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中石化液氨生产储运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向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取得液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资质许可。
1.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液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液氨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置与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相适应的应急装备、器材和物资。
1.3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液氨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预防和处置液氨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1.4新、改、扩建液氨生产、储存装置(含液氨装卸设施)的安全、消防、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用。
1.5 生产、使用和储运液氨的单位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范及中国石化相关技术和安全管理规定。
2生产与使用管理
2.1 液氨生产单位要严格控制液氨产品中水和油的含量,保证产品质量,防止设备腐蚀,确保下游装置安全生产。
2.2各单位应按照《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国石化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除一般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为液氨作业岗位、消气防人员配备过滤式防毒器具、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防冻手套、防护眼镜等特种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过滤式防毒器具、防护眼镜、防冻手套应满足岗位人员的需要,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每个岗位至少配备2套。
2.3 液氨作业场所应按照《中国石化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冲淋洗眼器、固定式或便携式氨检测报警仪及应急通讯器材等安全卫生设施,以及醒目警示标志、警示说明、警示线、风向标,并定期检查、检验,确保完好。
2.4对新安装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液氨储罐、槽车、罐车、管线,应用氮气置换其内部气体氧含量小于0.5%后,方可输入液氨。对于首次输入液氨的储罐、槽车、罐车,应控制流量和速度,同时监控罐体温度,防止液氨在容器内迅速气化后造成罐体骤冷。
2.6 正常生产时,宜将液氨储罐控制在较低液位,液氨储罐的高液位联锁或高低压力联锁必须投用,不得摘除;任何情况下,液氨储罐的最大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容积的85%,高低压力联锁应与小冰机自启自停相连。
2.7液氨长输管道按照《中国石化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储存管理
3.1液氨储罐可分为全冷冻、半冷冻和全压力式3种形式,其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等规范。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安全阀(呼吸阀)以及静电导除等安全设施,低温液氨储罐应设温度指示仪;根据工艺条件,宜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要采取良好的绝热保冷措施。液氨储罐进出口管道应设远程自动切断阀。
3.2液氨储罐应为地上布置,不得将常压液氨储罐和压力液氨储罐同区布置,必须设有备用事故液氨储罐及其系统。事故液氨储罐最小储量不得小于最大罐容的25%。
3.3 液氨储罐区的消防冷却水系统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等规范要求,其消防用水延续时间按6h计算。其中,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消防水冷却系统按照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外壁为钢制单防罐的要求设计;全压力式液氨储罐宜采用固定式水喷雾系统和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6l/min.m2,其他消防要求与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相同。
3.4 液氨储罐、管道、安全阀(呼吸阀、法兰垫片、法兰螺栓)的选材、选型应符合其储运方式的要求,满足相应的耐低温、耐腐蚀条件。与氨接触的部件不得选用铜或铜合金材料以及镀锌或镀锡的零配件。
3.5 全冷冻和半冷冻氨库的小冰机系统应处于完好状态(能够达到一开一备的要求),小冰机自启动联锁必须投用;没有设计小冰机系统的氨库,其液氨储罐应设置就地压力调节系统,排放应排入吸收系统或氨专用的火炬系统,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以保证液氨储罐的压力处于正常状态。安全阀排放气应接入吸收系统或氨专用的火炬系统,不得直接排放。
3.6 常压液氨储罐夹层珠光砂系统要充氮气保持微正压,夹层设置的呼吸阀应能正常呼吸。
3.7 液氨储罐、压力管道、液氨槽(罐)车及其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和管理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档案并定期检验检测。
4运输管理
