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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3-01-16 热度:55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现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交通道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及交叉道等禁止各种车辆停放,结合现场的具体情况设置禁止车辆停放标记。

2对破路施工和跨越道路拉设绳索、电缆,应报新奥秦港公司批准,并设有明显的标记,夜间还应设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置临时交通指挥。

3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应设下水道(明沟加盖)并定期疏通。禁止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冬季积雪(冰)应及时排除。

4严禁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如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时,必须报新奥秦港公司批准后方可占用。

5道路两旁堆放的设备材料要距离道路2m以上,跨越道路拉设绳索、支架高度不得低于2m。

6施工用的履带吊车、拖拉机等,未采取护路措施严禁在现场的道路上行驶。

7施工用机动车辆和特种车辆(吊车、叉车、翻斗车等)的车况必须良好。进厂应严格检查,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年审,驾驶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发放的特种车辆驾驶证。

8施工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及特种车辆的保养制度及维修记录。

9施工现场内各种机动车辆执行以下限速规定:

①机动车辆进出大门及转弯处为限速5km/h,直线行驶不得超过15km/h。

②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氧气、乙炔气)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且挂“危险品”标志牌。应保持安全车速,保持一定的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强行会车。

10机动车辆载货执行以下规定:

①不准超过车辆核定的载货量;

②散装及粉状中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滴漏在车外,必须盖封严密;

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④货车、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装,除驾驶室内可以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他部位不准载人。

11只允许用于施工的运输工具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不用于施工的交通工具只能停在由新奥秦港公司指定的地点。

12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排水系统应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繁忙地点,应设立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2篇 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师生交通及接送学生车辆运营安全,根据淄川区教育体育局印发的《淄川区教体系统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淄博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淄川区教体系统中小学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淄川区教体系统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根据我镇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恶劣天气,是指影响人们生产和活动的天气 <>状况,例如暴风、雨雪、冰雹、大雾等。这种天气常带来路面湿滑、结冰、塌陷、洪水、山体滑坡、能见度低等现象,给交通安全带来诸多隐患。

第三条 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坚持“早计划、早部署、早预防”的原则。

各学校应当成立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避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处置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突发事件。

第四条 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校负责本学校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 应急管理

第五条 各学校应当加强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的应急管理,完善应急责任体系,对恶劣天气下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进行预见评估,预防和减少学校交通安全事故。

第六条 各学校需根据《淄博市教育系统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淄川区教育系统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学校的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必需着重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理念,重点突出接送学生车辆的运营安全,主要内容需包括组织领导、工作原则、预警机制、启动标准、应急保障、处置措施、信息报送等。

第七条 各学校应当根据季节变化情况,组织师生开展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应对恶劣天气的能力。

第八条 发生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学校需在第一时间启动预案,迅速处置,有效应对,减少损失。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各学校应当加强对学校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管理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条 各学校根据气象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警信息,对严重影响师生上下学及接送学生车辆运营安全的恶劣天气,应当对辖区内学校实行放假、停课、提前或延时上下学、接送学生车辆停运、调整行驶路线等防范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心学校。

第十一条 校长是本学校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学校校长需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二条 学校必需加强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应对能力和防范水平。

教育师生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认识恶劣天气及其危害,掌握必要的应对知识和防范技能。

通过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教育学生家长,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关注天气变化,与学校共同做好恶劣天气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遇有恶劣天气,应当主动接送子女上下学。

教育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提高安全和责任意识,在恶劣天气下接送学生,必需有针对性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照操作规范谨慎驾驶,加强对车辆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车况良好。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在严重影响车辆行驶的恶劣天气下,应当采取停运、调整行驶路线等措施,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三条 恶劣天气师生需减少外出活动。预警解除后需外出或上下学,必需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尽量乘坐公交等有安全保障的车辆或步行,过马路时,必需认真观察路面情况,主动避让过往车辆,严禁追逐打闹,尽量不骑自行车外出。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结合所处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及地质等情况,主动关注气象部门的预警信息,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警信息等级,启动相应预案,通过校园广播、手机短信、“家校通”等方式及时通知师生、家长、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有接送学生车辆的学校,遇有恶劣天气,必须督促车辆驾驶人及时了解途经的桥梁、山坡、隧洞等重点部位的通行情况。

对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恶劣天气,学校可以采取停课、提前或延时上下学、接送学生车辆停运、调整行驶路线等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家长到校接送学生,同时向中心学校报告。

因此影响的教学计划,向中心学校备案,可以利用周末、节假日进行补课。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督促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建立和完善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制度,加强车辆乘客门应急控制器、应急出口、应急锤、灭火器等车辆消防、逃生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确保齐全有效。

第十六条 遇有恶劣天气,各学校必需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24小时畅通,遇有问题妥善处理,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发生恶劣天气下学校交通突发事件,各学校应当按照《罗村镇中小学幼儿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中心学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学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应对恶劣天气不力,造成责任事故的,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恶劣天气下学校发生交通突发事件,因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中小学、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师生,是指前款规定学校的学生、幼儿和教职员工。

第二十一条 各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贯彻落实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3篇 交通安全与车辆管理规定

2010年,本系统将以预防特重大交通事故为重点,强化各项制度的落实,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全面完成2010年本系统全面工作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为我区的科技、经济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

一、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及分工

2010年的交通安全将提到一个新的高度,为确保我系统不发生交通违章及事故,加强领导,提高对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项项工作制度有落实、有检查、有评比、有总结,并把交通管理工作列入党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宣传、检查、管理、监督力度,促进系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我区2010年交通安全工作意见和要求,成立###委副主任####为安委会主任、办公室主任###、促进中心主任###、#####基地主任####、车管干部####及各科室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本系统安委会,具体负责本系统的交通安全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副主任###负责安委会全面工作,同时对本系统的交通安全的宣传、安排、检查、落实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向党组汇报区安委会会议精神和本系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组织好本系统安委会的例会和日常工作。

2、办公室主任###负责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安全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定期开展教育研讨活动,每月组织制作交通宣传板报。

