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小区游泳池操作管理规定
1.目的有效地控制、管理泳池,为顾客提供一个卫生、健康的泳乐场所。
2. 范围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泳池设施的操作。
3.方法和过程控制
3.1 .泳池换水与清洁、消毒工作
3.1.1 .泳池换水前,管理处应提前发布关于泳池将要换水内容的通知,同时在泳池现场予以明确的标识,并用警带围住泳池周围。
3.1.2 .进行泳池排水:打开排水阀,启动排水泵排水。在泳池及溢水沟进行清洁工作,直至不留任何污迹。
3.1.3 .经泳池加水:打开给水阀门,在泳池加水同时即可加入消毒药品进行消毒处理。蓄水至标准水位后(蓄水未在到标准水位不可启动循环水泵),启动加药泵,加入凝结沉淀药品以利于池水凝结沉淀,选择的药品与比例为a或b:
a:漂白水(消毒,20千克/100立方米)与明矾饱和溶液(凝结沉淀,0.5千克/100立方米)搭配使用。
b:三氯异氰尿酸(别名强氯精,消毒,0.3千克/100立方米)与聚合化铝(沉淀,0.4千克/100立方米)搭配使用。
3.1.4 .沉淀24小时以后进行吸尘,反水冲洗,过水及循环过滤工作。具体操作请参见本文件3.3 款。循环过滤工作结束,用泳池水质测试仪测试酸碱度(ph值6.8 -8.5 ,特别提示:水偏碱
3.1.5 .可预防青苔等藻类植物的滋生)和余氯(余氯值1.0-1.5 之间),ph值小于6.8 时加入碳酸钠或片碱,大于8.5 时可加入稀盐酸或水。余氯值小于1.0时应加入消毒药品,可选择药品为:
a:漂白水、碳酸钠、稀盐酸b:三氯异氰尿酸、片碱(氢氧化钠)、稀盐酸
3.1.6 .泳池在上述各工序工作完成后,取水样送市卫生防疫站检验合格后方可供顾客使用,检验报告由专人存档。全年开放的泳池一年送检两次,时间为5月份和10月份,半年开放的泳池至少送检一次。
3.1.7 .泳池开放必须有人专人管理,救生人员必须持有《救生员上岗证》和《健康证》方可上岗。
3.1.8 .泳池正式对外开放期间必须办理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3.1.9 .泳客必须持管理处统一发放的游泳卡进入泳区,无卡者谢绝进入,泳池在开放季节,需换水一次以上。
3.1.1 0.泳池水质测试仪使用方法:
a、将试管伸入泳池水面下约50厘米处取水,保持水位在试管刻度线处;
b、在ph值试管中加入5滴ph试剂,在余氯值试管中加入5滴oto试剂;
c、盖上两个试管盖,用手摇动,使试管中水与试剂液混合均匀;
d、试管、试剂请储存于干燥、阴凉的环境中;
e、测试后请勿将测试液倒入泳池中,每次使用后清洗整套测试用具:观察两试管中液体颜色,分别与各自在的标准色对比。
f、是接近者即为所测水的ph值和余氯含量。
g、为提高精度,建议每年更换试剂。
3.2 .泳池水质标准
3.2.1 .池水ph值保持在6.8 -8.5 之间。
3.2.2 .池水浑浊度小于5度,无异味。
3.2.3 .池水温度在27-30℃(室内温水泳池)。
3.2.4 .泳池尿素浓度不大于3.5 毫克/升。
3.2.5 .泳池细菌总数不超过1000个/毫升。
3.2.6 .大肠杆菌含量不超过18个/升。
3.2.7 .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毫克/升-0.5毫克/升,聚合余氯应保持在1.0毫克/升以上。
3.2.8 .泳池至标准水位,泳池加满水后,启动循环泵三分钟,溢水沟应保持有半沟水,达到溢流的效果。
3.3 .开放期间的水质处理和泳池管理
3.3.1 .各管理处可视自身的情况确定泳池开放的时段,非泳池维修,换水时期的开放时间一般为上午9:00-12:00,下午14:00-22:00。
3.3.2 .泳池一般在开放前的一个小时吸尘,吸尘时将软管一头插入吸池刷,放置水中。另一头插入吸污口,打开吸污阀,在泳池水底进行往返式吸尘。
第2篇 游泳场管理规定范本
游泳场管理规定
为了给游客提供一个安全、清洁、舒适的活动场所,特制订如下管理规定:
一、凡进行入本游泳场游泳者,必须讲文明礼貌,穿着非游泳衣、游泳裤者谢绝入池。
二、凡进场者必须经过体验合格,持市、区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发的健康证,否则谢绝入场。
三、凡有皮肤病、传染病、癫痫病的人及酗酒者,一律禁止下池游泳。
四、凭票入场,一人一票(包括小孩),本村住户可凭有效《住户手册》到售票处购买优惠票、每月每户最多可购60张。
五、不准爬越栏杆或强行冲入,按时进场和出场。
六、下池游泳前先更衣淋浴,再经消毒池洗脚方可入池,严禁在池内跳水、潜水、骑“膊马”、玩球和打水,影响他人游泳。
七、下池前应看清池边水深标识,凡身高在1.4米以下或不会游泳者,不得进入大池游泳,游泳不熟练者不得过分区线入深水区游泳。
