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1、公司各部门涉及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并作为三级教育的重要内容。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有关的作业。
2、公司各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管理原则上应做到“五定”:
1、定人:凡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报安全办备案;对使用人员应由车间主任或班组长指定专人负责;
2、定点: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应建立固定存放地点并贴上标识,严禁随意乱放;
3、定量:应根据生产作业需要购进,每次购进不得超量;各使用点的使用人员应根据每日实际用量领用;
4、定容器:在采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使用固定容器,其中柴油等应使用金属容器;
5、定措施:各部门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各使用点的防火措施。
3、安全部对各部门的“五定”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
16、奖励与责任处罚
16.1、公司设立综合安全奖,对认真执行国家和深圳市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有关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或扑灭初起火灾,使公司财产和人员免受损失和伤害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16.2公司领导及部门经理应认真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或渎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6.3、严重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中的条款,或对防火安全责任制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公司领导、部门经理及相关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按照下列原则给予经济处罚:
1、部门存在防火安全隐患,经安全部或消防机关指出后不积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对部门安全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1000元罚款;(注:款数目为参看,按公司自身情况规定)
2、发生火灾事故,对公司领导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部门经理和安全部主任、副主任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安全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200—2000元罚款;(注:罚款数目为参看,按公司自身情况规定)
3、上述罚款由安全部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在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注:罚款数目为参看,按公司自身情况规定)
a、违章用火、用电无人管理的;
b、防火重点部位防火措施不落实,无防火负责人和禁火标志的;
c、对消防设施、器材任意挪用、损坏或保管不善,影响使用的;
d、埋、压、圈、占室内外消防设施的;
e、有隐患不处理、不报告、不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
f、发生火灾不报告,或破坏火灾现场的;
g、不配合消防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以及公司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或其他活动的;
h、不及时按《火险隐患通知书》的要求整改的。
第2篇 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
3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测监控全面负责,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3.2生产部、品管部
3.2.1生产部负责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档案,品管部负责建立危险物品档案;
3.2.2负责制订并完善公司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及公司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2.3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相关部门
3.3.1负责所辖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
3.3.2建立部门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档案;
3.3.3制定并完善部门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3.4其他部门
按各自的管理职能对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
4控制程序
4.1按照《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规定,公司现有重大危险源0处 。
4.2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重大危险源辨识后,应对其进行风险分析评价。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辨识各类危险因素及其原因与机制;
b.依次评价已辨识的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
c.评价危险事件的后果;
d.进行风险评价,评价危险事件发生概率和发生后果的联合作用;
e.风险控制,将评价结果与安全目标进行比较,检查风险值是否达到可接受水平,否则需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4.3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通过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和管理。
4.3.1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制订和落实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台帐。
4.3.2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集中监控系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保留记录。
4.3.3重大危险源场所应当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包括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主要危害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4.3.4设备部及有关部门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及其仪器、仪表、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并在台帐中记录。
4.3.5相关工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4.3.6职能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a.部门第一责任人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综合检查;
b.重大危险源具体负责人每周对重大危险源检查一次,所在班组的班组长每天对重大危险源检查一次,班组员工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
c.生产部等职能管理部门每月至少对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检查一次。
4.4 部门分别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将重大危险源及监控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当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重大危险源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重大危险源报表;
b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c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d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评估)报告;
e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f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4.5 至少每两年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公司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组织完善相关的监控措施。安全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
b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情况。
c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d重大危险源单元划分与等级确定。
e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严重程度。
f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g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h应急救援措施、应急能力和预案效果评价。
i评价结论与建议。
j与安全评价有关的其他内容。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方法科学、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客观公正、建议措施具体可行。