3、车管干部###协助安委会主任开展工作。负责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总结的起草,责任制的签定,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负责向机关干部职工传达区安委会交通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指示精神,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组织司机例会和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安全检查工作,协助组织好安委会例会及车辆的调度工作。负责本系统司机班的日常管理、车辆调度及维护保养等工作。

4、各科室部门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和部门的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和日常宣传教育工作。按时参加本系统的安全会议和例会,督促科室司机和私车人员参加例会和机动车月检,做好非机动车的检验工作。

(二)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1、每季度召开一次交通安全情况分析专题会议,听取安委会成员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本系统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违章及事故做出处理决定。

2、实施交通安全承包责任制,逐级签定交通安全责任书,以提高各科室和部门交通安全意识,促进交通安全各项制度的落实。

3、认真执行安委会制度,每月5日上午为安委会的例会日,遇节假日改为次日进行,总结本系统前一阶段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传达上级精神,制定阶段性的交通安全措施和贯彻落实区交通安委会精神。

3、严格遵守司机例会制度,每月5日下午为司机例会时间,遇节假日改为次日进行。传达贯彻有关区安委会有关会议精神和文件精神,学习新交通法规知识,交流安全驾驶经验和体会。

4、坚持机动车月检制度。每月司机例会要求参加例会的司机到、车辆到,对本系统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合格车辆填写登记卡,对不合格车辆限期进行维修保养,到检率达100%。

5、坚持私家车司机检查制度。做到人到、车辆到,对本系统的私家机动车进行检验,合格车辆填写登记卡,对不合格车辆限期进行维修保养,到检率达100%。

6、坚持非机动车检验制度。对本系统的非机动车每月进行一次合格登记,不合格限期维修,每月25日为非机动车辆检验日,遇有节假日,改为次日。

7、严格用车审批制度。无论公用、私用一律填写用车申请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车管干部审批后方可出车。遇有特殊天气非特急情况一律不派车。

8、开展“违章事故公布栏”公示制度。使全体干部职工清楚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状况。

9、提高行人、非机动车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每季度对全体机关干部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学习活动,定期进行考核,加强和促进安全工作的开展。

10、对离退休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二、驾驶员教育与管理制度

(一)专职驾驶员职责

1、必须按照“安全第一、服务至上、树立形象”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做到爱岗敬业,争做“文明驾驶员”。

2、服从领导、服从调度,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完成每一次出车任务。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人员的指挥,确保交通安全、杜绝违章行为。未经允许,不准私自出车。

3、上班时间应坚守岗位,保证联络畅通,有事提前请假,以便及时调剂安排车辆。值班司机应按时到岗,服从带班领导安排。

4、爱护车辆,加强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整洁良好,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为安全行车提供良好保障。

6、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和转借其它单位。

7、专职司机应在每月初上报上月行车公里数,以便考核燃油情况。

8、班车由单位选派驾龄在三年以上,思想、技术过硬的专职司机驾驶。

(二)兼职司机的职责

1、兼职司机和各部门配备的工作用车科室负责人和驾驶人,兼职司机由科室负责人和车管员共同指定,并报办公室备案。

2、配备给科室工作用车由本科室负责人统一调配使用,并及时填写“出车记录”以便查考。

3、兼职司机擅自动用本单位机动车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其后果由个人自行负责,单位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4、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和转借其它单位。

5、加强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整洁良好,做到勤检查、勤保养,早发现故障早排除,为安全行车提供良好保障。

6、兼职司机应在每月初上报上月行车公里数,以便考核燃油情况。

(三)驾驶员教育管理

1、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遵守单位内部的各项安全制度,提高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意识,自觉接受单位的检查监督。

2、驾驶员应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知识学习和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第4篇 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辆管理,维护厂内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厂内交通事故和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确保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各有车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车管部、安全监察部负责贯彻、实施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四条 驾驶车辆时,必须持有并随身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所驾车型必须与驾驶证相符),行驶证及相关部门核发的厂内操作证,未经年度审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驾驶人,一律不准驾驶车辆。

第五条 驾驶道路营运客货车、面包车、通勤车的驾驶员,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相应的道路运输客、货运上岗证。

第六条 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驾驶人,须同时具备国家颁发的危险品道路运输上岗资格证。

第七条 驾驶人在厂内道路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有关部门关于车辆限行的规定。

第八条 驾驶天然气自卸车的驾驶人,应加强学习气体机的构造、原理、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知识及高压气瓶管路的检查、维护、加气、起动等方面的注意事项,避免因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车辆应配备合格的灭火器。随时观察各种电器仪表,及时检查、巡视车辆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排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运行。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条 厂内牌照应按要求悬挂在前后正确位置,不得私自串号牌、转借他人、伪造或丢失,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厂内机动车,只限在生产作业区域内行驶,不得擅自驶离作业区域或进入镇区(东侧不许跨过三十八家路栏,西侧不准过江,南侧不准进入方正矿区,北侧不许进入松江村或驶离化工运煤公路,燃气车进入加气站加气必须走运煤公路专线,不得进入镇区行驶),一经发现或造成交通事故的,追究本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如须进入镇区的车辆,必须请示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及车管部,同意后方准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遵章驾驶。

第十二条 进入生产作业区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规的有关规定,必须安装警示灯具,主动避让生产作业车,不得争道抢行、严禁超车、骑跨高压电缆、不得超速行驶、违章停车。执行空车让重车、所有生产车辆避让通勤车的规定。故障车辆应及时、正确设置警示标志并组织人员尽快抢修,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矿区内限速规定:江山路30公里/小时;运煤公路50公里/小时;通江路40公里/小时;露天采区主干线道路30公里/小时;移动线路、交差路口、辅助道路、陡坡及转弯处限速15公里/小时;进出库房、铲位限速5公里/小时;雨、雪、雾天气或能见度较低时,限速15公里/小时。