八、注意公共卫生,不在池内吐痰、大、小便和丢杂物,爱护公共设施,节约用水,随手关闭水阀。
九、更衣室内衣物保管箱自带锁头,贵重物品存放在贵重物品保管处。
十、入场者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自觉遵守游泳场一切规章制度。
第3篇 游泳池救生员管理规定
游泳池救生员管理规定
(三)
一、具高度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对游客安全负责。
二、 做好游泳者的安全管理,严格按儿童池、成人池、深水区、浅水区的规定进行管理,对越界和不服从劝阻的游客进行警告,警告无效的可清除出场。
三、 密切注意池内情况,特别是入池口,深浅分界区、成人池儿童池交界区等;发现有求救信号、遇溺等异常情况的,应果断迅速采取有效救助措施。
四、 上岗时穿好救生服,配带好口哨、救助用工具,并提前20分钟到岗,将池内警示牌、桌椅、太阳伞、过脚池、循环系统、地面卫生等清洁干净、打开和摆放好。
五、 应在规定的岗位责任区上岗或巡岗,不得擅自离岗、并岗、在岗上看书报、闲谈、打瞌睡等,有事离岗要告知同池值班救生员(只限于身体不适和两便),并要在十五分钟内返回。
六、 每天结束后必须清查负责的水区域,并确认游客遗留的衣物。
七、 遇不利于泳客安全的特殊情况应及时清场,将游泳场关闭。
八、 对违反游泳池其它管理规定的泳客,应予劝阻,警告,对不服从管理的可清除出场。
九、 做好水的净化处理工作,熟悉循环过滤系统的使用。
第4篇 小区会所游泳池救生员管理规定
小区会所游泳池救生员管理规定
一、具高度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对游客安全负责。
二、 做好游泳者的安全管理,严格按儿童池、成人池、深水区、浅水区的规定进行管理,对越界和不服从劝阻的游客进行警告,警告无效的可清除出场。
三、 密切注意池内情况,特别是入池口,深浅分界区、成人池儿童池交界区等;发现有求救信号、遇溺等异常情况的,应果断迅速采取有效救助措施。
四、 上岗时穿好救生服,配带好口哨、救助用工具,并提前20分钟到岗,将池内警示牌、桌椅、太阳伞、过脚池、循环系统、地面卫生等清洁干净、打开和摆放好。
五、 应在规定的岗位责任区上岗或巡岗,不得擅自离岗、并岗、在岗上看书报、闲谈、打瞌睡等,有事离岗要告知同池值班救生员(只限于身体不适和两便),并要在十五分钟内返回。
六、 每天结束后必须清查负责的水区域,并确认游客遗留的衣物。
七、 遇不利于泳客安全的特殊情况应及时清场,将游泳场 。
八、 对违反游泳池其它管理规定的泳客,应予劝阻,警告,对不服从管理的可清除出场。
九、 做好水的净化处理工作,熟悉循环过滤系统的使用。
第5篇 d小区会所游泳馆管理规定-2
小区会所游泳馆管理规定(二)
为了给游客提供一个安全、清洁、舒适的活动场所,特制订如下管理规定:
一、进入游泳场馆内游泳一律凭票进入,并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进入游泳场馆者请穿平底鞋,严禁穿硬底鞋进入场内。
三、请保持场馆清洁,泳池及更衣室内禁止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抛弃杂物。
四、更换衣服应在更衣室内更换,贵重物品应送交保管人保管;衣柜的钥匙请自行保管好,如因个人原因造成的遗失时间,本游泳馆概不负责。
五、在游泳池内应注意安全,携带必要的救生装备,泳池禁止跳水、奔跑、嬉戏、假装溺水、球类活动、播放私人音响器材、裸泳、危险举动及任何影响别人的行为。
六、下列情形不得入场:
1. 身体患有疾病如高血压、血糖过高、心脏病、皮肤病、眼疾或传染病者禁止进入泳池。
2. 酗酒、精神病或其它类似状态者。
3. 携带球类及危险物品等者。
4. 携带蛙镜、蛙鞋者。
七、进池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游泳前应先在淋浴间淋浴洗净,并穿游泳衣裤,且应戴游泳帽。
2. 为维持泳池水质清洁及环境整洁,进入泳池前请先脱鞋,置于指定处并先做暖身活动及冲水。
3. 六岁以下或120公分以下儿童须在监护人陪同方可下水。
4.游泳池分深水区、浅水区,儿童和不会游泳的人员不得进入深水区。
5. 不得有妨害他人之行为。
6. 游泳中,如遇身体不适时,应即上岸或离场。
7. 清场时应即按规定离场不得藉故逗留。
8.游泳技术欠佳者,应听管理及救生人员劝告,勿进深水区域或做跳水动作,违背前项之规定者,得勒令离场。
八、游泳馆内设有救生员以及救生设备,救生员负责馆内安全工作。请遵守泳池管理规定及救生员劝导,若有违反规定而导致意外,本泳池恕不负任何责任。
九、游泳者对本池各项设施及用具,均应善加爱护,如有损坏,须按市价赔偿。
十、凡违反本管理规定,不接受劝告者,泳池管理人员有权请其离场。
