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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3-01-14 热度:73

气体管理规定

第1篇 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第一条 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 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 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 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

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 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机动处为主,安全、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 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 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 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 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 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 质量安全环保处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 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厂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 厂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2篇 可燃性气体氧气含量检测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产过程中,舱室内可燃气体含量和氧气含量的检测(简称测爆和测氧)的职责、范围、方法和标准要求,旨在杜绝各类火灾、爆炸及人员中毒、窒息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修造船现场可燃气体含量、易燃易爆气体和氧气含量的检测管理,也适用于公司陆域内相关动能管道维修前的测爆控制。

2 定义

可燃气体:指能够与空气(或氧气)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遇到火源会发生燃烧、爆炸的,并释放出大量能量的气体。

3 职责

3.1 安环部负责实施测爆和测氧并出具证书,负责测爆和测氧仪器日常维护、保管和定期报验。

3.2 施工部门负责施工区域可燃物质的清除,落实有效的通风、换气,使舱室内可燃气体、易燃易爆气体和含氧量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3.3 物资部负责选购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测爆和测氧仪器。

3.4 质量部负责测爆和测氧仪器的送检、取证。

4 管理内容

4.1 测爆和测氧人员

4.1.1 经测爆和测氧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

4.1.2 身体健康,无禁忌症;

4.1.3 熟练掌握检测仪器的使用和简单维护方法。

4.2 检测仪器

测爆仪和测氧仪必须是专业厂家生产合格仪器,经国家相关专业检测部门检测合格。

4.3 检测范围

4.3.1 测爆范围

a)货油舱、泵舱、油舱油柜、化学品货舱、液化气船气罐等各类危险化学品舱室及相关作业场所;

b) 涂装后的狭小、密闭舱室及通风不良处;

c) 使用或储存过有机溶剂、化学清洗剂等的易燃易爆舱室及相关作业场所;

d) 其它储存、盛装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容器、管道等重要危险作业场所及相关系统、区域;

e) 天然气等泄漏后可能造成事故的的密闭舱室及通风不良处;

f) 其它各类需要检测的重要危险作业场所。

4.3.2 测氧范围

a) 长期关闭的密闭舱室;

b) 锚链舱、隔离空舱、压载舱等通风不良的密闭舱室;

c) 发生氧气、惰性气体、二氧化碳等气体泄漏可能造成富氧或缺氧事故的的密闭舱室及通风不良处。

4.4 测爆和测氧前应具备的条件

4.4.1 测爆应具备的条件:

a) 油船货油舱室(包括管系)已进行洗舱,舱内舱壁、舱底及其构件、梯道、管系、阀门等部位的油垢(油脚)已被清除,舱内的加热盘管、货油管、扫舱管等已经清洗干净,有关管系的阀门均已关闭,舱室已打开并经持续有效通风,阀件拆解后已经用盲板封闭,含油回丝布已经清除。

b) 化学品船货舱已经清舱结束,经过有效通风,有关管系的阀门已经关闭。

c) 其它含油舱(柜)测爆前,舱室已清舱结束,油垢 (油脚)已被清除,并经持续有效通风。

d) 液化气船的气罐的气体已经经过置换,有关管系的阀门已经关闭。

e) 涂装舱室保持了24小时以上的有效通风或油漆表面基本固化,涂装舱室内油漆桶含漆回丝布已经清除。

f) 使用丙酮等危险化学品舱室测爆前,舱室内危险化学品及其容器已经清除,经过有效通风。

g) 其他测爆部位,经过有效通风。

h) 进入舱室检测,舱室道门、人孔畅通无阻,无其他不安全因素影响检测安全。

3.4.2 测氧应具备的条件

a) 密闭舱室测氧前,道门人孔已打开并已保持有效通风。

b) 泄漏二氧化碳或惰性气体的舱室,已保持有效通风。

c) 进入舱室检测,舱室道门、人孔畅通无阻。

d) 无其它不安全因素影响检测安全。

4.5 检测要求

4.5.1 测爆要求

a) 进入舱内测爆执行《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必须有专人监护。

b) 涂装部门向测爆人员介绍油漆和稀释剂实际使用量、油漆干燥时间、涂装作业结束时间和通风时间等情况。

c) 清洁油舱部门向测爆人员介绍清舱作业情况及通风情况。

d) 测爆人员进入舱室(场所)测爆前,检查自身防护用品的穿戴,检查防爆照明灯具,取出通讯器材及金属物件并落实监护人。

e) 测爆前检查仪器,确保仪器工作正常,在空气洁净处先校准仪器。

f) 测爆仪在使用的过程中,注意防止受到撞击,探头不可吸到水等液体,禁止拆装测爆仪或更换电池。

g) 测检结束后,复核仪器的准确性,证明仪器在测检全过程处于正常状态。

h) 进入舱室前,先将探头从洗舱孔、观察孔或人孔口放入舱内初步检测,当可燃气体浓度在爆炸下限的5%以上时,禁止入舱检测。

i) 进入舱室测爆后,取样部位每舱至少选舱的前后左右各一处,每处一般测上、中、下三点;舱内测爆选择的测点应为油管口附近、洗舱“盲区”、舱内可燃气体积聚处和舱室死角之处。

j) 对舱室测爆后还应对相邻舱室及管道相通的舱室进行测爆。

k) 记录检测值时,取舱室各测点中最大值为该舱检测值。

l) 进入舱室测爆之前还应满足含氧量要求。

m) 测爆不合格时,在防火区域挂(贴)有关禁区标识。

n) 油轮、化学品船须每日对舱室气体进行检测,同时出具检测单并告知船方。

4.5.2 测氧要求

a) 进入舱内测氧执行《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必须有专人监护。

b) 测氧人员在测氧前,应了解检测区域状态,包括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有毒有害气体,是否处于长期封闭的状态,情况不清时,不准盲目进入。

