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f区机关大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区机关大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区级机关办公楼的消防安全工作,切实保护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和单位财产安全,健全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实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区级机关两大院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为主任,成员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办公室综合科科长,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基建房产科科长组成。区级机关各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确定本部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明确分管领导,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机关各部门防火工作,要坚持贯彻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的具体工作由分管领导全面抓好落实。
(二)各部门责任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要求管理好本部门办公楼、楼层、办公室的消防安全,确定各级、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两大院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三、火灾预防
(一)各机关单位必须根据《消防法》规定配备好消防设施、灭火器等,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设备设施性能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用或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准堵塞消防通道。
(二)各部门应经常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限患整改的复函报公安消防机构。
(三)机关办公楼内电力配电间、总机房、汽车库、空调机房、计算机房、档案资料室、财务室、储藏室、文印室、监控室等部位为防火、防爆重点部位。上述重点部位的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防火、防爆管理制度,要落实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重点部位禁止烟火、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四)机关办公楼要安装用电设备(包括临时性用设备)均需要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由专业人员位线和安装,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变动电器线路和电器设备,不得擅自使用大功率电热取暖设备。按规范调换熔断丝,不得任意加大加粗。严禁随意控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五)办公楼内废纸杂物,应到指定地点焚烧或处理,严禁在办公室和大楼通道等处焚烧。
(六)禁止乱扔烟蒂。严禁将液化气等易然、易爆危险物品带入机关办公楼。
(七)各办公室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按照操作使用说明书中的“安全须知”、“注意事项”所述正确使用。当人离开或下班时必须断开电源,防止长期通电引起电器发热燃烧。
(八)采用多种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让干部职工掌握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四、火灾扑救
(一)机关办公人员或保安发现火警均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应讲清起火地点、单位、火势情况,并通知相关领导。(消防报警119)
(二)起火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重要设备、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三)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五、奖励与处罚
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确保安全。对抓消防安全工作成绩显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国消防法〉办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2篇 后勤机关大院文印室管理规定
机关大院文印室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文印室管理,提高公文打印效率和质量,保证按时圆满地完成文印工作任务,特制订管理规定:
一、文印室负责承担全局的文件、材料的打印、复印工作。凡打印的正式文件和复印重要材料,须经局领导签批。一般性的材料打印、复印须经本部门领导同意。打印、复印的文件材料要进行认真的登记。
二、按时完成文件材料的打印、复印任务。文件材料打印须分轻重缓急,特急随到随打;急件当天完成;一般性文件不超过二天,在任务重、时间紧的情况下需加班加点,保证文件材料不误时、不误事。
三、提高文印工作质量。文稿打印要认真准确,尽量减少错误;公文格式应按规定统一规范,文件印刷要保持版面整洁、文字清晰。
四、办公室要严格按照保密制度,对废纸应及时收集、销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文印室;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五、要定期维护保养设备。打印、复印机要专人使用、专人保管。出现故障要及时维护,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