4.1 从事液氨运输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槽(罐)车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制度。液氨钢瓶管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液氨槽(罐)车管理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等。
4.2 液氨运输车辆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办理相应的运输许可证或准运证,并悬挂“危险品”标志,罐体应印刷“有毒液体”标志;应配备符合安全规定的消防器材、防护用具及必要的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等。
4.3液氨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4 液氨运输车辆必须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超载和违章超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时要远离热源,防止阳光曝晒,远离人员稠密区域;禁止同车装运其他易燃、可燃物品,禁止搭乘其他无关人员。槽(罐)车的静电导除设施要保持良好。
4.5液氨钢瓶和槽(罐)车的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的最大充装量。液氨槽(罐)车卸氨后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4.5.1 汽车罐车卸氨不得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4.5.2铁路罐车卸车后必须保留不低于0. 05mpa的余压。
4.6液氨装卸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4.6.1有专用的装卸设施,相关设备和管线定期检查、检验合格。
4.6.2 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静电导除、紧急排放、紧急切断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完好。
4.6.3装卸场地符合防火、防毒和防爆规定要求。
4.6.4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健全。
4.6.5 装卸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7 液氨装卸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4.7.1装卸管线和静电导除设施连接可靠,装卸前和装卸完毕后的静置时间应符合中国石化《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4.7.2 装卸车辆就位后应熄火并拔下车钥匙暂交岗位装卸作业人员保管。
4.7.3采取防止车辆溜放措施,并在执行装卸的车辆正前方放置醒目的“禁行”警示牌。
4.7.4装卸前、装卸期间及装卸完毕后,安排专人进行安全检查和条件确认。
4.7.5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装卸操作。
4.7.6装卸作业时,押运员和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不得随意发动或启动车辆。
4.7.7 夏季装卸时应采取防止阳光暴晒措施,尽可能避开当天的高温时段。
4.7.8 液氨钢瓶必须配戴瓶帽、防震圈,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滑、碰。
4.7.9建立必要的装卸档案资料。
第2篇 储运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
为加强公司仓储物流运输及装卸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物流供应链中货物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的完整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之文件。
范围
aa仓储物流供应链的所辖业务范畴。
职责
3.1 仓储部门负责所辖储存库区、装卸作业现场及来车安全卫生检查和管控等日常工作的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
3.2 行政安全部对储运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3.3 财务部及内控部负责对各仓储账物的安全审计和监控;
3.4 各公司厂长负责所辖公司内仓库的、物流运输部总监负责外租仓及运输的安全相关事宜的审批和总监督,负第一责任;
3.5 如驻场搬运等外包业务人员、司机等外来人员的行为操守,必须遵纪守法、遵守aa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管理要求
4.1 仓库存储环境与管理要求
4.1.1储存条件与环境
4.1.1.1安全性,仓库环境要合乎物料、产品的存储要求,如防火、防潮、防风、防虫、防盗等措施,以确保物料保全、储运和财产安全;
4.1.1.2经济性,高效率、低成本;
4.1.1.3便捷性,枢纽中心、便捷交通;
4.1.2管理要求
仓库安全管理原则
仓库管理“六要”“六不准”
六要:
a) 仓库内堆放物品与墙之间要有适当距离;
b) 仓库内外要保持道路畅通;
c) 仓库内要保持干爽、内外清洁,堆放整齐;
d) 仓库外要保持不准有火种、易燃物品接近;
e) 仓库内电源距物品要有不少于1米;
f) 要提高警惕,配足监控等管理措施,防止盗窃。
六不准:
a) 仓库内不准吸烟;
b) 仓库内不准设灶;
c) 仓库内不准点蜡烛;
d) 仓库内不准乱接电线;
e) 仓库内不准把易燃物品带进去寄放;
f) 仓库内不准无关人员出入。
4.1.2.1仓储物流供应链中,对物料“储运(仓储、运输之统称)”安全管理要合乎“五防”要求:
1)防鼠;
2)防虫;
3)防蝇,库区通风,加强仓库门窗管理;
4)防潮,注意货物等物料的温湿度,保持干燥、不受雨淋及潮湿侵蚀;
5)防霉,注意物料不直接放地,严防库区漏水、受潮,以防止霉变;
4.1.2.2库区物料存放应按wms(化工专类)等相关规定,分门别类、整齐叠放,定库定位、泊线摆放,并符合“五距”要求:
1)垛与垛的间距不少于1m;
2)垛与墙的间距不少于0.5m;
3)垛与梁的间距不少于0.3m;
4)垛与柱的间距不少于0.3m;
5)垛与地面的间距不少于0.1m;