c) 测氧人员进入舱室(场所)测氧前,必须在空气洁净处先校准仪器,检查自身防护用品的穿戴,检查防爆照明灯具,取出通讯器材及金属物件并落实监护人。

d) 每次使用前、使用后须检查仪器状态是否正常,确保仪器完好;测氧仪在使用的过程中,注意防止受到撞击,探头碰到水等液体。

e) 在存在可燃气体的舱室内进行测氧过程中,禁止拆装测氧仪或更换电池。

f) 测氧结束后,复核仪器的正确性,证明仪器在检测全过程处于正常状态。

g) 舱外探测:将探头从洗舱孔、观察孔或人孔口放入舱内初步检测,当氧气浓度在19.5%~23%之间,方可进入舱内检测。

h) 测氧时,在舱室各测点的读数中选最小值为该舱检测值; 在对氧气泄漏区域进行测氧时,选最大值为该舱检测值。

i) 测氧不合格时,在舱室入口挂(贴)有关禁止人员入舱等标色。

j) 船舶现场在舱室第一次打开道门后及时检测,施工过程中每周抽测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4.6 检测标准

4.6.1 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停靠码头标准

全船各货油舱、泵舱、隔离空舱及压载舱可燃气体的浓度必须在爆炸下限的5%以下,氧气浓度在19.5%~23%之间。

4.6.2 舱室作业可燃气体和含氧量安全标准

需要进行热工作业或其它作业的舱室及相邻舱室,可燃气体的检测浓度应在爆炸下限的1%以下,含氧量在19.5%~23%之间。

4.7 检测证书的签发和失效

4.7.1 测爆测氧完毕,测爆测氧人员出具《可燃气体、氧气检测单》(gl/ch 04-011-r-01),在《可燃气体、氧气检测单》上填写测得数据,作出准确的鉴定并在检测结果一栏以打钩形式注明“允许”或“禁止”。

4.7.2 《可燃气体、氧气检测单》的数据,只能证明检测单上所指舱室(场所)内的当时可燃气体和氧气含量状况,并不保证该舱室内的可燃气体(如石油气、苯)和氧气含量在检测后保持不变。

4.7.3 检测单签发后,危险作业场所及周围区域,在人员进入作业前,须保持持续有效通风,确保状态不发生变化,发生变化时检测单自动失效,需重新进行检测。

4.7.4 在热工作业过程中,保持通风,作业场所状态发生突然改变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出危险区域,经复测合格方可恢复施工。

4.7.5 可燃气体测爆合格标准,以柴油为例,爆炸下限为0.6%,其爆炸下限的1%

即: 0.6% × 1% = 60ppm。

4.7.6 其它可燃气体测爆合格标准见《部分可燃气体和蒸气与空气混合的爆炸极限(按体积比计算)》。

5 附件

附件1 部分可燃气体和蒸气与空气混合的爆炸极限(按体积比计数)

6 附表

附表1 可燃气体、氧气检测单 gl/ch 04-011-r-01

第3篇 可燃气体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杜绝因可燃气体泄露导致生产过程中员工中毒、气体爆炸等事件发生,确保生产安全、有序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类可燃气体作业区域的员工、设备设施。

3 职能部门

可燃气体安全小组为公司可燃气体安全管理的最高部门,对公司可燃气体安全管理负最高责任;安全小组负责每月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并组织召开会议,各单位向安全小组汇报本单位对隐患的排查方案、员工教育、整改措施、再检查等方面的工作;研究决定可燃气体及设施的相关安全操作问题,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对检查出的重大隐患做出安全风险评价,讨论、决定责任单位的具体考核方案,制订相应的整改方案。

4 各单位管理职责

4.1安环科:负责对公司可燃气体设备定期监察,组织安全检查,不定期对可燃气体区域人员、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对查出的各单位未检查到位的问题给予考核,作好记录存档;负责对各单位的安全制度、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监督、监察,对未按安全制度、整改方案落实执行的给予加倍考核。

4.2安全员:每日到现场巡查可燃气体区域的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建立隐患排查台账。

4.3生产运营部:负责检查各单位对可燃气体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日常管理、检修工作及设备安全的周检查;负责保障可燃气体设备、设施、配件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4.4分厂:分厂厂长对本厂涉及可燃气体区域的人员安全、设备设施的完好性及安全性全面负责,每月组织一次对设备设施,管件,阀门气密性检查,组织涉及可燃气体员工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使员工清楚涉及可燃气体岗位的危险源点。

4.5作业长:每日必须要班前、班中检查本作业区的危险源点,必须保证可燃气体的各类阀门、法兰盘、可燃气体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有效并定期维护保养,报警装置严禁消音断电,电动气动阀灵活可靠,无泄漏;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整改措施要以台账的形式记录备查;作业前做好安全交底,班中做好员工的联保互保,作业过程中做好安全检查,杜绝违章操作,在涉及可燃气体的区域检修、维修要按照煤气区域、煤气设施多工种检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高危作业管理规定执行;维修后由使用方验收,双方负责人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4.6班组长: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工作前开好安全会,做好安全台账规范记录,作业前要做好安全交底并认真填写,随时掌握本班组人员的情绪波动情况,确保生产安全运行,做好班后会的设备、安全设施总结。

4.7可燃气体岗位工:应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遵守公司规定,可燃气体区域岗位执行人员挂牌制,严禁无人值守、单人作业,进入可燃气体区域作业、巡查必须佩戴便携式报警仪,报警仪报警后立即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做好超报记录。

4.8财务部:负责保障可燃气体设备、设施资金及时的投入到位。

5 可燃气体区域技术要求

5.1各单位对可燃气体区域相关设备的严密性负责,保证各配件材质、质量、耐压设计复合国家标准,相关部位必须设置可靠隔断、逆止和紧急切断装置,保证可燃气体放散、通风排气装置的正常运行。

5.2各单位对可燃气体区域相关管道应标有明显的气体流向标志、编号以及所有可能泄漏气体的地方均应挂有提醒员工注意的警示标志,且各单位每年应对相关管道进行壁厚检测,做好记录。

