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矿山外来运矿车辆进厂管理规定
为规范管理矿山外来运输车辆在厂区内的一切活动,促进矿山采区排土、运输矿石等车辆安全运行,特制定以下规定,请相关单位、人员遵照执行。
1、各公司、个人矿车进入矿区作业时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器械等进入公司。
2、进入矿区车辆需按矿区交通标志牌要求行驶,不得超速、逆行、违停、鸣笛、漏油及排黑烟等。运输过程远离危险边坡,防止发生高坠事故。
3、车辆按顺序停放在装车区域内必须熄火,取下钥匙,使用手刹制动。矿区每天中午12:00-13:00期间进行爆破作业,请各驾驶员按照警戒人员要求驱车撤离爆破飞石区域,若不听劝阻影响矿区爆破作业,分厂对其进行处罚1000元一次;若因躲避不当发生飞石伤人、设备损坏的,公司概不负责。
4、车辆必须按照先后顺序排队等候过磅,严禁插队和占道的情况发生;
5、进入矿区等候时不准乱丢垃圾,不遵守者要按照矿山分厂的考核办法进行罚款;
6、进入矿区后因驾驶员的个人问题,导致矿内的设施设备损坏的要照价赔偿,并按照矿山分厂的制度给予罚款1000元以上。
7、进入矿区下车时必须按照规定戴好安全帽;
8、进入铲装点装料时,车辆熄火拉好手刹。矿石装满后驶出矿区后再进行遮盖篷布,遮盖篷布时系好五点式安全带。严禁不系安全带在车顶工作,发现将按照公司的制度进行罚款;若因驾驶员在车顶作业未系安全带导致高处坠落事故发生,驾驶员承担一切后果,公司概不负责。
9、严禁随车携带家属进入厂区;
10、因个人原因不遵守我司的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意外事故的,公司概不负责;
11、矿山采场作业人员有权监督司机在离开驾驶室时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如未按要求执行的,分厂对运输单位或驾驶人员罚款1000元/次,不接受处罚且态度恶劣者或者年度内累计出现两次违章行为的,将把违章驾驶员及车辆列入黑名单,以后不允许再进厂装运矿石。
12、承包单位每天必须定期对采区作业范围进行洒水降尘。要求:早上洒水3次,下午4次,防止扬尘污染导致环保部门处罚。若因承包单位未定期洒水降尘,分厂按照规定,每天考核1000元;如导致环保部门处罚,由承包单位承担一切后果。
特此规定,请承包单位、个人遵照执行。
第2篇 矿山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有硫化氢气体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硫化氢防护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条 有硫化氢气体的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硫化氢防护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
第三条 有硫化氢气体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应建立和完善包括含有硫化氢分布的地质图、矿山总布置图、通风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资料。
第四条 硫化氢的有关知识、监测仪器及使用方法、人身安全防护方法及装置、硫化氢中毒急救措施、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等要作为作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条 对地质资料提供有水或断层、裂隙多,估计有硫化氢气体积聚的地段,打超前钻孔,提前释放或封堵硫化氢气体。矿井出水都会伴随大量硫化氢气体溢出,因此对有出水可能的地段进行超前钻探,避免硫化氢突然溢出。
第六条 超前钻孔探访硫化氢气体:
⑴新采掘地点,从门口向里5米范围内必须打1×1米硫化氢加密眼;正常施工掘进或采房迎头以外20米范围内硫化氢释放器齐全(耙装机面和铲运机面只打释放眼而不安装释放器)。释放器材质为软质管材(如废旧自行车轮胎等),长度不得低于0.5米。
⑵在掘进和回采过程中,每隔1.3m在巷道或采房底板打一排硫化氢释放眼,每排2个,眼深不低于1.4m(或深入页岩0.2m),在距两帮1.0m处各一个。
⑶迎头打眼时,紧贴迎头在底板上打两个倾角向前45o的超前释放眼。打眼时,人员要站在风筒出口的新鲜风流中(上风侧),面部要避开眼口位置,并且用硫化氢检测仪在现场连续检查巷道内的硫化氢气体浓度。
第七条 探水、地质探钻、注浆等工作,必须有专项防治硫化氢措施;要有专门设计,人员要位于进风流或新风的上风处,不得正对施工钻孔;现场通讯、救护设施、监测仪器等齐全可靠。发现出水、出气时人员立即撤出,不得拔出钻具。
钻探过程中出水(硫化氢)征兆:①巷道壁挂汗②现场温度下降③出现雾气④钻孔出水或水量变大⑤钻孔出水或伴有气泡冒出⑥顶钻、掉钻⑦有水流响声⑧钻眼声音变脆变轻。
第八条 完善通风系统,保证矿井24小时供风,采面(房)必须形成合理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严禁风机发生循环风,杜绝无计划停风,一旦断电停风,迎头必须撤出工作人员,送电后先检查硫化氢含量,再进入迎头工作。
第九条 加强局部通风管理,风筒口距迎头硫化氢异常区不得超过5米。对临时停风的巷道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硫化氢。
(1)向采房供风的局扇必须设在新风流中,距采房回风口不得小于30m,局扇功率不得低于11kw;掘进迎头必须采用混合式通风方式,用5.5kw局扇向迎头供风,11kw局扇向外排污风,进风局扇到迎头的距离为50-80m,两台局扇的间距不得小于20m。
(2)新开工的掘进工作面、采房,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安好局扇,接好风筒,确保局扇能够正常运转。巷道或采房长度超过6米严禁采用扩散通风。
(3)局扇安装与风筒管理:
a)局扇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不漏风,局扇上台或上架,离地高度大于0.3米。
b)局扇要有兼职司机,并挂牌管理,施工期间严禁随意停风,停风必须撤人。局扇启动装置必须设在(全负压)新鲜风流中(局扇以外)。
c)风筒末端到迎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硫化氢浓度大于5ppm的特殊地点不得大于5m)。
d)风筒吊挂做到平、直、稳,紧,距底板高度不低于1.5米,并做到逢环必挂,无挤压。
e)风筒接头严密不漏风(手距接头处0.1m无感觉),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倒插节,软质风筒接头要双反压边。
f)风筒拐弯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严禁拐小于90o的死弯,异径风筒要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风筒过墙要使用铁风筒。
第十条 硫化氢涌出异常区域,禁止采用串联通风。
第十一条 封闭巷道恢复通风时,应制定恢复通风措施,严禁一风吹。
第十二条 硫化氢异常区放炮后至少30分钟方准进入。放炮时严禁撤风筒,解除放炮警戒后,当班班长、放炮员共同进入迎头,由外向里进行硫化氢气体、顶板等检查;只有确认放炮正常,当巷道内硫化氢浓度在10mg/m3以下时,作业人员才能进入作业场所。
第十三条 对硫化氢应进行定期检测、动态监控管理,并严格执行硫化氢班检查制度。严格硫化氢检查交接班制度和硫化氢报表审签制度。
⑴有硫化氢气体的矿山,采掘作业地点均应配备合格的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并实现连续检测;
⑵采掘工作应设置硫化氢检查牌板,硫化氢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两次,并及时填写到检查牌板和检查手册上;
⑶硫化氢检查日报表应填写井下所有采掘作业地点的检查时间、地点、浓度和检查人,矿总工程师和分管矿长必须对日报表审查并签字。
