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江苏段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施工期的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施工期桥区水域水工工程、水工作业和过往船舶航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长江江苏段大桥施工期从事大桥建设、施工以及在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主管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大桥施工期桥区水域范围(以下简称桥区水域)为桥轴线上、下游各一定范围内的两岸联线间水域。具体范围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通航情况和施工需要确定。
第五条 桥址、桥区水域范围、桥区水域船舶航路的确定与变更、通航尺度、施工作业事项、船舶防风要求以及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信息,由海事管理机构以航行通(警)告等方式发布。
第六条 大桥施工期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桥建设、施工单位及施工船舶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施工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七条 大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施工设计、水文测图等技术资料;
(三)申请办理或协同施工单位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手续,及时通报施工进展情况;
(四)负责同步建设涉水桥墩的防碰撞设施;
(五)负责设置、调整、维护桥区水域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标志;
(六)备妥满足桥区水域施工现场应急需要的值守拖轮,确保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
(七)组织协调桥区水域内施工单位定期按应急预案演练,组织施工区内突发事件的施救抢险;
(八)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必要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和落实安全措施;
第八条 大桥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大桥施工期间作业安全,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按规定取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并在核定水域范围内施工作业;
(三)施工作业影响船舶航行时,适时向有关单位及船舶通报施工信息;
(四)妥善遮蔽夜间有碍航行安全的照明灯光,有效处理焊接、切割等作业产生的影响船舶安全的火花;
(五)及时清除遗留在施工区水域的碍航物;
(六)负责施工船舶的管理,督促其依法办理签证等相关手续;
(七)负责施工作业人员的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教育与培训;
(八)配备警戒船,负责施工区的安全警戒;
(九)定期组织施工作业的应急演练。
第九条 大桥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配齐合格的船员,保持适航状态,满足施工作业条件,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施工作业水域内施工作业;
(二)除按规定显示信号外,白天应悬挂黄色施工专用旗一面,夜间应显示紫色环照灯一盏;
(三)在规定的vhf频道上守听,保持与过往船舶的联系,及时通报施工信息;
(四)穿越通航分道的施工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沿规定航路行驶的船舶;
(五)不得超载、超客;
(六)施工船舶应在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水域内停泊,并遵守停泊秩序。
前款所述的施工船舶是指经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在施工作业水域内为大桥建设提供服务的船舶,包括施工工程船、工程辅助船、测量船、送料船、交通船等。
第十条 在桥区水域设置施工作业码头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辅助设施,应按规定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 通航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船舶航经桥区水域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二)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必须由熟悉桥区情况、技术熟练的驾引人员操作;
(三)通过桥区水域的机动船,应在进入桥区水域前鸣放声号一长声,发现航道、航标异常或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不得通过桥区水域;
(四)通过桥区施工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在同一航路内追越和并列行驶,严禁停车淌航;
(五)能见度不良时,禁止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第十二条 拟通过桥区水域的危险品船舶、客轮和1000总吨或主机功率588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应按规定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具体报告要求由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 正在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发生异常情况,危及或可能危及船舶和大桥施工作业安全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或现场海巡船(艇)报告。
第十四条 船舶(队)经过桥区时,与桥墩、桥梁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任何船舶、浮动设施不得在桥区水域内进行穿越、抛锚、掉头、测量、编解队、过驳、采掘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活动。
严禁在桥区水域内进行试航、捕捞、水上游览等活动。
第十六条 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应服从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现场监督管理。发生异常情况,对水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严禁非施工船舶进入施工区水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江苏沿海水域大桥施工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施工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第2篇 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长大桥梁、隧道(以下简称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上具有重要意义或特殊结构的特大桥、大桥,以及特长隧道、长隧道的养护和运行管理,长大桥隧目录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确定,并及时更新。其他公路桥隧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长大桥隧养护和运行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安全运行、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长大桥隧监测、检测、养护、应急和安全运行资金。
第五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长大桥隧设施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做好养护、管理、运行工作,保证长大桥隧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和运行安全。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相关规定、安全和应急避险救助常识,提高桥隧使用者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桥隧管理信息系统,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
第八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长大桥隧运行秩序,除依法开展的活动外,不得侵占长大桥隧建筑控制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等危及桥隧设施安全的活动。
车辆通过长大桥隧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外,不得在长大桥隧上(内)停车。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九条 长大桥隧在开通运行前,除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明确了长大桥隧监管部门、经营管理单位。