第6篇 住宅小区游泳场管理规定-8
住宅小区游泳场管理规定(八)
为加强各住宅小区游泳池的管理,给泳客提供安全、清洁、舒适的活动场所,特制定本规定,供泳场管理人员遵守执行。
一、卫生管理
1、每年向住户开放前全面清洗泳池,并上报卫生部门检验水质,水质达标才能开放。
2、为保持水质清洁卫生,泳池开放期间每天要加换新水,溢洪5-10分钟后方可使用;每天需清除漂浮物及水底吸尘;定期全面清洗泳池。
3、泳场管理人员及救生员须持《健康证》上岗,救生员须持救生员上岗证上岗。
4、禁止出租泳衣、泳裤。
5、穿着非游泳衣、游泳裤者谢绝入池游泳。
6、禁止皮肤病、传染病、高血压、心脏病或酗酒者入池游泳。
7、入池前应先更衣淋浴,经消毒池洗脚方可入池游泳。
8、加强公共卫生管理,不准在池内吐痰、大、小便或丢杂物。
二、安全管理
1、禁止婴幼儿入泳,儿童游泳需有成年人陪同监护。
2、禁止在池内跳水、潜水、玩球和打水,以免影响他人游泳。
3、下池前应看清池边水深标识,身高1.4米以下或不会游泳者不得进入深水区游泳。
4、按开放时间进场和清场,任何人不得在开放时间外放人进场游泳。
5、救生员必须按责任区域分工全神贯注观察游泳者,对个别水性不好者重点注意保护或提醒游客到浅水区游泳。如发现异常情况或有人溺水,应及时组织抢救。
6、设置急救药箱,配备止血胶布、滴眼水及其他常用药物。
三、设备管理
1、专人管理泵房,按规范操作水循环、水泵过滤、测定池水含氯量ph值、投放除藻剂及消毒剂。
2、泳池设备的管理按《游泳池设备运行、操作和保养》规定执行。
四、泳场衣物保管规定
1、泳场设衣物保管室,为购票入场者保管衣物(含衣、裤、鞋、手袋等随身物品),保管时间为当日开场时间,清场20分钟后不再负保管责任。
2、贵重物品不得存放在衣物保管柜内,应交衣物保管员代为保管。
五、本规定自二0__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编 制审 核
批 准生效日期
第7篇 d小区会所游泳池救生员管理规定
小区会所游泳池救生员管理规定
一、具高度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对游客安全负责。
二、做好游泳者的安全管理,严格按儿童池、成人池、深水区、浅水区的规定进行管理,对越界和不服从劝阻的游客进行警告,警告无效的可清除出场。
三、密切注意池内情况,特别是入池口,深浅分界区、成人池儿童池交界区等;发现有求救信号、遇溺等异常情况的,应果断迅速采取有效救助措施。
四、上岗时穿好救生服,配带好口哨、救助用工具,并提前20分钟到岗,将池内警示牌、桌椅、太阳伞、过脚池、循环系统、地面卫生等清洁干净、打开和摆放好。
五、应在规定的岗位责任区上岗或巡岗,不得擅自离岗、并岗、在岗上看书报、闲谈、打瞌睡等,有事离岗要告知同池值班救生员(只限于身体不适和两便),并要在十五分钟内返回。
六、每天结束后必须清查负责的水区域,并确认游客遗留的衣物。
七、遇不利于泳客安全的特殊情况应及时清场,将游泳场关闭。
八、对违反游泳池其它管理规定的泳客,应予劝阻,警告,对不服从管理的可清除出场。
九、做好水的净化处理工作,熟悉循环过滤系统的使用。
第8篇 会所游泳池管理规定
小区会所游泳池管理规定
1、 小区游泳池为各小区业主之私家泳池,仅对小区内部业主及其贵宾开放。
2、 会所各泳池于每年的四月底开放,十月中旬关闭。如气候有变故,可根据气候变化作适当的调整。
3、 泳池消费价格为:会员价 贵宾价成人 10元/次15元/次儿童5元/次10元/次
4、 具体开放时间:平日:15:30~22:00;周末节假日:14:00~23:00。
5、 为了全体顾客的卫生安全,游泳的顾客必须在入口处脱鞋,经消毒池后赤脚入内。
6、 两周岁以下的儿童谢绝入内。两周岁至六周岁儿童需在其家长的陪同下才能入儿童池戏水。十五岁以下的青少年若无成人陪同,不得游至泳池之深水区。
7、 前来游泳的顾客须听从本会所管理人员的指引,爱护泳池清洁。勿随地丢垃圾、吐痰,勿在池内大小便。
8、 顾客在游泳时,随身携带的衣物或贵重物品请自己保管好。如没有特殊关照过管理人员代为看管,一旦遗失责任自负。
9、 为了方便顾客,会所内的冲凉房和更衣室在泳池开放期间,免费向顾客开放。
第9篇 游泳池救生员管理规定(3)
游泳池救生员管理规定(三)
一、具高度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对游客安全负责。
二、做好游泳者的安全管理,严格按儿童池、成人池、深水区、浅水区的规定进行管理,对越界和不服从劝阻的游客进行警告,警告无效的可清除出场。
三、密切注意池内情况,特别是入池口,深浅分界区、成人池儿童池交界区等;发现有求救信号、遇溺等异常情况的,应果断迅速采取有效救助措施。
四、上岗时穿好救生服,配带好口哨、救助用工具,并提前20分钟到岗,将池内警示牌、桌椅、太阳伞、过脚池、循环系统、地面卫生等清洁干净、打开和摆放好。