4.6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相关工厂(部门)必须立即整改,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期限等,整改期间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7 组织制订公司级的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部门具体制定重大危险源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公司每年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部门每年应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至少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的演练。演练前应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规模、方式、范围、内容。演练时可邀请相关部门参加。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评估、总结,根据评估结果对预案进行修订,并将修订情况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应急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b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
c应急能力评估与物资装备保障。
d应急设备与设施。
e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f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g保护措施与程序。
h事故发生后的恢复与程序。
i培训与演练。
公司应建立应急自救队伍,配备必须的应急器材、设备和所需的应急物资。并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避险方法等应急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及其人员;
4.8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贮存设施、新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土地使用规划应符合政府制定的综合性土地使用政策,与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第十条及国家有关安全防护距离的规定。
5支持/相关文件
5.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理》
5.2《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
5.3《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规定
附则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0日起实施。
第3篇 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的环境方针,加强全公司危险物品的管理,坚决杜绝火灾、爆炸等潜在事故的发生,现特制定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本公司危险物品的范围主要是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液体。
二、对于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保管与使用,应严格遵照国务院《化学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司实行统一采购,集中管理,严格使用制度。
三、公司设专库保管,分类存放,危险品仓库库门上要有安全可靠的门锁,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仓库内外,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危险品进入仓库时,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并做好发放登记工作。储存和使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容器、工具必须标识清楚,防止在领取和使用过程中出现差错。危险物品出库前应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表》(表格附后),做到领用要计量,使用有监督,用后要回收,按程序严格办理出库手续并做好使用纪录。
四、各车间、部门领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专人负责,责任明确,领用时写明用途、用量、使用时间、使用人等,由生产经营部经理批准,车间主任签字后,交分管设备的经理助理落实,要求二人领料,严格办理出库手续。领用时,应根据使用情况分多次领用,每次领取最少数量。对使用危险品的员工,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
五、使用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严格操作,戴防护口罩、手套,防止中毒,严禁将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随意带出室外。使用完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空容器、废油布、废弃溶液残渣必须妥善处理,严禁未经处理就随便乱倒,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污染环境。
六、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的采购,严格按需要制定出购置计划,必须根据国务院《化学 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危险物品采购证,向经营此类危险品的合法部门采购。
七、搬运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应做到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磨擦和倾倒。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应专车运输。严禁携带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八、使用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车间、部门的负责人,要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使用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车间主任应详细指导监督,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九、建立安全制度
1、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仓库周围10米内不准有电焊、明火现象出现。
2、加强危险物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齐灭火器,加强防盗措施。
3、建立和执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十、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____年__月_日起执行。
第4篇 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公司化学危险物品申购、储存和使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及环境污染等灾害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化学物品的申购、储存使用管理及应急措施。
3、术语解释
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产品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水燃烧物品、氧化剂和有机性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4、职责
4.1制造部负责按此规定指导各车间进行管理。
4.2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
4.3资材科负责对化学危险物品采购及仓储的管理。
5、管理规定
5.1化学危险物品作业者的教育。
5.1.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部门须对使用者、保管者进行必要的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的知识教育,
并保留教育记录。
5.1.2新的化学危险物品作业者必须在进行相应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2化学危险物品的申购。
5.2.1各部门人员在工作或生活使用中尽量用非危险物品代替化学物品的使用。
5.2.2需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须上报管理者代表批准后,由资材科统一采购。
5.2.3按上述程序申购的危险化学物品由仓管员验收后入库,其他需入库的化学危险物品须经管
理者代表同意后方可入库。
5.3化学危险品的储存
5.3.1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场所严禁烟火。
5.3.2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室内存放,保持阴凉、干燥、通风。
5.3.3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箱(柜)内,由专人管理。
5.3.4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存放。
5.3.5化学性质或防护、防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a)射性物品不得与其他化学危险品同存一库;
b)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c)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5.4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
5.4.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及安全要求,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5.4.2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如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5.4.3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
故发生。
5.4.4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后,须由指定协作单位回收,不得随意露天摆放,或将残
余物随意倾倒。
5.4.5使用后的废料不得随意倾倒,应妥善存放在专门容器中,由指定协作单位回收。
5.5应急措施
5.5.1火灾、爆炸
5.5.1.1危险品仓库管理人员:
a) 立即向公安消防机关报警;
b) 将易燃物质搬离现场,疏散人员;
c) 将危险情况通知近邻单位和周围群众;
d) 火势不大时,可用相应灭火器进行初期灭火,控制火势。
5.5.1.2其它部门出现类似情况时,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控制。
5.5.2泄漏
a) 尽量减少漏出面积的扩散;
b) 液体要用抹布、拖布等拭去,绞在专门的容器中;
c) 固体要收集到指定容器中;
d) 隔断火源或热源;
e) 大量泄漏时,要迅速报告;
f) 作业人员要根据需要使用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用具。
6相关文件
6.1 《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5.7相关记录
