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生产区队交接班管理规定
为更好的深入开展“双基”建设,坚持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方针,保证职工的作息时间,使职工始终保持旺盛的精力,积极投身于我矿的安全生产,消除延点的不良习惯,确保我矿安全、稳产、高效的好势头,特别制定本规定,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1、各单位班前会后认真组织职工按照我矿规定的交接班时间,按时排队入井。早班:7:15~8:10,中班:15:15~16:10,夜班:23:15~0:10。
2、入井后,在跟班区长(或班长)带领下,排队迅速到达工作地点,与上一班人员进行现场交接班。
3、交接班时,跟班队长、班长要口对口、手对手交清工作完成情况和待处理的问题,应注意的问题交清后,上班跟班队长立即组织本班人员,排队撤离工作地点迅速升井。
4、职工要积极发扬团队精神,互助互援,干得快的职工在完成自己的任务后,主动帮助干得慢的职工,决不允许谁先干完谁就走的行为发生。
5、正常情况下,不准延点打疲劳战,影响职工的身体健康。确有特殊情况需延点的,向调度室汇报,批准后方可延点,但不得超过一小时。超过下列时间升井视为延点:早班:17:30,中班:1:30,夜班:9:30。
第2篇 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是指在运行生产装置、储存罐区、系统管廊、公用工程、装卸台站、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区域进行的除特殊作业以外的施工、维修作业,主要包括以下6类作业:
(一) 建筑施工、设备管线测厚、搭拆脚手架、场地清理、设备清洗、绿化保洁等作业;
(二)设备、管线的外防腐、保温等作业;
(三)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换热器等设备维修作业;
(四) 在线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
(五) 仪表仪器等维修作业;
(六) 机泵类维修作业。
特殊作业,是指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需要进行特殊作业许可的具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第三条 公司进入生产区域的特殊作业和一般作业,遵循以下原则:
(一) 节日期间,除装置检修和生产急需的项目,不得安排任何作业和新产品开发,严格控制产品牌号的切换和生产负荷的调整。
节日期间必须进行的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进行升级管理,实行提前报告备案制度。
(二) 非生产必需的施工、维修作业,禁止安排在夜间进行。夜间必须进行的施工、维修作业,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满足夜间作业的安全条件;
(三) 生产区域进行第二条第(五)、(六)项一般作业时,基层车间的项目负责人和监护人,应在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控、监护。进行第二条第(一)至第(四)项一般作业和特殊作业时,基层车间领导、项目负责人、监护人应在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控、监护。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不含绿化保洁作业)的专业安全监管。
第五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绿化保洁作业的专业安全监管。
第六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综合安全监管。
第七条 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一般作业现场进行专业检查,督促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严格执行设备维修制度、规程;
(二) 督促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落实质量保证和施工安全措施。
第八条 直属单位安全环保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一般作业现场进行综合安全检查,监督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严格执行安全作业制度;
(二) 监督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落实施工作业安全措施。
第九条 基层车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作业交底,按作业内容办理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安排好监护人员,制定和落实基层车间负责的安全措施;
(二) 检查施工、维修单位安全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的执行情况,纠正施工人员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作业行为。
第十条 一般作业所在生产区域的基层车间领导、项目负责人和监护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监督检查安全制度和设备维修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 检查落实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三) 纠正作业人员的违章及不安全行为;
(四) 纠正作业人员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行为;
(五) 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的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施工、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严格执行公司及直属单位hse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与该施工作业有关的技术规范,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二) 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应申请办理许可证,制定和落实施工、维修单位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安全、质量要求施工作业;
(三) 每次施工作业前,施工、维修单位应通知基层车间项目负责人,并在操作室登记人数和安全监护人员到位后方可作业;
(四) 施工机具应保持完整有效的安全状态,符合该生产区域部位的防爆等级要求;
(五) 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和作业变更时,及时与基层车间联系,遇到泄漏、着火等异常紧急情况,立即撤离和报告。
第三章 一般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凡需在生产区域从事一般作业时,应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般作业许可证只对一般性施工作业有效。进行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特殊作业,应当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并遵守相关规定。
持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特殊施工作业许可证作业时,无需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应根据作业对象办理相应的作业票证,注意核对票证中的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 在涉及硫化氢、氯气、氨气、丙烯腈等部位,进行拆装阀门、垫片、盲板、清扫阻火器及抢修堵漏等作业时,同时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和防止中毒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拆装盲板前,对需要拆装的盲板应做好明显的标记。作业许可证中应注明盲板位号、材质、尺寸或附上盲板清单。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涉及到装置在用的设备、管线,存在物料泄漏、机械伤害等危险时,由基层车间和施工、维修单位同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第十七条 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拆装换热器等作业;设备、管线外部防腐、保温作业;建筑施工、设备管线测厚、搭拆脚手架、场地清理、设备清洗、绿化保洁等作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 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向生产区域所属基层车间提出作业申请,基层车间设备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或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二) 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换热器以及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应同时由工艺人员确认工艺条件,并根据生产实际确定和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三) 作业许可证由基层车间设备人员负责填写,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四) 根据“谁确认 谁签字”的原则,对各项防范措施进行现场确认签字,最后由车间领导审批。
(五) 当工艺人员、设备人员、车间领导无法及时赶到现场时,由车间值班人员负责办理、审批。
第十八条 仪表维修、机泵类设备等维修作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 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向生产区域所属基层车间的当班班长提出作业申请,基层车间当班班长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和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二) 作业许可证由基层车间当班班长负责填写,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三) 根据“谁确认 谁签字”的原则,对各项防范措施进行现场确认签字,机泵维修、经当班班长确认签字后,由基层车间设备人员(车间值班人员)签字审批。仪表维修由基层车间当班班长签字审批。
第十九条 一般作业项目完成后,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并由基层车间管理人员和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分别对项目进行验收确认。
第四章 一般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条 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是进入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区域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冒签,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一般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7天。
第二十二条 一般作业许可证一式4份,第一联由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或监护人留存,第三联由基层车间安全监护人持有,第四联由施工点所在操作、控制室或岗位留存,并由当班班长在作业人员姓名一栏,记录每日实际作业人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直属单位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管理工作的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直属单位及基层单位任务、责任、实践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承包商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承包商hse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设备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齐鲁分〔2005〕148号)同时废止。
