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力公司)
3 职责
3.1 安监部负责公司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编制、检查、总结等管理工作。
3.2 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安全措施项目应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安全性评价结果作为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4.2 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每年10月份由各部门组织编制报安监部,安监部汇总后报公司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讨论,报总经理审定后,下发各部门执行。
4.3 季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项目(必须是年度计划内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本季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项目完成情况和下季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项目报安监部。
4.4 公司分管领导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分析、总结,协调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4.5 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组织检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完成情况,并报安监部。
4.6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因不具备条件执行的,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可以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并报上级备案,但如果变动上级指定的项目,则必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4.7 各部门季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能完成的,在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延期执行。
4.8 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不能完成的在10月31日前履行审批手续方可延期执行。
4.9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后由安监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安监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 依据本标准和公司相关标准进行考核。
第2篇 公司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管理规定(5)
公司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管理规定(五)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劳保用品的管理,更好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的管理。
2、基本原则
2.1为防止各种职业中毒和外伤而发给员工使用的各种用品统称为劳动保护用品。各种劳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应于生产福利待遇区分开来。
2.1各种劳护用品是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而相应确定。凡属于保护员工安全与健康,必须按规定发放。
2.2各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依照集团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根据生产操作条件而制定。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调整。
2.3凡上岗操作的员工必须配备有防护用品,并按规定穿戴用品。
3职责
3.1生技部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的制定
3.2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劳护用品管理制度贯彻和劳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4管理办法
4.1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的制定
4.1.1生技部各职能班组及车间根据岗位安全操作需要,由各主管填写“岗位操作劳保用品申报单”,经生技部经理审核后,按标准发放。(发放标准见附表)
4.1.2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年审核,调整一次,以使发放标准符合实际性。
4.1.3如有特殊情况(如新项目,新原料的使用等)需要对个别岗位的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进行调整的,按“4.1.1”程序进行。
4.1.4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一经批准后,生技部全体员工原则上不得额外领取劳保用品。如有领用的,按劳保用品的实际价格,由领用人承担。特殊情况,必须有生技部经理批准的领料单才能领用。
4.2劳保用品的采购
4.2.1仓管员于每月25日以前,根据仓库库存情况和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劳保用品采购单,经生技部经理助理批准后交采购员采购。
4.2.2采购员根据采购单于每月3日之前,将所需的劳保用品采购入库。
4.3劳保用品的发放
4.3.1仓库管理员于每月5日,通知各部门主管开领料单领用劳保用品。
4.3.2劳保用品的发放必须严格按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4.3.3仓库管理员每次发放完劳保用品后,必须在劳保用品登记簿上作好发放台帐,以备核查。
4.4劳保用品使用管理规定
4.4.1发放给员工个人的劳护用品,员工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
4.4.2对于特种劳保用品(如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带,安全帽等)各使用部门需放在劳保用品专用柜,要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消毒,以保证能随时安全使用。
4.4.3进入油性车间在生产操作投料时必须带好防毒口罩,且每天要更换防毒口罩中的活性碳。在水性
车间高速分散投粉料,装、卸、领用粉料时必须戴好防尘口罩。
4.4.4特殊工种在工作时必须严格按要求穿戴好相应的劳保用品。
第3篇 季节性劳动保护管理规定范本
1 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等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业。
3 管理职责
3.1各企业应指定部门负责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等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以“抓早、抓紧、抓好”为原则,提前做好策划和部署。
3.2每年高温或严寒季节来临前,各企业应对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的准备工作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整改。
3.3企业各部门应根据企业总体部署做好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的相关工作。
4 管理要求
4.1防暑降温工作
4.1.1每年夏季来临前,各企业应对本企业的防暑降温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修,确保其完好性。
4.1.2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情况,合理调整劳动作息时间。
4.1.3各企业应做好预防中暑的宣传教育和防中暑药品的供应。
4.1.4各企业生产部门/车间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在安排作业内容时,应尽量减少辐射热对人体的影响;在组织、布置生产的同时,应布置安全生产和防暑降温措施。
4.1.5各企业应尽量避免加班加点,做到劳逸结合,保证工人能够得到充分休息。
4.1.6各企业应结合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自动化、机械化,改进生产工艺流程、作业程序,改进工具设备,尽可能做到露天作业内场做、密闭舱室敞开做、高空作业平地做、高温热源隔绝做,避免高温和热辐射对工人的影响,改善劳动条件。
4.1.7对患有心脏病、持久高血压等高温禁忌症的作业员工,各企业相关部门应进行适当做好调整、安排。
4.1.8应加强对气瓶等受压容器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采取遮阳或通风等降温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4.1.9对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员工,各企业应供给符合卫生要求的清凉饮料或含盐饮料。饮料配置、冷却、运输、储存过程中,必须加强卫生管理,防止污染,确保饮料清洁卫生。
4.1.10 进入密闭舱室作业时,要加强通风,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放置冰块或使用空调机进行降温;作业过程中,应采取控制作业时间和多人轮流作业等控制措施,防止作业人员发生中暑;严禁用氧气吹身。
4.1.11 发生中暑时,应立即组织抢救;组织调查、了解中暑原因,以便采取预防措施。
4.1.12 各企业应加强食堂的卫生管理。严格执行生熟分开、餐具消毒和食品取样化验等制度,搞好食堂卫生和炊事人员的个人卫生工作,防止食物中毒。
4.2防寒保暖
4.2.1在冬季来临前,各企业应做好防寒准备工作,检修本企业的防寒保暖设备,确保冬季安全生产。
4.2.2各企业应结合冬季气候特点,为本企业员工发放冬季劳动保护用品,并督促施工队为施工人员发放冬季劳动保护用品。
4.2.3各企业应严格控制临时取暖设备,尤其是电加热器,避免发生意外。
4.2.4各企业应对外露的水管、蒸汽管道、水泵、水箱、锅炉水管等,做好保暖包扎工作。停用时,应将余水废水排尽。
4.2.5下雪时,应根据雪量大小,严格控制露天作业,尤其是露天高处作业,必要情况下应停止露天作业,防止发生滑跌事故。雪后进行作业时,应先清除施工区域积雪。
4.2.6外场作业要做好防滑工作。登高作业的脚手架、脚手板必须符合平、稳、牢的要求;竹梯下端要用橡皮包扎防滑,上部要扎牢。
4.2.7应加强起重吊运设备、工具、绳索的管理和检查,特别是对绳索的检查,防止绳索受冻后出现发脆断裂现象。
4.2.8应加强对码头、船坞等区域的巡回检查,及时调整好上下船舶的登船梯、浮桥、跳板的坡度,安装好扶手和安全网,必要情况下应落实好防滑措施。
4.2.9各企业应做好防火、防爆、防触电、防煤气中毒工作,严禁随意生火或使用电灯、电炉、风割龙头等进行取暖。
4.2.10 氧气瓶等容器遇冻时,应当用热水或蒸汽解冻,严禁用火烘烤。
5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4篇 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保护广大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规定。
一、 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
1、 井上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护目镜、耳塞、防砸工作鞋、安全帽、防尘口罩、手套;
2、 下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护目镜、耳塞、防砸雨鞋、安全帽、自救器、防尘口罩、腰带、手套;
二、 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与保管
1、 使用