五、应在规定的岗位责任区上岗或巡岗,不得擅自离岗、并岗、在岗上看书报、闲谈、打瞌睡等,有事离岗要告知同池值班救生员(只限于身体不适和两便),并要在十五分钟内返回。
六、每天结束后必须清查负责的水区域,并确认游客遗留的衣物。
七、遇不利于泳客安全的特殊情况应及时清场,将游泳场关闭。
八、对违反游泳池其它管理规定的泳客,应予劝阻,警告,对不服从管理的可清除出场。
九、做好水的净化处理工作,熟悉循环过滤系统的使用。
第10篇 游泳场所管理规定办法
游泳场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游泳场所的管理, 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维护游泳场所的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的游泳场、池、馆及宾馆、饭店、学校、公园、度假村、住宅小区等附设的游泳场、池、馆。
第三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游泳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游泳运动中心负责本市游泳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游泳场所的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节水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游泳场所进行管理。
第四条 新建、 改建、扩建游泳场所应当符合游泳场所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游泳场所竣工验收时应有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五条 开办游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对公众开放的游泳场所的水域面积不得小于250平方米, 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附设的游泳场所的水域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
(二)安装使用符合节水要求的水循环过滤设备和用水器具;
(三)有池水消毒设备,池面入口处设有浸脚消毒池和淋浴设施;
(四)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男女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及存放衣物的箱柜;
(五)池底颜色应呈浅色。
深、浅水区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或隔离带,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5米;
(六) 每250平方米水域设1座救护观察台(不足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计算),救护器材齐备并能有效使用;
(七)水域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游泳池至少应设置2个出入池扶梯,水域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按照每超过250平方米增设1个出入池扶梯的标准设置;
(八)设有广播宣传设施,有明显的宣传牌、警示牌和告示牌;
(九)室内及开办夜场的,必须配备良好的采光和照明设备,水面照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各种电路、电器、机械设备等能保证随时启用;
(十)游泳场所的环境卫生和水质卫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十一)紧急疏散通道有明显标志。
池岸和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出入口宽度不小于2米。
第六条 开办游泳场所的,应当向市游泳运动中心提出申请,市游泳运动中心会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游泳运动中心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发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七条 游泳场所应当按照人均水域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大型室外游泳场人均水域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入场游泳人数。