6)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不准堆放物料;其垂直下方与物料垛的水平间距不少于1m;
5. 仓储安全工作程序和要求
5.1仓库物资安全管理
5.1.1 仓库应设专职仓库安全员,负责仓库物资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劳动保护政策。
5.1.2 仓库使用专用系统(wms、orcle)对所管辖的物资进行分类登记,未启用wms的,应设置标识卡、台帐,做到帐(包括纸质和电子台帐)、物、卡相符,及时反映库存。
5.1.3 对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工装器具等物资应按规定放置,并分类标识管理、分规格存放,有计划、有秩序安排物资进仓、出仓及存放地点。
5.1.4 存放物品的仓库应保持整洁通风,防潮湿,码放整齐。在仓库中存取物品应办理相关手续,分类物品应标识明显,分类分区存放,不合格品应单独隔离。
5.1.5 对辅助材料、零部件,在制品和成品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司的制度或程序执行。防止其在包装和存在过程中被损坏或降低质量。
5.1.6 注意安全,离开仓库后必须关闭仓库门;不得磕、碰、摔、挤压物资。
5.1.7 严格坚持物资出仓手续,做到先进先出,减少物资积压仓库时间;监督库存量,根据公司库存量标准,如有超标、不足现象,及时向本部及相关部门反映。
5.1.8 仓库安全员应定期检查库存物资状况,仓库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盘点。
5.2仓库设施、设备的管理
5.2.1 保持仓库清洁卫生及库容库貌,不得带食品、饮料到仓库,每天下班前清洁地面,清除库存物资上灰尘杂物。
5.2.2 仓库设施、设备设有专人管理,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提请公司工程部报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后,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5.2.3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5.2.4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2.5 用作仓库生产及储运作业的车辆、拉车等器具,必须指定位置或隔离室有序停泊、整齐摆放;带电源及燃油车辆须远离物料摆放库区,谨防燃油泄漏或自燃等安全隐患。
5.3仓库消防安全的管理
5.3.1 仓库负责人为主要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 仓库管理部门应把仓库作为日常安全巡逻、例行安全检查的重点,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5.3.3 仓库管理部门协助仓库做好定期消防、化学品防泄漏应急演练,提高仓库员工消防等安全意识。
5.3.4 易燃易爆物品与一般物品或化学性质、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一仓库或同室存放,须隔离或专用仓另外存放。
5.3.5 要严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用品和化工用品的发放,需要领用时必须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同意。
5.3.6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禁止带入火种。物品入库前必须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5.3.7 仓库内禁止吸烟,禁止煮食及用火用电(如电热丝)取暖,并禁止使用明火。库外动火作业时,必须经过公司有关部门的同意。
5.3.8 库区设置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标准规定,如照明必须符合仓储专用的防爆灯具,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离开时必须关掉电源,不准加设临时线路。
5.3.9 仓库应当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须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有明显标识;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杂物,并确保任何时候都完好、有效。
5.3.10 库区的主要干道、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严禁堆放物品。
5.3.11 一旦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报告公司管理部门,同时组织人员扑救,并打火警电话119报警,事后协助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5.4仓库安全培训、生产及检查的管理
5.4.1 安全培训的管理
5.4.1.1 对新入职员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三级 (即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 教育培训后,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5.4.1.2 对改变工种的员工,必需重新进行转岗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5.4.1.3 对从事电气、起重、车辆(包括叉车)驾驶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5.4.1.4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5.5司机报到及装卸码头的安全管理要求
5.5.1司机和随车人员等外来人员(以下统称,同)凭报到单、预约信息、提货单、身份证或驾驶证前来报到,经所属仓管员核实身份证明登记后,按仓管指令规范停泊指定码头等待装车;
5.5.2外来人员进入可许装卸库区时必须着装规范,佩戴反光衣,脚穿包跟包趾鞋,严禁穿“露跟露趾”的拖鞋。
5.5.3外来人员必须服从现场仓管员指挥;车辆不得停泊堵塞主要干道、走火通道及安全出口,尤其是严禁占道如天然气管、人行道、斑马线上。
