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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管理管理规定6篇

发布时间:2022-12-24 热度:53

机电管理管理规定

第1篇 煤矿机电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范职工行为,提高机电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防止和减少机电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法规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电管理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是矿井安全、稳定、高效运转的基础,各矿必须建立、健全矿长领导下的机电管理体制。必须设置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按照干、管、监分离原则,分别设立负责机电设备安装、运行、维护的生产管理区队,负责机电专业化管理的职能科室,负责安全监督监察的监督部门;按规定要求配齐生产管理区队、职能管理科室、安全监察部门的机电专业管、技人员。

第三条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在矿长领导下对矿井机电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转负全面管理责任;分管机电的副总工程师协助分管矿长做好矿井机电技术管理工作,包括技术方案的制定、审核、方案实施的指导;安全监督部门对矿井机电工作负安全监督监察责任,职能科室负责矿井机电专业化综合技术管理,是矿井机电管理的业务保安部门,各机电生产管理区队(含采、掘自管机电队)对管辖范围的机电设备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负全面管理责任。矿井机电技术、管理工作要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宣贯、严格执行。

第四条 分管机电的副矿长,要认真组织研究矿井重大机电技术问题、安全技术改造方案及措施,经矿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分管机电的副矿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机电专业会议,对机电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研究,制定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矿井机电职能科室按要求上报的资料、报表等要及时准确,对外提供资料、报表必须由科室负责人严格审核,并经矿分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 基建矿井的筹备处自组建起,必须按需求配齐机电管、技人员,并随矿井建设进展及时建立、健全机电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建井期间的机电管理机构必须担负对外来施工队的机电专业安全监督和业务保安的责任。生产矿井使用外委队伍的,机电安全工作要纳入矿井机电系统统一管理,与外委施工队伍签订的合同必须明确机电安全管理职责,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机电安全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提及的机电设备包括:大型固定设备、供用电系统设备、特种设备、井下电气设备及其辅助运输设施、设备及安全附件。

第2篇 有关“一通三防”机电管理规定

1、矿井主扇及备用主扇每月由机电科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确保主扇运行正常;备用主扇能随时投入运行。抽风机房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

2、矿长每季组织通风、机电等部门对矿井反风设施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完好,能满足随时反风的要求,每年组织一次反风演习。

3、机电部门在对运转主扇和备用主扇进行调换时,应预先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及时通知通风工区对井下风量进行测定调整。

4、井下局扇全部实行风电、瓦斯电闭锁。局扇的安装由安装使用单位提出安装使用申请报告,经用电小组和通风副总批准后才能接火送电;局扇安装位置由通风区确定;日常使用、维护、移动位置由使用单位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风电闭锁,不得随意停风。

5、机电要按规定组织对井下各种机电设备进行检修,确保设备不产生引爆火源。电缆连接无“鸡爪子”、“羊尾巴”和明接头。

6、机电部门要搞好矿灯的日常检修,消灭矿灯失爆现象,严禁任何人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检修。

7、瓦斯监测设备在入井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失爆设备禁止下井,监测人员严禁违章操作。

8、机电部门对矿井电气设备进行检漏试验时,每天要定时定点试验,试验停电时间不超过3分钟,并通知有通风设备的单位及时复电开动局扇,防止迎头停风造成瓦斯积聚。

第3篇 有关通防的机电管理规定

一、矿井主扇及备用主扇每月由机电科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确保主扇运行正常;备用主扇能随时投入运行。抽风机房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

二、矿长每季度组织通防、机电等部门对矿井反风设施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完好,能满足随时反风的要求。

三、机电科在对运转主扇和备用主扇进行调换时,应预先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及时通知通防科对井下风量进行测定调整。

四、井下局扇全部实行风电闭锁。局扇的安装由机电科负责;局扇位置由通防科给定;日常

使用、维护、移动位置由使用单位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风电闭锁,不得随意停风。

五、机电部门要按规定组织对井下各种机电设备进行检修,确保设备不产生引爆火源。电缆连接无“鸡爪子”、“羊尾巴”和明接头。

六、机电科要搞好矿灯的日常检修,消灭矿灯失爆现象,严禁任何人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检修。

七、瓦斯监测设备在入井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失爆设备禁止下井,监测人员严禁违章操作。

八、通风用机电设备在下井前,必须经全面检修,不得有失爆现象。通防科维护员应按机电设备管理要求对这些设备定期进行检修,确保设备完好、不漏电、不失爆。

九、机电科对矿井电气设备进行检漏试验时,每天要定时定点试验,试验停电时间不超过3分钟,并通知有通风设备的单位及时复电开动局扇,防止各头面因停电停风造成瓦斯积聚。

第4篇 一通三防机电管理规定

1、矿井主扇及备用主扇每月由机电科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确保主扇运行正常;备用主扇能随时投入运行。抽风机房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

2、矿长每季组织通风、机电等部门对矿井反风设施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完好,能满足随时反风的要求,每年组织一次反风演习。

3、机电部门在对运转主扇和备用主扇进行调换时,应预先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及时通知通风工区对井下风量进行测定调整。

