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范文网 > 企业管理 > 管理规定
栏目

基建工程管理规定9篇

发布时间:2023-01-07 热度:74

基建工程管理规定

第1篇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决策科学合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学校行政会负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计划、设计委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学校行政会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基建工作情况汇报。资金准备不充分的,未经评议论证的项目严禁提交学校行政会。存在重大分歧的项目严禁草率决策。

第四条建立基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基建工程全过程管理。学校校长任组长,成员为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及后勤等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建立监审领导小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过程监督职责,直接对学校行政负责。

第六条基建项目的决策、立项、审批必须按如下程序办理:分管副校长就拟建项目提出具体意见→邀请相关领导、专家就项目建设的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投资、资金筹措、经济与社会效益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项目建设方案→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重大项目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基建工程立项→基建项目审批→编制招标文件→进行公开招标→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将预中标人情况进行公示(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为)。

第七条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调研活动必须有3人以上共同参与。调研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经参加调研的所有人员会签后提交基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房屋建筑单项合同(或者项目总投资)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达不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工程项目,纳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以及装饰、拆危、修缮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基建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文件。

第十一条学校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项目实际情况,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非主体部分、非关键性工作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的承包人名称和资质。

第十二条必须严格执行一个项目经理只能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经理工作的规定。

第十三条凡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信息必须在国家、省规定的媒介发布,同时将招标公告内容在学校发布。

第十四条凡招标的项目(含自行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必须严格执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公开招标的项目除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外,还要将预中标人情况在学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关于学校自行招标:

1、招标公告要在学校连续发布3个工作日,并载明拟建项目概算金额,招标内容和评标办法。

2、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布之日起至停止发布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学校基建项目领导小组必须对资格预审,招标、评标、定标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4、设立评标委员会。分管副校长任主任,成员为财务、后勤、等部门负责人及校内外专家。

5、确定中标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6、评标结果必须经评标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关于合同的订立:

1、合同(协议)订立前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会签。

2、依法订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中介机构等合同(协议),内容要全面、具体,责任人义务要明晰,要有明确的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3、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4、不得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5、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协议)。

6、合同(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协议)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7、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施工合同(协议)的,也应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十八条必须加强对施工单位进场后的监督和管理。要将施工区与教学区、生活区隔离,设定施工车辆行车路线和施工人员出入路线,确保校园安全。

第十九条下列情况不得擅自开工:

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

3、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班子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登记的相一致,必须与正在施工的单位或正在监理的单位有合法的人员关系。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人员的,须经学校书面同意,在5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坚决杜绝中标后,施工或监理单位随意更换项目班子人员现象。

第二十一条关于建筑工程施工承包:

1、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3、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非经学校同意,总承包单位不得进行分包。

5、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6、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二条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合理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严禁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

第二十三条关于工程监理:

1、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前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在施工过程中及时编写监理日报、阶段报告和工作总结。学校项目负责人列席监理工作例会。

2、学校要严格监督和检查监理工作。重点监督检查监理人员在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的傍站情况及其它施工过程中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情况。

3、监理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应下达暂停施工令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5、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必须报告学校要求设计单位整改。

6、主要隐蔽工程及其勘验要有基建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学校审计部门参加。

第二十四条合同价款之外的技术核定单和工程签证要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学校等部门共同签字确认。涉及重大经济变更的项目必须经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交学校行政会决定。涉及建设项目地点变化,建设规模或工程投资规模比原批复投资额增减幅度超过10%的,应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基建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须送检的,应在学校和监理单位的共同监督下现场取样,取样要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检验合格的,经监理人员签字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二十六条学校和监理单位任何人不得私自向施工单位推荐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九条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关于财务管理与工程结算:

1、严格执行基建项目财务制度,加强基建项目资金全过程管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同、支付管理规定等进行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计划、合同、进度付款。

2、工程款的支付实行预付工程款制度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学校要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向总承包单位支付合同约定工程造价30%以内的预付工程款。重大工程项目支付预付工程款,要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安装工程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10%。包工不包料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

3、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在工程竣工前,学校支付预付工程款和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包括工程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款)的85%,其余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除按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5%留作质保金外一并结算。当月(或分段)实际完成工程量须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基建部门确认和审计部门审计,否则不得拨付进度款,不得进行进度结算。

4、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验收通过后28日内,向学校递交经监理单位工程量审核并签字盖章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审计。

5、学校接到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最多不得超过180日。

6、学校基建项目领导小组应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积极开展工程建设全过程审计,重点加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2篇 电厂基建工程核算管理规定

电厂基建工程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能平凉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本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及待摊建设费用的核算管理,根据国家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电厂基建工程核算的管理职责、基本原则、基建业务流程的管理程序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厂基建工程的核算管理,投资规模较大的更改工程等应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计划管理部门是基建投资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基建工程的概算投资控制与分析、牵头负责工程项目的划分、负责工程进度审核与完成投资金额的审定、负责工程进度结算及竣工结算资料的审核、负责各项结算手续及工程款支付手续的办理。

第五条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方面的工程内容、工程实物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认定,负责工程物资领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 财经部负责基建工程成本的归集及工程款项的支付。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是指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待摊建设费是指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核算管理的总体原则是对照概算并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工程项目性质分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和其他费用核算。

第九条 临时设施费、材料价差、量差、报废工程损失、工程水电费等费用内容在概算中可能并不单列,但在施工合同中是合同价格的组成部分,所以应在会计核算中增设“其他工程费用”,用以按照费用性质大类归集上述费用,便于竣工决算时进行摊销。

第十条 对于建筑工程中的设备如高压静电除尘器、消防设备以及空调等大型设备,项目划分列入在安装设备核算;甲供的各种水泵、油泵、风机等设备根据其配套电动机容量大小分列建筑工程或在安装设备,一般以10kw为划分标准。凡配套电动机容量在10kw以上的,泵本体、风机本体和电动机均列入在安装设备核算,不足10kw的,列入建筑工程核算。

第十一条 基本预备费按照具体使用的工程项目、费用核算。计划管理部门应建立“基本预备费使用管理台帐”,逐项逐笔登记基本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概算费用中所包含的资产购置,会计核算应视具体情况列入建筑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核算,避免资产费用化。对该部分资产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以便竣工决算时进行概算费用归并。

