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中学校园安全管理规定(1)
中学校园安全管理规定(一)
1.校外来访人员出入校园时,必须在门卫工作室进行登记;
2.禁止非本校职工、家属(包括外校学生)进入校园进行各种形式的锻炼活动;
3.禁止在校门口停放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禁止在校门口或校园内向师生兜售商品、食品或发放各种宣传单、宣传物品;
4、学校大门晚上11时锁门,早上6时开门,在大门关锁期间,若校园内住家人员要出入,必须自行开锁门(住家户配锁,必须在门卫处备案,并经学校同意。私自配锁者,必须承担校园安全责任);
5、学校教学楼上午放学至下午上课前10分钟关闭插座电源、下午放学半小时后关闭总电源(特殊情况除外);
6、学生早上7点钟后到校,在校用餐学生,用餐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到本班教室休息,不得在校园内游逛;非在校用餐学生,下午进入校园不得早于课前半小时。下午放学后,学生无特殊情况,半小时后必须离开校园;
7、学校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等在晚上7时后关锁楼道门,任何人不得私自配钥匙,若因工作需要,可与门卫联系,在门卫的陪同下出入楼宇;双休日期间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等,无特殊情况不开放;
8、各班下午放学后,必须及时关锁前后门,否则,对由此发生的室内设备损坏或被盗事件,有关班级应承担全部责任;
9、禁止学生课间外出,有事应向班主任或课任老师请假,并持班主任或课任老师签字的请假条方可外出;
10、禁止学生课间在自行车停放处、花坛内及教工宿舍区玩耍,对由此发生的树木、花草损坏或财产损坏及意外伤害事件,有关人员应承担完全责任;
11、校园内住家户出租(售)房屋,必须在学校总务处登记,并与学校签订安全保证书;
12、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或玩弄校园内消防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2篇 _中学冬季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z中学冬季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1、上下楼自觉靠右行走,不急行、不拥挤。
2、严禁在楼道上,教室内追逐打闹和奔跑,以免滑倒和摔伤。
3、严禁攀爬学校任何一处的的围墙,门窗、围栏、阳台及树木、球架等。
4、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凶器进校。
5、教室、宿舍内不准乱拉私接电源、乱设插座、乱充电。
6、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取暖,如:电炉子、电热毯、电暖气。
7、离开教室、宿舍时及时关闭饮水机电源。
8、若照明灯和电风扇等电器发生故障,不得私自动手排除,应报告教师或总务处,由学校电工进行故障排除,不准触摸电器开关。消防器材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搬动
9、门窗发现损坏,班主任有责任及时报修,同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10、做文明学生,不要有任何故意伤害他人、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11、察觉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师长。遇事冷静,以保全自身安全为重,不冲动蛮干。
12、在往返家校的路上,要注意交通安全,行路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13、进出校门要自觉下车,进入校门后要按规定停放自行车。
14、住宿生必须严格遵守住宿生安全管理规定。禁止学生在校外租房住宿,已经在校外住宿者,班主任尽力劝其返校住宿。不听劝告在外住宿者,班主任需与家长签订冬季安全协议。
15、教室门的钥匙班级应指定专人保管,门窗每天落实值日生随时关锁好。
16、不准学生在无保护措施情况下擅自登高擦洗户外窗玻璃,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17、充分发挥学生的自管能力,学生个人物资由学生本人负责保存,应该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18、学生身边不准超规定存放现金,多余的钱一定要加密码存入银行,存折要妥善保管。
19、学生用的衣、鞋、被等重要生活用品,晾晒时,个人注意看管,干后及时收回宿舍,严禁放在室外过夜。
20、学生不提倡佩戴金银手饰、手机、寻呼机等,违者造成损失自负。
21、宿舍里有存放物资的橱、箱、包,一律加锁存放到个人位置上,任何人不准随便翻动他人物资。
22、使用密码箱的同学,个人密码应严加保密,不得轻意告诉他人。