(1)生产区工作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必须穿工作服、防砸工作鞋,岗位操作人员、到地面生产系统及各岗位上检查必须戴安全帽,接触噪声人员必须戴耳塞,接触粉尘人员必须戴防尘口罩,在机械工作场所或产生高速粉尘作业的人员必须戴护目镜,进行氧、电焊等镜等作业人员必须戴特殊劳动保护用品。
(2)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穿工作服、防砸雨鞋,戴安全帽,携带矿灯和自救器,戴防尘口罩,接触噪声人员必须戴耳塞,在机械工作场所或产生高速粉尘作业的人员必须戴护目镜。
2、 保管
劳动保护用品由公司统一采购,按规定统一发放给员工,员工个人负责保管。
三、 责任与处罚
每位员工应当爱护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无故损坏,若在规定使用期内损坏和丢失或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不全的不得上岗,否则以“三违”论处。在工作中因不可抗力造成劳动保护用品损坏或因抢救事故使劳动保护用品损坏,由所在单位写出事故报告,安全部门核实后,可给予更换。
第5篇 季节性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等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业。
3 管理职责
3.1各企业应指定部门负责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等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以“抓早、抓紧、抓好”为原则,提前做好策划和部署。
3.2每年高温或严寒季节来临前,各企业应对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的准备工作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整改。
3.3企业各部门应根据企业总体部署做好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的相关工作。
4 管理要求
4.1防暑降温工作
4.1.1每年夏季来临前,各企业应对本企业的防暑降温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修,确保其完好性。
4.1.2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情况,合理调整劳动作息时间。
4.1.3各企业应做好预防中暑的宣传教育和防中暑药品的供应。
4.1.4各企业生产部门/车间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在安排作业内容时,应尽量减少辐射热对人体的影响;在组织、布置生产的同时,应布置安全生产和防暑降温措施。
4.1.5各企业应尽量避免加班加点,做到劳逸结合,保证工人能够得到充分休息。
4.1.6各企业应结合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自动化、机械化,改进生产工艺流程、作业程序,改进工具设备,尽可能做到露天作业内场做、密闭舱室敞开做、高空作业平地做、高温热源隔绝做,避免高温和热辐射对工人的影响,改善劳动条件。
第6篇 劳动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1、目的
对安全防护用品进行统一管理,以确保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完备和正常使用,达到保护职工安全生产的目的。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东莞厚街海清污水处理公司各职能部门所使用的设备、设施、防护用具、工具及高低压电气设施。
3、职责
3.1 部门负责人负责建立部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需求表和台帐,负责员工防护用品日常使用的监督。
3.2 行政部负责收集和整理全公司所有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需求和台帐,安排特种防护用品、用具的检验工作和配置管理。
3.3 库房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具体保管和发放工作。
3.4 所有人员有权对员工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置情况提出合理意见。
4、工作程序
4.1 各部门所有防护用品、用具必须建立台帐,确保数据记录准确。
4.2 根据各部门具体情况确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保存形式。
4.3 发放给个人保管的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随意借给他人。
4.4 各部门保管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定点存放,确定专人看管,摆放整齐。
4.5 各部门定点存放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应建立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
4.6 行政部应建立全公司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台帐,并经常与各部门衔接,了解安全防护用品的现状和需求情况。
4.7 安全职能部门要随时了解最新安全防护用品科技动态,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副总经理提出安全防护用品更新和添加的申请。
4.8 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检查和督察。
4.9 员工调离本岗位时,非易损的安全防护用品应归还的必须交回,丢失和损坏的说明原因,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或认为破坏的按规定使用期限折价赔偿。
4.10 行政部或安全职能部门应根据特种防护用品、用具的相关资料,按期组织进行效验工作,确保特种防护用品、用具安全有效。
第7篇 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管理规定
1 目的与范围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防护用品的管理。
2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 11651-89
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3职责
3.1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制定企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采购计划,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
3.2采供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发放。
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4 管理程序与要求
4.1分类
4.1.1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4.1.2特种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4.1.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4.2计划、采购及验收
4.2.1计划
4.2.1.1各部门于每年12月2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本部门防护用品使用计划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核,安全生产技术部根据库存数量和经审核后的部门计划定期提出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
4.2.1.2如有急需或计划外增加防护用品的单位,库存量不够时,需用单位可直接做计划(计划须单列),经安全生产技术部登记备案(盖章)后,直接报采供部采购。未经安全部门登记备案,供应部门不得受理防护用品计划表。
4.2.1.3特殊情况下(高温、特异体型劳保用品、零星购置等临时急用),必须由使用单位向安全生产技术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安全生产技术部安排有关部门购置。
4.2.2采购
4.2.2.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集团公司采供部负责。集团公司采供部在接到计划表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劳动保护用品(具)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按照比价程序进行招标采购。
4.2.2.2对特种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到国家指定的劳保用品生产、经营厂家采购,产品必须具有安全标志。不得采购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4.2.2.3对检修或事故救援急需的护品,供应部门应立即组织购货,相关手续可待事后办理完善。
4.2.3质量验收应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以仓库为主,做到数量、质量与要求相符,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可由安全生产技术部按照相关标准组织验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通知采供部做相应处理。
4.2.4仓库应按有关仓库管理规定,对各种劳保护品分类存放,健全基础台帐,保持合理库存量,每月5日前应向安全生产技术部提供一次库存数据,特殊情况及时通报,确保劳保护品不影响员工使用。
4.3配备与使用
4.3.1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4.3.2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4.3.3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4.3.4在作业过程中,员工必须按照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3.5不得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后方可使用。
4.3.6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检查,定期校验和维护,并留有相关记录。
4.4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
4.4.1凡属从事对身体健康有危险的生产过程的人员,都应配发相应劳防用品。
4.4.2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根据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作业条件,有针对性的发放防护用品(具),以起到保护、防护作用。
4.4.3凡从事多种生产作业的员工,按其主要工种的标准发给。
4.5发放与管理
4.5.1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必须经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核同意后,由采供部仓库统一发放。
4.5.2各部门、各级领导都应认真贯彻国家劳保政策法规,定期检查劳保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技术部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劳保发放标准,并会同综合管理处、工会等部门检查劳动保护政策、法律、规定与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采用能增强防护能力的新产品。
4.5.3库房应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登记工作,严格领用手续,对耐用劳保用品,如棉衣、各类工作服、工作鞋等,应按规定严格实行一人一卡,按要求及时准确登记《员工防护用品领用卡》。
4.5.4各部门领回劳保用品发放给职工时,要及时登记在本部门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台帐》中,并由领用者本人签字。
4.5.5职工长期病假或脱离生产岗位一个月以上者,停发当月护品;半年以上者,顺延防护用品的使用期。
4.5.6参加生产劳动或短期下班组劳动的管理人员,可发给必需的劳动用品,长期参加班组劳动的,应按其所在工种的标准发给。