第十三条 为保证工程项目费用核算的准确性,由计划管理部门牵头,燃供部、工程管理部门、财经部等部门参加,根据批准的工程概算对照《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项目及费用性质划分办法》,按照“扩大单位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原则,对工程项目统一进行编号并规范项目名称,编制《工程项目编号表》下发至各业务部门、施工单位作为填制各种原始凭证,组织会计核算,进行有关业务统计的依据。实际工程项目内容如发生变化,必须及时更新《工程项目编号表》。

第十四条 为保证工程项目成本的正确归集,由财经部在《工程项目编号表》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结算方式、甲供材料范围等因素,对概算工程项目和费用进行一定的归并或分解,编制《工程项目编号与会计科目体系对照表》,该对照表应根据《工程项目编号表》的变化适时更新。

第四章 结算及支付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必须及时进行工程结算保证财务帐面投资完成额能反映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真实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十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按进度确认和竣工结算。所有结算资料中所列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工程项目编号表》中的名称、编号及级次,以确保成本归集的准确性。

(一)进度款结算

1.每月25日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具体的工程项目编制“工程进度月报表”,列明当月工程量和价值量的完成情况并提交公司。

2.工程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进度月报表”审核签字后送计划管理部门。

3.计划管理部门对“工程进度月报表”进行价值量审核并分合同、按工程项目编制“工程进度审核表”,列明本次审定金额、累计审定金额等内容,经计划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公司领导审批后,于月末最后一日前送交财经部。

4.财经部根据“工程进度审核表”、施工单位提供的发票、工程施工合同等结算资料计列工程成本。

(二)竣工结算

1.单项工程竣工后,由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向财经部提交“竣工结算书”、“竣工验收证书”、“资料移交证书”等结算资料。

2.财经部根据“竣工结算书”、“竣工验收证书”、“资料移交证书”、施工单位提供的发票、工程施工合同等结算资料计列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委托施工单位加工制作的油罐、水箱等设备,应单独签订合同单独结算,以便于竣工后的资产管理。如该部分设备已包含在主体土建安装工程合同中,则在工程结算时必须单独列示。

第十八条 待摊建设费根据支持其经济业务的有效凭证按规定流程审批后结算。有效凭证主要有:发票、合同、结算报告、验收报告等。

第十九条 计划管理部门每季度末应对在建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与财经部进行核对,如果发现工程进度与财务帐务存在差异,应根据工程进度对帐务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每年末,计划管理部门应与施工单位办理年度结算手续,及时清理各施工单位、各合同、各工程项目的结算进度,以及对施工过程中尚未结算的变更、签证和另委项目进行清理,确保工程成本费用帐面记录与工程实际进度相符。

第二十一条 对于总价包干的小额结算或零星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后,也应办理工程结算书,不能简单以合同代替结算。

第二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及待摊建设费等各种款项的支付必须严格按照《财务收支审批办法》中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类款项的支付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的约定,不得超合同、超进度付款。

第二十四条 每月25日前,计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实际完成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科学合理预计下月所需各类基建款项的支付额度,编制资金预算并报送财经部,由财经部汇总平衡后上报股份公司批复后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财经部会同计划部在每季度末要对逾期未付的工程质保金和各种尾款进行清理,并由财经部与各施工单位进行书面对帐,对对帐发

现的差异应认真分析,调查形成原因,如需更正,应及时调整帐务。往来款项核对记录应妥善保管,及时装订归档。

第二十六条 计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合同、工程投资以及待摊费用相关的管理台帐,并定期与财经部进行核对,以确保如实、动态地反映合同执行及投资完成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电厂财经部负责检查落实,并纳入月度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文字解答由电厂财经部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按电厂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于2007年12月10日发布实施。此前公布的办法相应废止。

第3篇 某供电分公司基建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建(中低压配网新建、改造工程,零星高压配网更改工程等)施工安全管理,规范临时工使用、工程外委等基建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临时工是指与县公司多经单位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工作岗位相对固定的合同制职工。民工是指为完成阶段性或临时性工作,临时使用,一旦任务完成便立即辞退的人员。

第二章 外委施工管理

第三条 因本单位建设规模大,施工力量不足,需要对中进行外委,在工程发包前,必须由公司生产技术、基建、安监等部门负责对外委承包单位的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委单位,不得使用。

第四条 外委单位必备条件:

(一)外委施工单位应是独立法人单位,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在有效期内;至少有三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资质、施工简历及有效业绩证明等满足所承包工程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符合工程施工要求;参加承包工程的电工、焊工、起重工、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上岗资格证书。

(三)有能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持有安全准用证并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四)专兼职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管理规范。

(五)有针对本工程制定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第五条 外委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安全施工要求、应达到的工程质量标准和双方应各自负担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提前送安监部审查,安监部审查内容有:合同中安全责任条款是否符合规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是否完善,人员组成和负责人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六条 发包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对承包单位安全施工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承包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对承包单位的定期安全考核、评价机制,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七条 工程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承包单位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情况,抽查核对承包单位管理、技术、施工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的安全、质量问题。

第八条 安全监督部门要监督检查危险作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监督工程发包、工程管理等部门和承包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经常巡视施工现场,查禁违章,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完毕。

第三章 公司所属多经承包基建工程规定

第九条 多产企业承包本公司的电力生产工程项目,必须与其资质相符。

第十条 公司所属多产单位承包本公司的电力生产、基建工程,工程的施工、技术、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接受企业基建、生产技术、安全监督部门管理,并接受企业分管生产的副职领导。

第十一条 开工前,工程发包部门应负责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安全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施工中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规程、规定,需要办理工作票的工作,线路(含电力电缆线路)其工作负责人可由多经电力施工单位有资格的人员担任,但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必须是设备检修(运行)单位的人员,工作结束需由设备检修或运行单位进行验收;对已运行的变电站内的工作,其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由设备检修单位有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杆塔组立、重要跨越架的搭设和拆除、放紧线、大型变压器的运输、吊罩、干燥及耐压试验等重要施工工序,应制订专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有危险点预测及防范措施内容,经基建、生产技术、安全监督部门以及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多经电力施工单位人员参加本企业生产设备的维护、检修工作,作业人员必须持上岗资格证书。

第四章 临时工(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工(短期合同工)应具备的条件:

(一)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二)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临时工,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三)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并纳入公司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临时工(短期合同工)原则上不得担任工作负责人,不能单独从事有危险性的工作,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临时工(短期合同工)使用单位应建立临时工(短期合同工)履历档案,包括个人履历卡、体检记录、安全培训考试记录、技术水平记录等。