第八条 游泳场所水域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至少应当配备2名取得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的救生员; 水域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 按照每超过250平方米增加配备1名救生员的标准配备。
游泳救生员的培训、考核和注册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游泳者实行统一的深水测验制度, 经深水测验合格的游泳者需佩戴深水合格标志方可进入深水区游泳。
深水测验合格证及合格标志由市游泳运动中心统一制作。
第十条 游泳场所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不得出租游泳衣、裤;
(二)配备的游泳救生员必须持证上岗、统一着装、坚守岗位;
(三)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其中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的,还应同时报告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游泳者不宜携带贵重财物进入游泳场所, 对其携带的财物有特殊保管要求的,游泳场所应提供特殊保管服务。
第十二条 游泳场所可以通过为游泳者投保的形式, 提高预防事故风险的能力。
第十三条 游泳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饮酒后不得进行游泳活动;
(二)未经深水测验或深水测验不合格不得进入深水区游泳;
(三)不得进行跳水、潜泳及嬉水打闹等活动;
(四)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精神病、癫痫病和各类传染病等疾病不得进行游泳活动;
(五)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没有成年人陪同不得进行游泳活动。
游泳场所应当以告示牌或其他形式告知游泳者前款及有关管理秩序事项,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劝阻。
游泳者违反本条第一款行为之一而发生溺水死亡或意外伤害事故的,其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举办各类游泳培训班的, 应当向市游泳运动中心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经审查批准的,予以登记;
不予批准的,应给予书面答复。
游泳培训班的教练员须持有效的教练员证和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上岗,每名教练员每次所带学员数量不得超过20人。
培训时,教练员应当负责学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游泳场所, 未办理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 逾期仍不补办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游泳场所,擅自对外开放,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 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游泳场所超员经营及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或游泳场所聘请未取得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的人员担任救生员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在深水区发现未佩戴深水合格标志的游泳者进行游泳活动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对游泳场所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 