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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器管理规定10篇

发布时间:2023-01-04 热度:40

报警器管理规定

第1篇 可燃有毒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 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 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 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实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仪表车间为主,安全科、生产技术科、设备科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 仪表车间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记录:

1、 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记录。

2、 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记录。

3、 维护保养和检修记录。

4、 有关人员的培训记。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 仪表车间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改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 安全科、仪表车间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 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仪器选型及要求

1、明确检测目的,选择仪器类别 简而言之,有害气体的检测有两个目的,第一是测爆,第二是测毒。所谓测爆是检测危险场所可燃气含量,超标报警,以避免爆炸事故的发生;测毒是检测危险场所有毒气体含量,超标报警,以避免工作人员中毒。测爆的范围是0~100%lel,测毒的范围是0~几十(或几百)ppm,两者相差很大。 危险场所有害气体有三种情况,第一、无毒(或低毒)可燃,第二、不燃有毒,第三、可燃有毒。前两种情况容易确定,第一测爆,第二测毒,第三种情况如果有人员暴露测毒,如无人员暴露可测爆。测爆选择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测毒选择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2、明确检测用途选择仪器种类(便携式或固定式) 生产或贮存岗位长期运行的泄漏检测选用固定式检测报警仪;其他象检修检测、应急检测、进入检测和巡回检测等选用便携式(或袖珍式)仪器。仪器型号包含了生产厂家、功能指标和检测原理三项主要内容。

3、明确检测对象,择优选择仪器型号 选择仪器型号时要考虑以下几点原则:

① 生产厂家讲诚信、信誉好、生产的质量有保证,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具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cmc生产许可证,具有消防、防爆合格证。

② 选择的型号产品功能指标要符合标准的要求。

③ 仪器的检测原理要适应检测对象和检测环境的要求。

第2篇 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以下简称报警器)管理,确保生产装置实现安全运行,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仪表设备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生[ ]62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是指固定式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第三条 应用报警器监视生产装置、罐区、液化气站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露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备管理部是报警器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新增报警器的实施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

(二)负责公司报警器更新、大修计划的审核;

(三)负责公司新增、更新、技措项目中报警器的选型审定;

(四)负责公司报警器的定期检查考评。

第五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参与新增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的验收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参与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三)参与新建装置、新增报警器设置的审查。

第六条 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是本单位报警器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报警器年

(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审核和实施;

(二)负责组织新增、更新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

(三)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

(四)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

(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

(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直属单位安全部门参与本单位新增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的验收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

(二)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三)负责本单位新建装置、新增报警器设置的审查。

第八条 直属单位仪表

(电仪)车间负责报警器的日常维护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报警器的报废、更新、大修计划,报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

(二)生产单位需要移位、拆除或停用报警器时,需报直属单位安全部门审批,设备管理部门备案,仪表

(电仪)车间负责实施;

(三)负责报警器的日常维护工作;配合检定单位做好定期检定工作;

(四)建立健全技术档案资料。

第九条 其他相关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物资装备中心在采购报警器前,拟选定的供货厂家及规格型号必须经使用单位同意,公司设备管理部、安全环保部确认后,方可实施采购;

(二)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原理、功能等,并会操作使用。

第三章 选型与安装

第十条 报警器选型要求:

(一)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二)取得国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三)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四)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五)受其他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六)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化生产装置及储运系统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十二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一)可能泄漏的可燃和有毒气体的性质;

(二)室外安装时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三)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四)便于维护和校验。

第四章 日常维护与检定

第十三条 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均应达到100%。

第十四条 按照公司设备点检制的要求认真做好报警器的点检工作;定期对报警器进行校准工作

(检定、校准人员必须取得计量检定员证书),以确保报警器的安全平稳运行。

第十五条 报警器的检定、校准:

(一)报警器的定期检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jjg693- )、《硫化氢气体检测报警仪检定规程》

(jjg695- )要求执行。

(二)报警器定期校准周期为每季度进行一次

(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的季度除外),报警器定期检定、校准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应符合计量检定规程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各直属单位仪表管理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任 务、责任、实践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公司设备管理部。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自动化仪表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齐鲁分[ ]148号)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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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应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有关规定。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时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取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专业管理以机动部门为主,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定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安全部门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3.设计、技术、供应部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采购等工作,并征求安全部门的意见。