第3篇 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是指在运行生产装置、储存罐区、系统管廊、公用工程、装卸台站、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区域进行的除特殊作业以外的施工、维修作业,主要包括以下6类作业:
(一) 建筑施工、设备管线测厚、搭拆脚手架、场地清理、设备清洗、绿化保洁等作业;
(二)设备、管线的外防腐、保温等作业;
(三)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换热器等设备维修作业;
(四) 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
(五) 仪表仪器等维修作业;
(六) 机泵类维修作业。
特殊作业,是指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需要进行特殊作业许可的具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第三条 公司进入生产区域的特殊作业和一般作业,遵循以下原则:
(一) 节日期间,除装置检修和生产急需的项目,不得安排任何作业和新产品开发,严格控制产品牌号的切换和生产负荷的调整。
节日期间必须进行的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进行升级管理,实行提前报告备案制度。
(二) 非生产必需的施工、维修作业,禁止安排在夜间进行。
夜间必须进行的施工、维修作业,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满足夜间作业的安全条件;
(三) 生产区域进行
第二条第(五)、
(六)项一般作业时,基层车间的项目负责人和监护人,应在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控、监护。
进行
第二条第(一)至第(四)项一般作业和特殊作业时,基层车间领导、项目负责人、监护人应在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控、监护。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不含绿化保洁作业)的专业安全监管。
第五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绿化保洁作业的专业安全监管。
第六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综合安全监管。
第七条 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一般作业现场进行专业检查,督促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严格执行设备维修制度、规程;
(二) 督促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落实质量保证和施工安全措施。
第八条 直属单位安全环保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一般作业现场进行综合安全检查,监督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严格执行安全作业制度;
(二) 监督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落实施工作业安全措施。
第九条 基层车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作业交底,按作业内容办理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安排好监护人员,制定和落实基层车间负责的安全措施;
(二) 检查施工、维修单位安全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的执行情况,纠正施工人员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作业行为。
第十条 一般作业所在生产区域的基层车间领导、项目负责人和监护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监督检查安全制度和设备维修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 检查落实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三) 纠正作业人员的违章及不安全行为;
(四) 纠正作业人员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行为;
(五) 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的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施工、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严格执行公司及直属单位hse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与该施工作业有关的技术规范,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二) 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应申请办理许可证,制定和落实施工、维修单位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安全、质量要求施工作业;
(三) 每次施工作业前,施工、维修单位应通知基层车间项目负责人,并在操作室登记人数和安全监护人员到位后方可作业;
(四) 施工机具应保持完整有效的安全状态,符合该生产区域部位的防爆等级要求;
(五) 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和作业变更时,及时与基层车间联系,遇到泄漏、着火等异常紧急情况,立即撤离和报告。
第三章 一般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凡需在生产区域从事一般作业时,应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般作业许可证只对一般性施工作业有效。
进行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特殊作业,应当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并遵守相关规定。
持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特殊施工作业许可证作业时,无需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应根据作业对象办理相应的作业票证,注意核对票证中的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 在涉及硫化氢、氯气、氨气、丙烯腈等部位,进行拆装阀门、垫片、盲板、清扫阻火器及抢修堵漏等作业时,同时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和防止中毒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拆装盲板前,对需要拆装的盲板应做好明显的标记。
作业许可证中应注明盲板位号、材质、尺寸或附上盲板清单。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涉及到装置在用的设备、管线,存在物料泄漏、机械伤害等危险时,由基层车间和施工、维修单位同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第十七条 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
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拆装换热器等作业;
设备、管线外部防腐、保温作业;
建筑施工、设备管线测厚、搭拆脚手架、场地清理、设备清洗、绿化保洁等作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 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向生产区域所属基层车间提出作业申请,基层车间设备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或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二) 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换热器以及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应同时由工艺人员确认工艺条件,并根据生产实际确定和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三) 作业许可证由基层车间设备人员负责填写,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四) 根据“谁确认 谁签字”的原则,对各项防范措施进行现场确认签字,最后由车间领导审批。
(五) 当工艺人员、设备人员、车间领导无法及时赶到现场时,由车间值班人员负责办理、审批。
第十八条 仪表维修、机泵类设备等维修作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 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向生产区域所属基层车间的当班班长提出作业申请,基层车间当班班长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和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二) 作业许可证由基层车间当班班长负责填写,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三) 根据“谁确认 谁签字”的原则,对各项防范措施进行现场确认签字,机泵维修、经当班班长确认签字后,由基层车间设备人员(车间值班人员)签字审批。
仪表维修由基层车间当班班长签字审批。
第十九条 一般作业项目完成后,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并由基层车间管理人员和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分别对项目进行验收确认。
第四章 一般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条 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是进入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区域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冒签,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一般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7天。
第二十二条 一般作业许可证一式4份,第一联由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或监护人留存,第三联由基层车间安全监护人持有,第四联由施工点所在操作、控制室或岗位留存,并由当班班长在作业人员姓名一栏,记录每日实际作业人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直属单位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管理工作的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直属单位及基层单位任务、责任、实践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承包商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承包商hse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设备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齐鲁分〔2022〕148号)同时废止。