4.5.7来公司实习人员,由接纳单位按实习岗位劳保领用标准为其配备基本劳保用品,一次领用不得超过2个月的使用量。
4.5.8职工在公司范围内调动,个人使用的物品可带入新部门使用。职工变更工种时,应按新工种标准发放。
4.5.9防护用品(具)属生产所需,非生产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须严格执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违者要追究责任。同时教育职工自觉爱护、保管、使用好,不得任意丢失、损坏或做他用。
4.5.10对特种防护用品(具),如安全帽、防毒面具、安全带、呼吸器、防化服、绝缘用品等,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检验制度,使用前要严格检查,发现破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应及时修理或停止使用。
4.5.11凡公司发放的劳保用品,工作时必须穿戴齐全,劳保品不得虚报、冒领、无故损坏和变卖,一经查出,视情节将给予个人和部门经济制裁。护品丢失,一律不再补发,特殊情况须由安全生产技术部批准。
4.5.12职工领用的耐用防护品,如工作服、棉衣等,在按标准配发的同时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对达到换发时间,但经主管部门认为尚需使用的,可适当延长使用期。
4.5.13职工因离职、退职等原因离开公司时,应将在劳保卡登记的个人领用的工作服等交安全生产技术部统一处理。
4.5.14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实际相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台帐,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6报废
4.6.1对防毒口罩、防毒面具等特种防护用品,超过有效期不能使用或经安全人员判定达到报废要求后应立即报废更换,并实行以旧换新制度,领取新护品时必须同时交回已经报废的防护用品。
4.6.2对报废的防护用品由公司统一处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挪作他用。
4.7变更管理
4.7.1对于新增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具),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核,经批准后按标准执行。
4.7.2由于作业场所、劳动条件变化,需变更劳保护品(具)标准的,可根据工作实际条件对护品提出标准变更申请,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核,经批准后按标准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购置。
4.7.3如因工作需要,工作服、安全帽等代表企业形象的劳保用品需改变样式和面料时,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否则不得随意变更,以保持护品的相对稳定性。
5 报告与记录
5.1部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5.2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台帐
第8篇 劳动保护防护管理规定
1、项目部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采购本项目部所需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
2、项目部负责为工程施工现场人员配置必要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项目部要有专(兼)人对劳动保护、防护用品进行管理,登记列表,并落实到人。
4、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进行随时检查。当发现使用不符合防护要求或过期用品时,项目部安全员应及时报项目负责人、项目部经理,责令施工人员立即停止使用该用品,并及时更换新的用品。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防护要求或过期用品,并可直接向公司工程管理部、主管领导报告。
5、项目部要保存好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的采购凭证(复印件),以备公司检查。
6、项目部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置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
7、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项目部劳动保护、防护用品配置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面罩、口罩、护目镜、耳塞、灭火器、应急医药箱和必要的、季节性的用品等。
9、采购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必须齐全、有效。同时,采购的用品还应符合国家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
二、电工安全操作规定
1、电工必须经专业技术、安全培训,持有效证件上岗。严禁非电工作业。强电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并严禁酒后作业。
2、所有绝缘、检测、作业工具、仪器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要定期检查、校验。
3、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系统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
4、电气设备不带电的金属外壳、框架、部件、管道、金属操作台和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柱等,均应做保护接零。
5、项目部安全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接地、设备绝缘和漏电保护开关进行检测、维修。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并建立检测、维修记录。
6、临时用电拆除或移动时,应按顺序先断电源、后拆除或移动。
7、施工现场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可靠的防雨设施。配电箱必须安装牢固、完整、严密。使用中的配电箱内严禁放置杂物。
8、安装照明线路时,不得直接在板条天棚或隔声板上行走或堆放材料。因作业需要时,应在大楞上铺设脚手板。天棚内或移动照明应采用36v低压电源。
9、在脚手架上作业,脚手板必须满铺,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使用的料具,要放入随身工具袋携带,不得投掷。
10、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同一供电系统,不允许一部分设备采用接零保护、另一部分采用接地保护。
11、照明线路不得拴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上,且严禁乱拉、乱设。照明灯具需安装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上时,线路和灯具应采用绝缘物与其隔离,距离工作面高度在2米以上,并配有熔断器和防雨措施。
三、电焊工安全操作规定
1、电焊工必须经专业技术、安全培训,持有效证件上岗。严禁非电焊工作业。电焊作业时,电焊工应穿电焊绝缘鞋和戴电焊手套、防护面罩等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时,电焊工应系安全带。
2、电焊作业现场周围10米范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雨、雪、六级以上大风(含六级)天气,不得露天作业。雨、雪后要清除积水、雪后方可作业。
4、电焊作业前,应首先检查焊机和电焊工具(如:焊钳和连接电缆的绝缘、焊机外壳保护接地和焊机的各接线点等),并确认安全合格后,方可作业。
5、严禁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域内、运行中的压力管道和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内、以及受力构件上焊接和切割。
6、焊接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时,要根据介质进行多次置换及清洗,并打开所有孔口,经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7、在密封环境内长时间电焊作业时,要有通风措施,以免造成烟气中毒、缺氧反映等。
8、电焊作业地点潮湿或电焊工身体出汗而使衣服潮湿时,严禁靠在带电钢板或工件上,电焊工要在干燥的绝缘板或胶垫上作业,配合人员要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板上。
9、电焊作业时,临时接地线头严禁浮搭,必须固定、压紧、用胶布包严。
10、电焊作业遇下列情况时,必须切断电源:
(1)改变焊机接头时;
(2)更换焊件需改接二次回路时;
(3)转移工作地点搬动焊机时;
(4)焊机发生故障需进行检修时;
(5)更换保险装置时;
(6)工作完毕或临时离开电焊作业现场时。
11、高处电焊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
(2)在电焊作业点的正下方5米外设置护拦,并设专人监护。必须清除作业点下方区域的易燃易爆物品;
(3)必须戴盔式面罩。焊接电缆要绑紧在固定处,严禁绕在身上或搭在肩上;
(4)电焊工必须站在稳固的操作平台上作业,焊机必须放置平稳、牢固,设有良好的接地保护装置。
12、电焊作业时,严禁把焊钳夹在腋下去搬焊件或将焊接电缆挂在脖子上。
13、电焊作业时,二次线必须双线到位,严禁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作回路地线。焊把线应无破损,且绝缘良好。焊把线必须加装电焊机触电保护器。
14、焊接电缆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15、焊把线不得放在电弧附近或炽热的焊缝旁,不得碾轧焊把线,要采取防止焊把线被尖利器物损伤的措施。
16、清除焊渣时,要佩戴防护眼镜或面罩。焊条头要集中堆放。
17、电焊作业现场应配置灭火器。
18、电焊作业后,必须拉闸断电,并将地线和焊把线分开。在确认火已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四、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定
1、依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制定本规定。
2、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贫血及其他不宜高处作业的人员,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要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必要时)、防滑鞋、移动式梯子。
5、高处作业时需使用的安全标志、机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进行检查,并确认完好、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工具要随手放入工具袋内。
6、高处作业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要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余料和废料要及时清理、运走,严禁抛掷。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7、梯子底部要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要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为宜,不得有缺档。
8、梯子如需接长使用时,必须有可靠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9、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10、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要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
五、施工设备、机具管理规定
1、管理要求
(1)施工设备、机具要有专(兼)人负责管理,定人定机,要建立台帐,要制定相应管理措施,以保障人身和机具安全。