第十八条 临时工(短期合同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十九条 短期雇用的民工(如线路施工中用的壮工等),根据工作任务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工作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在技工的带领下进行工作。

雇用的民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立围栏和警告标志。工作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其交代清楚并要求其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始工作。严禁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民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二十条 临时借用电力系统其它单位(包括县供电公司)的职工参加电力设备检修、维护或施工,需持有相应的上岗证(或安全合格证等)。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签字,在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参加工作,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雇用民工和借用人员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其安全防护用品按从事的工作标准由雇人(借工)单位配备。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的违章民工和借用人员,在对其按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的同时,处罚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对违章作业情节严重且不听劝阻的民工,应立即辞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某分公司安监部。

第4篇 临时用电含基建工程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二条 在油区、制氢站、加油站区围墙内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

第三条 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点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

第二章 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特殊作业安 全措施票”。

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第六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允许接入公用电网(正式运行的电源)。 第八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 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三)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 2.5m, 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 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四)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进入凝汽器内工作或金属容器内作业装设的 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12v;

(七)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 闸一保护。

第九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 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 停电处理。

第十条 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 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十一条 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策划部电气专业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装、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第5篇 (基建工程用电)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二条 在油区、制氢站、加油站区围墙内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

第三条 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点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

第二章 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特殊作业安 全措施票”。

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第六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允许接入公用电网(正式运行的电源)。 第八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 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三)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 2.5m, 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 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四)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进入凝汽器内工作或金属容器内作业装设的 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12v;

(七)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 闸一保护。

第九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 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 停电处理。

第十条 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 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十一条 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策划部电气专业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装、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第6篇 某市供电局输变电基建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1.总则

为促进佛山电网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等电网工程参建单位的施工管理,保证电网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作得到有效控制,进一步推动施工企业完善制度化、规范化、合理化建设,提高施工企业的各项管理水平和生产技能,提高施工企业的服务意识和竞争意识,根据有关规定和条例,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佛山供电局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建设任务的所有施工企业。

3.相关文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变电站安健环设施标准》

《架空线路及电缆安健环设施标准》

《广东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广电集团公司电网建设安全奖惩管理办法》

《佛山供电局110kv及以上输变电基建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广东电网公司佛山供电局电网建设施工违章处罚规定》等

4.定义

4.1 电网建设工程:指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新建或扩建输变电工程。

4.2 建设管理单位:指对工程建设实施直接管理的单位.本规定中佛山供电局工程部负责110kv及以上变电站工程和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工程的建设管理,110kv输电线路工程由工程所在区供电局负责建设管理。

4.3施工进度比率=施工企业目前完成的工作量/施工合同要求完成的施工总量×100%。

5.职责

佛山供电局工程部负责佛山电网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以及负责对参建施工企业的施工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本办法组织人员对参建施工企业的综合情况进行考评。

6.管理内容与方法

6.1现场文明施工

6.1.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南方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电网建设工程安全和环境管理设施规范手册》、《广电集团公司电网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规范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安全措施费的投入,保证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

6.1.2 具备以下条件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按省公司《电力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工程项目部和材料站,施工场地所有施工材料、物料、用具需按总平面布局堆放整齐,并设置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1)工程发包价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线路工程;(2) 新建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土建及电气安装工程。

6.1.3 施工单位应保持施工现场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施工垃圾应及时清理,施工完毕退场后,必须做好现场的清洁工作,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6.1.4 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且安全员应佩戴袖标、区别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6.1.5 进入现场施工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好安全帽,穿着整齐,佩戴胸卡。严禁赤膊、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6.1.6施工人员除遵纪守法外,还应遵守工程所在地的地方规约,不得有打架斗殴、蓄意破坏当地居民正常生产、农作物和其它物品的行为。

6.1.7 临时施工设施(项目部、宿舍、材料站等)用地以及临时施工道路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落实,必要时建设单位给予协调解决。施工单位因上述设施发生的占地及青苗赔偿,原则上参照《佛山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执行。

6.2安全管理

6.2.1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体系,规范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制订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6.2.2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发、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并到安全监察部门办理进网施工许可证。

6.2.3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提交以下资料给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才能进场施工。

(1)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机械操作工、电焊工等)资格证;

(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工程开工报告。

6.2.4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应附有严格的、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高空坠落、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需单独编制全面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6.2.5 施工单位对工程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要进行全面、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要有文字记录,并有交底双方的签名。

6.2.6 新进场的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才可上岗工作。专职安全员要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考核。

6.2.7 施工班组必须定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并有活动记录。

6.2.8 在进行变电站增容、扩建、改造工程施工时,特别要严格执行佛山供电局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进入带电区域施工时,应事先办理工作票,设专人监护,并只能在指定区域进行作业,不准随意走动或随处堆放任何物资和停放施工机具。

6.2.9 在重要工序、关键点和危险点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报送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生技、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进行审核。施工单位严格按审定的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严禁无安全措施、无专职安全员监护施工。

6.2.10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并实行每日安全巡查制度。积极开展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及时上报检查情况和消除安全隐患。

6.3工程质量管理

6.3.1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报书,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由建设单位报送佛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由建设单位报送省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监申报手续。

6.3.2 项目经理应主持编制好项目质量计划,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进行控制。

6.3.3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图审查会议前组织人员踏勘现场,结合现场情况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书面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审查会议前提交给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

6.3.4 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供或自购设备和材料的到货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不得接收,已接收但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复检确认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要坚决清理出场。

6.3.5施工过程中应按要求进行自检、互检和交叉检。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或已经检验为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

6.3.6 对查出的质量缺陷,应及时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缺陷再发生。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必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报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

6.4施工进度管理

6.4.1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执行,当施工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采取加快进度的措施,滚动修编进度计划,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6.4.2 实行工程施工周报制度。工程施工进度周报由施工单位编制报监理单位审核,应包括每周工程进度计划、累计完成进度、下周计划进度、未完成进度计划的原因及补救措施、工程施工存在问题和要求协调解决的事项,在每周工程例会前报建设单位。

6.4.3 实行工程施工月报制度。工程施工进度月报由施工单位编制报监理单位审核,应包括每月工程总进度计划、累计完成进度、本月完成进度、下月计划进度、本月完成施工金额、下月计划完成施工金额、设备材料组织计划及进度,并作出说明。说明未完成进度计划的原因及补救措施、工程施工存在问题和要求协调解决的事项。