(二)经营管理单位明确了安全运行管理人员,配备了专职桥梁、隧道(含机电)养护工程师,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加强长大桥隧及附属设施的养护。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桥区助航、防撞、水域安全监控等设施的养护。
第十一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逐步提升机械化养护和快速维修能力,鼓励采用快速、便捷、耐久的技术,积极实施预防养护。
第十二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和检查,对发现的异常情况、重大问题或隐患,及时向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对长大桥隧进行巡查和检查。
第十三条 巡查是对长大桥隧可视范围内的桥隧构件及附属设施进行的日常性巡视。巡查由具有桥隧养护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一般不少于1次/天,并填写巡查日志。
长大桥隧遇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长大桥梁遇暴雨、台风等极端气象时,应加大巡查频率。对有特殊照明需求的(照明、航空航道指示灯等)长大桥梁,应适当开展夜间巡查。
第十四条 长大桥隧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相应检查的检查频率除应符合有关养护技术规范、规程要求外,可结合长大桥隧自身特点增加检查频率。
第十五条 经常检查是对长大桥隧的结构及其设施的早期缺损、显著病害及其他异常情况进行的检查。经常检查发现重要部件严重缺损或存在明显异常的,应当立即安排定期检查,并视情采取必要的措施。
汛期前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汛期应加大经常检查频率。
第十六条 定期检查是对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全面检查,以确定长大桥隧的技术状况。
定期检查对缺损状况难以判定原因和程度的,应立即安排特殊检查。
定期检查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特殊检查是为查明长大桥隧主要构件的病害原因、损坏程度、结构安全性能以及耐久性开展的针对性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应急检查。
专项检查是根据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结果,对需要进一步判明损坏原因、缺损程度而进行的现场试验检测、验算与分析等。应急检查是在遭受灾害性损伤后进行的详细检查和鉴定。
特殊检查应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检查完成后,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确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并及时更新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第十九条 根据检查结果,长大桥隧存在病害和安全隐患的,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提出维修加固方案或养护对策,通过相关审查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除应急抢修作业以外,应避免在重大节假日或交通流量高峰期进行养护作业。对于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的养护作业应提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向社会发布信息,并协调公安交通管理、路政管理等单位作好交通组织,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从事长大桥隧检查、维护等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规定,保证养护人员安全和车辆通行安全。
第二十二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科学配置桥隧养护专业技术人员,构建人才培养机制,建立稳定、专业的养护工程师团队。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每年应组织桥隧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不少于一次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三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针对长大桥隧自身特点和技术要求编制养护技术手册,建立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及时记录长大桥隧检查和养护管理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一桥一档”“一隧一档”建立长大桥隧技术档案,内容包括长大桥隧基本情况、养护巡查检查记录、技术状况、维修加固等以及其他归档制度要求的资料,做到内容完整、更新及时、方便使用。
第二十五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逐步建立长大桥隧结构监测体系,设置专人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桥隧的结构状态和各类外部荷载作用下的响应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掌握长大桥隧的结构运行状况。
第二十六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结构监测情况,定期将监测结果与检查结果进行比对和分析,提出监测评估报告,不断完善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桥梁和隧道技术状况监测制度,结合监测结果定期分析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
交通运输部结合年度国家公路网技术状况监测工作抽取部分重点桥梁和隧道进行检测。
第三章 安全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路政巡查,查处各种侵占、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长大桥隧安全保护工作。路政巡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通知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对发现有危害长大桥隧安全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据职责,根据交通管理情况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时调整、完善机电、交通标志、标线、防撞、助航等设施。在重要的长大桥隧入口前,应按规定设置限载、限宽、限高、限速等标志。
第三十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理。
对特别重要的长大桥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入口前联合设置安全检查站。
第三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长大桥隧目录及经营管理单位抄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超限车辆不得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确需通行时,应当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过。
第三十三条 船舶通过长大桥梁所在水域时,应当严格遵守航行法规和有关规定,谨慎操作。
长大桥梁经营管理单位、航道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长大桥梁及通航安全设施的日常巡查,及时发布跨河、跨海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具体位置等数据,防止船撞事故。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利用长大桥隧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其他确需利用长大桥隧铺设管线设施的,不得对长大桥隧安全产生影响,并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与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签订铺设协议。
管线设施依附在长大桥隧上(内)的,其产权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避免因设施故障引发安全事故或影响交通。长大桥隧改建、扩建、维修时,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履行铺设协议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编制风险辨识手册,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治措施,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大桥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被挂牌督办的长大桥隧应限期整改。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七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预案要求,针对长大桥隧特点制定专项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与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大桥隧应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为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急工作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