(2)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施工设备、机具、仪器仪表的管理、维护、保养、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
(3)工程管理部负责施工现场机具设备、仪器仪表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
(4)施工现场施工设备、机具包括: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砂轮切割机、锯、压槽机、套丝机、台钻、试压泵、手持电动工具等。
(5)施工现场设备、机具使用、维修中产生的废油、废液、废物等,要防止渗漏,集中处理,防止造成污染。
2、操作要求
(1)电焊机
1)电焊机应放置在防雨、防砸地点,下方不得有堆土和积水。周围不得 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杂物。
2)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并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3)电焊机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米,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米,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电焊机二次线宜采用yhs型橡皮护套铜芯多股软电缆。中间不得超过一处接头,接头及破皮处应用绝缘胶布包扎严密。
4)电焊机把线和回路零线必须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等作回路地线。二次线不得泡水中,不得压在物料下方。
5)工人必须按规定参加培训考试,持证上岗。操作时穿戴防护用品。
(2)氧气瓶
1)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和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并有专人管理,配置灭火器材。
2)氧气瓶库房应与高温、明火地点保持10米以上距离。
3)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灰土,不得用带油脂的工具、手套或工作服接触氧气瓶阀。
4)氧气瓶不得在强烈日光下爆晒,夏天应搭设防晒罩、棚。
5)氧气瓶与焊炬、割炬、炉子和其他明火的距离应不小于10米。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6)开启氧气瓶阀门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减压阀,应使用专用工具。严禁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作业。
7)作业中发现氧气瓶阀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待瓶内氧气自动逸尽后,再行拆卸修理。
8)检查氧气瓶瓶口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涂瓶口观察,不得用明火试。
(3)乙炔瓶
1)乙炔瓶存储量不得超过5瓶,5瓶以上应有单独储存间。储存间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要通风良好,有降温措施和配置灭火器材。
2)乙炔瓶要有专人管理,要直立存放,有防止倾斜措施。乙炔瓶严禁与氧气瓶、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压力容器同处存放。
3)乙炔瓶与热源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乙炔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40℃。
4)装卸乙炔瓶时,动作要轻,不得抛、滑、滚、碰,严禁剧烈震动和撞击。
5)乙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不小于98kpɑ的压强。
6)使用乙炔瓶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减压器与瓶阀的连接要可靠,不得漏气。
(4)砂轮机、砂轮切割机
1)砂轮切割机应装设点动开关,禁止使用倒顺开关。
2)砂轮、传动皮带、传动轴头的罩盖应齐全,安装牢固,切料点应灵活完好。
3)砂轮切割机切削前方应设置遮挡板保护,防止切削灼伤人和引起火灾。砂轮机、砂轮切割机旋转方向严禁对着主要通道或人员。切断电源停机后再清理杂物或移动砂轮机、砂轮切割机。
4)严禁使用有裂纹、外边缘有残缺的砂轮片。当砂轮片直径小于25厘米时,应及时更换新砂轮片。
5)砂轮切割机操作时,操作人员应站在砂轮片侧面。不准两人同时使用一台砂轮机。辅助人员可以帮助稳固加工材料,以防在砂轮机、砂轮切割机运转时材料摆动造成危险。
6)砂轮切割机严禁做打磨使用,严禁侧向磨削。
7)砂轮切割机应放置在地面坚固、防雨、防潮、平稳的地方。
8)使用砂轮切割机时,要尽量选择远离居住区的地方,以减少噪声的污染。操作人员要进行个人防护,戴耳塞。
(5)滚槽机、套丝机
1)机器要摆放在地面坚固、防雨、防潮、平稳的地方。
2)机器插座必须与机器电源匹配,电源线应使用橡套线,并有接地保护。
3)不应拉扯电源线拨插头。防止电源线接触油脂、热源及锋利器具。
4)机器操作前,应空转试运行,并检查各部位、部件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5)使用套丝机时,应按加工管径的大小选用板牙,并按顺序正确装入。作业时,应使用润滑剂对板牙进行润滑。
6)滚槽机的安全阀出厂时已调好,不要自行调整。
7)加工长料时,料末端应使用托架,托架应牢固。
8)机器操作时,要注意压轮的下压速度和套丝的进料速度,不可过猛。
9)套丝时,严禁戴手套,严禁用硬物敲打管件,应用刷子清除铁屑。
10)保证机器完整、清洁,及时给机器的润滑部分添加润滑油。
11)滚槽机的油泵必须添加标准的液压油,不可用其它油类替代。
12)滚槽机、套丝机所用油料要妥善管理,有防止泄漏措施。
(6)手持电动工具
1)一般场所应选用ⅱ类手持电动工具,并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2)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作接零保护。
3)露天、潮湿及狭窄场所或在金属构架上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选用ⅱ类手持电动工具,并装设防水型的漏电保护器,严禁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
4)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前,应作空载检查,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
5)手持电动工具负载线应采用橡套软线,不应有接头。
6)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配好插头,插头和插座应完好无损,并不得带负荷插接。
7)使用电锤、冲击钻等手持电动工具向上钻孔时,施工人员要有防护措施,戴口罩、眼罩。必要时,采取降噪措施,操作人员要进行个人防护,戴耳塞。
六、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1)施工照明
1)一般施工现场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灯具,不得使用带开关的灯头,并应选用螺口灯头。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做接零保护。
2)施工现场较潮湿的作业环境或局部照明灯具电压不应大于36v。在特别潮湿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作业时,照明灯具电压不得大于12v。手灯应用胶把和网罩保护。
3)照明线路严禁拴在金属架上,严禁在地面上乱拉、乱拖。照明灯具需要安装在金属架上时,线路、灯具必须做绝缘处理。
4)施工现场的照明灯具应采用分组控制或单灯控制。
(2)施工用电线路
1)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敷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2)有接头的电缆不准埋在地下,接头应外露地面,并配有电缆接线盒(箱)。电缆接线盒(箱)应防雨、尘、机械伤害,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3)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场所及引出地面从0.2米高度至地下2米处时,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3)接地
1)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接零保护系统。
2)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3)施工现场用电线路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要求做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4)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4)开关箱
1)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材料制作,不得使用木制的配电箱。箱体应牢固、防雨、防尘。箱门不得采用上下开启式。
2)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瓦斯、烟气、蒸汽和有侵蚀性气、液体的场所。
3)开关箱内导线严禁有任何明露部位。相线不得使用端子板进行连接。
4)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端子板应分开设置。工作零线应通过端子板连接。
5)停止使用的开关箱应切断电源,箱门上锁。
(5)用电设备
1)施工用电制度应由专业电工负责,配电柜开关每天都应进行维护,检查触电保安器,每天一次试跳并记录;
2)施工现场的用电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可靠运行。
3)所有电气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接零保护。对产生震动的设备的保护零线连接点不应少于两处。
4)各类电气设备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5)所有用电设备拆、修或移动时,必须断电后方可进行。
第9篇 大唐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了大唐南京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以下简称“反措”)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下简称“安措”)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安措、反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
(一)设备部是反事故技术措施管理部门,在分管厂长领导下以《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为依据,以消除设备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为内容,结合本厂生产特点,编制确保发电机组安全运行的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项目、时间、资金、责任人四落实,下达在月度、设备大、小修工作计划中,确保“反措”完成率达100%。
(二)安监部是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部门,在分管厂长领导下以安监部为主,办公室、人资部等配合,以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为依据,结合本厂生产特点编制确保人身、防止职业病、提高消防水平等“安措”计划。并做到项目、时间、资金、责任人四落实,下达在月度、设备大、小修工作计划中,监督“反措”和“安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监督“两措”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各生产车间负责所辖设备范围内“两措”的编制,在主管车间领导下,根据厂部“两措”计划,结合本车间生产特点,充实细化“两措”内容,实施厂部“两措”计划,完成率达100%,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厂部汇报。
第三章 职权
第四条有权监督“两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有权监督检查各部门“安措”和“反措”计划落实情况