23、学校任何人无权对学生进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扣压身份证或正常书信,更不准私拆他人信件、包裹。
24、学生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学生人身安全。不允许学生在任何场所参与打架斗殴。
25、学生之间应团结友爱,严防发生斗殴打架事件,伤害他人要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26、不准歧视个别生理有缺限和“后进”的学生,所有学生在法律、政治上一律平等。
27、学生在校园任何人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严禁老师、员工打骂学生。
28、班主任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特别是防拥挤踩踏的安全意识教育。
29、最近社会治安状况较差,在z绿源路及z大桥河堤上,频繁出现敲诈,强抢学生财物等事件,要求各班主任教育学生提高防范意识,做好自我防备,不要到人烟稀少的地方去,放学后结伴而行,走路尽量向有行人的地方走,遇到敲诈勒索事件时,在确保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报警或寻求周围群众的援助。
30、继续加强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要求各班主任继续加强学生的防控意识教育;严格落实晨检、午检制度;信息报告制度。
第3篇 中学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中学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一)1.校外来访人员出入校园时,必须在门卫工作室进行登记;2.禁止非本校职工、家属(包括外校学生)进入校园进行各种形式的锻炼活动;3.禁止在校门口停放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禁止在校门口或校园内向师生兜售商品、食品或发放各种宣传单、宣传物品;
4、学校大门晚上11时锁门,早上6时开门,在大门关锁期间,若校园内住家人员要出入,必须自行开锁门(住家户配锁,必须在门卫处备案,并经学校同意。
私自配锁者,必须承担校园安全责任);
5、学校教学楼上午放学至下午上课前10分钟 插座电源、下午放学半小时后 总电源(特殊情况除外);
6、学生早上7点钟后到校,在校用餐学生,用餐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到本班教室休息,不得在校园内游逛;
非在校用餐学生,下午进入校园不得早于课前半小时。
下午放学后,学生无特殊情况,半小时后必须离开校园;
7、学校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等在晚上7时后关锁楼道门,任何人不得私自配钥匙,若因工作需要,可与门卫联系,在门卫的陪同下出入楼宇;
双休日期间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等,无特殊情况不开放;
8、各班下午放学后,必须及时关锁前后门,否则,对由此发生的室内设备损坏或被盗事件,有关班级应承担全部责任;
9、禁止学生课间外出,有事应向班主任或课任老师请假,并持班主任或课任老师签字的请假条方可外出;
10、禁止学生课间在自行车停放处、花坛内及教工宿舍区玩耍,对由此发生的树木、花草损坏或财产损坏及意外伤害事件,有关人员应承担完全责任;
11、校园内住家户出租(售)房屋,必须在学校总务处登记,并与学校签订安全保证书;
12、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或玩弄校园内消防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4篇 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一、学生进出校门时要自觉遵守学校所制定的校门管理有关规定,
学生持物出校门时必须接受门卫检查。学生门时必须有班主任或系领导的签条!否则不予放行!学校大门实行全天候关闭,平时不得无故开门。
二、自觉遵守校园作息规定,午休时不得在校园内大声喧哗或进行球类活动#以免影响他人休息!晚熄灯后校园内的学生必须自行返回宿舍休息并保持肃静以免影响其他同学休息!
三、进校的单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车辆要停放在车房棚里,不准随意停放在操场上或教学楼前以免影响校容美观。
四、严禁在校园内练习驾驶单车、电动车、摩托车、汽车和三轮车等一切机动车辆!
五、严禁在校园内乱砍、乱攀和采摘花、草、树木。
六、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时速不得超过20码。
七、教学楼、食堂、学生宿舍区附近不准喧哗嬉闹,严禁在校园内、球场上乱晒被服!
八、每天按时打扫校园,保持校园环境清洁;自觉维护公共设施,损坏一律要追究赔偿。
九、提高警惕,严防坏人捣乱破坏;违反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处分!