第4篇 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明火管理,规范公司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行为,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任何施工单位都要严格遵照本规定,违者自觉接受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的监督检查执行机构为公司的安全环保部
第二节 职责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办理动火作业票,对生产区域动火情况进行安全监察。
第五条 化验室负责动火前和动火中的可燃气体的分析。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对所主管的工程项目,对承包商动火作业票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
第七条 车间负责辖区内的用火作业票的办理;负责辖区内二级用火作业票的审批;负责对本部门需要用火的设备、管线进行工艺处理,确保达到安全用火条件;对辖区内的用火作业安排监护人、监护动火,负责辖区内的所有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
第八条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三节 管理要求
第九条 用火管理范围
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如下作业属于用火管理范围:
各种焊接、切割;
使用喷灯、火炉、电炉、液化气炉;
烧烤煨管线、使用明火;
临时用电、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器、非防爆移动照明;
使用电钻、砂轮、风镐、风动扳手、钢锯、锤击、打砂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摩托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雷管、炸药等爆破。
第四节 动火作业级别分类
第十条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一)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五节 《动火作业票》的审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 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指定动火负责人办理,应逐项填写,不得空项。要求动火执行人、动火负责人、安全措施编制人、组织实施人、监火人、审批人必须本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工艺员或值班长,到动火分析单位申请分析,指定分析取样部位,同时作为安全措施编制人或动火负责人一起拟定安全措施,进行安全交底;根据分析结果填写动火作业票。
第十三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运行部动火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会同动火施工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到现场共同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由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作业票,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领导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送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审查签字;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所在车间主管领导签字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票》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执行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票》交给动火执行人。
第十五条 动火实施前,动火执行人必须向动火点所在当班班长提出申请,经当班班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动火。
第十六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和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有效期为8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票》要一点一证,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范围,更不准转让、涂改。如果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票》,但所有动火执行人应分别签字。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票》一式三份,监护人和施工作业人员各持一份存查;第三份由安全环保部留存。“动火作业票”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作废票予以标识、保留、不得撕毁。
第六节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第二十条 厂区管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0.2%为合格;
(二)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1%为合格;
(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气体,其动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气体为准;
(四)氧气、富氧设备、管道、容器极其附近的含氧量小于或等于22%为合格;
(五)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内进行动火工作,还应分析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浓度,氧含量19~22%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 动火分析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险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第二十三条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污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二十四条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动火作业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安全员,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安全员,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必须在动火票上签字确认,必要时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一级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及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现场监护,公司安全环保部巡查;二级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及动火点所在单位派专职监火人负责现场监护。
第二十六条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第二十八条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以上的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应生产急需应升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遇节假日、生产设备运转不正常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十条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七节 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职责要求
第三十一条 动火负责人及组织实施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动火执行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二条 动火执行人: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若带走作业时,动火执行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作业票》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执行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票》,严禁无证作业及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执行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部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作业票》,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十三条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作业人施工单位或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执行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动火作业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四条 动火部位验票人:动火点所在岗位班组长(技术员、值班人)为动火部位的验票人,动火前应验票签字,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负责生产与定会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票》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票》有权制止。如遇到生产系统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第三十五条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票》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第三十六条 安全员: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第三十七条 动火作业审批人: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作业票》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八节 违章动火作业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在下列行为之一者,处责任人200元-2000元罚款:
(一)用气焊焊接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动火作业点距离不 小于10米;
(二)动火作业时,电、气焊工具带病使用;
(三)取样分析不够全面;
(四)高空动火作业,没有落实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的;
(五)取样与动火间隔超过30分钟未重新取样分析。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火灾事故的,处责任人500元-5000元罚款:
(一)动火执行人未办理《动火作业票》或《动火作业票》手续不完备的;
(二)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无《特殊工种作业证》;
