤消爆破物品仓库。
第七章工作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合同段每十天必须对爆破物品的库存、发放登记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安全环保办公室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指挥部安全环保办公室和物资处每月对各合同段爆破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随机抽查一次,每季度组织安全检查一次,并向全线通报抽查和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指挥部和施工单位共同接受各级政府组织的安全检查,并报告工作。
第八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经公安机关和指挥部检查或者抽查,发现仓储条件不合格或者审批和签领手续不齐全、登记不清楚、爆破物品帐物不符或者违规实施爆破作业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因停工整顿造成的误工损失和延误工期概由违反规定的合同单位承担,经整顿仍不合格的,指挥部有权取消施工单位合同施工资格。
第二十八条:发现非法制造、购买、运输和使用爆破物品的,指挥部有权收缴其非法涉及的全部爆破物品,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取消单位施工资格。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爆破物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或者其它事故的,指挥部有权对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按《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工程违约处罚及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建设的施工范围和有效工期之内。
第4篇 小区物品出入管理规定(5)
小区物品出入管理规定(五)
1.0目的
1.1为了加强对物品出入的管理,确保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和顾客的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0 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对顾客的物品出入的管理与控制。
3.0 职责
3.1 管理处主任和物业管理部安全主管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2 护卫主管督促并负责对执行过程实施监控。
3.3 各岗位具体操作执行。
4.0管理规定
4.1物品的搬入
4.1.1当顾客或其他人往小区(大堂)内搬运物品时,值班人员应礼貌地询问是何物品,搬往何处。必要时可委婉地提出查验,确认无危险物品后,可予放入。
4.1.2 当确认搬入物品属危险品时,值班人员应拒绝搬入。无法确认时,可报告护卫主管或管理处。
4.2 物品的搬出
4.2.1 业主需要搬出物品,应提前到管理处办理手续,在《物品放行通知单》的存根上签字认可,管理处确认手续完毕出具《物品放行通知单》。业主房自己出租,使用人搬出物品,管理处应通知业主到场签字认可,方能办理。若业主因故不能到场,责不予放行。
4.2.2 道口岗亭当班护卫员按《道口岗亭岗位职责》执行。收到顾客交来的《物品放行通知单》后,应礼貌地对搬出物品予以查验,确认无误后,请顾客在《搬出家私登记表》的相应栏目上签名,登记顾客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并签上值班人员的姓名和放行的时间。然后对顾客的支持与合作表示感谢。《物品放行通知单》须交回管理处存档(保存期一年)。
4.2.4若顾客搬出物品时未办理《物品放行通知单》,值班人员应予提示并拒绝放行。特殊情况可立即报告护卫主管或管理处处理。
5.0 相关文件与记录
wi/aq-006《道口岗岗位职责》
__-018aq《物品放行通知单》
第5篇 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保证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及储存,防止因管理不严、使用不当,发生危险,造成事故,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储存、运输管理规则。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8号
4储存使用要求
4.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i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4.2各级人员必须高度重视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加强日常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管理,确保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可靠。
4.3风场应设置专门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4.4风场允许存放少量的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每种最多不能超过1桶以上),以备日常应急所用,严禁超量储存。检修用氧气、乙炔气瓶每种最多允许存放2瓶,并且应分开单独放置。
4.5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应有明显的“禁止烟火”标志牌,库房门应上锁,并设专人负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专责人必须了解易燃易爆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按照国家规定的防火防爆要求做好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4.6库房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控制电源应经常检查,保证完好,库房负责人每天应对库房防火情况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4.7库房内应根据易燃易爆物品数量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维护检查,保证消防器材足够好用。