6 应急事故处置措施

6.1各生产运营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可燃气体应急事故预案,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6.2制定可燃气体应急事故的处置方案,制定演练计划,每年演练应急事故处置方案不少于2次,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

6.3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事故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应急结束后应编制应急救援报告。

7 考核

7.1各单位没有按照本规定执行的,发现一次考核责任员工200元、班长400元、作业长600元、安全员800元、主管领导1500元、厂长3000元。

7.2上述各职责部门均适用该考核规则。

8 附则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起草并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的管理,确保报警器时刻处于完好备用和报警可信的状态,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

注:可燃气体: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释放源: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检(探)测器: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指示报警设备: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检测范围: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

报警设定值: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响应时间: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安装高度: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爆炸下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爆炸上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值。

最高容许浓度: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直接致害浓度:指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

3. 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生产装置设置报警器的施工及投运前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测、技改计划的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检修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投运率、完好率和准确率)的考核。

3.2 安全部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及现场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3.3 采供部负责报警器的采购工作,动力分厂配合采供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

3.4 动力分厂负责固定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日常维护、检修工作,并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3.5 焦化分厂、甲醇分厂必须保证岗位操作人员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负责报警器运行记录,确保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正常运行。

4.工作程序

4.1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区域,必须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4.2 报警器属于生产安全设施,实行公司、分厂、工区、班组四级管理,报警器的日常检查、维护、检修、停用、拆除与报废工作需严格遵守《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4.3 选型要求

4.3.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选用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4.3.2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经国家制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还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4.3.3对机械性损坏、雨水和风沙等侵害有防护措施;有防电磁干扰功能,避免信号失真。

4.4 安装规范

4.4.1设置的地点、数量、安装方式应遵守《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等现行标准规范,保障生产安全需求。

4.4.2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报警器。

4.4.3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4.4.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报警器;当不 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器。

4.4.5已知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经常或者持续超过报警限制的特殊场所,可不设立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如因工作需要进入作业场所,有关人员应配备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及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

4.5 运行维护

4.5.1 生产部每年制定报警器检测计划,并实施;每月对报警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分厂月度绩效考核。

4.5.2 安全部每季度对报警器进行一次检查,分厂、工区每月对区域内的报警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同时填写《气体泄漏报警系统专项检查表》。

4.5.3 生产岗位人员负责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运行数据记录工作,数据异常及时记录填写《固定式气体报警仪巡查记录表》,并向上级汇报。

4.5.4 仪控人员每班对所辖区域报警器进行一次巡检,发现故障及时处理,确保报警器运行正常;检修维护报警器时,填写《仪控检修维护工作票》。

4.6 档案管理

4.6.1 检测报警器的原始资料及时存档,包括名称、型号、传感器类型及寿命,主要技术指标以及出厂和安装时间及安装位置等。

4.6.2 检测报警器的运行记录、标定记录、维护记录和计量检定资料等及时存档。

4.7 报废更新

4.7.1 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器,必须停用时需按相关程序审批,报安全部备案。

4.7.2 在报警器临时停用状态下,生产单位应按照本规定4.4.4和4.4.5要求,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器,确定检测频率做好相关记录,制定相关应急措施并严格执行。

4.7.3 探测器的传感器应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寿命或无法正确标定时应及时更换。

4.7.4由于使用不当或者恶劣环境的影响,确认检测报警器损坏不能修复时,需要及时报废更新。

4.8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5.相关文件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6.相关记录

《气体泄漏报警系统专项检查表》、《固定式气体报警仪巡查记录表》、《仪控检修维护工作票》

7.分发范围

生产部特检职能级以上人员、安全部主管级以上人员;供应主管级以上人员;焦化分厂、甲醇分厂及动力分厂主管级以上人员、安全员、安全考核员、生产系统各班长tsd

第5篇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应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有关规定。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时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取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专业管理以机动部门为主,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定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安全部门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3.设计、技术、供应部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采购等工作,并征求安全部门的意见。

4.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5.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6篇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了加强对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以下简称罐车)运输、装卸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运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设计温度不大于+50℃的液化气体、且为钢制罐体的汽车罐车的安全管理。

2 职责

2.1 安全环保部负责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安全监督管理。

2.2 汽运公司负责做好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及产品运输的管理工作。

2.3 销售部产成品库负责做好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罐装作业管理。

2.4 销售部负责委外运输车辆资质的审查。

3 管理程序

3.1 日常管理

3.1.1 罐车投入使用前,由汽运公司负责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3.1.2 汽运公司及产成品库,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对运输、装缷和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3.1.3 罐车的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

1. 罐车押运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汽车罐车押运员证》。

2. 汽车驾驶员必须先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再经汽车罐车安全驾驶、使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汽车罐车准驾证》后,才有驾驶液化气体汽车的资格。

3.1.4 汽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汽车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经常检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门、导静电装置等)性能,有无泄漏、损伤等;按汽车日常检修和保养要求,对汽车底盘及其走行部分进行检查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性能完好。同时,应保持汽车罐车干净和漆色完好。

3.2 装卸管理

3.2.1 产成品库应具备下述条件,方可从事汽车罐车装卸作业:

1.有熟悉汽车罐车运输与装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装卸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和备件;

4.装卸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可靠的联接方式;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5.必须有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检验证书的计量设备;

6.必须有专人负责装卸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

7.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介质毒害程度,设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

3.2.2 充装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

1.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

2.汽车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

5.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或与实物不符;

6.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如对罐体介质有置换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

7.余压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8.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

3.2.3 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行充装前的检查;

2.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

3.易燃介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对于充装介质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应排净空气;

5.作业人员应相对稳定,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作业时,不得随意启动车辆;

6.新制造的汽车罐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汽车罐车,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前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处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体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3%;

7.充装时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他计量装置。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8.装卸完毕作业人员应填写装卸记录,并妥善保存;

9.汽车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气瓶灌装;

10.液氨、液化石油气及其它易燃、易爆介质,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液化气体卸液,不得采用蒸汽等可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采用热水升温卸液时,水温不得超过45℃;