第六条有权对各部门“安措”和“反措”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处理。
第四章 责任
第七条设备部对起草、编制全厂年度“反措”计划负责。
第八条安监部对起草、编制全厂年度“安措”计划负责。
第九条安监部负责督促全厂“安措”和“反措”按计划完成。
第十条各生产车间负责组织本部门“两措”计划实施、完成。
第四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十一条编制“反措”和“安措”,是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条件;是为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是确保人身安全的重要保证。是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
第十二条反事故措施计划的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内容:以《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为依据,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上年事故、障碍、异常情况的防止对策;
(二)上级颁布的事故通报和反事故技术措施;
(三)需要消除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设备缺陷;
(四)提高设备可靠性的重大设备技术改进措施;
(五)需要编制、修订、贯彻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六)加强现代化安全管理的措施等。
(七)反事故措施编制:
1.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我厂的具体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每年11月由分管生产的副厂长组织,在各班组、专业讨论的基础上,由生产车间提案,技术部门进一步讨论、汇总编制,报分管厂领导审阅,经厂长批准后执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同时厂部发文下达“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各部门认真组织执行。
2.凡列入反事故措施计划的项目,其经费分别列入更新改造大修和成本费中开支,并从资金、器材、物资、人力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
3.对特殊项目反事故措施经费,必要时向集团公司申请报批。
(八)“安措”计划的编制
1.为了保证职工的安全健康、改善劳动条件所采取的各项技术措施,称为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2.“安措”计划的内容:以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编制。
3.防止人身事故的对策;
4.减轻职工现场劳动作业条件的设施;
5.改善职工劳动作业环境、推动标准化的设施;
6.改进并完善防火防爆系统、消防设施;完善易燃易爆物品存放设施;
7.加强防尘、防毒、防噪声的综合治理;
8.防止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措施;
9.全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10.季节性的安全大检查;防汛工作;
11.特种设备、机动车辆定期检测等;
12.完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接零、电动用器具、机械、焊接的安全设施等。
(九)“安措”计划的编制:
“安措”以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大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结果等作为依据。年度“安措”计划每年11月由分管生产的副厂长组织,在各班组讨论的基础上,由生产车间提案,厂安监、人资、办公室等部门进一步讨论、汇总编制,报分管厂领导审阅,经厂长批准后行文,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厂部发文下达年度“安全及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各部门认真组织执行。
“安措”计划的资金必须保证,应每年从更新改造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由安监部门监督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两措”计划的实施
(一)各部门必须每月检查“两措”执行情况,分管厂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每季度检查全厂“两措”执行情况。
(二)对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两措”项目的,应书面申请并经部门主管审批后报厂设备部、安监部,经会审后报生产副厂长批准。
(三)设备部、安监部应按集团公司要求上报“两措”计划、执行情况。
(四)“两措”完成情况列入考核,按厂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对本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表1 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考核周期
考核范围
1
反事故措施计划的编制
安全管理规定
年度
本厂
2
反事故措施编制
安全管理规定
针对性风险与事故
本厂
3
“安措”计划的编制
安全管理规定
年度
本厂
报告与记录
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2 报告和记录
序号
报告与记录编号
报告与记录名称
填写人
保存地点
保存期限
1
q/cdt-njtp211006—2022jl-01
反事故措施计划
任君
安监部
一年
2
q/cdt-njtp211006—2022jl-02
反事故措施
高浴霜
安监部
一年
3
q/cdt-njtp211006—2022jl-03
“安措”计划
任君
安监部
一年
第10篇 z实业职工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某实业公司职工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为保障公司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保护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及工时、休假。
第二条 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劳动保护工作,由综合部管理,并负责监察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劳动保护法规,贯彻'安全生产、全员参与、降低职业风险'的方针,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伤亡事故。
第四条 综合部对劳动保护工作应全面负责。管理公司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条 综合部应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六条 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招用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职工变换工种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经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安全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严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和在妊娠、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第11篇 施工现场劳动保护安全管理规定
2.1.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规范系带),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装, 根据特殊作业需求配备手套、安全眼镜、防穿刺工作鞋等防护用品。
2.1.2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爆、防煤气中毒。雨季到来之前应对现场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机械进行检查,雨雪过后采取防滑措施。
2.1.3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2.1.4禁止酒后从事生产作业。
2.1.5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2.2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1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秦皇岛港使用明火管理规定》(详见附件1)、《秦皇岛港禁烟管理办法》(详见附件2)的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严禁吸烟及私自携带火种。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用火手续。
2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消防用水应充足,灭火器应定期更换药液保证有效。
②消防用水龙头、砂箱、斧、锹等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易取之处,不得任意挪动。并适当遮盖防雨,经常进行检查。
3仓库材料堆放场地,木工场及其他严禁明火的地方应悬挂严禁烟火的警示牌。氧气与乙炔气瓶不得同库存放。
4进入易燃、易爆区域、汽车、吊车等机动车辆的排烟口必须装有灭火罩或阻火器。
5盛装易燃、可燃气的容器(乙炔气瓶、氢气瓶等)的存放和使用,均应距明火点10米以外,并应防止阳光下爆晒,同时,应设防爆膜,安全阀或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使用时,不得放在架空线、生产设备、工艺管道等垂直下方,以及污水井上或有火花溅落的地方。
6在高处用火(电焊、气焊)等的下方,周围,如有可燃物应予清除,或采取用阻燃物遮盖,并设专人负责监视。
7设备、管道上严禁放置可燃物品,施工完毕试车前,应将与设备、管道等接触的竹木脚手架、跳板、可燃物等拆除。
8严禁使用汽油、丙酮、苯等易燃物擦洗衣服、地面、墙面和清洗设备。
9在禁火区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易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10动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必要时,要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②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及其周围地区必须清除沉积物,杂物及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③动火部位应备足消防器材或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④五级以上的大风,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⑤油类、油漆、沥青、有机溶剂等易燃物及忌水化学药品着火时,严禁用水灭火。
⑥如发生火灾时,现场施工人员应立即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并向消防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派专人接应消防车。同时,现场施工人员应积极配合进行灭火。
第12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了大唐南京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以下简称“反措”)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下简称“安措”)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安措、反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