5.5.4码头装卸加高作业时,必须根据公司要求,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如规范佩戴防坠装备,正确使用防坠器;
5.5.5司机司监装卸货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a) 车辆必须经听从仓库的安排才能停泊到指定码头,停定后,不得再随意开动(包括临时);车辆启动前必须得到仓库的放行条或仓管员明确指令。否则,罚款2000元,且由此引发事故当事司机或承运商应负法律责任和全部经济责任;
b) 司机在装卸码头停泊好车辆,且在后轮定位好防溜三角铁车垫后,必须熄车拔匙;
c) 为确保安全,承运司机不得随意走动,必须远离装卸货作业区,点数人员或司机在不影响装卸人员工作,保持适当距离检查清点货物,其他无关人员必须离开装卸现场;不得进入围蔽区域或装卸作业区域,不得进入车间,仓库等工作场所;
d) 装卸货物期间,任何人不得滞留在驾驶室内,如司机临时回驾驶室时必须与现场仓管员或工作人员沟通,得到同意后才能临时回驾驶室;
e) 司机在领取《货物签收单》等手续单据或收到本车监装仓管员许可离开指令后,将定位防溜三角铁车垫归位到指定位置摆放好,方可启动车辆驶离;
f) 不得远离码头,盖帆布及关车厢门,驶离码头前,车厢门必须是关闭状态;
g) 如进厂后,司机需打扫车厢的卫生,必须倒到附近指定垃圾桶内,不能肆意将垃圾扫在地上,以免影响本公司环境卫生。
h) 司机在现场如有危及工作人员作业安全等行为,仓管员、搬运和叉车司机都有权终止装卸货作业,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司机负责。
5.5.6外来人员必须遵守我公司规章制度:
a)、除指定吸烟场所外,严禁在厂区,尤其库区内任何场地吸烟;
b)、严禁随地大小便及吐痰、乱扔垃圾;
c)、不得有辱骂他人、恐吓、斗殴、堵塞等滋事及违法违规行为。
5.5.7外来人员如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危及自己、他人人身安全或致本公司财产损失,需承担全部责任。
5.6承运车辆或集装箱检查
5.6.1装卸前承运车辆的卫生安全检查
5.6.1.1承运车辆要求,车厢应无破损、平整、干燥、无杂物、无异味、无污染等完好、清洁干净,要求尽可能地使用如集装箱(货柜)或厢式车辆来车装货,不得与化工品、食品等可能危及产品质量、作业人员安全的货物混搭,以符合装车要求。
a)、每个集装箱空柜必须用喷淋水测试是否漏水,有任何点漏水绝不准装柜;
b)、有生锈、变形或以上异常问题,可拍照的要拍照取证,并暂停装柜且反馈到关联业务部门;
c)、装前如空柜地板、装后封门前、封门上锁后及封条(锁条)要拍照备案存档。
温馨提示 承运车辆应尽可能是完好的柜装,如高栏或平板车必须有盖蓬、拉绳等足够的保护措施。
5.6.1.2集装箱“七点检查法”及程序
5.6.1.2.1前壁
确定内部各角挡块可见且无误,前壁是由折皱材料构成的。
用40′的尺子测量集装箱的内部尺寸,柜前至后门内测的距离是40尺柜应该是39′5 ″或12.01m,20尺柜的为19′4 ″或5.89m。
确认排气口可以看见,没有被异物堵住。
用工具敲打它,确认有空的回声。
5.6.1.2.2左边
查看横梁的异常修复
查看侧壁都可见的内外部的修复情况
用工具敲打它,确认有空的回声。
5.6.1.2.3右边
查看横梁的异常修复
查看侧壁都可见的内外部的修复情况
用工具敲打它,确认有空的回声。
5.6.1.2.4地板
测量底部至顶部的高度,40尺柜和20尺柜的高度应该为7′10″或者是2.38m。
确认底部是平整,所有的高度是一样的,不能有不同的高度。
检查异常修复情况。
5.6.1.2.5顶部
顶部的外形不能使靠内或者靠外,确保是一致的。
查看角上挡块的顶部和距顶部距离。例如,正常情况下,那顶部应稍微低一点或者和角部挡块的顶部齐平。
确认排气口可以看见,没有被异物堵住。
查看内外顶端内外侧异常修复。
5.6.1.2.6门的内外
确保门的锁闭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
查看铆钉的类型颜色,颜色应该都是一致的且钉子周围没有油污。
确保各孔洞处没有固体异物。
5.6.1.2.7外部/起落架
进厂装柜前,检查柜子的底盘和外观。
检查底盘时要用一面镜子以确保所有的支撑横梁是可见的,且没有其他外部的东西固定在起落架上。
在箱子的内部查看外部可见的修复。
5.6.1.3附件图片
5.6.1.4集装箱数据表
类型
外容积
内容积
配货毛重
体积
20尺柜
20ft_20ft_8ft6
5.69m_2.13m_2.18m
17.5t
24~26m;
20尺开顶柜
20ft_20ft_8ft6
5.89m_2.32m_2.31m
20t
31.5m;
20尺平底货柜
20ft_20ft_8ft6
5.85m_2.23m_2.15m
23t
28m;
40尺柜
40ft_40ft_8ft6
11.8m_2.13m_2.18m
22t
54m;
40尺高柜
40ft_40ft_9ft6
11.8m_2.13m_2.72m
22t
68m;
40尺开顶柜
40ft_40ft_8ft6
12.01m_2.33m_2.15m
30.4t
65m;
40尺平底货柜
40ft_40ft_8ft6
12.05m_2.12m_1.96m
36t
50m;
45尺高柜
45ft_45ft_9ft6
13.58m_2.34m_2.71m
29t
86m;
5.6.1.5来厂承运车辆按5.6.1.1要求,其中出口集装箱(货柜)以5.6.1.2“七点检查法”为标准程序仔细检查,并按《集装箱检查边》做好相关记录。
5.7收、发货物安全检查要求
5.7.1收、发货物时,当值班仓管员须核实运抵、离岸货物与货单信息相符,并核实货物重量、件数,验实后,再单据上签名、盖章。
5.7.2收、发货物时,监车仓管员必须检查货物外包装情况,如出现但不限于以下事实:
a)包装破损,包括货物内外包装的破裂、外物刺穿、封口不完整(如爆口、半封、二次封箱)等异常状况;
b)货物变形,包括纸箱严重变形,危及内容产品质量的情况,如盒装类产品受损变形;
c)包装污染,包括一切影响货物质量的非正常质量,如印痕、水渍、锈迹、污迹等;
d)受潮沾湿,可能危及货物质量或安全的受潮沾湿;
e)其他污染,包括一切刺鼻、难闻的气味,或危及货物质量安全的其他污染
应及时反馈报告如公司品管等关联职责或业务部门,并对实物隔离封存待检,等候处理。
5.8装车应遵循以下原则
5.8.1必须按客户或订单要求,如整柜纯单品定装,应按折尺形()模拟试装,符合后再装。如出现异常,第一时间致电和邮件反馈业务文员待装,确定后再装;
5.8.2装车时,应符合“后送先装,先大后小,先重后轻,散货置顶,尾数放尾,轻拿轻放,按标志叠放,标识朝外”的原则,同时要注意,同一票货应放在一起,同一个下货点应放在一起【或按单要求的顺序】
5.8.3除标识尾数外,缺数、变形,包括烂箱的破损、二次封箱等异常货物一律不得装车外发。严禁不按要求,如私自拉货强行装车、上抛下扔及戏耍式等的野蛮装卸作业和粗暴践踏货物的行为!