6.5工程资料及信息管理

6.5.1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保管好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施工图纸、地质钻探资料等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移交技术文件。如有遗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补办;

(2)材料及设备出厂合格证、生产厂家移交的设备技术资料。如有遗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联系材料或设备生产厂家补齐;

(3)工程建设有关文件资料、施工记录、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签证等资料;

(4)需要施工单位提交的其它资料。

6.5.2 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现场条件与图纸不符或预料不到的困难,应使用工程联系单报监理和设计单位申请设计修改。如设计修改方案需要增加投资,须经设计单位进行费用估算,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才能实施,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或不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6.5.3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应按省公司要求安装《oak工程档案管理单机版》软件,按相关规定认真整理工程档案资料,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应始于工程开工,终于工程竣工,真实记录施工全过程。

6.5.4 工程施工单位应认真检查、抽验、审核和分析施工记录及其测量数据,保证施工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发现的问题时应及时纠正。

6.6工程验收管理

6.6.1 严格执行“三级验收”制度,工程未通过施工单位组织进行的三级自检并由监理单位完成初检,具备消缺条件的设备缺陷未全部消缺,不得申请分项工程中间验收或竣工验收。

6.6.2 工程施工单位确认工程具备竣工验收各项条件,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签署意见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以及验收后的消缺工作必须满足佛山供电局《110kv及以上输变电基建工程验收规定》的要求。

6.6.3 在工程验收后,认真组织制定消缺计划,及时做好消缺工作,以避免反复进场复验。在复验前,应至少提前1天向建设单位提交上次验收发现缺陷的处理汇总情况。

7.施工管理失误处罚

7.1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对电网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质量进行考核,凡工程取得省级以上优良样板工程称号,将酌情对施工单位给予奖励。施工过程中,凡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施工管理失误均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7.2 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施工管理失误时,由建设管理单位确定处理意见,开出“工程施工管理失误处罚通知书”(详见附件1)。对于重大管理失误,每项给予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对于一般管理失误,每项给予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累计处罚款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扣除。

7.3 施工工作管理失误分为重大施工管理失误和一般施工管理失误两类。

7.4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属施工管理重大失误,每项给予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

7.4.1 施工单位在中标通知书收到后,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建设单位提交电子版施工合同的;

7.4.2 施工单位在收到经建设单位审核的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书后,超过5个工作日未按甲方要求日期提交正式盖章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书的;

7.4.3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办理安全技术交底,超过5个工作日及以上未完成的;

7.4.4施工单位必须按省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图审核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报审表,包括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款月度计划和设备材料组织计划,在开工前7天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报审,未按规定要求和超时间报审的;

7.4.5 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7天向监理单位报工程项目开工报审表(附件:工程开工申请报告),超过规定时间报审的;

7.4.6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开工前安全文明标识及现场规范化管理,按照省公司《电力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必备要求,在开工前2天完成,并向监理工程师报验,未按规定要求和超时间报验的,且工程不得开工;

7.4.7 施工单位应在分包单位进场前7天向监理单位报送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有关证明文件,监理审核合格并经业主批准后方可进场,未按规定要求和超时间报审的;

7.4.8施工单位进场后10天(以开工报告日期为准计算)内未按要求设立工程项目部和材料站;

7.4.9在重要工序、关键点和危险点施工前,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工程、安监等部门报审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或不按已审定的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施工;

7.4.10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按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整改通知单》所规定的期限整改的;

7.4.11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前5天按要求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给运行单位和设计院,超过规定时间提交的;

7.4.12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即转入下道工序施工,或已经检验为不合格仍转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7.4.13施工单位擅自修改设计方案或违反设计要求施工的;

7.4.14施工单位不按规定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塔位占地、青苗损失和房屋拆迁补偿的调查统计以及相关现场工作,提供虚假数据或延期3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7.4.15施工单位擅自对外单位或个人作出关于征地、青赔或拆迁方面的承诺或泄露工程项目资料的;

7.4.16工程施工进度款申请表、工程下月停电施工计划和停电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报监理单位审核,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

7.4.17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出现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行为。

7.4.18施工单位人员发生与当地居民打架斗殴、蓄意破坏当地居民正常生产、农作物和其它物品的行为。

7.4.19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扩大施工现场范围,或污染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7.4.20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施工记录的真实和完整,经检查,施工记录出现虚假数据的;

7.4.21工程未通过施工单位组织进行的三级自检并由监理单位完成初检,具备消缺条件的设备缺陷未全部消缺,直接申请分项工程中间验收或竣工验收的;

7.4.22施工单位提出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后,在建设单位组织的质监验收中发现因施工原因导致的重大质量问题的;

7.4.23对于中间验收或竣工验收发现的质量缺陷以及与图纸文件或规程规范不符之处,施工单位不及时按照验收小组提出的合理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延期3个工作日及以上;

7.4.24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不经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专责同意,无故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会议,如每周工程例会、安全检查会议等;

7.4.26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与投标时不相符的。

7.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属施工管理一般失误,每项给予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7.5.1 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7天向监理单位报验现场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超过时间报验的;

7.5.2 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5天安装完成《输变电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和《oak工程档案管理单机版》软件,超过规定时间未安装完成的;

7.5.3 施工单位在接到工程变更通知单后5天内将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报送监理工程师,超过10天未报送的;

7.5.4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审核后需要修改的,施工单位接到书面通知后3日内将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监理单位,超时间送交的;

7.5.5 施工单位必须在分部(单位)工程自检合格后2天内将验收资料及工程质量报验单报送监理工程师,超过规定时间未报送的,且监理不予验收;

7.5.6 对已进场的不合格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撤出现场,未按期清退出场的;

7.5.7 施工单位应于调试前3天将调试方案报审表报送监理工程师,超过规定时间报送的;

7.5.8 规定送检的工程材料或构件,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现场见证取样送检,施工单位应于使用前2天将检(试)验结果送监理工程师,超过规定时间送的;

7.5.9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管理,如违反《电力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按监理工程师整改指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时间整改的;

无定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或无活动记录的;进入施工现场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好安全帽,佩戴胸卡或不按规定着装进入施工现场的;

7.5.10 施工单位应于材料进场前3天向监理部报送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超过时间报审的;

7.5.11 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经理、专职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的人员名单到位,未按规定要求到位的;