11.装卸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12.汽车罐车卸液不得把介质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13.汽车罐车的满载总重量和轴载重量,应符合原型载重汽车的规定。

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下列计算值:

w=φ×v

式中:w--汽车罐车最大充装重量,t;

φ--单位容积充装重量,t/m3;

v--罐体实测容积,m3。

3.2.4 禁止装卸作业的规定:

1.介质易燃、易爆的汽车罐车,遇有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

2.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时;

3.罐体内压力异常时。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还应符合由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3.2.5 装卸完后,应填写装卸记录并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1.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2.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3.核查罐体内介质的压力(充装后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汽压力)或余压;

4.检查罐体充装重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充装重量)或余量;

5.分离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

6.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才准启动车体。

3.3 运输管理

3.3.1 汽车罐车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驶时按汽车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2.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

3.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他危险品,严禁其他人搭乘;

4.车上禁止吸烟;

5.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等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3.3.2 汽车罐车停放的要求:

1.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

2.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停车地点附近不得有明火;

3.停车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

4.途中停车如果超过六小时,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或专用停车场停放;

5.途中发生故障,维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将汽车罐车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维修;

6.重新行车前应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行车;

7.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3.4 定期检验

3.4.1 罐体的定期检验应由具备法定检验资质的部门进行,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年度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停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验。

3.4.2 底盘的检查按汽车使用及保养说明书和车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3.5 监督考核

安全环保部定期组织对罐车的运输、装卸作业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并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考核。

4 相关记录

4.1 隐患排查台账

4.2 安全检查台账

第7篇 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 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 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 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实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仪表车间为主,安全科、生产技术科、设备科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 仪表车间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记录:

1、 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记录。

2、 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记录。

3、 维护保养和检修记录。

4、 有关人员的培训记。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 仪表车间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改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 安全科、仪表车间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 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仪器选型及要求

1、明确检测目的,选择仪器类别 简而言之,有害气体的检测有两个目的,第一是测爆,第二是测毒。所谓测爆是检测危险场所可燃气含量,超标报警,以避免爆炸事故的发生;测毒是检测危险场所有毒气体含量,超标报警,以避免工作人员中毒。测爆的范围是0~100%lel,测毒的范围是0~几十(或几百)ppm,两者相差很大。 危险场所有害气体有三种情况,第一、无毒(或低毒)可燃,第二、不燃有毒,第三、可燃有毒。前两种情况容易确定,第一测爆,第二测毒,第三种情况如果有人员暴露测毒,如无人员暴露可测爆。测爆选择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测毒选择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2、明确检测用途选择仪器种类(便携式或固定式) 生产或贮存岗位长期运行的泄漏检测选用固定式检测报警仪;其他象检修检测、应急检测、进入检测和巡回检测等选用便携式(或袖珍式)仪器。仪器型号包含了生产厂家、功能指标和检测原理三项主要内容。

3、明确检测对象,择优选择仪器型号 选择仪器型号时要考虑以下几点原则:

① 生产厂家讲诚信、信誉好、生产的质量有保证,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具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cmc生产许可证,具有消防、防爆合格证。

② 选择的型号产品功能指标要符合标准的要求。

③ 仪器的检测原理要适应检测对象和检测环境的要求。

第8篇 有害气体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防止有害气体中毒、窒息、着火、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1.2在有害气体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中凡涉及安全事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1.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 基本要求:

2.1凡有害气体(如:城市煤气、城市燃气、氢气、氮气、氨气、氦气、二氧化硫等)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2.2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

2.3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

2.4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并经装备部、生产部、武装保卫部会审。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2.5有害气体的生产、使用、操作、检修和维护的岗位必须有完善、健全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2.6有害气体的生产和使用的各单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培训和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

2.7有害气体管网压力必须保持稳定,严禁超压运行,严禁设备管网带病运行。

2.8有害气体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应严格服从生产部动力调度的统一指挥,不经同意不准随意停送。

2.9有害气体危险区(地下室、加压站、地沟及各设施附近)的作业环境有害气体浓度,要做到定期或不定期检测,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10未经有关专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接私用有害气体。凡有“有害气体设施”的单位,必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在未处理前应制订防范措施。

2.11凡有“有害气体设施”排水的沟、坑、暗井等易发生事故的部位都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12凡有“有害气体设施”的单位,必须设有专(兼)职的管理人员。

3 有害气体区域管理:

3.1有害气体设备管网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3.2凡进入有害气体区域工作,必须事先与有关单位领导或专业部门取得联系,经同意并最后制订联保措施(即相互保证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工作。

3.3有害气体区域的操作、值班、检修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保持适当距离,相互监护。

3.4在两米及以上高处作业必须拴挂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且拴在上风侧和易拴挂处。

3.5在有害气体区域内工作,未经检查确认的明、暗沟及隧道小室,严禁冒然进入,以防中毒或窒息。

3.6有害气体浓度及安全装置应定期测定,重点岗位或部位应设置可靠的报警装置。

3.7严禁在有害气体地区、设备及管网附近取暖、乘凉、休息或睡觉。

3.8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有害气体设备管网及支架上拴挂索具起吊重物。管道支架1.5米内严禁挖沟或设井。

3.9严禁在有害气体设备、管道下及排水沟附近建造房屋、搭设临时工棚、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安装压力容器和动火等。

3.10严禁在有害气体设备管网及支架上接电焊地线。

3.11重点设备及管网必须伴随铺设蒸汽及压缩空气管,以供事故处理及检修备用。(对能保证全部和局部设备管网随时可用到蒸汽和空气的部位除外)。

3.12外来参观和实习人员进入有害气体区域前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并由专人带领。

3.13有害气体设施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并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测。

4 有害气体设备管网的检修:

4.1不经有关单位和专业部门批准,不得进入有害气体设备管网检修或动火。

4.2有害气体设备管网临时性小修或抢修,应由施工负责人组织由本单位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和煤气防护站人员参加的磋商会,制订作业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措施,经互签后方可进行工作。