5.9重要、紧急、异常反馈报告及危机管理
5.9.1在工作过程中,遇到重要、紧急、异常等情况,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发现存在需要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不正常或安全隐患;
b)、接收货物的单据和来货、物品异常;
c)、车间进仓的非正常,如外包装破损、产品短缺、错码、爆箱、二次封箱等;
d)、库存的滞销积压、封存积压、退货回仓、不当损货等滞留或不良品;
要第一时间电话和及时邮件反馈报告到关联部门业务对接人员,并抄送本部门、他部门的主管负责人和上级领导,按相关程序处理。
5.9.2如一旦出现火灾,按5.3.1.1要求执行;
5.9.3在出现货物溢、短装或者其他异常现象时,要第一时间致电和及时邮件反馈报告对接的跟单业务文员,以便其可以快速与前线业务人员或客户,及时沟通协调处理。如货物出现异常,及时反馈到外销或进出口部门以便其跟进,及时报告海关或其他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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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液氨生产储运安全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向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取得液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资质许可。
1.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液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液氨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置与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相适应的应急装备、器材和物资。
1.3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液氨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预防和处置液氨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从业人员,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1.4新、改、扩建液氨生产、储存装置(含液氨装卸设施)的安全、消防、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用。
1.5 生产、使用和储运液氨的单位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范及中国石化相关技术和安全管理规定。
2生产与使用管理
2.1 液氨生产单位要严格控制液氨产品中水和油的含量,保证产品质量,防止设备腐蚀,确保下游装置安全生产。
2.2各单位应按照《中国石化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国石化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除一般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为液氨作业岗位、消气防人员配备过滤式防毒器具、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防冻手套、防护眼镜等特种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过滤式防毒器具、防护眼镜、防冻手套应满足岗位人员的需要,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每个岗位至少配备2套。
2.3 液氨作业场所应按照《中国石化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冲淋洗眼器、固定式或便携式氨检测报警仪及应急通讯器材等安全卫生设施,以及醒目警示标志、警示说明、警示线、风向标,并定期检查、检验,确保完好。
2.4对新安装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液氨储罐、槽车、罐车、管线,应用氮气置换其内部气体氧含量小于0.5%后,方可输入液氨。对于首次输入液氨的储罐、槽车、罐车,应控制流量和速度,同时监控罐体温度,防止液氨在容器内迅速气化后造成罐体骤冷。
2.6 正常生产时,宜将液氨储罐控制在较低液位,液氨储罐的高液位联锁或高低压力联锁必须投用,不得摘除;任何情况下,液氨储罐的最大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容积的85%,高低压力联锁应与小冰机自启自停相连。
2.7液氨长输管道按照《中国石化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储存管理
3.1液氨储罐可分为全冷冻、半冷冻和全压力式3种形式,其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等规范。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安全阀(呼吸阀)以及静电导除等安全设施,低温液氨储罐应设温度指示仪;根据工艺条件,宜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要采取良好的绝热保冷措施。液氨储罐进出口管道应设远程自动切断阀。
3.2液氨储罐应为地上布置,不得将常压液氨储罐和压力液氨储罐同区布置,必须设有备用事故液氨储罐及其系统。事故液氨储罐最小储量不得小于最大罐容的25%。
3.3 液氨储罐区的消防冷却水系统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等规范要求,其消防用水延续时间按6h计算。其中,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消防水冷却系统按照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外壁为钢制单防罐的要求设计;全压力式液氨储罐宜采用固定式水喷雾系统和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6l/min.m2,其他消防要求与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相同。