第十四条 严禁客货混载,严禁危险品混载,严禁偷拉私运,严禁私自变更行驶路线,严禁超员行驶和搭载生产无关人员。

第十五条 各露天采区入口处,严禁外来车辆或在职人员私家车进入露天采区作业道路,入坑检查或其他上级公司的外来车辆需有相关部门引领。进入采区禁行区域的所有车辆应持有公司核发的通行证及工作证,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出坑车辆要停车接受检查。看守单位人员应严格把关,如有违犯,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任何车辆不得带病行驶(制动、转向、灯光、喇叭等必须齐全有效)危及行车安全,并服从调度指挥,出现事故马上上报,隐瞒事故不报的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 各生产、运输单位应抓好洒水降尘及道路、排水沟维护工作,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 露天采区所有运输道路主干线、移动干线,排土场等,必须及时设置标准的安全挡土墙、警示标志牌、指示、指路标志等,确保运输车辆安全。

第十九条 公司通江路段设置的限高钢架、信号灯等交通设施,不得任何超高、超载车辆强行通过,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将按价赔偿。

第二十条 对现安装的车辆gps(卡调)卫星定位系统及车载通讯设施,保证gps系统经常处于开启受控状态,(焊修车辆时可临时关闭以保护电脑、电器系统完好)并加强看管,不得人为故意损坏,一经发现,按原值及维护安装费用包赔。

第二十一条 生产作业区内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有关部门,并组织抢救伤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通知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解决或处理,并做好事故教训总结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机动车驾驶人违章肇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厂内机动车号牌不得丢失、转借、涂改或伪造,一经发现给予本车驾驶人处罚50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本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厂内机动车不得擅自驶离厂区,变更调度行驶路线,一经发现给予驾驶人调离岗位,并处罚金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生产作业区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由公司安监部、车管部按公司规定协同有关部门处理,隐瞒不报的处罚金500元。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之规定的驾驶人,处罚金200元,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四、五条之规定的驾驶人,处罚金200元,如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厂内机动车辆进入矿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违反规定给予驾驶人处罚金200元。

第二十八条 严谨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有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一经发现给予驾驶人处罚金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中煤龙化矿业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第5篇 华兴贸易大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贸易大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员

1.讲究交通公德和职业道德,文明驾驶,礼貌行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指挥。

2.坚持车辆'三检制度',安全设备保持齐全有效,不驾驶机件失灵、违章装载的车辆,车容要保持整洁。

3.要随身携带驾驶证,不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严禁将车交给非司机驾驶。

4.驾驶车辆时要精神集中,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闯单、禁行线,不接打移动电话或查阅寻呼机信息,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开车。

5.驾车行经人行横道、电、汽车站或车多人多的繁华街道,要减速慢行或停车避让。

6.要安全礼让礼宾车队,严禁穿插礼宾车队。

7.遇有大型_活动时,进出停车场要听从交通民警指挥,按指定路线顺序行驶,依次停放,驾驶员不得随意离开,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修车。

8.停放车辆要按规定,严禁乱停乱放,停放时要关闭电路,拉好制动器,锁好车门,确保安全。

9.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要积极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告值勤交通民警或打'122'报警电话。

10.认真遵守《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到交通支、大队进行登记备案。

二、骑车

1.讲究交通公德,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

2.各行其道,在没有划分车道的路上,要靠右边行驶。

3.通过路口要严守信号,停车不越线,不绕信号行驶。

4.不逆行,不扶肩并行,不双手离把骑行,不攀扶其它车辆,不在便道上行驶。

5.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中途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

6.转弯时要伸手示意,不抢行猛拐。

7.车不带人,载物不违章。

8.要礼让礼宾车队,不准穿插礼宾车队。

9.停车不乱放,划线停车的区域要在线内码放整齐。

10.车铃、闸、锁、牌要齐全有效。

三、行人

1.讲究交通公德,遵守交通法规,严守交通信号,听从交通民警指挥。

2.行人外出时,须在人行道内行走,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要靠路边行走。

3.过马路须走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在设有人行横道信号灯的地方,要严格遵守信号。在没划设人行横道的地方横过马路时,要注意来往车辆,不要斜穿、猛跑。

4.不要在道路聚集打闹、追车、扒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进行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5.不得损毁和随意拆移交通设施,不得钻跨、倚坐交通护栏和隔离墩。

第6篇 冬季施工生产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冬季气温较低,气候多为阴雨、大雾,给施工带来安全隐患及不便。为加强各在建工程项目、物资运输的冬季生产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因气候原因导致的施工事故及其它事故,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冬季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3  安全管理规定:

3.1.1各作业现场需根据季节特点,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确保安全。

3.1.2冬季施工生产期间,施工队(班组、车间、工作站)定期进行每周一次的冬季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3.1.3冬季施工生产项目的作业指导书中,必须有针对该项目的《冬季施工生产安全措施》。

3.1.4进入冬季施工生产,对有条件进行封闭的作业场所,应对其屋顶、门窗及孔洞及早进行封闭。

3.2  大风、大雾、雨雪、低温结冰天气安全措施

3.2.1大风(风力大于六级)、大雾(能见度小于20米)、雨雪天气严禁露天高空作业。

3.2.2 防滑跌安全措施

3.2.3在现场施工区域清除积水、霜雪,防止结冰。

3.3  防冻安全措施

3.3.1严禁使用明火取暖,并保证通风良好。

3.3.2对消防器具应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对消防设施应做好保温防冻措施。

3.3.3作业工器具、设备工作完毕后必须做好防护措施,防止雾水、低温损伤施工工器具、设备。

3.4  冬季用电安全措施

3.4.1对施工、生活用电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加强用电管理,确保供电设备、线路的正常运行。

3.4.2施工配电盘必需装设漏电保护器,临时电源只能从漏电保护器后接引。

3.4.3加强电动工具管理,严防电动工具受潮,雨雪天气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7篇 某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施工期的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施工期桥区水域水工工程、水工作业和过往船舶航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长江江苏段大桥施工期从事大桥建设、施工以及在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主管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大桥施工期桥区水域范围(以下简称桥区水域)为桥轴线上、下游各一定范围内的两岸联线间水域。具体范围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通航情况和施工需要确定。