4.8库房内应经常通风换气,防止易燃易爆物质挥发积聚产生危险,室内温度不宜过高,宜保持在15℃以下,夏季还应做好降温措施。
4.9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场所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火防爆要求;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冰箱等设备。
4.10易燃易爆物品的外包装要有明显的标识。使用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
5运输要求
5.1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前必须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防震胶圈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5.2 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混车装运。
5.3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5.4易燃易爆物品在搬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工具。
6附则
6.1本规定由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1.0 目的
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如氧气、乙炔、油漆、油库、液化石油气、易燃的装饰材料等。
3.0 职责
3.1 公司武保部负责本规定的修订、完善。材料、安全部门协助本规定修订、完善。
3.2各级行政、材料、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3.3项目部负责确保本规定得到具体落实和各项防护用品到位。
4.0 内容
4.1采购、运输
4.1.1材料员负责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所采购的物品必须是经认证的指定厂家。购买时必须验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以及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4.1.2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一般由厂家送货,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自行运输时,必须遵守有关运输危险物品的规定,运输车辆必须限速行驶,行驶过程中应避免剧烈的碰撞。
4.1.3氧气、乙炔瓶的运输应符合如下要求:
a)氧气、乙炔瓶运输必须戴好瓶帽、套上防震圈。
b)装卸气瓶时必须轻装轻卸,避免气瓶相互碰撞及与其他坚硬物体碰撞,严禁抛、滑和撞击。气瓶的连接管道和压力表若有损伤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c)气瓶运输工具应能保证气瓶在运输过程中不窜动和不致从运输工具上落下,气瓶装在车上后应妥善加以固定。
d)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与汽车油箱相反的方向。
e)近距离搬运气瓶时,允许采用倾斜滚动的方法运输,但距离较远或路面不好,应使用特制小车或工具搬运,并用铁链等妥善加以固定。(如图1所示)f)严禁肩扛、拖拉和手脚并用同时直立滚运两只气瓶,以及其他易造成气瓶跌到、碰撞的办法搬运气瓶。
g)气瓶运输时不能长时间在烈日下曝晒,夏季白天运输的气瓶要有遮阳设施。
h)氧气瓶、乙炔瓶不能同车运输。
图1
4.2 储存、保管
4.2.1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保管,必须远离人员居住密集区,并且远离明火及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储存处应通风、阴凉、干燥。夏季,要经常检查库房内温度,温度过高,要采取降温措施。(如图2所示)
图2
4.2.2仓库必须挂有明显的规章制度及警示、标语,库房结构应该合理、符合防爆的要求。消防通道必须畅通。
4.2.3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保管场所内严禁明火,并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管仓库内显著位置应悬挂“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牌。
4.2.4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爆品,不得堆放在露天或高温地点。
4.2.5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爆炸、燃烧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储存。
4.2.6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挥发的物品应定期检查,防止燃烧、爆炸。
4.2.7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如不在避雷装置保护区域内,则必须装设避雷装置。其所有电源电器装置、照明开关等都要符合防爆要求,电气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装在库房外。
4.2.8仓库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存放,并应有明显的货物标志。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留有通道及通风口,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合储存。
4.2.9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工作结束后,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4.2.10气瓶的储存、保管应按气瓶颜色分类存放,并有防火墙隔开。气瓶不得曝晒在阳光下。
4.2.11气瓶储存,必须用栏杆和支架加以固定,防止气瓶突然倾倒。(如图3所示)