、(二)项规定,游泳场所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或出租游泳衣、裤以及游泳救生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游泳场所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游泳救生员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暂扣其救生员注册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游泳培训班、聘用无证教练员进行游泳训练或教练员所带学员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举办培训班的单位或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教练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因游泳场所的责任, 造成游泳者溺水死亡或者伤残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暂扣或注销其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前述行政处罚,并不免除游泳场所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游泳场所违反治安、 卫生、节水管理规定的,分别由公安、卫生、节水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体育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对公众开放且未办理游泳场所开放许可证的, 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 大学游泳池管理规定
学院游泳池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游泳池的正常秩序,保障游泳者爱好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救生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开放前认真检查器材设备,熟悉水域情况;开放中保持思想高度集中,全面观察,注意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开放完毕要做好清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二、提高责任感,遇到“突发”事故,要行动迅速、机智勇敢、勇于救生,敢于负责,把减轻溺水者的痛苦看成是自己应尽的职责。
三、加强救生技术的学习,定期参加专项技术训练,如抛圈、水中解脱、水中负荷拖带、人工呼吸等,不断提高救护水平,以便更好地完成救生任务。
四、值班工作人员要严格管理。游泳爱好者要服从管理,凡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病、性病、严重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和就后者不能下水游泳;不穿泳衣、裤,不带泳帽者不能下水;禁止在池内吸烟,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严禁跳水、潜水、追逐打闹;不准自带睡床、车胎、球等进池;儿童须有家长带领;初学者不得进入深水区。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池,正确使用电气设备,定期检查线路及防火器材设备,消除火灾隐患。
六、严禁流氓、偷窃、打架、无理取闹,损坏公物,爬墙入池,如有违反及不服从管理者,送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12篇 小区游泳池操作管理规定-12
小区游泳池操作管理规定(12)
1.目的
有效地控制、管理泳池,为顾客提供一个卫生、健康的泳乐场所。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泳池设施的操作。
3.方法和过程控制
3.1.泳池换水与清洁、消毒工作
3.1.1.泳池换水前,管理处应提前发布关于泳池将要换水内容的通知,同时在泳池现场予以明确的标识,并用警带围住泳池周围。
3.1.2.进行泳池排水:打开排水阀,启动排水泵排水。在泳池及溢水沟进行清洁工作,直至不留任何污迹。