第3篇 非煤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管理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第4篇 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总则
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矿井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劳动条件。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2、各工程队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矿长资格证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特种作业证,方能上岗作业。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
3、各矿井和专职安全员负责人必须每天下矿井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安全生产情况记录。如遇无法排除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指挥人员撤出,同时报告矿生产安全科或采区。
4、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
5、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和防止尘毒等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各矿井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
6、作业人员下井前严禁喝酒;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穿戴好防护用品,作业前必须检查通风情况,认真检查和处理作业地点顶、帮的浮石。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7、各矿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8、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不准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中途停电应切断电源。
9、井下偏僻与危险作业地点,严禁单人作业。
10、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每个生产中段和每个采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出口与安全出口相通。
11、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
12、所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所需的风量、风质、风速;主要回风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并符合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
13、井巷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通风、运输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检修与施工的需要。
14、严禁使用女工、未成年人从事井下工作。
15、搞好文明生产,保持矿区、工房、通道等整齐清洁和畅通无阻。
16、操作工必须熟悉设备性能要求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7、在矿区内要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注意各种警告,严禁非驾驶员使用各种机动车辆;严禁从行驶的机动车辆爬上爬下。
18、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19、发生安全事故时,矿硐负责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省矿安全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20、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二、入井安全须知
1、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2、入井前严禁喝酒,必须自带照明灯具、正确佩戴安全帽和穿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准在井下打闹。
3、出入矿井的人员必须登记,严格实行交接班。矿井负责人要准确掌握出勤人数和工作地点;交班后,如发现有人尚未出井,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查明原因。
4、无关人员不准私自入井。
5、行走时注意车辆来往和安全标志,如遇突然停电不准随便乱走,要有组织地撤离至安全地点。
6、不准用明火取暖照明。
7、禁止一个人在偏僻地点干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8、进入作业地点前必须清楚所在地点是否有爆破、炮烟和陷落、冒顶、片帮,确认无危险时方可准进入。
9、井下放炮时必须做好警戒工作,必须听丛警戒人员的指挥躲到安全地点,不准随便乱跑。
10、禁止在炮烟大的地点通过和逗留。
11、何人不准向溜井、坚井、通风井内投扔物品。
12、带长物入井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和碰触电。
13、在特殊情况下,如支柱发生剧烈的断裂声和顶板不断甩碴,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14、非操作人员不得乘井下运输车辆。
15、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设备、警示标记不准随意拆除,不准随意触摸灯线及设备。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协助车间主任(工段长)和班组长对工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任何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者,有权提出批评并加以制止。
3、经常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4、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主动进行处理。
5、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经常向有关领导反映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
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凿岩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进入工作面后,首先检查处理好顶板浮石,清理好路面的碎石后方准作业。
⑵ 工作面有瞎炮时,禁止打眼,禁止打残眼和在岩石的裂缝中打眼。
⑶ 发现受凿岩石震动后,顶帮掉碴要立即停止作业,查明情况,处理安全后方准继续作业。
⑷ 发现炮眼在大量涌水时,不能拨出钎杆,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⑸ 进入工作面后发现有辣眼、刺鼻或头昏的感觉,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⑹ 撬顶时,人员要站好位置,防止浮石脱落伤人,并且要防止人员堕落。
