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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作业管理规定5篇

发布时间:2022-12-28 热度:70

工程作业管理规定

第1篇 高速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1 目的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安全管理,预防施工事故及其引发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事公路养护维修施工人员和过往司乘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处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凡在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和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管理范围包括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主线、匝道、隔离栅以及公路设施等。

3. 职责3.1 河北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宣大支队负责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对行车安全的影响等方面的安全监督。

3. 2工程养护科及宣化、阳原养护工区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4 管理规定

4.1 管理处组织工程路政部门应以合同、文件、会议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提出以下方面的明确要求:

4.1.1 养护工区、养护项目经理部和施工单位要加强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成立养护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设置施工现场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安全教育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4.1.2 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必须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4.1.3 施工单位要在施工前,持下列材料和项目经理部公章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养护计划或施工委托书);

施工方案;

施工图纸;

施工安全防范措施。

4.1.4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施工现场应有明确的安全负责人,改道分流时,应设专门的交通疏导人员。

4.1.5 上路施工前,需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相关教育记录须报安全管理部备案。

没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的施工单位,不得上路施工。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如车辆驾驶、电气施工、起重等)必须持证上岗。

4.1.6 进入高速公路的施工作业人员和现场检查、指导工作等其他人员(包括保洁、绿化人员)必须穿着反光安全标志衣帽,注意观察来往行驶车辆,不准在行车道上停留。

4.1.7 不得随意在非封闭区域坐、卧、行走或嬉戏玩耍,需要跨越行车道时,应观察车辆行驶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迅速通过。

4.1.8 一般夜间不得安排施工。

必须在夜间施工时,需按相关规定在上游过渡区内设置黄色频闪灯,作业区内应设置照明设施,照明必须满足作业要求,并覆盖整个作业区域。

4.1.9 养护维修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各种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22)。

4.1.10 养护维修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应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严禁使用。

作业现场的机具设备、器材、材料、废料等物资应放置在封闭区域内或不妨碍正常交通的钢护栏外,不得放置在非封闭区域的行车道和紧急停车带。

4.1.1

1 养护维修作业车、交通管理车、清障车等确需紧急停车时,需靠右停在紧急停车带内,并必须亮尾灯、频闪灯。

4.1.1 2 当发生两处及两处以上相同车道封闭作业时,两处断面间距1000m以内可作为同一控制区;

间距大于1000m时,应单独设置控制区;

连续作业时,除第一个作业控制区外,后续的作业控制区可适当简化。

4.1.1 3. 同一方向不同车道的不同断面不宜同时进行养护施工;

如果必须在同一方向不同车道的不同断面同时进行养护施工的,两个作业控制区的间距应不小于1000米。

4.1.1

4 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违反安全规定进行施工或不服从管理,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指导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工整顿。

待完善安全措施和端正作业行为后准予复工。

4.1.1

5 监控中心应利用电子情报板及时发布有关的施工警示信息。

对交通有重大影响的施工,应及时通知沿线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4.1.1

6 工程及路政主管部门要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下达《宣大高速公路施工安全检查表》,要求其进行整改。

对屡教不改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施工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第2篇 高速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1 目的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安全管理,预防施工事故及其引发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事公路养护维修施工人员和过往司乘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处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凡在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和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管理范围包括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主线、匝道、隔离栅以及公路设施等。

3. 职责3.1 河北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宣大支队负责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对行车安全的影响等方面的安全监督。

3. 2工程养护科及宣化、阳原养护工区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4 管理规定

4.1 管理处组织工程路政部门应以合同、文件、会议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提出以下方面的明确要求:

4.1.1 养护工区、养护项目经理部和施工单位要加强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成立养护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设置施工现场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安全教育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4.1.2 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必须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4.1.3 施工单位要在施工前,持下列材料和项目经理部公章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养护计划或施工委托书);

施工方案;

施工图纸;

施工安全防范措施。

4.1.4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施工现场应有明确的安全负责人,改道分流时,应设专门的交通疏导人员。

4.1.5 上路施工前,需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相关教育记录须报安全管理部备案。

没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的施工单位,不得上路施工。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如车辆驾驶、电气施工、起重等)必须持证上岗。

4.1.6 进入高速公路的施工作业人员和现场检查、指导工作等其他人员(包括保洁、绿化人员)必须穿着反光安全标志衣帽,注意观察来往行驶车辆,不准在行车道上停留。

4.1.7 不得随意在非封闭区域坐、卧、行走或嬉戏玩耍,需要跨越行车道时,应观察车辆行驶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迅速通过。

4.1.8 一般夜间不得安排施工。

必须在夜间施工时,需按相关规定在上游过渡区内设置黄色频闪灯,作业区内应设置照明设施,照明必须满足作业要求,并覆盖整个作业区域。

4.1.9 养护维修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各种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22)。

4.1.10 养护维修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应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严禁使用。