六、文印室原则上不为外单位打印、复印文件资料,特殊情况需要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
七、要保持文印室的卫生整洁,自觉维护文印室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3篇 后勤机关大院印章介绍信管理使用规定
机关大院印章、介绍信管理和使用规定
印章、介绍信是机关、单位对内对外行使权力的标志,为正确使用、管理好印章、介绍信,特作如下规定。
一、印章保管和使用
(一)严格控制印章的刻制。所有印章一律由办公室负责刻制,并留好印模,停用或无用的废旧印章要及时收回,统一交办公室监督销毁。发印或收印应办好交接签字手续。
(二)党委、局行政印章及钢印,由局办公室掌管监印。
(三)所有印章均单独置于牢固的柜里或抽屉之内,加上锁。
(四)严格手续,使用印章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使用局公章应根据情况由分管或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并在用印登记表上注明,以备查用。
(五)公文用印,必须符合公文处理办法中的有关公文审核、会签、签发的规定和公文体式、程序、函件。
(六)以局名义发出的文件,均凭局长、副局长签发的原稿盖章。
(七)以局名义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和商办答复,一般事项的便函,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审核后盖章。
(八)局属单位需以局名义开具介绍信的,须持单位介绍信或领导签条,经局长或副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登记签发。
(九)经常性业务报表需加盖局章时,凭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监印盖章。
(十)其他临时性事项的文件、证件、报表等需加盖局印章时,如有领导的批件,凭批件盖章;如没有批件,重要的经局长同意;一般的经分管局长签字同意,方可登记盖章。
(十一)对所盖印章的文件、材料内容必须认真审阅,尤其是一些特殊情况用印,更要审阅清楚,不能碍于情面,随意盖印。
(十二)局公章不准随身携带。如本局工作人员因公需随带印章的,必须经局领导同意,并办好印章借用登记手续。
(十三)盖印正规。盖出的各种印章,必须位置恰当、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二、介绍信管理和使用
(一)介绍信是代表本单位与外单位接洽工作凭据,限于工作使用,个人私事一般不得使用机关介绍信,可用便函联系。
(二)开据介绍信,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证件、协议、便笺等上面加盖印章。
(三)领取未启用的介绍信要办理登记手续,填写领用号码、启用日期、批准人、经手人等。
(四)介绍信由局办公室统一编号使用,由专人保管签发,对已经使用过的介绍信存根,由局办公室妥善保存。
第4篇 后勤机关大院档案管理规定
机关大院档案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区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为了加强档案业务建设,进一步提高和规范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本局和局属各单位各项工作服务,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管理机构
本局各类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办公室负责档案室管理,配备兼职档案管理员一名,负责档案室的日常管理和各项具体的档案业务工作。为便于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档案完整安全,各科室设兼职档案材料收集员一名,定期收集整理本科室工作中形成的原始档案、资料,交局办公室归档。
二、档案人员的职责任务
(一)负责编制本局档案检索工具,以及档案文件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熟练掌握和应用计算机管理,做好档案保管、检索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二)负责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等日常业务工作。
(三)负责接收整理本局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对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立卷归档。
(四)定期对档案的保管质量,保管期限进行检查。
(五)负责对各科室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六)负责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进行处理、销毁。
三、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
(一)凡本局各项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能够全面、系统地反映工作情况、精神风貌以及成长历史的各种档案材料,包括公文、会议材料、合同书、责任状、图表、图片、基建设计图纸、基建施工及验收资料、维修资料、土地红线图、会计资料、说明书等,其原始资料均交档案室统一负责管理。
(二)以局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资料,须送两份至档案室存档,档案人员在每年年底以前,将各类会议的记录本、发文编号目录等归档保存。
(三)本局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参加会议结束后,办公室及时将会议文件资料安排传阅后归档保存。
(四)局各科室应将打印文件有关资料的备份转盘定期送交局办公室归档保存。
(五)档案人员应对各类资料进行详细登记编号,按内容分类保管,及时为本局各项工作的开展做好参考资料以及为后勤归档工作做好准备。
四、档案资料的借阅
(一)本局工作人员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二)查阅档案资料须首先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未履行登记手续者,档案室拒绝提供档案资料。