3.4 液氨储罐、管道、安全阀(呼吸阀、法兰垫片、法兰螺栓)的选材、选型应符合其储运方式的要求,满足相应的耐低温、耐腐蚀条件。与氨接触的部件不得选用铜或铜合金材料以及镀锌或镀锡的零配件。
3.5 全冷冻和半冷冻氨库的小冰机系统应处于完好状态(能够达到一开一备的要求),小冰机自启动联锁必须投用;没有设计小冰机系统的氨库,其液氨储罐应设置就地压力调节系统,排放应排入吸收系统或氨专用的火炬系统,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以保证液氨储罐的压力处于正常状态。安全阀排放气应接入吸收系统或氨专用的火炬系统,不得直接排放。
3.6 常压液氨储罐夹层珠光砂系统要充氮气保持微正压,夹层设置的呼吸阀应能正常呼吸。
3.7 液氨储罐、压力管道、液氨槽(罐)车及其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和管理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档案并定期检验检测。
4运输管理
4.1 从事液氨运输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槽(罐)车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制度。液氨钢瓶管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液氨槽(罐)车管理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等。
4.2 液氨运输车辆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办理相应的运输许可证或准运证,并悬挂“危险品”标志,罐体应印刷“有毒液体”标志;应配备符合安全规定的消防器材、防护用具及必要的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等。
4.3液氨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地方政府颁发的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4 液氨运输车辆必须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超载和违章超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时要远离热源,防止阳光曝晒,远离人员稠密区域;禁止同车装运其他易燃、可燃物品,禁止搭乘其他无关人员。槽(罐)车的静电导除设施要保持良好。
4.5液氨钢瓶和槽(罐)车的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的最大充装量。液氨槽(罐)车卸氨后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4.5.1 汽车罐车卸氨不得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4.5.2铁路罐车卸车后必须保留不低于0. 05mpa的余压。
4.6液氨装卸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4.6.1有专用的装卸设施,相关设备和管线定期检查、检验合格。
4.6.2 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静电导除、紧急排放、紧急切断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完好。
4.6.3装卸场地符合防火、防毒和防爆规定要求。
4.6.4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健全。
4.6.5 装卸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7 液氨装卸作业基本安全要求
4.7.1装卸管线和静电导除设施连接可靠,装卸前和装卸完毕后的静置时间应符合中国石化《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4.7.2 装卸车辆就位后应熄火并拔下车钥匙暂交岗位装卸作业人员保管。
4.7.3采取防止车辆溜放措施,并在执行装卸的车辆正前方放置醒目的“禁行”警示牌。
4.7.4装卸前、装卸期间及装卸完毕后,安排专人进行安全检查和条件确认。
4.7.5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装卸操作。
4.7.6装卸作业时,押运员和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不得随意发动或启动车辆。
4.7.7 夏季装卸时应采取防止阳光暴晒措施,尽可能避开当天的高温时段。
4.7.8 液氨钢瓶必须配戴瓶帽、防震圈,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滑、碰。
4.7.9建立必要的装卸档案资料。
第4篇 丁二烯物料生产储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丁二烯物料(丁二烯浓度不低于10mg/g的碳四物料)生产、储运等方面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炼化企业和销售单位。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炼化企业和销售单位各专业处室按专业分工,具体负责对丁二烯物料生产、储运等方面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并定期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炼化企业和销售单位在生产、储运等各项作业环节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定期演练,严格执行。
第三章 生产储运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生产装置安全管理
(一) 碳四原料、溶剂、阻聚剂的规格和指标必须满足操作规程要求。