第三十九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置必要的应急人员和设备,加强应急设备维护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地方公安交通管理、反恐、消防、交通运输、安监和卫生医疗等单位的联动协调,确保应急状况下反应迅速、协调有序。涉及通航的桥梁和水下隧道还应加强与海事、航道等单位的联动协调。
第四十一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每年组织针对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演练。
第四十二条 当遇有导致长大桥隧交通中断、重要受力构件损坏或其他易引发重大伤亡的突发事件时,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会同有关单位迅速疏散车辆和人员,尽可能保证车辆、人员安全和长大桥隧安全,并为进一步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经营管理单位应将突发事件情况按规定上报,并跟踪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第四十三条 影响长大桥隧安全运行的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总结评估情况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3篇 某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施工期的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施工期桥区水域水工工程、水工作业和过往船舶航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长江江苏段大桥施工期从事大桥建设、施工以及在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主管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大桥施工期桥区水域范围(以下简称桥区水域)为桥轴线上、下游各一定范围内的两岸联线间水域。具体范围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通航情况和施工需要确定。
第五条桥址、桥区水域范围、桥区水域船舶航路的确定与变更、通航尺度、施工作业事项、船舶防风要求以及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信息,由海事管理机构以航行通(警)告等方式发布。
第六条大桥施工期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桥建设、施工单位及施工船舶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施工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七条大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施工设计、水文测图等技术资料;
(三)申请办理或协同施工单位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手续,及时通报施工进展情况;
(四)负责同步建设涉水桥墩的防碰撞设施;
(五)负责设置、调整、维护桥区水域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标志;
(六)备妥满足桥区水域施工现场应急需要的值守拖轮,确保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
(七)组织协调桥区水域内施工单位定期按应急预案演练,组织施工区内突发事件的施救抢险;
(八)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必要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和落实安全措施;
第八条大桥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大桥施工期间作业安全,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按规定取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并在核定水域范围内施工作业;
(三)施工作业影响船舶航行时,适时向有关单位及船舶通报施工信息;
(四)妥善遮蔽夜间有碍航行安全的照明灯光,有效处理焊接、切割等作业产生的影响船舶安全的火花;
(五)及时清除遗留在施工区水域的碍航物;
(六)负责施工船舶的管理,督促其依法办理签证等相关手续;
(七)负责施工作业人员的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教育与培训;
(八)配备警戒船,负责施工区的安全警戒;
(九)定期组织施工作业的应急演练。
第九条大桥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配齐合格的船员,保持适航状态,满足施工作业条件,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施工作业水域内施工作业;
(二)除按规定显示信号外,白天应悬挂黄色施工专用旗一面,夜间应显示紫色环照灯一盏;
(三)在规定的vhf频道上守听,保持与过往船舶的联系,及时通报施工信息;
(四)穿越通航分道的施工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沿规定航路行驶的船舶;
(五)不得超载、超客;
(六)施工船舶应在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水域内停泊,并遵守停泊秩序。
前款所述的施工船舶是指经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在施工作业水域内为大桥建设提供服务的船舶,包括施工工程船、工程辅助船、测量船、送料船、交通船等。
第十条在桥区水域设置施工作业码头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辅助设施,应按规定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通航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船舶航经桥区水域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二)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必须由熟悉桥区情况、技术熟练的驾引人员操作;
(三)通过桥区水域的机动船,应在进入桥区水域前鸣放声号一长声,发现航道、航标异常或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不得通过桥区水域;
(四)通过桥区施工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在同一航路内追越和并列行驶,严禁停车淌航;
(五)能见度不良时,禁止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第十二条拟通过桥区水域的危险品船舶、客轮和1000总吨或主机功率588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应按规定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具体报告要求由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正在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发生异常情况,危及或可能危及船舶和大桥施工作业安全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或现场海巡船(艇)报告。
第十四条船舶(队)经过桥区时,与桥墩、桥梁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任何船舶、浮动设施不得在桥区水域内进行穿越、抛锚、掉头、测量、编解队、过驳、采掘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活动。
严禁在桥区水域内进行试航、捕捞、水上游览等活动。
第十六条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应服从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现场监督管理。发生异常情况,对水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严禁非施工船舶进入施工区水域。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者,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江苏沿海水域大桥施工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施工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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