(三)外单位查阅档案资料,必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注明利用者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范围,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查阅。
(四)查阅档案,只限于在指定场所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将案卷带出本局。
(五)要爱护档案,不得将档案任意拆卷、撕页、污损、涂改、划杠、折角、添字,严禁明烟。
(六)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不得翻阅摘抄利用以外的档案。
(七)查阅档案应统一抄录在16开纸上,不准随意摘抄在笔记本,如需复印(部分或全部)应事先在申请单上说明,按复印有关要求办理。
(八)查阅档案、资料者应及时将利用效果反馈档案室,以利探索和总结档案利用工作规律,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
(九)调离本局的工作人员,必须清理移交档案资料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五、档案鉴定和销毁
(一)根据档案的使用价值,可将其保存期限分为一年至五年及长久保存等几个类型。档案人应定期对档案的保存期限重新做出鉴定意见,并报局档案鉴定小组(局档案鉴定小组由分管局长,办公室负责人和档案管理员组成)审批,以确定过期档案并进行销毁。日常鉴定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
(二)档案销毁时,由档案员列出需销毁档案的清单和撰写报告并报局档案鉴定小组审批后方可进行。
(三)销毁档案时,要有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前应认真清查核对,在销毁清册上鉴章,并将销毁情况报告局领导,销毁清册应列入档案保存。
第5篇 后勤机关大院车辆管理规定
机关大院车辆管理有关规定
为了更好地做好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及区有关部门领导的用车服务,做到安全行车、文明行车,为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根据车管科的工作特点,制订如下规定。
一、工作制度
(一)驾驶员应准时上、下班,并做好出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上班时间不得离开岗位,如本人有事需要离开,需向科长请假,并告知所去地点和时间。
(三)上班时间做到服从分配、听从调度、不得借口推诿。休息时间或节假日,需要出车,应做到随叫随到。
(四)节假日离开本地区(宁波地区),需提前向科长说明,便于安排调度。
(五)做好保密工作。
(六)积极参加局和科室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搞好同志之间的团结友爱、互相关心、尊重领导,努力
完成各项用车任务。
二、用车制度
(一)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度,一般不准交换车辆驾驶,特殊情况需要交换车辆驾驶的,需经车管科科长同意,不准擅自把车辆交给非本单位驾驶员和无证人员驾驶。
(二)由车管科科长统一调度用车,部门用车需在用车前登记,第二天需继续用车的应由驾驶员向车管科科长汇报,再由科长调度。
(三)车辆在夜间和节假日应停放在车库或本单位内,不得在小区内停放过夜。
(四)严禁驾驶员私自用车。.
(五)车辆应做到有序停放,有车库的车辆须停放在车库内,无车库的车辆应停放整齐,保证通道畅通无阻。
三、车辆保养和汽配、油料管理
(一)车辆维修保养:一般由驾驶员提出,经车管科科长检验,根据车型及故障程度,由科长指定到定点修理厂修理。(除外地执行任务外)修理项目驾驶员应核对后签字。
(二)汽配管理:需要换配件的车辆,经车管科科长同意后,方可去购买或领取。到外单位结算账务,实行二人以上带支票结算,做到配件与清单相符。
(三)油料管理:加油实行定点,由科长开票,领用人签字,平时要节约用油。
四、安全行车制度
(一)驾驶员应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用车制度,提倡开安全车、行文明车,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交通法规,不得违章行驶,行车中要做到安全行车、礼让三先。
(三)严禁酒后开车。
(四)爱护车辆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不带病行车,以确保安全行车。
五、奖罚制度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保证行车安全,对全年无交通事故者,发给安全奖,对违纪违规、肇事者作如下规定:
(一)私自出车一次者,科内提出警告,二次者扣除半年安全奖,私自出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费用由本人自负,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处罚。
(二)擅自把车辆交给非本单位驾驶员和无证人员驾驶,违者给予警告并扣除全年安全奖,造成交通事故,由本人负全部责任。
(三)车辆在夜间和节假日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扣除全年安全奖,再犯者岗位交流,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造成车辆损失和失窃,由本人自行负责,并扣除全年安全奖。
(四)酒后驾车者给予警告,造成交通事故,对当事人一律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工作中不服从调度、分配、不遵守车队各项制度,轻者教育,重者给予警告并给予必要处分和处罚。
(六)事故损失在2000元以下负全责的和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负次责的,扣除半年安全奖;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负主责和20000元以上负次责的,扣除全年安全奖;20000元以上负主责的,除扣除全年安全奖外,根据事故损失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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