第五条桥址、桥区水域范围、桥区水域船舶航路的确定与变更、通航尺度、施工作业事项、船舶防风要求以及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信息,由海事管理机构以航行通(警)告等方式发布。

第六条大桥施工期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桥建设、施工单位及施工船舶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施工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七条大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施工设计、水文测图等技术资料;

(三)申请办理或协同施工单位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手续,及时通报施工进展情况;

(四)负责同步建设涉水桥墩的防碰撞设施;

(五)负责设置、调整、维护桥区水域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标志;

(六)备妥满足桥区水域施工现场应急需要的值守拖轮,确保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

(七)组织协调桥区水域内施工单位定期按应急预案演练,组织施工区内突发事件的施救抢险;

(八)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必要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和落实安全措施;

第八条大桥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大桥施工期间作业安全,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按规定取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并在核定水域范围内施工作业;

(三)施工作业影响船舶航行时,适时向有关单位及船舶通报施工信息;

(四)妥善遮蔽夜间有碍航行安全的照明灯光,有效处理焊接、切割等作业产生的影响船舶安全的火花;

(五)及时清除遗留在施工区水域的碍航物;

(六)负责施工船舶的管理,督促其依法办理签证等相关手续;

(七)负责施工作业人员的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教育与培训;

(八)配备警戒船,负责施工区的安全警戒;

(九)定期组织施工作业的应急演练。

第九条大桥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配齐合格的船员,保持适航状态,满足施工作业条件,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施工作业水域内施工作业;

(二)除按规定显示信号外,白天应悬挂黄色施工专用旗一面,夜间应显示紫色环照灯一盏;

(三)在规定的vhf频道上守听,保持与过往船舶的联系,及时通报施工信息;

(四)穿越通航分道的施工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沿规定航路行驶的船舶;

(五)不得超载、超客;

(六)施工船舶应在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水域内停泊,并遵守停泊秩序。

前款所述的施工船舶是指经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在施工作业水域内为大桥建设提供服务的船舶,包括施工工程船、工程辅助船、测量船、送料船、交通船等。

第十条在桥区水域设置施工作业码头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辅助设施,应按规定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通航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船舶航经桥区水域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二)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必须由熟悉桥区情况、技术熟练的驾引人员操作;

(三)通过桥区水域的机动船,应在进入桥区水域前鸣放声号一长声,发现航道、航标异常或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不得通过桥区水域;

(四)通过桥区施工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在同一航路内追越和并列行驶,严禁停车淌航;

(五)能见度不良时,禁止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第十二条拟通过桥区水域的危险品船舶、客轮和1000总吨或主机功率588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应按规定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具体报告要求由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正在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发生异常情况,危及或可能危及船舶和大桥施工作业安全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或现场海巡船(艇)报告。

第十四条船舶(队)经过桥区时,与桥墩、桥梁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任何船舶、浮动设施不得在桥区水域内进行穿越、抛锚、掉头、测量、编解队、过驳、采掘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活动。

严禁在桥区水域内进行试航、捕捞、水上游览等活动。

第十六条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应服从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现场监督管理。发生异常情况,对水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严禁非施工船舶进入施工区水域。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者,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江苏沿海水域大桥施工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施工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第8篇 单位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交通道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及交叉道等禁止各种车辆停放,结合现场的具体情况设置禁止车辆停放标记。

2.对破路施工和跨越道路拉设绳索、电缆,应报新奥秦港公司批准,并设有明显的标记,夜间还应设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置临时交通指挥。

3.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应设下水道(明沟加盖)并定期疏通。禁止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冬季积雪(冰)应及时排除。

4.严禁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如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时,必须报新奥秦港公司批准后方可占用。

5.道路两旁堆放的设备材料要距离道路2m以上,跨越道路拉设绳索、支架高度不得低于2m。

6.施工用的履带吊车、拖拉机等,未采取护路措施严禁在现场的道路上行驶。

7.施工用机动车辆和特种车辆(吊车、叉车、翻斗车等)的车况必须良好。进厂应严格检查,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年审,驾驶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发放的特种车辆驾驶证。

8.施工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及特种车辆的保养制度及维修记录。

9.施工现场内各种机动车辆执行以下限速规定:

①机动车辆进出大门及转弯处为限速5km/h,直线行驶不得超过15km/h。

②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氧气、乙炔气)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且挂“危险品”标志牌。应保持安全车速,保持一定的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强行会车。

10.机动车辆载货执行以下规定:

①不准超过车辆核定的载货量;

②散装及粉状中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滴漏在车外,必须盖封严密;

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④货车、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装,除驾驶室内可以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他部位不准载人。

11.只允许用于施工的运输工具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不用于施工的交通工具只能停在由新奥秦港公司指定的地点。

12.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排水系统应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繁忙地点,应设立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9篇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道路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人员的人身安全,有效实现人车分流,提高道路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范围,适用于进入公司区域的所有人员、车辆。

第三条 公司设立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由公司生产部、安全部、设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管理;各分厂、部门负责各自区域的道路交通管理及人员通行监督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常设机构设立在公司安全部,安保人员进行日常的道路监管。

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机构:

主 任:黄辉

副主任:钱军明 薛宏斌

成 员:曾为鑫 陈顺桂 徐平 徐亚东

张烨 郑杰 周书平 王俊华

梅九瑞 丁凤林 朱兴宝 印晓晓

孙世才 谢静 张建

第四条 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五条 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现场人员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报告,公司安全部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政府公安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章 生产区车辆管理规定

第六条 厂区内车辆一律限速5千米/小时、限高4.5米行驶。

第七条 所有机动运输车辆进入生产区域必须由北门进入,其余大门不予放行。非货运、工程车辆禁止驶入生产区域。公司特殊贵宾,根据董事长、总经理安排,可临时开放相关大门。