4.3有害气体设备管网大、中修,应由主管部门提前一周召开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的工程预备会,并签发会议纪要。施工单位应提前三天将检修计划、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报送生产部进行审批。

4.4凡属有害气体设备管网动火或进入施工,均属危险作业,要提前一天填写“有害气体作业申请单”,经本单位及安全科同意签发后,报送煤气防护站审批后方可施工。凡须动火者,应提前一天到武装保卫部办理动火手续,经签认后方可动火。

4.5检修和停用的有害气体设施,必须与正常运行的设备管网用符合要求的盲板彻底隔离,可靠地切断有害气体的来源。

4.6停汽后和投产前必须用蒸汽将设备管网内的残存有害气体吹扫干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有害气体设施必须保持其内部的良好自然通风。

4.7进入有害气体设备管道内工作,应不少于两人;且与外部有可靠联络信号;必须设专职监护人员;同时应取空气样作安全分析或作生物试验,当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工作,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备管道内部工作时间间隔在二个小时以上。

4.8进入有害气体设备管道内部工作或动火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应超过12v。如果采用36v电压须采取防止触电的措施,进入设备内部工作应在安全取样分析半小时以内开始,且每二小时或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半小时以内重新作一次安全分析。取样时要有代表性,谨防留死角。

4.9所有检修人员(包括电气焊工)必须持有安全操作合格证,方可从事检修工作。

4.10检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工作,试压合格后必须由安装盲板一方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确认无误后方可拆除盲板。

5 有害气体检测与防护器具使用:

5.1有害气体检测仪器与防护器具必须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各种仪器和器具必须随时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5.2对仪器要有定期的检查和保养制度,并有定期检查和保养记录。

5.3检测与防护仪器必须存放在防潮、防腐、通风、易取的安全地方。仪器存放有专用柜。

5.4使用仪器前必须经认真检查,确认符合标准后方准使用。

5.5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要求或损坏的仪器,要及时修复。必备的仪器报废或丢失应及时上报随时补充。新购进的仪器要经生产部煤气防护站校对、标定和检查后方允许使用。

5.6生产部定期或不定期对有检测和防护仪器的使用单位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7检测仪器要对有害气体设备区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测分析,发现超标,提出改进措施,督促及时解决。

5.8使用防护器具时,工作人员如感到不适应,应立即退出现场,在使用防护器具的现场应备足合格的防护器具。

6 有害气体事故的处理:

6.1发生有害气体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有害气体泄漏等事故,应立即报告生产部动力调度和煤气防护站,并分别报告职工医院、武装保卫部,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严防冒险抢救扩大事故。

6.2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指挥者(厂长、车间主任或值班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进入危险区的抢救人员必须佩带氧气呼吸器。

6.3未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之前,不得向有害气体设施恢复送气。

6.4发生有害气体中毒事故时,将中毒者迅速及时地救出有害气体危害区,抬到清静、通风、空气新鲜的地方,解除一切阻碍呼吸的衣物,保其体温。

6.4.1对轻微中毒者,直接送往医院进行急救;

6.4.2对较重中毒者应通知煤气防护站和医院到现场急救;

6.4.3对停止呼吸者,应在现场立即做人工呼吸,同时通知生产部煤气防护站和医院赶到现场抢救。

6.5中毒者在未恢复知觉之前,不得用急救车送往较远医院急救,应就近送到医院进行急救,在送往医院急救途中应由医务人员护送,并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

6.6发生有害气体设施着火事故者,应立即向武装保卫部报告,并由专人进行控制操作,逐渐降低压力,通入大量蒸汽。对发生煤气设施着火事故,由专人操作降低煤气压力,但不得小于100pa(10.2mm水柱),通入大量蒸汽。当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的煤气管道起火时,可直接关闭煤气阀门灭火。

6.7发生有害气体爆炸事故时,应立即切断气体来源,迅速将残余气体处理干净。

6.8发生有害气体泄漏事故,首先切断气体来源,控制事故蔓延,并打开门窗,开启排风扇强制排风,通知煤气防护站到现场,并指定专人定期监测,使空气中有害气体含量达到安全标准后方可撤离现场。

6.9发生重大有害气体事故,要由事故单位、生产部煤气防护站、武装保卫部和职工医院等部门迅速组织抢救小组,在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进行抢救,分析和按规定程序上报。

7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9篇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的管理,确保报警器时刻处于完好备用和报警可信的状态,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

注:可燃气体: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释放源: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检(探)测器: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指示报警设备: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检测范围: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

报警设定值: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响应时间: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安装高度: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爆炸下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爆炸上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值。

最高容许浓度: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直接致害浓度:指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

3. 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生产装置设置报警器的施工及投运前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测、技改计划的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检修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投运率、完好率和准确率)的考核。

3.2 安全部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及现场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3.3 采供部负责报警器的采购工作,动力分厂配合采供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

3.4 动力分厂负责固定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日常维护、检修工作,并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3.5 焦化分厂、甲醇分厂必须保证岗位操作人员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负责报警器运行记录,确保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正常运行。

4.工作程序

4.1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 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区域,必须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4.2 报警器属于生产安全设施,实行公司、分厂、工区、班组四级管理,报警器的日常检查、维护、检修、停用、拆除与报废工作需严格遵守《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4.3 选型要求

4.3.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选用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4.3.2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经国家制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还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4.3.3对机械性损坏、雨水和风沙等侵害有防护措施;有防电磁干扰功能,避免信号失真。

4.4 安装规范

4.4.1设置的地点、数量、安装方式应遵守《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等现行标准规范,保障生产安全需求。

4.4.2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报警器。

4.4.3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4.4.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报警器;当不 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器。

4.4.5已知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经常或者持续超过报警限制的特殊场所,可不设立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如因工作需要进入作业场所,有关人员应配备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及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

4.5 运行维护

4.5.1 生产部每年制定报警器检测计划,并实施;每月对报警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分厂月度绩效考核。