4.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5.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4篇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对报警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石油石化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应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有关规定。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时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取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专业管理以机动部门为主,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定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安全部门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3.设计、技术、供应部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采购等工作,并征求安全部门的意见。

4.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5.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5篇 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 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 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 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 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机动处为主,安全、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 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 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 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 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 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 质量安全环保处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 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厂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 厂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6篇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的管理,确保报警器时刻处于完好备用和报警可信的状态,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

注:可燃气体: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释放源: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检(探)测器: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指示报警设备: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检测范围: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

报警设定值: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响应时间: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安装高度: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爆炸下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爆炸上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值。

最高容许浓度: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直接致害浓度:指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

3. 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生产装置设置报警器的施工及投运前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测、技改计划的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检修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投运率、完好率和准确率)的考核。

3.2 安全部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及现场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3.3 采供部负责报警器的采购工作,动力分厂配合采供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

3.4 动力分厂负责固定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日常维护、检修工作,并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3.5 焦化分厂、甲醇分厂必须保证岗位操作人员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负责报警器运行记录,确保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正常运行。

4.工作程序

4.1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 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区域,必须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4.2 报警器属于生产安全设施,实行公司、分厂、工区、班组四级管理,报警器的日常检查、维护、检修、停用、拆除与报废工作需严格遵守《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4.3 选型要求

4.3.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选用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4.3.2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经国家制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还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4.3.3对机械性损坏、雨水和风沙等侵害有防护措施;有防电磁干扰功能,避免信号失真。

4.4 安装规范

4.4.1设置的地点、数量、安装方式应遵守《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等现行标准规范,保障生产安全需求。

4.4.2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报警器。

4.4.3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4.4.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报警器;当不 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器。

4.4.5已知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经常或者持续超过报警限制的特殊场所,可不设立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如因工作需要进入作业场所,有关人员应配备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及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

4.5 运行维护

4.5.1 生产部每年制定报警器检测计划,并实施;每月对报警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分厂月度绩效考核。

4.5.2 安全部每季度对报警器进行一次检查,分厂、工区每月对区域内的报警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同时填写《气体泄漏报警系统专项检查表》。

4.5.3 生产岗位人员负责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运行数据记录工作,数据异常及时记录填写《固定式气体报警仪巡查记录表》,并向上级汇报。

4.5.4 仪控人员每班对所辖区域报警器进行一次巡检,发现故障及时处理,确保报警器运行正常;检修维护报警器时,填写《仪控检修维护工作票》。

4.6 档案管理

4.6.1 检测报警器的原始资料及时存档,包括名称、型号、传感器类型及寿命,主要技术指标以及出厂和安装时间及安装位置等。

4.6.2 检测报警器的运行记录、标定记录、维护记录和计量检定资料等及时存档。

4.7 报废更新

4.7.1 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器,必须停用时需按相关程序审批,报安全部备案。

4.7.2 在报警器临时停用状态下,生产单位应按照本规定4.4.4和4.4.5要求,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器,确定检测频率做好相关记录,制定相关应急措施并严格执行。

4.7.3 探测器的传感器应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寿命或无法正确标定时应及时更换。

4.7.4由于使用不当或者恶劣环境的影响,确认检测报警器损坏不能修复时,需要及时报废更新。

4.8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5.相关文件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6.相关记录

《气体泄漏报警系统专项检查表》、《固定式气体报警仪巡查记录表》、《仪控检修维护工作票》

7.分发范围

生产部特检职能级以上人员、安全部主管级以上人员;供应主管级以上人员;焦化分厂、甲醇分厂及动力分厂主管级以上人员、安全员、安全考核员、生产系统各班长tsd

第7篇 气体报警器管理规定

1.总厂、分公司所属各单位所使用的气体报警器由信息仪控中心属下相关专业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

2.有关部门必须对气体报警器进行系统的设备管理,每月以书面表格的形式将气体报警器的设备状态上报至信息仪控中心生产技术室;