第八条 各类运输车辆货厢不得擅自带人,不准超载、超速行驶、不得人货混装。叉车除司机外,不得乘坐其他任何人员。

第九条 各类机动车辆必须行驶在机动专用通道,不得占用人行通道行驶。

第十条 禁止各类机动车辆带病行驶。安全设施(车灯、车刹、阻火器)不全的车辆禁止使用。特种车辆(汽车吊、工程车辆等)未定期检验,不得进入公司厂区;私自改装车辆禁止进入公司生产区。

第十一条 生产部负责厂区内机动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安排内部车辆的使用及人员调配。

第十二条 设备部负责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内部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资格档案;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

第十三条 行政后勤部门负责各类商务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并建立车辆及人员档案。

第十四条 外来车辆入厂时,须经得相关部门同意,在北门岗经检查登记、核实装有阻火器后方可进入。

第十五条 厂区内各道路,除定点装卸物料区域外,任何车辆不得随意占道停放。

第十六条 起重作业车辆需要占道作业时,必须到安全部办理起重作业许可证,由安全部划定道路区域,并在两边进行警示隔离。

第十七条 任何外来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要求,夜间不得在公司生产区内停放。工程施工车辆可根据施工性质,酌情予以指定区域停放。

第十八条 厂内运输车辆(叉车),不得为图方便,穿行与运输无关的车间,干扰其他车间的正常生产。

第三章 行政区车辆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公司员工免费提供私家车停车点。私家车每年12月份到安全部进行车辆登记,办理公司出入通行证,同时缴纳通行证工本费20元。通行证每年审核办理一次,使用有效期为1年。无通行证车辆一律按照外来车辆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私家车停放按照公司划定停车位进行停放,停放整齐,服从外保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办公大楼正前方(花园北侧)停车位为公司高管及外宾停车专用,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员工不得将自己的通行证借给他人车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外保人员对车辆停放进行监管,对违规停放、外借通行证及不服从管理等行为进行登记。

第四章 道路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区域要保证道路畅通,在交叉路口、弯道、狭道、坡道和消火栓附近不准停车。

第二十五条 生产区域道路未经许可禁止堆放物料,不得阻塞道路、不得倾倒垃圾、不得横斜马路拉起钢绳等。撤下的原料及其它物料,应及时清除。

第二十六条 施工作业需临时占用路面、封路,应经施工负责单位申请,由安全部批准,并完备安全措施,设置隔离带和夜间安全警示灯。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辆(三轮车、拖车)等应沿人行道行驶,当输送物料过宽时,原则上沿人行道行驶,并可占用机动车道。

第二十八条 车辆、行人在公司内行动时,要按照厂区设置的道路标识,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不准冒险抢道。

第二十九条 一切公司内行驶车辆,应自觉服从道路管理委员会成员、保卫、门卫和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厂区道路未经安全部许可,不得随意占用和划线,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人员进入生产区内后,必须沿人行道通行,不得在占用机动车道。

第三十二条 多人一同行走时,并排行走不得多于两人。

第三十三条 部分道路未进行机动车道和人行通道的,原则上靠右行驶(行走),在进入有功能划分的道路时,按照划定功能区通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元处罚:

1、在公司区域内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2、未按指定线路在生产区行驶的;

3、在公司区域内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

4、在非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的;

5、人员不按照人行道通行,且不听劝阻的;

6、运输车辆违规载人行驶或人货混装的(按人头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

1、不接受检查,故意刁难、辱骂或出手殴打监管人员的;

2、未经申请占堵道路的;

3、故意破坏道路设施的;

4、占道施工,但安全措施不到位,不听管理继续施工的。

第三十六条 道路管理纳入现场规范管理,对各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上述处罚外,同时纳入车间月度现场管理考核,每一项酌情扣所属单位1~4分。

第三十七条 私家车进入公司,违反本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次年不予以办理通行证:

1、年度累计各类违规超过3次的;

2、未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且不听劝阻的;

3、将通行证借给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予以赔偿;因自身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由责任者自己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的处罚或考核,由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执行。本制度自2022年3月10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通天泽化工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日

第10篇 施工生产场地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与基本要求

1、交通安全管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有效管理公司生产交通安全,防止生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生产交通运输、装卸效率,并规范其管理,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涉交通安全,即生产交通安全,是指生产和施工过程中的运输、装卸车辆和人员的安全。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各分公司生产场地车辆驾驶及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同时适用于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内车辆驾驶及运输、装卸安全管理。

3、生产车间应建立运输、装卸车辆技术档案,有计划地对运输、装卸车辆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工作,使其始终保持完好、安全状态。新购、改造、改装和修复后的运输、装卸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试运转,证明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制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准使用。

4、机动车辆和装卸机械的驾驶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后,方准驾驶。

5、从事运输作业的新工人和实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并在指定的老工人带领下工作三至六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从事危险品运输、装卸的人员,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准继续操作。

从事运输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各种禁忌症者,不得继续从事原职工作。

6、生产车间应做好运输、装卸作业的防暑、防寒和防滑工作,按规定发给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运输、装卸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正确配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生产车间应与运输、装卸班组或人员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人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二、厂(场)内道路、装卸场地与堆场

1、厂(场)内道路具体规定如下:

1.1 厂(场)内道路应畅通,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1.2 厂(场)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在弯道、交叉路口的横净距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1.3 厂(场)内道路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一般不得大于8%;经常运送易燃、易爆危险品专用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厂(场)内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坡度一般不得大于3%,铁轨终端应有车挡和缓冲装置。

1.4 厂(场)内道路应设置交通指示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应符合国家标志和交通部门颁布的现行规定要求。

1.5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的管线或其他构筑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及需通行车辆要求,与路面保持安全距离。

1.6 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储存区域,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施工生产场地应根据生产规模、材料储备量,设置相应的装卸场地和堆场。具体规定如下:

2.1 装卸场地和堆场的地面应平坦、坚固,坡度一般不得大于2%,并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2.2 装卸场地和堆场应保证装卸人员、装卸机械和车辆有足够的活动范围和必要的安全距离,并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2.3 物料应按品种、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堆放,物料堆垛保持一定间距。成箱、成捆等规则形状的物料,应码成稳固的堆垛;散装物料应根据其性质确定堆放高度,并有可靠的设施固定其位置,防止位移或崩塌。