图3
4.2.12气瓶严禁放置在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4.3 易燃、易爆物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4.3.1使用部门必须严格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杜绝治安灾害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4.3.2氧气、乙炔的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a)气瓶上必须套有防震圈,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放在同一处。
b)乙炔气瓶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应该距离明火10m以上,乙炔瓶禁止敲击、碰撞,放置时要立放不得卧放,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斜、倾倒,局部温度不要超过40度。(如图4所示)
c)氧气瓶、乙炔气瓶的间距应在5m以上,气瓶开启时用手或专用工具缓慢地操作,绝对不允许用锤子、凿子、管钳等工具开启瓶阀,使用氧气瓶的操作人员,其手、手套和工具,不得沾有油脂,凡沾染油脂的,必须脱脂后方能操作。(如图4所示)
图4
d)使用氧气、乙炔进行作业时应开具动火证,并有监火人和配套的消防器材。
e)使用氧气、乙炔进行作业时选择安全地点,清除周围易燃物,以防止引起火灾,工作完毕后,要检查周围是否有余火,要立即清除。
f)在危险场所(油库、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管道上等)进行作业时,应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
g)在高空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防护的有关规定,并在下方设挡火板。
h)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带有氧气和乙炔时,不准放在金属容器内,以防气体逸出,发生燃烧事故。
j)作业人员工作时不得吸烟、嬉闹。
k)瓶内气体不能全部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m)各种气瓶,不应随意自行改作其他气瓶,也不得自行随意漆色。漆色脱落或模糊不清时,应按规定重新漆色。
4.3.3油漆及易燃的装饰材料安全管理:
a)油漆罐及稀释油罐打开后,应及时倒出需用量,并及时封闭,以防止其挥发。
b)使用油漆及易燃的装饰材料时作业人员严禁吸烟。
c)油漆及易燃的装饰材料的储存仓库内严禁烟火,并悬挂安全警示牌,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d)废弃的油漆及易燃的装饰材料,必须运到指定地点集中销毁,严禁直接燃烧销毁。
4.4 油库及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由于施工现场用油及液化石油气仅供食堂使用,故有针对性的作出以下管理规定。
4.4.1储存油料及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使用的电机、照明、开关线路等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4.4.2储存油料及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且应防止高温曝晒,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4.4.3开启油桶、液化石油气瓶时应用手或专用工具,严禁使用铁锤等工具。
4.4.4液化石油气瓶不能一次性全部用光。
4.4.5液化石油气瓶和油桶必须-装有防止回火装置。
第7篇 商场物品进出管理规定
家居商场物品进出管理规定
1.目的
通过对商场物品的进出进行规定,确保商场物品进出的安全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商场物品进出的管理。
3.主要职责
对商场物品的进出严格管理,确保商场物品进出的安全性。
4.内容
4.1大件物品,包括办公家具、电器设备、装修材料、装修设备及其它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欲出商场,必须凭有效的物品出门单
4.2当值门岗应严格凭出门单上的物品,认真核对后放行,不得以情面而放松对出门物品检查。由此而产生后果,当值岗将负全部责任。
4.3以下物品进出禁止使用电梯:
4.3.1 整块夹板或板料尺寸超出电梯轿厢内空间尺寸;
4.3.2铝合金、不锈钢型材的长度超过___米;
4.3.3未经包装(指编织袋等装好),用铁丝线捆扎运输的红砖;
4.3.4未密封的液体材料,如:天那水;
4.3.5 超长超宽的其他物品和不用袋装好的装修垃圾;
以上物品经商场物业同意后允许上下楼梯,但损坏或污染楼梯道者,必须负责赔偿。
4.4 任何非施工用的易燃、易爆物品一律不得进入商场,如确是施工用品,当值应跟进核实,并督促其妥善保管。如若属于国家有关治安和消防方面禁止在商场内贮存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则一律不得进入商场。
4.5用于装修的固体沥青,禁止在商场内熬制。
4.6厚度超过1cm的大理石及花岗岩等室内地面装修材料禁止进入商场。
4.7当值员工一律不得接管转交物品。如商户事先托管,当值必须询问和查核,托管是何物品并作记录。
4.8送货人员注意事项
4.8.1送货人员进入商场必须佩戴临时出入证并作登记。临时出入证严禁转借他人使用。
4.8.2 送货时必须使用商场物业指定的专用通道和货梯,严禁使用其它通道和客用电梯。
4.8.3所送物品的外包装及拆卸下的垃圾、杂物必须带离商场,不得随意丢弃在商场区域内。
4.8.4在送货期间造成商场任何设施及设备损坏的,必须照价赔偿。
4.8.5 送货人员必须听从商场安全部人员的一切管理。对违反规定的送货人员,商场物业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记录
5.1物品出门单
第8篇 小区物品搬运管理规定-5
小区物品搬运管理规定(五)
为方便业主装修材料、物品的搬运,同时,避免物业的各种设施遭受损坏,并保证区域内有个良好的治安秩序和整洁的环境,管理处对小区搬运从业人员及物品搬运实行统一有序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小区的搬运、敲墙人员须经物业管理处认可,并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相应手续。闲杂人员不得进入小区施工,业主自带区外人员作业,所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负连带责任。