(二) 对装置中的碳四原料系统、萃取精馏系统和精馏系统的氧含量须进行定期分析。气相氧含量增加时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 阻聚剂须按规程指定的种类、浓度、加入量及方式加入系统,确保阻聚剂循环量满足要求。
(四) 脱水作业须按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监护制度,做到有人操作,有人监护。距离排放点50米范围内不得有动火作业或明火。
(五) 脱水作业须按照密闭禁氧排放的原则进行,严禁排放物直接接触空气。在密闭排放管道上可加设视镜或透明管道,以便观察排水情况。
(六) 对可能含有过氧化物的换热器等设备进行切换操作前,须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制定具体详细的操作方案,操作时必须首先切断热、冷物料。
(七) 应采取措施保证备用泵不积累聚合物、水、盐类等。备用换热器应处于氮气保护状态,保证投用前在密封状态下分析氧含量低于1mg/g。
(八) 当精制系统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要求和事先制定的处理方案,进行蒸煮、钝化,不留死角,确保可燃物、有毒物指标合格,过氧化物被破坏。
(九) 开车时应按操作规程步骤进行气密试验、氮气置换和化学清洗,同时保证溶剂中阻聚剂含量合格。
(十) 对于停产报废的装置,应依照操作规程,做妥善处理。在停用封存前,须对残留聚合物进行彻底处理。
第六条 日常储存安全管理
(一) 按照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储罐的安全储存温度,其中丁二烯产品储存温度原则上不高于27℃。
(二) 储罐应设置超压报警及泄压排放系统。为确保储罐不超压,每个储罐上应安装安全阀。应根据碳四类液态烃物理特性,尽量控制较低的储罐压力,最高不得超过0.5mpa,以减少聚合物的生成。
(三) 严格控制储存系统中的氧含量不大于1mg/g。在储运的各个环节中,控制氧气的渗入。应按规程要求定期检测,当储罐内气相氧含量超过1mg/g时,应采取措施,以降低气相空间的氧含量。
(四) 应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控制阻聚剂的加入量,夏季高温时可按高限控制。按国家标准,丁二烯产品控制tbc浓度在50~150ppm范围内,企业自用或用户有特殊要求的可协商确定。
(五) 对丁二烯物料的储罐应定期进行蒸煮以除掉过氧化物,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根据操作规程要求,选择合适的化学试剂(如硫酸亚铁等)、蒸煮温度及时间。蒸煮用水以脱氧水为宜。蒸煮后须使用防爆工具进行人工清理,以彻底清除罐内残留的聚合物。
(六) 储罐存储系数应小于0.80。
(七) 应尽量缩短物料在储罐内的储存时间,原则上静置时间不应超过4天,以减少聚合物的产生。
(八) 应在储罐的适当位置,增设紧急注水管线。
(九) 储罐须设有静电接地装置并保持完好,防止静电的积累和尖端放电,保证产生的静电能及时导出。
(十) 罐区须按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可燃气体报警器,并定期进行校验,以保证可燃气体报警器完好。如果条件允许,可设立完整的监视系统。
第七条 存储设施停用、检修及投用安全管理
(一) 储罐停用检修前,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对系统进行处理,以确保拆检过程的安全。
(二) 系统检修过程中,应彻底清除聚合物。清理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具,保证在湿润的情况下进行。
(三) 对于清理出来的危险物料,应轻拿轻放,放到容器里润湿,然后送到安全地点妥善处理,禁止乱堆乱放。
(四) 储罐在储存物料之前,须用高纯氮气置换(纯度不低于99.9%),严格控制系统中氧含量低于1mg/g。
(五) 新储罐第一次投用前,应使用规定的化学试剂进行蒸煮,消除设备表面的氧,然后用氮气置换至合格。
(六) 定期对储罐的第一道出口法兰进行测爆检测,对设备静电接地设施及安全附件进行检查。
(七) 储罐安全附件的管理应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七章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储罐脱水安全管理
(一) 应制定储罐脱水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执行,及时脱掉储罐物料中的积水。
(二) 须设置两道储罐脱水阀,第一道阀门应设置在靠近储罐的根部,第二道阀门设置在脱水管线下部。正常情况下第一道阀应处于开启状态,第二道阀应处于关闭状态。
(三) 脱水作业时须执行操作监护制,必须做到有人操作有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直接关系的工作,应站在上风口处监护,随时准备应对突发情况。
(四) 脱水作业须按照密闭禁氧排放的要求进行,严禁排放物直接接触空气。在密闭排放管道上可加设视镜或透明管道,以便观察排水情况。
(五) 罐区应制定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脱水现场附近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设氮气管线快速接头和防静电胶管,保证随时可用。
(六) 脱水作业人员操作前须将静电导出,穿着防静电服装和不带铁钉的鞋靴,使用防爆工具,不得随身携带手机。
(七) 进行脱水作业时,开关阀门要缓慢,阀门开度不宜过大,避免物料大量带出。冬季作业时,特别是遇有冻堵现象时须防止因开关不慎而造成阀门损坏,致使物料泄漏。
(八) 在脱水过程中遇到排放不畅时,首先应关闭脱水阀,停止脱水操作,然后通知有关人员,经确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脱水。必要时可倒空罐内所有物料,对罐、所堵管线进行蒸煮等处理。严禁使用蒸汽对脱水管线进行加热,严禁用铁器进行敲打或疏通,严禁盲目开大阀门,防止物料喷出发生意外。
(九) 在脱水过程中发现有聚合物或其它物料带出时,应逐渐关小阀门,操作阀门须小心,防止聚合物受挤压发生危险。
(十) 脱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对现场进行检查清理。
第九条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运输安全管理