泗县特教学校
第5篇 中学冬季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中学冬季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1、上下楼自觉靠右行走,不急行、不拥挤。
2、严禁在楼道上,教室内追逐打闹和奔跑,以免滑倒和摔伤。
3、严禁攀爬学校任何一处的的围墙,门窗、围栏、阳台及树木、球架等。
4、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凶器进校。
5、教室、宿舍内不准乱拉私接电源、乱设插座、乱充电。
6、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取暖,如:电炉子、电热毯、电暖气。
7、离开教室、宿舍时及时 饮水机电源。
8、若照明灯和电风扇等电器发生故障,不得私自动手排除,应报告教师或总务处,由学校电工进行故障排除,不准触摸电器开关。
消防器材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搬动
9、门窗发现损坏,班主任有责任及时报修,同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10、做文明学生,不要有任何故意伤害他人、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11、察觉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师长。
遇事冷静,以保全自身安全为重,不冲动蛮干。
12、在往返家校的路上,要注意交通安全,行路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13、进出校门要自觉下车,进入校门后要按规定停放自行车。
14、住宿生必须严格遵守住宿生安全管理规定。
禁止学生在校外租房住宿,已经在校外住宿者,班主任尽力劝其返校住宿。
不听劝告在外住宿者,班主任需与家长签订冬季安全协议。
15、教室门的钥匙班级应指定专人保管,门窗每天落实值日生随时关锁好。
16、不准学生在无保护措施情况下擅自登高擦洗户外窗玻璃,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17、充分发挥学生的自管能力,学生个人物资由学生本人负责保存,应该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18、学生身边不准超规定存放现金,多余的钱一定要加密码存入银行,存折要妥善保管。
19、学生用的衣、鞋、被等重要生活用品,晾晒时,个人注意看管,干后及时收回宿舍,严禁放在室外过夜。
20、学生不提倡佩戴金银手饰、手机、寻呼机等,违者造成损失自负。
21、宿舍里有存放物资的橱、箱、包,一律加锁存放到个人位置上,任何人不准随便翻动他人物资。
22、使用密码箱的同学,个人密码应严加保密,不得轻意告诉他人。
23、学校任何人无权对学生进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扣压身份证或正常书信,更不准私拆他人信件、包裹。
24、学生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学生人身安全。
不允许学生在任何场所参与打架斗殴。
25、学生之间应团结友爱,严防发生斗殴打架事件,伤害他人要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26、不准歧视个别生理有缺限和“后进”的学生,所有学生在法律、政治上一律平等。
27、学生在校园任何人不准体罚或变相体罚,严禁老师、员工打骂学生。
28、班主任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特别是防拥挤踩踏的安全意识教育。
29、最近社会治安状况较差,在绿源路及大桥河堤上,频繁出现敲诈,强抢学生财物等事件,要求各班主任教育学生提高防范意识,做好自我防备,不要到人烟稀少的地方去,放学后结伴而行,走路尽量向有行人的地方走,遇到敲诈勒索事件时,在确保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报警或寻求周围群众的援助。
30、继续加强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
要求各班主任继续加强学生的防控意识教育;
严格落实晨检、午检制度;
信息报告制度。
第6篇 中学校园安全管理规定(2)
中学校园安全管理规定(二)
1.校外来访人员出入校园时,必须在门卫工作室进行登记;
2.未经学校同意,非本校职工、家属(包括外校学生)不得进入校园进行各种形式的锻炼活动;
3.禁止在校门口停放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禁止在校门口或校园内向师生兜售商品、食品或发放各种宣传单、宣传物品;
4、学校教学楼上午放学至下午上课前10分钟关闭插座电源、初三晚自习半小时后关闭总电源,其它年级下午放学半小时后关闭总电源(特殊情况除外);
5、学生早上7点钟后到校,在校用餐学生,用餐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到本班教室休息,不得在校园内游逛;非在校用餐学生,下午进入校园不得早于课前半小时。下午放学后,非初三年级学生,无特殊情况,半小时后必须离开校园;
6、学校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等在晚上7时后关锁楼道门,任何人不得私自配钥匙,若因工作需要,可与门卫联系,在门卫的陪同下出入楼宇;双休日期间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等,无特殊情况不开放;
7、各班下午放学后,必须及时关锁前后门,否则,对由此发生的室内设备损坏或被盗事件,有关班级应承担全部责任;
8、禁止学生课间外出,有事应向班主任或课任老师请假,并持班主任或课任老师签字的请假条方可外出;
9、禁止学生课间在自行车停放处、花坛内玩耍,对由此发生的树木、花草损坏或财产损坏及意外伤害事件,有关人员应承担完全责任;
10、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或玩弄校园内消防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7篇 中学校园安全管理规定(3)
中学校园安全管理规定(三)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切实加强我校的安全保卫上作,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利益,确保我校良好的内部治安秩序,努力创建安全文明单位,按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门卫管理规定
第一条学校大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部位,全校所有师生员工都有义务维护学校大门的良好秩序,出入校门必须自觉遵守门卫管理制度,服从门卫管理,需要时接受门卫查询。
第二条执勤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模范维护校门秩序,着装整洁,服务热情,做到文明执勤,礼貌执勤。
第三条学校大门早6:00开门,晚23:00关门,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关门时间,须经学校同意。关门以后,有特殊情况需出入校门的人员必须出示能表明真实身份的有效证件,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出入校门。
第四条出入学校必须从大门顺序通行,严禁爬墙、翻门出入,违者,门卫执勤人员有权留置,并交由政治处值班教师处理。
第五条外来人员(除已由有关部门通知门卫外)进入学校,均须出示能表明真实身份的有效证件,并经执勤人员同意后方可,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要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学生上课或晚自习时间原则上不会客。拒绝收购废旧物品、推销产品的人员进入学校。部门或教职工确需出售废旧物品,应征得门卫同意后方可将收购人员带入学校。
第七条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违者,批评教育,态度恶劣者,执勤人员有权留置,并交由保卫处值班干部处理。机动车辆进出校门须减速慢行,避让行人,禁止在校园内鸣喇叭。
第八条携带大型、大宗设备器材、建筑材料、成件行李物品离校者,须凭学校有关部门开据并盖章的书面证明方能放行。需要时门卫执勤人员有权检查带出的物品,被被检查人员必须予以配合。
第二章交通管理规定
第九条凡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在指定地点依次有序停放。