作业现场的机具设备、器材、材料、废料等物资应放置在封闭区域内或不妨碍正常交通的钢护栏外,不得放置在非封闭区域的行车道和紧急停车带。

4.1.1

1 养护维修作业车、交通管理车、清障车等确需紧急停车时,需靠右停在紧急停车带内,并必须亮尾灯、频闪灯。

4.1.1 2 当发生两处及两处以上相同车道封闭作业时,两处断面间距1000m以内可作为同一控制区;

间距大于1000m时,应单独设置控制区;

连续作业时,除第一个作业控制区外,后续的作业控制区可适当简化。

4.1.1 3. 同一方向不同车道的不同断面不宜同时进行养护施工;

如果必须在同一方向不同车道的不同断面同时进行养护施工的,两个作业控制区的间距应不小于1000米。

4.1.1

4 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违反安全规定进行施工或不服从管理,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指导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工整顿。

待完善安全措施和端正作业行为后准予复工。

4.1.1

5 监控中心应利用电子情报板及时发布有关的施工警示信息。

对交通有重大影响的施工,应及时通知沿线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4.1.1

6 工程及路政主管部门要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下达《宣大高速公路施工安全检查表》,要求其进行整改。

对屡教不改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施工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第3篇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安全管理,预防施工事故及其引发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事公路养护维修施工人员和过往司乘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处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凡在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和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管理范围包括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主线、匝道、隔离栅以及公路设施等。

3 职责

3.1 河北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宣大支队负责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对行车安全的影响等方面的安全监督。

3.2工程养护科及宣化、阳原养护工区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4 管理规定

4.1 管理处组织工程路政部门应以合同、文件、会议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提出以下方面的明确要求:

4.1.1 养护工区、养护项目经理部和施工单位要加强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成立养护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设置施工现场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安全教育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4.1.2 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必须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4.1.3 施工单位要在施工前,持下列材料和项目经理部公章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养护计划或施工委托书);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安全防范措施。

4.1.4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施工现场应有明确的安全负责人,改道分流时,应设专门的交通疏导人员。

4.1.5 上路施工前,需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相关教育记录须报安全管理部备案。没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的施工单位,不得上路施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如车辆驾驶、电气施工、起重等)必须持证上岗。

4.1.6 进入高速公路的施工作业人员和现场检查、指导工作等其他人员(包括保洁、绿化人员)必须穿着反光安全标志衣帽,注意观察来往行驶车辆,不准在行车道上停留。

4.1.7 不得随意在非封闭区域坐、卧、行走或嬉戏玩耍,需要跨越行车道时,应观察车辆行驶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迅速通过。

4.1.8 一般夜间不得安排施工。必须在夜间施工时,需按相关规定在上游过渡区内设置黄色频闪灯,作业区内应设置照明设施,照明必须满足作业要求,并覆盖整个作业区域。

4.1.9 养护维修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各种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

4.1.10 养护维修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应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严禁使用。作业现场的机具设备、器材、材料、废料等物资应放置在封闭区域内或不妨碍正常交通的钢护栏外,不得放置在非封闭区域的行车道和紧急停车带。

4.1.11 养护维修作业车、交通管理车、清障车等确需紧急停车时,需靠右停在紧急停车带内,并必须亮尾灯、频闪灯。

4.1.12 当发生两处及两处以上相同车道封闭作业时,两处断面间距1000m以内可作为同一控制区;间距大于1000m时,应单独设置控制区;连续作业时,除第一个作业控制区外,后续的作业控制区可适当简化。

4.1.13 同一方向不同车道的不同断面不宜同时进行养护施工;如果必须在同一方向不同车道的不同断面同时进行养护施工的,两个作业控制区的间距应不小于1000米。

4.1.14 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违反安全规定进行施工或不服从管理,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指导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工整顿。待完善安全措施和端正作业行为后准予复工。

4.1.15 监控中心应利用电子情报板及时发布有关的施工警示信息。对交通有重大影响的施工,应及时通知沿线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4.1.16 工程及路政主管部门要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下达《宣大高速公路施工安全检查表》,要求其进行整改。对屡教不改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施工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第4篇 高速养护工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安全管理,预防施工事故及其引发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事公路养护维修施工人员和过往司乘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处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凡在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和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管理范围包括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主线、匝道、隔离栅以及公路设施等。

3 职责

3.1 河北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宣大支队负责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对行车安全的影响等方面的安全监督。

3.2工程养护科及宣化、阳原养护工区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4 管理规定

4.1 管理处组织工程路政部门应以合同、文件、会议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提出以下方面的明确要求:

4.1.1 养护工区、养护项目经理部和施工单位要加强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成立养护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设置施工现场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安全教育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4.1.2 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必须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4.1.3 施工单位要在施工前,持下列材料和项目经理部公章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养护计划或施工委托书);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安全防范措施。

4.1.4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施工现场应有明确的安全负责人,改道分流时,应设专门的交通疏导人员。

4.1.5 上路施工前,需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相关教育记录须报安全管理部备案。没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的施工单位,不得上路施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如车辆驾驶、电气施工、起重等)必须持证上岗。