3.1.3.经泳池加水:打开给水阀门,在泳池加水同时即可加入消毒药品进行消毒处理。蓄水至标准水位后(蓄水未在到标准水位不可启动循环水泵),启动加药泵,加入凝结沉淀药品以利于池水凝结沉淀,选择的药品与比例为a或b:
a:漂白水(消毒,20千克/100立方米)与明矾饱和溶液(凝结沉淀,0.5千克/100立方米)搭配使用。
b:三氯异氰尿酸(别名强氯精,消毒,0.3千克/100立方米)与聚合化铝(沉淀,0.4千克/100立方米)搭配使用。
3.1.4.沉淀24小时以后进行吸尘,反水冲洗,过水及循环过滤工作。具体操作请参见本文件3.3款。
循环过滤工作结束,用泳池水质测试仪测试酸碱度(ph值6.8-8.5,特别提示:水偏碱
3.1.5.可预防青苔等藻类植物的滋生)和余氯(余氯值1.0-1.5之间),ph值小于6.8时加入碳酸钠或片碱,大于8.5时可加入稀盐酸或水。余氯值小于1.0时应加入消毒药品,可选择药品为:
a:漂白水、碳酸钠、稀盐酸
b:三氯异氰尿酸、片碱(氢氧化钠)、稀盐酸
3.1.6.泳池在上述各工序工作完成后,取水样送市卫生防疫站检验合格后方可供顾客使用,检验报告由专人存档。全年开放的泳池一年送检两次,时间为5月份和10月份,半年开放的泳池至少送检一次。
3.1.7.泳池开放必须有人专人管理,救生人员必须持有《救生员上岗证》和《健康证》方可上岗。
3.1.8.泳池正式对外开放期间必须办理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3.1.9.泳客必须持管理处统一发放的游泳卡进入泳区,无卡者谢绝进入,泳池在开放季节,需换水一次以上。
3.1.10.泳池水质测试仪使用方法:
a、将试管伸入泳池水面下约50厘米处取水,保持水位在试管刻度线处;
b、在ph值试管中加入5滴ph试剂,在余氯值试管中加入5滴oto试剂;
c、盖上两个试管盖,用手摇动,使试管中水与试剂液混合均匀;
d、试管、试剂请储存于干燥、阴凉的环境中;
e、测试后请勿将测试液倒入泳池中,每次使用后清洗整套测试用具:观察两试管中液体颜色,分别与各自在的标准色对比。
f、是接近者即为所测水的ph值和余氯含量。
g、为提高精度,建议每年更换试剂。
3.2.泳池水质标准
3.2.1.池水ph值保持在6.8-8.5之间。
3.2.2.池水浑浊度小于5度,无异味。
3.2.3.池水温度在27-30℃(室内温水泳池)。
3.2.4.泳池尿素浓度不大于3.5毫克/升。
3.2.5.泳池细菌总数不超过1000个/毫升。
3.2.6.大肠杆菌含量不超过18个/升。
3.2.7.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毫克/升-0.5毫克/升,聚合余氯应保持在1.0毫克/升以上。
3.2.8.泳池至标准水位,泳池加满水后,启动循环泵三分钟,溢水沟应保持有半沟水,达到溢流的效果。
3.3.开放期间的水质处理和泳池管理
3.3.1.各管理处可视自身的情况确定泳池开放的时段,非泳池维修,换水时期的开放时间一般为上午9:00-12:00,下午14:00-22:00。
3.3.2.泳池一般在开放前的一个小时吸尘,吸尘时将软管一头插入吸池刷,放置水中。另一头插入吸污口,打开吸污阀,在泳池水底进行往返式吸尘。
第13篇 小区会所游泳馆管理规定
为了给游客提供一个安全、清洁、舒适的活动场所,特制订如下管理规定:
一、进入游泳场馆内游泳一律凭票进入,并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 进入游泳场馆者请穿平底鞋,严禁穿硬底鞋进入场内。
三、 请保持场馆清洁,泳池及更衣室内禁止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抛弃杂物。
四、 更换衣服应在更衣室内更换,贵重物品应送交保管人保管;衣柜的钥匙请自行保管好,如因个人原因造成的遗失时间,本游泳馆概不负责。
五、 在游泳池内应注意安全,携带必要的救生装备,泳池禁止跳水、奔跑、嬉戏、假装溺水、球类活动、播放私人音响器材、裸泳、危险举动及任何影响别人的行为。
六、 下列情形不得入场:
1. 身体患有疾病如高血压、血糖过高、心脏病、皮肤病、眼疾或传染病者禁止进入泳池。
2. 酗酒、精神病或其它类似状态者。
3. 携带球类及危险物品等者。
4. 携带蛙镜、蛙鞋者。
七、 进池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游泳前应先在淋浴间淋浴洗净,并穿游泳衣裤,且应戴游泳帽。
2. 为维持泳池水质清洁及环境整洁,进入泳池前请先脱鞋,置于指定处并先做暖身活动及冲水。
3. 六岁以下或120公分以下儿童须在监护人陪同方可下水。
4. 游泳池分深水区、浅水区,儿童和不会游泳的人员不得进入深水区。
5. 不得有妨害他人之行为。
6. 游泳中,如遇身体不适时,应即上岸或离场。
7. 清场时应即按规定离场不得藉故逗留。