7.5.12 施工单位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需要回复的《监理工作联系单》后,应按要求的内容和日期回复,未按规定时间回复的;

7.5.13 施工单位应于发现设备缺陷2日内将设备缺陷通知单送交监理部,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

7.5.14 施工单位应于设备缺陷处理完毕后2日内将设备缺陷处理报验单送交监理部,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

7.5.15 施工中,施工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于实施前5天报监理部审核,未按规定时间报审的;

7.5.16 对于施工测量放线和线路复测、基础分坑、隐蔽工程、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自检合格后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并送交验收记录及工程质量报验单,未按规定报验的;

7.5.18 未进行日常安全工作交底或无交底记录的;

7.5.19 未按基建工程协调会或工程例会纪要要求完成相关任务的,按每延迟3天处罚;

7.5.20 施工单位应保持施工现场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不按规定做好清洁的工作的;

7.5.21施工单位提出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后,在建设单位组织的质监验收中发现因施工原因导致的一般质量问题的。

8.施工管理质量阶段考评

8.1 原则及方式

8.1.1阶段考评主要对工程动态投资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进行考评,每个工程任务在结算后使用附表2进行单项打分,年末将本年度(或阶段)完成的工程施工任务单项得分算术平均后作为阶段性考核指标。在本次考评阶段未能参与佛山电网建设的施工单位其考评成绩可沿用上一次考评阶段的考评成绩。新进施工单位及超过一年未有承揽业务的施工单位在本阶段参评成绩一律视为优秀等级。

佛山供电局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讨论和考评,评议结果定期公布并在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8.1.2 对于阶段性考评达到优秀等级的施工企业,佛山供电局视实际情况可考虑给予一定奖励,并在参与电网建设招投标中给予不同程度的倾斜。

8.1.3 对于阶段性考评不合格的施工企业,佛山供电局将视情况给予停牌至少3个月不许参与佛山供电局电网项目的建设,并视其整改情况给予解除禁令。

8.1.4 各施工企业考评分数可作为考评后一年内参与我局内部招投标或市建设交易中心招标过程中技术标评分的参考依据。

8.1.5 考评内容:企业综合情况(10分)、进度控制情况(20分)、质量控制情况(20分)、现场文明施工情况(20分)、安全管理情况(20分)、工程结算情况(10分),括号内为每项测评的满分,总分为100分。

8.1.6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优良、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各等级的标准是:

优秀:测评项目总积分数≥90分。

优良:90分>测评项目总积分数为≥75分。

合格:75分>测评项目总积分数为≥60分。

不合格:测评项目总积分数为<60分。

8.1.7 计分办法:采取扣分制对所评项目打分。

8.2 计分细则

8.2.1企业综合情况(10分)

近两年在我局承揽的项目未获得等同于省公司和佛山市颁发的工程质量奖项,扣1分。

施工企业半年内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和扰乱市场行为的扣5分,因其他原因受过通报批评和处罚的扣3分。

项目管理机构不健全或名不副实的,扣2分。

项目经理工作经历不满5年的,扣0.5分,不满3年的扣1分。

项目经理职称未达到中级职称,扣0.5分;未达到初级职称,扣1分。

项目经理出勤率低于90%,扣2分。

2年内在我局已承建投产的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和隐患的,扣2分,出现的问题因施工企业原因没有在10天内及时处理的扣2分,超出1个月以上未及时处理的扣5分,超出6个月以上未及时处理的扣10分。

8.2.2施工进度情况(20分)

在规定工期内(包括批准后的施工顺延工期) 施工进度比率<50%,扣20分。

在规定工期内(包括批准后的施工顺延工期) 施工进度比率≥50%,按照20分×施工进度比率得分。

在规定期内不能向工程部上报启动方案或设备参数的,每延迟一天扣2分。

未能在收到设计院出版的正式竣工图后1个月内将全套竣工资料移交给佛山供电局档案室和运行部门的,每延迟一天扣0.5分,竣工资料发现资料不全,有漏项的,每项扣0.5分。属施工单位归档整理的工程竣工资料在送档案室后发现资料不全者,每漏1项扣0.5分。

8.2.3 施工质量情况(20分)

施工项目在每次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等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或工艺问题需返工的,每次扣2分,整改后还不能通过的,再扣5分;竣工验收消缺项目超过10项以上的,扣5分,超过20项以上的,扣10分。

施工单位在完成工程施工后,除按照国家、南方电网等行业验收标准和规范进行自检外,还应按佛山供电局设备验收管理部门的验收规定进行自检,合格后出具自检报告,交监理单位验收,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每次扣2分。

施工单位必须严肃各项试验,保证各项试验的合法性及真实性。如验收中被设备管理部门发现试验报告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一经证实,予以通报批评,并扣5分。

施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情况发生的,扣20分,并另外按照6.6.2条例进行处罚。

8.2.4 现场文明施工情况(10分)

按照南方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电网工程建设标识及安全环境管理设施规范手册》、《广电集团公司电网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针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和标识存在不足的工地,特别是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以上规定实施存在安全措施不足的,发现1项扣1分。

施工现场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不健全的,发现1项扣1分。

项目部未设置转人负责青赔工作或已设置但负责人工作不到位,导致青赔工作失误或引起青赔纠纷,每次扣1分。

施工单位对因施工原因破坏的施工现场周围环境不及时恢复,引起青赔或其它纠纷的,发现1项扣1分。

施工人员不遵守工程所在地的地方规约,有打架斗殴,蓄意破坏当地居民正常生产、农作物和其它物品的行为,发现1项扣1分。

按照《佛山供电局电网建设施工违章处罚规定》,发生违章行为一般违章行为扣1分;严重违章行为扣3分;恶性违章行为扣10分

8.2.5安全管理情况(20分)

违反《佛山供电局电网建设施工违章处罚规定》,严重恶性违章每发出一张处罚通知书,扣3分;恶性违章每发出一张处罚通知书,扣2分;一般违章每发出一张处罚通知书,扣1分。

施工人员在施工工地违章操作和施工,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监理单位每发出一次(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整改通知,扣1分,整改不落实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如建设单位下达停工整改令的,扣10分。

施工企业安全学习记录、安全交底记录不齐全的,每发现1项扣1分。

发现施工企业安全工器具管理不善、施工组织措施(作业书)未具体审批和实施的、特种工无特种工作业证或作业证过期的,以及缺乏防护保护措施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