2、爆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凡从事爆炸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安全规程,应持有有效爆破证从事爆破作业;任何地点不准单人爆破作业。
⑵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领取的火工材料应妥善保管,雷管须用保险箱锁起,炸药、导火线须箱子加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严禁乱放、乱扔、私存、转卖或转借他人。剩余的火工材料应当日寄存,并办好出库和寄库手续。
⑶ 严禁烟火及明火照明。
⑷ 装药开始时,必须停止工作面其它作业,只准用木、竹炮棍装药,严禁用铜、铁等器材装药。
⑸ 地下爆破须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井下所有人员须全部撤至地面安全地点。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⑹ 导火索起爆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不得超过5根;导火索的长度须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米。
⑺ 同一工作面有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须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⑻ 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⑼ 最后一炮响后须经充分通风15分钟以上,工作面无炮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检查,发现瞎炮要立即处理,不准交班。
⑽ 瞎炮处理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壶边缘不得小于0.5米。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厘米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份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11)其它有关规定,必须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3、井下运输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⑴ 上班前必须对车辆全面检查是否运行正常,确保车辆设备正常后方能进行运输作业。
⑵ 制动与照明不正常的车辆严禁入井。
⑶ 行车时要注意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或障碍,防止碰撞伤人,与行人相遇应让行人先通过。
⑷ 要检查车上所装的矿、碴是否牢固、超高、超宽,有掉落在巷道的矿岩须及时清理。
⑸ 矿岩应按指定地点排卸,严禁随意乱卸。
⑹ 严禁矿碴与人员混装。
⑺ 露天行走时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要限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
⑻ 井下行走车辆交汇时,距避车道近的车辆先避让于避车道内,待对方通过方可通行。
⑼ 严禁恶意堵占车道。
4、装矿(碴)工安全操作规程
⑴ 作业前必须保证工作面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检查好顶板、边帮,确认安全后方作业。
⑵ 装矿(碴)时应先用水冲喷矿碴,发现辣眼、头昏要立即撤离,严防炮烟中毒。
⑶ 注意上下前后左右是否有人员和障碍物,防止碰撞伤人。
⑷ 使用大锤破大块矿石时,要先检查锤柄是否牢固完好,其它人员要离开危险区,以防飞石伤人。
⑸ 工作面有瞎炮要通知爆破工及时处理,避炮时要到安全区,在正常通风的情况下,最后炮15分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
5、井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⑴ 井下电工应对井下的用电安全负主要责任,应保证各作业工作面有足够的照明。
⑵ 井下电工应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和线路、电缆的绝缘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⑶ 电气设备的外壳不准随便拆除,其外壳和风水管等应有接地装置,对接地保护的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
⑷ 380伏以上的电路禁止带电作业,禁止湿手、赤脚操作电气设备。
⑸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丝。
⑹ 检修高压电气时不得少于二人,一人检修,一人监护,监护人员要负主要责任。
⑺ 操作高压电气时要正确使用符合耐压要求的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棒。
⑻ 配电盘应安装在干燥、无滴水的地方,以保证有良好的绝缘。
⑼ 电线和风水管、36伏照明线路和伏以上的线路应错开安装,不得缠混在一起。
⑽ 动力、照明线路应吊挂整齐,接头可靠,绝缘良好。
⑾ 在停电检修线路或设备时应先事先所用线路的生产工,应在所检查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上挂上警牌,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⑿ 电气设备的线路安装、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设计要求。
五、违章处罚规定
矿井或从业人员违反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省阳山铁矿的处罚。
1、凡有违章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处罚,直至建议承包队解除用工或解除太矿方和承包队的合同。
2、凡有下列违章行为的队伍,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至10000元的处罚,直至停产整顿或终止合同。
a未能按设计要求,越界滥采乱挖,破坏顶板、保安矿柱及井下、地表其它工业设施。
b随意堆放火工用品,私自将火工用品转借、转送他人及私自买卖。
第5篇 地下矿山爆破器材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一、用矿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安全规定:
1、列车前后挂危险警示标志;
2、采用封闭性的专用车厢,车内应铺软垫;
3、行驶速度不超过2m/s;
4、在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车厢与装起爆器材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
5、运输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6、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机车应断电。
二、在斜坡道上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安全规定:
1、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
2、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3、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品标志。
三、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安全规定:
1、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2、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不应运输爆破器材;