2.4 装卸场地和堆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和防护设施,并设置必要的安全指示或警示标志。

三、车辆运输与机械装卸

1、机动车辆具体规定如下:

1.1 车辆必须由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限于厂(场)内行驶的车辆,必须由各分公司安全生产(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

1.2 车辆必须按当地公安交通部门规定时间接受检验;限于厂(场)内行驶的车辆,必须按各分公司安全生产(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行驶。

1.3 生产车间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制订驾驶员交接班制度。交接班驾驶人员按规定办理交接班手续。

2、机动车驾驶员具体规定如下:

2.1 不得驾驶与执照不相符的车辆。

2.2 驾驶车辆时应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厂(场)驾驶时应配带安全帽。驾驶室不得超额坐人。

2.3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他有碍安全行驶的活动。

2.4 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2.5 试车时,必须挂试车牌照。不得在非试车区域内试车。

2.6 驾驶员不从事驾驶工作六个月至一年者,需要继续从事驾驶工作时,须经公安交通部门重新复试;一年以上者,应重新考核。

3、车辆装载、运输具体规定如下:

3.1 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载物的高度、长度和宽度限制应按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执行。

3.2 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车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物或滴落车外。

3.3 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时,车厢周围严禁烟火,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须设危险标志;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处装设火星罩。并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

装载液态或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设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态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

4、机动车辆的货物装卸具体规定如下:

4.1 机动车驾驶员应负责监督装卸作业。用吊车装卸货物时,机动车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

4.2 装卸时应按货物堆放顺序进行作业。装卸成件货物,应靠紧稳固;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杆、垫板或挡板固定;高出车厢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绳子捆绑牢固。

4.3 装卸时机动车辆必须与货物堆垛保持安全距离。多辆机动车同时进行装卸时,相邻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5、装卸机械具体规定如下:

5.1 装卸机械的制动器、限位器、指示器和安全防护装置等应齐全有效,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作用良好。装卸作业时不得超过其额定负荷量使用。

5.2 在作业前应对装卸设备进行检查和试车,如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及时排除后,方准作业。作业完毕后机械各部件应恢复到规定的安全位置。

5.3 吊钩、吊环、钢丝绳和链条等吊挂用具,应在使用前检查,并定期试验,严禁降低安全系数使用。

6、机械装卸作业具体规定如下:

6.1 作业前应制定作业计划,检查装卸场地和装卸机械的运行路线,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制定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6.2 生产车间应制定机械装卸作业的统一指挥手势、信号。作业时由专人负责指挥。

6.3 露天工作的装卸机械,在遇有大雨、大雪、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不能保证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6.4 机械与人工同时进行装卸作业时,人与机械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5 使用起重机吊物时应先试吊,不准斜吊、拉吊。信号不明、挂吊不当、物件有尖锐楞角未垫好、重量不明或超负荷等不准起吊。吊杆下及其转动范围内禁止站人。

四、附则

1、机动车及自行轮胎式机械车辆在进入城市交通或公路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

2、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装卸、搬运的其他安全规定参照公司制定的《易燃易爆品管理制度》(wq—09)执行。公司各相关部门、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及车间除遵守本规定外,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相关交通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第11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认真做好分公司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分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运输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分公司所有车辆及分公司厂区内的所有作业车辆(包括进入厂区的外单位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是指上路挂牌照车辆,工艺车是指储运部的叉车、抬包车、阳极搬运车、罐车以及各单位拖拉机、轻型货车等没有上路牌照的车辆。

分公司各单位,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教育职工以及外单位进厂人员,认真遵守本规定。

因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分公司主管部门可制定车辆、行人临时通行规定。

3职责

3.1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厂内行驶车辆的管理工作,规范厂内行车秩序;

3.2综合管理部负责进厂车辆的办证管理工作,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工作;

3.3设备工程部负责厂内工艺车的检审工作,负责组织车辆报废鉴定工作;

3.4财务部负责机动车辆的保险、车船使用税的购买。

3.5 各有车单位:

3.5.1建立车辆管理具体办法,逐台建立工艺车、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二)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三)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四)车辆事故记录。

3.5.2负责督促机动车辆驾驶员做好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年检、年审、二级维护审验及等级鉴定等工作。

3.5.2每周开展司助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培训记录;

3.5.3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行车检查工作,纠正违章行为,并督促驾驶人员做好出车三检制(出车前、行驶中途、收车后),形成相关记录。

3.6 二级单位及机关部室要建立健全私家车档案,经常开展私家车主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职工按照要求规范行走。

4基本要求

4.1各种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转向、制动安全可靠,喇叭、灯光齐全有效。

4.2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专用机械车辆,不准带挂或牵引车辆;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不准牵引其它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

4.3装载货物的高度、宽度、长度要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厂区运载超高、超宽、超长物资以及设备时,由组织运输单位提出申请,经分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主管领导批准,并按指定时间、路线由专人引导通过。

4.4司机新上岗时,各单位必须对其进行驾驶技能、交通知识的鉴定工作,合格者方可驾驶。

4.5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车时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车船使用税、营运证、派车单等证件;

(二)驾驶证不准涂改、伪造和转借他人;

(三)不准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四)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上准驾车类不相符的车辆;

(五)严禁酒后驾车;

(六)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七)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时,必须戴安全头盔;

(八)驾驶车辆时不准穿高跟鞋和拖鞋,不准不穿上衣驾驶车辆;

(九)驾车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观看电视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和举动;

(十)驾驶室内不准超额乘人,不准客货混装;

(十一)必须在车门、车厢关好后行车;

(十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不得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十三)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十四)工艺车不准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4.6各有车单位要认真执行派车单制度、实行车辆专人负责制度。