施工企业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机械事故、火灾,扣20分。如发生轻伤或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扣10分。

出现人身死亡事直接视为阶段性考评不及格,考评分数直接降为0分。另外还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电网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8.2.6工程结算情况(20分)

分阶段工程完成后一周不能提交工程结算书的, 每延迟1天扣0.5分。

施工单位不能在分部工程完成后10天内提交阶段工程结算书,影响总体工程结算的,扣2分。

施工单位不能在工程竣工投产后一周内提交工程结算书的,每延迟1天,扣0.5分。

结算书送审价超出审定价,按不同程度扣分:超出10-20%,扣1分;超出20-30%,扣3分;超出30-40%,扣5分;超出40-50%,扣7分;超出50%以上,扣10分。

如有弄虚作假情况发生的,扣20分,并另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9.附则

本规定由佛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7篇 电厂基建工程物资核算管理规定

电厂基建工程物资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能平凉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物资的核算管理,根据国家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电厂基建工程物资核算的管理职责、范围、会计科目及帐簿设置、物资领用核算程序、物资采购和验收入库程序、物资稽核程序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厂基建物资的核算管理,投资规模较大的更改工程等应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基建工程物资核算工作由财经部材料会计,燃供部物资计划员、采购员、仓库保管员,及计划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完成。其分工及职责如下:

(一)财经部材料会计全面负责公司工程物资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包括:物资采购与领用业务的会计核算、物资明细帐簿的稽核、库存物资的抽查盘点等。

(二)燃供部物资计划员和采购员负责公司物资采购计划的编制、物资入库手续的办理、库存物资的盘点,相关统计台帐的记录,按规定办理业务审批程序,传递有关单据。

(三)燃供部仓库保管员负责物资的库房管理、日常收发业务,并登记物资明细帐。

(四)计划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负责对工程物资的领用进度及所属工程项目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五条 基建工程物资包括工程物资、基建用固定资产、管理物料及低值易耗品、劳动保护用品等。

(一)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指列入批准工程概算的各种专用设备、专用材料和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器具、备品备件等。

1.专用材料:指基本建设工程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种材料,包括钢材、木材、水泥、装置性材料等。

2.专用设备:指基本建设工程中,组成生产流程的各种主设备、辅助设备、附属设备等。

3.工器具及备品备件:指在建设期间为竣工验收或调试而购置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

在划分专用材料与专用设备时,应参考《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项目费用性质划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应随意确定划分标准。

(二)基建用固定资产

基建用固定资产指利用基建资金购入的,在基本建设期间使用的,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有关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包括基本建设期间为生产购入的不需安装设备。

(三)管理物料及低值易耗品

管理物料及低值易耗品指管理部门购置使用的、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家具、器具等。

(四)劳动保护用品指按照规定发给职工的劳保服装用品、安全防护用品、标志服装及防暑降温物品等。

第六条 以上各类物资均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

第四章 会计科目及帐簿设置

第七条 电厂根据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分别设置“工程物资”、“固定资产”等会计科目,同时设置财务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

(一)工程物资按照物资类别设置“专用材料”、“专用设备”、“工器具及备品备件”等明细科目核算。

1.专用材料: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甲供材料范围,专用材料通常分为以下六类:

(1)建筑材料:主要指洁具、结构用剪力钉、玻璃钢通风管、橡胶隔震垫、减振弹簧、建筑物围护及装饰用外护金属板、装饰面层用块料(面砖、地砖、大理石、花岗岩)等。

(2)电缆:包括各种电缆、电缆桥架、电缆防火材料、母线及母线槽、安全触滑线。

(3)阀门。

(4)照明灯具。

(5)管材管件:主要指四大管道用管材及管件等。

(6)其他:主要包括分部试运及整套启动所消耗的油、煤、电、水和整套启动所消耗的酸、碱以及耐火保温主材、配电箱等。

2.专用设备:按照热力系统等大系统进行分类。

3.工器具及备品备件参照专用设备进行分类。

(二)基建用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三类:

1.房屋建筑物。

2.运输设备。

3.办公及其他设备。

(三)管理物料及低值易耗品分为以下四类:

1.办公用品:主要包括纸张、笔、印台、胶水等文具,以及光盘、软盘、硒鼓等电脑耗材。

2.车辆用油:包括汽油、柴油。

3.低值易耗品:主要包括桌、椅、柜、u盘、移动硬盘等。

4.日杂用品:主要包括桶、盆、拖把等。

第八条 燃供部要建立仓库“数量金额三栏式物资明细帐”,由仓库保管员根据本月物资出、入库单序时登记,财经部材料会计每月进行稽核并签章。物资明细帐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具体类别设立。

第五章 采购、验收入库及结算付款程序

第九条 工程物资采购及验收入库程序

(一)燃供部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履行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或订单的签订及审批手续,并根据相关条款执行采购及验收入库程序。

(二)物资到货后,应由燃供部采购员、仓库保管员及其他部门相关人员等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的要求进行验货,确认数量、质量无误后填写物资入库单和验货单办理入库,对物资入库单和验货单的要求是:

1.物资入库单和验货单必须连续编号;

2.物资入库单应由采购员、保管员和物资主管签字确认,验货单应由采购员、保管员、其他部门相关人员和物资主管签字确认;3.物资入库单的内容包括: 编号、供货单位、物资类别、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金额等。

4.验货单的内容包括: 编号、供货单位、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情况等。

第十条 工程物资结算及付款程序

(一)燃供部专责人员应将经过审批的发票和供货清单、物资入库单、验货单及时送交财经部材料会计进行物资采购有关帐务处理。

(二)对于发票未到而物资已到货的物资,必须以每月最后一天为截止点做暂估入库处理,由燃供部专责人员编制暂估入库汇总表随同物资入库单、验货单送交财经部。暂估入库物资在实际结算时冲回。

(三)工程物资相关款项的支付必须严格按照《财务收支审批办法》中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批。

第六章 物资领用核算程序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领用核算程序

(一)施工单位领用工程物资前,应按要求填写物资出库单,详列领用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工程项目编号、工程项目名称,由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工程项目编号表、工程量、用料计划等审核出库单,经计划管理部门负责人、燃供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领料。

(二)施工单位依据审批齐全的物资出库单办理领料业务,燃供部对出库单相关审批手续的完整性及领用物资的数量负责,计划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对领用物资所属的工程项目、领用进度负责。