3、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破器材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炸药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
4、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四、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安全规定:
1、在井下或夜间,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灯具;
2、不应1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炸药和雷管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里,不应放在衣兜里;
3、领取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集中地方停留。
第6篇 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辖区内井下工程外包作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基建矿山、生产矿山企业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四条 矿山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查:
1.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4.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5.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证书。
6.特种工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8.施工安全措施。
9.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它要件。
第五条 外委施工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经矿山企业同意,方可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严禁外委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再次设立委托人;不得随意更换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负责人。
第六条 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应建立《安全确认制度》,对采矿作业、掘进作业、井巷(天井、竖井、溜井)安装作业、主要提升系统,每次交接班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安全确认要履行签字手续。
第七条 矿山企业使用外委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生产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单位的数量在3个(含3个)以下。
(二)同一个中段只限委托一个外委施工单位。
如果2个以上外委施工单位在同一坑口施工作业,矿山企业要主持各外委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联保协议》,并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施工关系。
第八条 对外承包方式、范围的要求:
(一)新建矿山投产后,坑口的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供)水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炸药库等主要系统或设备设施,严禁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生产矿山企业的以上系统或设备设施,已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生产矿山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巷道掘进和采矿作业。
第九条 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按准入条件的约定,配备、配足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施工队长(带班长)、专职安全员、技术工种工人。
(二)新录用员工,3个月内不得从事采矿、天井掘进、竖井掘进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6个月内不得独立作业。
(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体系,按照不同岗位特点逐级签订《生产目标责任书》,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四)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确认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条 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外委施工队的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将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体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二)对外委施工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未经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可入井作业。
(三)建立入井准许登记制度,凭入井准许证入井作业 ,严禁无入井准许证人员入井。对入井、出井人员予以登记,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及作业地点。
(四)每个坑口设安全组,安全组由企业和外委施工队伍派出的专职安全人员组成;安全组负责全坑口的安全监督检查。
(五)应当要求外委施工单位强制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
(六)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确认制度》,与外委施工单位对作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和外委施工单位双方应当约定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与使用事项。
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由矿山企业财务部门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考核。
第十二条 外委施工单位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二)保证安全费用及时、有效投入。
(三)设立坑口安全监督岗,并严格登记。
(四)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技术技能和必要的救护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七)建立健全安全会议、交接班、派班、安全检查、事故登记等记录。