(一)设备部是反事故技术措施管理部门,在分管厂长领导下以《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为依据,以消除设备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为内容,结合本厂生产特点,编制确保发电机组安全运行的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项目、时间、资金、责任人四落实,下达在月度、设备大、小修工作计划中,确保“反措”完成率达100%。
(二)安监部是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部门,在分管厂长领导下以安监部为主,办公室、人资部等配合,以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为依据,结合本厂生产特点编制确保人身、防止职业病、提高消防水平等“安措”计划。并做到项目、时间、资金、责任人四落实,下达在月度、设备大、小修工作计划中,监督“反措”和“安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监督“两措”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各生产车间负责所辖设备范围内“两措”的编制,在主管车间领导下,根据厂部“两措”计划,结合本车间生产特点,充实细化“两措”内容,实施厂部“两措”计划,完成率达100%,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厂部汇报。
第三章 职权
第四条有权监督“两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有权监督检查各部门“安措”和“反措”计划落实情况
第六条有权对各部门“安措”和“反措”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处理。
第四章 责任
第七条设备部对起草、编制全厂年度“反措”计划负责。
第八条安监部对起草、编制全厂年度“安措”计划负责。
第九条安监部负责督促全厂“安措”和“反措”按计划完成。
第十条各生产车间负责组织本部门“两措”计划实施、完成。
第四章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十一条编制“反措”和“安措”,是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条件;是为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是确保人身安全的重要保证。是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
第十二条反事故措施计划的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内容:以《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为依据,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上年事故、障碍、异常情况的防止对策;
(二)上级颁布的事故通报和反事故技术措施;
(三)需要消除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设备缺陷;
(四)提高设备可靠性的重大设备技术改进措施;
(五)需要编制、修订、贯彻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六)加强现代化安全管理的措施等。
(七)反事故措施编制:
1.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我厂的具体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每年11月由分管生产的副厂长组织,在各班组、专业讨论的基础上,由生产车间提案,技术部门进一步讨论、汇总编制,报分管厂领导审阅,经厂长批准后执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同时厂部发文下达“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各部门认真组织执行。
2.凡列入反事故措施计划的项目,其经费分别列入更新改造大修和成本费中开支,并从资金、器材、物资、人力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
3.对特殊项目反事故措施经费,必要时向集团公司申请报批。
(八)“安措”计划的编制
1.为了保证职工的安全健康、改善劳动条件所采取的各项技术措施,称为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2.“安措”计划的内容:以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编制。
3.防止人身事故的对策;
4.减轻职工现场劳动作业条件的设施;
5.改善职工劳动作业环境、推动标准化的设施;
6.改进并完善防火防爆系统、消防设施;完善易燃易爆物品存放设施;
7.加强防尘、防毒、防噪声的综合治理;
8.防止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措施;
9.全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10.季节性的安全大检查;防汛工作;
11.特种设备、机动车辆定期检测等;
12.完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接零、电动用器具、机械、焊接的安全设施等。
(九)“安措”计划的编制:
“安措”以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大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结果等作为依据。年度“安措”计划每年11月由分管生产的副厂长组织,在各班组讨论的基础上,由生产车间提案,厂安监、人资、办公室等部门进一步讨论、汇总编制,报分管厂领导审阅,经厂长批准后行文,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厂部发文下达年度“安全及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各部门认真组织执行。
“安措”计划的资金必须保证,应每年从更新改造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由安监部门监督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两措”计划的实施
(一)各部门必须每月检查“两措”执行情况,分管厂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每季度检查全厂“两措”执行情况。
(二)对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两措”项目的,应书面申请并经部门主管审批后报厂设备部、安监部,经会审后报生产副厂长批准。
(三)设备部、安监部应按集团公司要求上报“两措”计划、执行情况。
(四)“两措”完成情况列入考核,按厂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对本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表1 考核内容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考核周期 | 考核范围 |
1 | 反事故措施计划的编制 | 安全管理规定 | 年度 | 本厂 |
2 | 反事故措施编制 | 安全管理规定 | 针对性风险与事故 | 本厂 |
3 | “安措”计划的编制 | 安全管理规定 | 年度 | 本厂 |
报告与记录
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2 报告和记录
序号 | 报告与记录编号 | 报告与记录名称 | 填写人 | 保存地点 | 保存期限 |
1 | q/cdt-njtp211006—2013jl-01 | 反事故措施计划 | 任君 | 安监部 | 一年 |
2 | q/cdt-njtp211006—2013jl-02 | 反事故措施 | 高浴霜 | 安监部 | 一年 |
3 | q/cdt-njtp211006—2013jl-03 | “安措”计划 | 任君 | 安监部 | 一年 |
第13篇 劳动保护、防护管理规定
1、项目部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采购本项目部所需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
2、项目部负责为工程施工现场人员配置必要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项目部要有专(兼)人对劳动保护、防护用品进行管理,登记列表,并落实到人。
4、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进行随时检查。当发现使用不符合防护要求或过期用品时,项目部安全员应及时报项目负责人、项目部经理,责令施工人员立即停止使用该用品,并及时更换新的用品。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防护要求或过期用品,并可直接向公司工程管理部、主管领导报告。
5、项目部要保存好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的采购凭证(复印件),以备公司检查。
6、项目部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置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
7、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项目部劳动保护、防护用品配置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面罩、口罩、护目镜、耳塞、灭火器、应急医药箱和必要的、季节性的用品等。
9、采购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必须齐全、有效。同时,采购的用品还应符合国家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
二、电工安全操作规定
1、电工必须经专业技术、安全培训,持有效证件上岗。严禁非电工作业。强电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并严禁酒后作业。
2、所有绝缘、检测、作业工具、仪器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要定期检查、校验。
3、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系统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
4、电气设备不带电的金属外壳、框架、部件、管道、金属操作台和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柱等,均应做保护接零。
5、项目部安全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接地、设备绝缘和漏电保护开关进行检测、维修。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并建立检测、维修记录。
6、临时用电拆除或移动时,应按顺序先断电源、后拆除或移动。
7、施工现场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可靠的防雨设施。配电箱必须安装牢固、完整、严密。使用中的配电箱内严禁放置杂物。
8、安装照明线路时,不得直接在板条天棚或隔声板上行走或堆放材料。因作业需要时,应在大楞上铺设脚手板。天棚内或移动照明应采用36v低压电源。
9、在脚手架上作业,脚手板必须满铺,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使用的料具,要放入随身工具袋携带,不得投掷。
10、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同一供电系统,不允许一部分设备采用接零保护、另一部分采用接地保护。
11、照明线路不得拴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上,且严禁乱拉、乱设。照明灯具需安装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上时,线路和灯具应采用绝缘物与其隔离,距离工作面高度在2米以上,并配有熔断器和防雨措施。
三、电焊工安全操作规定
1、电焊工必须经专业技术、安全培训,持有效证件上岗。严禁非电焊工作业。电焊作业时,电焊工应穿电焊绝缘鞋和戴电焊手套、防护面罩等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时,电焊工应系安全带。
2、电焊作业现场周围10米范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雨、雪、六级以上大风(含六级)天气,不得露天作业。雨、雪后要清除积水、雪后方可作业。