(三)大型设备分次到货时,必须按照实际建筑和安装工程进度办理出库手续,不得采用设备全部到货后一次出库的处理方式,以保证工程物资帐面余额与库存相符以及在建工程投资与工程实际形象进度相符。

(四)对于暂估入库的物资出库时,除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外,在《出库单》上还必须注明“暂估”字样。

第十二条 电厂内部领用核算程序

公司内部领用基建用固定资产、管理物料及低值易耗品等时,由使用部门填写物资出库单,详列领用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物资主管、仓库保管员审核签字后办理领用业务。

第十三条 财务核算程序

由燃供部物资计划员根据当月《物资出库单》按工程项目(或费用项目)名称和编号分类汇总编制出库物资汇总统计表,经财经部材料会计稽核无误后据以进行工程物资领用成本的核算。详见本办法第八章“物资稽核程序”。

第七章 出库物资的台帐管理

第十四条 设备的台帐管理

燃供部要根据设备出库单、工程概算、合同等资料建立已出库设备台帐,详细记录已出库设备的名称、规格及型号、制造厂家(或供应单位)、所在地(部位或使用保管部门)、单位、数量、设备价值、领用单位、出库单编号等内容,并按月与财务帐面数核对相符。

(一)已出库设备台帐应按照概算所列项目和级次分级反映,并参照《华能股份公司固定资产目录》序时登记。

(二)燃供部台帐管理人员必须按月与财经部专责会计将已出库设备台帐与财务相应帐务进行核对,台帐中各级次的“需安装设备”价值应与财务帐面“需安装设备投资”数相符,台帐中各级次的“不需安装设备”价值应与财务帐面“不需安装设备投资”数相符。

第十五条 基建用固定资产的台帐管理

基建用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要根据固定资产出库单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及台帐,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及型号、制造厂家(或供应单位)、使用保管部门、责任人、单位、数量、价值等内容,并按月与财务帐面数核对相符。

第十六条 管理物料及低值易耗品的台帐管理

燃供部要根据物资出库单按照费用列支渠道建立相关管理物料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台帐,详细记录物资的名称、规格及型号、制造厂家(或供应单位)、使用保管部门、责任人、单位、数量、价值等内容,并按月与财务帐面数核对相符。

第八章 物资稽核程序

第十七条 工程物资稽核程序

为保证工程物资帐帐、帐实相符,财经部材料会计应于每月末在所有物资结算业务办理完毕后,进行当月物资稽核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仓库保管员于每月末结出当月物资收、发、存数量及金额,并登记帐簿首页的帐簿登记汇总表,汇总记录该帐簿的收、发、存金额。

(二)物资计划员根据当月物资出、入库单,按照物资类别汇总编制物资收发存汇总表,分类记录当月各类物资的收、发、存金额。

(三)物资计划员根据当月物资出库单按工程项目(费用项目)名称和编号分类汇总编制专用材料出库汇总统计表及专用设备出库汇总统计表。

(四)上述物资收发存汇总表、帐簿登记汇总表、出库汇总统计表之间必须核对相符。

(五)物资收发存汇总表、帐簿登记汇总表、出库汇总统计表经财经部材料会计稽核无误后签章,其中出库单汇总统计表作为工程物资领用成本归集核算的依据。

第九章 物资清查盘点

第十八条 为了加强工程物资管理、保证帐实相符,燃供部应定期组织燃供部、财经部、监审室等有关人员对工程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至少每半年抽盘一次、年终全面清查一次。

(一)工程物资盘点以永续盘存制为主,由清查盘点人员清点实物并与帐簿记录核对,并形成“物资盘点表”,经盘点人和复核人签字确认、燃供部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公司领导批准。

(二)工程物资清查盘点如出现差异,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由燃供部填写盈亏报告单及处理意见,经财经部签字确认后,报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审批,财经部按照批准结果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同时燃供部要及时调整帐、卡记录。

第十九条 基建用固定资产可随生产用固定资产一起每年清查盘点一次,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单独进行清查盘点。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参照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电厂财经部负责检查落实,并纳入月度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文字解答由电厂财经部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按电厂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2年12月10日发布实施。此前公布的办法相应废止。

第8篇 供电分公司基建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建(中低压配网新建、改造工程,零星高压配网更改工程等)施工安全管理,规范临时工使用、工程外委等基建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临时工是指与县公司多经单位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工作岗位相对固定的合同制职工。民工是指为完成阶段性或临时性工作,临时使用,一旦任务完成便立即辞退的人员。

第二章 外委施工管理

第三条 因本单位建设规模大,施工力量不足,需要对中进行外委,在工程发包前,必须由公司生产技术、基建、安监等部门负责对外委承包单位的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委单位,不得使用。

第四条外委单位必备条件:

(一)外委施工单位应是独立法人单位,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在有效期内;至少有三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资质、施工简历及有效业绩证明等满足所承包工程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符合工程施工要求;参加承包工程的电工、焊工、起重工、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上岗资格证书。

(三)有能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持有安全准用证并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四)专兼职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管理规范。

(五)有针对本工程制定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第五条外委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安全施工要求、应达到的工程质量标准和双方应各自负担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提前送安监部审查,安监部审查内容有:合同中安全责任条款是否符合规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是否完善,人员组成和负责人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六条发包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对承包单位安全施工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承包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对承包单位的定期安全考核、评价机制,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承包单位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情况,抽查核对承包单位管理、技术、施工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的安全、质量问题。

第八条安全监督部门要监督检查危险作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监督工程发包、工程管理等部门和承包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经常巡视施工现场,查禁违章,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完毕。

第三章 公司所属多经承包基建工程规定

第九条多产企业承包本公司的电力生产工程项目,必须与其资质相符。

第十条公司所属多产单位承包本公司的电力生产、基建工程,工程的施工、技术、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接受企业基建、生产技术、安全监督部门管理,并接受企业分管生产的副职领导。

第十一条开工前,工程发包部门应负责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安全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施工中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规程、规定,需要办理工作票的工作,线路(含电力电缆线路)其工作负责人可由多经电力施工单位有资格的人员担任,但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必须是设备检修(运行)单位的人员,工作结束需由设备检修或运行单位进行验收;对已运行的变电站内的工作,其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由设备检修单位有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杆塔组立、重要跨越架的搭设和拆除、放紧线、大型变压器的运输、吊罩、干燥及耐压试验等重要施工工序,应制订专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有危险点预测及防范措施内容,经基建、生产技术、安全监督部门以及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多经电力施工单位人员参加本企业生产设备的维护、检修工作,作业人员必须持上岗资格证书。