(三)监火人员脱岗,不在现场监护的;
(四)动火分析人未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或未在动过票分析单处签字的;
(五)施工单位不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六)擅自降低动火作业级别的;
(七)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没有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的;
(八)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没有施工安全方案的。
第四十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认为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处罚及其他违章动火作业行为。
第九节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以前下发的有关消防管理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执行。
第5篇 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是指在运行生产装置、储存罐区、系统管廊、公用工程、装卸台站、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区域进行的除特殊作业以外的施工、维修作业,主要包括以下6类作业:
(一) 建筑施工、设备管线测厚、搭拆脚手架、场地清理、设备清洗、绿化保洁等作业;
(二)设备、管线的外防腐、保温等作业;
(三)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换热器等设备维修作业;
(四) 在线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
(五) 仪表仪器等维修作业;
(六) 机泵类维修作业。
特殊作业,是指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需要进行特殊作业许可的具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第三条 公司进入生产区域的特殊作业和一般作业,遵循以下原则:
(一) 节日期间,除装置检修和生产急需的项目,不得安排任何作业和新产品开发,严格控制产品牌号的切换和生产负荷的调整。
节日期间必须进行的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进行升级管理,实行提前报告备案制度。
(二) 非生产必需的施工、维修作业,禁止安排在夜间进行。夜间必须进行的施工、维修作业,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满足夜间作业的安全条件;
(三) 生产区域进行第二条第(五)、(六)项一般作业时,基层车间的项目负责人和监护人,应在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控、监护。进行第二条第(一)至第(四)项一般作业和特殊作业时,基层车间领导、项目负责人、监护人应在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监控、监护。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不含绿化保洁作业)的专业安全监管。
第五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绿化保洁作业的专业安全监管。
第六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综合安全监管。
第七条 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一般作业现场进行专业检查,督促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严格执行设备维修制度、规程;
(二) 督促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落实质量保证和施工安全措施。
第八条 直属单位安全环保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一般作业现场进行综合安全检查,监督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严格执行安全作业制度;
(二) 监督基层车间、施工、维修单位落实施工作业安全措施。
第九条 基层车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作业交底,按作业内容办理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安排好监护人员,制定和落实基层车间负责的安全措施;
(二) 检查施工、维修单位安全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的执行情况,纠正施工人员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作业行为。
第十条 一般作业所在生产区域的基层车间领导、项目负责人和监护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监督检查安全制度和设备维修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 检查落实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三) 纠正作业人员的违章及不安全行为;
(四) 纠正作业人员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行为;
(五) 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的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施工、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严格执行公司及直属单位hse管理规定、操作规程、与该施工作业有关的技术规范,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二) 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应申请办理许可证,制定和落实施工、维修单位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安全、质量要求施工作业;
(三) 每次施工作业前,施工、维修单位应通知基层车间项目负责人,并在操作室登记人数和安全监护人员到位后方可作业;
(四) 施工机具应保持完整有效的安全状态,符合该生产区域部位的防爆等级要求;
(五) 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和作业变更时,及时与基层车间联系,遇到泄漏、着火等异常紧急情况,立即撤离和报告。
第三章 一般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凡需在生产区域从事一般作业时,应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般作业许可证只对一般性施工作业有效。进行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特殊作业,应当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并遵守相关规定。
持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放射作业、爆破作业、联锁保护作业等特殊施工作业许可证作业时,无需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应根据作业对象办理相应的作业票证,注意核对票证中的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 在涉及硫化氢、氯气、氨气、丙烯腈等部位,进行拆装阀门、垫片、盲板、清扫阻火器及抢修堵漏等作业时,同时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和防止中毒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拆装盲板前,对需要拆装的盲板应做好明显的标记。作业许可证中应注明盲板位号、材质、尺寸或附上盲板清单。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涉及到装置在用的设备、管线,存在物料泄漏、机械伤害等危险时,由基层车间和施工、维修单位同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第十七条 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拆装换热器等作业;设备、管线外部防腐、保温作业;建筑施工、设备管线测厚、搭拆脚手架、场地清理、设备清洗、绿化保洁等作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 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向生产区域所属基层车间提出作业申请,基层车间设备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或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二) 拆装人孔、盲板、阀门、垫片、螺栓、换热器以及注胶、打卡等堵漏作业,应同时由工艺人员确认工艺条件,并根据生产实际确定和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三) 作业许可证由基层车间设备人员负责填写,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四) 根据“谁确认 谁签字”的原则,对各项防范措施进行现场确认签字,最后由车间领导审批。
(五) 当工艺人员、设备人员、车间领导无法及时赶到现场时,由车间值班人员负责办理、审批。
第十八条 仪表维修、机泵类设备等维修作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般作业许可证:
(一) 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向生产区域所属基层车间的当班班长提出作业申请,基层车间当班班长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和补充工作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并在审批栏确认签名。
(二) 作业许可证由基层车间当班班长负责填写,并指定现场安全监护人。
(三) 根据“谁确认 谁签字”的原则,对各项防范措施进行现场确认签字,机泵维修、经当班班长确认签字后,由基层车间设备人员(车间值班人员)签字审批。仪表维修由基层车间当班班长签字审批。
第十九条 一般作业项目完成后,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并由基层车间管理人员和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分别对项目进行验收确认。
第四章 一般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条 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是进入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区域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冒签,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一般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7天。
第二十二条 一般作业许可证一式4份,第一联由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由施工(维修)单位现场负责人或监护人留存,第三联由基层车间安全监护人持有,第四联由施工点所在操作、控制室或岗位留存,并由当班班长在作业人员姓名一栏,记录每日实际作业人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直属单位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管理工作的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直属单位及基层单位任务、责任、实践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对承包商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的检查考核执行公司承包商hse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设备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齐鲁分〔2005〕148号)同时废止。