4、井下局扇全部实行风电、瓦斯电闭锁。局扇的安装由安装使用单位提出安装使用申请报告,经用电小组和通风副总批准后才能接火送电;局扇安装位置由通风区确定;日常使用、维护、移动位置由使用单位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风电闭锁,不得随意停风。

5、机电要按规定组织对井下各种机电设备进行检修,确保设备不产生引爆火源。电缆连接无“鸡爪子”、“羊尾巴”和明接头。

6、机电部门要搞好矿灯的日常检修,消灭矿灯失爆现象,严禁任何人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检修。

7、瓦斯监测设备在入井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失爆设备禁止下井,监测人员严禁违章操作。

8、机电部门对矿井电气设备进行检漏试验时,每天要定时定点试验,试验停电时间不超过3分钟,并通知有通风设备的单位及时复电开动局扇,防止迎头停风造成瓦斯积聚。

第5篇 选煤厂机电管理处罚规定

机电事故指因机电设备或设施的不正常运作而导致生产和经营蒙受损失的现象。为搞好机电管理,减少机电事故的发生,使每个职工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增强自己的责任心,特制定如下处罚规定:

13.1对丢失或人为损坏的设备、配件、五小电器、通风设备、计量器具的处罚

13.1.1照明灯具100分,灯泡20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2按钮、盘装20分,双眼50分,防爆50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3指示灯盖20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4转换开关50分,限位开关50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5拉绳开关100分,跑偏开关100分,拉绳50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6电话机200分,手柄话筒100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7接地线50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8电缆线每米按其价格30%考核分,水线、电话线、照明线每米5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9各类议表100分,皮带称100-500分。责任单位承担。

13.1.10配件、小型设备按其价格20%考核分。责任单位承担。丢失或人为损坏的设备、配件、五小电器、通风设备机电车间维护范围内由机电车间补齐,材料费由责任单位承担。

13.2对电机损坏的处罚:

13.2.1电机烧包:22kw以下扣100分;22kw-55kw扣300分;55kw-110kw扣500分;110kw以上扣800分;210kw以上按公司规定执行。由责任单位承担。

13.2.2因人为原因造成电机底座损坏、断轴:55kw以下扣100分;55kw-210kw扣200分。扣款根据事故分析结果落实到责任单位。

13.3 电动滚筒损坏的处罚:

13.3.1电机烧包扣300分,其余部件损坏按其损坏价格20%考核分。责任由管辖单位承担。

13.3.2滚筒缺油造成损坏扣责任单位200-1000分,并承担材料费。

13.3.3电机轴承损坏,责任单位100分。

13.4机电检修质量事故处罚

13.4.1各类机电设备检修后就不能正常使用或检修后一周内出现同类故障,按影响生产时间处罚责任单位50-100分/小时。

13.4.2在检修过程中因野蛮拆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设备、配件损坏,按其价格的10%-50%考核分。

13.4.3因润滑保养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或影响生产的按影响生产时间处罚责任单位50-100分/小时;造成设备配件损坏的按其价值的10%-50%扣考核分。

13.5电器事故的处罚

13.5.1因外力撞击、绝缘击穿等原因造成线路短路的事故,罚责任单位300-1000分。

13.5.2因误操作、积尘、水迹等原因造成电器分件短路事故,罚责任单位200-1000分。

13.5.3电器事故构成重大机电事故或人生伤害的按事故分析结果处罚。

13.6其他机电事故按影响生产时间50-100分/小时或造成经济损失的50%处罚责任单位。

第6篇 煤矿机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范职工行为,提高机电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防止和减少机电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法规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电管理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是矿井安全、稳定、高效运转的基础,各矿必须建立、健全矿长领导下的机电管理体制。必须设置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按照干、管、监分离原则,分别设立负责机电设备安装、运行、维护的生产管理区队,负责机电专业化管理的职能科室,负责安全监督监察的监督部门;按规定要求配齐生产管理区队、职能管理科室、安全监察部门的机电专业管、技人员。

第三条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在矿长领导下对矿井机电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转负全面管理责任;分管机电的副总工程师协助分管矿长做好矿井机电技术管理工作,包括技术方案的制定、审核、方案实施的指导;安全监督部门对矿井机电工作负安全监督监察责任,职能科室负责矿井机电专业化综合技术管理,是矿井机电管理的业务保安部门,各机电生产管理区队(含采、掘自管机电队)对管辖范围的机电设备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负全面管理责任。矿井机电技术、管理工作要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宣贯、严格执行。

第四条 分管机电的副矿长,要认真组织研究矿井重大机电技术问题、安全技术改造方案及措施,经矿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分管机电的副矿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机电专业会议,对机电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研究,制定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矿井机电职能科室按要求上报的资料、报表等要及时准确,对外提供资料、报表必须由科室负责人严格审核,并经矿分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 基建矿井的筹备处自组建起,必须按需求配齐机电管、技人员,并随矿井建设进展及时建立、健全机电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建井期间的机电管理机构必须担负对外来施工队的机电专业安全监督和业务保安的责任。生产矿井使用外委队伍的,机电安全工作要纳入矿井机电系统统一管理,与外委施工队伍签订的合同必须明确机电安全管理职责,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机电安全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提及的机电设备包括:大型固定设备、供用电系统设备、特种设备、井下电气设备及其辅助运输设施、设备及安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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