第四章 临时工(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临时工(短期合同工)应具备的条件:

(一)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二)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临时工,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三)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并纳入公司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临时工(短期合同工)原则上不得担任工作负责人,不能单独从事有危险性的工作,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临时工(短期合同工)使用单位应建立临时工(短期合同工)履历档案,包括个人履历卡、体检记录、安全培训考试记录、技术水平记录等。

第十八条临时工(短期合同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十九条短期雇用的民工(如线路施工中用的壮工等),根据工作任务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工作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在技工的带领下进行工作。

雇用的民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立围栏和警告标志。工作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其交代清楚并要求其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始工作。严禁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民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二十条临时借用电力系统其它单位(包括县供电公司)的职工参加电力设备检修、维护或施工,需持有相应的上岗证(或安全合格证等)。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签字,在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参加工作,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雇用民工和借用人员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其安全防护用品按从事的工作标准由雇人(借工)单位配备。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的违章民工和借用人员,在对其按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的同时,处罚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对违章作业情节严重且不听劝阻的民工,应立即辞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某分公司安监部。

第9篇 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工程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各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减轻职业危害和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不安全情况的发生,根据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东方希望集团公司《安生标〔2016〕4号三级安全教育管理标准》的要求,结合基建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对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工程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外来参观、指导、检查和厂家服务人员等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工程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东方希望集团公司《安生标〔2016〕4号三级安全教育管理标准》

q/_wrd/gl-aq-000-2016 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施工管理考核标准

3 术语与定义

3.1 主要负责人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分管基建的总监,或监理单位总监、副总监或各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副经理等。

3.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指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参建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3 其他从业人员

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3.4 厂家服务人员

指因企业购买生产厂家的生产设备,厂家需要来企业进行安装、调试等工作技术指导人员。

3.5 三级安全教育

指厂(公司)级、部门(项目部)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第一级由厂(公司)安监部组织,第二级由部门(项目部)安全工程师组织,第三级由班组兼职安全员组织。

3.6 两级安全教育

指部门(项目部)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第一级由部门(项目部)安全工程师组织,第二级由班组兼职安全员组织。

4 职责

4.1 公司的职责

4.1.1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东方希望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4.1.2 对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通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对不合格人员提出撤换意见;

4.1.3 抓好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公司有关人员参加地方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培训;

4.1.4 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的落实;

4.1.5 做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参建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安全施工作业票许可人、审批人的安全培训工作,并组织相关安全考试,做好安全培训记录;

4.1.6 监督各参建单位是否按期正常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不符合培训要求的参建单位提出改正和考核意见。

4.2 施工单位的职责

4.2.1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4.2.2 组织本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

4.2.3 组织开展本单位参建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班前会、班组安全活动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归档工作;

4.2.4 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前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

4.2.5 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的落实。

4.3 监理单位的职责

4.3.1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4.3.2 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通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对不合格人员提出撤换意见;

4.3.3 监督各施工单位是否按期正常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不符合培训要求的施工单位提出改正和考核意见。

4.3.4 抓好本单位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

4.3.5 组织安全施工作业票施工负责人、签发人的安全培训工作,并组织相关安全考试。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5.1.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1.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5.1.3 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5.1.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本单位相关班组的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5.1.5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1.6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2 其它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5.2.1 其它从业人员初次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经各级安全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相应的生产工作。

5.2.2 其它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5.2.3 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2.4 其它从业人员每年由本单位安监部门集中组织一次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进行考试,考试不及格者应进行补考。考试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

5.2.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2.6 其它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质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5.2.7 各参建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5.2.8 基建工程发生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按“四不放过”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5.2.9 其它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公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3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5.3.1 厂(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公司、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有关事故案例。

5.3.2 安环部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本部门(项目部)安全生产流程及规章制度;

预防事故和作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3.3 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4 参建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与要求

5.4.1 在承包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组织施工人员对基建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交底、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中与本承包项目有关内容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使施工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工程特点。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

5.4.2 为强化安全教育,切实履行建设方的主体责任,公司安环部根据基建工程的施工要求和具体特点,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作业。入场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具体特点;

基建工程概况、施工特点和安全管理要求;

基建工程施工区域内的主要危险作业项目和场所,安全注意事项;

电力系统基建工程典型事故教训;

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职业健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基建工程的相关安全规章制度。

5.5 班组安全活动的要求与内容

5.5.1 班组安全活动的要求

各施工单位现场作业人员按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强化日常安全学习工作,提高自身安全素质。

班组安全活动应至少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班组兼职安全员应按照活动计划安排,具体负责安全活动的组织开展工作;

安全活动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

各施工单位应对活动形式、内容、记录要求等进行规定,监理单位和公司安环部应定期检查。

5.5.2 班组安全活动的内容

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

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结合事故案例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防火、防触电、防机械伤害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隐患排查、违章纠正等活动;

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学习讨论;

现场作业危险点分析和风险管控;

安全技术讲座,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其他。

5.6 班前会的要求与内容

各施工单位班组必须每天召开班前会,由班组长主持进行,班前会内容应包括:

5.6.1 学习本班组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6.2 提出前一天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

5.6.3 布置当日的工作内容、注意事项和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5.6.4 听取班组员工的对工作的安全建议。

5.7 参观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与内容

5.7.1 进入基建现场前,接待参观单位应向参观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介绍。在现场参观期间,接待单位应派专人陪同监护。

5.7.2 安全注意事项介绍的主要内容:

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参观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5.8 检查指导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与内容

5.8.1 进入基建现场前,接待检查指导的单位应向检查指导人员进行现场重要施工信息介绍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交底。

5.8.2 现场重要施工信息介绍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交底主要内容:

现场主要的施工情况和重大的作业安排。

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5.9 厂家服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与内容

5.9.1 在进入基建现场进行服务工作前,除了必须履行必要的工作许可手续外,接待部门(项目部)应向厂家服务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建立教育档案,教育结束后,受教育人和教育人应在教育档案上签字。接待部门(项目部)应将教育档案(复印件)交监理单位和安环部备案。

5.9.2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6 检查与考核

6.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办负责检查与考核。

6.2 本标准按《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施工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基建工程管理规定9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相关范文

分类查询入口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