3.气体报警器的维护由具体班组负责,由专人对其进行每天的巡回检查和记录;

4.气体报警器的报废、更新必须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鉴定认可并报信息仪控中心生产技术室批准后才能实施;

5.气体报警器的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必须由提出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安全部门审核,并作出书面答复后,方可执行;

6.对于新建、改建工程的气体报警器,由相关专业的车间会同信息仪控中心生技室一起参加验收。

第8篇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的管理,确保报警器时刻处于完好备用和报警可信的状态,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管理。

注:可燃气体:指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

有毒气体: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通过肢体接触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气体。常见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等。

释放源: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

检(探)测器: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

指示报警设备:指接受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部件。

检测范围: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

报警设定值: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

响应时间: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

安装高度: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制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

爆炸下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爆炸上限: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值。

最高容许浓度: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

直接致害浓度:指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

3. 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生产装置设置报警器的施工及投运前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测、技改计划的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检修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投运率、完好率和准确率)的考核。

3.2 安全部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及现场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3.3 采供部负责报警器的采购工作,动力分厂配合采供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

3.4 动力分厂负责固定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日常维护、检修工作,并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3.5 焦化分厂、甲醇分厂必须保证岗位操作人员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负责报警器运行记录,确保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正常运行。

4.工作程序

4.1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工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区域,必须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

4.2 报警器属于生产安全设施,实行公司、分厂、工区、班组四级管理,报警器的日常检查、维护、检修、停用、拆除与报废工作需严格遵守《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4.3 选型要求

4.3.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选用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4.3.2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必须经国家制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还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4.3.3对机械性损坏、雨水和风沙等侵害有防护措施;有防电磁干扰功能,避免信号失真。

4.4 安装规范

4.4.1设置的地点、数量、安装方式应遵守《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等现行标准规范,保障生产安全需求。

4.4.2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报警器。

4.4.3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4.4.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报警器;当不 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器。

4.4.5已知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经常或者持续超过报警限制的特殊场所,可不设立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点。如因工作需要进入作业场所,有关人员应配备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及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

4.5 运行维护

4.5.1 生产部每年制定报警器检测计划,并实施;每月对报警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分厂月度绩效考核。

4.5.2 安全部每季度对报警器进行一次检查,分厂、工区每月对区域内的报警器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同时填写《气体泄漏报警系统专项检查表》。

4.5.3 生产岗位人员负责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运行数据记录工作,数据异常及时记录填写《固定式气体报警仪巡查记录表》,并向上级汇报。

4.5.4 仪控人员每班对所辖区域报警器进行一次巡检,发现故障及时处理,确保报警器运行正常;检修维护报警器时,填写《仪控检修维护工作票》。

4.6 档案管理

4.6.1 检测报警器的原始资料及时存档,包括名称、型号、传感器类型及寿命,主要技术指标以及出厂和安装时间及安装位置等。

4.6.2 检测报警器的运行记录、标定记录、维护记录和计量检定资料等及时存档。

4.7 报废更新

4.7.1 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器,必须停用时需按相关程序审批,报安全部备案。

4.7.2 在报警器临时停用状态下,生产单位应按照本规定4.4.4和4.4.5要求,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器,确定检测频率做好相关记录,制定相关应急措施并严格执行。

4.7.3 探测器的传感器应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寿命或无法正确标定时应及时更换。

4.7.4由于使用不当或者恶劣环境的影响,确认检测报警器损坏不能修复时,需要及时报废更新。

4.8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5.相关文件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6.相关记录

《气体泄漏报警系统专项检查表》、《固定式气体报警仪巡查记录表》、《仪控检修维护工作票》

7.分发范围

生产部特检职能级以上人员、安全部主管级以上人员;供应主管级以上人员;焦化分厂、甲醇分厂及动力分厂主管级以上人员、安全员、安全考核员、生产系统各班长tsd

第9篇 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第一条 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 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 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 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

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 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机动处为主,安全、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 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 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 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 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 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 质量安全环保处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

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 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厂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 厂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10篇 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

第三条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 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 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 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 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 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 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 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 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报警器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机动处为主,安全、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 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 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 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 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 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 质量安全环保处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 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 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厂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厂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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