第6篇 某生产区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故制订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加强明火管理,生产区内禁止吸烟;
2.危险作业如动火、登高、进入密闭场地等须事先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3.不准使用天那水等挥发性较强的易燃液体擦试机器设备、工件、衣服;
4.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或者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不准进行相关作业,不配戴适当的防护用品,不准接触有毒有腐蚀的物品;
5.未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齐备及安全装置失效的设备,不准使用;
6.停机修理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使用;
7.维修、检查设施时,必须执行锁机/挂牌制度;
8.不是自已分管或使用的设备,未经主管批准,不准使用;
9.检修设备时,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不准将水倒在电气设备和线路上,以免破坏绝缘,造成事故;
11.不戴安全帽及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12.不准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机件、产品及器材;
13.不准在电机的开关、消防器具放置场所及进出口等放置货物;
14.不准在机器设备上放置工具和物件,不准在车间堆放油布、废油料及易燃、易爆、易腐蚀之物品;
15.不准在焊接作业场所逗留;
16.非电工不准乱动电气设备,不准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接驳电源,车间不准使用万能插座;
17.在用机器设备的动转部位和危险部位,不准触摸、擦试;
18.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时,不准不停机进行故障处理;
在工作过程中,若遇自身力量不能完成之作业,一定要借助工具来进行,不准强力而为,野蛮作业;在使用搬动工具时,应小心操作,不准运行过快,遇转弯及进出口时,应鸣号示警。
第7篇 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明火管理,规范公司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行为,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任何施工单位都要严格遵照本规定,违者自觉接受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的监督检查执行机构为公司的安全环保部
第二节 职责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办理动火作业票,对生产区域动火情况进行安全监察。
第五条 化验室负责动火前和动火中的可燃气体的分析。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对所主管的工程项目,对承包商动火作业票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
第七条 车间负责辖区内的用火作业票的办理;
负责辖区内二级用火作业票的审批;
负责对本部门需要用火的设备、管线进行工艺处理,确保达到安全用火条件;
对辖区内的用火作业安排监护人、监护动火,负责辖区内的所有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
第八条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三节 管理要求
第九条 用火管理范围
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如下作业属于用火管理范围:
各种焊接、切割;
使用喷灯、火炉、电炉、液化气炉;
烧烤煨管线、使用明火;
临时用电、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器、非防爆移动照明;
使用电钻、砂轮、风镐、风动扳手、钢锯、锤击、打砂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摩托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雷管、炸药等爆破。
第四节 动火作业级别分类
第十条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一)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五节 《动火作业票》的审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 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指定动火负责人办理,应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要求动火执行人、动火负责人、安全措施编制人、组织实施人、监火人、审批人必须本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工艺员或值班长,到动火分析单位申请分析,指定分析取样部位,同时作为安全措施编制人或动火负责人一起拟定安全措施,进行安全交底;
根据分析结果填写动火作业票。
第十三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运行部动火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会同动火施工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到现场共同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由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作业票,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领导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送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审查签字;
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所在车间主管领导签字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票》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执行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票》交给动火执行人。
第十五条 动火实施前,动火执行人必须向动火点所在当班班长提出申请,经当班班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动火。
第十六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和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有效期为8小时;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票》要一点一证,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范围,更不准转让、涂改。
如果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票》,但所有动火执行人应分别签字。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票》一式三份,监护人和施工作业人员各持一份存查;
第三份由安全环保部留存。
“动火作业票”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作废票予以标识、保留、不得撕毁。
第六节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应执行hg230
12、hg23014的规定。
第二十条 厂区管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0.2%为合格;
(二)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1%为合格;
(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气体,其动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气体为准;
(四)氧气、富氧设备、管道、容器极其附近的含氧量小于或等于22%为合格;
(五)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内进行动火工作,还应分析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浓度,氧含量19~22%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 动火分析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险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第二十三条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污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二十四条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动火作业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安全员,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安全员,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必须在动火票上签字确认,必要时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一级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及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现场监护,公司安全环保部巡查;
二级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及动火点所在单位派专职监火人负责现场监护。
第二十六条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第二十八条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以上的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应生产急需应升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动。
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
遇节假日、生产设备运转不正常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十条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七节 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职责要求
第三十一条 动火负责人及组织实施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动火执行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二条 动火执行人: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