二、小区内各装修户的大件装修材料(三夹板、木材、石膏板等),要注意安全、小心搬运,以避免损坏楼梯踏步、扶手、窗台、灯具、开关及墙面等。
三、业主、住用人及搬运人员在搬运时,采用吊装搬运,应时刻注意上下、左右的安全,避免在吊装过程中对相邻物业造成损坏,同时须时刻检查吊装设备是否安全。
四、搬运人员为业主、住用人服务时,应注意安全,不得损坏公共财物,对业主、住用人的物品应轻拿轻放,如有损坏须承担赔偿责任。严格按双方商定的价格收费,不得敲诈勒索。
五、敲墙人员为业主服务时,应依据《装修指南》的规定施工,有责任对业主、住用人的不合理要求予以阻止。
六、搬运人员应洁身自爱,不随地吐痰、大小便,不聚众赌博,禁止打架、盗窃等行为。
七、所有机械、工具、设备、大宗物品搬离小区时,需按规定在门卫办理手续,待值班安全维护人员确认后放行。
第9篇 地产公司物品购置领用保管管理规定
地产有限公司物品购置、领用、保管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物品的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公用品(含文具、耗材)的管理
1、每季度初5日前各部门将本部门下季度的办公用品申请单报行政部,由行政部审核后统一采购。
2、行政部在每季度初十日(如遇休息日顺延一日)统一发放;各部门统一领取。
3、报销发票必须附出库单
二、低值易耗品等日用杂品的管理
1、购买日用杂品、厨房用品等低值易耗品时,由使用部门填写《低值易耗品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报行政部复核,在物业公司商场统一采购。
2、日用杂品的申请额度必须在年度部门费用计划之内,超额部分必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3、日用杂品的领用部门必须做好出入库的帐目登记。
4、行政部做为采购部门不预留库存。
5、报销发票必须附出库单。
三、礼品的管理
1、购买礼品(赠送客人或员工)须写《礼品申请单》经主管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统一购买。
2、领用人签收后,行政部存档留查。
3、备用礼品由行政部造册保管。
四、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范本中学贵重物品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九中学贵重物品的使用管理规定
1.学校贵重物品暂定包括:电脑(手提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示频展台、多媒体投影机、摄像机、照相机、电视机、功放机、dvd机、一体机、音箱、空调、校车等。
2.学校贵重物品的保管原则上都有该物品配置的部门直接使用人或总务处管理员担任。
3.对配备下来的贵重物品,除做好固定资产帐目的登记外,重点是让这些设备发挥好使用价值。各部门物品直接使用人或总务处管理员首先要熟悉该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性能,并帮助其他教职工学会正确的操作方法,防止人为地损坏。
4.贵重物品要做到妥善保管。每件贵重物品都要进行编号登记,部分既可校用也可民用产品的贵重物品还要写上学校具体处室和部门名称。使用要办好手续,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使用贵重物品,所在部门的物品管理者做好使用记录;须借出学校的,则须进行借用登记。非教育教学目的的借用,原则上由校长室批准后才可出借。对出借的物品,除特殊约定外,一般在一周内索回。外借物品归还时,都要对完好情况作检查,如有损坏,由借用者负责修复或赔偿(修复和赔偿后该物品的性能指标应不低于初始状态)。
较长时间不用的设备,要拨掉电源,卸掉电池,有条件要用防尘布遮盖。不提倡将学校的贵重物品带到家里保管,小件的贵重物品(如摄像机,照相机、手提电脑等)要放入专用保险柜。
5.贵重物品的物品管理者要搜集并妥善保管好每件物品的使用说明书、保修卡、维修电话,以备今后的维修。
6.如违反以上制度造成贵重物品损坏、丢失,学校将追究所属管理者的责任。
第11篇 某大厦大件物品放行管理规定
大厦大件物品放行管理规定
1.客户个人带出便携物品(个人便携物品指2个人单手携带、非手推车装载的物品)一般无需持公司证明或物业中心的放行条。
2.客户的公司产品需经常性运出大厦,须持有大厦出门条(必须是物业中心核准后的客户公司指定的物品放行模式)。
3.客户室内大件物品的放行:
4.办公时间客户室内物品的放行,大件物品是指客户室内的办公家具(如大班台、大班椅、办公台、办公椅、助理椅、保险柜、沙发、茶几、文件柜、餐台、衣柜等)和办公电器(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客户搬出大件物品,需持加盖公章的单位申请单到物业管理中心客务部申请办理出门手续后到保安部办理大厦统一印制的《大厦出门条》,经当值保安人员确认后方可放行。
5.非办公时间客户室内物品的放行:
(1)欠缴费用的客户室内的一切大件物品在非办公时间不得运出大厦。
(2)没有欠费的客户,在非办公时间必须持有管理中心的大厦出门条并及时通知该公司的联系人经确认后方可运出室内大件办公物品;客户可提前在办公时间向物业管理中心客务部申请办理出门手续。
6.客户退租大厦时室内物品的放行,如客户迁离需提前3个工作日办理退租手续,交清搬离大厦应收房租、杂费、其它费用等,到物业管理中心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客务部审批后方可放行。
7.客户大件物品应从统一出入口运出大厦,当值管理员(保安员)负责校对客户物业运出与物品放行条的内容是否相符,相符则予以放行,如不相符客户须在物业管理中心补办手续,保安经理在大厦出门条'放行'一栏内签名,当值保安员确认收回大厦出门条交保安部统一存档。
第12篇 爆炸物品临时库的安全管理规定
1爆炸物品库要建立严格的值班、检查、登记、验收制度。
1.1警卫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配备必要的防身武器,24h值班,严禁酒后上岗、乱岗、串岗、睡岗。
1.2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1.3填写值班日志。
1.4警卫人员应进行日常巡回安全检查:查爆炸物品数量是否与帐相符,查看门窗有无损坏,查库区周围有无火源、易燃物品及其他不安全因素。
2爆炸物品存放应符合以下规定。
2.1爆炸物品宜单库存放,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同一库房存放,如果两种以上同品种爆炸物品同库存放,必须符合表1规定。