(八)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危险区域及在复杂环境下组织施工作业时,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设专人负责监管,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九)对安监部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及坑口安全组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照“三定”原则(定时间、定措施、定负责人)及时整改。
(十)全力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抢救,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并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对外包工程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负责和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安全隐患时,应责令其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时,应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期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解除承包合同,并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有:防冒顶、防炮烟中毒、防坠井、防透水、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
(五)建立健全爆破物品的领用登记和领退库制度,防止爆破物品流失。
(六)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外委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要列席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参加日常的安全生产例会及安全专题会议,负责组织执行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 外包工程合同或安全生产合同中必须明确:外委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 外委施工单位在作业区域及相关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并及时启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事故抢救,努力控制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 外委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时,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要将外委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报盟市安监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应包括:
(一)外委施工单位备案表(见附件)
(二)外委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委施工单位建设施工资质等级复印件。
(四)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 矿山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矿山建设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建立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各种费用支出,结合公司特点,特制定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一、票据管理
1、公司所有报销票据必须有三人以上签字,即经手人签字,注明使用原因;证明人签字,证明属实;归口科室、坑口负责人审核;经财务会计审验,主管副总审查,总经理批准;计划外支出必须报请董事会批准。
2、所有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特殊情况小额支出没有正式发票的只能作为往来帐目处理。严禁白纸条报帐。
3、对员工违规处罚金额,公司制订相应的票据,统一由公司收取,不得乱收。处罚金额中60%返还坑口由公司奖励该坑口表现突出的优秀员工。
4、对员工的工资除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现金外其余部分一律进入员工个人存款帐户。个人所得税按规定扣缴。
二、费用审批
除坑口员工按计件标准发放工资外,其余费用一律由公司按董事会下达的控制指标执行。
1、招待费用。严格控制招待费用,特殊情况需要招待的须经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同意在控制标准的情况下开支,一般情况只能在公司食堂招待。接待客人原则上不发整包烟,确需发烟由接待员登记发放。公司不报销娱乐场所招待费用。公司食堂实行单独核算,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2、车辆管理费用。公司领导到县以外的地方出差办事用车统一由综合办公室开具派车单,凭派车单报销燃料费;车辆维修和年检费用必须由司机首先提出申请报告,经综合办公室审核,公司领导同意,由办公室安排到指定的维修点维修。
3、坑口辅助材料费和水电费。按公司下达的定额标准执行,超额部分由所在坑口负责赔偿,定额标准内的费用报销实行一月一考核,一季一报销,节约部分实行三七分成,即公司30%,70%奖励坑口负责人和所在工种人员。辅助材料中大额材料由公司统一采购,必须提供增殖税发票。
4、通讯费用。公司总经理每月话费控制在300元以内;副总经理每月话费控制在260元以内;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每月控制在150元以内;采购员、调度员、司机每月控制在150元以内;副坑长、安全员和财务科、办公室工作人员每月控制在100元以内。凭话费单实报,超出不补。山上固定电话每月控制在400元以内;办事处固定电话每月控制在200元以内。
5、差旅费用。公司领导包括管理人员到县城出差办事不报销住宿费,每天生活补助15元/人。因工作需要出差到九江市以外的城市办事,每天生活补助50元/人,住宿费控制在160元以下的标准凭住宿发票报销。公车原则上不得私用,出差办事无特殊情况不报销租车费用。
6、劳保费用。员工劳保用品由采购员统一采购。采购员在采购劳保用品时必须保证质量,价格合理。采购前按照公司发放劳保用品的数量提出采购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分期分批采购,防止劳保用品过度压库,劳保用品的采购必须凭增殖税发票报帐。
7、材料费。仓库物资统一由采购员采购,采购员应按照各坑口、各工种急需的配件、物资数量,在保质、价格合理的条件下进货。仓库保管员凭采购员进货签字单清点货物办理入库手续。凭采购员进货签字单、仓库保管员入库签字单和增殖税发票报帐。严格控制仓库物资采购资金计划,防止库存物质压库。
8、办公费用。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发放,在购买前必须提交购置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采购。购买2000元以上的物资应列为固定资产支出。宣传、培训费用按领导批准执行。
三、财务纪律
1、所有费用开支原则上做到月清月结,不得坐支。
2、会计、出纳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和本规定,坚持原则,抵制不正当开支。