若带走作业时,动火执行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作业票》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执行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票》,严禁无证作业及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执行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部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作业票》,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十三条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作业人施工单位或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
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执行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
动火作业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四条 动火部位验票人:动火点所在岗位班组长(技术员、值班人)为动火部位的验票人,动火前应验票签字,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负责生产与定会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票》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票》有权制止。
如遇到生产系统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第三十五条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票》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第三十六条 安全员: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第三十七条 动火作业审批人: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作业票》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八节 违章动火作业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在下列行为之一者,处责任人200元-2022元罚款:
(一)用气焊焊接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动火作业点距离不 小于10米;
(二)动火作业时,电、气焊工具带病使用;
(三)取样分析不够全面;
(四)高空动火作业,没有落实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的;
(五)取样与动火间隔超过30分钟未重新取样分析。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火灾事故的,处责任人500元-5000元罚款:
(一)动火执行人未办理《动火作业票》或《动火作业票》手续不完备的;
(二)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无《特殊工种作业证》;
(三)监火人员脱岗,不在现场监护的;
(四)动火分析人未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或未在动过票分析单处签字的;
(五)施工单位不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六)擅自降低动火作业级别的;
(七)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没有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的;
(八)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没有施工安全方案的。
第四十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认为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处罚及其他违章动火作业行为。
第九节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以前下发的有关消防管理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执行。
第8篇 企业标准化生产区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故制订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 加强明火管理,生产区内禁止吸烟;2 危险作业如动火、登高、进入密闭场地等须事先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3. 不准使用天那水等挥发性较强的易燃液体擦试机器设备、工件、衣服;
4 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或者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不准进行相关作业,不配戴适当的防护用品,不准接触有毒有腐蚀的物品;
5 未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齐备及安全装置失效的设备,不准使用;
6 停机修理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使用;
7 维修、检查设施时,必须执行锁机/挂牌制度;
8 不是自已分管或使用的设备,未经主管批准,不准使用;
9 检修设备时,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 不准将水倒在电气设备和线路上,以免破坏绝缘,造成事故;
11 不戴安全帽及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12 不准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机件、产品及器材;
13 不准在电机的开关、消防器具放置场所及进出口等放置货物;
14 不准在机器设备上放置工具和物件,不准在车间堆放油布、废油料及易燃、易爆、易腐蚀之物品;
15 不准在焊接作业场所逗留;
16 非电工不准乱动电气设备,不准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接驳电源,车间不准使用万能插座;
17 在用机器设备的动转部位和危险部位,不准触摸、擦试;
18 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时,不准不停机进行故障处理;
在工作过程中,若遇自身力量不能完成之作业,一定要借助工具来进行,不准强力而为,野蛮作业;
在使用搬动工具时,应小心操作,不准运行过快,遇转弯及进出口时,应鸣号示警。
第9篇 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明火管理,规范公司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行为,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任何施工单位都要严格遵照本规定,违者自觉接受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的监督检查执行机构为公司的安全环保部
第二节 职责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办理动火作业票,对生产区域动火情况进行安全监察。
第五条 化验室负责动火前和动火中的可燃气体的分析。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对所主管的工程项目,对承包商动火作业票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
第七条 车间负责辖区内的用火作业票的办理;负责辖区内二级用火作业票的审批;负责对本部门需要用火的设备、管线进行工艺处理,确保达到安全用火条件;对辖区内的用火作业安排监护人、监护动火,负责辖区内的所有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
第八条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三节 管理要求
第九条 用火管理范围
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如下作业属于用火管理范围:
各种焊接、切割;
使用喷灯、火炉、电炉、液化气炉;
烧烤煨管线、使用明火;
临时用电、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器、非防爆移动照明;
使用电钻、砂轮、风镐、风动扳手、钢锯、锤击、打砂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摩托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雷管、炸药等爆破。
第四节 动火作业级别分类
第十条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一)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二)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五节 《动火作业票》的审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 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指定动火负责人办理,应逐项填写,不得空项。要求动火执行人、动火负责人、安全措施编制人、组织实施人、监火人、审批人必须本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工艺员或值班长,到动火分析单位申请分析,指定分析取样部位,同时作为安全措施编制人或动火负责人一起拟定安全措施,进行安全交底;根据分析结果填写动火作业票。
第十三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运行部动火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会同动火施工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到现场共同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由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作业票,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领导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送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审查签字;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所在车间主管领导签字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票》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执行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票》交给动火执行人。
第十五条 动火实施前,动火执行人必须向动火点所在当班班长提出申请,经当班班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动火。
第十六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和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有效期为8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票》要一点一证,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范围,更不准转让、涂改。如果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票》,但所有动火执行人应分别签字。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票》一式三份,监护人和施工作业人员各持一份存查;第三份由安全环保部留存。“动火作业票”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作废票予以标识、保留、不得撕毁。
第六节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第二十条 厂区管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 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0.2%为合格;