2.2雷管入库,需存放在雷管库或专用雷管箱内,并做好灭鼠工作。已拆箱雷管,必须短路存放。
2.3爆炸物品临时库,炸药每次最大库存不得超过10t,雷管每次最大库存不大于5000发。
2.4炸药存放,炸药垛放每垛间距不小于 0.5m,炸药离库房墙壁不小于0.2m。
2.5沙漠地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时,必须采取遮盖隔热措施,防止日晒、雨淋。
2.6储存爆炸物品数量较大时,必须采取分散存放方法,严禁超量集中储存。
3建立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验收登记制度,填写炸药、雷管进出库班报[报表格式见附录a(补充件)],做到帐目清楚,收支平衡、帐物相符。
4库房内应使用防爆手电筒照明,严禁在库内安装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装置,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
5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禁止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6库区周围20m内无杂草,无易燃易爆物品堆放,保持清洁,要设置安全防火标志牌。
7装有电台的车辆及随身佩带便携式无线对讲机的人员不得接近炸药库,雷管库。
8在库区内拉运爆炸物品的车辆或其他动力设备,应装防火罩,防止火灾的发生。
9报废炸药和完好炸药要分别存放。
10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13篇 爆炸物品临时库安全管理规定
1爆炸物品库要建立严格的值班、检查、登记、验收制度。
1.1警卫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配备必要的防身武器,24h值班,严禁酒后上岗、乱岗、串岗、睡岗。
1.2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1.3填写值班日志。
1.4警卫人员应进行日常巡回安全检查:查爆炸物品数量是否与帐相符,查看门窗有无损坏,查库区周围有无火源、易燃物品及其他不安全因素。
2爆炸物品存放应符合以下规定。
2.1爆炸物品宜单库存放,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同一库房存放,如果两种以上同品种爆炸物品同库存放,必须符合表1规定。
2.2雷管入库,需存放在雷管库或专用雷管箱内,并做好灭鼠工作。已拆箱雷管,必须短路存放。
2.3爆炸物品临时库,炸药每次最大库存不得超过10t,雷管每次最大库存不大于5000发。
2.4炸药存放,炸药垛放每垛间距不小于 0.5m,炸药离库房墙壁不小于0.2m。
2.5沙漠地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时,必须采取遮盖隔热措施,防止日晒、雨淋。
2.6储存爆炸物品数量较大时,必须采取分散存放方法,严禁超量集中储存。
3建立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验收登记制度,填写炸药、雷管进出库班报[报表格式见附录a(补充件)],做到帐目清楚,收支平�、帐物相符。
4库房内应使用防爆手电筒照明,严禁在库内安装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装置,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
5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禁止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6库区周围20m内无杂草,无易燃易爆物品堆放,保持清洁,要设置安全防火标志牌。
7装有电台的车辆及随身佩带便携式无线对讲机的人员不得接近炸药库,雷管库。
8在库区内拉运爆炸物品的车辆或其他动力设备,应装防火罩,防止火灾的发生。
9报废炸药和完好炸药要分别存放。
10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14篇 学校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5
学校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5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教学、科研、生产和医疗所用危险品的管理,保障学院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采购和押运
第二条 危险物品的采购必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化学危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由保卫科按规定手续领取采购证。
第三条 全校负责危险品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为分管副院长(要登记在册并在公安机关备案,领导人变更时,需及时到保卫科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 危险品设专人采购。采购人员要由单位提名,经保卫科审查,院领导审批,报公安局批准。
第五条 需要购买危险品(剧毒品、爆炸品、易燃品、高压气瓶、有害放射性物品等)的单位,要作出年计划并提出申请报告,经使用单位主管安保的领导批准,由保卫科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再经公安机关核准后,由器材及实验室管理负责购买。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者不予办理。
第六条 认真做好危险品的验收工作。购回危险品后,采购人员要立即和保卫科以及使用单位(或库房)按单据说明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现场验收,无误后方可入库。
第七条 采购运输危险品,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卫科审核,报公安机关批准并办理有关证件,持证专车按指定路线提运,由使用单位派人或由采购员(至少二人)押运。
第二章 储存和保管