4.7未经安全生产技术部批准,厂内工艺车辆一律不得开出分公司生产区域。

4.8严禁面包车、小轿车等车辆拉运气瓶等危险化学品。

4.9机动车牵引挂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动车和挂车的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应挂保险链条;挂车的牵引架、挂环出现裂纹、扭曲、脱焊或严重磨损时,不得使用;

(二)机动车与挂车之间,挂车前、后轮之间,应安装防护栏栅;

(三)机动车在空载情况下,不得拖带载重挂车;

(四)每辆机动车只准牵引1辆挂车;

(五)挂车应安装自动刹车装置、灯光和显示标志;

(六)挂车宽度超过机动车时,机动车的前保险杠两端,应安装与挂车宽度相等的标杆,标杆顶端安装标灯;

(七)对采用自动连接装置的牵引车和挂车,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10 吊车在作业前,对吊钩、吊环、钢丝绳和链条等吊挂用具,应进行仔细检查,并定期试验,严禁降低安全系数使用。在吊装过程中安排专人指挥、监护。

4.11 工艺车辆检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工艺车辆,不准行驶。

出省车辆由派车单位按要求填写《机动车辆出省申请书》(见附件一),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省。

5厂区内车辆通行要求

5.1各种车辆严格执行厂区限速规定。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外,机动车辆在中央大道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其它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在弯道、行人稠密地区以及载运危险物品时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在进出厂房、厂房内、通过铁路平交道口、门岗、倒车或通过前方有障碍物时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5.2除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公务外,所有车辆进出厂区时,都应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和询问。必要时应出示有关证件。

5.3严禁摩托车(工作车除外)进入厂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进入的,必须到综合管理部办理通行证,到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后方可进入,并按规定行驶。

5.4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要做到文明行驶,礼让三先,严禁逆行、超速行驶、强行超车、会车。

5.5在主干道路上,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严禁非机动车及行人进入机动车道行驶(走);在其它道路上,机动车靠中心线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靠道路两侧1.5米内通行。

5.6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5.7除进入电解生产、施工用车外,严禁其他车辆利用电解通道作为便道行驶。

5.8抬包车、阳极搬运车、叉车以及其他车辆出入电解通道口、车间大门等地时,必须鸣笛减速慢行。车间内标明有车辆行驶标线的,按照标明的行驶路线行驶,没有的尽量靠中间行驶,并按指定位置停放。

6.外来车辆管理

6.1非__分公司车辆进入生产作业区时,首先提出申请,到综合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6.2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外来施工车辆的管理,分公司对外来施工车辆实行办证管理。所有施工单位的车辆(包括临时雇佣的),应在前挡风玻璃处贴单位标识,办证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制作、发放,加盖公章后使用。

6.3外来施工车辆进入厂区前,指定运输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对其包括雇佣车辆司助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厂区安全行车注意事项教育,并按施工需要规定必要的路线。

6.4送货等其他车辆需要进入生产作业区,有关单位对其进行安全行车以及分公司有关道路交通规定的教育。综合管理部只对进行了安全教育的车辆办理通行证。

6.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办理入厂证时,应出具运输危险化学品准运证,方准办理《公司临时通行证》。

6.6拉运土石方、煤、建筑垃圾等的车辆,必须采取覆盖等防护措施,严禁洒落。

6.7各种履带式车辆严禁在厂区行驶。特殊情况需要行驶时,到安全生产技术部办理审批手续,登记备案后,并采取保护路面的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及路线行驶。

6.8履带式装卸机械、压路机通过道口前,必须征得储运部同意,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在道口两侧铁路线路上适当地进行防护。

6.9轮胎式等工程机械行驶时,铲斗、推斗等必须放下,不准其上放置物品行走。

7厂区内车辆停放要求

7.1大临院停车场等办公场所门前停车区域实行统一管理,严禁车辆随意乱停、乱放。

7.2进入厂区的外来车辆(包括私家车),按要求在大临院等指定区域停车区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7.3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要严格遵守停车规定,交叉路口、门口、弯道、桥梁、铁路、消防井、平交路口15米内严禁停车;道路及道路两侧施工车辆装卸货物时,必须保持道路畅通,不得长时间占用道路,妨碍其它车辆通行。

7.3厂区内道路上严禁随意停车,占用道路,故障停车时,应尽量将车移到道路边缘位置。

8厂区道路要求

8.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在分公司厂区道路上及铁路两侧堆放物资、进行施工作业等妨碍道路通行的行为,以保证道路畅通。

8.2分公司各单位如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路面或封闭道路时,需向安全生产技术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提前一日以上通知有关单位后方可进行。

8.3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8.4严禁移动、损坏道路上的各种交通标志、交通设施等。

8.5保持厂区道路的清洁卫生,不得随意往道路上倾倒脏水、拉圾等污物,不准在道路上嬉戏打闹。

第12篇 集团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某集团公司一、二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工厂区外各子公司独立办公、生产作业区域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工厂区:指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区域。

2.2 厂内机动车辆:指在工厂区内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3.1.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1.2 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3.2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

3.2.1 负责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2.2 负责对本公司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

3.2.3 负责对本公司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3.2.4 负责对本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停车位、行车路线进行规划,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3.2.5 负责本公司机动车辆和车辆使用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 工作内容和要求

4.1 机动车辆管理

4.1.1 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机动车辆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要求执行。

4.1.2 没有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厂内机动车辆需经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4.1.3 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厂内机动车辆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式样由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并下发。

4.1.4 检验不合格及报废的机动车辆不得在工厂区内上路行驶。

4.2 驾驶人员管理

4.2.1 工厂区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或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2.2 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工厂区路径物流管理规定》,以及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2.3 驾驶人员应当经常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2.4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过度疲劳等不得驾驶机动车。

4.2.5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厂区路径物流及外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4.2.6 应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未参加审验及审验不合格者不得驾驶机动车。

4.3 交通标志和道路管理

4.3.1 工厂区内实行与国家统一的交通标志,机动车应按交通标志行驶与停放。

4.3.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

4.3.3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或者交通标志损毁、灭失的,道路养护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4.3.4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4.4 机动车通行管理