第十条禁止与学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进入学校,也不准晚上到校园停放。
第十一条严禁装载有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物品的车辆、非校内施工的大型车辆进人学校。如确因教学需要,须经学校批准,并有可靠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在学校举行重大活动或大规模考试期间,如发生原行车路线、停车位置需要变动的,所有车辆都必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管理。
第十三条进入校内的摩托车、自行车要按规定停放在停车棚内,严禁随意乱停乱放。严禁校园内自行车带人骑行。
第三章外来流动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外来流动人员系指户籍和工作关系均不在我校管理范围,但因某种原因在我校校园内暂住、寄住或从业的人员。如施工人员、学校产业承租经营人员、有关部门聘用的临时工、教职工聘用的家庭服务人员、学生食堂经营人员以及租(借)用教职工私有住房人员等。
第十五条外来流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主动维护学校育人环境,服从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保卫部门的管理。严禁从事违纪、违法和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凡外来流动人员原则上只能在与其工作、居住相关的范围内活动,不得随意在学校教学区、生活区逗留,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四章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所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渭南市下吉中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学生集体宿舍内,不准留宿外来人员,如有违反,将按有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妥善保管好公家、私人财物,加强防范意识,如发现偷盗行为,要及时报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不准在校园内任何地方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打架斗殴;不准以任何方式扰乱学校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严禁在校园内任何地方酗酒、赌博。
第二十一条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不准收购废旧物品人员、推销人员、职业介绍人员擅自进入学校教学区和生活区,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必须自觉维护学校的公共设施设备,遵守公共秩序,爱护环境卫生,爱护花草、树木。
第二十三条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由学校发布的,正在发生效力的布告、通告、公示、通知等;不得在校内任意张贴、书写、推销宣传品。
第二十四条全校师生员工及各类外来流动人员均有义务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支持学校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不得无理取闹或妨碍执勤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安全部门对搞好校园安全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管理;执勤人员既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敢于管理,又要文明执勤,尊重他人,热情服务。
第五章刀具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为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校园内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学校对以下刀具实行严格管理: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如跳刀、伸缩弹簧刀、弹簧发射小刀、弹簧直跳匕首)、牛角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尖刀、双刃尖刀、三棱刀和体长八公分以上的各种尖刀。
第二十七条禁止学生把实行严格管理的刀具带入学校。一经发现,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或安全保卫部门即予以收缴。对不服从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造成人身伤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触犯刑律的按照国家看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学校政治处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 z学院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技术学院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治安秩序,优化校园治安环境,搞好综合治理,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校园内发生的违犯治安管理行为的,除国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规定。执行中,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二章治安保卫管理组织
第三条:学院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在院党委和地方政法部门领导下,立足宣传教育,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指示,制定学院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协调全院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例会,讨论分析全院治安形势,研究部署治安工作,及时处理学院发生的治安消防事件。
第四条:保卫处是学院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院领导和上级部门领导下负责日常治安保卫工作。保卫处具有行使院内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权、执行权、处分权、检查监督权及上级公安部门和本规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校卫队在保卫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负责学院大门的警卫和院内治安巡逻工作。校卫队员对进出大门的人员、车辆、物资具有询问、检查、登记及授予的处理权,对院内治安事件有调查、报告、劝解和当场制止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章学院内部人员管理
第六条:在本院注册常住户口的人员为学院内部人员。院内人员应自觉维护学院治安秩序,积极支持和配合治安保卫组织的工作,禁止一切违法违纪和危害本院治安秩序的现象发生。
第七条:院内人员应服从门卫的管理和纠察,骑自行车必须下车通过,机动车必须停车示意,并出示有效证件。
第八条:院内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本院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打架斗殴,酗酒滋事,高声叫骂,乱扔杂物,侵犯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损害或诽谤他人声誉。
(二)不准损坏、侵犯或偷窃公私财物。