4.1.6 进入高速公路的施工作业人员和现场检查、指导工作等其他人员(包括保洁、绿化人员)必须穿着反光安全标志衣帽,注意观察来往行驶车辆,不准在行车道上停留。

4.1.7 不得随意在非封闭区域坐、卧、行走或嬉戏玩耍,需要跨越行车道时,应观察车辆行驶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迅速通过。

4.1.8 一般夜间不得安排施工。必须在夜间施工时,需按相关规定在上游过渡区内设置黄色频闪灯,作业区内应设置照明设施,照明必须满足作业要求,并覆盖整个作业区域。

4.1.9 养护维修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各种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

4.1.10 养护维修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应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严禁使用。作业现场的机具设备、器材、材料、废料等物资应放置在封闭区域内或不妨碍正常交通的钢护栏外,不得放置在非封闭区域的行车道和紧急停车带。

4.1.11 养护维修作业车、交通管理车、清障车等确需紧急停车时,需靠右停在紧急停车带内,并必须亮尾灯、频闪灯。

4.1.12 当发生两处及两处以上相同车道封闭作业时,两处断面间距1000m以内可作为同一控制区;间距大于1000m时,应单独设置控制区;连续作业时,除第一个作业控制区外,后续的作业控制区可适当简化。

4.1.13 同一方向不同车道的不同断面不宜同时进行养护施工;如果必须在同一方向不同车道的不同断面同时进行养护施工的,两个作业控制区的间距应不小于1000米。

4.1.14 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违反安全规定进行施工或不服从管理,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指导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工整顿。待完善安全措施和端正作业行为后准予复工。

4.1.15 监控中心应利用电子情报板及时发布有关的施工警示信息。对交通有重大影响的施工,应及时通知沿线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4.1.16 工程及路政主管部门要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下达《宣大高速公路施工安全检查表》,要求其进行整改。对屡教不改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施工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第5篇 高空屋面工程作业管理规定

a1.目的

为了保证北盛三期项目各区域屋面安装、维修维护时的人员操作和通行安全,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北盛三期项目所有涉及屋面的作业。

3.屋面安装安全管理

3.1屋面板安装

3.1.1屋面板安装前合同商需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方案,经监理审核通过,业主确认同意后,方可施工作业。

3.1.2安装屋面板前,需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要求,在作业面下方拉设安全平网。且在作业前,需对安全平网作安全试验。

3.1.3安全平网的安全试验使用不少于100公斤的沙袋从作业面自由坠落,安全平网无破损和脱落,经监理验证合格。

3.1.4屋面板安装过程中,每张屋面板必须确保所有设计要求的固定点进行固定后,方可进行下一张屋面板的安装。

3.1.5屋面板安装时,风速5级及以上停止作业。

3.1.6屋面板安装过程中,所有在作业面进行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全身安全带,并有可靠的挂钩点,不得脱保行走。

3.1.7屋面板安装时,合同商必须设立一名专职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检查,确保安全专项方案的完全执行落实。

3.1.8合同商必须确保所有屋面板作业人员经过安全专项方案的培训,并有培训记录,人员名单报业主项目主管部门,不在上报名单中的人员不得从事屋面作业。

3.2屋面板材料管理

3.2.1合同商对屋面板材料必须集中堆放,并作捆扎或采取防风措施。

3.2.2所有搬运和接触屋面板材料的人员,合同商需给予配备防割手套。

3.2.3不可吊运大量的屋面板材料到屋面进行堆放。

3.2.4对于运送到屋面的屋面板,必须在短时间内安装到位,不得散放在屋面。

3.2.5每班次施工结束后,未安装到位的屋面板需采取防风措施。

3.2.6每班次结束后,所有在作业面的屋面板必须为安装完毕的,不得有临时放置、未完全固定的屋面板。

3.3屋面临边洞口管理

3.3.1在屋面板洞口进行作业时,人员必须佩戴全身安全带,且安全带有可靠的挂钩点。

3.3.2所有已经形成的屋面洞口必须立即进行有效固定的遮盖,或者搭设1.2米以上高度的硬围挡,所有洞口都需作醒目的警示标识。

3.3.4屋面形成的临边,如无女儿墙的,必须搭设1.2米以上高度的硬围挡。

4.屋面维修安全管理

4.1当合同商需要对屋面进行维修作业时,需提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过监理审核批准,业主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4.2屋面维修时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全身安全带,所有人员活动的区域内必须有可靠的挂钩点。

4.3人员上下和在屋面行走的通道必须经过评估确认,在专项施工方案中体现。

5.屋面通行安全管理

5.1人员上下通道和屋面上的通道,行走道路内不得有洞口,行走道路旁不得有临边。

5.2每日进行屋面作业前,合同商必须对当日作业的上下、屋面行走通道进行评估确认,并召开班前会对所有作业员工进行交底。

5.3屋面施工长期上下通道必须经过监理检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5.4屋面施工临时上下通道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如垂直生命线等。

5.5所有屋面上下和通行通道都必须设立相关的告示标牌。

5.6对非通道的可能进入的区域要设立相应的安全警示告示牌(标牌)。

6.记录

所有记录须保留项目结束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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