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防止中暑,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防暑降温必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在此基础上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中暑的发生。
3、本制度适用于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
二、实施细则
1、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具体情况,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作息时间。
2、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生产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改善工具设备,减少高温部件、产品暴露的时间和面积,避免高温和热辐射对工人的影响。
3、应合理安排高温车间的热源,使热源处于下风向,并做好通风措施。
4、在气温很高、辐射强度较大的工作地点,应当采用风扇等散热措施,必要的地方可以采用空调降温。
5、对高温作业者和夏季露天作业者,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包括盐汽水、茶水、中药、各种汤类等)。
6、如发现有轻症中暑症状,应立即使之到凉爽地方休息,并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
第2篇 员工防暑降温管理规定范本
员工防暑降温管理规定
为了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加强对从事或接触高温作业人员的保护,物制定本规定。
一、高温作业人员的范围
凡在生产中接触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等或在夏季露天作业的作业人员属于高温作业人员。
二、技术措施
1.采取必要措施减少高温工作暴露的时间和面积,避免高温和辐射对职工的影响。
2.合理安排热源,在不影响工艺要求的情况下,要首先考虑避免热源对操作者的危害。
3.高温作业环境要采取通风措施,在自然通风满足不了降温要求的情况下,应全面采取机械通风。
4.对于特殊高温作业场所,就采取隔热措施。
5.各种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除按时检修维护外,每年在暑季到来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三、保健措施
1.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进行就业前和每年一次的定期健康检查。对不宜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2.炎热时期医疗卫生部门要深入高温作业现场进行巡回医疗和防治观察。发生中暑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及时组织调查,了解发生中暑因,积极采取预防措施。
3.对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者,要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保健要求的饮料。
3.1清凉饮料的供应量,可根据气温、辐射强度大小和劳动强度的不同,分别供应。
3.2在饮料的配制、冷却、运输及供应过程中,必须加强卫生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防止污染,保证饮料的清洁卫生。
3.3各单位要责成专人负责本单位暑期饮料的接收和饮料器具的交接工作。
3.4对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耐燃、坚固、导热系数较小的工作服,其他高温作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供给手套、鞋罩、围裙、眼镜和隔热面罩等劳动防护用品。
3.5对高温作业人员应发给防暑降温的药品。
四、组织措施
1各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负责,杜绝中暑事故发生。
2.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要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和作业班次。
3.高温作业环境要设置适宜的休息场所。
第3篇 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装备部各部门。
2术语和定义
2.1劳动保护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2劳动防护用品
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为准;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可简称护品。
3职责
3.1安全主管部门
3.1.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暑降温用品的规章制度,制定装备部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管理规定及发放与使用标准,并对标准适时修订。
3.1.2负责对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的管理、发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装备部办公室
3.2.1负责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的资质审查、检验三证(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
3.2.2负责提出装备部年度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需求。
3.3各科室车间
3.3.1负责按装备部相关部门文件要求,制定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
安全管理作业文件 | 编号:g/dsj_-aq-18-2014 |
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管理规定 | 修改状态:b/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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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保管、发放、使用和监督的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3.3.2负责按装备部文件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及防暑降温用品。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4.1.1装备部安全主管部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办法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以下简称《发放标准》),明确各工种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及发放周期。
4.1.2根据国家法规、标准的更新或各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发放标准》应予及时更新与修订。
4.2劳动防护用品与放暑降温用品使用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4.2.1装备部安全主管部门通过对各部门的使用需求调查、根据各种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确定公司各类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暑降温用品的使用标准,包括样式、色泽、材质、标识、规格、性能要求等。
4.4劳动防护用品日常管理
4.4.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保证护品的安全标准。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4.4.2各部门应教育本部门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适应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4.3员工应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4.4.4来厂实习人员或外单位人员到生产现场参观、办事、工作,必须佩戴好通用护品,特殊场所要佩戴特种护品。没有穿戴护品的人员一律禁止进入生产现场。
4.5防暑降温用品的日常管理
4.5.1各部门应当本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做好本部门的防暑降温工作。
4.5.2高温车间工作地点的环境条件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以防止中暑的发生。一般高温车间除利用自然通风外,还应根据温度、辐射热、气流速度的情况,在局部工作地点使用送风风扇。
4.5.3各部门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署季来临之前进
行一次大修,保证设备运行良好,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4.5.4高温季节应共给职工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包括盐汽水、茶水、中药、各种汤类),其含盐浓度一般为0.1—0.3%。
5相关文件
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1989)
5.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一号)
5.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家经贸安全【2000】189号)
5.4《国家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国家中劳护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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