4.5.2 安全部每季度对报警器进行一次检查,分厂、工区每月对区域内的报警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同时填写《气体泄漏报警系统专项检查表》。

4.5.3 生产岗位人员负责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运行数据记录工作,数据异常及时记录填写《固定式气体报警仪巡查记录表》,并向上级汇报。

4.5.4 仪控人员每班对所辖区域报警器进行一次巡检,发现故障及时处理,确保报警器运行正常;检修维护报警器时,填写《仪控检修维护工作票》。

4.6 档案管理

4.6.1 检测报警器的原始资料及时存档,包括名称、型号、传感器类型及寿命,主要技术指标以及出厂和安装时间及安装位置等。

4.6.2 检测报警器的运行记录、标定记录、维护记录和计量检定资料等及时存档。

4.7 报废更新

4.7.1 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器,必须停用时需按相关程序审批,报安全部备案。

4.7.2 在报警器临时停用状态下,生产单位应按照本规定4.4.4和4.4.5要求,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器,确定检测频率做好相关记录,制定相关应急措施并严格执行。

4.7.3 探测器的传感器应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寿命或无法正确标定时应及时更换。

4.7.4由于使用不当或者恶劣环境的影响,确认检测报警器损坏不能修复时,需要及时报废更新。

4.8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5.相关文件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6.相关记录

《气体泄漏报警系统专项检查表》、《固定式气体报警仪巡查记录表》、《仪控检修维护工作票》

7.分发范围

生产部特检职能级以上人员、安全部主管级以上人员;供应主管级以上人员;焦化分厂、甲醇分厂及动力分厂主管级以上人员、安全员、安全考核员、生产系统各班长tsd

第10篇 易燃易爆气体安全管理规定

一、氢气、乙炔、一氧化碳等气瓶在存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定期检查灭火器,消防栓的完好情况。

2 氢气、乙炔、一氧化碳等气瓶在存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2.1 不得敲击,碰撞。

2.2 不得和易燃物,易爆物放在一起。

2.3 不得靠近热源,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2.4 夏季防止日光爆晒。

2.5 互相混合后可能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严禁一起存放。

3 装有易燃、易爆气体的气瓶不得与带电的物体相接触。

4 乙炔气瓶应直立使用,不得卧放。

二、氢气、乙炔、一氧化碳等气瓶的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2 气瓶阀及接头处不得漏气,应经常检查丝堵和角阀,丝扣的磨损及锈蚀情况,发现损坏应立即更换。

第11篇 可燃性气体和氧气含量检测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产过程中,舱室内可燃气体含量和氧气含量的检测(简称测爆和测氧)的职责、范围、方法和标准要求,旨在杜绝各类火灾、爆炸及人员中毒、窒息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修造船现场可燃气体含量、易燃易爆气体和氧气含量的检测管理,也适用于公司陆域内相关动能管道维修前的测爆控制。

2  定义

可燃气体:指能够与空气(或氧气)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遇到火源会发生燃烧、爆炸的,并释放出大量能量的气体。

3  职责

3.1 安环部负责实施测爆和测氧并出具证书,负责测爆和测氧仪器日常维护、保管和定期报验。

3.2 施工部门负责施工区域可燃物质的清除,落实有效的通风、换气,使舱室内可燃气体、易燃易爆气体和含氧量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3.3 物资部负责选购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测爆和测氧仪器。

3.4 质量部负责测爆和测氧仪器的送检、取证。

4  管理内容

4.1 测爆和测氧人员

4.1.1 经测爆和测氧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

4.1.2 身体健康,无禁忌症;

4.1.3 熟练掌握检测仪器的使用和简单维护方法。

4.2 检测仪器

测爆仪和测氧仪必须是专业厂家生产合格仪器,经国家相关专业检测部门检测合格。

4.3 检测范围

4.3.1 测爆范围

a)货油舱、泵舱、油舱油柜、化学品货舱、液化气船气罐等各类危险化学品舱室及相关作业场所;

b) 涂装后的狭小、密闭舱室及通风不良处;

c) 使用或储存过有机溶剂、化学清洗剂等的易燃易爆舱室及相关作业场所;

d) 其它储存、盛装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容器、管道等重要危险作业场所及相关系统、区域;

e) 天然气等泄漏后可能造成事故的的密闭舱室及通风不良处;

f) 其它各类需要检测的重要危险作业场所。

4.3.2 测氧范围

a) 长期关闭的密闭舱室;

b) 锚链舱、隔离空舱、压载舱等通风不良的密闭舱室;

c) 发生氧气、惰性气体、二氧化碳等气体泄漏可能造成富氧或缺氧事故的的密闭舱室及通风不良处。

4.4 测爆和测氧前应具备的条件

4.4.1 测爆应具备的条件:

a) 油船货油舱室(包括管系)已进行洗舱,舱内舱壁、舱底及其构件、梯道、管系、阀门等部位的油垢(油脚)已被清除,舱内的加热盘管、货油管、扫舱管等已经清洗干净,有关管系的阀门均已关闭,舱室已打开并经持续有效通风,阀件拆解后已经用盲板封闭,含油回丝布已经清除。

b) 化学品船货舱已经清舱结束,经过有效通风,有关管系的阀门已经关闭。

c) 其它含油舱(柜)测爆前,舱室已清舱结束,油垢 (油脚)已被清除,并经持续有效通风。

d) 液化气船的气罐的气体已经经过置换,有关管系的阀门已经关闭。

e) 涂装舱室保持了24小时以上的有效通风或油漆表面基本固化,涂装舱室内油漆桶含漆回丝布已经清除。

f) 使用丙酮等危险化学品舱室测爆前,舱室内危险化学品及其容器已经清除,经过有效通风。

g) 其他测爆部位,经过有效通风。

h) 进入舱室检测,舱室道门、人孔畅通无阻,无其他不安全因素影响检测安全。

3.4.2 测氧应具备的条件

a) 密闭舱室测氧前,道门人孔已打开并已保持有效通风。

第12篇 惰性气体保护焊安全管理规定

前言

气体保护焊是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过程中广泛应用的一种焊接方法,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危险因素。其保护气体泄漏后可能造成人员窒息外,还会产生一定的有毒有害物质,如:氩弧焊会产生大量的臭氧和氮氧化物;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会产生浓度较高的一氧化碳;金属的蒸发和氧化产生有害的金属粉尘等。在安全措施不到位的狭小密闭舱室进行气体保护焊作业,容易造成人员中毒和缺氧窒息事件。为有效保护船舶修造过程中密闭舱室气体保护焊作业人员的生命健康与安全,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主要规定了常用的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作业安全要求,其他惰性气体保护焊接参照执行。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施工的气体保护焊接作业,保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氩气、氮气等。