7.1危险物品库存物资登记表
7.2 化学危险物品作业者教育考核记录表
附件一
危险物品库存物资登记表
编号:
序号
物品名称
存放地点
入库时间
物品存放日期
备注
记录人:
附件二
化学危险品作业者教育、考核记录表
编号:
姓名
部门
从事工种
培训教育记录:
操作考核记录:
考核部门:考核:
考核结论:
签字:日期:
第5篇 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的环境方针,加强全公司危险物品的管理,坚决杜绝火灾、爆炸等潜在事故的发生,现特制定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本公司危险物品的范围主要是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液体。
二、对于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保管与使用,应严格遵照国务院《化学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司实行统一采购,集中管理,严格使用制度。
三、公司设专库保管,分类存放,危险品仓库库门上要有安全可靠的门锁,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仓库内外,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危险品进入仓库时,应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并做好发放登记工作。储存和使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容器、工具必须标识清楚,防止在领取和使用过程中出现差错。危险物品出库前应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表》(表格附后),做到领用要计量,使用有监督,用后要回收,按程序严格办理出库手续并做好使用纪录。
四、各车间、部门领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专人负责,责任明确,领用时写明用途、用量、使用时间、使用人等,由生产经营部经理批准,车间主任签字后,交分管设备的经理助理落实,要求二人领料,严格办理出库手续。领用时,应根据使用情况分多次领用,每次领取最少数量。对使用危险品的员工,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
五、使用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严格操作,戴防护口罩、手套,防止中毒,严禁将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随意带出室外。使用完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空容器、废油布、废弃溶液残渣必须妥善处理,严禁未经处理就随便乱倒,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污染环境。
六、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的采购,严格按需要制定出购置计划,必须根据国务院《化学 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危险物品采购证,向经营此类危险品的合法部门采购。
七、搬运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应做到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磨擦和倾倒。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应专车运输。严禁携带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八、使用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车间、部门的负责人,要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使用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车间主任应详细指导监督,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九、建立安全制度
1、汽油、酒精等危险物品仓库周围10米内不准有电焊、明火现象出现。
2、加强危险物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齐灭火器,加强防盗措施。
3、建立和执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十、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____年__月_日起执行。
第6篇 学校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5
学校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5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教学、科研、生产和医疗所用危险品的管理,保障学院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采购和押运
第二条 危险物品的采购必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化学危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由保卫科按规定手续领取采购证。
第三条 全校负责危险品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为分管副院长(要登记在册并在公安机关备案,领导人变更时,需及时到保卫科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 危险品设专人采购。采购人员要由单位提名,经保卫科审查,院领导审批,报公安局批准。
第五条 需要购买危险品(剧毒品、爆炸品、易燃品、高压气瓶、有害放射性物品等)的单位,要作出年计划并提出申请报告,经使用单位主管安保的领导批准,由保卫科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再经公安机关核准后,由器材及实验室管理负责购买。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者不予办理。
第六条 认真做好危险品的验收工作。购回危险品后,采购人员要立即和保卫科以及使用单位(或库房)按单据说明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现场验收,无误后方可入库。
第七条 采购运输危险品,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卫科审核,报公安机关批准并办理有关证件,持证专车按指定路线提运,由使用单位派人或由采购员(至少二人)押运。
第二章 储存和保管
第八条 危险品必须由专人保管(剧毒品双人保管)。对采购、保管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要认真审查,要求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危险品的有关知识、懂得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采购、保管和使用。使用、储存危险品的人员,由单位填表,领导审查,保卫科复审,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公安机关备案。未经院主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各单位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思想教育、考核和管理。
第九条 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能和特点分别包装并采用专柜、专库在规定地点存放。存放地点要报保卫科备案。变更存放地点时,要保卫科核准。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剧毒品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并严格实行双人双锁。
第十条 凡库(含实验室、车间等)存的危险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及存放单位)。禁止存放无标签的危险品。
第十一条 爆炸品仓库只允许存放国家制造的产品,严禁存放性能互有抵触、禁忌同存的产品和自制未定型的产品,各单位小库(如实验室)必须按公安部门的规定数量存放,不得超量。
第十二条 严禁将危险品带出工作场所。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
第十三条 存有危险品(尤其是剧毒品)的实验室、库房(车间)必须严格人员出入制度。因工作需要进入的人员,必须经过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四条 不准私自转让、调拨和赠送危险品。
第十五条 使用储存危险品的单位未经保卫科批准不得私自出售危险品。
第三章 领取和使用
第十六条 领取剧毒等危险品,必须遵守领发制度和领发手续。要认真填写《危险品使用登记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领取时需持有此登记册,否则保卫科不予核准。
第十七条 剧毒品的使用、领取,必须双人负责,要认真写明用途、用量、日期,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使用人员在作业后,必须将剩余危险品立即退回原处,不得私自存放危险品。
第十九条 任何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必须确保安全。对有毒物品的处理,必须报告保卫科及技安人员按有关规定妥善进行。严禁乱排乱放,防止污染环境、水源和伤害人畜。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使用危险品的人员(含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指导安全操作方法并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 销毁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过期变质和必须销毁的危险品,要经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保卫科审核,经领导批准后,由销毁单位负责妥善处理。要指定专人采取安全措施,并通知保卫科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加强检查,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加强安保教育,坚持安保制度。各单位领导每学期都要亲自检查,要查思想、查物品、查制度并进行人员考核;保卫科要在寒假、“五一”、暑假、“十一”之前进行检查;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防止变质、自燃、爆炸、丢失或被盗。不管什么时候发现问题都要及时上报并解决。
第二十三条 发现危险品丢失、被盗,要注意保护现场,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保卫科。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者,要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如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保卫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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