(三)不准赌博,不准放映、观看、传播、复制淫秽音像制品;不准调戏妇女和对女学生使用下流语言;不准私自引入院外人员滞留在学生公寓、职工宿舍过夜。
(四)不准私自闯入办公区、教学区影响扰乱工作和教学秩序;不准威胁、阻碍或干预治安人员执行任务。
(五)不准加入_组织,不准聚众闹事、散布政治谣言、张贴大小字报、鼓动罢工罢课。
(六)禁止在院内违法经商、兜售迷信物品;不准制造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九条:院内人员应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积极向治安保卫部门举报一切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劝阻、调释、消除民事纠纷,制止不法行为。
第四章 外来人员管理
第十条:外来的施工队、民工、合同工、临时工等必须遵守学院治安管理规定。各用工主管部门、单位应对外来人员及时进行遵纪教育,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与保卫部门签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和办理有关规定的手续。
第十一条:外来人员必须在两天内到保卫处办理以下手续:
(一)登记注册。进行登记注册个人必须持有身份证、工作证或能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件,并出示工作单位或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介绍信。集体登记注册必须出示其上一级单位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并按规定注册登记所属人员及情况。
(二)凡在学院两天以上十五天以下者,均须办理本院“临时出入证”,并交纳用证押金。
(三)凡在学院十五天以上者除办理“临时出入证”外,还须办理“暂住户口”(不住宿者不办)。“暂住户口”可自行到派出所办理,也可由保卫处代办,收费标准按派出所规定数额交纳,但自行到派出所办理者必须及时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办“暂住户口”跨年度的,必须按规定验证。
(四)外来人员必须按规定交纳治安管理费。
(五)学生、临时工家属来院探亲者一般不安排住宿,确须住宿者两天以上必须办理“临时出入证”,住十五天以上者必须办理“暂住户口”。
第十二条:外来人员除必须遵守学院有关制度和本规定第三章条款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隐瞒身份、冒名顶替、伪造涂改证件、转证出租、出卖“暂住户口”或“临时出入证”。
(二)严禁进行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不准隐瞒、窝藏违法犯罪分子。
第五章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不准在学院内随意停放、鸣笛。外来车辆门卫一律进行登记,指定停放位置,不准在院内乱跑乱放。过夜外来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四条:严禁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在学院内随意乱放,所有进入本院的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一律停放在停车区,并放牢上锁,有序排列。保卫人员发现随意停放或不上锁的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有权扣押,车主认领必须持车证和身份证。不按规定停放丢失的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保卫部门不予受理报案。
第十五条:凡拉运物资出院门的车辆,必须持有相关部门盖有公章、主管负责人签字的出门证,经保卫部门检查登记方可放行。出入证由保卫处统一印制,加盖保卫处公章。各部门主管领导签发出门证时,应注明物资名称,主要价格和数量。私人物品出门,门卫有权检查询问。凡手续不全或不能证明物资来路及违章出门的人,门卫有权扣押。
第六章 重点要害部门管理
第十六条:院领导办公室、财务处、档案室、图书馆、微机室、化学药品库、实验中心、爆炸物品存放处、木工房、食堂、水泵房、配电室、锅炉房、物资仓库、车库等为重点要害部门。治安管理规定如下:
(一)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对要害部位要明确责任人,学院与其签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所属重点要害部位具有领导、检查、监督等义务和权力,并对该部位的治安安全负有领导责任。
(二)各重点要害部位要确定具体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发生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三)个别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夜间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恪尽职守,在值班期间发生的问题,要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四)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制定明确的管理规章制度,打印上墙。对所配防盗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加强保管,严格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窃密、防毒等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凡有现金存放的部门、单位,必须有专人保管,设立防护措施,存放金额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送现金数额较大,要有安全防范措施,专车专人押送。
第七章商业摊点治安管理
第十八条:严禁外来人员进院摆地摊、收破烂杂物或到处叫卖。
严禁院内人员在办公场所、教学区、学生公寓、教工宿舍内部违法经商和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治安保卫人员一经发现,有权当场制止和取缔,对不听劝阻者,有权没收物品。
第十九条:经批准在学院内指定范围经商的商业摊点,必须在开业的同时完备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及有关工商卫生手续。夜间有人看守,并按规定交纳治安管理费。
第八章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条:凡师生员工有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本规定条款的行为,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均应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处罚的程序和实施,由保卫处按照处罚程度,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根据当事人或责任人违纪的情节轻重提出建议或做出决定,按各级处罚的权限执行。
第二十一条:凡师生员工有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本规定条款的行为,应根据事件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附以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九章治安管理奖励
第二十二条:凡对我院治安保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对维护学院秩序,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或抢救国家财产、
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有功者,可参照国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学院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指示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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