4.4.1 机动车在工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15km/h,进入厂房内不得超过5km/h。厂内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10km/h,进入厂房内不得超过3km/h。

4.4.2 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4.4.3 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4.4 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4.4.5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4.4.6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4.4.7 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不得逆向行驶。

4.4.8 机动车应当在工厂区内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引道、消防通道上停放。

4.4.9 机动车出入工厂、车间,倒车、调头、转弯、过十字路口时,应减速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5 行人管理

4.5.1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

4.5.2 行人通过路口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5.3 行人不得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

4.5.4 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4.6 交通事故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迅速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撒离现场,自行协调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否则,应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13篇 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一、总则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车辆的合理利用率,特制定以下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某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的车辆管理。

二、 车辆日常管理

车辆日常管理由行政部负责。具体包括:车辆维护保养、安全、调度、年审、缴交养路费、购买车辆保险费等。

1、 日常检查,行政部负责日常检查。

1) 检查燃料、润滑油、冷却液、电液是否够,制动器、离合器、总油泵是否合要求;

2) 检查轮胎气压是否合乎标准,轮胎螺丝是否紧固;

3) 方向盘、转向盘、转动轴及横拉杆连接是否紧固;

4) 检查手、脚制动器是否正常,各连接管道有无漏油现象;

5) 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是否正常,电平搭线是否紧固清洁。

2、 出车前,驾驶员和行政部共同检查并做下记录。

1) 按照技术规程启动车辆,并查、听声音是否正常;

2) 车辆发动后,各种仪表(示数)、指示灯工作情况必须正常;

3) 检查灯光、水箱、电瓶、制动、各项操纵等有关安全部件。

3、 收车后,驾驶员和行政部共同检查并做下记录。

1) 清洁车辆,检查车容车貌;

2) 停车后拉紧手制动器,加防盗锁,检查轮胎气压及各部件是否齐全、完好,关门上锁离开。

4、 车辆保养修理

车辆需维修的,驾驶员必须先认真检查发生的故障,初步判断故障发生部位,并如实向行政部报告,由行政部向总经理报批同意后,方可修车,换下的旧零件须带回验收。车辆外出途中需要修理的,经随车领导和干部同意,报行政部批准后前往修理,修理报销凭证需随车人员签字证明,上报行政部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准报销。

二、 车辆使用范围

1、 行政领导业务用车;

2、 接替参加会议、学习;

3、 各部门行政业务用车;

4、 接待用车;

5、 经审批同意的其他用车。

三、 用车规定

1、 各部门因业务需要用车时,用车人提前填写“派车单”,派车单必须让驾驶员签字,再让部门经理和行政部经理审批;特殊情况,由总经理裁决。每天固定时间固定地点用车不填派车单,仅做车辆出勤统计。

2、 用车人员凭批准的“派车单”到行政部领取车钥匙,行政部随同检查车辆安全以及填写公里数。

3、 每次出车完毕后先让行政部检查车辆并记下公里数。填写完的派车单统一交行政部。

4、 财务部负责监督车辆油费以及保养修理费的使用。

四、 车辆费用管理

公务车油料、过路费、维修费等汽车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凭证实报实销。

五、 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承担,公司将取消其在我司的驾驶资格。

(1) 无驾照驾驶;

(2) 未经许可将车借与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员承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应先急救伤残人员,向附近交警部门报案,并立即与行政部及部门经理联络。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视实际情况由行政部决定驾驶员与公司差额赔偿比例。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视其实际情况,由行政部决定驾驶员与公司差额赔偿比例。

6.凡因违章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因路边违章停放而造成车身损坏,有关修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六、 附则

1、 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2、 本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分局制度

第14篇 中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中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教职工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学校教职员工应自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2、在正常教学时间内,未经学校同意,机动车一律不准进入校园。若因工作需要,也应错开学生课间时间,在校园内行车时,驾驶员应特别注意安全,慢速行驶,防止撞人、撞物;

3、非教学时间内,非行使公务的车辆,应事先由有关人员与门卫联系,做好登记,无特殊情况,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进入校园,若确因特殊情况,必须进入,应到门卫处备案并服从校门卫人员的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严禁乱停乱放。严禁在校园内练车、学车。未经允许,出租车和外来摩托车严禁进入校园;

4、骑自行车、电瓶车的教职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学生课间活动时间内,应扶车前行;

(2)不准将车辆停放在楼内或办公室内。要依次、整齐地摆放在停车场内。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它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二)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中小学学生不得骑摩托车、电瓶车等机动车上下学。未满十二岁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单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乘坐二轮车和三轮车必须戴安全头盔。二轮、侧三轮车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十二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2、学生进入校园内的自行车,必须按学校规定,分别停放到指定的车棚、场地,严禁乱停乱放;

3、车辆进棚必须自行加锁,整齐停放。车篓内不要存放任何个人用品;

4、在校园内应推车行走,防止撞人。

第15篇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事厂内运输工作的新工人和代培、实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老工人带领下工作3~6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操作。

二、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安全操作考试合格,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合格证,方准驾驶。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者,不得继续担任原职工作。

三、机动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公里,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在进出厂房、仓库大门、上下地磅、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时最高行驶速度不能超过5公里/小时。

四、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米以内,应停止行驶。

五、车辆通过地磅时,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发现停车信号,须依次停车于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离地磅五米远的地方。

六、距地磅、厂房、仓库15米以内禁止停放车辆。

七、车辆在冰雪、泥泞路段行驶时,车速应缓慢,避免紧急制动。同向行驶的车辆,两车之间的距离保持在50米以上。

八、厂内各主要路口应设置“减速慢行”“急拐弯处减速”等交通安全标志,限速标识和限速带。

九、要做好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损坏。

十、铲车在行驶时,无论空载还是重载,其车铲距离地面不得小于300mm,但也不得高于500mm。

十一、严禁任何人站在车铲或车铲的货物上随车行驶,也不得站在铲车车门上随车行驶。

十二、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争道抢行等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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