8. 游泳技术欠佳者,应听管理及救生人员劝告,勿进深水区域或做跳水动作,违背前项之规定者,得勒令离场。
八、 游泳馆内设有救生员以及救生设备,救生员负责馆内安全工作。请遵守泳池管理规定及救生员劝导,若有违反规定而导致意外,本泳池恕不负任何责任。
九、 游泳者对本池各项设施及用具,均应善加爱护,如有损坏,须按市价赔偿。
十、 凡违反本管理规定,不接受劝告者,泳池管理人员有权请其离场。
第14篇 会所游泳池管理规定-8
小区会所游泳池管理规定8
1、小区游泳池为各小区业主之私家泳池,仅对小区内部业主及其贵宾开放。
2、会所各泳池于每年的四月底开放,十月中旬关闭。如气候有变故,可根据气候变化作适当的调整。
3、泳池消费价格为:
会员价 贵宾价
成人 10元/次15元/次
儿童5元/次10元/次
4、具体开放时间:
平日:15:30~22:00;
周末节假日:14:00~23:00。
5、为了全体顾客的卫生安全,游泳的顾客必须在入口处脱鞋,经消毒池后赤脚入内。
6、两周岁以下的儿童谢绝入内。两周岁至六周岁儿童需在其家长的陪同下才能入儿童池戏水。十五岁以下的青少年若无成人陪同,不得游至泳池之深水区。
7、前来游泳的顾客须听从本会所管理人员的指引,爱护泳池清洁。勿随地丢垃圾、吐痰,勿在池内大小便。
8、顾客在游泳时,随身携带的衣物或贵重物品请自己保管好。如没有特殊关照过管理人员代为看管,一旦遗失责任自负。
9、为了方便顾客,会所内的冲凉房和更衣室在泳池开放期间,免费向顾客开放。
第15篇 物业游泳池内部管理规定
物业项目游泳池内部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游泳池管理,确保泳泳场安全、卫生,保证保游客的身体健康。
2.范围
游泳池全体员工
3.职责
3.1开放时间:(详见游泳池使用规则)
3.2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标准)
3.3游泳场管理
3.3.1泳客先到服务台购票及办理借用储物柜手续。
3.3.2更衣室、沐浴室在正常开放时间内严禁异性进入。
3.3.3年龄在五岁以下而未能自行更衣的儿童,充许随同成人进入适当的男士或女士更衣室。
3.3.4更衣室内不准吸烟、饮食和运动。
3.3.5在游泳池区域,泳客只能穿着标准的泳衣裤,除胶拖鞋以外,不能穿着任何鞋补袜。
3.3.5(1.2)米岁以下的小孩必须有成年人陪同才能购票入场,且谢绝进入成年游泳池,否则一切责任由陪同人负责。
3.3.6泳客的毛巾、浴巾、浮床、及橡皮艇,不准在泳池内使用,并禁止带肥皂浴液下池,不得私自携带食物(饮料)进入泳池内使用,严禁污染泳池、在泳池周边吸烟及破坏绿化。
3.3.7严禁在泳池及沐浴室追逐、嬉戏,场内讲文明,讲礼貌。
3.3.8不准在泳池跳水,不准长时间潜泳。
3.3.9凡患有开放性结核、肝炎、心脏病,以及酗酒者,严禁下游泳池。
3.3.10勿在泳池范围内照相或录像,离开时,须将更衣柜钥匙交还服务台。
3.3.11本泳池保留时封闭地和其它用途的权利。
3.3.12严禁泳客游泳时攀爬池沿,踩踏管孔,拆撞灯具等设备设施,违者后果自负。
3.4物品管理
3.4.1游泳场设物品保管,保管对象为当场购票入场者的衣物(只含衣、裤、鞋、手袋等随身物品),保管时间为当日开场时间,清场20分钟后不再负责保管。
3.4.2保管柜自带锁头,清场后必须将钥匙取下退还柜台,以便下一场游客使用。
3.4.3锁匙丢失时,需经游客与保管员核实后,方可砸锁取物。
3.4.4提醒游客贵重物品不得放在衣物保管柜内,遗失自行负责。
3.5清洁管理
3.5.1救生员每天负责娃娃池和浸脚池的清洁、消毒处理;娃娃池、浸脚池内经常保持清洁,在开场前救生员应全面检查池底,发现有玻璃和其他杂物及时进行清理。
3.5.2每天在开场前5分钟,向娃娃池投放次氯酸钠药剂kg,保持水的余氯为mg/1。
3.5.3每天在开场前,清洗浸脚池,加入水后,向水里投放kg次氯酸钠药剂,保持池内水的余氯为mg/1。
3.5.4娃娃池每2-3天打开排水阀,放干池里的水,并清洗池底沉淀物,重新注水,待水放满后关闭给水阀。洗脚池每天在开场前半小时打开排水阀,排干池里的水,清洗池底,重新注水
3.6药品管理
3.6.1救生员负责药品储存保管工作。
3.6.2游泳场所用药品具有较强的腐蚀性和刺激性,各类药品保管室内,严禁随处丢放,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3.6.3根据各类药品不同性质,应将药品进行标识、隔离、分类存放。其他器具如吸尘器、水线、电器等不能同放在药品保管室内。
3.6.4保持室内通风、干燥,防止药品受潮湿变质。
3.6.5堕手锁门,锁匙由救生员保管,防止他人误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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