3、所有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公司财务处预先借用现金。
4、出纳要严格控制现金存放量。现金遗失或出现假币自行赔偿。
5、严禁以少报多、虚报冒领和违反本规定报帐手续的各种支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公司原制订的财务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8篇 露天矿山卸载矿岩管理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卸载矿(岩)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员、设备安全,避免事故发生,结合卸载矿(岩)实际情况,依照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二 内容
第二条指挥调度对卸载矿(岩)的安全有序卸载工作全面负责。对卸载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车辆安全卸载。
第三条指挥调度上岗前必须穿戴安全帽、反光防护服等劳动保护用品,指挥信号(旗、灯)完好无损,严格按照《养路队指挥工指挥车辆卸载信号标准》要求,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指挥车辆卸载。
第四条卸载矿(岩)当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当班人员睡岗、脱岗。
第五条卸载矿(岩)当班人员要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时对安全挡墙及反向坡度是否合格,作业面是否有无挖空、裂缝、塌陷、塌方等情况进行安全确认,并当面交接,同时做好书面交接班纪录。
第六条接班人员在指挥车辆卸载前要先观察安全挡墙及反向坡度是否合格,作业区域是否存在下部挖空,出现伞檐、裂缝、下陷、塌方等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指挥车辆卸载。
第七条指挥调度在作业过程中,要随时观察卸载区域变化情况,若出现边沿沉降、塌方或安全挡墙及反向坡度不合格时,要及时指挥修补。危险区域要及时摆放明显“禁止卸载”标志。
第八条卸载矿(岩)区域入口处、作业面边坡下方50m外应设警示标牌,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卸载点作业区域,进入作业区域内的工作人员、车辆、工程机械必须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第九条卸载作业面要保持整体平整,边沿要整体均衡推进,作业面向边沿方向必须留有2%-5%的反向坡度,坡顶线推修安全防护挡墙,挡墙高度不低于1m,顶宽和底宽分别不小于0.5m和1.5m。照明设施规范,照度良好。
第十条排土(泥沙)作业时,应选择排废场内侧坡面落差较低的作业面作业,同时适当加高增宽安全挡墙,以较干土质做为推进排量,若土质水分较大,则在坡面排放,以便风干。若存在塌陷滑坡隐患,要转移卸载地点。
第十一条卸载点安全挡墙和反向坡度不符合规定,坡顶线内侧30米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缝宽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时,车辆不准进入该危险区域作业。作业区域内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导致视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停止卸载作业。
第十二条在同一卸载矿(岩)进行卸载和推排作业时,设备之间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推土机在作业过程中,不准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溜边推进,作业完毕必须把设备停放在距边沿挡墙10m以外的安全位置。
第十三条车辆驶入卸载矿(岩),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km/h,倒车时,车速不得超过5km/h,并仔细观察周围情况,注意车辆、人员和周围环境变化,应在车辆后轮轴心线距边沿垂直距离3m以上安全位置停车卸载,卸载后待车箱完全落下方可驶出卸载地点。
第十四条车辆驶入卸载矿(岩),必须严格执行“四不翻”原则:遇有伞檐不翻、无人指挥不翻、挡墙不合格不翻、对着电铲不翻。
第十五条车辆驶入卸载矿(岩)必须服从指挥人员指挥,依次进行卸载,排队等待卸载时,两车之间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后车不得停在前车视线盲区。
第十六条严禁车辆“带病”作业。对无制动或存在严重制动问题的车辆,指挥工不得指挥其卸载。
第十七条对不服从指挥、擅自卸载、不依次卸载或辱骂、殴打、威胁指挥工的有关人员,矿有关部门将视情况对其从严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卸载矿(岩)是指露天矿山的排土场和水冶厂的干矿平台及储矿平台。如果卸载矿(岩)发生变化,本规定所称卸载矿(岩)含义不变,即仍指卸载(贫)矿、(土)废的地点。
第9篇 矿山非煤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辖区内井下工程外包作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基建矿山、生产矿山企业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四条 矿山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查:
1.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4.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5.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证书。
6.特种工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8.施工安全措施。
9.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它要件。
第五条 外委施工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经矿山企业同意,方可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严禁外委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再次设立委托人;不得随意更换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负责人。
第六条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应建立《安全确认制度》,对采矿作业、掘进作业、井巷(天井、竖井、溜井)安装作业、主要提升系统,每次交接班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安全确认要履行签字手续。
第七条矿山企业使用外委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生产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单位的数量在3个(含3个)以下。
(二)同一个中段只限委托一个外委施工单位。
如果2个以上外委施工单位在同一坑口施工作业,矿山企业要主持各外委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联保协议》,并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施工关系。
第八条 对外承包方式、范围的要求:
(一)新建矿山投产后,坑口的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供)水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炸药库等主要系统或设备设施,严禁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生产矿山企业的以上系统或设备设施,已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生产矿山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巷道掘进和采矿作业。
第九条 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按准入条件的约定,配备、配足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施工队长(带班长)、专职安全员、技术工种工人。
(二)新录用员工,3个月内不得从事采矿、天井掘进、竖井掘进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6个月内不得独立作业。
(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体系,按照不同岗位特点逐级签订《生产目标责任书》,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四)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确认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条 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外委施工队的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将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体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二)对外委施工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未经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可入井作业。
(三)建立入井准许登记制度,凭入井准许证入井作业 ,严禁无入井准许证人员入井。对入井、出井人员予以登记,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及作业地点。
(四)每个坑口设安全组,安全组由企业和外委施工队伍派出的专职安全人员组成;安全组负责全坑口的安全监督检查。
(五)应当要求外委施工单位强制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
(六)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确认制度》,与外委施工单位对作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和外委施工单位双方应当约定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与使用事项。
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由矿山企业财务部门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考核。
第十二条 外委施工单位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二)保证安全费用及时、有效投入。
(三)设立坑口安全监督岗,并严格登记。
(四)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技术技能和必要的救护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七)建立健全安全会议、交接班、派班、安全检查、事故登记等记录。
(八)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危险区域及在复杂环境下组织施工作业时,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设专人负责监管,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九)对安监部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及坑口安全组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照“三定”原则(定时间、定措施、定负责人)及时整改。
(十)全力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抢救,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并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对外包工程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负责和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安全隐患时,应责令其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时,应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期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解除承包合同,并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有:防冒顶、防炮烟中毒、防坠井、防透水、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
(五)建立健全爆破物品的领用登记和领退库制度,防止爆破物品流失。
(六)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外委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要列席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参加日常的安全生产例会及安全专题会议,负责组织执行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 外包工程合同或安全生产合同中必须明确:外委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 外委施工单位在作业区域及相关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并及时启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事故抢救,努力控制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 外委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时,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要将外委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报盟市安监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应包括:
(一)外委施工单位备案表(见附件)
(二)外委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委施工单位建设施工资质等级复印件。
(四)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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