4、电焊作业前,应首先检查焊机和电焊工具(如:焊钳和连接电缆的绝缘、焊机外壳保护接地和焊机的各接线点等),并确认安全合格后,方可作业。
5、严禁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域内、运行中的压力管道和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内、以及受力构件上焊接和切割。
6、焊接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时,要根据介质进行多次置换及清洗,并打开所有孔口,经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7、在密封环境内长时间电焊作业时,要有通风措施,以免造成烟气中毒、缺氧反映等。
8、电焊作业地点潮湿或电焊工身体出汗而使衣服潮湿时,严禁靠在带电钢板或工件上,电焊工要在干燥的绝缘板或胶垫上作业,配合人员要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板上。
9、电焊作业时,临时接地线头严禁浮搭,必须固定、压紧、用胶布包严。
10、电焊作业遇下列情况时,必须切断电源:
(1)改变焊机接头时;
(2)更换焊件需改接二次回路时;
(3)转移工作地点搬动焊机时;
(4)焊机发生故障需进行检修时;
(5)更换保险装置时;
(6)工作完毕或临时离开电焊作业现场时。
11、高处电焊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
(2)在电焊作业点的正下方5米外设置护拦,并设专人监护。必须清除作业点下方区域的易燃易爆物品;
(3)必须戴盔式面罩。焊接电缆要绑紧在固定处,严禁绕在身上或搭在肩上;
(4)电焊工必须站在稳固的操作平台上作业,焊机必须放置平稳、牢固,设有良好的接地保护装置。
12、电焊作业时,严禁把焊钳夹在腋下去搬焊件或将焊接电缆挂在脖子上。
13、电焊作业时,二次线必须双线到位,严禁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作回路地线。焊把线应无破损,且绝缘良好。焊把线必须加装电焊机触电保护器。
14、焊接电缆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15、焊把线不得放在电弧附近或炽热的焊缝旁,不得碾轧焊把线,要采取防止焊把线被尖利器物损伤的措施。
16、清除焊渣时,要佩戴防护眼镜或面罩。焊条头要集中堆放。
17、电焊作业现场应配置灭火器。
18、电焊作业后,必须拉闸断电,并将地线和焊把线分开。在确认火已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四、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定
1、依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制定本规定。
2、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贫血及其他不宜高处作业的人员,严禁进行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要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必要时)、防滑鞋、移动式梯子。
5、高处作业时需使用的安全标志、机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进行检查,并确认完好、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工具要随手放入工具袋内。
6、高处作业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要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余料和废料要及时清理、运走,严禁抛掷。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7、梯子底部要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要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为宜,不得有缺档。
8、梯子如需接长使用时,必须有可靠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9、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10、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要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
五、施工设备、机具管理规定
1、管理要求
(1)施工设备、机具要有专(兼)人负责管理,定人定机,要建立台帐,要制定相应管理措施,以保障人身和机具安全。
(2)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施工设备、机具、仪器仪表的管理、维护、保养、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
(3)工程管理部负责施工现场机具设备、仪器仪表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
(4)施工现场施工设备、机具包括: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砂轮切割机、锯、压槽机、套丝机、台钻、试压泵、手持电动工具等。
(5)施工现场设备、机具使用、维修中产生的废油、废液、废物等,要防止渗漏,集中处理,防止造成污染。
2、操作要求
(1)电焊机
1)电焊机应放置在防雨、防砸地点,下方不得有堆土和积水。周围不得 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杂物。
2)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并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3)电焊机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米,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米,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电焊机二次线宜采用yhs型橡皮护套铜芯多股软电缆。中间不得超过一处接头,接头及破皮处应用绝缘胶布包扎严密。
4)电焊机把线和回路零线必须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等作回路地线。二次线不得泡水中,不得压在物料下方。
5)工人必须按规定参加培训考试,持证上岗。操作时穿戴防护用品。
(2)氧气瓶
1)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和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并有专人管理,配置灭火器材。
2)氧气瓶库房应与高温、明火地点保持10米以上距离。
3)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灰土,不得用带油脂的工具、手套或工作服接触氧气瓶阀。
4)氧气瓶不得在强烈日光下爆晒,夏天应搭设防晒罩、棚。
5)氧气瓶与焊炬、割炬、炉子和其他明火的距离应不小于10米。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6)开启氧气瓶阀门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减压阀,应使用专用工具。严禁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作业。
7)作业中发现氧气瓶阀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待瓶内氧气自动逸尽后,再行拆卸修理。
8)检查氧气瓶瓶口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涂瓶口观察,不得用明火试。
(3)乙炔瓶
1)乙炔瓶存储量不得超过5瓶,5瓶以上应有单独储存间。储存间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要通风良好,有降温措施和配置灭火器材。
2)乙炔瓶要有专人管理,要直立存放,有防止倾斜措施。乙炔瓶严禁与氧气瓶、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压力容器同处存放。
3)乙炔瓶与热源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乙炔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40℃。
4)装卸乙炔瓶时,动作要轻,不得抛、滑、滚、碰,严禁剧烈震动和撞击。
5)乙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不小于98kpɑ的压强。
6)使用乙炔瓶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减压器与瓶阀的连接要可靠,不得漏气。
(4)砂轮机、砂轮切割机
1)砂轮切割机应装设点动开关,禁止使用倒顺开关。
2)砂轮、传动皮带、传动轴头的罩盖应齐全,安装牢固,切料点应灵活完好。
3)砂轮切割机切削前方应设置遮挡板保护,防止切削灼伤人和引起火灾。砂轮机、砂轮切割机旋转方向严禁对着主要通道或人员。切断电源停机后再清理杂物或移动砂轮机、砂轮切割机。
4)严禁使用有裂纹、外边缘有残缺的砂轮片。当砂轮片直径小于25厘米时,应及时更换新砂轮片。
5)砂轮切割机操作时,操作人员应站在砂轮片侧面。不准两人同时使用一台砂轮机。辅助人员可以帮助稳固加工材料,以防在砂轮机、砂轮切割机运转时材料摆动造成危险。
6)砂轮切割机严禁做打磨使用,严禁侧向磨削。
7)砂轮切割机应放置在地面坚固、防雨、防潮、平稳的地方。
8)使用砂轮切割机时,要尽量选择远离居住区的地方,以减少噪声的污染。操作人员要进行个人防护,戴耳塞。
(5)滚槽机、套丝机
1)机器要摆放在地面坚固、防雨、防潮、平稳的地方。
2)机器插座必须与机器电源匹配,电源线应使用橡套线,并有接地保护。
3)不应拉扯电源线拨插头。防止电源线接触油脂、热源及锋利器具。
4)机器操作前,应空转试运行,并检查各部位、部件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5)使用套丝机时,应按加工管径的大小选用板牙,并按顺序正确装入。作业时,应使用润滑剂对板牙进行润滑。
6)滚槽机的安全阀出厂时已调好,不要自行调整。
7)加工长料时,料末端应使用托架,托架应牢固。
8)机器操作时,要注意压轮的下压速度和套丝的进料速度,不可过猛。
9)套丝时,严禁戴手套,严禁用硬物敲打管件,应用刷子清除铁屑。
10)保证机器完整、清洁,及时给机器的润滑部分添加润滑油。
11)滚槽机的油泵必须添加标准的液压油,不可用其它油类替代。
12)滚槽机、套丝机所用油料要妥善管理,有防止泄漏措施。
(6)手持电动工具
1)一般场所应选用ⅱ类手持电动工具,并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2)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作接零保护。
3)露天、潮湿及狭窄场所或在金属构架上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选用ⅱ类手持电动工具,并装设防水型的漏电保护器,严禁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
4)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前,应作空载检查,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
5)手持电动工具负载线应采用橡套软线,不应有接头。
6)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配好插头,插头和插座应完好无损,并不得带负荷插接。
7)使用电锤、冲击钻等手持电动工具向上钻孔时,施工人员要有防护措施,戴口罩、眼罩。必要时,采取降噪措施,操作人员要进行个人防护,戴耳塞。
六、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1)施工照明
1)一般施工现场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灯具,不得使用带开关的灯头,并应选用螺口灯头。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做接零保护。
2)施工现场较潮湿的作业环境或局部照明灯具电压不应大于36v。在特别潮湿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作业时,照明灯具电压不得大于12v。手灯应用胶把和网罩保护。
3)照明线路严禁拴在金属架上,严禁在地面上乱拉、乱拖。照明灯具需要安装在金属架上时,线路、灯具必须做绝缘处理。
4)施工现场的照明灯具应采用分组控制或单灯控制。