第10篇 进入生产区人员着装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公司生产区人员着装规范管理,进一步规范员工安全作业行为,确保公司生产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云南曲靖麒麟焦化有限公司员工进入生产区的着装规范管理。
二、着装规定
1、云南曲靖麒麟焦化有限公司员工进入生产区必须穿工作服;
2、进入装置、现场着装必须穿工作服(长袖)、工作鞋和戴安全帽。在操作室、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内可不戴安全帽。巡检(包括在机泵房内巡检)和室内现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须系紧帽带,长袖工作服不得卷袖;
3、员工进入作业现场工作服穿着必须做到“三紧”,即袖口紧、领口紧、下摆紧;
4、进入现场必须穿合格的工作鞋。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网眼鞋、钉子鞋、凉鞋、拖鞋等进入现场;
5、员工进入现场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穿一般工作服、耐酸碱工作服或者防静电工作服;
6、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正确着装。酸碱作业必须带面罩;
7、在有机械转动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不许戴手套、系领带和围巾;
8、陪同外来人员检查、视察、参观人员可穿礼服或其他服装,但必须是长袖衣和长裤,并配戴安全帽。外单位人员不穿长袖衣和长裤、不戴安全帽者,不得带其进入各装置和现场;
9、员工工作服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卫生;
三、考核规定
凡违反本管理规定按50元/次进行考核。
第11篇 生产区禁止烟火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了加强生产区烟火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保障财产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区域内的管理。
2 职责
2.1生产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监督检查和考核,并负责划定禁火区域。
2.2 综合部负责考核情况的实施。
2.2各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禁止烟火的日常管理。
3 内容
3.1 一级禁火区包括:
a)vae厂酒精库、液体库、vl-1031槽、聚合工段和乙烯工段。
b)有机厂中间罐区、回收工段、聚合工段、醇解工段和包装工段。
c)水气厂氧气站、冷冻站。
d)仓储部柴油库、乙炔气瓶库、全厂罐区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
e)各单位氢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和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
3.2 生产区域范围内(公司接待室除外)禁止吸烟、禁止焚烧垃圾、杂物及燃放烟花爆竹等。
3.3 在生产区内进行动火作业,除固定动火点外,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按照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3.4 严格火源管理,非生产或工作上的需要,禁止携带火种和危险物品等进入一级禁火区。
3.5 机动车辆进入一级禁火区,必须在排气管上安装阻火器,并经管辖单位同意后方可进入。
3.6 工作场所(含会议室及办公地点)应有醒目禁烟标识。
3.7 考核
3.7.1公司员工在一级禁火区内吸烟,每人次处以1000元罚款,建议解除责任人劳动合同;同时对责任人所在单位处以2000罚款。
3.7.2公司员工在一级禁火区外的生产区内吸烟,每人次处以500元罚款,并给予记过一次。对员工所在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3.7.3在一级禁火区内检查发现有烧过的烟灰、烟头等,每个(处)对管辖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在一级禁火区外的生产区内,每个(处)对管辖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3.7.4外来人员在生产区内吸烟,每人次处以500元罚款,对管理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3.7.5未经批准,在生产区内焚烧垃圾、杂物以及非生产性使用明火,每次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对管理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3.7.6私自携带危险物品进入生产区,每次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所在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3.7.7违章进行动火作业,每次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外来施工单位违章进行动火作业,每次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3.7.8机动车辆进入一级禁火区,未在排气管上安装阻火器,每车次对驾驶员处以1000元罚款,对管理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3.7.9鼓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禁止烟火活动,凡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查属实,每人次给予200--500元奖励。
4 本制度如与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有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5 本制度由生产部起草并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12篇 生产区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故制订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加强明火管理,生产区内禁止吸烟;
2.危险作业如动火、登高、进入密闭场地等须事先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3.不准使用天那水等挥发性较强的易燃液体擦试机器设备、工件、衣服;
4.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或者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不准进行相关作业,不配戴适当的防护用品,不准接触有毒有腐蚀的物品;
5.未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齐备及安全装置失效的设备,不准使用;
6.停机修理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使用;
7.维修、检查设施时,必须执行锁机/挂牌制度;
8.不是自已分管或使用的设备,未经主管批准,不准使用;
9.检修设备时,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不准将水倒在电气设备和线路上,以免破坏绝缘,造成事故;
11.不戴安全帽及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12.不准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机件、产品及器材;
13.不准在电机的开关、消防器具放置场所及进出口等放置货物;
14.不准在机器设备上放置工具和物件,不准在车间堆放油布、废油料及易燃、易爆、易腐蚀之物品;
15.不准在焊接作业场所逗留;
16.非电工不准乱动电气设备,不准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接驳电源,车间不准使用万能插座;
17.在用机器设备的动转部位和危险部位,不准触摸、擦试;
18.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时,不准不停机进行故障处理;
在工作过程中,若遇自身力量不能完成之作业,一定要借助工具来进行,不准强力而为,野蛮作业;在使用搬动工具时,应小心操作,不准运行过快,遇转弯及进出口时,应鸣号示警。
第13篇 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明火管理,规范公司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行为,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任何施工单位都要严格遵照本规定,违者自觉接受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的监督检查执行机构为公司的安全环保部
第二节 职责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办理动火作业票,对生产区域动火情况进行安全监察。
第五条 化验室负责动火前和动火中的可燃气体的分析。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对所主管的工程项目,对承包商动火作业票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
第七条 车间负责辖区内的用火作业票的办理;
负责辖区内二级用火作业票的审批;
负责对本部门需要用火的设备、管线进行工艺处理,确保达到安全用火条件;
对辖区内的用火作业安排监护人、监护动火,负责辖区内的所有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
第八条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三节 管理要求
第九条 用火管理范围
在生产区域内进行如下作业属于用火管理范围:
各种焊接、切割;
使用喷灯、火炉、电炉、液化气炉;
烧烤煨管线、使用明火;
临时用电、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器、非防爆移动照明;
使用电钻、砂轮、风镐、风动扳手、钢锯、锤击、打砂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摩托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雷管、炸药等爆破。
第四节 动火作业级别分类
第十条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一)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五节 《动火作业票》的审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条 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指定动火负责人办理,应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要求动火执行人、动火负责人、安全措施编制人、组织实施人、监火人、审批人必须本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工艺员或值班长,到动火分析单位申请分析,指定分析取样部位,同时作为安全措施编制人或动火负责人一起拟定安全措施,进行安全交底;
根据分析结果填写动火作业票。
第十三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运行部动火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会同动火施工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到现场共同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由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作业票,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领导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送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审查签字;