2名词解释

气体保护焊:它是利用电弧作为热源,气体作为保护介质的熔化焊。在焊接过程中,保护气体在电弧周围形成气体保护层,将电弧、熔池与空气隔开,防止有害气体的影响,并保证电弧稳定燃烧。

氩弧焊:是以惰性气体氩气作为保护气体的一种直接电弧熔焊方法。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是用二氧化碳气体作为保护气体的一种熔化极气电焊,依靠焊丝与焊件之间产生的电弧熔化金属的一种熔化极气电焊。

3焊工作业人员劳动防护要求

3.1作业人员应符合焊工特种作业的安全要求,持有电焊特种作业证,具备电焊特种作业资格。

3.2劳动保护要求

3.2.1因惰性气体保护焊焊接时产生的大量火花飞溅和强烈的弧光辐射,焊工作业人员必须穿白色帆布电焊服,工作服上不得含有合成纤维,尼龙和贝纶等成分,这一点不仅适用于工作服,同时也适用于焊工所穿的内衣和袜子;必要时应穿着皮围裙进行防护;

3.2.2应佩戴盖住鞋口的护脚套。

3.2.3作业时要戴好皮手套和防护面罩,防护面罩应使用防飞溅的玻璃,不允许使用塑料面罩;

3.2.4焊工劳保鞋用橡胶底,以防止触电和在容器或其它结构上工作时滑倒。

3.2.5对于船舶密闭舱室底部一米以下容积小于100立方米的狭小空间或锅炉等容器施焊作业视情况佩带正压式送风头盔作业,以保持作业人员呼吸新鲜空气,不会吸入有毒有害气体。

4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4.1施工人员作业前的检查

4.1.1焊机电源线有无破损,地线接地是否可靠,导电嘴是否良好,送丝机构是否正常,极性选择是否正确。

4.1.2气路检查。保护气体气路系统包括;气瓶、预热器、干躁器、减压阀、电磁气阀、流量计。使用前检查各部连接处是否漏气,气体是否畅通和均匀喷出。

4.1.3管路检查。应检查惰性气体的供气气管无泄漏,如果使用送风面罩,空气管应无破损,发现气管泄漏或破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修复后方可继续作业。惰性气体气管应按规定做好点检。

4.2狭小空间或密闭舱室气体保护焊的作业要求

4.2.1船舶双层底不允许实施气体保护焊接作业;

4.2.2密闭舱室气体保护焊实行作业审批制度;

4.2.3审批程序及要求:

对于船舶密闭舱室,底部一米以下容积大于100立方米,对于分段制作过程中形成一定深度的三面围护空间,由施工队提出申请,并提前布置好通风和排风措施,工区/车间安全组负责审批;对于船舶密闭舱室底部一米以下容积小于100立方米的狭小空间或锅炉等容器作业,由施工队提出申请,并提前布置好通风和排风措施,准备好正压式送风头盔,安全主管负责审批。附《密闭舱室气体保护焊接设备使用申请表》。

4.2.4进行气体保护焊接作业时必须要进行连续通风,在舱室底部施焊还应采用抽风措施,抽风管应尽量安排在施焊者附近,并且距舱室底部100mm--500mm的位置,这样尽量降低作业空间有害气体及烟尘的浓度,油轮货油舱等密闭舱室换气次数至少为2次/小时。

4.2.5气体保护焊接作业的舱室,其入口处要悬挂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牌,注明“正在进行气体保护焊接作业”、“防止窒息和中毒”等危险提示和“无关人员禁止入内”等安全警示语。

4.2.6在进行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接时,产生的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气体因比重大于空气,沉浮在低洼处。为防止二氧化碳往低处流动沉积,处于施焊平面以下、空间狭小的舱室或空间,如双层底,应禁止人员进入施工。

4.2.7密闭舱室内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停工时,二氧化碳气体胶管要采取出舱或切断气源措施。视情况也可采取将焊机头出舱的措施。

4.2.8船舶密闭舱室底部一米以下容积小于100立方米的狭小空间或锅炉等容器焊接作业时,为防止通风不足而导致的窒息和中毒等事件发生,焊接人员应佩戴送风式头盔呼吸防护,舱室外应设专人进行监护。

4.3舱室气体的检测

4.3.1二氧化碳的气体在空气中的检测浓度应小于1%,由于对二氧化碳的浓度检测目前还没有更好的仪器,因而采取对氧含量进行检测。在距离施焊者一米左右高度平面的氧含量应不小于19%。,考虑到惰性气体的释放量最大为25l/min,因而仅对需要安全主管审批的舱室进行定时监测,监测间隔为3--6小时,具体要根据焊机的数量确定,监测实施者可以为安全主管指派的经过安监部专门培训的人员。

4.3.2检测出的数据应实时记录,并在进舱告示牌上注明检测数据。

4.4惰性气体焊接设备的入舱控制

4.4.1散货船舶大舱惰性气体焊接设备工作数量不在控制之内,但应根据天气、气压情况采取通风或限制焊接设备数量,如阴天气压低有毒有害气体更易积聚,应尽量减少焊机数量。