(2)施工用电线路
1)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敷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2)有接头的电缆不准埋在地下,接头应外露地面,并配有电缆接线盒(箱)。电缆接线盒(箱)应防雨、尘、机械伤害,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3)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场所及引出地面从0.2米高度至地下2米处时,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3)接地
1)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接零保护系统。
2)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
3)施工现场用电线路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要求做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4)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4)开关箱
1)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材料制作,不得使用木制的配电箱。箱体应牢固、防雨、防尘。箱门不得采用上下开启式。
2)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瓦斯、烟气、蒸汽和有侵蚀性气、液体的场所。
3)开关箱内导线严禁有任何明露部位。相线不得使用端子板进行连接。
4)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端子板应分开设置。工作零线应通过端子板连接。
5)停止使用的开关箱应切断电源,箱门上锁。
(5)用电设备
1)施工用电制度应由专业电工负责,配电柜开关每天都应进行维护,检查触电保安器,每天一次试跳并记录;
2)施工现场的用电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可靠运行。
3)所有电气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接零保护。对产生震动的设备的保护零线连接点不应少于两处。
4)各类电气设备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5)所有用电设备拆、修或移动时,必须断电后方可进行。
第14篇 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管理规定
1 目的与范围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防护用品的管理。
2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 11651-89
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3职责
3.1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制定企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采购计划,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
3.2采供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发放。
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4 管理程序与要求
4.1分类
4.1.1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4.1.2特种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4.1.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4.2计划、采购及验收
4.2.1计划
4.2.1.1各部门于每年12月2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本部门防护用品使用计划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核,安全生产技术部根据库存数量和经审核后的部门计划定期提出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
4.2.1.2如有急需或计划外增加防护用品的单位,库存量不够时,需用单位可直接做计划(计划须单列),经安全生产技术部登记备案(盖章)后,直接报采供部采购。未经安全部门登记备案,供应部门不得受理防护用品计划表。
4.2.1.3特殊情况下(高温、特异体型劳保用品、零星购置等临时急用),必须由使用单位向安全生产技术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安全生产技术部安排有关部门购置。
4.2.2采购
4.2.2.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集团公司采供部负责。集团公司采供部在接到计划表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劳动保护用品(具)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按照比价程序进行招标采购。
4.2.2.2对特种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到国家指定的劳保用品生产、经营厂家采购,产品必须具有安全标志。不得采购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4.2.2.3对检修或事故救援急需的护品,供应部门应立即组织购货,相关手续可待事后办理完善。
4.2.3质量验收应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以仓库为主,做到数量、质量与要求相符,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可由安全生产技术部按照相关标准组织验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通知采供部做相应处理。
4.2.4仓库应按有关仓库管理规定,对各种劳保护品分类存放,健全基础台帐,保持合理库存量,每月5日前应向安全生产技术部提供一次库存数据,特殊情况及时通报,确保劳保护品不影响员工使用。
4.3配备与使用
4.3.1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4.3.2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4.3.3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4.3.4在作业过程中,员工必须按照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3.5不得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后方可使用。
4.3.6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检查,定期校验和维护,并留有相关记录。
4.4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
4.4.1凡属从事对身体健康有危险的生产过程的人员,都应配发相应劳防用品。
4.4.2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根据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作业条件,有针对性的发放防护用品(具),以起到保护、防护作用。
4.4.3凡从事多种生产作业的员工,按其主要工种的标准发给。
4.5发放与管理
4.5.1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必须经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核同意后,由采供部仓库统一发放。
4.5.2各部门、各级领导都应认真贯彻国家劳保政策法规,定期检查劳保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技术部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劳保发放标准,并会同综合管理处、工会等部门检查劳动保护政策、法律、规定与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采用能增强防护能力的新产品。
4.5.3库房应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登记工作,严格领用手续,对耐用劳保用品,如棉衣、各类工作服、工作鞋等,应按规定严格实行一人一卡,按要求及时准确登记《员工防护用品领用卡》。
4.5.4各部门领回劳保用品发放给职工时,要及时登记在本部门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台帐》中,并由领用者本人签字。
4.5.5职工长期病假或脱离生产岗位一个月以上者,停发当月护品;半年以上者,顺延防护用品的使用期。
4.5.6参加生产劳动或短期下班组劳动的管理人员,可发给必需的劳动用品,长期参加班组劳动的,应按其所在工种的标准发给。
4.5.7来公司实习人员,由接纳单位按实习岗位劳保领用标准为其配备基本劳保用品,一次领用不得超过2个月的使用量。
4.5.8职工在公司范围内调动,个人使用的物品可带入新部门使用。职工变更工种时,应按新工种标准发放。
4.5.9防护用品(具)属生产所需,非生产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须严格执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违者要追究责任。同时教育职工自觉爱护、保管、使用好,不得任意丢失、损坏或做他用。
4.5.10对特种防护用品(具),如安全帽、防毒面具、安全带、呼吸器、防化服、绝缘用品等,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检验制度,使用前要严格检查,发现破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应及时修理或停止使用。
4.5.11凡公司发放的劳保用品,工作时必须穿戴齐全,劳保品不得虚报、冒领、无故损坏和变卖,一经查出,视情节将给予个人和部门经济制裁。护品丢失,一律不再补发,特殊情况须由安全生产技术部批准。
4.5.12职工领用的耐用防护品,如工作服、棉衣等,在按标准配发的同时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对达到换发时间,但经主管部门认为尚需使用的,可适当延长使用期。
4.5.13职工因离职、退职等原因离开公司时,应将在劳保卡登记的个人领用的工作服等交安全生产技术部统一处理。
4.5.14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实际相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台帐,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6报废
4.6.1对防毒口罩、防毒面具等特种防护用品,超过有效期不能使用或经安全人员判定达到报废要求后应立即报废更换,并实行以旧换新制度,领取新护品时必须同时交回已经报废的防护用品。
4.6.2对报废的防护用品由公司统一处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挪作他用。
4.7变更管理
4.7.1对于新增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具),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核,经批准后按标准执行。
4.7.2由于作业场所、劳动条件变化,需变更劳保护品(具)标准的,可根据工作实际条件对护品提出标准变更申请,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核,经批准后按标准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购置。
4.7.3如因工作需要,工作服、安全帽等代表企业形象的劳保用品需改变样式和面料时,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否则不得随意变更,以保持护品的相对稳定性。
5 报告与记录
5.1部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5.2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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