第八条 危险品必须由专人保管(剧毒品双人保管)。对采购、保管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要认真审查,要求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危险品的有关知识、懂得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采购、保管和使用。使用、储存危险品的人员,由单位填表,领导审查,保卫科复审,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公安机关备案。未经院主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各单位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思想教育、考核和管理。
第九条 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能和特点分别包装并采用专柜、专库在规定地点存放。存放地点要报保卫科备案。变更存放地点时,要保卫科核准。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剧毒品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并严格实行双人双锁。
第十条 凡库(含实验室、车间等)存的危险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及存放单位)。禁止存放无标签的危险品。
第十一条 爆炸品仓库只允许存放国家制造的产品,严禁存放性能互有抵触、禁忌同存的产品和自制未定型的产品,各单位小库(如实验室)必须按公安部门的规定数量存放,不得超量。
第十二条 严禁将危险品带出工作场所。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
第十三条 存有危险品(尤其是剧毒品)的实验室、库房(车间)必须严格人员出入制度。因工作需要进入的人员,必须经过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四条 不准私自转让、调拨和赠送危险品。
第十五条 使用储存危险品的单位未经保卫科批准不得私自出售危险品。
第三章 领取和使用
第十六条 领取剧毒等危险品,必须遵守领发制度和领发手续。要认真填写《危险品使用登记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领取时需持有此登记册,否则保卫科不予核准。
第十七条 剧毒品的使用、领取,必须双人负责,要认真写明用途、用量、日期,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使用人员在作业后,必须将剩余危险品立即退回原处,不得私自存放危险品。
第十九条 任何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必须确保安全。对有毒物品的处理,必须报告保卫科及技安人员按有关规定妥善进行。严禁乱排乱放,防止污染环境、水源和伤害人畜。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使用危险品的人员(含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指导安全操作方法并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 销毁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过期变质和必须销毁的危险品,要经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保卫科审核,经领导批准后,由销毁单位负责妥善处理。要指定专人采取安全措施,并通知保卫科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加强检查,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加强安保教育,坚持安保制度。各单位领导每学期都要亲自检查,要查思想、查物品、查制度并进行人员考核;保卫科要在寒假、“五一”、暑假、“十一”之前进行检查;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防止变质、自燃、爆炸、丢失或被盗。不管什么时候发现问题都要及时上报并解决。
第二十三条 发现危险品丢失、被盗,要注意保护现场,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保卫科。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者,要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如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保卫科负责解释。
第15篇 客人遗留物品管理规定模版
客房部客人遗留物品管理规定。细则如下:
(1) 客房部员工,在宾馆范围内捡到任何物品都应第一时间上交。
(2) 在清扫走房时,若发现房内客人遗留物品,应立即电话通知总台,询问客人是否已结帐离店,如果客人尚未离店,应立即交还客人。若客人已离店,则将物品保管好,登记填写客房部客人遗留物品登记簿。
(3) 客房部客人遗留物品登记簿由客房部房务中心保管。房务中心文员在接到客人遗失物品后,需将其记录在客人遗留物品登记簿上,要求填写日期、拾获地点、团体/散客姓名、物品名称及特征、拾获人姓名及部门等。
(4)客人遗留物品登记簿记录应与客人遗留物品名称相符合。
(5)客房部设立专门存放遗留物品的仓库,专门的登记记录,专人保管。
(6)客房部可提供24小时遗留物品咨询服务。
(7)所有遗留物品必须锁在柜内。存放时要将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分开,贵重物品交由前厅部储存到保险柜内,一般物品由客房部房务中心分类锁进柜内。
(8)遗留物品由前台部通过查住客档案等方式通知客人来宾馆认领。
(9)当宾客前来认领时,前台部负责核准,并请其在《客房部遗留物品登记簿》上签名。
(10)客人回来认领时,需复述一次报失物品的内容,遗失地点核准后如数交给客人,如是贵重物品还必须留下客人的身份证号和联系地址。
(11)客房部将每月的遗留物品情况汇总上交经营部。
(12)遗留物品分类 1、贵重物品:珠宝、银行卡、支票、现金、相机、手表、身份证等;2、非贵重物品:衣物、眼镜、日常用品等;
(13)保存时限:贵重物品存放时间为一年半,非贵重物品保留时间为半年,开启的食物、饮料及药品保留时间为三天;超过保留期的物品,由经营部经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14)认领方式:a、直接认领;b、请人代为认领;2、如果是请人代为认领要问清有关问题,无误后,请认领人签字,并留下联系电话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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