4.4.2气体保护焊接的密闭舱室,应根据二氧化碳的每小时的释放量所占空间体积,二氧化碳的每小时的气态释放量为45~50立方米左右,结合释放的二氧化碳与空气混合以及通风等措施吹散或吸走等综合因素,合理控制进舱作业的二氧化碳焊机数量。

4.5二氧化碳气体预热器要求

二氧化碳气体预热器的电源不得高于36v,外壳接地可靠,工作结束,应立即切断电源和气源。

4.6气瓶管理要求

4.6.1气瓶使用不能接近热源,露天使用特别是夏季使用要有遮阳及其它降温措施,避免气瓶超压爆炸。

4.6.2气瓶在现场使用要进行有效的固定,防止其倾倒。

4.6.3气瓶安全管理要求,还应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

4.7使用熔化极气体保护焊时还应注意检查供水系统不得泄漏,大电流熔化极气体保护焊时,应在焊把前加防护挡板,防止焊枪水冷系统漏水破坏绝缘发生触电。

4.8二氧化碳供气管路要求

二氧化碳供气管主管路、分气包、分支胶管、焊机胶管等管路颜色标示规定为黄颜色。

5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13篇 公司矿井气体检测管理规定

a公司矿井气体检测管理规定为做好矿井空气及有害有毒气体的检测工作,预防中毒、窒息事故发生,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建设规范》规范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检测标准co浓度不大于24ppm;no2浓度不大于

2.5 ppm;含量不小于20%。

二、 检测要求

1.所有井下带班长进入工作场所前,首先开启局扇通风机进行有效通风,然后检测co、no

2、 o2浓度,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2. 带班长每班对作业场所co、no

2、 o2的浓度测试不少于两次;安全员、测风工每班必须对所管辖的作业场所co、no

2、 o2浓度进行两次巡回检查。

3.安全科指定专人对井下气体进行巡回检测。每旬对矿井各中段主巷、作业穿巷、主进风巷、回风巷、重点作业场所和作业面的co、no

2、 浓度及o2含量进行一次检测分析。

4. 安全组必须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测:对新开工程或距离主通风巷较远的掘进面、工作场所,在开工前必须进行一次co、no2浓度及o2含量的测试;在每次大爆破后,对通风后人员进入该工作场所之前进行一次测试;对于封闭性巷道、采空区和长期未作业的场所,在进入前必须对co、no

2、 o2进行检测。

5. 安全部每月对各分公司井下co、no

2、 、o2浓度进行1次监督检测。

三、 仪器管理

1.所有带班长、测风工、安全员必须佩戴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仪,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适当配备并随身携带,按规定进行检测。

2. 分公司安全科建立健全检测仪器台账,对使用过程中存在故障、数值显示不准确的仪器进行校对或更换。如需维修,由分公司上报供应部联系厂家进行维修调换。

3.仪器使用实行井口统一管理,保证仪器电量充足,干净卫生。由检身工负责配发,使用人员签字领取。携带检测仪器人员出井后,及时将仪器交予检身工进行检查,确认完好无损后办理签字手续。

4. 井下仪器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保证仪器完好。如人为造成的仪器损坏,责任人按价赔偿。。

5. 公司安全部对检测仪器配发、使用、保管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14篇 气体钢瓶搬运管理规定

气体钢瓶搬运管理规定?

1.严禁超量灌装,防止钢瓶受热。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不允许泄漏,其原因除剧毒、易燃外,还因有些气体相互接触后会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爆炸。因此,内容物性质相互抵触的气瓶应分库储存。例如,氢气钢瓶与液氯钢瓶、氢气钢瓶与氧气钢瓶、液氯钢瓶与液氨钢瓶等,均不得同室混放。易燃气体不得与其他种类化学危险物品共同储存。此外气瓶应直立放置整齐,最好用框架或栅栏围护固定,并留出通道。

3.油脂等可燃物在高压纯氧的冲击下极易起火燃烧,甚至爆炸。因此,应严禁氧气钢瓶与油脂类接触,如果瓶体沾着油脂时,应立即用四氯化碳揩净。

4.仓库应阴凉通风,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严禁受热。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照明灯。库房周围不得堆放任何可燃材料。

5.气瓶入库验收要注意包装外形无明显外伤;附件齐全;封闭紧密,无漏气现象;超过使用期限不准延期使用。

6.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碰撞、抛掷、溜坡或横倒在地上滚动等。搬运时不可把钢瓶阀对准人身,注意防止钢瓶安全帽跌落。搬运氧气瓶时,工作服和装卸工具不得沾有油污。

7.储运中钢瓶阀门应旋紧,不得泄漏。储存中如发现钢瓶漏气,应迅速打开库门通风,拧紧钢瓶阀,并将钢瓶立即移至安全场所。若是有毒气体,应戴上防毒面具。失火时应尽快将钢瓶移出火场,若搬运不及,可用大量水冷却钢瓶降温,以防高温引起钢瓶爆炸。灭火人员应站立在上风处和钢瓶侧面。

8.运输时必须戴好钢瓶上的安全帽。钢瓶一般应平放,并应将瓶口朝向同一方向,不可交叉;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拦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

9.为了便于区分钢瓶中所灌装的气体,国家有关部门已统一规定了钢瓶的标志,包括钢瓶的外表面颜色、所用字样和字样颜色等,应按照规定执行。

10.各种钢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技术检验。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其他严重损伤,应提前进行检验。

11.平时在储运气瓶时应检查:

⑴、气瓶上的漆色及标志与各种单据上的品名是否相符,包装、标志、防震胶圈是否齐备,气瓶钢印标志的有效期。

⑵、安全帽是否完整、拧紧,瓶壁是否有腐蚀、损坏、凹陷、鼓泡和伤痕等。

⑶、耳听钢瓶是否有“咝咝”漏气声。

⑷、凭嗅觉检测现场有否强烈刺激性臭味或异味。

5.1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5.2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5.3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5.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 23014的规定。

5.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5.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第15篇 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 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 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 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 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机动处为主,安全、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 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 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 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 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 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 质量安全环保处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 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厂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 厂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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