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所在车间主管领导签字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票》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执行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票》交给动火执行人。
第十五条 动火实施前,动火执行人必须向动火点所在当班班长提出申请,经当班班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动火。
第十六条 特殊动火的《动火作业票》和一级动火的《动火作业票》有效期为8小时;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票》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票》要一点一证,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范围,更不准转让、涂改。
如果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票》,但所有动火执行人应分别签字。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票》一式三份,监护人和施工作业人员各持一份存查;
第三份由安全环保部留存。
“动火作业票”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作废票予以标识、保留、不得撕毁。
第六节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应执行hg230
12、hg23014的规定。
第二十条 厂区管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一)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0.2%为合格;
(二)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1%为合格;
(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气体,其动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气体为准;
(四)氧气、富氧设备、管道、容器极其附近的含氧量小于或等于22%为合格;
(五)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内进行动火工作,还应分析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浓度,氧含量19~22%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 动火分析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险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第二十三条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污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二十四条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动火作业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领导、安全员,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安全员,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必须在动火票上签字确认,必要时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一级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及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现场监护,公司安全环保部巡查;
二级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及动火点所在单位派专职监火人负责现场监护。
第二十六条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均应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第二十八条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以上的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应生产急需应升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动火一律不动。
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
遇节假日、生产设备运转不正常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十条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七节 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职责要求
第三十一条 动火负责人及组织实施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动火执行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二条 动火执行人: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
若带走作业时,动火执行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作业票》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执行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作业票》,严禁无证作业及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执行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部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作业票》,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十三条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作业人施工单位或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
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执行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
动火作业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四条 动火部位验票人:动火点所在岗位班组长(技术员、值班人)为动火部位的验票人,动火前应验票签字,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负责生产与定会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作业票》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票》有权制止。
如遇到生产系统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第三十五条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票》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第三十六条 安全员:动火作业施工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第三十七条 动火作业审批人: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作业票》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八节 违章动火作业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在下列行为之一者,处责任人200元-2022元罚款:
(一)用气焊焊接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动火作业点距离不 小于10米;
(二)动火作业时,电、气焊工具带病使用;
(三)取样分析不够全面;
(四)高空动火作业,没有落实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的;
(五)取样与动火间隔超过30分钟未重新取样分析。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火灾事故的,处责任人500元-5000元罚款:
(一)动火执行人未办理《动火作业票》或《动火作业票》手续不完备的;
(二)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无《特殊工种作业证》;
(三)监火人员脱岗,不在现场监护的;
(四)动火分析人未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或未在动过票分析单处签字的;
(五)施工单位不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六)擅自降低动火作业级别的;
(七)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没有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的;
(八)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没有施工安全方案的。
第四十条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认为依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处罚及其他违章动火作业行为。
第九节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以前下发的有关消防管理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执行。
第14篇 进入生产区人员着装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一、总则
1、为加强公司生产区人员着装规范管理,进一步规范员工安全作业行为,确保公司生产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云南曲靖麒麟焦化有限公司员工进入生产区的着装规范管理。
二、着装规定
1、云南曲靖麒麟焦化有限公司员工进入生产区必须穿工作服;2、进入装置、现场着装必须穿工作服(长袖)、工作鞋和戴安全帽。
在操作室、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内可不戴安全帽。
巡检(包括在机泵房内巡检)和室内现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
安全帽必须系紧帽带,长袖工作服不得卷袖;3、员工进入作业现场工作服穿着必须做到“三紧”,即袖口紧、领口紧、下摆紧;
4、进入现场必须穿合格的工作鞋。
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网眼鞋、钉子鞋、凉鞋、拖鞋等进入现场;
5、员工进入现场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穿一般工作服、耐酸碱工作服或者防静电工作服;
6、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正确着装。
酸碱作业必须带面罩;
7、在有机械转动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不许戴手套、系领带和围巾;
8、陪同外来人员检查、视察、参观人员可穿礼服或其他服装,但必须是长袖衣和长裤,并配戴安全帽。
外单位人员不穿长袖衣和长裤、不戴安全帽者,不得带其进入各装置和现场;
9、员工工作服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卫生;
三、考核规定
凡违反本管理规定按50元/次进行考核。
党工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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