(一)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使用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须具备完整有效的手续,方可进行运输。押运员、汽车罐车驾驶员须取得从业资格证。
(二) 罐车运输必须配备押运员。铁路罐车押运员的配备和管理应符合相关规定。押运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丁二烯的物理、化学性质及防护措施,具备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
(三) 押运员应携带所需的通讯、防护、消防、检测、维护等工具,并满足防火、防爆、防静电的要求。押运途中应经常检查,如发生泄漏应积极主动处理,以免事态扩大,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同有关部门、企业联系加以解决。
(四) 铁路罐车押运员应积极与铁路部门联系及时编组挂运,避免车辆停留时间过长,同时对发运、路径各编组站与收货单位交接相关手续作详细记录。汽车罐车押运员应在运输前对罐车的安全附件及设施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运输。罐车停留期间应加强巡视,避免无关人员登上车辆。
(五) 严禁在电气化区段对铁路罐车进行罐上作业。确因特殊原因必须进行罐上作业,须经铁路方面同意,且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六) 有关企业应制定铁路自备罐车的管理办法。指定专职人员对自备罐车的使用、修理和定期检验进行管理,建立完整的包括制造、使用、维修、检修、事故等记录在内的技术档案。应注意高温等特殊气候下罐车的停放管理,避免因超温、超压引发事故。
(七) 汽车罐车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相关法规。应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在签订汽车罐车运输合同时,还应签订承运单位安全运输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和措施。
(八)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汽车罐车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如必须进入上述区域,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九) 汽车罐车应设有相应的防晒、防火、防爆等措施。
第十条 装卸车安全管理
(一) 在作业过程中,应保证栈台(桥)上作业人员不少于2人。栈台人员须坚守岗位,认真做好巡检工作。
(二) 罐车应在检查合格后进入停车场,由栈台人员负责作业监护。分析合格或接到指令后,方可驶入栈台。汽车罐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用手闸制动,并熄灭引擎,车轮须加固定块。在停车场或栈台停放期间,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得进行车辆修理活动。
(三) 栈台人员须检查罐车及其人员的证件是否齐全。须确认罐车外观良好,接地线、防火罩、汽车阻火器等符合安全要求,罐体号与车辆号相符合。铁路自备罐车装卸车前,须核对车号,确认物料品种、料量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
(四) 进入现场前,作业人员须首先消除人体静电,关闭非防爆型通讯工具。严禁携带烟、火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以及穿着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带铁钉的鞋靴进入现场。作业过程中严禁更换衣物、鞋靴和梳头。须使用防爆工具进行作业。
(五) 作业前应接好静电接地线,管线和接头必须牢固。装卸完毕后,应静置5分钟,方可将接地线拆除。
(六) 栈台人员指挥待装卸车辆依次进入相应鹤位,此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前一车辆对位后,后一车辆方可进入。所有车辆对位后,方可统一接好罐车与管线的快速液相接头及气相接头。
(七) 由栈台人员用测爆仪或设置固定式可燃气报警器,监测可燃气浓度,测爆不合格或异常须立即关闭相关阀门进行处理。
(八) 在作业过程中,应时刻注意罐车液位、压力,并随时检查车况,遇有异常情况须立即停止作业。在作业过程中,须预防物料溅落到皮肤发生冻伤事故。
(九) 当阀门、倒淋发生堵塞或冻堵时,严禁使用工具敲打或蒸汽吹扫。
(十) 当现场发生泄漏时,应立即启动岗位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止漏,此时不得启动车辆。
(十一) 所有车辆全部装卸车完毕、且测爆合格后方可起动点火。栈台人员指挥车辆依次驶出栈台,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铁路自备罐车装卸车作业完成后,特别注意要收好并挂牢走梯,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十二) 应抓紧时间完成卸车任务,尽量减少转输时间。
(十三) 卸车完毕后,应使用高纯氮气将装卸车系统吹扫干净。
(十四) 每次卸车后,应控制中间罐液位尽可能低,然后停止转输泵。当中间罐压力下降时,应使用高纯氮气补压,使其始终保持微正压。转输泵房的风机应保持常开状态。
(十五) 装车量不得超过罐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中允许的最大充装量。
(十六)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须立即停止作业:
(1)雷雨天气;
(2)附近发生火灾;
(3)附近50米内有明火作业;
(4)设备突然发生故障或发生跑、冒、滴、漏;
(5)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在作业区积聚,具有形成爆炸空间的可能;
(6)安全设施失灵或发生其它可能危及安全作业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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